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上)

发布时间:2023-2-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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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上)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第二部分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的过程、成果与教训一、试点主要的工作进程………………………………………………………………19二、主要的试点内容、类型与效果……………………………………………………27(一)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进驻法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二)全面推进线上律师调解(三)专业调解业务(四)证券纠纷类调解(五)专职调解员的试点工作三、试点的成果…………………………………………………………………………31(一)相关调解数据(二)制定了相关律师参与调解的制度四、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33五、试点过程中发现的与现有机制的冲突点…………………………………………39(一)立案登记制与诉前调解的时间冲突(二)司法确认的申请与律师调解尊重自愿而无地域限制的冲突(三)人民调解免费与律师调解收费的冲突(建议制定《调解法》)(四)律师居中调解,与通常律师作为代理人工作角色差别,带来利益冲突与业务承揽方式的不同六、一码解纠纷方案的反思(失败样本分析)………………………………………40(一)“一码解纠纷”的愿景与实践(二)数字化趋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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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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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作 者: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编 委:杭州市司法局

王正航 刘晓辉 丁 洁 孙青青 蔡光明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理事会

沈田丰 沈向明 刘 恩 朱 虹 金迎春

王建军 周 春 黄伟源 胡红星 沈海强

沈海鸥

撰写人:沈田丰 沈海鸥 冯媛园 陈晓杰 徐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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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目 录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概要……………………………………………1

第一部分

律师与调解的市场化

一、什么是律师调解………………………………………………………………………6

二、律师调解为什么应当市场化………………………………………………………6

(一)调解的独特优势:自愿性、保密性、便捷性、灵活性

(二)律师调解市场化是维持调解良性运作的重要支撑

(三)律师调解市场化的目标是什么

三、律师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9

(一)律师调解员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角色区别

(二)律师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三)律师调解过程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四)律师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问题

(五)律师调解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六)调解方案的寻找与论证

(七)案件调解的经费来源

(八)对调解员的信任度

(九)法院案件的合理分配问题(是否存在法官向律师推荐案件)

四、律师调解未来的理想模式…………………………………………………………16

五、对律师调解市场化的一些重点建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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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第二部分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的过程、成果与教训

一、试点主要的工作进程………………………………………………………………19

二、主要的试点内容、类型与效果……………………………………………………27

(一)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进驻法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二)全面推进线上律师调解

(三)专业调解业务

(四)证券纠纷类调解

(五)专职调解员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成果…………………………………………………………………………31

(一)相关调解数据

(二)制定了相关律师参与调解的制度

四、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33

五、试点过程中发现的与现有机制的冲突点…………………………………………39

(一)立案登记制与诉前调解的时间冲突

(二)司法确认的申请与律师调解尊重自愿而无地域限制的冲突

(三)人民调解免费与律师调解收费的冲突(建议制定《调解法》)

(四)律师居中调解,与通常律师作为代理人工作角色差别,带来利益冲突与业务

承揽方式的不同

六、一码解纠纷方案的反思(失败样本分析)………………………………………40

(一)“一码解纠纷”的愿景与实践

(二)数字化趋势与现状的冲突

(三)结果的“失败”与过程的“成功”

(四)调解利益的平衡与模型

七、专职律师调解工作………………………………………………………………47

(一)基本工作情况

(二)整体情况分析

(三)工作经验总结

第三部分 资料汇编

详见《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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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

总结报告概要

一、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简要过程

2016 年开始尝试律师参与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成立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提出以

市场化调解寻求调解工作专业化、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2017 年,熊选国副部长调研杭州市律师调解工作。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7 年,杭州律协与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纪要,

明确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为特邀调解组织,设立驻市区两级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2018 年,杭州律协与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律师事务所设

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 15 家律师事务所设立首批律师调解工作

室。

2020 年,第二批 45 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设立。至此,杭州形成了 1+60 的

律师调解组织格局,即 1 家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与 60 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探索期间,杭州律师通过进驻法院调解,登录浙江 ODR 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知

识产权云平台等线上调解系统等方式积极参与各类法院引导案件的调解工作。

2021 年 7 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杭州中院成为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开

展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工作的单位。

2021 年 9 月,司法部复函浙江省司法厅,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律协和杭州

中院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

2021 年,杭州中院牵头开发和推广“一码解纠纷”数智调解系统。

2021 年 9 月,杭州律协开始探索律师专职调解员模式,选派律师驻点法院进行

专职调解。

二、取得的主要成果

通过一年多的试点,我们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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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1.明晰了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的角色定位。进一步厘清了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

专业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和联系。律师所具有的专业优势和调解经验

在解决纠纷、完善诉源治理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律师调解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

的重要一环,也是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重要手段。

2.明确了律师调解与律师代理的不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以当事

人的合法利益为工作出发点,但律师作为调解员需要从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角度,寻

找当事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律师担任调解员作为一项律师的新业务,需要

遵守利益冲突原则,需要避免虚假诉讼。作为便捷与理性处理争议的方法,调解也

可能会被利用进行虚假的调解以达到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

的。因此,律师在参与调解过程中,需要敏锐地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是否真实地存在?

调解结果是否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存在虚假的争议,希望通过

调解来固定未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则作为调解员的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可能

的危害与问题,引导当事人合法地获取利益,防止律师调解成为某些人不当获取利

益的工具。

3.健全了律师参与调解的制度、种类。律师调解可以分为公益类调解与市场收

费类的调解。律师市场收费类的调解主要是在相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中发挥重要的调

解作用。公益类的调解主要是涉及基层民众日常生活相关,争议标的小但和社会和

谐、社会治理有关的案件。律师参与调解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项业务开展,律

师也可以作为专业的调解力量参与到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专业调解机构、行业调

解机构中作为专职或兼职的调解员。我们相信,律师作为民间的法治力量,无论以

什么角色参与调解,都会成为调解的重要力量。

4.尝试了相对合理的收费模式。律师市场化调解,重要的因素是收费。我们认

为,争议纠纷的化解是需要成本的,解决争议纠纷也是需要成本的。当事人需要为

其争议纠纷的解决支付必要成本,这是市场解决争议的基础,也是营造调解模式作

为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持续发挥作用的基础。相对于诉讼模式,调解降低了冲突的激

烈程度,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和解,简化了诉讼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因此,律师

调解可以比照低于法院一审诉讼收费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解费。同时我们建议,律师

调解的收费长期可以按律师调解员的有效调解工作时间来收费,这样可以避免律师

的调解工作与争议标金额挂钩,同时,可以促进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以降低争议的

解决成本。从杭州的试点情况看,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支付律师调解费的情

况比例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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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5.数字化在律师调解工作中非常重要。数字化应用可以降低调解成本,减少当

事人的费用,节省大量调解员与当事人的工作时间。所以,调解的数字化平台需要

加强建设,这是一项事半功倍的工作。杭州的“一码解纠纷”尝试虽然终止了,但

其出发点非常好,也非常先进,但由于计算机软件、当事人与调解员初次使用、以

及有些流程设计不尽合理、加之急于看到调解成果的心态,导致“一码解纠纷”平

台被放弃是一件遗憾的事。失败实际上是一种最深刻的经验成果。

6.律师专职从事调解工作是一条快速有效的路径。杭州的实践表明,律师专职

调解,可以更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优势 与作用。在市场化调解中,由于专职律师专注

于调解工作,类似于是一位编外的法官,调解的公信力与调解效果比较好。同时,

做过调解员的律师,清楚代理人应该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提出代理观点更容易

为法官所接受,因此,优秀的律师调解员更能成为一位优秀的代理律师。

7.司法确认是律师市场化调解的关键节点,也是律师调解能够为当事人信任、

司法机构认可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但目前基于法院现有的工作量,以及对虚假诉讼

的警惕,导致法院对律师市场化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缺乏积极性。实际上达成的

调解协议主要应该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杭州的试点表明,调解达成的结果需

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到 2%。所以,我们建议,对调解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制以减

少法院的工作量并增加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力。

8.示范性判决基础上的律师调解是一种有效化解群体性同类案件的有效方法。

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投资者侵权赔偿是一种典型的群体性同类案件,涉及当事人

巨多,案件核心事实几乎相同,赔偿标准也几乎相同。杭州市在“五洋债”与“上

峰水泥”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者赔偿的争议调解中,在法院作出了有效判决的基础

上,其他同类的案件比照法院判决的损失计算方法与判决理由,当事人在调解员的

主持上,达到了对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效果。物业服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平台纠纷等群体性纠纷都可以采用法院就典型案件作出

少量的示范性判决后,其余的具体争议可以在法院确定的判决理由基础上由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处理。

9.根据杭州的试点实践,律师参与调解的主要力量是执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的律师。因为,三年以下的律师缺少调解工作经验与对调解工作中可能涉及风险的

辨别与判断,十年以上的律师,因为律师业务量的增加,导致其花时间在调解工作

上的机会成本大于其他律师业务,因此,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对于调解工作的兴趣

随着时间与经验的增长而递减。未来可以充分发挥这个执业年段的律师的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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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性,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有关完善律师调解建议

1.建议制定《调解法》。调解是解决纠纷非常好的机制,法院是矛盾争议解决的

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第一道防线。这个第一道防线应该是调解。我们现在有《人

民调解法》,但人民调解主要是侧重于公益类的基层矛盾的解决,《人民调解法》第

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就人民调解无法涵盖收费类的调解。

我们建议制定《调解法》将公益类的调解与收费类的调解一并进行规范,以有利于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设。明确经过一定程序被认可的调解机构均有权利参与争议的

居中调解,以及有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工作收取已经备案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调

解费用。对于律师调解的市场化收费我们建议低于诉讼费用,以增加调解对当事人

的吸引力。

2.建议认可的调解组织均可以收费,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公益类调

解虽然不收取费用,可以保证其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不受利益的影响,但需要政府

不断地投入,一方面加重了政府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激发调解组织的积极性。

因此,要确保调解工作有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应当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调节与平衡调

解的公平性与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最佳方法。市场化的手段包括调

解市场上调解服务的提供者,调解机构可以按市场化进行有限度的竞争,促使高质

量的、有经验的、高效率的调解机构成为调解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政府应当把调解

工作作为诉讼有效治理的重要抓手。

3.调解的公益性以及其营造社会良性运行的价值,需要调解市场的购买者。调

解市场的购买者,除了得益的争议当事人外,政府也是公益调解的受益者。因此,

除了当事人需要对调解服务支付费用外,政府部门对于公益类的调解应加大购买调

解服务的力度。

4.对于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需要改变目前的司法确认方法,而采用调解协议

备案制。在符合资格的调解机构(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后,由调解机构将调解协

议送法院进行备案登记,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在义务人过期未履行的情况下,调解

机构或权利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确认。法院审核调解

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即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

力并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使调解的结果得到法律的保

障。对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的目的是要以保障调解成为矛盾争议解决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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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与最重要的解决方式。

5.加强与提高调解工作的数字化水平。数字化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

使得调解工作可视化、可记录以及可追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质量。调解机构需要

在调解工作的基本建设中将调解文件、调解工作管理、调解工作实施过程、当事人

的双方观点与调解员的分析与工作内容均作以数字化的方式记录下来,便于对调解

工作的质量控制,调解效果的质量分析,以及责任的追究等。

6.调解市场的需求者之一即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公益类调解服务的财政购买。

建议,在目前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方法可供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法律援助的标

