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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笃学 求是致用
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重考。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 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理论课不得免修。若因健康
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按不能进行的体育运动项目申请免修。由个人填写免修申请
表,经所在院系和学校预防保健科审核认定,体育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因学籍异动的原因,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选定的选修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缺考”,
按不合格处理,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生必须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12 学分,
对于专升本学生 , 要求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2 门以上(含 2 门)。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而自行听课者,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 经学校同意跨校选课学习的课程,提交相应材料,可予以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
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
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
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
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提
供成绩档案,由录取学校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
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所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按照教学计划(含理论、实验、见习),每 18 个学时计 1 个学分。
(二)毕业实习每周计 1 个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 8 个学分。
(三)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为必修课程学分 + 选修课程学分 + 实习学分 + 毕业论文(设计)
学分 + 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
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 分折算为 5.0 绩点,99 分折算为 4.9 绩点,98 分折
算为 4.8 绩点……,依此类推,低于 60 分折算为 0 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 4.5 绩点,
良好折算为 3.5 绩点,中等折算为 2.5 绩点,合格折算为 1.5 绩点,不合格折算为 0 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 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 ÷ 该学期(学年)所
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 ÷ 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重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绩点记为 1;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