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仲裁法讯
Arbitration Law Research Committee of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
二○二二年六月
2022年第 6期/月刊/总第 23期
上海律师仲裁法讯
Arbitration Law Research Committee of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
二○二二年六月
2022年第 6期/月刊/总第 23期
编委会:
主任:季诺
副主任:毛惠刚刘炯张振安邹志强
责任编辑:钟旭
编委会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安东蔚尔(Anton Ware) 邓 瑛 杜 新
冯一鸣 符 标 韩正
何彬 何保罗 金立宇
李涛 林宪民 刘栋
刘宁 刘洪俊 刘志伟
牟笛 潘维力 钱前
乔波 秦红 秦悦民
沈建山 王妮 王莺
王皎媚 王军旗 王伟斌
王肖倩 王效锋 翁冠星
武进锋 夏明亮 向磊
许 峰 徐国建 徐寅哲
闫艳 姚蔚薇 于虹
余家恺 云治 张波
张力 张赛 张燕
张燕伟 周晶敏 周喆人
朱宏文
编委会干事:
罗里达 吴梦娇 杨满珍 钟旭
办刊宗旨:
本刊旨在通过开展商事仲裁与调解业务研究、追踪实务动态、刊载经典案例、
解读新法新规,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性高质量刊物,为律师群体以及法律从
业者提供一个经验分享、信息交互的交流平台。在研究仲裁的同时,也关注调解
和诉讼,打造一个放眼国际兼具上海地方性特色的专业期刊。致力于推动上海
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的工作,提升仲裁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为
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第1页
目录
新规速递..........................................................................................................................................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布................................................................................2
2.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年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公开征求
意见......................................................................................................................................35
3.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今起施行 .....................................40
实务动态........................................................................................................................................42
1.私募基金纠纷仲裁案件中管理人责任的相关争议..............................................42
2.在仲裁审理中未向仲裁庭陈述相关情况,构成“隐瞒证据”?.........................45
业务研究........................................................................................................................................57
1.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拓展仲裁事业正当其时.................................................57
2.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规范探析 .....................................................................64
委员风采........................................................................................................................................77
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77
刘志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78
第2页
新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22年 6月 24日修订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 6月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 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 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 11月 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 6月 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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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反兴奋剂
第六章 体育组织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八章 保障条件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
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
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4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
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
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 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
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第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
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5页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
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会。
第九条 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
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
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
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
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
促进体育消费。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
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
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第6页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
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五条 每年 8月 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六条 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
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
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
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
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
导工作。
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第7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
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
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
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
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
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
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
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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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
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
强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
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
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
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
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9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
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
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
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
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
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
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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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
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
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
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
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
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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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
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
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
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
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
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
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
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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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
学校予以支持。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竞技水
平,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
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
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
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
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
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
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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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
员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运动员可以参加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
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
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
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
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第14页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
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
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 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15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
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
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
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
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
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 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
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16页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
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 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
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
第六章 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
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
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
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
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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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
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
