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4-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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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产业扶持政策

I目 录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1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5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12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16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25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30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36广州市荔湾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42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52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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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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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录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1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5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12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16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25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30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36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办法................................................................................................42

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52

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67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75

第5页

1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荔府办规〔2023〕2 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

省委、省政府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市场主体

培育计划有关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

24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 号)、《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

信部企业〔2022〕63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穗府

办规〔2022〕4 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荔湾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

系在荔湾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

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对上一年度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委托的第三方)认定的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

角兽”创新企业、广州“种子独角兽”创新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第6页

2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逐级获得认定

的,按照扶持资金差额补足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 100 万元。

第四条 对上一年度认定或新迁入荔湾区的国家专精特新重

点“小巨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扶持。本

办法有效期内企业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扶持资金差额补足扶持,

单个企业最高扶持 60 万元。

第五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荔湾区“四上”统计的

工业、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新迁入荔湾区满一年,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在荔湾区范围内租赁自

用办公用房 50%的租金补贴,补贴时间 2 年,累计不超过 50 万

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

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一)近三年累计获得 200 万元以上的机构投资。

(二)获得科技、工信部门举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

项。

(三)被评选为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

创新企业、广州“种子独角兽”创新企业。

(四)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五)被纳入“省级重大攻关项目”支持范围的企业。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认定或新迁入荔湾区的国家专精特新重

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

第7页

3

依法统筹协调每个企业关键人才子女共 2 个名额入读本区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对上一年度认定或新迁入荔湾区的广东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

依法统筹协调每个企业关键人才子女 1 个名额入读本区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入读名额在政策期内有效。

第八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独角

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在人才申报、人才引进、

人才绿卡方面提供专人政策指导、绿色通道服务,联合优质招聘

机构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招聘。

第九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中小企业、从外地迁

入荔湾区的已上市中小企业,经核定,给予 3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

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采用 VIE 架构上市的企业,根据市认定情

况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

入的创新层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 6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中小企业、从

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中小企业,并在

申报时已为荔湾区“四上”企业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上

一年度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依托荔湾区科技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扬帆计划),

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

新型研发机构、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

第8页

4

企业,报名参加扬帆计划的,每个企业给予 1 个学费全免名额;

对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名参加扬帆计划的,每个企业给予

1 个减免学费 75%的名额。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

本区其他奖项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明确区里配套或负担资

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

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所称

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

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

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9页

5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

荔府办规〔2023〕1 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促进和保障荔湾区企业的可持续发

展,吸引优质项目,规范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和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荔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管理职责】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

牵头、组织与具体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

合、协助实施。

第三条 【适用对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

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

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

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导向,对荔湾区产业

发展产生一定效益的优质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四条 【企业落户奖】鼓励引进以世界企业 500 强作为母

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

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鼓励引进以中央大型企业(集团)、

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

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荔湾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

引进的上述企业,在商事登记当年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

第10页

6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50 万元,商事登记次年及以后新纳入“四上”

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第五条【企业成长奖】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在荔湾区一次性完成实缴入资外资金额(不含

外方股东贷款)达 1000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的,按其

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 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

享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六条 【经营发展奖】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的

批发企业、营业收入 2.5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 1 亿元

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

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结合企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增长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且达到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 2.5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

收入 1 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

企业、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的

建筑业企业,在荔湾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当年租金总价 30%

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具体租金标

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

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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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到年度营业收入 20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

收入 20 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的工业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达标当年及次

年度以内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或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办公用房租金或购

置补贴,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品牌提升奖励】荔湾区优质企业本部首次进入中

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给予 15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

予 3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

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

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已获得荣誉后于下一年度以后的评选提升

至更高层级荣誉的,按照荣誉奖励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九条 【入户教育支持】企业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

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可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常住户口或

本市居住证,持荔湾区常住户籍或荔湾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依法

享有地段生资格。

第12页

8

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达到 100 万元以上

的优质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 1 个义务教育阶段

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在前述基础上,企业在上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每增加 10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视同荔

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其

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 1 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

生入学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区商务投促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三个入读意向学校,区商务投促局确认其资质达标