准给予调解机构(调解员)以必要的补贴。

7.建议积极推广法院示范性判决基础上的市场化调解,以解决群体性类案的矛

盾化解工作。这是有效化解群体性类案的一条高效率途径。矛盾发生后必须想办法

解决,而大量的案件均由法院审理又大量挤占司法资源,因此,法院作出典型案件

的示范性判决后,大量案件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机构调解解决。对于可以调解

而坚持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多承担诉讼费的方法来进行制约与平衡。

8.建议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队伍教育,要求律师支持调解工作。

在杭州的试点实践中,调解员发现有部分案件,有律师代理人参与的案件,在调解

过程中会导致调解的时间增长,说服当事人的难度增加,甚至有当事人同意,但因

代理律师不同意而致使调解工作最终失败。因条件所限,我们并没有能就此现象进

行完整的统计调查,但预计这种现象可能是律师的收入与结果挂钩,而调解通常会

因当事人的利益让步而使律师对结果的预期收入下降。

9.根据杭州的试点实践,通过法院转介过来的案件,有近 50%的案件当事人无法

联系上,以及有近 20%的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导致大量的法院转介案件不能正常进入

调解程序,也浪费了许多调解员的工作量。为提高调解的效率,对于形成争议的案

件,赋予调解机构利用大数据查找当事人(为保护个人信息,需要对使用人与所获

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节约资源。对于调解的价值与作用需要广泛地

宣传,以增强当事人对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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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第一部分

律师与调解的市场化

一、什么是律师调解

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一种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是独立的个体之间因为利益、

立场、认知的不同而导致认识上差异会引起的。

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会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于实现利益的路

径与方案。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家对利益认识有差异,以及利益实现的途

径过程中产生冲突。在资源稀缺以及人们需求不断增加与变化的环境下,这种冲突

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的认知,理解,追求目标都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观

点与差异,导致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当利益冲突产生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各自

认识上的不同,形成一个共同的认识与谅解。有了这个基础后可以在利益有限的情

况下寻找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调解的本质是,独立第三方帮助有冲突的各方,在回归理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

起一种信任关系,重新建立起对利益的认知,并找到一种新的方法来弥补现有的各

自不足与差异。调解就是让当事人在现有的利益冲突基础上,回归理性的判断与选

择。

律师基于其专业能力,职业道德与服务方式,帮助公民与企业遵守法律,主动

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保障其经营活动的结果归属,控制相关的风险。这一

类服务可以是讲具有特定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对服务的水平与能力要求比较

高,同时,也是当事人需要付出较高成本的一类法律服务。

由于争议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律师可以在争议中起到很好的斡旋调解作用,也

有很大的用武之地,可以成为未来律师的一项业务。

二、律师调解为什么应当市场化

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不同人群的个体认知与素质差异,一定会导致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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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人交往过程中产生冲突与矛盾。因此,利益冲突、发生争议是一个社会必然产生的

现象。当社会中不同的人与组织之间产生冲突与争议时,如果争议冲突的当事人,

自己不能解决冲突,那就需要寻求外力介入进行解决。这种外力介入以解决争议的

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

(一)调解的独特优势:自愿性、保密性、便捷性、灵活性

自愿性:调解无论在机构的选择,调解员的选择,调解进程的选择,调解结果

选择、调解协议的执行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调解的过程中,并不会

受到诉讼、仲裁方式的排斥。也就是调解并不排斥当事人选择诉讼或仲裁,或者可

以同时进行,并不相互冲突。所以,无论是调解的启动、进程的控制、结果的选择

均源自于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在整个的调解中,自愿性始终贯彻于调解的整个过程。

调解的进程均由当事人可预见及可掌控。

保密性:调解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由调解员从中斡旋,寻找双方当事人可以

接受解决方案,不公开进行,且调解员必须遵守保密的责任。因此,调解的保密性

更强,对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的价值的损失或者信誉的损失更小。

便捷性:由于调解是自由度比较大,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也没有特别的

固定场所,可能也没有特别的场所,甚至在网络上就可以完成,所以,对于当事人

而言,只要调解员与当事人同意,则可以在任何时间与地点进行调解。

灵活性:除了调解过程中的时间地点的选择方便灵活外,也可以在当事人与调

解员共同认可下,可以不拘泥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特别的解决形式,目的只是

一个如何寻找到争议的当事人都能认可且便于执行的方案。只要当事人在了解调解

方案的本质及结果的前提下,理论上,只要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调解方案

都是可以尝试的。

律师作为当事人争议冲突发生时寻求法律帮助的对象,几乎是在争议冲突事件

发生时就介入了,同时律师作为专业的人士,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有足够的

知识、经验与智慧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所以,律师是社会法制群体中最早介入争议

冲突的,也对争议冲突的解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与便利。

(二)律师调解市场化是维持调解良性运作的重要支撑

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识:

一是,将律师调解作为一项律师的公益工作。《律师法》规定,律师承担社会公益责

任,律师承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在社会上准确实施的责任,调解工作也是其实践

职业使命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否有收入,都是律师社会责任与职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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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二是,将律师调解作为一项新型业务开展工作,律师调解可以看成是律师的一

项新的业务。律师作为中立的调解员(而非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进行专业工作,

工作成果是将争议纠纷得以快捷有效地化解。

从律师的职能与社会定位出发,律师调解工作要得以长期并有效地发展,应当

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机制来保障。如果律师调解只靠政府有限资金的推动,以及依

靠律师的公益心与奉献精神去做是不可能持久与做好的。能够让律师调解工作持久

深入地做好,必须发挥律师的能动性。也就是,要将律师调解作为律师的一项业务

去开展。律师在该项业务中,需要获取与律师其他业务相当的收入,才能吸引具有

丰富经验的律师的加入。因为,在矛盾争议中寻找解决之道本身是一项高技术的工

作。而调解是一种主要靠经验来判断与行动的工作。而这些律师需要较高的收入与

回报来覆盖他们的机会成本。因此,律师调解应该是一种有别于普惠制的具有社会

公益性的调解工作,而是一种新型的、高水平、高付出收益比的律师业务。

律师调解通过什么样的平台来工作?虽然我们把律师调解当作律师的一项专业

业务来做。但调解业务毕竟与律师的委托代理业务有差别。代理业务是一方当事人

与律师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作为调解人员的律师,是获得争议双方(或各方)

同时认可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所以,作为调解员的律师是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当事

人,而是一个居中斡旋者,是一个从双方争议焦点出发,寻找解决方案的人,所以

其费用应该是争议当事人共同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以个人名义,也

可以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也可以以律师协会的调解组织的名义来参与。从律师的

管理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由律师协会成立的调解组织来协调、管理与评价律师调

解工作。具体的律师调解业务开展,则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并由律师事务所来收

取费用。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开展调解业务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损害当事人

的利益的,则律师协会可以依据自律性规范对存在问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必

要的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律师

协会可以设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作为调解组织,通过设立内部的调解业

务部门来从事调解工作。

(三)律师调解市场化的目标是什么

律师调解市场化的目标是:

1.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多种,法院是解决社会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调解要成

为社会矛盾争议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律师参与调解应当成为第一道防线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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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2.律师是最早接触当事人矛盾争议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调解相对于其他

的矛盾争议的解决方式而言,可以在矛盾初起时进行介入并解决,也可以寻找其他

成本低效率高的解决方式,而律师调解的市场化应当成为最初被选择的矛盾争议的

解决方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更清楚律师行业中

哪些律师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与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知识,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选

择解决争议的合适调解员,以便快速地解决争议。所以,律师调解无论从案件的来

源、解决争议的专业能力、解决争议的时机、以及和解协议的可执行都具有得天独

厚的优势。

3.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大数据的应用,帮助律师调解提高效率,这样可以降低

成本,便于沟通,同时,也使得律师调解工作具备可视化、可记录、可复原、可追

溯等功能。律师调解工作可以快速地科学地进行分析、总结和纠错。

4.未来对于新型的复杂案件,法院只要对典型的案件作出示范性判决后,当事

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基本确认,适用法律基本明确,在既有法院判决的基本逻辑基础

上,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性的预计争议的诉讼结果,并帮助当事人寻找最合适的

争议解决结果。这样,就可以大幅度减少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发挥法院的司法权威

的作用,让法院工作聚焦于新的、复杂的案件。真正达到诉源治理的目的。为社会

治理现代化奠定和谐基础。

三、律师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调解员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角色区别

律师作为争议解决的专业人士,通常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且,律师

最初接触当事人,会是当事人寻求帮助的对象。而这样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

能成为争议的调解者。特殊情况下,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协助双方和平解决纠

纷,是属于律师协助当事人实现了争议的和解。严格意义上而言,这不是一种律师

调解,律师只能收取代理费,而不能按照律师调解业务来收取费用。

作为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与公众宣传律师调解业务,但不宜向一方当事人推荐自

己作为调解员来处理争议,因为,调解员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认同,而代理人则仅

需要一方当事人认同。所以,理想的方式,是当事人聘请各自的律师作为代理人,

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共同协商请一个或若干个立场独

立的富有经验的律师来作调解员,主持争议事项的调解工作。

当争议案件属于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部门委托或引接的争议案件,则律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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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以直接作为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调解,只要律师

是一个独立的一方,律师就可以作为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所以,总的来讲,律师作为调解员,不宜主动向特定当事人就具体争议案件招

揽调解业务。律师可以宣传自己在调解方面的经验与能力,但新的具体业务产生时,

并不来源于调解员的主动积极地争取,在接受案件的调解任务后,调解员应该是努

力去完成调解任务。

(二)律师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由于律师的工作是涉及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工作,尤其是有利益冲突与矛盾的

争议事项,律师参与其中的时候,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工作。律师工作

是一种有立场的工作。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既可以作当事人的委托人,也可以作案件

的调解人。当律师作为调解员就需要居中分析案情,从中斡旋,寻找争议的各方当

事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个需要调解员中立、有处理复杂事务的经验,洞悉事

件矛盾的源头与发展轨迹,控制引导当事人的思维与情绪,分析各种不同的理性利

弊,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律师调解员的角色。所以律师调解员的角色与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角色是有冲突的。由于律师调解员需要更好的工作经验与调解纠

纷的能力,经常会有当事人要求调解员作代理人。这就会发生利益冲突。律师作为

调解员不能与作为代理人的律师争夺业务。律师作为调解员也不应该与有争议的当

事人有利益冲突。律师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除收取律师的调解费用外,应该在利益

上是超然的。

因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应注意如下几点:

1.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就不能成为案件的调解员;

2.律师担任案件的调解员,就不能同时成为同一争议事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

代理人;

3.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失败后,不能成为该争议的后续诉讼、仲裁或调解程序中

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律师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出现了利益冲突,律师协会将依据利益冲突规则对

律师进行查处。

从利益角度分析,由于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当律师面临利益冲突时,这

种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同样会适用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调解过程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虚假诉讼,是通过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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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是一种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2021 年 3 月 4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

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 号)惩治虚假诉讼。

律师不得利用自己拥有的诉讼知识与经验从事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虚

假诉讼。

由于律师的调解可以快速地解决争议纠纷,而且由于律师调解的专业性,也可

以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可能会被人利用进行虚假诉讼,以

获得法律效力的文书来达到其损害其他当事人或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获得本不应属

于自己的利益。这就需要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有能力识别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以及

当事人的不正当目的。

律师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作为调解员的律师,首先,应当努力了解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不同立

