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 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2-5-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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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居乐佳物业服务 庐山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 2 页 共 16 页期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损坏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组织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使受损的房屋共用部位基本恢复原状及外观,保持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养护要求,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组织对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保持共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3、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本小区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对有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保持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和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对花草树木进行施肥、浇水、防病防虫、除草、培土,修枝整理、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对受损的园艺小品进行修复。5、公共环境卫生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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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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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明旭·玉帘苑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九江居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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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乐佳物业服务 庐山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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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业主):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九江居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李泽云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光花园小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已购买的由 庐山市明旭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庐山明旭·玉帘苑小区(以下

简称“本小区”)中 栋 单元 室(以下简称“该物业”)

交付后由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房产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聘乙方对本

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授权乙方代为查验本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条 乙方按下列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

管理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时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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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损

坏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组织

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使受损的房屋共用部位基本恢复原状及外观,保持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养护要求,定期对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依照相关规

定及标准,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组织对受损部位进行维

修,保持共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本小区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使用

和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对有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维护,保持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对花草树木进行施肥、浇水、

防病防虫、除草、培土,修枝整理、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

对受损的园艺小品进行修复。

5、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及服务标准,对本小区内的公共道路、

公共楼梯等公共场所进行保洁服务,保持本小区公共区域公共环境的整洁。

6、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巡检、维护本小区公共区

域交通标识、指引、警示等标志:配合公安部门维持本小区公共区域的交

通及车辆停放秩序。

7、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防范管理。

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小区

的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对公共区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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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理的巡查管理方案,并按照该方案开展巡查服务。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

规定,告知业主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

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活动:

9、对本小区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档案资料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标准:对本小区相关的工程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收集齐全、

分类清楚,并建立相应档案,完善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条 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

施设备提供特约服务的(如室内清洁、维修、紧急呼叫等服务),甲、乙

双方遵从以下原则:

1、乙方可视自身能力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

服务。若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而造成甲方或该物业

使用人的不便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服务费用以实际工作量、工

作的难易程度和耗材等决定,乙方应尽可能在提供服务前告知甲方或该物业

使用人预计发生的服务费用,具体的服务收费以乙方最终出具的账单为准。

第四条 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1、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标准计收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

(1)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标准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建

筑面积是指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每月每

平方米 1.3 元计收。

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按上述计算方式、标准,甲方应按 元/年向乙方交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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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费。

上述约定面积如与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有差异,以房管部门的最

终测绘面积为准。

本协议期限内,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物业性

质的收费标准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如有)。

(2)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其所有的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实

际收费名称以当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

①以“个”为计价单位,其中:

汽车车位 30 元/月·个;

2、甲方及本小区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

以下开支:

(1)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费用;

(3)本小区公共绿化养护费用;

(4)本小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本小区公共安全防范及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管理费分摊;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法定税费;

(9)经乙方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他费用。

除以上支出项目外,国家、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直接向甲方及本小区的

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其他费用,均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支出。甲方

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3、本小区的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

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及

因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和公共水

电损耗费用,属代收代交费用,均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支出,由乙方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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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费用和以下约定方式及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1)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及按质监部门规

定对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

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实际用水量分摊。

如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移交由供水部门负责,

则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的计收方式及标准由供水

部门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2)电梯、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水、电

费用及按质监部门规定对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

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

筑面积分摊。

(3)除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外,公共照明、

公共用水及因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

用和公共水电损耗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本小区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

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实际用水量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计费水表计量

的水量为准;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

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水

电费的分摊有规定的,本小区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按相关规定执行。

4、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垃圾处理、污水处

理、防雷设施检测等费用由相关公司、部门按规定标准向甲方或该物业使

用人收取。如有需要,有关部门可委托乙方代收代交上述费用,并签订有

偿服务合同,由乙方向委托单位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

应当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并承担不按时交费的责任。

5、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

备提供特约服务,在遵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基础上,服务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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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乙方与委托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收物业服务费,按本协议约定

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服务。

在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年度同比增长低于 1%的情况下,本小区的

物业管理运营由乙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自负盈亏。

如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年度同比增长大于或等于 1%,乙方

可按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年度增长幅度调整物业服务费的计收标

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年度同比增长小于

1%,但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累计年度增长率大于或等于 2%的,乙方可

按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累计年度增长幅度调整物业服务费的计收

标准。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计收由乙方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甲方实际

