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审判》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4-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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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审判》2022年第2期

卷首语 JUANSHOUYU “荠花榆荚深村里,亦道春风为我来。”2022年的春天如期而至。人们沐浴在暖暖的春风里,感受着天湛蓝、水至清、花更香的愉悦和幸福。人们发自内心的感党恩、颂党情。春为岁首,是希望和梦想的新起点。在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新征程上, 我们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正如习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必须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让历史的春秋之笔为当代中国人留下正能量的记录。”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十四五”期间,坚定不移的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市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各具特色、亮点纷呈:在刚刚过去的2021 年,邯郸市中院与邢台、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中院共同签订了《太行山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今年 3 月29 日,全市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现场推进会在磁县召开,8 个县法院联合签署了《滏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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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审判》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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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卷首语 JUANSHOUYU

“荠花榆荚深村里,亦道春风为我来。”2022

年的春天如期而至。人们沐浴在暖暖的春风里,

感受着天湛蓝、水至清、花更香的愉悦和幸福。

人们发自内心的感党恩、颂党情。

春为岁首,是希望和梦想的新起点。在

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新征程上, 我们在取得成绩

的同时,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是

一项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正如习

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必须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

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

家园,让历史的春秋之笔为当代中国人留下正

能量的记录。”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

使命感,在“十四五”期间,坚定不移的全面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

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

力的法治保障。

全市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各具

特色、亮点纷呈:在刚刚过去的

2021 年,邯郸市中院与邢台、

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中院共同签订了《太行

山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今年 3 月

29 日,全市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现场推进会在磁

县召开,8 个县法院联合签署了《滏阳河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磁县法院注

重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武安法院侧重太行

山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峰峰着重探索滏阳河源

头保护,成安法院则将重心放在服务区域农业

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方面。

在今后的工作中,邯郸法院必将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

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

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把最严

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

实处,让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

对绿水青山的希冀与憧憬,离不开环资审

判干警的汗水与付出。手握法之利剑、奋斗在

审判一线的邯郸法院的干警们,也一定会坚守

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和使命,只争朝夕,不负

韶华,以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守护千年古都的

绿色家园!

本刊编辑部

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

——加强环境司法服务保障,建设邯郸美好家园

第4页

王卫东 王 玲 王 斌

王志敏 王连斌 王晓兵

王跃安 王淑枫 申卫东

代 路 白秀峰 冯志勇

冯 娟 朱保献 闫立新

刘海明 华国英 杜海波

李卫疆 李占祥 李延国

李国英 李贵臣 李保雷

李爱忠 李 涛 杨维华

吴会安 张立志 陈建军

岳建国 郑之滔 郑志燕

胡长春 孟宪民 赵 强

赵志强 赵建平 武志红

胡振华 段卫东 段子勇

姜 霜 贺延增 秦向东

郝树楷 贾在峰 贾丽霞

郭 勇 郭付林 郭红梅

教占兴 黄兴冲 曹金荷

裴秋生 裴镇洪 潘 琪

魏志鹏

王 辉 张继红 史 辉

杨海民 申文清 康运军

郭庆富 邵恩有 任红彬

李利科 工作指南

04 推进区域司法协作 共护滏河生态环境 殷文胜

10 在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经验改革事项

推进会上的讲话 殷文胜

15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化与司法防范研究 殷文胜

审判研究

25 归纳与生成: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探析

——以居住权合同的自由与边界为分析视角 王 玲 唐静静

工作交流

35 邯郸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调研报告 李 涛 樊书卓 杨 红

获奖案例

44 共同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如何定性

——刘某洋等寻衅滋事案 苑长军

目录

卷首语

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 本刊编辑部

编委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编委主任

殷文胜

编委副主任

第5页

总 主 编 殷文胜

指导教师 刘志刚

主  编 张继红

副 主 编 王 玲

编  辑 张晨晨

     邰 阳

      李贝贝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电话:0310-6267282 6267351

准印证号:(冀L)1000026

印刷:河北集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河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印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送对象 政法系统

印刷单位 河北集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印  数 1000 本

印刷日期 202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文苑

46 “想起你——我的同事女法官们       宋霄燕

47 三八妇女节感悟      李文召

颂疫中“情”

48 防疫卡口值班记      王朝星

封面: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场推进会合影

封二:本院要闻

封三:法院担当

紧急行动 吹响抗疫集结号

插页:法院动态

本期专题  推进区域司法协作 共护滏河生态环境

封底:黄河第一湾之耗牛成群 李 密 摄

2022.04 总第 97 期 (双月刊)

第6页

04

推进区域司法协作 共护滏河生态环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殷文胜

(2022 年 3 月 29 日)

同志们:

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

我们在磁县法院召开全市环资

审判推进会,主要任务是,坚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

文明思想,总结经验,分析不足,

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推动提

升全市法院环资审判工作。

首先,我代表市中院党组

对磁县县委、县政府对法院工

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刚才,

磁县、武安、峰峰、成安法院

分别介绍了经验做法,磁县法

院注重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

武安法院侧重太行山和生物多

样性保护,峰峰着重探索滏阳

河源头保护,成安法院则将重

心放在服务区域农业绿色发展

和乡村振兴方面,各具特色、

亮点纷呈,大家要认真学习借

鉴。

下面,我讲三方面内容。

一、认真总结工作经验

和成效

一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

挥。2021 年,全市两级法院共

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1716 件,

审结 1516 件。专门开辟“绿色

通道”,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

件快速审理工作机制。联合公

安局、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开

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重

点打击排污单位、非法“黑窝

点”。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

参与政府涉环保相关文件制定,

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是司法机制改革日益深

化。构建形成了不同层级的太

行山脉司法协作机制。市中院

与邢台、石家庄、保定、张家

口签订备忘录,武安市法院与

河北沙河市法院、山西左权县

法院联合出台意见。构建形成

了不同层级的滏阳河流域司法

协作机制,滏阳河流经的 8 个县

(市、区)、磁县法院与河南

安阳殷都区分别开展跨域司法

协作,峰峰矿区法院与水利局

联合组建“滏河源生态保护法

官工作站”。构建形成了跨部

门多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市

中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自规局

等 8 家单位共同建立联动机制;

磁县、成安、武安市等多家基

层法院也分别与相关部门建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联动

机制;强化与公安、检察、生

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

联络、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在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第7页

05

三是司法职能作用不断拓展。磁县

法院设立 4 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基地和

“王子娟工作室”,曲周县法院设立“水

生态综合治理合议庭”,武安市法院设

立“青崖寨缘毛太行花保护法官工作站”、

“九龙山矿山生态修复公园法官工作站”,

成安县法院成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官工作站”,建立“补植复绿警示教育

基地”。大名县、魏县法院在审理相关

案件时,除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引导、教育并督促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

要求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地貌、承担受污

染土地修复费用。

四是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去

年 3 月,市中院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磁县、成安、

涉县、武安、曲周等基层法院相继组建

专门审判团队,对涉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磁县法院制定《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施

细则》,成立咨询专家委员会,推进裁

判标准统一。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

地认识到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存在

的短板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专门审判组织建设尚未达到全市法

院全覆盖,审判管理体系不够顺畅,审

判体制机制改革仍需继续推进;二是辖

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

审判队伍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三

是部门联动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有些

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的积极性、主动

性不高,不少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执行效果不明显;四是跨区域协作机制

可操作性不强,对开展协作事项的流程

规定还不够具体细致,未形成长期稳定

有序的司法协作模式;五是行政机关、

第8页

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06

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认识不足,

导致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犯罪、非法采矿

类犯罪、城市土地资源类纠纷、涉及土

地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类诉讼等依

然高发。对这些不足和问题,我们要高

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追本溯源、对

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

首先,要明确太行山的地理属性。

在省法院的工作大局中,太行山脉司法

协作机制非常重要,在今年全省法院工

作会议上,黄明耀院长特别强调,重点

做好太行山 - 燕山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

作工作,深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太行

山东缘是我国第二阶梯与第三阶梯的分

水岭,也是黄土高原与华北平原的天然

分界线。其南北纵跨北京、河北、山西、

河南四个省份,北起北京西山,南至山西、

河南交界处的王屋山,基本

范围仅是指四个省份交界

处的主体山脉。山脉整体呈

东北西南走向,绵延约 400

余公里,所以一般也会称之

为八百里太行。太行山可以

说是华北地区的水塔,而发

育出的河流也基本都属于

海河水系;除了源于太岳山

的沁河流入黄河以外,其他

河流均自西向东流入了渤

海,主要河流有卫河、漳河、

滏阳河、滹沱河、大清河等上百条河流。

太行山作为北方地区最具有代表性的一

条山脉,矗立在黄土高原与华北平原之

间,而山脉之间被河水切开的一条条峡

谷,却成为了连接东西两地的交通要道,

像著名的太行八陉(军都陉、蒲阴陉、

飞狐陉、井陉、滏口陉、白陉、太行陉、

轵关陉),自古以来就是穿越这片山区

的必经之路。正是这些流出山脉的河水,

逐渐冲出了山前大片的肥沃平原,不单

形成了华北地区最早的农耕文明,而且

也奠定了后来城市的基本位置(郑州、

新乡、安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

北京)。

其次,要明确当下的工作任务。省

第十次党代会置身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

略大格局,确立了“两翼、两区、三群、

六带”发展布局。《河北省建设京津冀

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科学

谋划了高标准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

第9页

07

区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其中燕山-

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涵盖我市 3 个县(市、

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涵盖我市 15 个县

(市、区)。《河北省林业和草原保护发

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了河北省林业和

草原保护发展的重点任务,其中燕山—太

行山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冀中南

平原生态防护功能区、太行山绿化、太行

山东麓林草区域性系统治理项目、溢泉湖

湿地资源保护等任务涉及邯郸地区,这些

给邯郸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

域中心城市带来了重大机遇。

第三,要强化做好工作的使命担当。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环境资

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服务保

障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强化

责任担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

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

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

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推

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强力推动新时代环境资源审

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思

路和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加强环境司法能

力建设为中心,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

抓手,以打造亮点工程为重点,以改革创

新为动力,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调、

区域合作、管辖集中、各具特色的工作格

局,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

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要牢牢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

作的前进方向。全市法院要毫不动摇坚持

党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法院决

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

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要依法提供公正高效环境司法服务

保障。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紧紧

围绕党委政府大局,主动服务保障全市生

态环境建设工作。要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环

境权益,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目标任务,运用司法手段推动城乡人居环

境持续改善;要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

利用,保障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

序推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要

切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找准发展经济、

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的着力点,推动生产

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各基层法院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时,要立足地域特色,找准环境资源保护

