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工程项目设计项目招标文件 发售版

发布时间:2023-3-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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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2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需求.........................................................................57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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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设计项目

(招标编号:2106030223)

招标文件

招标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 年 1 月 5 日

第2页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2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需求.........................................................................5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65

第3页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工程项目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10603022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该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本项目签订框架上限设计合同,在合同服务期限内由招标方按需求签发设计工作任务单,中标方根

据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或框架合同金额达上限止。

3. 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

3.1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主要资格能力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

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

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

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3) 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3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 9:00~16:00 在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bidding.com)注册并在线领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

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4.2 供应商首次注册需要提供《供应商注册专用授权函和承诺书》(可从供应商注册页面下载)和

营业执照等盖章扫描件,供应商应当提前准备,尽早办理,以免影响领购招标文件。

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可从网站采购公告栏的相应公告中进在线领购招标文件流程。若公告要求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领购资料的(资料格式可从公告附件下载),潜在投标人应当上传相关资料的

原件扫描件,否则招标代理有权拒绝向其出售招标文件。领购资料原件应立即发快递给负责该招标

项目的项目经理。无需提供领购资料的项目,潜在投标人提交领购申请并支付费用到账后即可下载

电子招标文件。项目经理会将纸质文件和发票快递给潜在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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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为上海市延安西路 358 号美丽园大厦 12 楼 1203 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海天五路 500 号 E 座 地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 358 号美丽园大厦 14 楼

邮编: 201207 邮编:200040

联系人:陈宇琦 联系人:唐臻善、王晋

电话: 021-68345317 电话:86-21-32173716、32173661

电子邮件:chenyuqitoc@126.com

电子邮件:tangzhenshan@shabidding.com、

wangjin@shabidding.com

第5页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说明、补充或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是

对应投标人须知中的条款编号。如有矛盾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1 资格能力条件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

联合体仅能指定其中一家成员接受买方支付的合同款并按合同规

定开具发票和收据。

1.8.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9.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

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9.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1.11.3 技术支持资料  不要求

 要求,其他可以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1.11.4 偏差

 不接受任何偏差

 加注“*/★”的条款不允许偏差,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

求”中的一般条款允许不超过 5 项负偏差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提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十天

提问形式:盖章的扫描件及 word 文档

提问格式: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规定 要求澄清内容 备注

除非招标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未按上述时间、形式、格式提出的

招标文件澄清要求,招标机构不作回复。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邮件发送盖章的扫描件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时间:一个工作日之内

形式:盖章的扫描件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邮件发送盖章的扫描件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

时间:一个工作日之内

形式:盖章的扫描件

3.2.1 投标报价原则

 投标报价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货物和/或服务的总费用,所有

税款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 本项目为单价招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相应单价(所有

税款均包含在单价内),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模拟数量计算总

价。

 本项目为不含报价的名录招标,投标人无需报价。

 本项目为统一报价的名录招标,投标人统一按招标文件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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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价,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4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97 万元(含增值税)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必须是固定的、唯一的、无限制条件

的,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 本招标文件所述的“包”是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应以包为单

位进行投标并报价,否则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投

标人可以对任意一个或多个包投标,也可以对所有包投标。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银

行本票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开具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9000 元。

由个人账户或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代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若以银行保函形式,保函须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若以银行转账方式,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到达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

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215080920510001

(汇款留言请注明“项目编号:2106030223”)

 本项目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保证金。(中小微企业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

外。)

3.4.3 退还投标保证金

除银行保函形式外,在退还之前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收

据。中标人还需提供材料以证明:书面合同已签订、招标服务费

已交纳(如适用)。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机构可从

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有);

 投标人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存在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

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相应的

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 投标人应提交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复印件。

投标截止日前 5 个工作日内打印的 1)“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投标人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查询、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

法黑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截屏并盖投标人公

章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截屏并盖投

标人公章。

投标截止日前 5 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投标人未被上海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查询截屏并盖投标人公

