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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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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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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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目 录
热点聚焦
\"金税四期\"全面铺开税企征纳成本降低.................................. 2
实务研讨
研发中的“合作”与“委托” ......................................... 8
“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探析 ....................... 13
权威解读
12366 宁波市税务局热点问答.......................................... 20
答疑交流
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 34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 41
法规速递
综合类
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 57
交运规〔2023〕7 号
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58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 2023 年第 164 号
商品与劳务税
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6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0 号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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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5 号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71
财关税〔2024〕1 号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76
财关税〔2024〕2 号
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 79
财税〔2024〕1 号
企业所得税
关于 2023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4 年度—2026 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名单的公告 ........................................................ 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76 号
其他税收规定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的公告 ............................................................ 83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生活人文
2024 年第一颗雷,砸向 4S 店.........................................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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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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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编者语:进入 2024 年,伴随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广,“数据”
在税务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金税四期”背景下,各部门
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的推进,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风险监管更加准确和
全面。
\"金税四期\"全面铺开税企征纳成本降低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这一概念以来,
税收治理也在围绕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
总目标持续不断地深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23
年前是税收征管改革取得重大转变的阶段,同时这一阶段也是
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的重要时间节点。
进入 2024 年,伴随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广,“数
据”在税务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金税四期”
背景下,各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的推进,使得税务部门对纳
税人的风险监管更加准确和全面。
“从实践经验看,相较于前三期,‘金税四期’不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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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企业的税务申报数据,还可以利用全方位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
和监控,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做到合规,还
要在透明度和准确性上提高遵从度。”一位税务咨询机构的人
员建议。
发票电子化全面推广
作为我国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税四期”监管
下,数据正在成为税务人员工作内容的“主角”。
“金税四期”是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为适应税收现
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提出升级完善“金税四
期”的设想,并于 2020 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十
四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2020 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
出“金税四期”的招标公告。
简单说,“金税四期”是国家税务总局用来监管企业的智
慧税务,该系统可以实现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的打通,
这为税务部门的智慧监管提供了条件。
上述税务咨询人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从“金税四
期”的推进看,这套系统和之前的金税三期相对独立,但综合
来看,其落地实施主要以发票电子化为基本内容,这亦是中央
对税收征管改革目标提出的一个要求。
据悉,2021 年 12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
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
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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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
本着先试点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目
前全国已有 33 个地区的纳税人可开具数电票。
中科迅联联合创始人、COO 陈玉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电
票实施后,增值税纸质发票将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对企业来
说,数电票可以打通供应链在订单管理、清分对账、发票开具、
发票流转和结算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堵点。“更为重要的是,‘金
税四期’的落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数电票试点的不断扩
围。”陈玉刚说。
相比传统纸质发票,数电票覆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账、
票、款”全生命周期,具有领票流程简单、开票用票便捷、入
账归档一体化等优势。同时,与纸质发票不同的是,线上开具
的数电票不需要用税控设备就能开票,这省去了打印、盖章、
邮寄等流程,极大节约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数据成税务监管“主角”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比传统纸质发票,数电票推广后,
企业在发票这块的成本支出将实现 15%—20%的下调。也因此,
伴随数电票在全国的推广,企业的涉税数据管理也迎来变革。
“在数电票模式下,企业需要整理、核对各类涉税数据,
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这些数据不仅包括收入、成本、
费用等常规数据,还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平时
容易忽视的数据。”上述税务咨询人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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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该人士解释,“金税四期”下,企业之所以需要关注这么
多的数据,更多是因为相比传统监管,税务部门依靠大数据监
测,可以完整掌握企业从开具、传递、入账、抵扣到归档的发
票全生命周期信息链条。
“也就是说,‘金税四期’工程中,企业的入账信息与电
子发票服务平台会同步更新,这将倒逼企业提高合规遵从度。”
该人士说。“对企业来说,在大数据背景下,企业以期通过虚
开发票等方式获利,面临的也将是税务机关的稽查。”
记者从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获悉,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近
日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青海青
美生物资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
件。
经税务部门调查,该公司通过利用虚假交易虚开发票、虚
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虚增研发费用 260.91 万元,骗取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211.22 万元,合计虚增费用 472.13 万元。目前,西
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调减该公司虚增的研发费
用及加计扣除金额,并拟将该案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介绍,税务部
门将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
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意见》提出,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
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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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
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上述税务咨询人员表示,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进行风险管控,
税务执法水平也将不断提高,比如对于首违不罚,纳税人在收
到信息提醒后,通常会自动整改,这给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
成长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表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部
门也将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不断完善
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加快建设智慧税务,初步构
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实现征纳成本明显降低、
征管效能显著提升。(来源:中国经营报)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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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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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栏目说明:“实务研讨”栏目主要介绍一些实践中的会计、税收实
务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疑惑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的解释,供有关
人士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研发中的“合作”与“委托”
佟毅 孙冬雪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旨在减轻企业研发投入
负担的税收优惠。2022 年我国的科技研发经费累计投入已经突
破了 3 万亿元,足以证明我国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助推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蓬勃态势,也说明了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
新,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不断加码。为鼓励企业创新,2023
年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研发和创新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实务研讨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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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面对利好的税收优惠,企业在税收政策应享尽享的同时,
如何把控税收风险成为关键问题。其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值得关注,一方面是判断研发类型,以便适用恰当的研发加计
扣除政策;另一方面是根据研发类型进行备查资料的收集和整
理,包括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合同的备案。