的重点领域,比如成安县是“草莓之乡”,

峰峰矿区地处滏阳河源头,涉县境内有革

命老区、太行山、清障河、茅岭底水库等

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武安市有缘毛太行花、

太行菊、麻黄、紫椴等多种野生植物资源,

磁县集太行山、漳河、溢泉湖、天保寨等

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系统于一体。要针对

第10页

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08

不同的地域环境,开创独具特色的环境

资源司法保护模式,切实增强司法保护

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要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

设。全市法院要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纳

入“一把手”工程,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要探

索建立对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我市陆生

野生动物主要涉及 4 个动物纲、27 个动

物 目、78 个 动 物 科、300 余 种, 其 中,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白鹳、大鸨、金雕等,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大天鹅、小天鹅、

游隼、猎隼等,要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进行对接,尽快形成一批经验成熟、

运转顺畅的机制。要结合各生态环境法

庭的自身建设、案件受理审理、职能履

职情况,根据实践、便民需求,努力构

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理念、

审判规则和审判团队在内的环境资源审

判专门化体系。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环

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

合理划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环境资源

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案件类型,

细化各类案由,确保环境法官聚焦主责

主业。要建立健全管辖法院与非管辖法

院之间的衔接机制,调动非管辖法院协

调配合的积极性,建立涵盖生态功能区

法庭的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平台,形

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大机制。要积极开

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建立责

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

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

第11页

09

偿制度。

四要加快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新格

局。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各区域、

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治理体系,

真正做到标本兼治。要建立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

解决机制,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

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使诉讼和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要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配合,探索“两山”和跨

界河流的协同保护,建立生态安全屏障。要探索

构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平台,共享办案指南、会

议纪要、典型案件等信息,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

标准的统一。就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存在的问题

发送司法建议,要通过司法审判促使企业自我约

束,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形成推进环境

资源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

损害事件发生。

五要努力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

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环境

资源审判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

过硬、业务素质优良、清正廉洁、具有创新精神

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要适应新时代要求,通过

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组织审判业务

和技术知识培训、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单位

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培养一批具有深厚理论素养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审判人员,努力打造专

家型法官队伍。要进一步整合环境资源审判资源,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集成化发展,着力构建以

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提高

执行效率和专业能力,打造适应归口审理模式的

专业化审判团队。要着力推行专家陪审制度,建

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水资源开发利

用、大气污染控制、土地污染修复等技术领域的

专家,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专业技

术支持,着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面临的技术事

实认定难问题。

六要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全市法院

要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常态化宣传机制,加强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新媒体运用,

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尤其是公益诉讼的理论创

新成果和重大典型案件宣传,充分发挥案例的规

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让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

各界知悉、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积极意义。

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持续深入推进人

民群众对环保知识的学习,尤其要做好太行山生

态涵养区、溢泉湖、漳河流域、滏阳河流域、岳

城水库等重点生态环保区域的法律宣传,让每个

人都成为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

同志们,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希望全市

法院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牢

记使命、不负重托,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全

方位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

利召开!

第12页

10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殷文胜

(2022 年 4 月 22 日)

在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经验

改革事项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年 3 月,市委深改委印

发了《邯郸市 2022 年自主改革

事项工作方案》,市中院牵总负

责一项自主改革事项,即推广武

安市“道路交通法庭”经验:针

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特点,创新

道路交通纠纷快处工作机制,以

“专业化、信息化、便民化”为

目标,梳理整合法院、交警、司

法、保险等部门业务,优化办案

流程,形成办公协同一体化、网

上数据一体化、赔付标准统一化、

提供处置纠纷一条龙服务,快速

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为

深入贯彻落实邯郸市委深改委工

作要求,3 月初,市中院已召开

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经

验视频会,并将武安市“道路交

通法庭”建设的成熟经验以及《关

于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

经验的实施方案》下发至各基层

法院,各基层院按照要求对此项

工作已经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此

基础上,为确保按照工作节点要

求保质保量完成改革任务,经市

中院党组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召

开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

经验改革事项推进会,主要任务

是梳理总结武安法院“道路交通

法庭”建设方面的改革经验和成

效,着力推进全市其他基层法院

推广应用工作,力争在全市范围

内实现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提

升全市法院道路交通纠纷审判工

作质效,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

感、安全感、幸福感。

刚才,武安法院详细介绍

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机制内容以及主要经验做法,

可以说是科学、高效、便捷、

用心。武安法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

以来,以线上线下、纠纷处置一

体化联动处理为改革突破点,以

“三三六四”工作机制为抓手,

实现了多部门协同办案、网上数

据一体化处理、道交纠纷赔付计

算标准统一,建立了借力微信群、

保险法务人员微信群、个案微信

群全方位服务群众在线诉讼,采

取了鉴定、调解、诉前保全、立

案服务、重大案件介入等前置工

作举措,开启了快立快调、快送

快排、快审快判、快速赔偿绿色

通道,真正让“道路交通法庭”

成为服务群众的“直通车”、事

故处置的“快速站”、纠纷化解

的“稳定器”,赢得了社会各界

和人民群众的交口赞誉。武安法

院开创的一站式、集成式、便民

式的道交纠纷处理新模式同时也

得到了上级党委、上级法院以及

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

革要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第13页

11

让实践来检验、让基层来评判、让群众来

打分”。武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筑建

了一条便民、高效的司法为民之路,自该

法庭运行以来,道交纠纷处置效率明显提

高,案件成讼率明显下降,尤其是涉道交

纠纷信访案件数量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

显著提升。

下面,我就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武安

市“道路交通法庭”经验,快速、扎实、

高效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在全市

法院顺利深入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

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

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

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

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

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也必须树牢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

民、公正司法,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

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

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道交纠纷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千家万

户的安宁,如何破解交通事故处置手续多、

跑断腿、磨破嘴、费时间、赔付慢等难题,

做到快调快处,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也关系到地方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在全市各基层法院建设“道路交通法庭”,

利用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优势,针对道交

案件特点,充分整合各方资源、破除信息

壁垒、推进流程再造、发挥诉调合力、提

高调解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让道交纠纷

解决实现从“线下跑”向“网上办”、从

“群众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是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是创新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

纠纷公正高效便捷化解的生动实践,也是

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应有之义。

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经验

是市委深改委研究确定的 11 项“复制推

广一批好经验”中的一项自主改革任务,

要求 2022 年 8 月之前完成。全市法院要

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深刻认识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抓好贯彻落实

的紧迫感、责任感,在全面推进道交纠纷

一体化处理工作上始终保持只争朝夕、时

不我待的奋进姿态,坚决克服等靠、轻

慢、应付等不良心态,强化创新、攻坚、

争先精神,确保按时按点、不折不扣地推

动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在全市高质量

推进。此次在全市法院推广武安市“道路

交通法庭”经验,自 3 月中旬开始,分为

学习复制、推广实施、梳理汇总、完善提

升、验收评估五个阶段进行,8 月底完成

全部工作任务。各基层法院要把该项工作

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准确把握此项改革

的任务内容和完成时限,严格遵循各阶段

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主动对标先进、积

极担当作为,紧盯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的

深度运用,全面推动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

工作高效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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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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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组织领导,为全面完

成改革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这次推广工作落实得好不好,领导

重视是关键。市委深改委改革方案下发后,

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党组

会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市中院要充分发挥

牵总协调和组织推进作用,各基层法院要

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层层抓好落实,全

力推动此项改革任务按时圆满完成。一是

抓责任落实。各基层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

一把手要坚决扛起第一责任,建立健全领

导责任制,亲自统筹谋划,定期研究、推

动工作开展,解决难点问题;要压实部门

责任,组建工作专班,专门推进此项工作

具体任务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

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每项工

作有人干、每块任务有人抓、每个环节有

人管。二是抓机制建设。这次会议结束后,

各基层法院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

体思路、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节点任务,

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进

度表。建立健全改革任务日常统筹管理制

度,聚焦关键环节抓好细化实化,确保该

项工作稳步推进。三是抓部门合力。本着

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在市、县两级

政法委的领导下,继续发挥法院的牵头作

用,主动加强与公安交警、司法局、保险

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协同工

作格局,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沟通联系机制,

坚持各职能部门联合发力,实现事故责任

认定、理赔计算等业务的一体化处理,努

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联调联动、平

台共享共治,合力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中

院各院领导分别包联两个基层院推进此项

工作,各基层院要定期向中院院领导汇报

工作进展情况。

三、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加务

实的工作举措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落

各基层法院在借鉴参考武安法院“道

路交通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坚持

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意因地制宜、精

准施策,不断总结创新经验,充分发挥主

观能动性,研究探索有亮点有特色的开方

破题机制,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以及道交纠纷特点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在

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要

密切关注平台运行情况,建立高效的反馈

机制,及时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形成“问

题清单”“建议清单”,逐项销号管理,

切实打通“中梗阻”。要认真总结经验,

对于好的做法,要注意归纳整理,加以推

广应用;对于不足之处,要及时弥补“漏

洞”,不断完善。要充分利用道交纠纷一

体化平台形成的大数据资源,加强社会治

安形势分析研判,健全非诉调解、诉讼风

险评估、类案结果提示、一键理赔等工作

机制,凝聚多元力量,共同发力、协同推

进社会治理创新。要强化岗位技能培训,

梳理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

台的审判人员、调解员等人员在信息录入、

案件流转、手续办理等方面的问题,有针

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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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案件裁判

标准的统一。

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阶

段改革任务高标准完成

市中院应全面落实牵总负责单位的

监督指导作用,按照市委深改委安排部署

以及推广方案的工作进度要求,加大对道

交纠纷一体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

查,抓紧抓实监督、指导、考核工作。要

适时检查各基层法院工作进展情况,及时

了解掌握此项经验在全市法院的落实情

况。各基层法院要健全台账管理,建立工

作台账,推动建立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

作电子台账,详细记录调解员(专职、兼

职)、调解案件(立案前、立案后)、统

一委托鉴定、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等情

况,方便上级法院、市委深改委等督导检

查。要将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专项检查、

绩效考核范围,注重培育典型。在验收评

估阶段,推选部分推广、应用“道路交通

法庭”工作经验成效突出的基层法院,作

为创新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工作的优秀典

型给予通报表扬,为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持

续营造良好氛围,凝聚改革合力。

推广武安市“道路交通法庭”经验

是市委深改委交给全市法院系统的一项重

要改革任务,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这项

任务给全市法院系统道交纠纷一体化工作

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

遇。全市法院务必要齐心协力、攻坚克难,

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推广工作顺利

进行。

另外,借此机会,分别对“两个确立”