章。

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 不允许

第7页

6

案  允许

3.7.3

(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

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四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需提供二份 U 盘形式的电子文

档,电子文档应包括:投标文件最终签字版的完整扫描件(PDF

文档)、投标文件的文本及表格(Microsoft Office 文档)、图纸

(AutoCad 文档)等。

其他要求:/

3.7.3

(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要分册装

订。对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和第六章八~十规定内容的响应,应归入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对于招标文件其余章节规定内容的响应,应

归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4.1.1 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其他

要求

开标一览表随投标保证金一起单独密封并递交,并在信封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包号(如有):

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

在__年__月__日__时(截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保证金”须随开标一览表单独装在信封内密封、写明上述信

息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单独向招标机构递

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4)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先到先开 先到后开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专家库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不超过 3 个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是否公示:

 是,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3 日

 否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是

 否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详见合同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合同要求

 不要求

9 招标服务费计费方式

 差额定率累进法(费率表如下),每个包最低不少于 4000 元

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 本招标项目按“货物招标”费率计取

 本招标项目按“服务招标”费率计取

中标金额 费率

(货物招标)

费率

(服务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2000% 1.2000%

100—500 万元 0.8800% 0.6400%

第8页

7

500—1000 万元 0.6400% 0.3600%

1000—5000 万元 0.4000% 0.2000%

5000—10000 万元 0.2000% 0.0800%

1—5 亿元 0.0400% 0.0400%

5—10 亿元 0.0280% 0.0280%

10—50 亿元 0.0064% 0.0064%

50—100 亿元 0.0048% 0.0048%

100 亿元以上 0.0032% 0.0032%

计算举例:

如某货物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 600 万元,计算招标服务费的

步骤如下:

100×1.2% =1.2 万元

(500-100)×0.88% =3.52 万元

(600-500)×0.64% =0.64 万元

合计:1.2+3.52+0.64 = 5.36 万元

 其他计费方式:

10.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承担不侵害他人合法权

利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最终用户因投标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

而被第三方进行专利、版权、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索赔的,

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最终用户因此而支出的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机构或

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并对任何投标人不承担责任:

1) 招标期间,如因上海市政府、国家民航局或其他政府或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调整而确实需要终止或改变项目招标

的;

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宣

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

第9页

8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1.3 项目性质

1.3.1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

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注:“单位负责人”的定义,详见本章

3.7.3(1)条】;

(3)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

法律文书为准);

(8)投标人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经营异常名

录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全部的查询截屏,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9)投标人在近三年中有行贿犯罪记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截

屏(按“行贿”+“单位名称查询”)。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10)投标人被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注:此名单如产生,会公布于上

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

面。】

(11)投标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7 语言文字与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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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

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

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除非已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中标项

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工作,不得分包。在货物采购类项目中,制造商为投

标人提供货物不应视为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

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

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招标文件,且没有

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

制了买方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的义务。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如有)均为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

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

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

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如有),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

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规格及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第11页

10

(7)招标图纸(如有)。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

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对技术规格及需求的详细响应;

(9)技术支持资料;

(10)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分项报价的可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

修正投标报价(本招标文件所指的“分项”报价,仅限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详细程度);如分项报价中存

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第12页

11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

同比例调整。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载明。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5 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下同)进行投标,并开具相应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尽管招标文件可能提及具体增值税税率,但投标人应根据自身适用的税收政策及规定来确定

增值税税率)。投标人所报增值税税率低于或高于现行国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但

评标时不予调整,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税率风险,即:签订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认定增值税税率,国家规

定高于投标所报的,不得因此增加合同总价;国家规定低于投标所报的,合同价格将按不含税价不变的原

则相应调减。若投标人不接受上述规则,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如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税率进行报价和/或缴纳增值税,或者有任何弄虚作

假的行为,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差额、税务机关课收的罚金等)

均由投标人承担,同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合同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

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

式除外)。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

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递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满足本章 1.4 项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

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

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

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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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

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

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以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载

明的为准。投标人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

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严重不符

所引起的投标可能被否决的风险。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未经装订或以活页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散失、不全而导