场与利益诉求。任何争议都不会是凭空产生的,有一定的形成基础与积累。虚假诉

讼是一种人为设计的争议,必然缺乏争议形成的基础。

其次,应当了解当事人的各自诉求中合理的商业逻辑。任何虚假的东西一定有

其不合理性及不合常规的地方。只要认真观察与分析,绝大部分虚假的诉讼应该是

比较容易识别的。虚假诉讼的一个特征就是利用一个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去

实现另一个本不应该存在的目的或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最后,作为调解员的律师,应该审视并预计一下,通过达成的具体调解方案,

可能会对其他第三方、对集体、国家利益等产生利益影响。审查当事人各方提供证

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如果有必要,调解员可以在公共网络上进行必要的搜索与验

证。

通过这三种方法,一位有经验的律师调解员,应该能够识别出绝大部分的虚假

诉讼,并加以避免。如果发现虚假诉讼,或者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有违常理,缺乏合

理的商业逻辑,或者其目的就是利用法律程序来达到其不合理的目的,则律师作为

调解员,应该有权拒绝调解。

对于虚假诉讼的案件,本质的责任是需要当事人负责,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遵

守相应的规范防止虚假诉讼。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作为调解员的律师参与虚假

诉讼的,则必须严格按照违反虚假诉讼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

虚假诉讼可能的情况下,用有罪推定的思路以防止虚假诉讼为由妨碍律师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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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是不可取的。

(四)律师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问题

律师调解的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律师调解结束后,调解协议所确定的

给付义务当时结清的,应该不需要强制履行。而且,我们也相信,通过律师调解成

功的案件,90%当事人是会自动履行的。但如果律师调解成果得不到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则还是会影响律师调解的效果。

如何赋予律师调解的结果强制执行的效率?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通

过法院的效力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力。律师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赋予强制执行力,

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的调解机构成为法院认可

的调解组织就可以解决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问题。这项工作需要法院给予支持。

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大环境下,作为诉

源治理的重要内容与措施,人民法院会积极支持律师调解工作,对律师调解的结果

进行司法效力的确认工作。关键在于律师的调解工作一定要有数量与质量上的保证。

有些地方法院,对于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限定在小额的民事争议案件,我们建议未

来与法院协商,在律师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与成熟的基础上,给予放开争议金额的

限制。

杭州市在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法院担心律师调解可能会

涉及虚假诉讼而格外谨慎,不愿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对于司法确认列入案件数量考

核,为降低案件量,而对律师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不高。调解机构调解

案件不受地域限制,而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是调解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这样的结果,法院可能会对完全不属于诉讼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会对

诉讼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带来不利影响。

关于律师调解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理想方式是,在律师调解机构获得广泛信任

的前提下,未来可以采用登记制的方式赋予律师调解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有

信誉的律师调解机构调解成功后的文书,可以在法院进行登记备案,由当事人自动

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的,可以根据调解文书的登记备案内容,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律师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另一方面,也减轻

了法院的重复工作,节约司法资源。

从杭州市的试点情况看,通过律师调解达成协议后,98%以上的当事人都能够自

动履行,而不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为了不到 2%的可能性案件去做实施 98%

以上可能不需要的工作,这在成本与效率上讲也是不经济的。如果采用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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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备案登记制,即将达成调解协议的文本在经过调解组织确认后,送调解组织所在地

(或需要强制执行标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备案登记,法院不需要立即确认其法律

效力,在当事人过了履行期而未自动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

认其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调解协议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作为抗辩

理由。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立即启动强制执行,以提高司法效率。这样可

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可执行性。

(五)律师调解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律师调解开始前,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特定的律师进行调解。如果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拒绝的,则调解不应该继续进行。但考虑到案件纠纷解决之初,当

事人都会有一些抵触的情绪,因此,只要当事人不是特别的拒绝,调解员或调解机

构,可以继续与当事人进行接触,沟通,以便于获得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信任后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对于调解的结果,作为调解员,一定要保持客观中立,

照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调解的结果是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与利益。出现当事人

不同意的,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或者以信息不对称蒙骗当事人接受调解方

案。

(六)调解方案的寻找与论证

律师在调解中需要考虑,当事人争议的产生过程与焦点(起点);当事人对事实

的认知差异,各自的利益诉求以及对风险的判断;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过程与现状;

如何跳出当事人纠结点,而用另外一种思维去解决争议。因为,一般情况下,争议

的产生源于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争议点的纠结,造成了利益冲突与认知差异。因此,

要找到争议的解决方法,仅用道理说服与情绪安抚已经无法实质性地解决争议。争

议的解决方法,需要用另一种新的思维。这种思维,可以是利益诉求的重新调整或

置换(长期利益换短期利益),对事实与争议的重新认识(包括情绪的调解安抚与观

念的转变,受害恐惧心理的消除,在第三方介入下,信任关系的重新建立)。作为调

解员提供争议解决的具体方法,该方法的公平性以及可执行性。

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由于调解更多的是需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调解

方案的可执行性,将会决定调解工作是否能够成功。

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调解方案涉及金钱给付的可行性;

2.调解方案涉及的交易可能会存在的税收或其他额外成本;

3.调解方案涉及政府审批的可能性,涉及案外第三方积极配合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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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4.附条件调解方案中条件成就与否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程度。

(七)案件调解的经费来源

矛盾纠纷的化解是需要成本的,律师调解工作也是有成本的,矛盾是多样的与

复杂的,所以,矛盾的化解不能单靠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调解机构的公益付出。

因此,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调解费用是有必要的。

调解市场是由供应与需求两方面组成的。矛盾化解的市场需求方有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为了社会稳定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矛盾化解的市场供应

方是法院、仲裁和各类调解组织,包括律师的专业调解组织。

律师是社会低成本矛盾化解的主力军。律师作为案外人通常最先接触到具体的

矛盾冲突,在所有的解决矛盾的人员中,律师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可自由地由当

事人与社会机构进行选择聘用,这种市场选择的模式促使律师成为社会矛盾柔性化

解的范式。

如何走市场化的可持续调解之路?所谓的市场化应该是基于供应与需求两方面

来分析。在调解市场中,最直接的需求方是发生争议矛盾的当事人。矛盾争议对当

事人而言如同生病需要治疗,不仅要忍受一些痛苦,还需要支出金钱。通过向调解

员支付的调解费用相对于其矛盾争议的本身带来的损失、成本与痛苦而言是价值比

较小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社会发生争议存在普遍性、不可预见性及需要维持一个

安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政府也会成为调解市场的需求方。那些社

会普遍存在的矛盾争议,与经济价值相关性低但与民众生活质量相关性高的矛盾争

议,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矛盾争议,政府就成为调解市场的需求者。政府需要通过

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社会矛盾争议的解决支付成本。社会中的各种公益类、行

业性组织为了维持秩序,也会成为矛盾争议发生后,调解市场化的购买一方。

调解市场的供应方,就是各种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机构与组织。市场的特点

就是通过供需双方的博弈与交易达成一个良性的平衡;就是通过质量效果与成本的

关系,形成适者生存的局面。供应者,通过市场竞争性选择形成高质量服务的趋势,

而需求方通过市场获得与其成本相适应的优质服务。

律师在调解市场化竞争中的优势,在于他们具有良好的争议解决经验,熟悉法

律规则与内容,第三方介入的理性,对于争议结果的正确预见。在对复杂的专业性

强的争议解决方面,专业律师就更具优势。所以,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在社会矛盾

的化解过程中,律师应当是,而且也一定会是社会矛盾解决的主力军。

所以,律师调解走市场化的道路。调解费用的来源是市场道路能否走下去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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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要因素。根据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的情况分析,律师参与调解收费分成二类,

一类是公益类的调解,主要是民商事纠纷标的低于 5 万元以下的,采用公益类的调

解收费方式,由政府(法院)来购买,每调解成功一件由政府购买方按每件 300-1500

元支付。另一类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来向调解支付一定的调解费用。对于争议标

的超过 5 万元的,调解费按法院一审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的 40-50%收取,由争议的当

事人协商支付,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各方按同比例承担。用这样的方式,

来维持律师调解的市场化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的角度以及律师调解员的中立性来分析,考虑到要把律师调解作为律师

的一项业务来开展,我们建议,律师调解员的收费应该采用分级别按有效工作小时

来收取调解费用。当然收取调解费用条件是,事先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收费标

准,及在调解成功后收取相关的费用,在调解达成时,需要当事人协商调解费用的

承担与支付方式。为了鼓励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律师调解的市场化收费应该以较

低的费率来吸引当事人用低成本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八)对调解员的信任度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公正性、权威性,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等至关重要,

要建立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员的信任。杭州的试点过程中,采用如下方法:通过法院

的电话与当事人联系沟通,通过电信对律师调解的工作电话进行必要的短信与语音

标志;提供法院的调解场所;在视频调解中对调解员的端的名称显示为法院律师调

解工作室;在法院立案大厅的宣传栏处,滚动播出律师调解员的姓名与联系方式;

在法院的网站上开辟专栏介绍律师调解员。

(九)法院案件的合理分配问题(是否存在法官向律师推荐案件)

律师调解在试点的期间,案件的主要来源是法院,目前法院也面临着案多人少

的矛盾。所以律师调解案件的主要来源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分流。而法院将案件分流

到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调解中心,由于调解被认为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之一,所以,

曾经遇到过这是否涉及法院向律师事务所推荐案件的嫌疑。杭州在试点的过程中,

曾经考虑是否采用电脑随机分案,以及按调解积极度与调解效果作为向调解律师群

体分配案件的基础,可惜由于软件公司的原因,分案的智能化程度未能提高,反而,

导致分案混乱。

我们不认为法院立案部门向律师调解机构分配案件参与调解是一种案源介绍行

为。因为,这本质上是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同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矛盾的多

元化解。同时,通过分案系统的专业设置、案件难易度设置、以及律师调解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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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性与能力评价,将这些因素由计算机进行自动匹配配对分案,排除了法院特定人员

掌控案件分配,人为控制特定案件向特定调解人员定向分案的可能性。

四、律师调解未来的理想模式

律师通常是最早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处理,律师介入早期更多是作为代理人,

但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寻找争议解决的路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

以优先考虑找有经验的,独立性强的、拥有良好素质的律师居中调解,这样可以使

得案件更便捷地解决。

由于调解工作需要了解基本的案情,争议的焦点诉求,产生的原因。调解员要

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各方当事人间需要交换证据材料,以及保障争议

冲突过程中避免过激行为。所以,调解工作需要一系列的协助条件,调解的场所、

调解的互联网平台、证据的收集与交换、通讯设施、远程办公与调解的平台。

为了提高律师调解的效率,需要配备适当的调解辅助人员。

1.案件来源,多源化。

2.法院立案前置,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或者已经过调解程序,有无争议事实

确认的案件,法院优先立案。

3.律师调解工作收费采用分级计时的收费方式,律师调解的收费与标的额无关

联但与调解员的工作时间有关。律师调解的收费应当公开,并在调解开始前告知当

事人并获当事人同意。

4.律师调解平台采用数字化、争议材料证据电子化、调解场所网络化、调解过

程智能化、调解案件分配调与解员积极性、工作量平衡、调解成功率等非经济因素

挂钩,减少人为干预。调解员工作质量评价客观数据化。

5.调解机构市场化运行,根据调解机构的工作效果进行分配。确定调解成效的

市场判断的采用客观数据加权重的方式进行。调解市场评价好的调解员与调解机构

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案件以及更高的调解报酬。对于调解积极性不高,调解质量差的

调解员与调解机构逐步淘汰。

6.达成的调解协议,采用备案登记制的方式,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当事

人或调解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对律师调解市场化的一些重点建议

1.建议制定《调解法》。调解是解决纠纷非常好的机制。法院是矛盾争议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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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第一道防线。这个第一道防线应该是调解。我们现在有《人