主题教育、疫情防控、质效提升作出安排

部署。

一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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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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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意义,扎实开展主题教育。

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是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的必

然要求,是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

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必要途

径,是提升法院队伍政治素质和

政治能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

法院铁军的现实需要。各基层院

要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加强组织

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

实施。要统筹结合,把深入开展

主题教育,与推进“两个坚持”

专题教育常态化落实,与巩固拓

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政法队伍

教育整顿成效,与执法办案、司

法改革、诉源治理、服务保障平

安邯郸建设等结合起来,真正把

主题教育的成效转化为推进法院

工作的动力和实效。

二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严

峻形势,带头扛起防控责任。4

月 1 日,鸡泽县新冠肺炎疫情发

生后,全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

制。自 4 月 8 日启动主城区封控

管理以来,共开展了 10 轮全员

核酸检测,截至 4 月 18 日,主

城区连续 6 轮、7 天社会面清零,

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平稳向好。4

月 20 日起,按照“解封不解防”

的原则,逐步有序解除主城区封

管控措施。目前,我市多县域仍

在封控或管控状态,主城区处于

常态化防控状态。要坚决扛起疫

情防控政治责任,从严从紧、从

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真正

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

众工作优势转化成疫情防控的决

胜态势。各县市区法院要严格落

实当地防范规范。因小区或楼组

封控居家办公的干警要带头服从

社区防控管理。严格按照院机关

消杀规定对重点部位消杀到位。

三要正视存在的短板问题,

迅速提升案件质效。要履职担当,

更加注重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案

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一审案件服

判息诉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等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繁简分

流改革核心指标方面。要以质效

考核体系为指南,抓审判管理、

抓司法改革,从强管理、深改革、

抓队伍、提能力等各个方面出真

招、实招、硬招,以钉钉子的精

神全面提升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

作质效。要积极引导,细化措施,

全力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把

疫情防控和“我为群众办实事”

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紧扣抗疫大

局,畅通线上诉讼渠道,满足群

众多元司法需求,确保疫情防控

和审执工作两不误,体现邯郸司

法的“速度”和“温度”。

同志们,要高质量开展主

题教育,高品质完成改革任务,

统筹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为党

的二十大献礼!

我就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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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殷文胜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化与司法防范研究

内容提要

虚假诉讼以虚构的事实采用诉讼的手段,以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为根本目的,但其根

本法律性质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侵害的法益以及当事人间是否存有通谋,虚假诉讼

可以分为合谋型、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规避法律政策型、单方实施型四种类型。在类型化

分析的基础上,从民法自治原则、惩戒机制缺乏、司法工作者滥用职权、审判考核机制存在

缺陷、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等方面探究导致虚假诉讼多发的根源。虚假诉讼防范是一项系统的

工作,不仅需要法官、法院的努力,还需要公安、检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互相配合。

笔者建议从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构建虚假诉讼发现识别机制、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制约机制、建立多部门司法协作机制等出发,从司法权力的角度进一步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

诉讼。

关键词: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 发现识别 司法防范

引 言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公民合

法权益、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其重要地位日益突出。然而当

前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

机,各种欺诈、不诚信现象充斥

着社会的角角落落,整个社会的

诚信基础有所动摇。这样的环境

也对民事诉讼产生了不良的影

响,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民

事诉讼的权威性受到了动摇,民

事虚假诉讼因此产生。民事虚假

诉讼是诉讼中的不正常现象,当

事人为了自身的非法利益而制造

虚假诉讼,通过骗取法院生效判

决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

的合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

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对

他人造成了损失,阻碍了社会诚

信体系构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1. 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

虚假诉讼是法律实务中一

类行为的合集。修改后的我国《民

事诉讼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方

面,在该法第 13 条增加了诚实

信用原则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

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可

以说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原则性规

定;另一方面,在该法第 112 条、

第 113 条分别具体规定了诉讼当

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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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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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269 页。

②陈桂明、李世春:《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

③朱健:《论虚假诉讼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第38页。

④维护司法公信力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https://www.

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9/id/3513682.shtml 最后访问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⑤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屮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吿》,载《法学适用》,2008 年第6期。

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

后果。按照立法机关的解释,虚

假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

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

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

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

义上的虚假诉讼还包括单方伪造

证据,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等

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规范的正是狭义上的虚假

诉讼,该法第 113 条则被认为是

规范了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

① 2013 年,江苏省高院、省检察

院联合省公安厅及省司法厅印发

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

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将单方虚

构事实的情形列为虚假诉讼予以

打击。2016 年 6 月 20 日印发实

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

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规

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

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

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

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

权益。”2018 年 12 月,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

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

件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到,

虚假民事诉讼主要指的是通过恶

意串通,并借助虚构法律关系与

伪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当事双方

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或者利用

不存在的裁决与公证文书,误导

法院的最终判定或执行,并在此

基础上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这

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明确提出虚

假民事诉讼的概念。

2. 虚假诉讼的内涵界定

虚假诉讼这一概念首次被

提出,是在 2003 年河南省检察

院和郑州市检察院举办的“虚假

( 恶意 ) 民事诉讼”研讨会上。

在会上,专家、学者们就虚假 (

恶意 ) 诉讼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

了探讨。陈桂明教授早在 1988

年即提出 :“诉讼欺诈仅指诉讼

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

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

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

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

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

为。”②朱健认为,所谓虚假诉

讼就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

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

以及伪造证据的形式,提起虚假

的民事诉讼或者利用仲裁裁决、

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等方式,导致

法院误判或执行,从而实现非法

目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③这里所指的捏造事实,不仅包

括积极的实行行为,通过探究虚

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可

知,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也属于

“捏造事实”,例如在他人已履

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故

意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

债务的,也可构成虚假诉讼。④

钟蔚莉等学者指出:由于虚假诉

讼当事人的非法动机,滥用诉讼

权利,虚构法律事实、诉讼主体

及证据让满足诉讼要求的假象,

让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

为。⑤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以及

司法机关出台的规定和意见,在

司法实务范畴内,可以将虚假诉

讼定义如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

诉讼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法规或

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恶意串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虚

构不真实的法律纠纷,误导法院

的最终判定或执行,从而损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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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关

1. 虚假诉讼罪的概念

2015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中增加的第 307 条之一第 1 款规定了虚假

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

讼”,即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

域。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

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明确了规制对象,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

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

有型”捏造事实行为。

综上,可以将虚假诉讼罪定义:是

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

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

2. 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衔接

在《解释》出台之前,法院一般都

会以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罚款、拘留等方

式来处理虚假诉讼案件,而很少会有法院

主动审查认定虚假诉讼案件,一方面是因

为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过高,另一方面是

法官对于认定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态度消

极。⑥《解释》明确,对于实施了虚假诉

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

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

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

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可以看出,《解

释》注意刑事规制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的衔接,将定罪标准确定为立案后人民法

院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判

文书等程序节点,确保对大部分虚假诉讼

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予以处罚,只有达到定罪标准的

才判处刑罚,形成民事处罚和刑事惩罚手

段的层次递进关系,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广。

综上,虚假诉讼罪立足于重点打击

严重危害诉讼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实践中常见多发、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种典型的虚假诉讼

犯罪行为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并设置了兜

底性条款。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

虚假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措施适用于大部

分虽构成虚假诉讼,但未严重危害诉讼程

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虚假诉讼类型化研究

行为人是因利益驱动而采取捏造事

⑥熊跃敏、梁喆旎:《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 以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 年第 3 期,第 162-16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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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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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故虚假诉讼案件

多发领域有: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涉拆迁不动产的继承、析产纠纷,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以物抵债纠纷等案件。⑦针

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虚假诉讼的案件,最

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中对虚假

诉讼案件的类型做出了归纳,主要包括民

间借贷案件、离婚析产案件、企业破产等

虚假诉讼案件。⑧《指导意见》采用的是

要素式的结构表述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更

开放性地规制虚假诉讼行为。

从审判实践中已判决的或发现的虚

假诉讼案件来看,虚假诉讼纠纷大致有以

下几种情形:(1)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

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化;(2)夫妻一方

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

以另案提起虚假诉讼对抗不动产买卖合同

的继续履行;(4)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

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5)规

避房屋、车辆限购、限号政策,通过虚假

诉讼将房屋、车辆过户;或者规避拆迁政

策,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额外利益;(6)

虚构债务,骗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7)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真实情况,使

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8)

伪造证据,骗取钱款。

根据侵害的法益以及当事人间是否

存有通谋,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以下四种

类型:

类型一:合谋型虚假诉讼。上述第

一种至第三种情形的虚假诉讼即属于此种

类型,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在诉

讼主体方面,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

案外人与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一般存在

于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2)

当事人双方通谋,或者与案外人通谋,实

施虚假诉讼;(3)在诉讼目的方面,通

常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4)从案件

的结案方式上来看,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

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容易。

类型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

诉讼。上述第四种情形即属于此类。审判

实践中,虚假诉讼不仅只发生在审理阶段,

立案阶段甚至执行阶段也多有发生。执行

阶段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与

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这种类型的虚假

诉讼与合谋虚假诉讼基本相同,唯一不同

的是其目的是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

类型三:规避法律政策型虚假诉讼。

上述第五种情形即属于此种类型,其主要

呈现以下特点:(1)在诉讼主体方面,

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案外人与一方

当事人关系密切;(2)当事人双方通谋,

或者与案外人通谋,实施虚假诉讼;(3)

在诉讼目的方面,通常是为了规避法律、

政策,如房屋限购政策、机动车摇号政策

和拆迁政策等。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中,

当事人间也存在着恶意通谋,其与类型一

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

⑦熊跃敏、梁喆旎:《虚假诉讼:识别、查证与规制》,载《京师法律评论》,2017 年,第 226 页。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 号)第 4 条: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

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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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

对己有利的判决或调解,使自己获得不当

利益,但不当利益的获得,并不侵害他人

(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只是规避法律、

政策的规定。其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就

是通过规避法律政策,使自己获益。

类型四:单方实施型虚假诉讼。与

上述第一种至第五种情形的虚假诉讼相比

较,上述第六种至第八种情形的虚假诉讼

有以下特点:(1)一方当事人实施虚假

行为,如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假地址、假联

系方式,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甚至虚构

当事人;(2)在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

本人出庭率低,庭审中缺乏实质对抗,且

审理时间短,多以调解方式结案;(3)

在诉讼背景方面,一方当事人往往另有诉

讼纠纷,但刻意隐瞒;(4)由于是当事

人独立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存在恶意

通谋的问题。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则等原则

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民

间借贷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

民法不同于刑法等公法,其贯穿着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合

意,就应当受法律保护,法律并不加以干

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的民事审

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就决定了

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

动。当事人起诉、答辩、承认等行为,法

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干预、应给予尊

重。可见,民事司法的这种特性为虚假诉

讼者提供了滋生土壤,让其有可乘之机利

用法律漏洞作出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行

为人违法成本低,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机制。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虚假诉

