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尽职守 远离违纪违法
纪检监察办公室
恪尽职守 远离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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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企人员违纪违法概况
目 录
02 相关纪律红线
03 常见犯罪类型
国企人员违纪违法概况
01
国企人员腐败的主要特点
四个
特点
国企资本雄厚,掌握着稀缺市场资源,特
别是企业的一把手权力集中,缺少监督制
约,很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部分企业主要领导涉案,形成系统性
腐败案件
有的企业领导在收购重组、招投标等生产
经营活动当中,利用管理漏洞、监督不到
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钻空子打擦边球,
以奖励激励、为职工谋福利借口,牟取个
人违法利益。
作案手法隐蔽,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
盖违法行为
对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违反规定和
管理程序,滥用职权、违规决策,甚至与
外部人员私下交易出卖国家利益,造成国
资严重流失,背后腐败问题极其严重。
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问
题突出
有的企业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为配偶、
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条件,专门承
接该企业相关的产业,还有高利润业务,
私下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从中牟取
非法利益。
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
利条件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分类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企业资金作他用
A
利用职务便利侵
占企业资产
B
利用职务便利
行贿受贿
C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
利益受损
D
签订、履行合同中严
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
E
为亲戚朋友非法谋
取利益
F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
某些领导干部一味追
求生产经营、经济效
益,忽视思想政治工
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
的学习 ,他们在市场
经济大潮中,抵御不
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
蚀,继而腐化堕落
思想腐化堕落
法治意识淡薄
民主意识较差
特权思想严重
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
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
喜欢一言堂,加之重效
率、轻管理,重经营、
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
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
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
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管理粗放
制度不健全
个别单位管理混乱、粗放,
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
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
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
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
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
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
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
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
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相关纪律红线
02
国企党员干部应遵守的纪律规定
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
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
一个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两个准则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个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保利物业纪律红线》
工作纪律
(21条)
生活纪律
(4条)
政治纪律
(5条)
廉洁纪律
(22条)
组织纪律
(12条)
安全生产纪律
(4条)
纪律红线68条
《保利物业纪律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组织(单位)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培植私人势力导致政治生态
恶化,或者通过利益交换(输送)捞取(骗取) 职务晋升。
案例
政
治
纪
律
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某区域公司总经理甲某在任职期间,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
竞聘规定,违规提拔选任多名中层领导干部,将任职仅半年的部门副职晋升为正职,将任职不满2
年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副职晋升为正职;同时,调查发现,甲某未严格落实亲属回避申报制
度,其所违规提拔选任干部有多名亲属入职该公司,互为上下级关系,甲某对此违规行为听之任
之,未履行管理责任。案发后,甲某被降职处理,相关人员受到严肃问责。
《保利物业纪律红线》
第十二条 严禁不如实申报在本单位任职具有亲属关系人员,不落实亲属关系回避有关规定,
隐瞒或不如实报备有亲属关系的供应商或合作商名录。
2019年3月,公司审计中心对某区域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发现该公司某领导违反招投标有关
制度,涉嫌违纪。经核查,涉事人员违规参与公司招标采购,与供应商股东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公司纪委勒令区域公司对其作辞退处理,并保留对其经济责任追究权利。
本案中涉事领导人员对个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供应商隐瞒不报,并长期保持合作关系,严重
违反了《招投标管理规定》及纪律红线中的“组织纪律”
,存在极大的廉洁风险。因此,为杜
绝有关情形再次发生,我们正在建立更严格的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
营管理高、中、底压线,明确处理标准,一旦有人触碰纪律红线必须严惩。
案例
组
织
纪
律
《保利物业纪律红线》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组织节日走访活动,套取现金(报销)向管理(关联)单位赠送礼品、
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高档烟酒。
2018年3月,根据中纪委驻国资委信访办转办线索,某区域公司领导甲某涉嫌违反中央八项
规定问题。经查,该区域公司在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期间,存在违规组织节日走访、虚
列开支套取现金公款送礼、违规购买发放会议纪念品等问题。案发后,该区域公司负责人甲某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职处分。
中央八项规定是铁的纪律。该案例中甲某在党的十九大以后,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依然顶风
违纪,说明我们当中一些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薄、积习难改。党的十九大后一系列部署和实践
表明,越往后执纪只会越严,党员干部唯有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决不心存侥幸,方能安身安心
。
案例
廉
洁
纪
律
典型案例1、某物业项目管理人员收受贿赂案
案例:
张某是某保洁公司区域经理,负责外派保洁员工的管理工作。潘某是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
负责保洁公司员工日常工作的监管,是保洁服务质量第一考核人。2020年5-12月,张某利用管理
漏洞每月向潘某行贿人民币1000元,潘某收受贿赂后,为其在保洁服务过程中“偷人头”
、违规
为保洁人员开展业主有偿服务提供便利。
处理:
经调查核实,分管项目的片区总经理李某,对片区所辖项目基本面把控不严,对项目易发高发的廉洁风
险点失察失控,给予扣除一个月绩效处理;项目总经理黄某,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行
贿受贿及违规经营问题,负有监管疏漏责任,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调离项目岗位、薪酬降档、扣除一个
季度绩效处理;项目经理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欺上瞒下,为保洁公司人员违规“偷人头”套利,
私自为保洁人员有偿服务提供便利,依规依纪予以开除处理,且潘某违规违纪污点行为被记入档案,并在业
内通报;项目客服主管莫某,作为项目保洁工作对接人,对职责范畴内的保洁服务及团队管理工作严重失察、