致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对密封包装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招标人/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逾期送达或由于不可抗力

因素引起的投标文件灭失、损坏等均不承担责任。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

式将通知送达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5 投标截止期前,作为修改投标文件的一种形式,投标人可以提交“投标声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

整(上浮、折扣或下浮)。投标声明应明确指出对投标分项报价中的哪一(几)项进行调整;如未明确指

出调整项,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该声明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对

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声明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单独密封提交或另行单独密封提交,不允许与投标文件商

务、技术、图纸等其他文件混装,否则该投标声明在开标、评标时不予认可。

4.3.6 招标机构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其投标文件。

4.3.7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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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

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投标声明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

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以否决全部投

标。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

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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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7.6 履约保证金

7.6.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

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

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 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调整,则在中标金额中的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合同的含

税价格。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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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招标服务费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向招标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并提

供开票信息,招标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费方式,以包为单位计算。如果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可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

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指出的特定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如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限制性。投标

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10.2 投标人违反《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则会被列入上

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

10.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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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的具体说明、补充或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是对应评

标办法中的条款编号。如有矛盾应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如果投标报价、技术得分也相等的,

按以下顺序及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

1)报价所含的增值税税率高者优先;

2)对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

项数较少者优先;

3)以上条件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

准”、“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响应性评审

标准”四个方面。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评审

标准的,投标应被否决;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

其他方面进行具体评审。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函。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

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

定。

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不适用)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的规定

资格能力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2.1.3

商务响应

性评审标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1.4

技术响应

性评审标

技术规格及需求

符合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对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

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如

有)。

技术支持资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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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

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50 分

技术部分:5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时以不含税总价为评标价。投标报价应满足

“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

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如

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

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

正不含税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总价为最终

评标价。

 对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作算术平均,若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低于算术平均 20%(投标报价<基准价

×(1-20%) 20%不含)将视为异常投标报价,异

常投标报价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对剔除异常投标

报价后的剩余投标报价作算术平均为评标基准

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100%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偏差率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基准分 40 分;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扣完为止;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加 0.5 分,最多加 10 分。

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

得分和计算过程保留 2 位小数。

2.2.4

(2)

技术评分

标准

技术评分方法:根据本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评分法分别对

投标人打分,以各评委所打技术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技术评分。

整体服务方案(10 分) 投标人整体服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完整,须包含技

术方案、项目调研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及其他服务方

案,按照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5

分)

中标后的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及响应度,按照所有有效

投标单位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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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实力(10 分) 提供近 3 年(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

截止日)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1)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项目,设计工程

总投资大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含)或者设计费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含),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2)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项目,工程总投

资小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设计费低于 50 万元人民

币,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3)在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所进行的工程设计

项目业绩,每有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第(3)项业绩可以与(1)、(2)项业绩重复得分。

(以上业绩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或业主方证明为

准,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作为证明。证明材

料中须体现业主方服务内容以及业主联系人、联系方式

等信息;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件。)

项目负责人(兼总设计

师)综合实力(10 分)

(1)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

2 分,高级工程师职称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得 2 分,

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资格的得 1 分(该项与一级注册

建筑师资格不重复得分),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咨

询工程师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

近 3 年(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

日)担任过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

人,每有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4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

供的合同或业主方证明为准,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

复印件作为证明。证明材料中须体现业主方服务内容以

及业主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

件。)

项目团队配置情况(15

分)

拟投入的技术团队成员人数充沛,完全满足项目需求,

团队人员专业能力强,人员配置充分,类似项目经验丰

富的得 11-15 分;

拟投入人员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相关技术人员专业能力

尚可,人员配置合理、类似项目经验较少的得 6-10

分;

拟投入人员较少,相关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差,人员配置

未详述、无类似项目经验的得 0-5 分。

如项目团队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不得分。

投标文件须附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截止投标日前三个

月的养老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2.2.4

(3)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评标程序 补充规定

3.3.3 投标文件

的澄清

投标人回复澄清的时间

要求

开标后,投标人代表必须保持手机 24 小时畅通,并

随时准备答复评标澄清。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

严格按其中的时间规定,以书面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

澄清回复;如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答复,投标人

将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第20页

19

第21页

2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2.2 款规定

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

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

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数量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