民调解法》,但人民调解主要是侧重于公益类的基层矛盾的解决,《人民调解法》第

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就人民调解无法涵盖收费类的调解。

我们建议制定《调解法》将公益类的调解与收费类的调解一并进行规范,以有利于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设。明确经过一定程序被认可的调解机构均有权利参与争议的

居中调解,以及有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工作收取已经备案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调

解费用。对于律师调解的市场化收费我们建议低于诉讼费用,以增加调解对当事人

的吸引力。《调解法》中可以将调解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引导类、非必须的前置

程序,以加快推动诉源治理。

2.建议认可的调解组织均可以收费,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公益类调

解虽然不收取费用,可以保证其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不受利益的影响,但需要政府

不断地投入,不利于激发调解组织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保证调解工作有质量

的持续发展。调解工作有质量的持续发展,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调节与平衡调解的公

平性与可持续发展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最佳方法。市场化的手段包括调解市场上调解

服务的提供者,调解机构的可以按市场化进行有限度的竞争,促使高质量的有经验

的高效率的调解机构成为调解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政府应当把调解工作作为诉讼有

效治理的重要抓手。

3.调解的公益性以及其营造社会良性运行的价值,需要调解市场的购买者,调

解市场的购买者,除了得益的争议的当事人外,政府也是公益调解的受益者。因此,

除了当事人需要对调解服务支付费用外,政府部门对于公益类的调解应加大购买调

解服务的力度。

4.对于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需要改变目前的司法确认方法,而采用调解协议

备案制。在符合资格的调解机构(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后,由调解机构将调解协

议送法院进行备案登记,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在义务人过期未履行的情况下,调解

机构或权利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确认。法院审核调解

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即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

力并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使调解的结果得到法律的保

障。对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的目的是要以保障调解成为矛盾争议解决的第一道防线

与最重要的解决场所。

5.加强与提高调解工作的数字化水平。数字化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

使得调解工作可视化、可记录以及可追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质量。调解机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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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在调解工作的基本建设中将调解文件、调解工作管理、调解工作实施过程、当事人

的双方观点与调解员的分析与工作内容均作以数字化的方式记录下来,便于对调解

工作的质量控制,调解效果的质量分析,以及责任的追究等。

6.调解市场的需要者之一,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公益类调解服务的购买工作,

建议,在目前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方法可供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法律援助的标

准给予调解机构(调解员)以必要的补偿。

7.建议积极推广法院示范性判决基础上的市场化调解来解决群体性类案的矛盾

化解工作。这是有效化解群体性类案的一条高效率的途径。矛盾发生后必须想办法

解决,而大量的案件均由法院审理又大量挤占司法资源,因此,法院作出典型案件

的示范性判决后,大量案件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机构调解解决。对于可以调解

而坚持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多承担诉讼费的方法来进行制约与平衡。

8.建议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队伍教育,要求律师支持调解工作。

在杭州的试点实践中,调解员发现有部分案件,有律师代理人参与的案件,在调解

过程中会导致调解的时间增长,说服当事人的难度增加,甚至有当事人同意,但因

代理律师不同意而致使调解工作最终失败。因条件所限,我们并没有能就此现象进

行完整的统计调查,但预计这种现象可能是律师的收入与结果挂钩,而调解通常会

因当事人的利益让步而使律师对结果的预期收入下降。

9.根据杭州的试点实践,通过法院转介过来的案件,有近 50%的案件当事人无法

联系上,以及有近 20%的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导致大量的法院转介案件不能正常进入

调解程序,也浪费了许多调解员的工作量。为提高调解的效率,对于形成争议的案

件,赋予调解机构利用大数据查找当事人(为保护个人信息,需要对使用人与所获

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节约资源。对于调解的价值与作用需要广泛地

宣传,以增强当事人对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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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第二部分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的过程、成果与教训

一、试点主要的工作进程

时间 事件 内容

1 2016 年 8 月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成立

杭州律协在杭州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成立了全国首个

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性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

解中心”,旨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社会矛

盾引导分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低成本调解

服务,把争议化解在基层,为推进杭州多元化诉源

治理新模式提供了组织保障。

2

2017 年

3 月 15 日

第一期调解员业务

培训

调解中心召开第一期调解员业务培训,邀请了法官、

资深调解员为 70 余名调解员授课,为调解员明确岗

位职责,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律师调解技能和素养

打下坚实基础。

3 2017 年 5 月

司法部熊选国副部

长调研指导律师参

与司法调解工作

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莅临调解中心专题调研指导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杭州律师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情

况,充分肯定杭州律师在调解方面取得的成绩,打

开了思路,为后续律师参与司法调解提供了有益支

撑和探索的勇气。

4 2017 年 5 月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全面制定各项规章

制度

调解中心制定了律师调解管理办法、回避规则、工

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建立了一套规范化工作制度,

为杭州律师全面启程驻点法院参与调解工作打下制

度基础。

5

2017 年

6 月 22 日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

法局及杭州律协举

行“共同推进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签约仪式暨新闻发

布会

在“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签约仪式

暨新闻发布会上,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签署《共

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杭州

中院与杭州律协签署《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多元化解

纷机制的会议纪要》,明确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为特邀

调解组织,试点设立驻市区两级法院律师调解工作

室。协议的签订为杭州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提供

了制度保障、组织保障,逐步形成体系化、系统化

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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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6

2017 年

11 月 28 日

浙江省高院领导调

研律师调解工作

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王君

带领审监第二庭一行四人莅临杭州律协,专题调研

律师调解工作。经双方协商决定,调解中心将在省

高院设立调解员名册,采用“专家门诊”的方式公

示律师调解员专业特长、执业年限等相关信息,由

当事人自由选择 “专家”律师。同时杭州律谐调解

中心起草了工作细则,对委托调解的基本流程、保

障机制及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7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杭州律协参加全省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动员部署会

杭州律协参加浙江省高院与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召开

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会上明确由杭

州律协作为示范点进行重点培育和推广,调解中心

作为典型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标志全省律师

调解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8 2017年12月 调解经费有保障

杭州市财政局同意将调解经费纳入杭州法院 2018

年财政预算,市物价局明确律师调解案件可以按法

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收费,为律师调解工作提供了

经费保障,为培育律师调解的市场创造了条件。

9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第二期调解员业务

培训

调解中心第二期调解员业务培训圆满举办,特别邀

请了调解中心驻三家试点法院的法官和调解员为参

会的 130 余名调解员授课,进一步提升了调解员的

执业素养、专业知识及调解技能。

10

2018 年

1 月 6 日

《人民法院报》专门

报道杭州律师调解

工作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以“‘律师调解’先行的杭州特色”

“职业共同体、调解显优势”为题专门报道了杭州

律师调解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律师调解“杭州模式”

逐步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推进

各地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标杆与样板。

11

2018 年

3 月 1 日

《中国律师》刊载

《律师参与调解工

作的杭州模式》一文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杭州模式》一文在《中国律

师》刊载。杭州律协会长沈田丰在全国律协例行新

闻发布会上就杭州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情况及进一步

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思路进行汇报。杭州律师

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成为律师行业发展“新亮点”。

12

2018 年

3 月 10 日

中央电视台综合频

道《今日说法》播出

两会特别节目

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两会特

别节目《特殊身份的“和事佬”》,以杭州律师调解

员在杭州中院调成的一起离婚纠纷为切入点,从“律

师调解制度的顶层设计、律师身份的探索与实践、

司法行政的鼎力支持、人民法院协调指导”全方位、

立体化、多角度报道杭州市律师调解工作与实践经

验,律师调解“杭州模式”成为律师调解和公证参

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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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13

2018 年

6 月 22 日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驻杭州中院调解员

刷新调解纪录

调解中心驻杭州中院调解员郑舒木刷新律师调解记

录,一次性调成 24 件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取

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果,也为律师调解树

立了典型的示范作用。

14

2018 年

9 月 6 日

杭州市委副书记、政

法委书记张仲灿调

研我市律师调解工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仲灿调研我市律师调解

工作,实地走访杭州律协、调解中心,认真听取关

于律师调解工作的汇报,充分肯定了杭州律师行业

在我市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15

2018 年

9 月 29 日

杭州市首批 15 家律

师调解工作室成立

杭州律协与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

于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的意

见》,鼓励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

队,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律师业务开展,同时

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

业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通过公益调解和面向社会

的市场化调解相互结合和促进的方式,激活律师调

解市场机制。经各律师事务所自主申报,并经杭州

律协、杭州市司法局、杭州中院三方认可,确定 15

家律师事务所设立首批律师调解工作室。

16

2019 年

1 月 4 日

杭州市举行优秀律

师调解员表彰大会

杭州市举行优秀律师调解员表彰大会。市委副书记、

政法委书记张仲灿作重要讲话,提出要让律师调解

从“盆景”变成 “风景”和 “全景”,强调律师调

解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

升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重要作用。

17

2019 年

3 月 20 日

律师调解工作室试

点推进工作座谈会

召开

杭州律协联合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召开律师调

解工作室推进工作座谈会,就律师调解司法确认、

经费保障机制等做深入探讨,为深化律师参与“诉

源治理”工作、完善律师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制度、

全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室建设统一了思想、明确了

目标。

18

2019 年

5 月 9 日

全国调解工作会议

在海口市召开

为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全国

调解工作会议在海口市召开。时任杭州市司法局局长

吴声华就杭州律师调解工作在会上做经验交流。

19

2019 年

5 月 11 日

至 12 日

全市律师调解工作

会议暨第三期律师

调解员业务培训班

召开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与杭州律协联合举办全市

律师调解工作会议暨第三期律师调解员业务培训

班,共计 400 余人参会。本次培训拓宽了调解员的

思维与视野,对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打造

都市版“枫桥经验”的杭州模式有重要意义。

— 21 —

第27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20

2019 年

5 月 13 日

杭州市首例市场化

律师调解案件成功

结案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两位调解员成

功调解一起长达 6 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成为我市首

例当事人委托并付费的市场化律师调解案件。

21

2019 年

6 月 13 日

至 7 月 2 日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

法局与杭州律协开

展 15 家律师调解工

作室走访工作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与杭州律协开展 15 家律师

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走访工作,实地察看各律所

律师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就调解的开

展情况、制度设计、宣传推广以及调解员的培训考

核等进行深入调研,并对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

开展广泛交流。

22

2019 年

7 月 5 日

杭州市第二例市场

化律师调解案件成

功结案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24 小时内成功化

解一起相邻权纠纷,该纠纷也是杭州市第二例当事

人委托并付费的市场化律师调解案件,为建设“律

师调解+司法确认”的调解工作室模式迈出重要一

步。

23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律师调解工作实务

座谈会召开

第一批 15 家律所调解工作室负责人参加律师调解

工作实务座谈会,为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

助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杭州模式”建设作进一

步部署。会上就司法确认问题、经费保障、运作模

式等作出了探讨,对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共同培育

市场解纷机制,促进律师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

推动作用。

24

2020 年

1 月 8 日

杭州市举办律师调

解工作论坛

杭州市举办律师调解工作论坛,就杭州律师调解现

状做探讨。市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市律师行

业党委书记王正航在会上提出要理出新思路,趟出

一条杭州律师调解以市场化运行为主体,政府购买

服务为补充的新路子,在推进杭州市“诉源治理”