失责,对供应商违规经营行为未尽到监管责任,承担主要责任,给予劝退处理。
典型案例2、物业项目客服人员违规代收“物业费”
案例:
2019年12月,成都某物业公司项目客服主管苏某发现客服管家周某行为异常,多次向同事借款未及
时归还。考虑周某还负责所管区域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催收工作,为防患未然,2020年1月,苏某对客服管
家周某经手往来物业费账目进行了核查,发现自2019年1月15日开始,周某利用工作之便代收物业费,将部
分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私自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案发后,周某如实交待挪用公款偿还网贷的事实,并主动上缴
了挪用物业费用的相关明细记录、清退了所有挪用公款。周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公司依法依规将其开除并
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
2020年11月,辽宁某物业公司在组织欠费信息核查时,发现有业主反馈已将物业费转至客服主管孙某
个人微信。经核实,孙某从 2019年底开始,就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私自与业主承诺,业主将物业费转至其
个人账户,等问题解决后再转给公司,如未解决则将物业费退还给业主。案发后,物业公司迅速行动,追回
所有款项,并对孙某予以开除处理。
典型案例3、区域公司管理人员违反企业招投标制度
案例:
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某区域公司总经理甲某在任职期间,违规插手
单位招投标事项,参与围标、改标,操纵中标结果;为达成业绩指标和外部
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假协议,业绩造假。案发后,甲某受到开除处理,其涉
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甲某系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法治意识淡薄、把公司作为“
家天下”
,认为总经理就可以一手遮天、瞒天过海,但在从严治党持续深入
推进、群众监督意识越来越强、内部监督越来越严的环境下,
“伸手被抓”
就是必然的结果。
常见犯罪类型
03
私设小金库问题
17
(1)“小金库”资金的性质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或是单位没有入财政账的合法收入,或是单位违法所得。对于
没有入账的合法收入,只是在财务管理形式上没有入法定账,并不影响该钱款的所有权性质,显然应当属
于公共财物。
而对于单位的违法所得,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一般都应当没收上缴国家,虽然在行为时
因没有被发现查处而没有上缴国家,但实质上是公共财物的一种期待财产,不能因为没有受到查处而改变
其所有权权属性质,因此违法收入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属于国家,是国有资产,当然也符合公共财物的属性。
此外,即使“小金库”资金最终应返还给合法所有权人,但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在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
规定,亦应视为公共财物。
确定“小金库”资金性质对确定“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私设小金库问题
18
(2)“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
1.贪污罪
相关案例:隋某在担任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财务科长期间,利用管理本单位“小金库”
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之便,于2012年9月同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原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事
先共谋,趁王某某工作调动之机将“小金库”余款私分。
2012年12月,王某某调离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后,隋某与王某某将单位“小金库”余
款137673.37元共同私分,其中,王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7万元,隋某分得现金人民币67673.37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隋某与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小金库”的资金占为己有,“小金库”的资金属于公共财物,
隋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最后法院认定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私设小金库问题
2.挪用公款罪
相关案例:张某某在2007年至2008年11月任乌鲁木齐西车辆段库尔勒检修车间副主任、主任期间,对“小金库”
资金负有支配、决定、监管等审核确认权。
2007年9月4日,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乌鲁木齐西车辆段库尔勒检修车间副主任期间对“小金库”管理的职务之便,
通过洪某从该“小金库”银行卡账户中挪用公款10万元并转入其个人银行卡账户,后张某某将该10万元转入其宏源
证券账户从事营利活动。
2008年4月23日,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乌鲁木齐西车辆段库尔勒检修车间主任期间对“小金库”管理的职务之便,
通过洪某从存有“小金库”公款的银行卡账户向其个人银行卡账户转入15万元。
次日,洪某给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卡账户存入5万元。后张某某分两次将上述20万元转入其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营利
活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小金库”的资金挪入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私设小金库问题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关案例:饶某某在担任霍山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期间,经其决定安排,该所采取虚报辅警工
资、食堂支出以及部分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共计获得85万余元资金,保管在该所民警李某甲个人银行账户中作为
单位“小金库”进行使用。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安排,先后8次以
单位名义将上述“小金库”资金中的26.2万元私分给该所民警,其中饶某某分得4.5万元、龚某分得2万元、翟
某分得7万元、李某甲分得7万元、孔某分得5.2万元、李某乙分得0.5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饶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的资金私分给个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
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饶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私设小金库问题
4.滥用职权罪
相关案例:李某某在担任元阳县移民开发局局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将国家移民专项资金
1016113.47元套取存入单位“小金库”,该行为未改变套取款项属公款的性质,没有造成国有资金的损失,也
未导致移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受到严重影响,不宜认定套取移民专项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
但李某某决定将套取资金347000元用于节日看望相关领导及请客送礼,以单位名义将套取资金203330元
以加班费、通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职工和抽调移民工作人员,将套取资金5000元作为给杨某丙提供身份证的
好处费,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相关纪律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金损失555330元,应认定李某某的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套取的移民专项资金用于节日看望相关领导、发放给单位职工,使国有
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以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
年零六个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2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
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物业经理贪污公款受贿被判刑
小区物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垃圾清运费27.4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价值4.29万元。1月24日,被
告人徐浩波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两罪一审并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9岁的徐浩波,是南汇区一家物业管理小区经理。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徐浩波利