讼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在民事

诉讼方面定纷止争的职能,力求最大程度

化解矛盾,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有效对抗

的情况下,很少会选择罚款、拘留或移送

刑事侦查的方式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

罚,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者获取非法利益

的野心,如此一来虚假诉讼入刑形同虚设。

此外,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虚假诉讼行

为往往与“套路贷”“非法拘禁”等新型

涉黑恶刑事犯罪交叉,由于公、检、法缺

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和法律规定,导致刑事

责任追究难。

(三)司法工作者滥用职权,在审

判执行程序中与当事人串通,共同进行虚

假诉讼。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第

307 条之一第 4 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

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

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追求法律公平公

正,自觉维护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但不

可否认,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因个人利

益、人情关系等原因,在审判过程中或与

诉讼当事人串通,利用司法职权共同进行

虚假诉讼的情况不仅存在,而且时有发

生。为实现行为人虚假诉讼的目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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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20

可能盲目作出错误判决,枉法裁判,给案

外第三人权益造成严重,同时严重影响司

法公信力。在执行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

与他人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存在

不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是履行职责的行为,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四)审判考核机制存在缺陷,部

分司法人员职业素养较低。

目前,我国法院多将

调解率、结案数量、错案率、

上诉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

的主要指标。因此,法官

为了提高结案率,降低上

诉上访率和错案率,大

多数案件都希望以调解

的方式结案,甚至祈求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当事人因此往往通

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

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而在诉讼调解中,尊

重当事人合意,实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理

论界和实务界的共

识。在上述调解观

念的指引之下,

可能在一定

程度上

造 成

判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模糊事实认定和法律

适用,缺失对证据合法性和案件事实的甄

别审查,忽略对调解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

判断,这就使虚假诉讼有了乘虚而入的机

会,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率。此外,

当前我国法官办案压力大,尤其是在基层

法院,每位员额法官年平均办案量达几百

件,案多人少的大环境让法官缺乏对虚假

诉讼识别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且部分年轻

民事审判法官因缺乏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决

经验,或因社会阅历的欠缺,责任意识不

强,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欠缺对客观事实

的深挖细掘,致使民事虚假诉讼得到可乘

之机。

(五)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

期,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给人们传统道德

观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利己主义、

金钱至上等思想滋生蔓延,利益主体和价

值观念多元化,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在这

种背景下,部分人为了个人私利,不择手

段,企图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达到其非法

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四、虚假诉讼的司法防范

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防范、识别

和惩戒虚假诉讼行为是当前的虚假诉讼规

制的首要任务。这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不

仅需要法官、法院的努力,还需要公安、

检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互相配合。

笔者建议从构建虚假诉讼的

第23页

21

释明承诺机制、构建虚假诉讼发现识别机

制、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多

部门司法协作机制等出发,从司法权力的

角度进一步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营

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虽然知晓其行为

的可能后果,但多存在对行为性质的严重

性缺乏正确和充分认识,或心存侥幸的情

况,因此,建构完善的虚假诉讼释明和承

诺机制对于防范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十分

必要。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

服务中心显要位置张贴宣传警示材料,通

过明示规范(突出提醒司法强制和刑事制

裁措施)、以案说法等形式向当事人释明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当然,

人民法院也应当充分利用开设的网络平

台、官方微博或通过新闻媒体强化日常宣

传引导。在案件审理阶段,运用全程教育

引导方式,将新民诉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

则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有效指引当事

人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理性真诚对待审判

活动。

另外,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诚信诉

讼承诺书》,实行承诺制度,在承诺书中

明确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

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措

施、刑事和民事责任、接受征信通过处理

等),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和

需要,向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释明后

进行签署,将诚信原则落实到书面,进一

步给当事人增加心理威慑。

(二)构建虚假诉讼的发现识别机

从法院和法官自身来说,法院在案

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对结案

率或者调解率的追求,对案件的原、被告

是亲朋好友、亲戚等特殊关系的,应依据

职权在立案、庭审、证据等方面加强审查。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

诉讼时,应当向庭长汇报,并提请审委会

进行讨论。

1. 立案阶段的识别重点

在立案阶段,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核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重

点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当事

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统一社

会性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3)送达

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4)其他

相关信息。

立案审查时,应通过审判信息系统

关联检索被告、被执行人有无涉诉涉执情

况,发现被告或被执行人有大量未结案件

的,应当警惕虚假诉讼的风险。承办法官

应当增强关联案件检索意识,对有虚假诉

讼嫌疑的案件应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

录,并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

映。

2. 庭审阶段的识别重点

在具体案件庭审阶段,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首先

应当熟知易发生虚假

第24页

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22 22

诉讼的案件类型,遇到民间借贷、离婚诉

讼、以被执行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公司

分立、合并等虚假诉讼易发的案件类型时,

在庭审中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

能;(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

额是否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

当事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存在对案件事

实陈述不清的现象;(4)在可能影响案

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

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的;(5)原、被告庭审现场是否存在默

契配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

益争议,是否出现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

抗的情况;(6)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是否明确表

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7)是否存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调解协议

的达成出现异常顺利和迅速的现象,并请

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8)庭审中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言语异常、神情不自

然,面对法官询问言语支吾的情况;(9)

是否存在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

财产抵付债务的;(10)庭审中是否存在

有其他异常现象。

3. 证据审查方面的识别重点

在证据审查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着手进行识别:(1)着重审查证据

是否可以客观反映案件事实;(2)注重

调查证据收集、形成阶段的手段是否合法、

正确,固定保存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3)

注重审查证据内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

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内在联系,此种联系是原因方面、结果方

面、条件方面、时间方面还是空间方面的

联系,可以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

本身是否合法,有无矛盾;(4)注重审

查各种证据的联系,比较分析,确定证据

的客观性、关联性,多方面多角度综合分

析,从相互联系上考察,就可以判断证据

反映的情况有无矛盾,是否一致、协调。

4. 强化信息化办案,辅助识别虚假

诉讼

从技术方面来说,大数据、云计算

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案件信息的查

询提供了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可能,为虚假

诉讼的识别带来了科技的力量。目前,无

论是基层法院之间还是上下级法院之间,

审判信息都是封闭管理的模式。因此,构

建虚假诉讼发现识别机制的首要举措就是

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在保障审判秘密的情

况下,逐步探索打破各个法院之间审判信

息封闭的管理体制,为法官提供防范和识

别虚假诉讼的开放式系统共享平台,方便

法官了解掌握其他法院已经查处的虚假诉

讼案件情况或相关案件信息,以免因信息

不畅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异地起诉、分散起

诉等方式得逞。同时,还可以考虑构建法

院系统的虚假诉讼数据查询平台,给法官

开通案件信息查询权限,利用大数据查询

当事人的涉诉情况,让法官及时掌握有不

诚信诉讼记录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辅

助法官发现甄别虚假诉讼。

(三)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25页

23

建设和法官职业素养教育

对司法工作人员参与的虚假诉讼,

法院要着重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

司法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核查,严格考核

和约束法务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加强内部

法治教育、纪律教育,思想政治及道德教

育,维护司法权威。另外,民事虚假诉讼

虽然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判,表面上具有

合法迷惑性,除法律体系上的不足外,其

判决结果受当事法官的个人因素影响极

大。某些不合理的民事虚假诉讼接受判决

结果,往往源于当事法官的个人经验不足,

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容易陷入虚假诉讼

当事人的诉请“陷阱”当中。为有效解决

这一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求我们的

法官必须秉着实事求是基本原则,坚守法

律和道德底线,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

增强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水平,严

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制来破解虚假诉

讼案件,避免因法官主观错误造成的民事

虚假诉讼损失。同时,法院应完善审判考

核机制,调解率、结案率作为考核的重要

指标,所占考核比例不应过大,避免法官

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为追求案结事了,而

队虚假诉讼防范和识别采取消极态度。

(四)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信息互通和共享

协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

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联席

会议等形式建立起分析研判、打击惩治虚

假诉讼,构建侦、诉、审三方良性互动的

工作格局,避免出现因沟通不畅等原因导

致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不

力的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

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

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探索

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

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

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

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落实“谁

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增强全

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

此外,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新法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强化了监督手段。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案

件,人民法院不妨考虑通知人民检察院派

员参加诉讼,由检察机关共同参与涉虚假

诉讼案件的事实审查,形成高效的衔接联

动机制。

(五)明确虚假诉讼惩罚机制

构建相应的虚假诉讼惩罚机制,明

确惩罚规则与标准,从而能够采取强制措

施,对非法人员进行惩治,使虚假诉讼行

为得到有效的防范和惩治。所确立的强制

措施实施标准更加明确和细化,可以有效

地根据利害关系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非法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所产生的恶劣

后果进行综合判断,有效地防止法官采取

强制措施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通

过明确虚假诉讼惩罚机制也能够对进行虚

假诉讼的违法人员所违反的法律制度进行

综合判定,对其所违反的相关法律制度的

第26页

工作指南 GONGZUOZHINAN

24

⑨曾于生:《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检察日报》,2020 年第 3 期。

罪名进行区分,使得虚假诉讼的

当事人能够得到更加公平公众的

罪行判定,而使其受到法律的制

裁。同时较为严格的虚假诉讼惩

治措施能够有效提升虚假诉讼罪

的相关刑罚,从而使进行虚假诉

讼的成本提升,降低进行虚假诉

讼的几率。通过完善虚假诉讼的

惩治制度,使非法诉讼人员能够

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使法律的

制裁更加公平公正,同时能够增

强其他公民对于法律的信心以及

依赖性,从而能够有效推进法治

化建设,增强人民的维权意识,

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⑨

五、结语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

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

极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

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

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

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

映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

中的一大“毒瘤”。十八届四中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

的惩治力度。构建防范和打击虚

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

远。

参考文献

1.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

修正版)》,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

2. 陈 桂 明、 李 世 春:《 诉

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法学

研究》,1998 年第 6 期。

3. 曾于生:《民事裁判智

慧监督系统让虚假诉讼无处遁

形》,《 检 察 日 报》,2020 年

第 3 期。

4. 熊 跃 敏、 梁 喆 旎:《 虚

假诉讼:识别、查证与规制》,

载《京师法律评论》,2017 年。

5. 朱健:《论虚假诉讼及

其法律规制》,载《法律适用》

2012 年第6期。

6. 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屮发现的虚

假诉讼的调研报吿》,载《法学

适用》,2008 年第6期。

7. 王中伟:《恶意诉讼治理:

