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悦享-企业版》-吉林外服.总第一百三十四期2023.9.11

发布时间:2023-9-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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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企业版》-吉林外服.总第一百三十四期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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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2023 年 9 月号 期号:总第一百三十四期 出版日期:2023 年9 月11 日吉林外服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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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成为客户可信赖的人力资源战略合作伙伴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吉林外服”英文缩写“JLFESCO”)成立于1991 年,是吉林省内率先开展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规模较大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是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企业,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指数“AAAAA 级”企业,吉林省优秀服务业企业、长春市市级优秀服务业企业。经过 32 年的发展,吉林外服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适应市场发展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开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牌优势和服务特色。

吉林外服目前向众多中外知名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HR BPO)、业务外包、人员派遣、人才招聘、人才咨询、商务咨询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为千余家企业、近十万员工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和解决方案。

为完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为快捷地服务,吉林外服在吉林省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服务网络。2008 年就以省会长春市为中心,在吉林、延边、白城、松原、四平、辽源、白山和通化八个地级市(州)均设立了直属分支机构,在大部分地区的服务已经延伸到县级市。

吉林外服在为各中外知名企业及其中外员工提供专业、周到的人力资源服务的同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严格的业务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程序,通过内部科学管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了更为快捷周到的服务,也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好评。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吉林外服将始终秉承“诚信经营、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客户和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合规经营,不断满足客户业务发展和员工的服务需求,持续创新和开发新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加速市场化、信息化建设,成为客户可信赖的人力资源战略合作伙伴!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吉林外服将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继续合规经营,适应政策变化和客户业务发展需求,持续创新开发新的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加速市场化、信息化的建设,成为客户可信赖的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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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明月

人间九月

凉秋暮晚

周盈始盛

悦享工作

悦享学习

悦享生活

每个月初

你我悦见

本月导读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05 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个明确”带你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3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14 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7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9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

2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24 2023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新闻热点播报

27 @吉林人 这 5 项证明,网上就可开具! “牛小吉”有话说

29 管理心理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31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吗?

31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

32 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33 辞职了档案存在哪里?

33 辞职了档案怎么办?如何查询档案存在哪里?一图看懂!34 宽准入、减材料、优服务、提效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这些便利35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请查收最新税收优惠政策!36 就业、休假、职称、养老金……快来看看这些好消息!37 职称是什么?怎么评?看这篇→

39 企业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社会评价的“含金量”一样吗?答案看这儿!41 @职场新人:转档案、迁户口!这些手续别忘记办理!案例说法集锦

42 “代刷卡”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43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谁之过

44 出外勤却“失联”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吉林外服灵活用工服务

45 灵活用工产品介绍

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47 吉林外服蓝领工人类岗位微信线上报名火热进行中!49 吉林外服近期热门招聘职位

63 吉林外服“微”服务

吉林外服产品资讯

64 首部民法典来了,对你的保单有何影响?

66 员工团体商业保险可定制化产品推介

工作生活@吉林外服

68 好书推荐《从优秀到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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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5 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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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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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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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记录业务经办过程。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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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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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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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2023 年9 月1 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个明确”带你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9 月 4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忠:

8 月 16 日,李强总理签署第 765 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 2023 年12 月1 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的介绍。

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强社保经办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这为我们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经办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为做好社保经办工作明确了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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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改革,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持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 亿人、2.94 亿人和 2.46 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95%左右;强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 12.5 万亿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稳步扩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体系,实现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健发展,经办服务的效能提升,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 7 章 63 条,主要内容概括地说体现在“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群众权益的直接守护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的职责定位。三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权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便民利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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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 元。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国务院2023 年8 月28 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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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引言:8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根据《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 3000 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 1500 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 9 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 2023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 1500 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 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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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 3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 3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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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8 月18 日附件一: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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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 2023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省人社厅依据吉林省2022 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 2023 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起草了《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发送至:jlsldgx@sina.com。