并报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区属中小学学位。

若企业属于荔湾区鼓励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企业,暂未达到

上述产业发展效益要求但确有需求的,申请人可提出三个入读意

向学校,经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商务投促

局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

第十条 【招商引荐鼓励】鼓励投资项目起主要和关键作用

的“引荐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有多个引荐人的由项目方明确一个

作为代表)协助荔湾区开展招商工作,对引荐人引荐企业成功在

荔湾区注册,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

每引荐 1 家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 100 万元。

引荐人引荐世界企业 500 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成功在

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引荐中国

企业 500 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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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引荐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

次性奖励 10 万元。项目具有上述多重资质的,每个项目按最高级

别只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骨干人才补助】获得本办法以上条款扶持的优

质企业,每年可从荔湾区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中安排最高不超

过 70%的比例,用于企业骨干人才补助。

第十二条 【特殊说明】对于集团型企业,集团企业可以申

请将子公司营业收入、产业发展效益予以加成计算,作为申请对

应奖励的条件。荔湾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适

用于本办法奖励范畴。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

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

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

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

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14页

10

(三)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

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

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

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六)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七)“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

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

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八)现代产业体系是指以现代都市工业为重点,生产性服

务业和商贸业共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均应确保申报

资料的真实有效并作出书面承诺。如有以隐瞒、弄虚作假、伪造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优惠或补贴、未按规定及约定用途使用

奖励、优惠或补贴、拒绝配合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

背承诺书的情形,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在查明事实后收回已发

第15页

11

放的全部奖励、优惠和补贴,停止继续发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荔府办规

〔2021〕4 号)同时废止。

2020 年 12 月 7 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的扶持奖励事宜,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16页

12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

办法

荔府办规〔2021〕1 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以及融资,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

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强本区综合竞争力,

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一)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按相关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

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加入广州私募基

金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接入广

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

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可查。

第三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

市企业,经核定,给予 3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境外证券市

第17页

13

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

励(采用 VIE 架构上市的企业,根据市认定情况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

入的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 6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本区及外地迁入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之后转板上市,则领取上市奖励时需

扣除进入精选层时领取的我区奖励)。

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从外地

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并在申报时已

为我区“四上”企业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上年度营业收

入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已上市区外企业或拟上

市区外企业(迁入后 3 年内完成上市)迁入区内,并在企业迁入

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由迁入上市企业证明),给予 10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应承诺

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 5 个完整纳税年度(商

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如有违反则按

承诺书退回相应奖励补贴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申报由区发改局统一受理,区发改局

每年择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

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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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申报期内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区发改局反映,因企业

未能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导致扶持奖励未能发放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若同时满足本区不同政策细则的同类型资

金申报条件的,自行选择政策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

第八条 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在本办法扶持资金申报

及审核期间退市或摘牌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年度所需的奖励或补贴的专项资金由区发改

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编报,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区发改局在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拨付扶持资金后,

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通报享受扶持的企业名

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根据企业名单做好监管,

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承诺中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发改局,

并协助做好企业扶持奖励资金退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

政府依程序撤销奖励或补贴资格,并予以通报,企业应主动退回

取得的奖励或补贴,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17 年 3 月 21 日印发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荔府办〔2017〕1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上市挂牌的企

业,按原办法执行。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

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19页

15

第20页

16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

法(试行)

荔科工信规〔2023〕3 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

决策部署,推动荔湾区科技企业、科创载体、研发机构发展,更

好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为努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支撑,依

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

展扶持办法》(穗科规字〔2021〕4 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

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 号),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推动科技企业发展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第一条 科技企业入库和认定奖励

(一)入库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入库国家科技

型中小企业名单的,给予 2000 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

上”企业,给予 5000 元奖励。被评为“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额外给予 5000 元奖励。

(二)认定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当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 10 万元奖

第21页

17

励。上年度经核定的研发投入在 300 万元以上的,再额外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高企落户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

励。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

外给予 10 万元奖励。迁出荔湾区后又迁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条款。

第三条 高企成长贷款贴息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

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非“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或近 2 年内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

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用途的,按企业上一年度

贷款产生利息的 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10 万元。贷款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为准。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执行。同一笔贷款已

享受省、市、区类似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四条 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纳统单位,按以下标

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工作补贴

第22页

18

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分别在 50 万元、500 万元、5000 万元、2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0 元、5000 元、1 万元、2 万元的工作

补贴。

工作补贴包含对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由该单位统筹分配,

统计人员享受补贴合计比例应不低于 50%。

(二)增量奖励

1.纳统单位经核定的当年研发费减去上一年度研发费的差额

增量,按差额增量部分的 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2.纳统单位研发费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近两年平均