以审判权运行为核心思路》,《人

民司法》,2011 年第 11 期。

8. 周翔:《虚假诉讼定义

辨 析》,《 河 北 法 学》,2011

年第 6 期。

第31页

25

主要 创新观点

一、理论界一般从居住权制度本身出发,对

居住权的目的功能、权利义务、变更消灭等进行

应然性研究,本文则是从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案

件的审判实践角度出发,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缺少

的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研究的角度和探索的

方向;

二、本案探讨的是居住权合同纠纷的裁判规

则,但写作目的又不仅限于此。如何利用居住权

合同自由原则并恪守物权法定原则,通过确定居

住权合同裁判规则的方式,达到充分发挥居住权

社会性和投资性的双重功能,也是本文写作的目

的之一;

三、秉持发挥居住权制度投资性功能的目的,

探寻居住权合同自由的范围。恪守物权法定原则

的底线,界定居住权合同自由的边界。在对居住

权合同自由范围进行探究和对居住权合同边界进

行界定的过程,就是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归

纳和生成的过程。

归纳与生成:

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探析

内容摘要

民法典用六个法律条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首创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制度具有社会性和投

资性的双重功能。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即其权利种类及权能由法律

进行规定,不能任意根据当事人意志创造或确定。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普遍的方式,也

是最能发挥居住权制度投资性功能的设立方式。但居住权合同的自由性及个性化特点导致当事

人在采取以居住权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时,极易突破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进行的限制。

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因此,通过人民法院对居住权合同纠

纷案件审理形成的司法裁判,可以对民事主体订立居住权合同的行为起到指引的作用,从而促

进居住权合同更好地为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服务。

关键词: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 自由 边界 裁判规则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唐静静

——以居住权合同的自由与边界为分析视角

——邯郸法院院史馆建馆侧记

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荣获二等奖

第32页

审判研究 SHENPANYANJIU

26

引 言

创设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

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物权编第

十四章用六个条文(第 366 条—

371 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居住

权制度。但民法典出台后,理论

界不少学者认为民法典对居住权

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法条化的限制了居住权在当今社

会的权利价值①。

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是

设立居住权的主要方式。居住权

合同遵循自由原则,当事人可

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协商合同内

容。因此充分利用居住权合同的

自由原则和个性化约定可以最大

限度发挥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价

值。

一、居住权合同纠纷案

件的实证透视与困境分析

(一)逻辑起点与先天缺

失:法院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无

法可依

就居住权的设立而言,其

基础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居住权合

同关系,也可以是基于遗嘱、遗

赠而产生的遗产分配关系②。民

法典规定了以居住权合同方式或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

同是设立居住权最普遍的方式,

它能够适用的领域不局限于婚姻

家庭,更具灵活性,能满足人们

对住房利用形式的多元化需求

③,且法定居住权场景中当事人

也可以居住权合同形式规定具体

的权利义务内容。借合同自由原

则和居住权合同的个性化约定,

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居住权制度

的投资性功能,使其满足社会经

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采取居住

权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设立居住权

的最普遍的方式,也是促使居住

权制度发挥投资性功能的最主要

的手段。

但民法典对居住权合同规

定存在严重不足。民法典将居

住权合同规定在物权编而非合

同编,且仅在物权编第 367 条第

2 款对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进

行了规定。除此之外民法典各编

对居住权合同再无只言片语。民

法典合同编第 467 条第一款虽规

定,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

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用典型合同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

合同的规定。但居住权合同作为

一种创设物权的合同,在参照适

用合同编通则和其他典型合同、

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时,在缔约

自由、类型强制与内容固定方面

受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制,不能仅

根据一般非典型合同的适用规则

参照适用。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权

合同的规范缺失严重,存在大量

法律漏洞④。由上可知,民事主

体在设立居住权时更倾向采取居

住权合同的形式,但民法典对居

住权合同规定地不足导致人民法

院在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时

没有可以直接依照的法律规定。

(二)现状调研与未来预

测:法院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无

案可从

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

律体系中没有居住权制度,自然

也没有居住权合同的概念。虽然

当事人有居住权方面的相关诉求

或争议,但都星零夹杂在其他纠

纷案件中。笔者以“民事案件”、

“判决书”、“居住权”为关键

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

共检索到案件 46590 件⑤,除去

2021 年的案件后按裁判日期倒

① 刘旭东:《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2020 年 9 月(中)。

②申卫星、杨旭:《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载《比较法研究》2019 年第 6 卷。

③申卫星:《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 5 期。

④汪洋:《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 6 期。

第33页

27

序的方式选择前面的 100 件案件

一一进行分析,涉及居住权问题

的案由比较分散(图 1:居住权

问题涉及的案由)。虽然当事人

主张或辩称中涉及到居住权问

题,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

多从所涉具体案由相关的法律关

系上进行审理,对居住权少有论

述(无一件涉及到居住权合同),

因此能够得出的裁判规则也较为

零散、有限(表 2:民法典出台

前居住权相关问题的裁判规则)。

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后,《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对此进行了

相应的修改,关于居住权案件的

案由有两个,分别是用益物权纠

纷案由下的“居住权纠纷”和合

同纠纷案由下的“居住权合同”

纠纷。对于二者的区别,《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 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 > 的通知》也有

明确的规定⑥。民法典实施后居

住权案件只能以居住权纠纷或居

住权合同纠纷出现,二者在居住

权案件的审理中同等重要、不分

伯仲。可以预测,随着我国经济

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居住

权案件数量会持续增加,相当一

部分居住权案件涉及到居住权合

同纠纷,但法院在审理居住权合

⑤ 2021 年 5 月 6 日检索。

⑥该通知规定,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居住权合

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

案件,应当选择“居住权纠纷”案由。

图 1:居住权问题涉及的案由

表 2:民法典出台前居住权相关问题的裁判规则

第34页

审判研究 SHENPANYANJIU

28

同纠纷案件时,将没有同类案件、

类似案件进行检索、参考和参照。

(三)内部纷杂与外部促

狭:法院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无

理可用

一方面,居住权合同遵循

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

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约定,如对

设立居住的价款、期限、条件、

要求、各种费用的负担、消灭事

由等进行个性化的约定。但居住

权合同又不能以合同约定突破居

住权物权法定原则,因此对居住

权人、居住权设立人、设立居住

权的住宅、居住权设立目的等有

明确的限制。另外,居住权合同

在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其他典

型合同、相类似合同或民法典其

他各编相应规定时,能否适用以

及如何适用,也非简单一言两语

可以概括、厘清。因此,居住权

合同纠纷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

造成法院在审理居住权案件的难

度非同小可。

另一方面,理论界和司法

界目前关注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居

住权的性质、功能、类型、主客

体等居住权制度本身的相关问题

上,而对居住权合同方面的研究

少有涉猎。笔者在中国知网上进

行搜索⑦,在“题名”处以“居

住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

491 条结果,再以“居住权合同”

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只得到 2 条

结果⑧。目前学术界对居住权合

同的研究力度不够,研究成果也

相当匮乏。因此,人民法院在审

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时难度很

大,但学术界却没有提供足够的

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可供支撑。

二、居住权合同纠纷案

件的裁判原则和审理路径

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就是

对居住权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

效、是否履行、有无违约、违约

后如何进行补救或赔偿等问题进

行审理的,居住权合同是审理居

住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和

核心要素。从这个角度来看,居

住权合同能够自由约定的范围,

就是法院在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

中将予以积极肯定的范畴,居住

权合同不能自由约定的内容,就

是法院在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中

将予以消极否认的部分。因此,

居住权合同的自由与边界,就是

确定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

原则和审理路径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以下笔者即以居住权合同的

自由与边界为分析视角,对居住

权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探

析。

(一)裁判的目的:用居

住权合同的自由约定促进居住权

制度投资性价值的最大发挥

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不仅可

以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实

现我国住房政策由“居住有其屋”

向“住有所居”的转变,还可以

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丰

富用益物权的体系,为经济发展

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⑨。但

从民法典对居住权的定义来看,

我国法律侧重强调居住权制度的

第一项功能,阉割了居住权制度

的第二项功能。这一立法选择不

仅引起理论界的众多质疑,也难

以满足实践中经济主体的现实需

要⑩。要缓解居住权法律条文的

⑦ 2021 年 5 月 7 日搜索。

⑧一篇为汪洋的《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一篇为吴丹的《居住权合同公证研析——以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为切入

点》。

⑨申卫星:《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18 年 3 月

第 40 卷第 2 期。

⑩申卫星、杨旭:《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载《比较法研究》2019 年第 6 期,文章认为在我国当前语境下,居住权

类型不仅包括基于家庭关系和住房保障的社会性居住权,还包括兼具社会性的投资性居住权、走向统一居住权市场的投资性居住权

和商业领域的投资性居住权。

第35页

29

僵化与保守,扩大居住权的适用

场景,让居住权制度发挥更大的

价值和作用,就要充分利用合同

自由原则对居住权的定义重新进

行解释(图 3:居住权合同对居

住权定义的解释)。在审理居住

权合同纠纷案件时,就要把握这

一裁判的目的,不能望文生畏,

不合理限制居住权合同自由的范

围,将居住权合同自由约定的个

性化内容作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并对其作出否定性

评价。

(二)裁判的制约:恪守

物权法定原则依法界定居住权合

同的边界

在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中,

多数的用益物权不是通过合同设

定的,只有居住权和地役权的内

容中有“合同约定”的要素11。

但与地役权合同不同,虽然居住

权可以源于“合同约定”,但居

住权合同中的意思自治不是完全

的意思自治。这是因为地役权的

种类多样、灵活,地役权合同内

容上给予当事人最大的意思自

治,而居住权最基础的内容已经

由法律进行了规定,这些内容不

由居住权合同当事人自由决定或

变更,否则就会违反物权法定原

则,架空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甚

至成为规避法律的非法行为。违

反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规定的合同

约定,就是居住权合同的边界(图

4:居住权合同的边界)。因此,

在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时,

若居住权合同的形式或约定的内

容突破了居住权合同边界之一,

将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

效果,而是根据法院裁判结果发

生效力。

(三)裁判的路径:寻找

全面、精准的准据法为居住权合

同裁判规则提供法律支持

居住权合同可以参照适用

合同通则和最相类似的其他典型

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适用”

一般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内,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