二、信函邮寄至:长春市亚泰大街 3336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邮编:13006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23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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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 2023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有关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有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 2022 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3 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 2023 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 7%;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 5%;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 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月×日(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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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4 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3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2023 年8 月10 日关于《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具体内容请扫码观看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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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3〕1 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 18 周岁但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缴存账户的,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缴存账户,并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中心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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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执行标准由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10%、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24%。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每年 9 月30 日前提出,且每年仅可申请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从签订当月开始计算)超过 6 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销户之日起(从注销当月开始计算)满6 个月后,方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开立缴存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55 周岁,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不得继续缴纳。连续 3 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缴存账户封存后,按照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与中心签订协议后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账户的异地转入或者转出。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春公积金 APP 或者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还清前不得按其他任何提取情形提取。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事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 年9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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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经过周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3〕1 号),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购房融资需求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开户条件及要件

(1)开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年满 18 周岁但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均可自愿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开户要件:①身份证原件;②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四、开户步骤

(1)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 APP“灵活就业专区”自助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2)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开办公积金账户时预留的银行卡原件,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现场与银行签订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具体网点名称及位置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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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3 年 9 月号 第 23 页 共 69 页

【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五、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注:每月 1 日至 15 日为公积金自动代扣代缴日,如未及时在签约银行卡中足额预留当月缴存额,导致当月无法缴存入账的,视为当月断缴,不可以补缴。

六、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缴存比例不低于 10%、不高于 24%。

七、账户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长春市公积金建制单位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单位账号:201012007194)延续使用。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到建制缴存单位入职的,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封存,再转移到单位账户下接续缴存。

注: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在职职工身份发生转换的,必须封存账户后,办理个人账户系统内转移,否则无法正常缴存。

八、政策利好

(1)个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2)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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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3 年 9 月号 第 24 页 共 69 页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2023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一)长春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7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8 月起)

7.7%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1-0.95% 0% 2

住房公积金 1880-25224 7-12% 7-12% 0

吉林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8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9 月起)

7.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1-0.65% 0% 2

住房公积金

1760.00-18909.51(2023 年 1-6 月)

1760.00-19446.24(2023 年 7 月起)

8-12% 8-12% 0

通化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8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9 月起)

6.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2-0.45% 0% 2

住房公积金

1640-16201(2023 年 1-6 月)

1640-17200(2023 年 7 月起)

5-12% 5-12% 0

说明: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8 日,如有变更请以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为准。

全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3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4 年底。

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

全省工伤保险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8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1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25224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880 元/月。

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7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446.24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760.00 元/月。

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7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7200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64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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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2023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二)四平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8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9 月起)

6.7%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35% 0% 2

住房公积金

1640-16974(2023 年 1-6 月)

1640-18396(2023 年 7 月起)

5-12% 5-12% 0

延吉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7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8 月起)

6.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2% 0% 2

住房公积金 1760-19344 5-12% 5-12% 0

松原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8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9 月起)

6.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2-0.5% 0% 2

住房公积金 1760.00-18750.00 5-12% 5-12% 2

说明: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8 日,如有变更请以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为准。

全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3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4 年底。

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

全省工伤保险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

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7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8396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640 元/月。

延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8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1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344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760 元/月。

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1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8750.00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760.00 元/月。

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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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2023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三)白山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8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9 月起)

6.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2% 0% 2

住房公积金 1640-17191.25 5-12% 5-12% 0

辽源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7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8 月起)

6.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35% 0% 2

住房公积金 1680-19966 5-12% 5-12% 0

白城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计算保留小数位数养老保险 3703.2-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16% 8% 2

失业保险 0.7% 0.3%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830.9-19154.49(2023 年 1-8 月)

3993.2-19965.99(2023 年 9 月起)

6.5% 2% 2

工伤保险

3830.9-19154.5(2023 年 1-6 月)

3993.2-19966(2023 年 7 月起)