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

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签订合同时,招

标人有权从投标总价中核减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第22页

21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23页

2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实质性要求与条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为重要合

同条款,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将导致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实质上与招

标文件不一致或限制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义务的内容的,其投标将

被否决。)

第24页

23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25页

24

工程项目设计项目合同

委托方(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4616599A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 900 号

法定代表人:冯昕

承接方(乙方):

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1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服务期限、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2.1 项目名称:工程项目设计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止或框架合同金额达上限止

2.3 项目地点:浦东机场

2.4 项目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3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目设计任务单 服务期限内按甲方需求提交 任务单详见

附件二

4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 设计文件名称 阶段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第26页

25

1 项目建议书 项目设计

阶段

根据具体项目设计任务单

要求提交

根据具体项目设

计任务单要求提

2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设计

阶段

3 项目前期调研 项目设计

阶段

4 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

阶段

5 设计归档资料 工程竣工

阶段

5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

5.1 本框架合同单项项目设计费率为【 】%,合同金额上限(含税)为人民币

【 】元(大写: ),其中:税前价为上限人民币【 】元(大写: );适用税种为

【增值税】;相应税率为【 】%。单项设计费用结算具体如下:

项目设计服务费用=项目投资估算×设计费率

以上设计服务费用为闭口包干,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项目投资估算原则上为乙方

设计得出的该项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若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提供的项目投资估算进行招标、

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询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工作,项目实际中标

金额低于设计提供的项目投资估算 30%,则该项目设计服务费用中设计收费基价以实际中

标金额替代项目投资估算计算。

5.2 支付方法为:

5.2.1 本合同按实结算,设计费用自合同起始每半年计算并支付一次,甲方汇总自

合同起始每半年乙方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设计任务,根据本合同结算方式汇总自合同起始

每半年的设计服务费用,结算费用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根据确认后的费用开具等额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用。甲方付款的前

提是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甲方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

他方式成功抵扣;若发票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不能抵扣,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5.2.1.1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

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第27页

26

开户行及账号:【】

5.2.1.2 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费用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10000134616599A

地址、电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迎宾大道 6000 号 021-68345574

开户行及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汇支行 97450154800000366

5.2.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其中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

率变化而变化,前述约定的适用税种/税率自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生效之日后的最近一

笔应付款的支付时相应调整(已支付且已开票的不再调整),合同双方无需就税率变化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合同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 30 天内选择如下第____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

保:1)缴纳履约保证金;2)提供甲方同意的由甲方认可的银行签发的不可撤销保函。保

函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本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乙方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前述

要求的履约保函后本合同始生效。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金额上限的 5%,

人民币 元整(RMB 元)。在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不可作为定金处理。

6.2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以甲方全款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作为乙方的交纳日。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如

下:

账户名称: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7450154800000366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汇支行

用途请备注:【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履约保证金】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擅自不履约本合同,或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

履行本合同,或者乙方将本合同内的服务项目发包、转包、分包(含肢解分包)等,或者

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之规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执行履约

保函。否则,本合同期满,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收回履约保函。

7 双方责任

第28页

27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

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

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

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7.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

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

7.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

10 个工作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以上时,

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

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赶

工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7.1.6 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便条件。

7.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

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7.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

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7.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

误 1 个工作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2.4 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29页

28

7.2.5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

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7.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

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7.2.7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形成的成果文件载体及其所指向的知识产权等权益

均属甲方单独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以任何方式转让、提供给其他

任何第三方。

8 其他

8.1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8.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

购买。

8.3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甲方规定的份数,双乙协商

另收工本费。

8.4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

担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8.7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8.8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根据不可抗

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相应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

8.9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合同一方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8.10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90 天或累计超过 120 天的,双方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商定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