收楼之日(二者以时间在前者为准)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

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

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按月交纳,甲方应于公历每

月 5 日(节假日或系统原因顺延)前向乙方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及上一月

度实际产生的各项分摊费用。

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执行,且甲方需到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1、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房

产公司,房产公司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有偿方式处分,且应当首先满足

业主的需要。本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业主共有的绿地的车位归全

体业主共有,甲方同意交由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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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小区采取“停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的管理模式,甲方

应遵守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乙方所制定的停车管理制度,服从乙方

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1)车位所有权人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

(2)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使用本小区的车位,应向车位所有权人、经

授权的车位经营者(乙方)交纳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实际收费名称以当

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

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乙方)可选择逐次计费、短期

有偿使用、长期有偿使用的方式将车位交给第三人有偿使用。如短期或长

期有偿使用车位的,车位使用人须与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

(乙方)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如逐次计费的,若当地政府规定须按照其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则经投权的车位经营者(乙方)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若当

地规定无须政府部门价格审批,由车位使用人与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乙

方)自行约定的,则按照以下标准计费:按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如第)

市场调节价收费。

3、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

保管费用,乙方对车辆的损坏或丢失等事故不承担保管责任。如对车辆停

放有保管要求的,车位所有权人、车位使用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

交纳保管费用。

第八条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对本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空间、道

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

施、设备,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

他权利人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乙方按经营收

入总额的 30%提取增值管理服务费(含公共资源经营成本)后,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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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增设,或用于经业主依法同意的其他

用途。

第九条 乙方可无偿使用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但不得转让或改

变其用途。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管理、使用、续筹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 为维持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需

要时对整个小区实行分区域管理。车辆(不含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可通过

智能停车系统自动识别、手机 APP 授权、经相关业主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电话云对讲机、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登记放行的方式进

入相关小区;行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可凭乙方发放的本小区出入证、手

机 APP 授权、人脸识别(如有)、经相关业主同意、登记放行的方式进入

相关小区。

甲方在办理收楼手续后,根据需要为自己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手机 APP

授权、办理本小区出入证,手机 APP 授权的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告知,

办理出入证的相关约定如下:

1、遵守乙方为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权益而

制定的出入管理制度及出入证使用须知。

2、办证手续为:

(1)新办小区出入证:办理收楼手续后,由业主本人或受托人凭业主

书面委托书及办证资料(包括:一张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

免冠近照;租户及装修工人还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带备出租屋登记

文件成居住证)前往乙方物物业服务中心,如实填写出入证办理登记表并按

约定标准交纳办证费用办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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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朴办遗失或损坏的小区出入证:特卡人须持身份证明文件,带备两

张一寸彩色免冠近照,到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如实填写出入证办理登记表并

按约定标准交纳办证费用办理补发证。

(3)延长小区出入证的有效期:由业主本人或受托人凭业主书面委托书,

持雷延期的出入证前往乙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3、办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甲方成该物业使用人对该物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含精装房

二次装修),依法须向乙方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与乙方签订本小区《物业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具体

收费在甲、乙双方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该物业

装饰装修完毕,如甲方损坏、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甲方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关于装修管理的各项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须知、装修工人及材料进入苑区管理制度、

廉洁施工等制度。

装饰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由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自行清理,如需乙

方协助清理的,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服务,具体收费

标准由乙方与委托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甲方须交清该物业产权发

生变更前尚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有偿服务

费及其他费用,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则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退还,随

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接受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

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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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本

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另行约定的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4、遵守本协议、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乙方为维护本小区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保障公共财物安全等方面而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有义

务告知该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督促其遵守有关本协议及本小区《临时管理

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约定。

5、由于乙方只对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提供有限的协助管理服

务,因此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须注意人身财产及防火、防盗安全,对其未成

年人、年老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负责监护或照看,

支持并协助乙方对本小区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与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共同使

用本小区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同时应保管好自身财物,注意保护自己及该

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慎防危险的发生;对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人身及