0.2% 0% 2

住房公积金 1540-18212.74 5-12% 5-12% 0

说明: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8 日,如有变更请以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为准。

 全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3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4 年底。

 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

 全省工伤保险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

 白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7191.25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640 元/月。

 辽源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8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6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680 元/月。

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3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965.9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993.2 元/月;住房公积金2023 年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8212.74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540 元/月。

第27页

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3 年 9 月号 第 27 页 共 69 页

【新闻热点播报】

@吉林人 这 5 项证明,网上就可开具!8 月 30 日,省公安厅举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开具证明”功能上线新闻发布会。此次上线网上开具的 5 项证明具体包括:公民在办理就业、政审、建档、升学、服现役、出国(境)等事务时所需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群众办理各项社会事务时需要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在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过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群众,在办理事务时需要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因服兵役、出国(境)、户口迁移等原因注销过户口的,在办理事务时需要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在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时需要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其中,网上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仅受理吉林省户籍人口和在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的吉林省实有人口;网上开具户籍类证明功能仅受理吉林省户籍信息登记事项,不包括外省户籍信息登记事项;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开具同户人员间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不包括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线下开具;因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网上开具证明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系统需要网上开具相关证明时,群众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吉林公安”APP、或通过微信搜索“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并完成“人脸识别”,在“热门应用”中找到“网上证明开具”功能,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经平台验证后,可实时在线获取 PDF 格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下载完成后自动保存在“个人中心”,群众可自行下载、打印,且该证明文件在 3 个月有效期内能反复使用。为便于相关单位查验真伪,网上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上加附防伪二维码,其他4 项证明文件上加盖“吉林公安网上开具证明”水印,与线下纸质版证明具有同等效力。技术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在线开具证明的,可至派出所或户政大厅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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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3 年 9 月号 第 28 页 共 69 页

【新闻热点播报】

需要网上开具相关证明时,群众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吉林公安”APP、或通过微信搜索“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并完成“人脸识别”,在“热门应用”中找到“网上证明开具”功能,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经平台验证后,可实时在线获取 PDF 格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下载完成后自动保存在“个人中心”,群众可自行下载、打印,且该证明文件在 3 个月有效期内能反复使用。为便于相关单位查验真伪,网上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上加附防伪二维码,其他 4 项证明文件上加盖“吉林公安网上开具证明”水印,与线下纸质版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不见面”“非接触”,网上开具证明功能不仅解决了吉林省户籍群众排队等候、往返奔波的问题,节省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实现以“小功能”解决民生“大问题”,同时有效减轻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压力,节约警务资源,释放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效能,实现了群众全流程自助办理、系统全过程无人工干预的网上政务服务新模式。需要网上开具相关证明时,群众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吉林公安”APP、或通过微信搜索“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并完成“人脸识别”。

(来源:吉林警事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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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3 年 9 月号 第 29 页 共 69 页

管理心理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管理心理学是研究组织管理活动中人的行为规律及其潜在的心理机制,并用科学的方法改进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管理效能,最终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全面发展的一门学科。作为应用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管理心理学自20 世纪中叶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壮大,如今已经成为备受心理学、管理学领域研究者及管理实践者们关注的一门学科。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优势。管理者具备一定的管理心理学知识,运用相应的学科原理及技术,才能更好地把握员工心理需求,解决其在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境与心理问题,激发其内在潜力与创造力,稳定企业员工队伍,推动企业发展。

小编将从管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研究目标;管理心理学的性质;管理心理学的研究逻辑;管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分享。

【“牛小吉”有话说】

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三)

管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研究目标

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四)管理心理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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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五)

管理心理学的研究逻辑

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六)管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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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吗?社保停缴了几年,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吗?

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都是累计计算的。

然而,社保中断是有影响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在其他关于养老金计发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保险待遇就相对越高,如果中断时间太长,累计的缴费年限相对少一些,养老保险待遇也会相对低一些。那么,怎样才能避免中断呢?

