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汇编(乐清6.12-6.16)

发布时间:2023-6-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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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汇编(乐清6.12-6.16)

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 4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 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 6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 115.关于征集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创新案例的通知 ............................................. 15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17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 20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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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汇编(乐清6.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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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

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 4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 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 6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工业产品绿

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 11

5.关于征集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创新案例的

通知 ............................................. 15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

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17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 ................................... 20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

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 23

4.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

工作及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的通知 ................. 26

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30

第3页

本周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变更事项的通知 ........................... 34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

的通知 ........................................... 36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 ........ 43

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

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52

浙江省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产品征集工作的

通知 ............................................. 62

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0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

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66

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75

温州市级政策篇

1.关于印发《组建科技轻骑队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 81

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

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86

第4页

3.关于开展 2022 年温州市新备案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奖励政策兑现的通知 ............................... 93

4.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

创新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95

5.关于开展 2022 年温州市新认定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

技小巨人企业政策兑现的通知 ....................... 97

6.关于开展 2022 年温州市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政策兑现的通知 ................................... 99

乐清市政策汇编

1.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乐清湾临

港经开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 103

2.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

的通知 .......................................... 108

第5页

1

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

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第6页

2

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详

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

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申 报 工 作 实 行 网 上 办 理

(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科 学 技 术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第7页

3

(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

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

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

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

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

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

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

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

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第8页

4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

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

(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

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6 个,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 2 个。对超过报送

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

将加盖公章的《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

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式 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及电子版光盘 1 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

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 13 号,

100804)。

联系人: 王潇耿 010-68205317

第9页

5

【申报时间 7 月 31 日截止】

第10页

6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 2023 年

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3〕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服务

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面向各地区征集 2023 年度国家

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充分发挥标准

对于促进服务消费升级、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服务

业开放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面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领域,重点支

持以下方向申报试点,更好满足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绿

色化、集聚化、国际化转型升级需求,提高民生福祉水平。

(一)打造高品质生活。落实《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

专项行动方案》,支持打造一批养老、育幼、家政、社区服

务标准化品牌。围绕扩大消费需求,支持开展文化、体育、

休闲、康养与旅游深度融合相关标准化试点。

(二)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支持基于互联网、

第11页

7

大数据的物流、金融、健康服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等相

关标准化试点。

(三)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在

线教育、共享出行等平台经济,以及新零售、文化创意、休

闲度假、冰雪产业等体验经济相关标准化试点。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支持公共教育、公共就业、

社会保险、公共文化、全民健身,以及面向老年人、残疾人

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的标准化试点。

(五)引领服务业绿色集约发展。重点支持多式联运、

快递绿色包装、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会展等绿色

流通、绿色消费领域标准化试点。

(六)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

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结合本地区服务贸易

优势领域组团式申报试点,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

准,推进服务业标准制度型开放。

二、试点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试点承担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

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或区域性综合服务机

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申报

国家级试点原则上以省级试点通过验收为基础。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

第12页

8

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支柱性服务行业,充分体现

试点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及优势。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

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

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

总数的 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 3 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

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

关部门的通报、处分。

3.体现行业和地域特色,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

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

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

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

识。

三、试点申报程序

第13页

9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

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 1)、《服

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 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

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盖章,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汇总后,上报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和

产业发展实际等开展试点评审,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

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进行社会公示,研究下达

试点任务。试点建设、评估合格后,对于具有典型示范推广

价值的试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择优支持建设国家级

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

局(厅、委)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

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 1

份,电子材料通过光盘或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

联 系 人:李涵 柳成洋

电 话:010-82261655、82262932

传 真:010-82260922

第14页

10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56 号(100011)

【申报时间 7 月 31 日截止】

第15页

11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

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

发展,持续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遴选一批能够

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典型企业,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

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

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

足新发展阶段,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聚焦生态环境

影响大、产品(服务)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的行业,遴

选一批示范引领性强的“绿色设计+制造(服务)”型示范

企业,引导企业持续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市场

影响力。“绿色设计+制造”方面,重点支持电子电器、纺

织、机械装备、汽车及配件、轻工、医药等行业企业,围绕

轻量化、低碳化、循环化、数字化等重点方向加大绿色设计

推行力度。“绿色设计+服务”方面,重点支持服务性制造

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绿色产品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制

造技术改进、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与

第16页

12

认证、节能减污降碳集成应用等开展高质量服务。

二、推荐要求

(一)基本要求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

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

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

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二)综合水平

企业拥有明确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和措施,建立完善的

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

度健全,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

较好。

(三)绿色设计专项水平

企业绿色设计实力强,具有夯实的绿色设计服务基础,

研发和应用推广绿色设计与制造关键技术;产品符合绿色产

品评价相关标准并积极推广绿色产品,或者具有较强的绿色

设计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并为行业客户提供优质绿色服务;