用职务便利,在小区承包装璜垃圾清运项目过程中,经与他人共谋后,徐浩波通过低价转包并从其他单位开具发
票,采用收款不入账和少入账的方式,使得垃圾清运项目款在账外循环,先后二次侵吞公款共计27.4万元,徐浩
波从中得款23.83万元。
期间,徐浩波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小区承包封阳台项目、升降衣架安装项目过程中,又转包给他人承接,
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的钱款2万元、1.9万元及不锈钢双开门一扇(价值3900元)。
2007年8月14日,徐浩波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浩波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同时,
徐浩波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29万元,为他人谋利,依法分别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贪污罪应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受贿罪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徐浩波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其亲属的积极帮助下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款,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职务侵占罪
24
◆法条解读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单位中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为例就是指那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所有职工。(根据最高检、最高法2010年司法解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
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
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
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以案释法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某物业公司员工落网
近日,广州黄埔警方在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侦破一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
黑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6岁)。日前,派出所接到广
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公司员工张某在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31日任职期间,通
过职务之便,收取租户的租金等费用并转到其私人名下,共侵占公司7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文冲派出所立即展开侦查。嫌疑人张某在案发后四处藏匿,办案民警锲而不舍,在
加紧调查巩固证据的同时,加大研判抓捕力度。办案民警经过精准研判,在白云区某出租屋将张某抓
获归案。
经查,张某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该公司旗下某一公寓担任管家,负责招租、跟租客签订合同、
租客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着当时公司收租户租金的系统出现异常,私自侵
占了本应要转到公司指定账户的租户租金、押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合计7万余元。张某侵
占公司的款项,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
敲诈勒索罪
26
◆法条解读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
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
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
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
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
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
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
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以案释法
两名物业管理人员敲诈勒索业主被判刑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江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江某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江某峰、江
某威的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各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江某峰、江某威分别利用其担任广州南沙某小区物业经理及保安队长
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管理权限,以小区业主违规拆墙和违规搭建为由,采用阻挠装修施工,不允许装修材料、装修队进小
区、停水停电等方式或以此相威胁,多次对小区业主及装修人员进行敲诈勒索,谋取“好处费”和“茶水费”。
其中,被告人江某峰以不允许装修队、装修材料进入小区相要挟,多次作案共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12000元、王某
17000元;以业主违规拆除房屋套内斜坡墙,以阻拦装修材料进小区、停水停电相要挟,敲诈勒索林某等11名被害人共
计50000元。被告人江某峰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79000元。
被告人江某威以业主违规拆除房屋套内斜坡墙,以阻拦装修施工,不允许装修材料、装修队进小区,停水停电等方
式或以此威胁,敲诈勒索谭某雄等13名被害人共计46300元;以业主装修材料弄脏停车场、不给好处不允许装修为由敲
诈勒索被害人潘某1000元;以不允许装修材料进小区和阻挠施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1688.88元。被告人江某
威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48988.88元。2021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某峰、江某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8
◆法条解读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
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表现: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
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
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
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处 罚 : 犯本罪的,按下列损失情节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损失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
“重大损失”是指50万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00万以上;(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管理局原局长吴顺义案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吴顺义任职期间,草率拍板,致使二千九百四
十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11月1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吴顺义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程序,于1995年3月25日在
仅听取本单位原财务处朱某(另行处罚)一次汇报后,既未认真审查,又未进行集体研究,就草率决定与武
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签署《联合经营合同》。同年3月28日和5月
19日,吴顺义又先后签署申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委托书》、《湖北民航经济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设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等,致使在湖北省民航局
和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由武
汉七环实业公司单独经营。
1996年二月初,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原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因公司银行贷款到期,便以湖北民航经济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资金缺乏为由找到吴顺义,要求湖北省民航局开出贷款担保承兑汇票。吴顺义在未
核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违规为该公司提供三千万元贷款担保,并被武汉七环