财产损害,乙方不需承担责任。

7、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

同时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不得占用、

损坏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

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

且经乙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8、对该物业的自用及共用部位,甲方和该物业使用人有义务进行定期

检查,及时保养维修,消除危及有利害关系业户的安全隐患;若造成公共

利益或他人利益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该物业给排水管网、排气、采光、通风、维修、通行、卫生、环

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10、甲方应依法对该物业进行房屋的装饰装修,并向乙方办理申报登

记手续,签订本小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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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本小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房屋装饰装

修活动。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其他物业使用人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坏共用

设施设备的,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别提示:甲方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有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单元防火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

变具有避难功能的房间,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公区/室内消防末端设备(如

烟感、温感、消防喷淋等)等。否则,甲方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等责任。

11、甲方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改动或破坏房间内的消防设施,破坏避难间的原有功能;

(3)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4)超过设计使用负荷使用房屋建筑;

(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6)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

安全疏散的行为;

(7)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8)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

电梯、等设施设备;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2、转让该物业时,甲方须通知乙方,并陪同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小

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交回曾办理的本小区出入

证,结清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有偿服务费及其他费

用,并办理好其他相关手续,否则甲方需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

带责任。

13、若存在第三方(含房产公司)代甲方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情形

时,甲方充分理解并同意:该商品房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缴交的义务主体为

其本人,第三方的代付行为并不能免除甲方按本协议及其他协议(如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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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项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义务。如第三

方未按约定金额及时间代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后,可另行向第三方主张相关权益。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为维护本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及保

障公共财物的安全,乙方应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并告知甲方。

2、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小区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小区

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在不侵害甲方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乙方可自主开

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4、对损坏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可责成当事人对损坏的共

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恢复原状或赔偿。

5、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对欠费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可拒绝或停止提供有偿服务,直至其履

行交费义务为止。

7、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

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和其他费用。

8、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及该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9、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使用法律手

段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小区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10、因维修物业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

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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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健全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2、甲方办理该物业装饰装修的申报登记手续时,乙方应将装饰装修物

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本小区《物业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如甲方违规装饰装修该物业,乙方可责令其停工,并禁

止其施工人员进入本小区。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按约定由甲方交

纳,若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若物业使用

人逾期交纳的,甲方负连带责任。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 1 日起,每逾期一日

按应付费用的 5‰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第五章的约定义务。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由此造成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或乙方

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给于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对该物业

使用人或访客因违反本协议或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

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甲方同意如连续 3 个月本小区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实缴物

业费与应交物业费的比值)低于 90%,或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户数占应交物

业服务费的户数比例低于 90%的,经乙方催收无效,乙方有权按相关法规

规定依法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认为应对本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进行大、中修、更新、改造等,出现

下列任一情形,乙方对该物业产生的损失或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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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1)业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或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2)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若有)征询业主意见未获通过;

(3)其他非因乙方原因无法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若有)。

上述任一情形经乙方书面公告后 10 日内仍未解决,导致电梯、消防、

安防等设施设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严重影响乙方开展正常物业管理

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

行的,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本小

区《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性约定的,乙方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

止、提请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等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通讯方式、方法如有变更,应以

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本小区内

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强台风、暴雨、地震

及协助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采取紧急措施造

成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事由所致伤害,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能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

灾害、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所致损害。

2、本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盗窃、火灾、

爆炸等)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因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3、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装饰装修、加

建、占用公用场地等行为),乙方或相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本小区其他物

业使用人及公众的权益而采取措施阻止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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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乐佳物业服务 庐山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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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

设施设备运行障碍所致损害。

5、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

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6、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该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损害。

7、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协议或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物

业管理制度的约定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8、乙方为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而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害。

9、任何非乙方过错所致损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涵义是:

1、业主:指物业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物业的自用部分: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

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4、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指本小区内单个业主自用部分以

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

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有其他事

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本协议中标注“以下”为可选择项,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选

择相对应项,选择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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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乐佳物业服务 庐山明旭·玉帘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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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以甲方在本小区内的物业地址

为送达地址向甲方送达一切文件,甲方如有特别要求,应书面通知乙方,

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 壹 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订本协议前,由乙方将协议样本送达有关

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至本小区内全体业主依

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业主: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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