第30页

29

8.11 其他约定事项:无。

8.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8.13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8.14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后自 年 月 日生效。

8.16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技术规格书

2.项目设计任务单模板

3.反商业贿赂公约

4.安全、环保告知书

5.航空安保协议

6.安全生产协议

7.运行安全协议

8.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9.航站区管理部租赁、委外单位防疫工作协议

(以下无正文)

第31页

30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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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技术规格书(同项目需求)

附件 2:项目设计任务单模板

航站区管理部工程项目设计工作任务单

项目名称 拟定预算金额

设计费率 拟定设计费

工程地点

工作描述及重点要求(可另外附页)

设计可选项

□项目前期调研 □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设计

项目负责人 日期

需求科室审核 日期

技术工程科审

核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设计单位签收

签字: 盖章: 日期:

最终预算金额 最终设计费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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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终预算金额为设计单位完成本设计任务后得出的投资估算。项目投资估算原则上为乙方设

计得出的该项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若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提供的项目投资估算进行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询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工作,项目实际中标金额低于设

计提供的项目投资估算 30%,则该项目设计服务费用中设计收费基价以实际中标金额替代项目投

资估算计算。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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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反商业贿赂公约

反商业贿赂公约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防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特订立本公约。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及反腐

倡廉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和谐的合作环境和业务关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廉洁从业。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账外暗中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和手续

费等;不得收受乙方赠送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

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

为其本人及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3.乙方不得账外暗中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回扣;不得为获取不正当

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

考察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

契;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4.如乙方为无国有股份企业,乙方投资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乙方不得与甲方领导

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甲方人员发现乙方与甲方领导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的情形,应及时向上

级报告。

5.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向甲方领导、上级领导和纪检监

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公约的

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业务优先考虑。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

方以《工程项目设计项目合同》合同上限价 5%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及采取禁入措

施,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35页

34

7.本公约作为《工程项目设计项目合同》的附件,具有与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

公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8.航站区管理部纪委监督电话:68345186。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36页

35

附件 4.安全、环保告知书

安全、环保告知书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范围内作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员健康安全。特将有关

事宜告知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从事各类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

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是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的企业,乙方应通过适当

方式了解并遵从甲方管理体系的要求。

三、乙方应对本方活动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识别、辩识

和评价,并根据上述一、二款的要求,确定控制措施并告知甲方。

四、具体要求是:

1. 乙方应按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作业(经营)内容、范围、时间和要求从事各

类业务活动,策划并建立质量控制计划。

2. 乙方应建立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责任人,并

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以使管理责任人作为乙方特别授权代表,有权利代表乙方推

动、实施本告知书项下相关工作。管理责任人之行为应视为乙方行为,相关法律

后果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建立所有上岗人员花名册,并办理入场许可手续,方可从事各类活动。

4. 乙方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甲方管理体

系及相关要求的培训。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书,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保留符合上述要求的记录等证据。

5. 乙方应对所有设施设备包括工具建立台账,并按计划定期维护保养,必须定期检

验检测的应按规定周期检验检测。

6. 乙方进入现场的车辆及其他设施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行维修或从事规

定以外的作业活动;严禁超速、超载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颗粒状散装物资应加

第37页

36

盖,防止撒落、产生扬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

液态物资运输应防止泄漏。

7.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场作业安全的相关规定,如需动火、油漆、临时用电、登

高、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指派专人提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

8. 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围栏、消防、灯光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警告标志标识,

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

9. 乙方应对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按规定要求处理。对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应定期

进行检测,如超标,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甲方;对固体废弃物应分

类回收,合法处置,其中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乙方应保留上述处

理情况的记录等资料备查。

10. 乙方应建立有针对性的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报甲方,组织演练时,应通报

甲方并经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员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应急预案演

练。

11. 乙方应保护和正确使用其活动现场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甲

方,不得随意处置。

12. 乙方应定期组织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并以

适当方式通报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反馈对有关问题

的处理情况。

13. 本告知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第38页

37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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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航空安保协议