实业公司挪作他用,一直未能归还,导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从湖北省民航管理局划账2940万元
归还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顺义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给企业造成二千九百四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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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有如下三种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
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还有一些似乎更高明的手法,但往往是把自己埋的更深。比如,有案件中,投标人之间为了分赃,
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形式转账。但是,一旦案发,又多了一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这个罪,比串通投标罪重多了。
以案释法
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专门从事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明。除Y公司外,姚某明还实际控制由其表哥姚某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沂水
县H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姚某明为让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
暖空调设备采购、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
工)借用H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
方式串通投标,后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
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
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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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
导责任的人员。
2、认定本罪的关键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
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
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
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3、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
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处 罚 :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上海皮鞋厂住宅办公室主任杨保民案
杨保民在担任上海皮鞋厂住宅办公室主任期间,该厂有一套价值25万元的职工住宅需出售。同
年8月,杨保民与已被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辞退的陈澍初次见面,即商定将该套住宅出售给上海永建
录音器材厂。嗣后,杨保民向本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单位领导要求杨保民必须在收到钱款后再行交
房。杨保民虽然口头允诺领导的要求,但事实上既未与陈澍签订书面合同,又未对陈澍进行必要的
核实,且在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将该住宅的单位空房调配通知单交给了陈澍。陈即用伪造的印章
办理了调拨手续,又将该房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和还债。案发后,从陈
澍处追回人民币4万元,余款至今未被追回。
法院经两审终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保民作为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因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为此,
依照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保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
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
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
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
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
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
非法的便利等。
处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造成国
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起诉。
以案释法
某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以下称十厂)器材供应站站长韩某案
2013年至2014年,韩某在担任十厂器材供应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能够选择供应商的权力,帮助
其亲属吴某、王某1借用的某市万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和庆某石油技术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某公司)成为十厂的物资供应商,并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十厂签订物资供应
合同。为此,王某1、吴某获利30万元。经鉴定,2014年其供应物资价格总计高于市场价格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
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为亲友非法牟利22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
利罪。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
告人为亲友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四十七万及其孳息予以返还受害单位;其他扣押在案款项及其孳息并入
罚金刑执行。
诬告陷害罪
定 义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
处罚。
本罪 表 现 为 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
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
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
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
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
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
本罪成立。
以案释法
宜兴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欣诬告陷害宜兴市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案
宜兴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某国企下属子公司有较多广告、工程业务往来。2019年7月,该
国企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有关项目交由企业下属子
公司承接,使该广告公司业务大幅减少。该广告公司负责人陆欣因此怀恨在心,将原因归咎于提出建
议的该国企综合办某领导。
2019年11月12日,陆欣在得知该领导可能提拔的消息后非常气愤,决定捏造事实写举报信阻止
其提拔。11月14日下午,陆欣在公司办公室用电脑上网搜索写举报信的要素和注意事项,照此编造了
该国企下属子公司某女职员一直跟随该领导工作的调动而调动、长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匿名举报
信。当晚9点多,陆欣在手机上看到该领导公示信息后,决定第二天按照公示地址投递举报信。11月
15日上班后,陆欣指使公司员工将举报信寄给宜兴市委组织部,恶意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020
年10月15日,陆欣因对他人诽谤,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职务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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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帐:得不偿失, 满盘皆输
■ 自由帐:牢狱生活, 失去自由
■ 政治帐:人生刻下永远的污点
■ 亲情帐:家庭蒙羞,亲人痛苦
■ 健康帐:法规制裁,身心俱损
■ 友情帐:牵连同事,连累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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