企业自身绿色发展水平较高,或者绿色服务实施效果和成效

显著。

三、动态管理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加强对示

第17页

13

范企业的跟踪指导和服务,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组织示范企

业每年填报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表(附件

3),做好动态管理审核并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

强对示范企业名单的监督管理,完善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对

各单位上报的动态管理表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企业要

求的单位从名单中予以除名。

四、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

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要认真筛选行业代表性强的龙头骨

干企业或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创新性高的中小企业,根据

“绿色设计+制造”型企业和“绿色设计+服务”型企业分类,

指导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2)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打分,编制申报书,并切实加强

对申报企业自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的把关。被推荐企业自评

价得分原则上不低于 80 分。

请各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将推荐文件、工业

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第五批)推荐汇总表(附件 1)、

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2)、工业

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表(附件 3)等电子版材料

通 过 工 业 节 能 与 绿 色 发 展 管 理 平 台

(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

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18页

14

【申报时间 6 月 30 日截止】

第19页

15

5.关于征集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

场景创新案例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3〕84 号

各有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

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

大精神,推进实施《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

(2022-2030 年)》《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引领作用,科技

部火炬中心现开展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创新

案例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本次征集的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应以“双碳”目标

为指引,以绿色低碳新技术的创造性应用为导向,有助于解

决节能降碳、污染防治、产城融合、宜居包容等绿色发展重

大需求,对实现绿色技术迭代升级和绿色产业快速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2.本次征集的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应具备科技性、典

型性和适用性,实施边界明确,技术水平领先,推广价值高,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对国家及所在区域绿

第20页

16

色发展有示范引领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用方向:能源

智慧管理与开发利用、碳捕捉与封存、绿色制造与零碳工厂、

绿色交通与物流、绿色金融、零碳社区、绿色低碳建筑等。

二、工作要求

1. 各有关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

景创新案例征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筛选推荐不超过 5 个案

例,填写案例汇总表(附件 1)。案例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

主要做法和成效、特色及创新点等,要求重点突出、情况真

实、数据准确、表述流畅(附件 2)。

2. 请各有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

将附件材料 word 版及 pdf 盖章版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联系人:李婧婧 黄燕飞

电 话:010-88656190,88656195

邮 箱:gaoxq2@chinatorch.gov.cn

【申报时间 6 月 30 日截止】

第21页

17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

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

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

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

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

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 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

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 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

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程序

第22页

18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

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

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

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

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

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

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

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

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

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

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 号),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

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 2023

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 2023 年以前(不含 2023

第23页

19

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

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

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

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

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

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

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

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截止】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 年 2 月 7 日

第24页

20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第25页

21

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

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

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

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

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

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

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

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5 月 31 日前(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 10 月 10 日。 【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第26页

2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3 月 9 日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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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

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

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

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

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

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

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

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

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

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 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 6 万

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

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

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第28页

24

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

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

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

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

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

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

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

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

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

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

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

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 2)。

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

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

“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

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

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

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

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第29页

25

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

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

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

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

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

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 1)。

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

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 7 月 10 日前上报上半

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 10 日前将

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 3)

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

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 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

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

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3 月 8 日

第30页

26

4.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

园区、工厂推荐工作及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

理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绿

色制造体系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工业领域绿

色低碳转型,根据《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现

开展 2023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含开发区等工业类产

业平台,下同)、工厂推荐工作,并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的

动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制

造业为主要产业特色、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

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

立统计的区块。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

评价导则(2022 版)》评估认定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择

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

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

评估认定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

工厂。各地推荐申报的省级绿色低碳工厂企业应开展绿色制

造水平对标,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应处于

第31页

27

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

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

以充分说明。

(三)不在申报范围内的情况。已获评国家级或省级绿

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不再申报。近三年有下列情况

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

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

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

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四)动态管理办法。请各地加强对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工厂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建立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

期报送机制,组织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每年填报动态管

理表,并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

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

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盖章后报我厅,我厅将综

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对于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

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以及其他不符合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要求的,

要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从名单中予以剔除。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工业园区、

工厂,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第32页

28

(二)第三方评价。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省级绿色

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申报条件的工业园区、工厂,委托符合

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工

信部要求的基本条件,并于 5 月 20 日前在“浙企智造在线”

(https://xzz.jxt.zj.gov.cn)完成注册。同一法人的第

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

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 10 项。

(三)组织申报。申报程序均在“浙企智造在线”