自然延伸的事项,实质上是一种

法律明文规定或明文授权式的类

推适用12。法院在审理居住权合

同纠纷案件时,在秉持最大限度

地发挥居住权制度价值的目的,

及恪守物权法定原则底线的基础

上,最关键的就是要全面、精准

地找出与居住权合同有关的其他

准据法(表 5:居住权合同准据

法),并依据准据法的相关规定

及精神构造居住权合同纠纷的裁

判规则。

11肖俊:《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研究——从罗马法到民法典的考察》,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 12 月总第 263 期。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82 页。

图 3:居住权合同对居住权定义的解释

图 4:居住权合同的边界

第36页

审判研究 SHENPANYANJIU

30

三、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归纳与

生成

(一)归纳:居住权合同的自由与边界

如前所述,审理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对

居住权合同的相关情况及约定内容进行评价。因

此要确定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定,就应

对居住权合同的自由和边界进行清晰的归纳和总

结。

1. 居住权合同当事人的自由与边界

⑴居住权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没有生活居

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作为居住权人则无限

制:一是居住权人数量不受限制。居住权合同可

以约定数人同时享有居住权。数人享有居住权,

其中有的居住人死亡但其他居住人未死亡时,以

最后死亡的自然人的生存期限为居住权的存续期

限13。二是居住权人是否另有住宅不受限制。只要

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不论居住权

人是否有住宅,都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居住权。

三是居住权人与居住权设立人之间是否有特定的

人身关系不受限制。有观点认为,居住权人应当

与设立人或所有权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14笔者

不赞成这种观点。限定居住权人必须与居住权设

立人之间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实际上是将居住权

制度限制在婚姻家庭领域,限制了居住权制度功

能的发挥。四是居住权人可能不是居住权合同的

当事人。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立居

住权,此时居住权人并非居住权合同当事人,而

系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与居住权人有密切关

系的家庭成员、护理人员和保姆是居住权人的同

住人,不是居住权合同当事人或居住权人。前述

人员虽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其实际居住的权益

是依附于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人丧失居住权利后,

实际居住人亦无法在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且居住

权人的家属范围是可变化的15,因此居住权人的家

属以及提供医务或家务等服务的人员作为实际居

住人,是居住权的间接受益人,而不得直接将其

认定为居住权人16。

⑵居住权设立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虽不能

成为居住权人,但可成为居住权设立人,这从民

法典对居住权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就能看出。司

法实践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并

不少见,如单位采取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为员工提

供住宿,地方政府为引进人才提供其一定年限内

可供居住的住房,养老营利机构在购买房屋后为

出卖人设立居住权等。居住权设立人的限制更少:

一是居住权设立人数量不受限制。如在共有住宅

13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法学》2001 年第 5 期。

14辜明安、蒋昇样:《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造》,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

第 2 期第 112 页。

15曾大鹏:《居住权的司法困境、功能嬗变与立法重构》,载《法学》2019 年第 12 期。

16曾大鹏:《居住权的司法困境、功能嬗变与立法重构》,载《法学》2019 年第 12 期第 61 页。

表 5:居住权合同准据法

第37页

31

上设立居住权,此时全体共有人为居住权设立人。

二是居住权设立人设立居住权后自己是否还有自

有住处不受限制,即可约定在自己唯一的住宅上

设立居住权。三是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设立人状

况发生变化,如自然人死亡、公司注销、公司变

更名称等均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但与居住权人

不同的是,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居住权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否则相当于居住权合同当事人约定居

住权人对合同外第三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这种合同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自然

无法设立居住权。

2. 居住权合同标的(住宅)的自由与边界

⑴住宅性质。虽实践中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可

改为住宅使用,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

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非住宅

上不得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无需及于

住宅全部,可及于其中一部分17。当事人可以约定

在住宅的某一部分或数部分上设立一个居住权或

数个居住权,该一个或数个居住权可由一个居住

权人或数个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合同约定设立

居住权的住宅在性质上没有限制,包括商品房,

也包括享有所有权的其他性质的房屋,如可约定

在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已购公房等政策性房屋

上设立居住权18,也包括共有房屋。

⑵住宅权属。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设立在他人

住宅之上。“他人住宅”的第一层含义是指非居

住权人自己的住宅,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人

在目前属于自己的住宅、将来属于他人的住宅上

设立居住权。如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前为自己或

第三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

立居住权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现时的生活居住需

要,而是为了满足将来生活居住需要19。“他人住

宅”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居住权设立人所有的住宅,

而非第三人所有的住宅,如租赁、借用、无权占

有的房屋、公租房、廉租房等,系第三人或国家

所有的住宅,因此不能在这些住宅上设立居住权。

“他人住宅”的第三层含义是指被法律认可、依

法进行登记并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包括在农村宅

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但未取得所有权证或宅基地

使用权证的房屋,如小产权房、违法建筑等上不

能设立居住权。这里的享有所有权可以是已经取

得了所有权,也可以是将来取得所有权的住宅。

约定在后者上设立居住权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221 条规定的预告登记规定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

“他人住宅”的第四次含义是住宅的权属是确定的、

无争议的,如住宅权属处于诉讼纠纷中,则不得

在以居住权合同形式在其上设立居住权。

⑶住宅状态。首先,设有担保物权的住宅上

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

的实现不能排除居住权。担保物权设立在先的,

在设立居住权时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看住宅上

设立居住权后其价值是否仍可满足担保物权的的

实现,因设立居住权而不足以担保原债务的,由

居住权设立人提供其他相等价值的担保或由居住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已经出租的房屋上可

以设立居住权,但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权的期

限与租期不能重合。居住权能否对抗租赁权?笔

者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所有权的变动不

17刘淑波、李雨旋:《论居住权制度——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载于《通化师范学员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 年第 1 期第

41 卷总第 298 期第 62 页。

18刘旭东:《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理论研究》2020 年 9 月(中)。

19房绍坤:《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载《现代法学》2020 年第 4 期。

第38页

审判研究 SHENPANYANJIU

32

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作为用益物

权的居住权自然也不能对抗在先的租赁关系。第

三,住宅处于保全、执行状态的,不得以居住权

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出台后债务人可能

会选择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的居住权来对抗强制

执行。20在未来的执行程序中,当执行行为前进的

步伐“路遇”居住权时,可能会因没有具体的裁

判规则,而使这类案件“迷失方向”21。因此从居

住权合同角度来看,住宅已经处于保全、执行状

态的,不能在以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

3. 居住权合同约定内容的自由与边界

⑴合同目的。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生活

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

了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对生活居住含义的

理解要坚守本质特征而有要不拘于泥,将住宅作

为睡眠休息之地是生活居住,将住宅作为个人绘

画、写作、运动、冥想等之地也是生活居住,但

生活居住不包括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实践

中在生活居住的同时,也在住宅内存在一些经营

行为的,也视为符合居住权设立的目的。

⑵居住权期限。理论上,居住权合同当事人

可自由约定所设居住权的期限范围。如双方可约

定居住权人终身享用居住权,居住权人享有居住

权的起止时间,居住权人每年享有居住权的固定

时间或固定天数等。但当事人约定的居住权期限

过长,比如在居住权人死亡后约定的居住权期限

尚未届满的,居住权自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若

居住权系有偿设立的,居住权人的继承人有权要

求居住权设立人退还剩余居住权期限的相应价款。

对于既没有约定也未登记居住权期限的,应当认

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确保能够满

足居住权人长期稳定居住的需要。22

⑶居住权价款。居住权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

订立。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可

以有偿设立居住权,这里的“另有约定”并非必

须在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当事人

以口头形式、行为习惯等方式进行约定。司法实

践中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系有偿设立居住权时,

应将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某种人身关系作为重要

的依据,如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某种人身关系,应

由居住权人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居住权系无偿设立,

反之亦然。

⑷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居住的条件是居住

权设立人对居住权人的义务,居住权设立人应保

障居住权人对住宅能够满足一般生活居住的需求,

因所有权人过错导致房屋灭失或被第三人善意取

得时,所有权人负有赔偿义务23。除此之外双方还

可以对住宅的装修标准、家居家电、生活设备等

进行特殊约定;居住的要求是居住权人对居住权

设立人的义务。居住权人除了合理、善意地占有

使用、妥善维护住宅外,当事人还可以对住宅、

附属设施及家居家电的自然损耗负担、维修费用、

装修费用、水电物业热力费用等进行约定。另外,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居住权人在共同管理权利上享

有对涉及自身利益部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4。但是否

可以约定居住权人同住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对

20史芸:《对民法典居住权在实践中可能遇到问题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20 年 12 月(下)。

21李亚彬:《试论居住权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 7 月 9 日 008 版。

22孙茜:《民法典视野下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 21 期。

23刘淑波、李雨旋:《论居住权制度——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载于《通化师范学员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 年第 1 期第

41 卷总第 298 期第 63 页。

24荣晨凯:《浅析居住权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载于《法制与社会》2020.4(下)第 216 页。

第39页

33

居住权人的同住人的范围进行约定不能影响居住

权人正常的居住需求,否则该约定不产生法律效

力。如约定仅能居住权人一人在住宅内居住,按

照常理理解,居住权人肯定要与其共居亲属共同

居住的生活需求,属于该约定就属于影响了居住

权人的正常居住需求,不能对居住权人产生拘束

力。

⑸居住权行使方式。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

转让、继承,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有学者认为,

此种立法限制了居住权的移转,强调了居住权的

人役权属性,但此种立法选择的利弊得失殊值检

讨25。首先,在能否出租的问题上,“另有约定”

包括当事人以居住权合同形式进行约定,也包括

口头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事后追认、知道或应

当知道出租后默认等其他约定的形式。其次,在

居住权转让的问题上,虽然民法典规定禁止居住

权转让,但禁止转让无法实现居住权的交换价值,

房屋的整体效用也因此受到减损26。因此可借鉴罗

马法学家的做法,用益权虽不能转让,用益权的

行使可以转让,既可以由本人对用益物实现收益,

亦可以通过债权性合同让与给他人收益27。如约定

居住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居住权转让合同,将居

住权的行使而非居住权本身转让给他人。再次,

不能约定居住权转让,是指导致居住权人发生变

更的所有情形,如约定居住权可以买卖、质押、

出资、入股、赠与、互换,这些形式可能导致居

住权人变更,故不得约定居住权可以以前述形式

行使。但约定居住权人可将住宅与他人住宅互换

居住,或将住宅暂时出借他人居住等则不受限制,

原因是这些方式不会导致居住权人变更。

⑹居住权消灭事由。除居住权人死亡导致居

住权消灭外,居住权合同还可以对居住权的消灭

事由进行约定,合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时,当

事人可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手续或请求法院确认

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合同标的灭失是否导致居住

权消灭?笔者认为,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

如果该房屋灭失,居住权将无所依托,也应当消

灭28。虽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住宅灭失后居住权设立

人另行提供住宅供居住权人居住,但这属于新设

居住权,与之前的居住权并非同一个。

(二)生成: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构

造与建议

从以上对居住权合同自由与边界的归纳和总

结,可以从是否成立、若成立是否有约定、若有

约定如何发生效力三个层面对居住权合同纠纷案

件裁判规则进行构造(图 6:居住 权合同裁判规则

构造图):