航空安保协议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国际机场航站区管理部

乙方:

为适应民用航空发展的新形势,保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安全、有序、正常运营,有效

防止非法干扰事件的发生,保障航空业务的正常运行,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航空安保协

议》:

一、安全目标

1. 杜绝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

2. 杜绝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劫机、炸机事故;

3. 杜绝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重大航空地面安全事故;

4. 杜绝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外来人员非法登机事件;

5. 保证不发生因租户责任原因造成航站楼内爆炸、破坏、火灾等事件;

6. 杜绝因乙方原因危及空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7. 杜绝乙方人员将他人物品带入控制区和帮助他人偷渡事件的发生。

二、甲方航空安保管理职责

1. 航站区管理部安全管理科作为甲方航空安保管理部门,负责对乙方及其日常监

管科室的航空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并依据本协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航站区管理部合同承办科室作为本部范围内航空安保的日常监督管理科室,负

责收集乙方生产/经营范围、租赁/使用区域、从业人员等方面的资料,建立租户安保档案;

并依据协议中对应的安全管理条款,对所属乙方的航空安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评估。

三、乙方应履行的航空安保安全职责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责任配合与协助机场方实施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标准

和措施,其承担的航空保安职责主要包括:

1 .凡经营场所在机场控制区或其主要业务与机场控制区密切相关的租户,必须根据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股份航站区管理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所涉及的航空安保管理要求制

定相应的书面航空安保措施,报甲方管理方备案,并接受审核、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航

空安保审计工作,实施不符合项的整改。

2. 乙方应对新进和在岗员工进行航空安保培训,建立员工个人航空安保档案,教

第40页

39

育员工严格遵守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航空安保防范意识,强化员工发现涉

恐事件或人物、不明物体等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持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协助机场航空安

全保卫方案的实施。非航空安保人员应在上岗 1 个月内接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航空安

保培训,课时不少于 8H,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不少于 12H,并考试合格;非航空安保人员

应定期接受复训,课时不少于 8H,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不少于 12H,并考试合格,复训期

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相关培训记录应至少保存 5 年);

3. 乙方所租地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或者经其可以从非控制区进入

控制区者,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通过其区域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

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严格遵守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专人负责

保管控制区内使用的刀具及其它对航空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物品。

4. 凡在机场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要求进行背景调查,并报公安部门审查备案;

5. 候机隔离区内不得销售机舱内禁止的物品,旅客限量携带的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控制销售;对营业用刀具、工具的管理按《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控制区工作器材及商

品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国际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携带管理规定》执行。

6. 航站楼内租用柜台、用房从事货物收运的快递公司的收件必须经过航空安全检查。

7.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在机场的航空安

全保卫和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航空安保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航站区管理部合同管理方、监管方、安全管理部门与签约单

位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为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以合同签订日

为准。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浦东国际机场航站区管理部 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第一责任人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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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安全生产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国际机场航站区管理部

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站区(以

下简称“航站区”)安全有序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航站区运行保障安全

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责任,就安全管理职责、责任界面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浦东机场航站区区域的安全生产活动,包括消防、空防、机坪、内保反

恐、生产保障、施工维保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条 责任承担原则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范围内承担安全主体

责任,建立相应管理机制,落实甲方各项管理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安全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相关内容,确保航站区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甲方安全责任

1. 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订航站区区域内的消防、

空防、内部反恐、生产保障、施工维保等方面安全管理规定和管理标准。

2. 依据浦东机场公司的授权,并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航站区区域管理规定、标准,对乙方在航站区区域内的相关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有权指出各类违章行为并要求乙方落实整改。

3. 在管辖区域内承担监管责任,对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

整改。

4. 负责对乙方安全工作履约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安全管理各项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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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纳入乙方履约考核中,从而进行安全评估分级管理。同时,应结合每月安全绩效考核,

每半年对乙方进行安全管理风险评估。

5. 负责为乙方提供符合行业要求的运行环境和条件。

6. 听取乙方提出的符合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建议并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予以书面反