增长率都在 10%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在

200 万以上的,额外给予 10 万元奖励。

增量奖励包含对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奖励,由该单位统筹

分配,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享受奖励比例合计应不低于 50%。

纳统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津补

贴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奖励配套

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科技奖励配套: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 500 万元;获得国家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 300 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 200 万元,

二等奖前 3 名的每名奖励 100 万元,二等奖非前 3 名的每名奖励

50 万元。

第23页

19

2.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 300 万元;获

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 100 万元,

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 50 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

奖、二等奖前 3 名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3.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名次,获得国家级、省级、

市级奖励资金的,分别按获得资金的 100%、50%、30%给予奖励

配套。

同一单位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当年度获得的最高奖项配套科

技奖励。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条 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经区科技部门推荐和区政府同意,对我区产业带动性较强的

企业或项目,按不超过经核定的研发费的 100%,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财政经费扶持。

第二章 推动科创载体发展集聚创新发展动能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奖励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科技创新载体,可实施如下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被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的,给予 3 万元的奖励。

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评定。

2.对新登记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24页

20

3.对新登记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

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分别给予 2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逐级进行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已享受区级相关政策扶持

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不重复享受本项条款。

(二)绩效奖励

1.对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

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 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 75 万元。

2.对获得市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加速

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推动科研平台建设强化科研服务能力

第八条 研发机构培育和认定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可实施如下扶持或奖励:

(一)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

对引入“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

院所的科研团队在荔湾区范围内建设培育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通过科技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以分期拨付形式按不超过建设投

第25页

21

入资金的 50%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对引入“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

的科研团队建设培育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

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的 100%,给予总

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二)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新认定为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

励。

2.新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

奖励。每年按其上一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补助额的 50%

且不超过 200 万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3.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

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 200 万元、省级 50 万元给予一

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年度获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第四章 推动科技服务发展完善企业服务链条

第九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同比上一

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 1000 万元的给予 1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一)培育奖励

第26页

22

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按每家 1 万元给予该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招科引智奖励

1.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荔湾的,按

每家 3 万元给予奖励;引进落户的高企为“四上”企业的,按每家

5 万元给予奖励。当年引进的高企需要复审的,复审通过则给予

奖励。从荔湾区迁出后又迁回的高企,则不给予奖励。

2.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

湾的,按每家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科技服务机构引进高企和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应提前

15 天向区科技部门报备。

本条款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

服务机构目录内的企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择时发布各类事项的申报指南,申请

单位提交的材料以申报指南的要求为准,相关奖励扶持资金的申

报事宜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区科技部门研究“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加快政策资

金兑现效率。对需要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经区科技部门合规性

审查后拨付经费。经费拨付程序按照荔湾区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

第27页

23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的,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享受荔湾区其他同类政策条款奖励的,不再享

受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类事项奖励扶持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本区有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或科创载体,

可加大扶持力度和范围,实行“一事一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或科创载体。具体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

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名词解释。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

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

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 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

成果超过 5 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 6%的中小企业。

纳统单位:是指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三甲医院等。

第28页

24

“双一流”大学:是指承载“双一流”建设的大学,并已列入教

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

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大学。“双一流”建设也就是要建设一批世

界一流的大学和世界一流的学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广州

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荔府规

〔2018〕4 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

原政策执行。

第29页

25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

荔府规〔2023〕1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优化

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

荔湾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荔湾区实

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条款适用于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

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

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如无专门描述,本措施所称电子商务

包含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需在荔湾海关注册登记。

第三条 【鼓励四上落户】在荔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子

商务企业,在注册当年或次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发展成长扶持】对属于批发零售业的电子商务企

业,年度销售额达到 1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 30 万元、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

对属于服务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

的,最高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具体的增长幅度每年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情况另行确定。

第30页

26

第五条 【头部企业奖励】对入选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

业 500 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

于批发零售业的,年度销售额达到 500 亿元、800 亿元、1000 亿

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6000 万元、7000 万元、8000 万元奖励。

对入选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

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服务业的,年度营业收入

达到 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25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品牌培育奖励】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

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

性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

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国家商务部门新认定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第七条 【跨境电商扶持】对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值

5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度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 1000

万美元、25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1 亿美元以上,并在广州跨

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数据报备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