一、若职工离职后很快找到新工作

应提醒新工作单位及时为自己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劳动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就应依法参保缴费。二、若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

可以在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了新单位后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即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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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辞职了档案存在哪里?辞职了档案存在哪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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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辞职了档案怎么办?如何查询档案存在哪里?一图看懂!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什么用?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历史记录材料

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重要依据

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人员人事档案里有哪些材料?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三、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存在哪里?

1.可以登陆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http:// zwfw.mohrss.gov.cn/)并注册。

在“就业创业”板块的“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专栏进行查询。

目前,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被上传平台的流动人员在线查询存档情况。

或者致电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查询,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上述平台查询。

四、辞职了,档案应该存放在哪里?

1. 职工辞职后

未就业的,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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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2.如果再就业

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五、入职新公司需要转移档案吗?

1.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

2.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相关权益时,难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宽准入、减材料、优服务、提效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这些便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可享哪些便利?宽准入、减材料、优服务、提效能行政许可和备案更好办了!

一、在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方面

1.放宽了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

2.将所需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明确为 3 名以上;

3.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二、在准入程序方面

1.明确可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许可;

2.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在行政备案事项及办理程序方面

明确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内容,要求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规定了应载明的具体内容。

四、在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方面

规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中载明机构名称等内容;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所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服务机构名称等内容;

明确了跨管理辖区变更住所有关要求。

五、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方面

明确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许可证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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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请查收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这样享受!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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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按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就业、休假、职称、养老金……快来看看这些好消息!就业、休假、职称、养老金……快来看看这些好消息是不是跟你有关!

一、就业补助

人社部设立落实就业补助政策监督举报平台:

(网址: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lsjybzzcjdjbpt/),用于接收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就业补助政策落实慢、不到位等问题。二、专场招聘

8 月 21 日至 25 日,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推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物流仓储、轻工业、有色金属4 个线上招聘专场,共有 1.7 万余家用人单位参与,招聘需求达 33.3 万个。

三、带薪休假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不久前公布的“扩消费”20 条措施中,有关休假的内容引发广泛讨论。近日,全国多地发文,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四、职称评审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公布。《意见》中提到,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五、养老金

近日,全国多地陆续发布了 2023 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3 年1 月1 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 2022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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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职称是什么?怎么评?看这篇→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有哪些?

27 个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一张表帮你快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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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职称评审更优化!这些变化请速速 get!

1.“立”。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探索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设立特色评审专业。科学制定评审标准,建立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2.“破”。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艺术等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评审的核心指标,不得设立论文数量硬性要求,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的可由专家推荐破格申报。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3.“评”。完善业内同行评价机制,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基层推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

继续简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职称申报材料,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证书,实现全国职称评审结果可查询验证。

深入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存在“四唯”做法的及时约谈整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通了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面向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跨地区职称信息核验查询服务。大家可通过 www.12333.gov.cn 网页、手机 12333 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使用。

例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可通过访问菜单栏“证书查询”—“职称查询”进入职称查询平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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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企业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社会评价的“含金量”一样吗?答案看这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提升职场竞争力的“利器”,企业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社会评价的“含金量”一样吗?看这篇就知道!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什么?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

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这样不仅可以调动企业的用人活力,而且能够降低就业、创业的门槛,还能解决技能人才供需结构矛盾,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但以下几点,一定要牢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

1.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2.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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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3 年 9 月号 第 40 页 共 69 页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二、企业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社会评价的“含金量”一样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两类主体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具有同等效力。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这样获得!

想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定要认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评价机构。大家可以登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查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这样查询!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查询方式超方便!只需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zscx.osta.org.cn 或jndj.osta.org.cn)输入“证件号码”“姓名”“证书编号”中任意两项即可查询。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随时在网上查询不受地域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上查询不到您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请与颁发证书的评价机构联系咨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联系方式,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

(http://pjjg.osta.org.cn/)中查询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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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职场新人:转档案、迁户口!这些手续别忘记办理!找到心仪工作的小伙伴,即将步入职场,抒写人生新篇章。适应新阶段的同时,以下这些手续别忘记办理哦~一、高校毕业生,请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需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跟进缴纳社会保险,确认档案转递去向,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

从 2023 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

1.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2.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哦!