图 6:居住权合同裁判规则构造图

25聂圣:《民法典》居住权规范之省思—兼议居住权规范的司法解释》,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20 年 11 月第

19 卷第 4 期。

26申卫星、杨旭:《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载《比较法研究》2019 年第 6 期。

27汪洋:《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 6 期。

28申卫星:《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18 年 3 月第

40 卷第 2 期。

第40页

审判研究 SHENPANYANJIU

34

1. 先判断居住权合同是否

成立。居住权合同采取口头形式

订立的,或一方当事人尚未签字

或盖章的,居住权合同未成立,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比如

住宅已经被居住权实际占有、使

用的,居住权合同成立;居住权

合同对住宅未进行明确,视为当

事人未进行有效的要约、承诺,

居住权合同未成立。

2. 居住权合同成立的,

对居住权合同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的内容进行确定。对

于既没有约定也未登记居住

权期限的,应当认定居住权

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确保能够满足居住权人长期

稳定居住的需要29;当事人

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但约

定的具体价款不明时,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 510、511 条

的规定确定,但在具体案件

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人身关系、居住权人的经济

条件等综合进行考虑 ; 对于

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没有进

行约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应

提供可供正常生活居住的住

宅,居住权人应合理、善意

占用、使用住宅。

3. 居住权合同有约定的,

对约定内容进行评价。符合前述

居住权合同自由的范围的约定内

容,按照合同约定发生法律效力。

约定超出了前述居住权合同边界

的,不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按

照司法解释规定和法院裁判结果

发生法律效力(表 7:居住权合

同纠纷裁判规则)。

结 语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

天下寒士俱欢颜”,唐代诗人杜

甫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发出了居

住权之问。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

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的

创设,它适应了我国现阶段人

民群众的居住需要,

也丰富了用益物权的

体系。但也因为这一

“新”,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于居住权

案件特别是居住权合

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经

验及裁判规则还相当

欠缺。本文从居住权

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

践的角度,试图归纳、

总结出居住权合同的

自由与边界,并在此

基础上构造和生成居

住权合同纠纷的裁判

规则,希望能够对司

法实践审判工作有所

裨益。

29孙茜:《民法典视野下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 21 期。

表 7: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第41页

3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

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

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势形,已经

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

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越来

越关注环境资源问题,参与环境

资源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环境

资源纠纷数量逐渐增多。近年来

经过环境司法改革,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很大增长,

2021 年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

类案件 1716 件,占全市受理审

判类案件的 1.59%。环境资源审

判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利

益冲突大、社会影响广、法律关

系复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

法律关系相互包容、相互交织,

对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综合能力

和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为应对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需求,全

市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绿

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

源审判规律的认识,充分发挥审

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环境资源

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全市法

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为加

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

保障。

一、环境资源审判机制

创新

李涛 樊书卓 杨红娟①

邯郸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调研报告

①李 涛,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樊书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杨红娟,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全市法院根据环境资源审判的需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组建了专业化审判

团队,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注重加强法院内部协调

和外部联动机制,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标准,努力提升专业化团队的审判业务水平,加强法

院系统与环境执法部门、检察院和公安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有效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

提升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效果。改革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环境资源审判功能尚未得到充分

发挥,审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外部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大,审判队伍能力素质需进一步

加强。因此,全市法院应进一步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

推动内外联动常态化,探索纠纷解决多元化,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保障。

关键词:环境资源 专业审判 多元治理

摘 要

第42页

工作交流 GONGZUOJIAOLIU

36

(一)组建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团队

2021 年 3 月,市中院组建了环境资源专业审

判团队即第二民事审判团队,团队负责审理涉及

环境资源的所有案件、开展相关调研、拟定相关

联指导性文件及与相关联单位的交流协调工作。

各基层人民法院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陆续开始

组建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团队、环境资源工作室或

者归口同一审判庭集中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

如磁县人民法院、成安县人民法院等各基层法院

也相继组建专门化审判团队,集中管辖辖区内环

境资源类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为全市环境

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提供了高质量的人才资源,

进一步确保了环境资源法律的正确适用,统一了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了环境资源类

案件的审理质效。同时开展走进高校的学习交流

活动,2021 年 6 月组织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走进邯郸学院,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专家学者交流

环境治理经验,学习理论知识,助力环境资源审

判的专业化。

(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改革

市法院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殊性,对环

境资源审判进行业务重塑、资源重组、流程再造,

在全市率先探索环境资源类案件刑事、民事、行

政审判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通过案件的

集中、人员的集中,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

专业化审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提升环境资源

司法保护效果。

二、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较多,分布比较集中

1. 收结案概况分析

2021 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1716 件,占市受理审判类案件的 1.59%。其中受

理一审案件 1394 件,二审案件 269 件,其他类案

件 53 件。2021 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

案件 1516 件,其中审结一审案件 1227 件,审结

二审案件 236 件,其他类案件 53 件。

2. 案件类型及构成分析

2021 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

事案件 219 件,审结 196 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

民事案件 1363 件,审结 1191 件;受理各类环境

资源行政案件 67 件,审结 65 件;受理检察机关

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4 件,审

结 2 件;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0 件,审结 9 件。

第43页

37

刑事案件中,涉环境污染类案件 166 件,涉

非法狩猎类案件 3 件,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

16 件,涉非法采矿类案件 22 件,涉盗伐、滥伐林

木类案件 3 件,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类

案件 9 件。

民事案件中,涉农村土地资源类案件 879 件,

涉相邻环境纠纷案件 72 件,涉水、电、气、热等

资源类案件 349 件,涉城市土地资源类案件 29 件,

涉种植、养殖类资源案件 32 件,涉矿藏类案件 2 件。

行政案件中,涉及房屋土地征收、违章建筑

拆除案件 55 件,涉及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 10 件,

其他案件 2 件。

2021 年受理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涉

环境污染类案件占据绝对比重 ; 民事案件中 , 涉农

村土地资源类案件较为集中 , 占据受理环境资源民

事案件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 , 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

集中领域;行政案件中,涉及重点区域房屋土地

征收、违法建筑拆除案件仍居主导。

3. 案件分布情况分析

2021 年我市各县(市)、区法院共受理涉环

境资源类案件 1387 件,共审结 1223 件。从各县

(市)、区法院收结案情况来看 , 存在数量不够均

衡等现象(具体情况见下图),各县(市)、区

法院所受理案件的类型构成也区别较大。例如,

以大名县法院为代表的县域法院所受理的环境资

源类案件中农村土地资源类案件占据了绝对比重,

而以邯山区法院为代表的市区法院所受理的环境

资源类案件的类型则较为全面、各类型案件的数

量也较为均衡。

(二)类型呈多样性,个别类案突出

1. 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犯罪居高

在 2021 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第44页

工作交流 GONGZUOJIAOLIU

38

中,非法收购废旧电瓶类犯罪案件达 50

余件,约占涉环境资源犯罪的三分之一。

该类犯罪涉案人员以社会基层无业人员为

主,法制观念淡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忽略收购、拆解、买卖电瓶需要办理相关

环保资质,不认为处置电瓶系违法犯罪行

为,专注谋取经济利益是该类犯罪居高不

下的主要因素。另外,缺乏具体处置废旧

电瓶渠道也是造成该类犯罪高发的重要原

因,从现有情况看,具有资质的处置废旧

电瓶站点较少,且宣传力度不够,多数人

对废旧电瓶的处置途径不清楚,仅以普通

废旧物品处置,也给该类犯罪提供可乘之

机。

2. 非法采矿类犯罪集中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对矿

产资源的开采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高额经济利益

的驱使下,非法采砂类犯罪增多,尤以洺

河河道、漳河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为甚,

造成河流水域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犯罪

人员为逃避监管,通常在深夜从事犯罪活

动,并且由于该类犯罪涉及人员多、范围

广,相互之间通常形成多个犯罪链条,造

成诉讼中取证、鉴定等环节的困难,给打

击犯罪带来诸多困难。加强对河道等水域

的巡查、监管和宣传,对预防该类犯罪、

保护河道生态尤显重要。

3. 城市土地资源类纠纷骤增

在我市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民事

案件中,城市土地资源类纠纷增多,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案件达 20 件,同

比增长 95.6%。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城市建设用地日益

稀缺,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呈现高发

态势,主要原因归结于民事行为主体对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视程度提升,同时,由

于合同签订时操作不规范,合同条款约定

不够明确具体 , 导致了大量的当事人为争

取土地利益而对合同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

读 , 进而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

形成大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4. 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

除类诉讼频现

近年来,涉及溢泉湖、滏阳河等重

点区域因环境修复、改造等原因,涉上述

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等行

政诉讼案件大量出现。上述案件多发反映

出 , 一方面党委、政府积极贯彻生态优先

理念 , 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另一

方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

应对能力不足、行政执法不规范、程序公

正意识不强等问题。

三、环境资源审判的主要工作

与成效

(一)立足审判,重视多元治理

1. 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类犯罪,助力污

染防治攻坚战

2021 年,全市法院以现代环境司法理

念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及省委“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

治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开辟“绿色通道”,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

第45页

39

件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建立信息联络、重

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严格适用缓免刑,

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坚持坚决慎重、宽严

相济、公正裁判,依法审理了污染环境犯

罪案件 166 件。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

土“三大保卫战”,市中院联合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联

合开展“利剑斩污(2020-2021)”专项

行动,聚焦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

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排放

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排放有毒气体等 16 种

重点违法犯罪行为,聚焦钢铁水泥产业集

中区域、金属表面处理集中区域、涉酸化

油废矿油产业集中区域、皮革产业集中区

域等污染风险重点区域以及 10 类非法“黑

窝点”、不法企业,4 类重点车辆和人员

进行重点打击。全力服务邯郸市“退后十”

任务,全力服务筑牢邯郸市生态保障。

2. 依法审理涉土地、林木、矿藏类

案件,保障生态环境国家利益

全市法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

山的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出发点

和落脚点,大力开展部门间协作联动,会

同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共同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

