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
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