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

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 RCEP 外贸拓展。

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服务超过 10 家品牌

第31页

27

商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电商载体支持】鼓励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

以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为主的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每引进 1 家

“四上”企业则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每引进 1 家企业

符合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企业所获得扶持资金的 10%配套

奖励给运营单位。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

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电商活动】支持鼓励行业商(协)会、直播

电商企业及 MCN 机构等在荔湾区举办或承办直播电商博览会、

论坛会议、直播带货活动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参加企

业 50 家以上且与会人数 100 人以上的,按每场活动基本费用(场

租、宣传、物料等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条 【优秀主播奖励】在荔湾区就业一年以上(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为荔湾区“四上”企

业年带货量达到 5000 万元的优秀网红主播(拥有单个国内主流电

商平台粉丝量 50 万以上),可以享受 1 个荔湾区英才卡、1 个本

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1 个入户指标、

1 套人才公寓入住资格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培养电商人才】支持直播电商产业人才系列培

训,鼓励 MCN 机构在荔湾区开展电商直播人才、业务培训活动,

第32页

28

参训(参学)人数在 50 名以上,且有 50 名以上学员在荔湾区就

业 1 年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

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场租、师资、教学材料等费用)的 30%

给予培训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二条 【教育学位支持】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

业发展效益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优质电商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

工子女可以享受 1 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

在前述基础上,企业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每

增加 10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符合条

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区商务投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提出三个

入读意向学校,区商务投促局确认其资质达标并报区招商稳商工

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

第十三条 【场地支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对租

赁区属国有物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提请区政府批准后优先给予定

向租赁支持。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招商项目或龙头企业,可提请

区政府研究给予一定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

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

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承诺三年内不得迁出荔湾区,若扶持

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

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资金申报当月

第33页

29

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涉及“达到”“最高”“以

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并

组织具体实施,荔湾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

配合。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

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

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

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

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34页

30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现代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鼓

励措施

荔科工信规〔2023〕1 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

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区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全区高质量

发展大会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工

业,立足荔湾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实现工业质的

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开创荔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

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奖励对象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

经营地、纳税地和统计管理权属关系均在荔湾区的现代都市工业

企业、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区,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大力支持总部现代都市工业企业】经认定符合荔

湾区现代都市工业总部企业的,最高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降低现代都市工业企业用房成本】对符合荔湾区

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在荔湾区内新购置自用产业用

房,按每平方米(按照合同实际面积计算,不足 1 平方米除外)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在荔湾区范

围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 300 平方米以上,按规定

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且企业统计年度产值实

第35页

31

现正增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当年租金

基准价的年租金最高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对荔湾区内规

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荔湾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

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再额外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同

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分层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对规模以上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分层次给予奖励,最高

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年度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

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现代都市工业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

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促进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对年产值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的荔湾区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直接采购荔湾区

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

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对同个企业进行采购

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对区内现代都市工业企业直接采购区内规模以下重点工业企

业生产的产品的,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

第36页

32

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 10%给予采购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

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以上两款奖励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示范项目、单项冠军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

业企业 500 强”的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到 100 亿元

以上,一次性给予 200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

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再奖励 2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现代都市

工业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对年度完成工业技改投资获得市奖

励的,区给予 1∶1 配套扶持,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

性给予 50 万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

给予 100 万奖励。

现代都市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

性给予 50 万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

给予 100 万奖励。

第八条 【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现代

都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工业企业、

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工业企业,经核定,一次性给予 350 万

元奖励。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

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采用 VIE 架构上市的企业,根据

市认定情况奖励)。

第37页

33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工业企业、从外

地迁入的创新层挂牌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奖励。

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工业企业、从

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工业企业,并在

申报时已为我区“四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上

年度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现代都市工业载体提质增效】对获得广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奖励的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提质增效园区、

高质量发展园区、特色园区),按市级奖励额度的 10%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

经认定为区级现代都市工业园区,且园区工业产值达到以下

标准给予奖励:

1.按园区占地面积计算,年度工业产值达到 1 万元/平方米、

2 万元/平方米、3 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

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园区上年度工业产值增长 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

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

对园区载体物业改造提升,经认定为区级现代都市工业园区,

按照建筑改造总投资额(包括建构建筑物修建、建筑装修、物业

环境提升、智慧园区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改造主体奖励,单个

园区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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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支持现代都市工业产业人才发展】对现代都市工