督办机制、案件移交监督机制,加大对农

用地的审理力度,坚持对耕地实行最严格

的保护,加大监禁刑的适用力度,有效遏

制了该类犯罪的高发态势。2021 年,全

市法院依法审结各类涉土地、林木、矿藏

等资源类刑事案件 41 件,有力打击了违

法犯罪行为 , 为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提供了司法动力。

3. 贯彻生态修复优先、损害赔偿原则,

维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

全市法院坚持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

为价值目标,将生态修复作为情节考量,

实现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大名县人

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某污染环境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除认定徐某某

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外,还判决被告

人徐某某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向社会

公众道歉;对受到污染的土地修复至恢复

原状并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关

费用。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某非法占

用农用地一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所

承包的 15.54 亩耕地用于建设游泳馆、特

训营、练车场、房屋等,造成耕地严重破

坏 , 魏县法院除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之外

, 更是引导、教育和督促王某某履行环境

保护的法律义务,最终将破坏的耕地地貌

恢复。

4. 多元化解决纠纷,维护人民群众

的环境权益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

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实现

了对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快

慢分道。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优化资源力

量,集约事项办理,采取人民调解、诉前

调解化解一批,通过速裁快审分流一批,

确保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司法效率得以

逐步提升。

(二)加强司法协作,服务京津冀

协同发展

立足燕山 - 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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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GONGZUOJIAOLIU

40

定位,积极参与太行山河北段生态环境司

法保护协作,与兄弟法院共同推进建立跨

省市太行山司法保护协作机制。2021 年 2

月 20 日,邯郸中院与邢台、石家庄、保定、

张家口等中院共同签订《太行山生态环境

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在开展太行山生

态环境司法保护研究,构建、完善太行山

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事务委

托协助制度,探索跨地域案件处理制度,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共享区域内技术

资源,建立宣传教育联动平台等方面达成

共识,共护壮美太行。

立足低平原生态修复区主体生态功

能定位,逐步开展漳河流域区域性司法协

作。磁县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院签订《关于建立漳河流域环境资源类

案件审执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就漳河

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执司法协助、资

源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执法司法联

动建立协作机制,助力漳河流域的生态环

境资源保护和绿色发展,开启我市生态环

境资源案件跨省交流协作的新模式。

立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探索山

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设立天

宝寨、煤化工园区、溢泉湖、漳河生态园

区等多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基地,集普法、

惩治、警示、修复、保护等功能于一体,

筑牢“两山”生态安全司法屏障,构建滏

阳河生态司法廊道,推进岳城水库生态节

点司法保护,描绘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支

撑区的邯郸画卷。

(三)拓展延伸环境司法职能

1. 总结审判经验,深化司法调研

2021 年,我市法院先后组织完成了

《邯郸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建设及全市

环境纠纷审判工作开展调研报告》、《邯

郸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浅析环境犯罪中的行刑衔接问题》、《浅

析环境污染犯罪的帮助犯问题》等调研文

章。其中《浅析环境犯罪中的行刑衔接问

题》、《浅析环境污染犯罪的帮助犯问题》

两篇论文在首届太行山河北段生态环境保

护司法协作研讨会上,被评为优秀论文收

集成册。

2. 延伸工作触角,打造诉外服务平

2021 年,邯郸法院充分发挥保护生

态环境的能动作用,打通环境资源司法保

护的最后一公里。磁县人民法院成立王子

娟工作室,集生态法治教育、生态理念宣

传、生态文化推广、生态司法协作、生态

保护共建、生态理念交流为一体,多层次、

全方位、立体化的参与环境保护多元化治

理。

3. 参与环保建制,共筑四梁八柱

全市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承担

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重大案件、重点区域

案件司法执法联动;生态环境、能源资源

领域执法监督,为环保建章立制积极建言

献策。2021 年,市法院先后参与《邯郸

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

行动实施方案》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第47页

41

的实施意见》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文件的

制定,为政府提高执政能力提供司法保障。

4. 开展司法宣传,提升环保意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进一步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全市

法院以 “6.5 环境日”为契机,开展生态

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周活动。推动环保宣传

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到广场,通过

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涉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页、搭建法律咨询台等方式,向群众介绍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普及环境保护知

识,并提供涉环保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引

导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进一步提

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司法意识。同时,

全市法院还注重以案释法、公开审判、现

场宣判的形式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切实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经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普及了环境保护

法律知识,弘扬了环境治理成效,发挥了

法院的审判指引作用。

四、环境资源中存在的问题及

困难

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别是

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

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与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需

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源审判功能尚未得到

充分发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越来越

关注环境资源问题,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

意识不断增强,环境资源纠纷数量逐步增

加,但审判工作有时过于依赖鉴定手段,

制约了对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及时追究、全面追究。由于诉讼能力、证

据等因素的影响,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获

得的赔偿较少,环境资源领域信“访”不

信法的现象比较明显。近年来通过环境司

法改革,以诉讼形式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很

大增长,但相比来看公众还是倾向以信访

的形式寻求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对解决环

境资源矛盾纠纷的贡献度还需要不断提

升。

(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需要进一

步完善。

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设不到位、保障

不足,大多数法庭还是通过挂靠基层人民

法庭或者挂靠其他业务审判庭的方式来办

案,有些环境资源法庭连正式机构都还没

有组建,影响了审判队伍建设。环境资源

法庭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还承担

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环境资源法官

的很多精力和时间需要投入到非环境资源

类案件办理中,不利于法官环境资源审判

专业能力的提升。

(三)环境资源审判外部联动有待

进一步加强。

有些地方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对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认

识还不到位,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乃至

第48页

工作交流 GONGZUOJIAOLIU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有抵触情绪,

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审理、执

行有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阻

碍。一些环境资源法庭在受理、

审理涉及重点企业的案件时存在

顾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检

察机关等对证据、执法标准的把

握有时会有所不同,统一行政执

法和司法标准,面临着很大的挑

战。公益诉讼工作仍处在探索阶

段,法、检两院在环境资源等公

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程序上还存在

一些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

(五)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十分复

杂,相关矛盾纠纷形式多样,环

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强、利益冲突

大、社会影响广,需要一支业务

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目前我市

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还

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有

待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实

行三审合一,需要审判人员熟悉

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现阶段

的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存在环境资

源审判系统化专门化思维、知识

结构和储备不足、审判经验积累

不够的问题,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人处于探索阶段,还未能有效建

立。

五、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展望与司法建议

(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

大局,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保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第二个

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

年,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围

绕党和国家大局,树立以人民为

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

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服务

大局,积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治

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

态环境司法保护;着力保障人民

群众环境权益,紧紧围绕深入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

聚焦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

圾围城、农村环境治理等突出环

境问题,运用司法手段推动城乡

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扎实推进资

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保障自然资

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切

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生态

优先、绿色发展,在环境资源审

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

生和保护环境的平和点,推动生

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二)推动协同联动常态

化,助推环境资源治理工作形成

合力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才能

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一要加强全

市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单位和部门

之间的协调联动,在信息数据共

享、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修

复等方面实现无缝对接,建立健

42

第49页

全案件办理衔接机制,加强工作

沟通与协调,提高环境资源保护

的效率。二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

协调配合,探索“两山”生态涵

养区,卫运河、漳河等跨界河流

的协同保护。全面落实建设京津

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定位要求,

建立生态安全屏障。三是探索构

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互动平台,

相互发出风险预警、提出意见建

议,共享办案指南、会议纪要、

典型案件等信息,明确裁判尺

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的

统一,共同提高环境资源保护工

作水平。

(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环保意识

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常

态化宣传机制,扎实开展环境资

源保护方面的普法工作,普及环

境资源法规知识。通过网络、电

视、电台、报纸等多种途径,加

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

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公开发布典

型案例、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

等多种形式,深化公众环境保护

意识,倡导全民参与生态治理。

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设

置基层环境保护宣传员制度,持

续深入推进环保知识的学习,做

好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溢泉湖、

漳河流域、滏阳河流域、岳城水

库等重点生态环保区域的法律宣

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

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

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要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

力和廉政能力建设,树牢现代环

境司法理念,努力打造一支高

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通过

开展调研、制定指导性文件、组

织审判业务培训、加强与环境资

源保护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

式,培养一批具有深厚理论素养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审判人

员。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集成

化发展,打造适应归口审理模式

需要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强与

各高校的交流,实现理论研究与

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为环境资

源审判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促

进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五)强化源头治理,推

动纠纷解决多元化

综合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

方式,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和行政

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充分

运用多方力量,推动环境资源矛

盾纠纷实现多元化解,便捷快速

的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

工作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各类

社会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宣传、

引导、沟通、协调作用,实现矛

盾纠纷的高效化解,不断完善现

代化环境治理体系。

43

第50页

44

——刘某洋等寻衅滋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

法院 (2019) 冀 0435 刑初 80 号刑

事判决书

2.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15 年 2 月 7 日 23 时 30

分许 , 被告人刘某洋、李某东、

李某新及刘某等酒后在位于曲周

县人民路的金碧辉煌 KTV 唱歌

时 , 刘某洋无故殴打 KTV 的经

理史某龙 , 引发三被告人等与史

某龙及 KTV 内的服务生、保安

发生争执、厮打。其间 ,KTV 保

安胡某洲头部被打伤。同年 7 月

6 日 , 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损伤

检验鉴定 , 胡某洲头皮创损伤程

度属于二级轻伤。案发后 , 刘某

洋、李某新赔偿了胡某洲相应的

经济损失 , 胡某洲对刘某洋、李

某新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东因犯开设赌

场罪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被刑事

拘留 , 同年 9 月 7 日被逮捕 ,9 月

19 日 被 取 保 候 审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

金人民币 15000 元。该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 , 罚金己缴纳。

被告人李某东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警大

队龙王庙刑警中队抓获。被告人

刘某洋于同年 3 月 5 日被邯郸市

公安局邯山区分局罗城头派出所

抓获。被告人李某新于 4 月 9 日

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

措施时 , 主动向曲周县公安局投

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

了其上述行为。

【案件焦点】

致人轻伤是寻衅滋事罪还

是其他相关犯罪 , 共同犯罪中刘

某洋是主犯还是从犯。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洋、

李某东、李某新酒后无事生非 ,

逞强耍横 , 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

恶劣 , 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

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

立。刘某洋无事生非 , 殴打他人

引发该案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 , 系主犯 , 应当按照其参与

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东、李某

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系

从犯 , 依法应对其均予以从轻处

罚。李某新相较于李某东作用较

小 , 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刘某洋、

李某东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 , 系坦白 , 且刘某洋案发

后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依法可对

其均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新在尚

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时 , 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属自

首 , 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相应

的经济损失 ,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洋

的辩护人所提刘某洋具有坦白、

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 , 可

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 , 予以

采纳。刘某洋酒后逞强耍横 , 无

共同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如何定性

曲周县人民法院 苑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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