(https://xzz.jxt.zj.gov.cn)进行。申报工业园区、工

厂以及第三方机构分别在线提交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已认

定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在线填报。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申报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设区市经信局在线审核;绿色低

碳工厂申报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所在地两级经信局在线审

核。以上审核通过的,均由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行文报省经信

厅。我厅将于 5 月中旬组织在线申报流程培训,具体安排另

行通知。

(四)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

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工业园区、工厂以及动态管理

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园区、工厂以及动态管理名单,由

省级有关部门发文公布。

三、其他要求

综合考虑 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目标

第33页

29

任务及各地往年的申报入围情况,确定各市省级推荐名额

(附件 1)。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前将推

荐函、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 2)、动态管理审核意见及 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及工厂名单电子版经平台报送

我厅。

联系人:绿色制造处 刘 松,0571-87058126;

省技创中心 蒋 波,15757121278。 【申报时间 6 月 23 日截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4 月 19 日

第34页

30

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

二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

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根据《浙江省知识

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省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连续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

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

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自主选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

识产权申报省示范企业,同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

或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推荐要求

1.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推

荐申报。

第35页

31

2.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推荐名额分配、推荐程序和报送要求

(一)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企业名额分配表(附件 1),每个

县(市、区)推荐名额至少 1 个,各设区市推荐名额中商标

或地理标志类企业不高于 30%。

(二)推荐程序要求

1.企业申报。企业可以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

登 录 “ 浙 江 知 识 产 权 在 线 ” ( 网 址 :

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按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属地局审核。各县(市、区)局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条

件、申报材料等逐一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材

料符合申报要求,提交材料不得存在涉密内容。

3.市局推荐。县(市、区)局、设区市局逐级对企业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市局拟定推荐名单公示后按程序正式行

文推荐。

4.省局确定。省局对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

审、评议和专家评审,按程序拟定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第二

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三)推荐报送要求

第36页

32

1.报送材料。所有材料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申报,

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件申报材料暂存企业备查。每个推荐

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盖

章 Word 文档,格式见附件 2)、证明材料等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要求顺序排列,涉及专利产品需提交国家专利密集

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网址:www.zlcp.org.cn)备案

管理后确认。

2.报送方式。各县(市、区)局推荐申报的企业,须经

所在市市局审核和公示后,由市局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通过

“浙江省知识产权在线”按时一次性报送,不退不改。

3.报送时间。申报系统审核提交关闭时间为 6 月 30 日。

各地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以各市局通知为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沟通、指导和服务,

切实做好本辖区示范企业培育和推荐工作,把好申报主体资

格关、材料关、程序关和质量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

并按时上报。

各地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有疑问及时与省局联系,企

业具体申报问题请按隶属关系直接咨询当地市场监管局、省

国资委。咨询方式见附件 3。 【申报时间 6 月 30 日截止】

第37页

33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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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国家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变更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3〕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7〕156 号),经审核,同意中机生产力

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等 6 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变

更有关事项的申请(名单见附件 1);撤销中纺协(北京)

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称号(见附件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事项通过审核的示范平台,原有服务功能类别、

有效期不变。

二、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国

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39页

35

附件:

1.变更事项并通过审核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名单

2.撤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 年 5 月 29 日

第40页

36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 年

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3〕645 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

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

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

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

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

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

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

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

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

性,2023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

组织落实好 8 个方面 22 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第41页

37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

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

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

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

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

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

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 年底前,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 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

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

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7 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

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

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第42页

38

由 75%提高至 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

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

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

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

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

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

持广义货币 M2 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

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

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

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

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

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

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

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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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

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

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

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

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

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

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

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

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

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

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

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

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

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

第44页

40

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

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

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

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

准和数据规范,推进 CA 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

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

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

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

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

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第45页

41

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

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

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

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

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

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

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

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

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

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 2023 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

比增长 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

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

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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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

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

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

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

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

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

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

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

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

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

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3 年 5 月 31 日

第47页

43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

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

2025 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

厅(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

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

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和产业

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

过程,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

案(2023—2025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第48页

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 年 6 月 8 日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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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

方案(2023—2025 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

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

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

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

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

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

撑,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

载体,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

能政策体系,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到 2025 年,国

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达到 50 个左右,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

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产教融

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

完善,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育投入稳步提升,产业需求更

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逐步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

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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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

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 30 个左右国家

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

改革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

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国家产教

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 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储能、智能制造、生物

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

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培养服务支撑产业

重大需求的技能技术人才。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

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

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推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

革。

3. 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

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启动遴选第二

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

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

领军企业。引导各地加快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时完

成全国 1 万家以上的总体任务。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

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准,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

融合型企业。

(二)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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