业企业产业杰出人才、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和 50 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对现代都市工业企业产业杰出团队、产业高端团队和产业急

需紧缺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

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子女入学:在上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优质现代都市工

业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 1 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

本区户籍生入学资格,且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

效益每增加 10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视同本区户籍生入学资格。由

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

人才入户:分别按工业产值层次向现代都市工业企业提供荔

湾区户籍相应的入户指标,具体按照现行有效的总量控制类引进

人才入户指标工作制度执行。

人才公寓保障:向重点现代都市工业企业提供人才公寓房源,

现代都市重点工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

自住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 150 平方米、最长 5 年最高 100%租

金补贴;现代都市重点工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中高层次人才可申

请租赁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 90 平方米、最长 2 年不超

过 50%租金补贴。

医疗就医优先:认定人才可以在荔湾区属公立医院进行定点

医疗服务。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荔湾中心医院、荔湾区人民医院、

荔湾区中医医院、荔湾区骨伤科医院、荔湾区妇幼保健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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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内容包括:1.在各医疗保健定点基地医院可享受门诊预约诊疗、

优先挂号、优先缴费、优先住院等服务。2.如遇疑难重症病例,

迅速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形成便利、高效、流畅的医疗救治通道,

确保在患病期间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救治。3.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逐步建立人才个人电子化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落实人才健康追踪

随访服务。4.通过举办讲座、开展咨询等方式,推送健康保健知

识,及时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5.人才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二条 【从高不重复原则】本措施所规定的同一项目、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措施期限】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奖励要求的,本办法失效

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金额按本措施奖励标准拨付。本措施由区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区各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落实。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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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

发展奖励办法

荔商投规〔2023〕2 号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

办函〔2023〕45 号),充分调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作为招商引

资、产业发展载体的重要作用,提升商务楼宇与产业园区产业集

聚和创新潜力,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荔湾区辖内商务楼

宇和产业园区的产权业主单位(或者经与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后作

为受奖对象的实际运营服务单位),以上单位须为独立法人机构

并在荔湾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奖励对象不得重复。

第三条 (基本条件)本办法中可享受奖励支持的商务楼宇

和产业园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有明确产权归属、已投入运营的商

务写字楼,建筑面积一般需达到 5000 平方米;入选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建筑引进企业视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可放宽至 1000

平方米。

(二)荔湾区行政区域内具备固定的运营管理单位且投入运

营的产业园区(包括老厂房升级改造后发展为产业园区、专业市

场转型升级或转营发展为产业园区、主动实施企业引进培育的大

第41页

37

型商场),建筑面积一般需达到 3000 平方米;经认定的科技企业

孵化器及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建筑面积可放宽至 2000 平方米。

(三)鼓励引进外地优质企业,但不包括市内迁移企业以及

房地产项目公司,且所引进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应当具有独

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

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企业,且被

引进的企业注册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范围内,并在荔湾区纳统、

纳税。

第四条 (奖励内容)对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引进企业、聚

集产业给予奖励,用于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结合实际为入驻企业

提供经营发展支持。

(一)载体改造升级支持

支持各类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为用于产业招商的商务楼

宇和产业园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旧物业产业载体改

造升级项目,完成项目竣工开展招商运营的(分期项目可指项目

首期),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

持资金 150 万元。对工业上楼改造升级项目,荔湾区政策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对旧物业产业载体完成改造升级后,首次获得科技、文旅

等部门认定为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和文创园等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品质提升资金支持。

(二)企业落地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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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作为主要关键“引荐人”新引进并服务企

业落地,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奖励:

1.对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所引进单个项目(企业),在注册

后实现正常经营并在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

理的,按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次性 5 万元

奖励。

2.达到上述第 1 目条件的单个企业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购

买自用办公用房达到 500 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

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三)产业提升配套奖励

鼓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服务所引进企业成长壮大,帮助“四

上”企业个体迅速发展成为行业龙头。若引进的单个企业在本办法

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引进企业

的行业类型、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等,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

一定奖励,每年针对单个引进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奖

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投资推介配套补助

鼓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商务楼宇和产

业园区牵头举办(主办)有影响力的营商宣传推介活动,加大对

荔湾区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的宣传。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在广州市