和参与大城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25

2020 年

3 月 26 日

《关于 2020 年杭州

律师调解工作情况

的汇报》发布

《关于 2020 年杭州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报》刊登

于杭州律师网,总结了自 2016 年至今的调解工作,

梳理了近 5 年来所做出的努力及所取得成绩,提高

了认识、发现了不足,为下一步全面律师调解工作

明确了方向。

26

2020 年

4 月 15 日

杭州律协成立“律师

调解专业委员会”

杭州律协成立“杭州律师调解工作专业委员会”(以

下简称律调委),委员会共吸纳 110 名专委会初始委

员,民主选出 1 名主任,3 名副主任,负责支持和

指导律师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积极构建律师参与多

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我市律师调解工作驶入

发展“快车道”。

— 22 —

第28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27

2020 年

5 月 28 日

杭州市第二批律师

调解工作室设立

继 18 年首批 15 家律师调解工作室设立后,第二批

45 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相继设立,杭州律师调

解逐步形成“60+1”的新格局,即 60 家律师事务

所调解工作室与 1 家调解中心,共同为杭州法院特

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加强队伍建设、细

分调解员专业方向,构建律师调解员与律师调解工

作室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等角度,形成律所、律师工

作合力。

28

2020 年

6 月 2 日

杭州律协在线举办

律师调解业务培训

会议

杭州律协在线举办律师调解业务培训会议。杭州中

院立案二庭副庭长盛峰等受邀为律师调解员做专题

讲座,进一步提升律师调解实务操作技巧,为杭州

律师调解员赋能。全市 1400 余名调解员参与培训,

2000 余人次观看培训直播。

29 2020年10月

杭州律协律调委走

访滨江区司法局、惠

崇所等单位

杭州律协律调委先后走访了滨江区司法局、惠崇所

律师调解工作室、圣港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及浙江野

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实地走访和交流,深入

了解调解工作室现状,进一步探索律师调解市场化

与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的可操性模式。

30

2020 年 10 月

至 2021 年 7 月

“五洋债”虚假陈述

赔偿纠纷调解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解中心进行“五洋债”

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调解。一审期间,调解涉及机构

投资者 114 家、个人投资者 665 人,案涉持券本金

136,000 万元,调解成功 28 家(人),调解成功涉

及持券本金 16,307.1 万元。二审期间,调解涉及机

构投资者 102 家、个人投资者 649 人,案涉持券本

金 119,690 万元,调解成功 352 人。

31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杭州律协与杭州市

物业管理协会签订

合作框架协议

杭州律协与市物业管理协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旨

在进一步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服

务质量,并提高法律服务意识,对共同推动物业纠

纷诉源治理及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提升城市基

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2

2020 年

11 月 19 日

杭州律协、上海律协

联合举办“律师市场

化调解的机遇与挑

战”专题研讨会

杭州律协、上海律协共同主办,杭州律协律调委、

上海律协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共同承办的“律师市

场化调解的机遇与挑战”专题研讨会顺利召开。杭

州市司法局律工处处长丁洁,杭州律协会长沈田丰、

秘书长沈海鸥、副秘书长冯媛园等出席会议。本次

研讨会采用腾讯会议的形式,由律调委主任王沥平

主持,线上共计 30 余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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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33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浙江日报》刊登

《让为民调解“多开

一扇门”——律师调

解的先行先试的杭

州经验》一文

《让为民调解“多开一扇门”——律师调解的先行

先试的杭州经验》一文在《浙江日报》刊登。随着

杭州律师调解的参与度不断深入,调解案件范围逐

步扩大,调撤案件的成效不断提升,杭州律师调解

工作的影响力逐步扩大。

34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浙江省高院党组成

员、副院长何鑑伟一

行调研律师调解市

场化工作

何鑑伟副院长对杭州律协扎实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

工作予以肯定。他提出要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充

分利用与法院搭建的平台优势,加强调解员队伍的

培养,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

35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杭州律协与杭州市

建筑业协会、杭州市

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签订合作框架

杭州律协与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签

订合作框架,旨在进一步推动建筑、建筑装饰行业

纠纷诉源治理及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对推动杭

州律师调解市场化多元合作有促进作用。

36 2021 年 3 月 物业纠纷专项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

司申请,对亿城嘉园、怡景花城两个小区开展物业

纠纷调解。调解中心指派了近 50 名律师调解员,对

425 户业主开展了调解沟通工作。目前亿城嘉园项

目已经调解结束,怡景花城项目还在调解中。

37 2021 年 5 月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组织召开浙江 ODR 专

题培训会

调解中心组织召开“浙江 ODR 调解员操作培训会议”

“调解能力核心课程分享”“商事调解的机制和发

展”“法院 ODR 良善运行之思考”等四场专题培训,

内容多样详实,律师调解员报名踊跃,累计 1200 余

人次在线参与培训,课程实时录制且全程可回放极

大提高了律师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技巧。

38

2021 年

5 月 29 日

“多元解纷建设中

律师调解的市场化

发展”专题论坛召开

“多元解纷建设中律师调解的市场化发展”专题论

坛暨杭州律协律调委 2021 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顺

利举办,论坛针对律师市场化调解的难点痛点提出

建设性意见,针对市场化调解的发展方向、律师市

场化业务的开拓途径、仲裁与调解的关系、律师参

与调解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39

2021 年

7 月 17 日

“一码解纠纷”专项

工作指引——杭州

律谐调解中心第四

期调解员业务培训

会召开

“一码解纠纷”专项工作指引——杭州律谐调解中

心第四期调解员业务培训会成功举行,约 500 名调

解员到场参加培训。本次会议主要对新增补的调解

员展开培训,指导调解员依靠“一码解纠纷”模块

充分应用多元化解模式,进一步提高律师调解的工

作效率。

40

2021 年

7 月 19 日

浙江省高院领导调

研杭州市场化解纷

情况

浙江省高院立案庭庭长叶向阳听取杭州中院及杭州

律协律师调解市场化解纷情况汇报,就目前律师调

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交流。

— 24 —

第30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41

2021 年

8 月 30 日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

法局、杭州律协举办

“调解协议的制作

与虚假调解的防范”

线上讲座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律协联合举办“调

解协议的制作与虚假调解的防范”线上讲座,特邀

上城法院法官吴媛媛授课,共计 7500 余人次观看直

播。本次作为调解中心开展的第五次调解员业务培

训会,从调解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切实增强了调

解员的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

42

2021 年

9 月 13 日

浙江省高院召开律

师调解工作会议

浙江省高院立案庭庭长叶向阳主持召开会议,杭州

律协会长沈田丰等参会。会议就调解工作进展、遇

到的困难、取得的经验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

43 2021年10月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开始启动专职调解

员专项工作

调解中心在全市范围遴选专职律师调解员入驻基层法

庭开展诉前案件调解工作。10 月中旬首批 4 名律师上

岗,分别被派驻至义蓬法庭、九堡法庭、笕桥法庭开

展驻点专职律师调解。经过为期 4 个月的运营,4 名专

职调解员共接受法庭引调案件 907 件,调解成功 399

件,平均调解成功率 44%,市场化调解成功 204 件,市

场化收费 30 余万元。4 名专职调解员全部完成考核指

标,3 个法庭全部实现收支平衡。

44

2021 年

8 月至 10 月

“上峰水泥”证券虚

假陈述赔偿纠纷调

受杭州中院委派,调解中心接收上峰水泥公司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股民赔偿纠纷案件 51 件,进行诉前调

解工作。2 名律师仅仅耗时 2 个月,便成功化解所

有案件,并协调山峰水泥公司履行赔偿款 240 余万

元,各原告方撤诉。

45 2021年11月

萧山区设立区律师

调解工作室

萧山区设立区律师调解工作室,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派驻两名专职律师进驻萧山矛调中心开展市场化调解

工作,旨在发挥诉讼前端矛盾纠纷 “过滤”作用,努

力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

46

2022 年

2 月 11 日

浙江省高院领导调

研杭州市场化解纷

机制情况

浙江省高院立案庭庭长王胜东前往杭州中院调研杭

州法院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情况。杭州律协会长沈

田丰带队参会。与会各方就目前杭州调解情况及存

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47

2022 年

4 月 8 日

杭州律协与杭州中

院、杭州市司法局联

合召开专职律师调

解员驻法院专项工

作复盘会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律协联合召开专职

律师调解员驻法院专项工作复盘会,充分回顾总结

近阶段专职律师调解员进驻法院开展调解的具体情

况,并交流了入驻法庭开展专职调解及探索市场化

解纷的经验与体会。

— 25 —

第31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时间 事件 内容

48 2022 年 7 月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Logo 正式发布

调解中心于 5 月向全社会有奖征集 Logo。经过初评

和网上投票,7 月最终确定绛紫色基调的 Logo 标志,

并确定六和塔、天平、紧握的双手、整体的圆等元

素共同构建了调解中心的标志。

49 2022 年 8 月

与湖州中院达成了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

案件的诉前引调意

8 月 9 日由杭州律协会长沈田丰带队,20 余名证券

律师一同前往湖州中院,对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

纷的调解工作。湖州中院民二庭、民四庭领导参会。

会上就此类案件的调解经验、调解难点以及调解流

程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初步的引调意向。

50

2022 年

7 月至 9 月

余杭专项攻坚调解

受余杭法院委托,调解中心委派 10 名律师调解员于

7 月 21 日入驻余杭区综合治理中心,对余杭法院下

属余杭、良渚、瓶窑 3 个法庭的存量案件(已开展

过多轮街道调解)进行诉前调解及市场化解纷实践。

本次调解参照专职调解员模式,工作日全天候驻点

调解。至 9 月 22 日,调解中心共接收委托 1656 件,

调解成功 259 件,市场化收费 28 件,市场化收费金

额 7 万余元。

51

2022 年

8 月至 9 月

律师调解码小程序

上线

律师调解码是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打造的一款依托智能化信息技术,集在线申请、调

解、咨询等为一体的律师调解小程序,由杭州律聚

人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已经完

成测试,已正式投入使用。

52 2022年10月

与杭州中院省证监

局、省证券业协会建

立证券虚假陈述赔

偿案件诉前引调机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调解工作会议在杭州中院召

开,杭州中院立案庭、民二庭,省证证监局,省证

券业协会,杭州律协参会。会议回顾了近几年杭州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调解的情况,明确了今后引

调机制。

— 26 —

第32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二、主要的试点内容、类型与效果

杭州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进驻法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1.调解中心入驻四法院试点探索

驻滨江法院调解工作室:2017 年 5 月 16 日,杭州律协与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

局率先在全国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确立滨江法院为试点单位,调解中心入驻法

院开设律师调解工作室。该点由 5 家结对律所每周轮流派驻调解秘书入驻法院值班,

调解秘书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意愿,筛选可调案件,按专业特长分配给本所调解员

进一步调解。

驻杭州中院调解工作室:2017 年 11 月 9 日,调解中心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正式入

驻杭州中院。双方召开了调解工作沟通会,会上达成《关于开展委托律师调解试点

工作细则》,调解中心指派律师参与杭州中院一、二审案件委托调解的试点工作正式

启动。该点由调解中心于每周四委派五名调解员入驻法院开展阅卷工作,阅卷当天

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意愿,后由调解员自主联系当事人约定具体调解时间及协议方

案。

驻江干法院调解工作室:2017 年 11 月 21 日,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领导莅