馈和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乙方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执行

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人员、施工维保、作业。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建立“一企一档”纳入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作业标准及相应安全管理台帐、防火档案,保存至项目合同期满。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

理人,设置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

训并获得政府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运用安全管理体系(SMS)的理念和方法,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危险源和岗位基本安全风险评估档案,确保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物品、设备设施均现

场可控。鼓励员工自愿上报生产运行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对于其自身管辖范围内的风险隐

患及时予以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

(5)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落实行业要求的安

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工作,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

(6)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准入培训(包括

但不限于空防安全、消防安全、内保安全、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流程、岗位作业标准、岗

位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方能进入从业岗位,严禁无证上岗。根据甲方要求对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

业标准等进行复训,对员工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活动,落实甲方有关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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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议、文件和培训等要求,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均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

(7)结合项目安全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或处置方案,

并按照预案或方案要求定期组织或配合参与甲方的各类应急处置演练工作。发生与航站区

运行安全相关的事故和事故征候须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甲方对所涉区域不安全事件所进

行的调查,视情提供事件调查、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若区域内发生紧急事件,应

做好应急响应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效率。

(8)服从、协助和配合甲方合理合法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甲方发现的各类问题

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实施整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运行安全相关的基本数据,每半

年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安全自评报告。

(9)禁止将委托项目、租赁项目私自转让、转租。对承租物的使用不得超出其原有

设计规范及用途。

2.安全责任

对业务范围内涉及运行的各类保障和生产经营活动及所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负有安全

责任。

(1)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甲方的消防管理要求,不发生用房、设备设施、经营场所、

作业现场等火情。

(2)空防安全责任。在控制区内严格遵守空防规定要求,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严

格落实各通行证件的管理要求,不发生破坏设施、物品脱管、证件丢失或冒用、逃避安全

检查等行为。

(3)航空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机坪作业各项管理规范要求,主动配合做好鸟击防范,

不发生责任原因的外来物侵入、机坪违规行驶、建筑物筑巢等事件。

(4)内保反恐安全责任。落实日常内保管理、员工教育和反诈宣传要求,严格执行

不明物体和非法干扰处置程序,主动发现和报告可疑人员,不发生责任原因的内保事件和

反恐响应处理不及时、不合规事件。

(5)作业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作业标准,对于危险作业落实风险管理、

员工培训和审批、监管,不发生因不规范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等安全事故。

(6)施工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航站区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项目的风

险评估、员工培训和现场监管,不发生各种管理原因导致的施工不安全事件。

(7)应急处置责任。结合项目安全特点和实际,对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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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完善,落实员工培训,不发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不及时、保障处置不力的事件。

(8)安全体系运行责任。根据甲方要求参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在系统应用、风险

管理、绩效监测、教育培训等方面不发生因执行不到位而被上级处罚的事件。

第七条 协议履行

1. 甲方依据本协议对乙方进行月度和年度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2. 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安全约谈、书面通报、

限期整改等相应措施,并可以按照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3. 由于责任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不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出现

重大经济损失,除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行业和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

罚外,乙方还应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4. 发生与航站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故及事故征候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

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

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严重程度加剧,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为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合同管理方、监管方、安全管理部门与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浦东国际机场航站区管理部 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第45页

44

附件 7.运行安全协议

运行安全协议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国际民

航组织、民航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航

空运输安全有序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浦东机场运行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签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第 156 号令)

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第 170 号令)

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第 191 号令)

7.《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航货物国内运

输规则》、《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1. 本协议适用于浦东机场管理区域(含航空器活动区域、航站楼活动区域、与机坪直接相连的货

物存放区等)的安全生产活动,包括浦东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航站楼和停车楼场消防安全、施

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航空器活动区域:浦东机场围界范围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

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车行道以及旅客行李

分拣厅等功能区。

3. 航站楼活动区域: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在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和各驻场单位工作活动的场所。

