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加快打
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氛围,使企业快速、
高效、精准地获得纾困解难、恢复发展的政策和服务支持,
汇总编制了现行金融政策、企业投资、人才引进政策、金融
服务指南,供参阅对接,落地落实,以期有效助力稳企惠企,
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发展。
2022年5月
前 言
为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加快打
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氛围,使企业快速、
高效、精准地获得纾困解难、恢复发展的政策和服务支持,
汇总编制了现行金融政策、企业投资、人才引进政策、金融
服务指南,供参阅对接,落地落实,以期有效助力稳企惠企,
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发展。
2022年5月
目 录
中央政策
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 ····················4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6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号)····················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33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公告 ( 2022 年第 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 022年第1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
······································1
··9
····················34
·······························36
······38
············40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 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45
省级政策···································55
河南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 许可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1〕11号)
·············································7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
意见(豫政〔2021〕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
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 号)
·············································99
·············································56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引发河南省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
〔2021〕6 2号)
············································42
·····························10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
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联规〔2021〕124号)·················116
··································89
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添翼计划”"加
快企业梯次培育的意见(焦发〔2022〕5号)·······185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条措施的通知(焦政
办〔2022〕9号)····························249
···········································261
市级政策······································156
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产业综
合体的意见(焦发〔2020〕24 号)·············157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焦作市院(校)地科技合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5)的通
知》(焦办〔2020〕23号)·················16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
南省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2020〕32号)························122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
〔2021〕191号)·································133
河南省企业融资服务产品手册·················15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3号)
·············································322
焦作市人才相关政策汇编····················324
区级政策······································358
中共阳区委 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区做好“六
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山发
〔2020〕5号) ·······················359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
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
作制的通知···································278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
造运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市监办
〔2020〕109号)························284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
订后的《焦作市落户高校毕业生申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
通知(焦人社文〔2020〕13号)················289
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294
焦作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一批)豁免清单
中央政策1
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
稳经济一揽子措施的 6 方面 33 项具体内容
一、财政及相关政策
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
额留抵退税,增加退税 1400 多亿元,全年退减税总量 2.64
万亿元。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
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预
计今年缓缴 3200 亿元。将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扩大至所
有困难参保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加大扩
岗补助等支持。各地要加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
房租等支持。今年专项债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支持范围
扩大到新型基础设施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
新增 1 万亿元以上。
二、金融政策
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
倍。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
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汽车央企发
放的 900 亿元商用货车贷款,要银企联动延期半年还本付息。
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推进平台企业合
法合规境内外上市。
三、稳产业链供应链
2
优化复工达产政策,完善对“白名单”企业服务。保障
货运通畅,取消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通行限制,一律取消不
合理限高等规定和收费。客货运司机等在异地核酸检测,同
等享受免费政策。增加 1500 亿元民航应急贷款,支持航空
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有序增加国内国际客运航班,制定
便利外企人员往来措施。
四、促消费和有效投资
放宽汽车限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600 亿元。
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审批,新开工一
批水利特别是大型引水灌溉、交通、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综
合管廊等项目,引导银行提供规模性长期贷款。启动新一轮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支持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加
大以工代赈力度。
五、保能源安全
落实地方煤炭产量责任,调整煤矿核增产能政策,加快
办理保供煤矿手续。再开工一批水电煤电等能源项目。
六、保障基本民生
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视情及时
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
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
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
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
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
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
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
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
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
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
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
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
4
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
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
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
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
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
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
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
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
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
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
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
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
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
5
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
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
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
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
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
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
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
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
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
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
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
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
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
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
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
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
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
6
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
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
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
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
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
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
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
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
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
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
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
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
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
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
7
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
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
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
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
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
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
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
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
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 728 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
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
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
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
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
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
9
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
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
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
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
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
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
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
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
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
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
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
10
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
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
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
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
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
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
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
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
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
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
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
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
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
11
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
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
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
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
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
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
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
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
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
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12
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
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
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
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
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
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
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
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13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
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
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
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
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
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
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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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
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
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
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
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5
— 1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改财金〔2022〕27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
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
16
— 2 —
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
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
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
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
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
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
17
— 3 —
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
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
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
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
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
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
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
18
— 4 —
13.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
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
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
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
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
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
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19
— 5 —
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 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
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
和服务下沉)”。
20.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
通骨干网络等。
21.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
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
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20
— 6 —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
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
28.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
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
21
— 7 —
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30.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
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
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
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
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
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
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22
— 8 —
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
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
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 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
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 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
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
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
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
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 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
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
(50 元/吨)等费用。
4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23
— 9 —
42.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
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
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
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
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
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
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
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
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
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
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
疫情防控意识。
43.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
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
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
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
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
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
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
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
24
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
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
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
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
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
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
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
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
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
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
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
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
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
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
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
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 10 —
25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
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
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
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
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
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
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
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
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
26
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
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
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
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
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
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
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
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
27
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
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
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
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
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
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
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
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
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
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
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
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
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28
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
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
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
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
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
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
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
快 5G 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
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
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
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
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
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
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
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
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
29
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
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
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
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
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
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
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
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
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
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
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
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
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
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
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
项目。
30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
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
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
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
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
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
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
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
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
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
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
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
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
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
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
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
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3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32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
下: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
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33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35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
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6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
37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
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
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
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
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
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
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
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
38
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39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
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
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
的企业。
40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
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
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
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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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本公告施
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
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
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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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
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
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
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
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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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
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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