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也可以领补贴!

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1.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及申领流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去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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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政务微信)【案例说法集锦】

“代刷卡”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案例】

2008 年 4 月,孙某入职甲公司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 年 3 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地点、工作时间、公司规章制度、工资发放、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2020 年1 月,因发现孙某与其同事陈某互相代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甲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孙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亦履行了法定程序,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对孙某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陈述,不予采信;对孙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作为企业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确保企业的有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内部工作效率。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该公司的经营、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后,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公正高效平等保护了劳动争议各方权益,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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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庞某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入职 A 公司,从事服装制版师工作。后庞某于 2022 年 12 月14 日辞职。同年12 月 21 日,庞某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在职期间 A 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 公司承认确实拿不出有庞某签字的劳动合同。但公司辩称,在庞某2022 年2 月17 日入职时,A 公司已要求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入职薪资确认书、员工手册知晓确认书、档案表等;在庞某填写上述材料后上交时,由于经办人员的疏忽,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庞某仅在劳动合同中填写了个人信息及合同期限,但未在落款处签字。故 A 公司认为系庞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公司,公司无需支付第二倍工资。

庞某承认在入职当天,A 公司确实提供了一系列文件让自己签字,但自己当时向 A 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文本中缺少如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保费缴纳比例、薪资标准等细化内容,要求公司完善后自己再签字,因此当时仅在入职薪资确认书、员工手册知晓确认书、档案表等文件上签字。

针对庞某的主张,A 公司反驳称,庞某当时并未以上述理由表示拒签劳动合同,这让公司误以为他已在全部材料上签字。而且庞某所述的细化内容在入职薪资确认书、员工手册知晓确认书中亦有明确。【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庞某的仲裁请求。

综合双方的主张及证据可以看出,A 公司已依法要求庞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庞某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未有正当理由,故仲裁委采信 A 公司的主张,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评析】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立法初衷在于通过赋予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权,督促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不同于劳动报酬,其并非基于劳动者付出劳动产生,本质上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惩罚性赔偿。但是,随着用工环境的不断变化,现在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一些劳动者恶意逃避或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获赔二倍工资的做法。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争议处理实践中,要区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系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再作出裁决。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谁之过【案例说法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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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勤却“失联” 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案例】

张某于 2020 年 10 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商场销售工作,主要负责对接各个门店进行宣导工作。公司要求,作为外勤人员,张某需以拍照方式向上级领导汇报自己的出勤地点。2022 年 8 月 8 日,商贸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张某在当年 6 月27 日至7 月6 日期间处于失联状态,没有向上级汇报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当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张某提出,自己不存在商贸公司所称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而是一直在商贸公司要求的地点工作。张某向仲裁庭提交了若干自拍照片,证明自己那段时间每天都正常出外勤,只是因商贸公司将自己从“飞书”和工作微信群中删除,故无法将自拍照及定位发送给领导,但他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将其从“飞书”和工作微信群中删除。

商贸公司表示照片是开庭时才看到,同时,公司提供了短信、微信、邮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公司在2022

年 6 月 27 日至 7 月 6 日已多次发送通知函,要求张某反馈工作情况,之后又向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张某说明是否出勤,张某均无回应。公司就此前后两次对张某作出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张某曾签收过的员工手册,张某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商贸公司承担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催告,尽到了管理的责任和通知的义务。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张某已经事先签收并知晓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其内容,对于张某的失联行为,商贸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张某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案例说法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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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产品介绍】