临调解中心驻江干法院工作室,就律师驻法院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该点由 6

家结对律所每两个月轮流派驻调解秘书入驻法院值班,由调解秘书联系当事人确定

调解意愿,筛选可调案件,按专业特长分配给本所调解员进一步调解。

驻浙江省高院调解工作室:2018 年 4 月 11 日,调解中心入驻浙江省高院开展律

师调解试点工作。该点由两家结对律所每周二轮流派驻调解秘书入驻法院值班,由

调解秘书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意愿,筛选可调案件,按专业特长分配给本所调解员

进一步调解。

数据:截至 2019 年底,调解中心驻上述四法院工作室累计收到案件 8615 件,

其中同意调解的 2748 件,调解成功 1287 件,调解失败 1425 件,正在调解 36 件,

调解成功率达 47.46%。

2.驻法院(法庭)专职调解专项工作多点铺开

筹备:2021 年 9 月,调解中心正式启动专职调解专项工作。调解中心面向全市

律师行业发布专职律师调解员招募公告,根据招募结果同步成立专职调解员备选人

才库,目前已积累 60 余名专兼职调解员以供后期工作开展的备选。

派驻:在各法院(法庭)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调解中

— 27 —

第33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心派驻专职律师调解员进驻法院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2021 年 11 月起,调解中

心陆续向 12 个法院(法庭):钱塘法院义蓬法庭,上城法院九堡法庭、笕桥法庭、

新塘路院区,西湖法院及上泗法庭,滨江法院,拱墅法院,临安法院,萧山法院瓜

沥法庭,富阳法院,余杭法院瓶窑法庭派驻 17 名专职调解员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

作(其中 8 个点位采取“公益+市场化调解”的双重模式开展运营,4 个点位以“纯

市场化调解”模式运营)。各法院(法庭)均为调解员提供调解场地,解决用餐、停

车等保障,共同助力专职调解工作逐步推进。

制度配备:调解中心逐步为工作推进确立相关工作制度。2021 年下半年,调解

中心陆续修改调解规则《律师调解引导类收费标准》《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回避

规则》,出台《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补贴及考核办法》,编写《专职调解员

入职须知》以及每月一期的《调解工作月报》,并根据专职调解员工作情况实时数据

跟踪、定期总结经验。

数据: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7 月,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共接受法院

委派案件 3505 件,成功 1342 件,调解成功率达 38.29%,其中市场化调解 703 件,

市场化收费 185 万余元,单笔最高收费 156,466 元。

(二)全面推进线上律师调解

1.进驻在线矛盾多元化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浙江解纷码)

2020 年初,杭州律协、调解中心积极谋划筹备网络化律师调解推进工作,将律

师调解融入在线矛盾多元化解平台。尤其在疫情防治期间,律师“云调解”新模式

应运而生,线上解纷成效斐然。

数据:2017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浙江解纷码线上平台累计收案 52,638 件,

调解成功 14,614 件,调解成功率达 27.76%。

2.进驻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知产云平台)

知产云平台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杭州贸促委)主办、阿

里集团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共有 65 家调解机构入驻,主要开展知产类案件的调解工

作。2020 年 6 月 30 日,杭州律协、调解中心先后完成 60 家律师调解工作室、400

余名律师调解员的注册登记工作。

数据: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平台累计收案 17244 件,调解成功 5271 件,

调解成功率 30.56%,市场化收费 65,125 元,履行率 99%。其中,律师调解版块累计

收案 2071 件,调解成功 324 件,调解成功率 15.64%,市场化收费共计 12,390 元。

3.上线浙江解纷码“一码解纠纷”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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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2021 年 5 月 16 日,“一码解纠纷”模块于正式上线,5 月 21 日在滨江法院率先

开展试点运行。该模块通过案由自动识别,将商事案件委派至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并

随机分配至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其中首例律师调解市场化的成功案例系调解员于 5

月 24 日收案,5 月 28 日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完成调解费用的交纳,5 月

31 日滨江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

数据:2021 年 5 月-2021 年 10 月,该模块共受理滨江法院诉前引调案件 1762

件,调解成功 268 件,市场化收费 11 件,累计收费 53,817.62 元。

(三)专业调解业务

1.以调解中心为主体的商事调解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发起成立于 2016 年 8 月,主要职能是管

理、协调、指导、评价杭州市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同时,作为民办非企业接受法院、

行业机构等组织的委托组织律师进行专业性的商事调解。截至 2021 年底,调解中心

共承接 4 项市场化律师专业调解业务。其中包括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洋债”

虚假陈述纠纷调解和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调解(这两个案件

下文有详细介绍)。杭州锦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商事调解,此案以《仲

裁调解书》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开启了除法院司法确认以外赋予律

师商事调解以强制执行力的新路径,最终收取律师调解费用 20 万元。龙湖物业纠纷

调解,此案涉及单笔金额虽然较小,但人数众多,社会基层治理意义极强。

60 家律师调解工作室:2019 年 1 月 1 日起 2022 年 6 月 30 日,60 家调解工作室

成功调解 476 件民商事案件并进行了收费,收费总额为 945,657.05 元。其中单笔收

费最高为浙江盈科律师事务所 10.95 万元。

2.成立余杭专项攻坚调解组

2022 年 5 月,根据余杭法院诉前调解实际情况,调解中心实地走访了余杭法院

及余杭区社会治理中心,为进一步开展专职调解员进驻法院(法庭)专项工作进行

调研。为更好化解积压纠纷,调解中心积极组建余杭专项调解攻坚组,并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进驻余杭区社会治理中心开展“公益+市场化”商事调解工作。攻坚组主

要处理余杭法院委派调解的二轮案件,纠纷类型主要以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商事

案件为主。

数据:7 月 21 日至 9 月 22 日,余杭专项攻坚调解组共接受余杭法庭、良渚法庭、

瓶窑法庭累计委派案件 1656 件,调解成功 262 件,市场化收费 29 件,总收费 71,50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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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四)证券纠纷类调解

1.“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调解

2015 年 8 月 17 日和 9 月 14 日,五洋建设(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邦

证券公布五洋建设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第一期债券证券简称“15 五洋债”,实际发行

规模为 8 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 7.48,期限为三年;第二期债券证券简称“15 五洋

02”,实际发行规模为 5.6 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 7.8,期限为五年。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1 月间,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德邦证券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立案受理五洋建设的破产重整

案并指定了管理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

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 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 5%范围承担连带

责任。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7 月,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共接受 216 家机构投资者和 1314

名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就“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长达 9 个月

的调解。

截至 2021 年 7 月,调解中心共计调解成功 380 件,涉及持券本金 255,690 万元。

该案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涉案标的金额高、社会影响力大,最终共收取调解

费用 114 余万元,也是迄今为止收费最高的律师商事调解案件。

2.“上峰水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调解

2017 年 4 月 11 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

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

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上述信息并未被及时披露。

2018 年 5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认定上峰水泥存在隐瞒环保违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做出处罚之后,投资者的索赔行动随之展开。2019 年 9 月,杭州中院开

— 30 —

第36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庭审理此案。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诸暨市公安局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对俞云灿等

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上峰水泥公司应于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该事件,故 2017 年 4 月 14 日为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于揭露日问题,《上

海证券报》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发表了题为《上峰水泥再融资冲关 环保信披“瑕疵”

浮现》的报道,对上峰建材的案涉环保违法行为以及诸暨市环保局将其生产副总等

五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上峰水泥公司对此并未予以披露等事实进行了详细报道,

故将 2017 年 9 月 22 日确定为本案的揭露日。

2021 年 8 月,调解中心受杭州中院委托,参照示范判例,对上峰水泥公司虚假

陈述赔偿纠纷进行了调解。截止 2021 年 10 月,调解中心共接收案件 51 件,涉及赔

偿款 240 余万元。调解中心仅仅耗时 2 个月,便成功调解了所有案件(调解成功率

100%),当事人各方均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快速、高效、便利、保密等律师调解的

优势特征集中显现。

(五)专职调解员的试点工作

调解中心于 2021 年 9 月底正式启动专职律师调解员项目,首次面向全行业公开

招募专职律师调解员。截至 2022 年 7 月底,中心陆续派驻 17 名专职律师进驻 12 个

法院(法庭),共接受法庭引调案件 3505 件,调解成功 1342 件,调解成功率达 38.29%,

市场化调解成功 703 件,市场化收费 185 万元,单笔最高收费 156466 元。专职律师

调解员备选人才库已经储备近 60 人。

(具体内容详见下文第七大点)

三、试点的成果

经过试点,杭州律师行业通过各类调解,取得了如下的成果:

(一)相关调解数据

— 31 —

第37页

调解

类型

滨江

法院

调解

江干

法院

调解

中院

调解

省高院

申诉案件

调解

一码解纠纷

调解

知产云平台

调解

专业调解

(调解中心

自行承接)

律师事务所

市场化调解

律师专职

调解员调解

统计期间

2017-

2019.12

2017-

2019.12

2017-

2019.12

2018-

2019.12

2021.5.24-

2021.10.28

2020.4.1-

2022.8.31

2020-

2022.9.22

2021.1.1-

2022.6.30

2021.12.1-

2022.8.31

参加调解

律师人数/ / 101 207 1127 632 67 1369 17

收案数量2523 2950 2359 783 1762 2076 2121 1251 4663

进入实质

调解程序

案件数量

729 645 1353 21 1058 1246 1551 751 2798

调解成功594 463 220 10 62 344 321 355 1726

司法确认/ / / / / / / / 926

调解收费

总金额/ / / / 53,817.62 元

404,890 元

(其中包含公益

补贴 392,500 元)

1,464,929.78 元 772,480.05 元

2,514,691.31 元

(其中包含公益

补贴 81300 元)

市场化

收费金额/ / / / 53,817.62 元 12,390 元 1,464,929.78 元 772,480.05 元 2,433,391.31 元

主要案件

类型// / /

合同纠纷、金融纠纷、

借贷纠纷、保险纠纷、

涉企纠纷、侵权纠纷、

其他纠纷

知产类案件

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债权转让纠纷、

物业纠纷及其他民

商事纠纷

各类民商事纠纷 各类民商事纠纷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 32 —

第38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二)制定了相关律师参与调解的制度

杭州律协与调解中心为市场化调解试点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名称罗列如

下:

1.《杭州市律师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2.《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工作规则》;

3.《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收费办法》;

4.《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收费办法》;

5.《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建设规范》;

6.《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

7.《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回避规则》;

(有关制度文件详细请见本报告第三部分)

四、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

— 33 —

第39页

杭州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过程中曾经遇到的难点:

序号 问题 表象 原因 解决方法或建议

1 案件来源、案件分配

法院立案庭的案件如何合理分流到

合适的调解机构与调解员处,不仅

是一个效率问题,也是一个公平合

理的问题。

法院现在是民商事案件的主要

集中地,法院立案庭是调解案

件的重要来源。适合律师调解

的案件,应具备如下特征:相

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

有准确的联络方式且当事人均

愿意调解。也可能会存在法院

帮助特定的律师调解机构承揽

业务的可能。

根据诉源治理的理念,把集聚在法院立案庭的案件,以数字技

术进行科学的归类,根据调解机构(调解员)资源与优势,将

特定的案件使用数字技术的方法进行匹配,可以提高案件的分

配效率,提高案件调解成功概率,同时可以避免法院工作人员

刻意帮助特定调解机构承揽案件的可能。

未来可以鼓励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发生争议时,先行寻求调解

机构的居中调解,在不能成功后,再向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庭

可以审查调解员确定的无争议事实内容,并优先立案。

2 当事人的联络难题

实践中,大约有一半的案件无法联

系上各方当事人,导致案件到调解

机构花大量的时间寻找当事人。当

事人为自然人时,当事人不能有效

地联络的情况比较常见。

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可能会

有意回避。

建议法院委托一个第三方机构,在当事人不能有效联系的情况

下,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调解,而且有利

于案件在法院阶段的程序能顺利进行。减轻调解机构与法院的

无谓的工作量。

在大数据的情况下,有效地找到当事人应该是一件可行的事。

3

当事人对律师调解的

信任度(许多被当事人

当作诈骗分子)