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
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
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
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
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
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18页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 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
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
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
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
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 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
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
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
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19页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
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
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
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
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
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
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
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 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
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20页
第八章 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
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
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政策。
第七十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
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
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
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
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21页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
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
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
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
施。
第八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
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 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
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22页
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
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
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
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
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
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
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
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
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23页
第九十条 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
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
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
保险。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
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
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第24页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
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
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
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
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
规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裁决体育纠纷实行仲裁庭制。仲裁
庭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具体组成办法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25页
第九十五条 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
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
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六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
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
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
裁。
第九十七条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第26页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
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
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
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体育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条 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
别程序。
特别程序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27页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
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
部门查处。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
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
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
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
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
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
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28页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新设体育项目由国
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
体育项目目录每四年公布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29页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
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
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
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体育执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
会监督。
第30页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
育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
(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
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体育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31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
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
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
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
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
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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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
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
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
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第33页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
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
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
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
工作。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
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
辅助工作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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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
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eg0T6nIDgzpZMfebTcu3w
第35页
2.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年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
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
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
上海仲裁委员会起草了 2022年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
及其说明。为不断提升仲裁服务质量,满足市场主体纠纷解决需求,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上海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及
微信公众号查阅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2年
6月 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 23楼
上海仲裁委员会(邮编:200041),并请在信封注明“仲裁规则草案
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ggestion@accsh.org
上海仲裁委员会
2022年 6月 13日
第36页
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仲裁意见》)的要求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仲裁委员会深
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上海仲裁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上海仲裁
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
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明了
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并重点就仲裁机构改革及仲裁规则
完善等工作提出要求。根据中央要求,2021年中共上海市委办公
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化改革总体方
案》并组建新一届(第七届)上海仲裁委员会。
为助力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增强上海仲裁机构整
体实力、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把上海仲裁委员会打造成为具有国
内引领性和国际知名度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仲裁机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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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决定修订《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经过数月的研
究与起草,并经业内相关专业人士建议,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规则草案》。
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草案》力图反映近年来仲裁理论的前沿发展,吸收国内外
仲裁实践的成熟经验,共有七十四条并包括两份附件,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
一是维护仲裁公正性,进一步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公正是包括仲
裁在内任何争议解决方式的底线,影响着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感。
为此,《规则草案》致力于通过妥善的规则设计,不断提高仲裁的
公正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尊重仲裁保密的前提下,有效
提升仲裁透明度是当前国际仲裁界关注的话题。《规则草案》首次
明确仲裁委员会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
仲裁庭组庭信息,并要求仲裁员、当事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包
括第三方资助、变更或增加代理人等)及时作出有效披露。在披露