包括:隔离区/非隔离区。

4. 停车楼场:为旅客出入浦东机场停放机动车的楼宇或场地。

5. 运行安全:包括飞行区跑道及滑行道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坪运行管理、机场净空和电

磁环境保护、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除冰雪管理、不停航施工管理、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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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民航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2. 甲乙双方遵守浦东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3. 甲乙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

4.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确保浦东机场的安全生产。

5. 甲乙双方应建立运行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双

方相互提供必要的运行安全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将免

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作为浦东机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

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就浦东机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对乙方在浦东

机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3. 甲方区域管理部门依据本协议对区域内各单位相关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4. 甲方对乙方相关现场作业操作程序开展备案工作,并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关键环节的操作提出改

进建议。

5. 甲方对乙方的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6.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行业要求的运行环境和条件。

7. 甲方应听取乙方提出的符合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建议,并进行调研工作,及时予以书面反馈和

改进措施。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行业要求的运行环境和条件。

2. 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提出符合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建议,并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书面反馈。

3. 乙方在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的涉及运行安全的各类保障和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机场管理范围内

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4.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浦东机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机坪运行安全管理

4.2 航站楼和停车楼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4.3 航站楼和停车楼场的施工安全管理

4.4 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5.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运行安全相关的基本数据,包括向甲方通报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故和

事故征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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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方负责定期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

7.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配合对

机场运行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事件调查、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协议履行

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以对乙方做出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建议,并可以上报民航华

东地区管理局。

2. 由于责任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不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除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任方还应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3. 发生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故及事故征候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

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将

自动顺延;

2. 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在收到对方同意的通知 30 日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3. 本协议如有修改和补充时,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协商不成

的,提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调解。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 涉及航空安全保卫的问题,按照《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执行。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48页

47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签定地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第49页

48

附件 8.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浦东机场服务协议

甲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坚持“人民航空为人民”理念,切实践行民航局“真情服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3 号)、《公共航空运输

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 号)以及其他民航局有关服务质

量的各项文件规定,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旅客服务水平,促

进浦东机场整体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浦东

机场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签订的依据

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3 号)

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 号)

3.《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T/CCAATB-0007-2020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当前述文件发生更新或替代时,应以最新更新或替代的版本为准。当发生新文件的颁布或

前述文件的废止时,则最新颁布的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依据组成。

第二条 适用主体及范围

1.本协议适用主体为浦东机场管理区域与服务质量相关的合约方,此合约方是指与甲方签

署相关协议并提供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单位。

2.本协议适用于浦东机场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2.1 航空器活动区域;

2.2 航站楼活动区域: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在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和各驻场单位工作活

动的场所,包括隔离区/非隔离区;

2.3 停车楼场:为旅客出入浦东机场停放机动车的楼宇或场地;

2.4 其他存在或将会发生旅客服务的浦东机场区域,包括现有的及将来新建、扩展、取得

的浦东机场管理区域。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服务责任

第50页

49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民航局有关服务工

作的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确保浦东机场的服务质量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中明确旅客服务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及

违反旅客服务内容的处罚。

2.甲方作为浦东机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服务质量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服务工

作的组织和协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

3.甲方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服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的约

定,对乙方在浦东机场区域内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和指导。

4.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有关旅客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方案及培训工作等内容,

甲方有权提出要求和完善建议。

5.甲方有权授权其下属部门作为乙方履行合同协议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代表甲方对乙方

相关服务质量工作实施具体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应遵守浦东机场管理范围内涉及服务质量的各项

规定及要求,乙方对其范围内的服务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

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浦东机场相关服务质量工作做好本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乙方应履

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

2.1 应满足《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民航规【2021】26 号)

的相关要求。

2.2 应满足《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T/CCAATB-0007-2020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

准)的相关要求。

2.3 应满足《浦东机场服务质量标准手册》的相关要求。

2.4 在航站楼活动区域,应满足《浦东机场航站区驻楼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

2.5 除前述文件外,还应满足甲方对提升浦东机场旅客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实际需求。

3.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机场服务质量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

责:

3.1 应对新员工开展服务准入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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