当调解员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时,

当事人对调解员并不信任,甚至当

作诈骗电话对待。这不仅无法使调

解有效进行,也导致调解过程中,

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接受程度。

律师调解是一种新生事物,当

事人了解不够。同时,为提高

调解效率,调解多采用电话沟

通与网络工具,导致面对面的

调解机会少,对律师调解员的

信任度不足。

律师调解员需要培训,提高调解技能,提升当事人的信任度。

法院与调解机构可以在通讯平台、网络设置、对外宣传方面提

升律师市场化调解的社会辨识度。法院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

提供法院的庭审调解场所给调解机构及调解员使用。这样有利

于提升调解成功率。

4

律师调解工作平台的

缺乏(文件材料的传

输、通信工具、调解过

程的记录、调解协议)

律师调解工作缺少调解平台。目前

主要使用浙江解纷码等调解平台。

功能升级慢、使用体验感比较差、

当事人使用不便捷。

律师调解开展时间短,缺少高

效易用的数字调解平台。法院

现用的调解平台系统不稳定、

升级慢,跟不上数字化的发展。

用市场化的方法营造数字化调解平台,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可

以节约大量的人力成本,同时,用大数据来匹配案件调解,可

以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降低沟通成本。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 34 —

第40页

序号 问题 表象 原因 解决方法或建议

5

调解过程中无争议

事实的固定

调解成功是一件可喜的事,但并不

会是每个案件都能调解成功。当事

人联络成功、通过沟通确定一些无

争议的事实、对于调解结果达成一

定的阶段性的成果,也是调解过程

中很有价值的内容。但目前对于这

些阶段性成果尚缺乏能够固定下来

的手段。

诉讼程序中,缺少合理的节点,

与调解中阶段性沟通成果的固

定方法。导致一旦不能达成最

后协议,前期的调解工作变成

沉没成本。

律师调解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通过沟通把阶段性成果固化。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阶段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能够用合适的

方法确定下来。对于调解的阶段性成果也可以通过备忘,阶段

性调解记录确定下来。这样可以节省调解工作量或者节约诉讼

资源。

6

调解统计的口径

不统一

目前调解统计的口径不一,导致调

解案件的类型,案件分配,调解难

易度,调解成功率等无法统一,也

影响对调解工作的统计分析,也影

响大数据的应用。

主要原因是对调解工作的认识

要细化,以往把调解都理解成

为人民调解。调解的案件都是

专业性不太强的案件。但目前

的调解更多的是民商事案件,

具有复杂性与专业性等特点。

所以对于不同案件的统计,分

析工具与手段都缺乏科学性。

由法院、司法行政及律师协会等机构共同协调确定一个针对调

解市场化,全方位介入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的调解的统计、分

析标准。制定调解工作流程,使其科学化、数据化,并借此提

升调解工作的范围与科学性。

7

哪些案件律师适合于

调解

调解有很多种类,并不是所有的案

件都适合由律师按市场化方法来进

行调解。适合律师市场化调解的案

件是,相对复杂、具有专业性的案

件(杭州的试点表明,建筑房地产、

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物业管理、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民商案件比

较适合律师专业调解)。

律师相对于人民调解等机构,

更适合于具有一定专业性、交

易过程相对复杂的案件。

法院立案庭向不同调解机构分派案件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将民

商事案件派往律师调解机构。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 35 —

第41页

序号 问题 表象 原因 解决方法或建议

8

哪些律师适合从事调

解工作

调解属于收入不高但需要花费许多

时间的工作,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参

与调解的机会不多,因为机会成本

比较高。调解又是一种需要丰富经

验,洞悉人性,具有沟通能力的律

师来参与,新入行的律师相对缺乏

经验。什么样的层面的律师适合做

市场化的调解工作?

律师进入行业后的成长过程,

大致需要三到五年才能成长为

相对成熟的律师。过于年轻的

律师因生活与工作经验不足,

并不适合调解工作。杭州开始

设定的条件是五年以上的律师

才能报名担任调解员。

对于调解员需要一定的资格认可。杭州试点的经验是,要求五

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边远地区为三年),同时参加过杭州市律

师行业调解员培训课程。由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律

协认可,方可成为律师调解员。

9

律师代理人角色与调

解员角色的冲突

律师通常是在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

人的代理人,但在调解中律师是居

中调解,因此,在工作方式、思维

模式,以及业务的承揽上调解员与

代理人角色要注意不应互换,而且

需要注意如律师业务的利益冲突。

律师们习惯以代理人的角色,

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所

以,许多情况下,律师们会认

为律师调解是律师代理过程中

的一项工作内容。

杭州在试点的过程中,明确律师作调解员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

角色是有利益冲突,并适用律师行业有关利益冲突的工作机

制,这样可以有效确立,律师调解员的工作角色与内容,防止

律师利用调解来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10

律师调解的工作内容

与价值

有律师调解员不清楚律师调解工作

的内涵与价值,认为会减少律师代

理业务的收入,同时,律师调解工

作没有技术含量,在参与调解过程

中积极性不高。

律师调解的主要内容与律师作

为代理人的工作内容是有明显

区别。

律师调解员应当理性、客观,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能够透过

争议现象看到冲突的本质。通过心理安慰、矛盾发展的预估、

冲突结果的分析,帮助各方当事人理性地了解冲突可预见的结

果,帮助当事人寻求在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律师应当根据冲突的成因、当事人的立场与诉求、解决方案的

可能性、寻找成本最低、各方当事人都有可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律师选择冲突解决方案应当尽力考虑各种因素,将各种矛盾点

一并解决,做到案结事了,并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 36 —

第42页

序号 问题 表象 原因 解决方法或建议

11

律师调解机构可以有

哪些组织形式?

律师调解工作需要在一个组织机构

中进行,并且应当接受律师行业对

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执业质量

的监督。杭州的试点经验是,杭州

市律师协会成立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律师调解工

作,派遣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同时,

经过考核与杭州中院一起认定 60 家

律师事务所作为特邀的调解组织。

律师事务所对其参与调解的工作进

行管理,并作为业务主体。

律师调解工作需要有机构来进

行管理、协调、监督与质量控

制。并且是市场化调解工作,

还有规范收费的问题。所以需

要从律师行业的角度与律师事

务所的角度来对律师调解工作

进行管理。

注册民非组织作为调解组织机构参与调解工作。便于对律师调

解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与质量控制,同时可以对市场化收

费进行管控。防止不合适的行为发生。

12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确认难题

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不能即

时履行的,一般当事人要求进行司

法效力的确认。但法院对律师市场

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

认积极性不高。

法院担心律师调解的案件可能

会涉及虚假诉讼的风险。对于

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协议更加

谨慎。法院也认为调解协议的

法律效力确认会增加工作量,

也会引起与法院诉讼地域管辖

规定的冲突。

由于调解成功的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能自行履行,每个案件都

去做确认也没有必要。

杭州试点的建议:对于法院认可的调解组织,组织调解并达成

调解协议的,可以将调解协议在法院登记备案,如果当事人不

自行履行的,则由调解组织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并进

行强制执行。这样实际需要确认的调解协议将只占所有调解协

议的不到 5%。在调解工作中提高对虚假争议的警惕与识别,应

该可以有效防止虚假争议的调解现象发生。

13 律师调解员的经费

律师调解是新生事物,律师调解的

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是属于

小额的公益性质的案件。另外,还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经努力仍不能

成功化解矛盾,这样律师调解员的

工作可能成为没有报酬的工作,导

致后续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律师调解作为新生事物,公益

类的调解并未获得政府购买法

律服务的对象。

法院也缺少对律师调解工作的

经费支持。

杭州试点的建议: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按法律援助的标准

对于小额的公益性质的调解工作进行补助。对于调解虽未最终

成功但有阶段性贡献的,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以使得公益性

质的调解工作可以持续下去。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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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页

序号 问题 表象 原因 解决方法或建议

14 调解机构的收费

律师调解市场化离不开调解收费。

调解作为律师的一项业务,律师的

调解工作可以收取与工作内容相关

的费用。

调解工作涉及部分公益工作,收取

费用需要许可。

律师工作一般按争议标的收费,但

调解工作实际是与调解员的工作时

间与工作质量直接有关。

目前对于民非组织的收费政

策,物价部门审批比较困难。

建议:律师事务所作为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可以作为律师的

一个业务项目来收取费用。

公益类的调解,建议调解机构获得收费许可,由政府购买法律

服务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于公益类调解的收费,可以向税务

部门申请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律师调解工作理想的收费标准应该是根据调解员的有效工作

时间来收费。尽量避免按争议标的收费。

15调解机构的税收问题

律师调解的收入,应该是律师业务

的收入之一,因此,应当依法纳税。

但公益类的调解收入,可以向税务

部门申请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调解机构的公益类收费能否比

照法律援助予以税收优惠,目

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议将律师调解员从事的公益性质的调解工作所获得的补贴

收入按公益类业务进行处理。以鼓励律师参与公益类调解的积

极性。

16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 费用问题

矛盾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涉及标的额小,与社会稳定相关的

案件,公益类案件。

另一类律师调解员以市场化收费参

与调解的案件,这类收费由当事人

根据合意支付调解费用。

公益类的政府购买,需要提前

纳入政府预算,没有政府预算

难以支付。

建议政府部门把多元矛盾化解的公益类工作,列入政府的财政

预算。建议公益类的律师调解费用,可以参照法律援助的标准

执行。

17

当事人付费的承担问

题,以及当事人不付调

解费后的制约措施

调解是基于当事人意愿进行居中化

解矛盾的方法。有关调解员的费用

也应当由当事人承担,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后,会同时就有

关调解费用确定支付的分担。但也

会偶然发生当事人在事后不愿支付

调解费的情况。

调解费用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同

意的前提下确定金额与承担,

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达成调解

协议,并同意支付调解费的情

况下,出现反悔而不支付律师

调解费的情况发生。

对于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不愿意支付调解费的情况下,可以由

相关调解机构在具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按公益类调解工作进

行必要的补贴以弥补调解员的成本,保护律师调解员的工作积

极性。在调解开始时、调解过程中以及调解协议中明确调解收

费的情况。这样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调解费用的强制

执行。

18有律师代理人的案件 调解相对困难

有调解员反映,虽然大部分律师在

代理案件中积极配合调解,但有现

象表明,有些案件有代理律师的情

况下,调解员调解难度比较大。

律师收费与诉讼结果挂钩,调

解结果比较低的话,可能会影

响代理律师的收入。

杭州试点的经验是对经常阻碍调解的律师代理人,向律师协会

通报,杭州律协启动约谈程序,了解律师代理人不愿意促进当

事人调解的原因,对于因为律师收费影响而拒绝调解的律师要

给进行谈话提醒。杭州中院正研究,建立可以调解而拒绝调解

的当事人要多承担诉讼费的方法,来推动当事人积极调解。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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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五、试点过程中发现的与现有机制的冲突点

(一)立案登记制与诉前调解的时间冲突

目前浙江省高院《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浙高法办〔2021〕26 号)