范围上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大限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则草案》根据《仲裁意见》要求并结
合国内外仲裁实践经验,授权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对裁决书草案进行
核阅(第五十三条)。强调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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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裁决书形式进行修改,也可以提示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在尊
重行业惯例、商业习惯的同时统一仲裁裁决尺度,提高仲裁的公信
力。
二是促进仲裁高效性,增强仲裁解纷效能。长期以来仲裁以灵活
高效深受国内外商事主体的青睐,但近年来仲裁程序的拖延也愈发
得到业界关注并影响了仲裁解纷效能的发挥。对此,《规则草案》
立足实际并结合国内外仲裁制度的完善经验,明确仲裁审限自仲裁
申请受理之日起算(第五十条),对外提前仲裁案件审限的起算
点,对内落实办案人员管理及考核细则,多维度防范仲裁程序不必
要的拖延;建立多元化纠纷早期介入机制(第四十九条),使争议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也可及时得到包括调解在内的针对性的处理;设
立“快速仲裁程序”(第九章),针对争议金额在 500万人民币以下
的争议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仲裁程序;鼓励通过电子送达(第六十
六条)、线上开庭(第三十九条)等信息化方式高效推动仲裁程
序,提升仲裁效率并降低仲裁成本。
三是发挥数字仲裁优势,推动仲裁科技赋能。近年来包括人工智
能、大数据在内的技术升级深刻影响着仲裁的发展,以数字蝶变催
生城市蝶变是上海现阶段发展的重要方向,智慧仲裁更是上海仲裁
委员会的重要发展理念。因此,《规则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新兴技
术在仲裁中的运用,倡导优先以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第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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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通过提升仲裁信息化减少文件在途时间,提高送达的及时
性。允许仲裁庭以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庭(第三十九条),并可以用
录音录像等代替传统的笔录(第四十一条),确保庭审记录的准确
性。
四是提升仲裁国际化,助力仲裁中心建设。推动上海打造面向全
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是中央交付上海的重要使命,这其中离不开打造
国际化的仲裁机构和制定具有国际性的仲裁规则。对此,《规则草
案》结合国际通行仲裁规则范,对仲裁地、仲裁协议准据法等问题
作出精细化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为国际仲裁
当事人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供指引。同时,《规则草案》充
分考虑了国际仲裁当事人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规则》)仲裁并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作
为案件管理机构或者仲裁员指定机构的情形,对此上海仲裁委员会
也制定了相应的程序指引(第三条)。另外,《规则草案》充分吸
收了国际仲裁中的通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并仲裁(第二十一
条)与追加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第四
章、附件二)、友好仲裁(第五十一条)、裁决不同意见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的与时俱进提供保
障。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6DQEuOW4TWjNaFGSUNEbDA
第40页
3.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今起施行
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
裁收费办法》(穗府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由广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
1. 《办法》对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予以调整完善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
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
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 40%-
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
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
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2. 《办法》明确经司法审查重新仲裁的不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41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
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
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办法》明确,依照这一规定重新进行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
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部分案件处理费;但是,在重新仲裁时,
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
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3.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的案件处理费最低金额为
3000元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 30%预
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 3000元的按 3000元计。
现行《办法》没有对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
额。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
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
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 3000元的最低金额。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OiTPhn1XAgqXhx-kplAJnQ
第42页
实务动态
1.私募基金纠纷仲裁案件中管理人责任的相关争议
导读:近年来,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因其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
多样复杂的案件情况,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管理人的责任
问题,又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投资人在仲裁案件中主张管理人承
担责任,经常会提出管理人在“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存在种种违
反信义义务的行为。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北仲受理的私募基金纠纷案
件,对管理人所涉的常见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
第一,募集阶段的争议集中在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方面。投资人
常会提出,管理人未能充分向其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或是调查问卷
系管理人/销售机构未经其认可单方填写,或是提出管理人有义务对
其收入证明、学历证明等进行实质审查。
在这一问题的审理上,仲裁庭会关注双方提交证据的情况,例如
投资人是否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是否可以提供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录音、录像,投资人的既往投资经
验和受教育程度等,对管理人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进行认定。
第43页
第二,投资阶段管理人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对外投资,经常成为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仲裁庭在考虑此问题时,会审慎考虑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面:(1)基金合同是否约定了具体的投资标的,是否
对投资运用方式、投资比例等进行了描述;(2)基金合同和推介材
料中约定的投资范围或标的是否一致;(3)基金合同是否对变更投
资范围、投资标的的方式进行了约定。
当然,尽管管理人违反约定进行对外投资,常被认定为构成严重
违约,但仲裁庭也依然会结合管理人未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是否存在
合理理由,如仅有部分投资违反约定,则与投资人最终损失是否有因
果关系等进行综合的判断。
第三,投后管理阶段。此阶段中,投资人常会提出管理人未按照
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对此,一般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在基金合同
中进行详细约定。同时,仲裁庭还经常会关注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与投资人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案涉基金是封闭式、半封闭式或
是开放式,以及应披露信息的重要性、应及时披露的时间以及对基金
净值的影响等因素,也往往会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此外,投资人有时也会提出管理人存在擅自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的行为。对此,仲裁庭除考察基金合同的约定之外,还会关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是否召开、管理人单方延长合同期限的合理性等因素。
第44页
第四,退出阶段。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各方实质上最为关注的,
在于如果基金尚未进行清算,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可以确定的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清算确实是确定损失的前提。但是,如果管理人
存在重大过错,出现了基金财产已无价值或因种种原因不能变现,甚
至管理人企业被注销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难以收回,或者即使收回
也需要很长时间,仲裁庭可能会考虑如果认定由投资人等待清算结
果而不予推定损失已发生,是否对投资人不公平,或是否有放任管理
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嫌疑。当然,即使仲裁庭认定基金未经清算管理人
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为
限,而对于基金财产,仍需等待清算完毕方存在返还可能。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XbqGhZl3u9jfVgh6u5u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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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仲裁审理中未向仲裁庭陈述相关情况,构成“隐瞒证据”?
导读:送达与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书,
理由为案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且被申请人在仲裁中伪造证据、隐
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裁决。法院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并未向仲裁庭陈述申请
人向其借款后,有还款或者支付利息之陈述。因此,应认定申请
人伪造并隐瞒了足以影响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裁决的证据。
故法院撤销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 1255号裁决书。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黔03民特 284号
裁判日期:2022.03.25
发布日期:2022.05.26
申请人:张琳丽
被申请人:王明强
案件背景
第46页
申请人张琳丽称,案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且被申请人在仲裁
中伪造证据、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使仲裁委员会作
出错误裁决,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裁决书,具体理由如
下:
一、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遵仲裁字第 1255号裁决
书的仲裁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
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
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又根据裁决书第 4页
中“第九组证据”可以看出,遵义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材料进行了
公告送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只有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
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
用。张琳丽在与王明强《借款抵押合同》中所预留的手机号码
一直保持畅通状态,但从未接听到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的电
话,直至 2021年 9月份张琳丽银行卡被冻结,才了解到王明强
提起仲裁并申请强制执行。张琳丽在遵义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
裁决书时,请求其提供有关送达的证明材料,但遵义仲裁委员
会予以拒绝。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已明显违反了有关送达
的规定,系仲裁程序违法。
第47页
二、王明强在仲裁案件中,伪造证据、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
决的证据,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裁决。第一,裁决书第 3
页“第三组证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1
年 4月 30日(合同写的到期日期是 2020年 4月 30日。系笔
误)...”裁决书第 4页“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借款期限为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1年 4月 30日...”。可知王明强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期限是 2020年 4月 30日
至 2020年 4月 30日,而实际的《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期限是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0年 10月 30日(见证据第 8页),故
张琳丽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王明强
在仲裁中隐瞒了张琳丽还款的事实与证据,已足以影响仲裁委
员会作出公正裁决。王明强提起仲裁前,张琳丽共向王明强偿
还了借款 75000元(见证据第 10页至 16页),还款金额及方
式见下表(……此处有删减……)
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
(三)(四)(五)项之规定申请撤销(2020)遵仲裁字第
1255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王明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