吉林外服“灵活用工”服务产品随着人力成本的上升,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选择何种用工方式已经成为其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课题。“招工难”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头等难题,不少企业的人事专员常常为招聘工人而奔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加之国家法律法规的日趋规范完善,招工成本居高不下且效果不甚理想。灵活用工逐渐成为企业实际用工中的普遍之选。

灵活用工是人才服务领域的成长型产品,它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在使用人数、使用周期、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针对招聘旺季、新项目投产、员工短期替岗及人员编制限制等因素带来的人才短缺情况,吉林外服通过提供定制化的外包服务解决方案来帮助企业客户节约人力配置成本,增加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吉林外服以风险管理为前提,为满足企业多样化的岗位需求,根据企业短期用工需求提供人事外包服务,主要形式有:

1.直接短期用工,用工时间不足一年的临时性的岗位,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按工作任务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

吉林外服依托遍布全省的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的服务经验,将各个独立的HR 业务模块进行整合。帮助企业客户摆脱日常繁琐的人员管理事务,从而专注核心业务发展:1.管理规范,提高用工安全。吉林外服将员工规范化管理流程贯穿至整个雇佣周期,充分分担用工企业的管理责任。同时为企业客户提供劳务派遣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并给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帮助企业客户规避用工风险。

2.节约成本,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服务,帮助企业客户摆脱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性重复性工作,使企业客户的管理者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其它有望增值的核心业务环节中。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支出,压缩运营成本从而实现增加利润的终极目标。

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吉林外服为派遣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包括招聘、入职、体检、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离职手续等),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全新的工作岗位中。

吉林外服拥有:专业的招聘顾问团队、权威的法律咨询顾问团队、高效的人事外包服务管理团队。因此除了能够快速回应各种用工需求并及时提供匹配员工人选外,吉林外服更是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简化手续、降低成本,真正做到让用工企业“省力、省心、省钱、省事。”

吉林外服凭借其雄厚的资质实力,规范的业务操作,完善的服务体系,绝对是您人力资源业务合作的不二之选。如果贵方有“灵活用工”服务需求,请随时与您的客户经理进行联系,我们会根据贵方的需求量身定制服务方案。吉林外服期待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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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吉林外服人才招聘服务是一项长期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含代理招聘和高端人才寻访,其中:代理招聘主要满足客户企业在蓝领操作类、通讯客服类等基础岗位的招聘需求;高端人才寻访主要为客户企业提供有偿的中高端岗位人才搜索服务。

吉林外服的招聘服务有效地利用各项平台资源,多年来一直在各主流媒体和各大招聘平台及时发布招聘信息,2014 年开通了“吉林外服招聘”微信公众平台,实时发布各类招聘信息及用工咨询,均收到很好的效果,为企业和人才快速搭建了沟通的桥梁!

欢迎您关注我们的“吉林外服招聘” 微信公众平台,并将我们发布的招聘信息转发给您的朋友!如果各企事业单位的客户有招聘需求或有优秀人才推荐,均可直接联系吉林外服人才信息部,联系人:(Ms.)孙女士;联系电话:0431-8557 5793; E-mail:sunyu@jlsfesco.com.cn吉林外服将为您提供更多更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

【请您关注】

应聘者报名后需要如何做?

首先,请您保持报名时预留的电话号码畅通,吉林外服将按照需求岗位的任职信息对应聘者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将由工作人员与您进行电话沟通,告知进一步面试安排及相关信息。其次,若您需要参与现场面试或其他形式的面试,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您务必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如用工单位调整现场面试的方式及面试流程,吉林外服将根据各用工单位的官方招聘流程及面试安排,在“吉林外服招聘”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实时招聘信息,请您关注后获取更多招聘信息和安排,然后安全且有计划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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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吉林外服蓝领工人类岗位微信线上报名火热进行中!吉林外服郑重声明