文件规定:诉前委派调解期限为 30 日。但实际上,30 日内要达成调解的难度比较大。

解决建议:对于民商事案件,如果有明确的当事人、基本争议事实确定以及当

事人有意愿调解的案件,可以采用调解前置的程序。调解的结果可以产生这样几个

方面效果: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基本可以确认,或当事人就解决争议可能形成的结

果已经有基本的认识,或当事人对部分无争议事实可以确认。

(二)司法确认的申请与律师调解尊重自愿而无地域限制的冲突

按现行调解司法确认的原则,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法院是当事人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在律师市场化调解过程中,调

解注重的是当事人自愿(即是否选择调解、选择什么样的调解机构、选择调解员以

及是否同意调解协议等内容,这些都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因此,进行调解的机

构可能并不是当事人的住所地,也不是与争议内容有密切联系,这样有可能会导致

调解机构无区域限制地承揽调解案件,以扩大其调解业务量。这使得调解机构所在

地的基层法院因司法确认申请数量的增多而增加额外的工作量。而且也会相应地增

加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量。所以,由于调解机构接受案件的无地域与无级别,

会产生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与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规定的冲突。

这个问题,建议在制定《调解法》时进行研究寻找解决方法。

(三)人民调解免费与律师调解收费的冲突(建议制定《调解法》)

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从当事人角度是免费的,其调解的成本由政府承担。而市

场化调解的方向应该是“谁制造纠纷,谁承担成本”,即调解的成本应由当事人承担。

这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也影响着当事人选择市场化调解的意愿。

这个冲突,需要通过制定《调解法》来研究与解决。

(四)律师居中调解,与通常律师作为代理人工作角色差别,带来利益冲突与

业务承揽方式的不同

律师通常是在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在调解中律师是居中调解,

因此,在工作方式、思维模式以及业务的承揽上,调解员与代理人角色要注意不应

互换,而且需要注意如律师业务的利益冲突。

杭州试点的考虑方案是:要明确律师作为调解员,与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

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即涉及调解员和本所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的案件,调解员需

— 39 —

第45页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要执行回避制度。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主动介绍业务,并向具体的当事

人推广自己,以获得代理业务。但作为调解员的律师不应当仅向一方当事人推销自

己的调解经验与能力,而且不应主动向一方当事人去争取承揽业务。我们认为,调

解员在承揽业务时,应当是被动的,应当是由争议当事人共同邀请或由调解机构指

派或由法院仲裁机构邀请介入案件。调解员在进入具体争议案件环节的被动性,可

以保障调解员相对的中立与客观,有利于案件理性地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诉求角

度客观理性分析案件,以便寻求各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六、一码解纠纷方案的反思(失败样本分析)

“走歪路”是工作推进的必要成本。杭州律师调解工作推进的过程,是我们不

断试错,不断矫正前进方向的过程,也是我们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困

难的过程。我们不是聪明绝顶,不是不会犯错误,但是我们有跌倒重来的勇气和“趟

出一条路”的韧劲。回首这几年的试点,走过的歪路有很多,但以下这项工作值得

重点罗列和复盘。

(一)“一码解纠纷”的愿景与实践

“一码解纠纷”是“浙江解纷码”平台的一个子模块,由杭州市委政法委牵头,

杭州中院负责具体落实,北明软件公司提供技术支持。2021 年 5 月,“一码解纠纷”

模块试点运行。该模块根据市委政法委《125 项诉前调解案由分流规则》,通过系统

自动识别,将滨江法院适宜律师诉前调解的七大类商事案件由计算机程序按照设定

的派案规则随机委派至杭调解中心的特邀律师调解员。每个案件调解期限为 30 日(可

延长),对于分议标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或具备条件的部分案件律师调解员可实

施市场化收费。

“一码解纠纷”模块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了“线上+线下”工作的有机结合,

特别是线上分案、线上结案、线上约调、线上文书签署、线上文书流转等功能,极

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和调解员。通过与浙江解纷码平台数据的对接,实现了“移动微

法院”立案材料的直接导入,极大地方便了法院案件的委派。但是,模块虽然动用

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分配了大量的案件,但实际调解绩效却不理想:从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 5 个月的运营期间,共分配案件 1762 件,调解成功 62

件,调解成功率仅为 3.5%,远远低于一般平均调解水平;市场化收费仅 11 件,总收

费金额 53,817.62 元。

2021 年 6 月 10 日,调解中心就调解员工作现状开展了调研,调解员反映较多的是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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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块分案不均、案件当事人失联率高、一码解系统操作繁琐、调解公信力不足等问题。

2021 年 8 月 16 日,调解中心从调解失败的 520 件案件中随机抽取 100 件,展开

“调解失败”原因分析,发现有 48%的案件未能进入实质调解程序(当事人失联或者

不同意调解),42%的案件因为调解时间达 30 天期限因而被一码解系统自动停止调解,

4%的案件因为系统原因无法操作, 6%的案件是因为当事人未达成合意而调解没有成

功。之后,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又对调解收费情况就行了抽样调查,分派案件中有 56%

以上的案件是标的不满 10 万元、按当时规定不能开展市场化收费调解,即 1762 个

被分案件中有 986 件是调解成功后既没有公益补贴也不能从市场获得回报。

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行动力、专业水平、调解技能等原因,软件系统分案不科

学、系统不稳定、软件缺陷不能及时修复等原因,法院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原因,律

师调解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市场收费机制、补贴机制、激励机制不科学等原因共同

造成了“一码解纠纷”模块最终在 2021 年 10 月底被迫停止运行。

(二)数字化趋势与现状的冲突

浙江是数字化改革的高地,近几年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

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等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纷

纷涌现,老百姓也享受到“只跑一次”的便利和实惠。本次“一码解纠纷”模块的

试点,我们也将目光聚集在了数字化技术之上。数字化技术赋能律师调解,是当前

形势下诉源治理的客观需求,也是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最为经济的手段。

“一码解纠纷”模块,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的产物。我们拟通过数字化技术

将传统低效、高耗的分案模式和调解模式转变至只需通过一个机器端口(手机、电

脑)随时随地申请调解、不受空间限制地开展调解的场景。但是现实“试水”情况

与理想中的技术手段往往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造成:

原因一:调解员对于模块系统操作不熟练。

“一码解纠纷”一上线,我们就针对操作系统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线上+线

下”的培训,要求所有调解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操作流程。为了

让调解员尽快熟悉操作系统,我们又制作了调解培训手册、调解操作视频。但是总

体效果却不是很理想,有些调解员被分了案件,上线了却不会操作,可能是因为学

习转化实操的能力不强,也可能是因为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还可能因为系统分案不

均的原因造成没有机会使用系统。

原因二:软件公司对于系统缺陷修复响应速度慢。

“一码解纠纷”软件公司的修复响应速度十分低下,被分配的案件在不断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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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30 日调解终结期限,但存在的系统问题迟迟不能修复。比如倒计时功能缺失,系统

设定 30 日期间届满自动退回案件,由于没有倒计时功能的参照,调解期限很难把握,

很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甚至半夜凭空消失,所有的工作功亏一篑。

原因三:政府机关对于系统维护费用支付不及时。

“一码解纠纷”模块由于属于创新项目,并没有列入当年度经费预算,只能软

件开发公司自掏腰包自行垫资,待列入下年度经费预算,才能资金到位。但这里又

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即一边项目已经完工,另一边还需要走招投标程序……费用支

付的严重滞后,最后导致软件开发公司人员流失严重,项目无法继续。

(三)结果的“失败”与过程的“成功”

“一码解纠纷”实践,从结果上看可能会归为“失败”,因为没有涌现很多的调

解成功案例和收费案例,整个模块最终也是暂停运行。但从整个实践过程看,无论

是走过的“歪路”还是避开的“水坑”,对于将来开展类似工作有着很强的借鉴作用,

极具过程价值和成功意义。总结经验,“一码解纠纷”呈现出的以下几个问题是将来

“重启”的关键:

第一、遴选出适合的调解员。“一码解纠纷”模块上线的调解员,是几年前自行

报名申请经过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律协认证的特邀调解员,共 1497 名。

优点:人数多,覆盖全市范围;缺点:没有经过培训,绝大部分没有调解经验。我

们总是很理想化地认为,被分案件后调解员会尽最大的努力第一时间响应、充分耐

心地开展调解。但调解数据给了我们当头一棒:怠于响应、不熟悉系统操作、专业

不过关、错过调解期限等等状况层出不穷。为此我们专门指派了一名工作人员,每

天逐个打电话通知被分案调解员上线,每天守着电话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打造一支真正有积极性又有行动力的律师调解队伍是关键。把自愿报名加入与

绩效考核淘汰机制相结合,通过遴选的方式,逐步淘汰一批工作不积极、响应不及

时、调解无水平、成效不显著的只想着“占坑”的调解员。逐步打造一支真正有调

解工作意愿、有较强行动力、有较高调解水平的调解铁军。通过积分考核制度,对

调解员进行排名和量化管理,把更多更好的案源推送给优秀的调解员,把不积极的

“滥竽充数”的人员置底甚至淘汰出局。同时,要加强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

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专业能力和调解技能。

第二、调试出一套科学的数字化系统。“一码解纠纷”模块,实现了线上调解的

初始功能,但并没有给它足够的时间去自我完善和改进。短短 5 个月的时间,我们

发现了许多问题,也提出了很多建议,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模块运行中止,遗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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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有很多不舍,也是我们下次“重启”模块的动力。

通过系统分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通过算法和大数据判断,将适合的案源准

确地推送给专业对口的调解员,将更多的案源推送给结案率高、调解成功率高的调

解员。运用数字化技术是我们将来开展调解应该坚持的方向,调试出一套科学的数

字化系统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调解效率和产能的一把通向成功的密钥。

第三、修订适应律师调解发展的制度规定。《回避制度》《收费制度》由于在开

展“一码解纠纷”前制定,并没有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与调解工作不相适应的、

过于严苛的利益冲突规则,导致很多“大所”不愿意过多触碰调解案件;“一码解纠

纷”模块收费制度的不科学和政府补贴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调解员的积极性和调

解的长效性;法院系统近些年不太合理的考核机制,导致基层法院惜于将案件“奉

献”给模块调解。适时调整各类制度规定,不断减少调解工作阻力,是将来开展工

作的关键。

(四)调解利益的平衡与模型

与基层法院的多年合作里,我们也在不断探索总结如何求同存异,如何找到各

方利益的平衡点。基层法院、法官、调解组织、调解员虽然在做同一件调解工作,

但各自出发点和利益需求是不同的,找到了重合部分也即找到了合作共赢点。以下

是实践中几种利益平衡模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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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模型一,驻点法院专职调解:基层法院、法官、调解组织、调解员参与意愿高

度统一,是目前最为成功的模式。大量诉前引调案件得到化解,法院系统立案考核

压力有所减轻,基层法院欢迎专职调解员入驻;立案数量减少,审判、执行压力同

步减轻,法官考核压力减轻,法官也欢迎专职调解员入驻;市场化调解开展,公益

补贴兜底,调解员收入得到保障,专职调解员队伍稳定可持续发展;调解绩效好,

调解工作得到法院系统认可和支持,调解中心“收支平衡”良性运行发展。

(专职调解模型:四方利益平衡的理想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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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总结报告

模型二,“一码解纠纷”调解:律师调解绩效差,基层法院不愿引调案件给律师

调解员,法院配合度低;同样原因,法官配合度也不高;没有补贴或者大多数案件

不能开展市场化收费,调解员积极性受挫,怠于调解;一旦其他三方意愿不一致,

调解中心工作难开展。

(“一码解纠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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