以外组织的招商专题投资推介宣传活动,经提前向区商务和投资

促进部门报备并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认可、共同参与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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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活动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上限为 20 万元。

每个商务楼宇或产业园区每年最多享受 3 次活动补助。

(五)招商团队个人激励

为激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招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楼

宇园区获得本办法所奖励的扶持资金后,每年度从所获得的上述

资金中安排相关资金(最高不超过 70%比例)奖励给招商团队中

的高管和骨干个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对象的单位自行研

究决定。

第五条 (引荐资格)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应作为引进项目

(企业)的主要和关键“引荐人”,且不存在有其他引荐人的争议;

若有多个引荐人,由所引进企业予以确认。

第六条 (有关职责)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在日常工作中应

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一)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低端制造业等属

于负面产业清单类型的企业。

(二)在项目注册落地前 15 日将所引进项目的相关生产经营

情况以及落地意向等信息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报送,及时提

供促进产业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筹建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

难、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入驻、筹建、商事、税务登记等相关手

续。

(四)及时督促并协助将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收入、税收等数

据依法向区统计、税务等部门申报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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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组织实施)本办法由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

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荔湾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在职责

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

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

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九条 (特别说明)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

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

额均含本数。

我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

畴。

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

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

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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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

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荔府规〔2022〕1 号

第一条 为促进荔湾区非物质文化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条例》、《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荔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主要

用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根据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

度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额度进行核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

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该资金由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与监督使用。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区

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引进的外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以及区非遗工作部门开展上述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但

不包括该非遗工作部门的日常行政事业运行经费。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分为“奖励”、“资

助”和“补助”三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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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经费;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资助经费;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

基地的补助经费;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使

用: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经费,主要是对区属各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1.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 50 万

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 10 万元;

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 8 万元;成功

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 5 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 20 万

元;被认定为“广东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奖励 10 万元;被认定

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 10 万元;被认定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 8 万元;被认定为“区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奖励 5 万元;

3.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 30

万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 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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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 5 万元;

成功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 3 万元;

4.公开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或者资料抢救性出版物,

且该书籍的实际字数 10 万字以上和图片资料 100 张以上的,每版

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编辑同等质量的非公开出版物的,每版

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在公开发行的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非

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文章的,每篇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上述出

版物、文章必须体现荔湾区区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

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入和研究价值,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每年

获得该项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资助经费,

主要是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性

保护和支持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授徒等活动。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可以获得资助,

每次资助年限为2年,每个项目每年度的资助经费不少于5万元,

不高于 20 万。如属区重点扶持的代表性非遗项目,经领导小组同

意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1.申报单位或者申请人开展传承活动,在荔湾区租赁传承场

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含管理费)等,重点扶持在非物质文化遗

产街区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传承人,经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以对每年场地

租赁费(含管理费)给予 50%的资金扶持。由区文化主管部门与

申报单位、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每年组织对该单位、人员落实

第49页

45

协议情况进行考核,经评估考核通过后,可以再给予实际租赁费

(含管理费)10%至 50%的资金扶持。

2.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创造性生产、开发、编创凸显荔湾

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衍生品和文艺作品的费用。

依据批量实际生产制作成本的 3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每个申报

单位此类资助资金每年度不超过 10 万元。

(三)对项目、传承基地的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补助区属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传习

所)、生产性保护基地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开展传承授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益性展示、培训、研讨、交流、征

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或整理及出版等活动,经审

批同意后可获补助经费。该补助经费由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

(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提出申请,每个单位每年度可申报

的经费额度 5 至 20 万元。

(四)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

作,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新人,并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

育、研讨、交流等活动,补助范围为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

意引进的外地代表性传承人。

1.对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引进的外地

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 0.5 万元补助,用

第50页

46

于开展抢救收集、资料整理、展演展示、带徒授艺、学术交流等

传承活动。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每个项目每年非转载的宣传次数达到 20 次以上的代

表性传承人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2 万元。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给予经费补助。经区文化主

管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园,给予一次性不高于 5 万

元的建设扶持经费。对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组织的进入

校园担任传承、教学任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每次不少于 500

元的标准给予代表性传承人教学补贴。

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鼓励非物质文化

遗产工作创新,对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开展的具有创新

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等专项工作进行经费支持。该

项经费由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工作范围包

括: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创新性措

施;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

目等的保护活动;

(三)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开展的创新性宣传

展示传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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