我公司从未委托任何“教育机构”,“中介代理”及其他服务机构进行辅助招聘,我公司始终不收取任何的“报名费”、“安置费”等费用。请广大应聘人员保持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吉林外服招聘官方公众号发布的职位信息,最终解释权归用工企业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授权谢绝任何商业用途及其他平台、机构的转载、宣传。转发请保留此版权声明。第一步

首先,您需要扫描并识别下方吉林外服官方蓝领岗位线上报名二维码:或者关注“吉林外服招聘”官方微信公众号后,移步界面下方菜单栏,点击“微信报名”后点击“蓝领岗位线上报名”即可跳转至微信线上报名界面,如不能显示完整版问卷内容,可复制链接:http://221.8.76.50:8070/JLFSC/channels/124.html 至手机浏览器粘贴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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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第二步

进入页面后,请您认真阅读下方文字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写表中个人信息部分:第三步

核对信息无误后,请点击页面最下方的蓝色“提交”按钮,工作人员在收到您提交的报名信息后,会严格保密您的个人信息,相关岗位启动招聘时将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您!

您只管无忧求职,剩下的工作交给吉林外服!看到这里是不是按捺不住想试试呢?敬请移步阅读本期推送的招聘信息合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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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蓝领类职位招聘

朝阳区(2 家用工单位)

长春一汽富晟李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操作工

岗位要求:

1.18~40 周岁,性别不限,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无纹身;

2.初中及以上学历,可接受倒班制工作。

薪酬福利:

1.月综合工资:4500~5500 元;

2.五险一金、绩效奖金、夜班补助、十三薪、年底奖金、采暖补助;

3.节假日福利、免费体检、生日福利、免费班车、免费午餐、加班餐(冷餐)、夏季福利;

4.一汽集团员工内部购车优惠。

倒班方式:两班倒

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

劳动合同签署方: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地点:长春市朝阳区超强西街 2677 号

本特勒长瑞汽车系统(长春)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操作工

岗位要求:

1.18~40 周岁,男性,初中及以上学历;

2.能够适应加班倒班,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薪酬福利:

1.月综合工资:4000~5500 元;

2.五险一金、免费班车及食堂;

3.误餐补助、倒班津贴、采暖补助、交通津贴;

4.节假日福利、年度体检。

倒班方式:两班倒

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

劳动合同签署方: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地点: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 588 号

报名方式

1、微信线上报名:请用手机微信扫描右侧吉林外服招聘微信链接

二维码,并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报名登记。

2、电子版简历投递邮箱:jobhr@jlsfesco.com.cn

3、电话报名:0431-85575794;0431-82008299;0431-8200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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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蓝领类职位招聘

汽开区(9 家用工单位)

伟巴斯特车顶系统(长春)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操作工

岗位要求:

1.18~40 周岁,男性,吃苦耐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初中及以上学历,适应倒班工作。

薪酬福利:

1.月综合工资:5000~6000 元(派遣制员工与用工单位合同员工同工同酬);

2.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免费班车、免费工作餐、节假日福利、法定年假、福利年假、年度体检、采暖补助、企业文化活动等。

倒班方式:两班倒

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

劳动合同签署方: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地点:长春市汽开区富奥大路 1398 号

长春华众延锋彼欧汽车外饰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操作工

岗位要求:

1.18~40 周岁,男性;

2.初中及以上学历,吃苦耐劳,身体健康;

3.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薪酬福利:

1.月综合工资:5000~6000 元;

2.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免费班车及工作餐、采暖补助、法定年假、免费年度体检、节假日福利。倒班方式:两班倒

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制

劳动合同签署方: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地点:(应聘者可就近选择如下工作地点)

1.长春市东南湖大路与洋浦大街交汇,东南湖大路 5001 号

2.长春市汽开区长沈路 7377 号广源工业园

报名方式

1、微信线上报名:请用手机微信扫描右侧吉林外服招聘微信链接

二维码,并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报名登记。

2、电子版简历投递邮箱:jobhr@jlsfesco.com.cn

3、电话报名:0431-85575794;0431-82008299;0431-8200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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