实务中,有些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
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形式可以是委托,也可以
是合作。由于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不同,
所以对于研发项目类型的判断还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对于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判断还是存在易混淆点的。委托研发的
成果是否必须归委托方所有,合作研发的成果是否必须归双方
共有呢?取得“技术服务费”发票是否一定是委托研发呢?仅
投入资金或资产且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是否也可判定为合作
研发呢?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1.0 版)”中对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定义。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
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
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
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
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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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
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
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
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
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
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
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
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
活动。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
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对于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接下来将从业务实质与
备案资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业务实质区别
通过以上指引的解读,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的本质区别并
不在于研发成果的归属,而是在于是否双方都有资金、技术、
人力的投入,是否共同参与到实际的研发活动中去。如果一方
只投入资金或资产,没有研发人员及技术的投入,那即使拥有
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也并不属于合作研发的范畴,应结合合同
判断是否属于委托研发。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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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均有可能取得技术服务费
的发票,技术服务费加计比例的判断需要区分该服务是技术服
务还是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
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一般会有
新研发成果的产生。技术开发的技术服务费属于委托研发,在
委托研发合同已备案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 80%
加计扣除。技术服务是指受托方利用已有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劳
务”,劳务完成后一般无新的知识产权产生,此时受托方开具
的发票税率一般为 6%且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类
费用在自主或合作研发中比较常见,如研发成果的分析、鉴定
费用,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检验等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
费等,对于该类技术服务费则可以 100%加计扣除(注意属于其
他相关费用的应考虑限额影响),对于其他不属于研发加计范
围的技术服务费则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技术服务费,在实
操中应重点关注并结合合同内容具体分情况处理。
二、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备查资料区别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备查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备案,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第八条规定,委托研发合同应该由受托方到科技主管部门
进行备案。委托方按照已备案合同中认定的技术交易金额(且
已实际支付)的 80%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合作研发合同备
案在实务中争议较多,是否应由合同双方同时备案或仅由合同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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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一方备案并无明确的政策文件说明。在实务案例中,宁夏某区
局的处理口径为,合作双方中,只要有一方针对合同总金额已
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则另一方无需备案也可以就
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100%加计扣除;若合作一方备案金额
仅为合作一方的实际投入金额,则合作另一方也需要到当地科
技主管部门对其合作研发合同中自身投入的部分进行备案,否
则未备案一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综上所述,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类型的判断需结合合同内
容与业务实质,必要时需与企业研发人员进行访谈,同时对于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合同应及时备案,避免因备查资料不齐全
或不规范导致研发项目不能加计扣除的情况。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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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探析
徐娟双
近年来,随着政府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及相关政策
的推出,精装房在各地已经日渐成为房地产开发主流。对于房
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装修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是开发
商决定装修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我们都了解,房屋装修包括
硬装和软装,硬装是指除了必须满足的基础设施以外,为了满
足房屋的结构、布局、功能、美观需要,添加在建筑物表面或
者内部的固定且无法移动的装饰物。软装是指相对于传统“硬
装修”的室内装饰形式,即在室内完成装修之后利用可更换、
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用品进行的二次装饰。
目前土地增值税实务中硬装(含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
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
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
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下同)普遍认为可以扣除,但软装则
存在争议。各地处理方式总结下来主要以下几种:
1. 精装房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在《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
按规定准予加计扣除(已废止),如重庆。
2. 规定发生的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用品成本不予扣除,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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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如北京、厦门、贵州。
3. 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用品,不计入收入,也不允许扣
除相关成本费用,如江苏、安徽、河北、青岛等,其中河北、
青岛明确在收入中同时剔除的金额为购置成本。
4. 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用品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
但不得作为加计 20%扣除的基数,如广州。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开发产品,装修费未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注明的,其装修费用
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笔者认为就没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在销售的是开发产品且装修费在合同或补充合同等资料中明确
约定或注明的前提下,上述几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本文将
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应从征税范围上判断销售装修房(含硬装和软装)经济
行为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即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
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
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
种税。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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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对于硬装,由于硬装拆除后影响或丧失使用功能,是精装
房不可分割的附着物,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
税范围,取得的收入属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相应的从配比
的角度,应当允许扣除硬装成本并按规定加计扣除。
对于软装,即“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由于不属于建筑
物附着物,笔者认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从业务
实质上分析,销售房产如不销售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用品并
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销售不动产与“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
理解为捆绑销售,即理解为两项业务更合理,而销售“可移动
家具家电用品”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销售收入
中包含的软装销售收入就应予以剔除,不应当作为清算应税收
入,根据配比原则,扣除项目中包含的对应成本也应相应剔除。
另外对于允许“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据实扣除但确不允
许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虽然计算结果和“不计入收入(按购置成本剔除),也不允许
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一致,但是确与税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因为如果认为软装收入属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允许据实扣除,
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应允许加计扣除。反之,则
不应确认收入也不应扣除相应成本,这样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
理和逻辑。
二、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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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四)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
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上述文件文件虽然明确了装修费用可以扣除,但可移动家
具家电用品是否属装修费用,装修费用是否包含可移动家具家
电用品,文件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
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
通知》(建住房〔2002〕190 号)规定,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
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装修一次
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
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住宅。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材料费:是指施
实务研讨
- 17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
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其中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
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才构成建筑安
装工程费的内容。而精装修所用的“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不
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因此
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既然成本中 “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
不允许扣除,那么销售价款中实际含有“软装”价款也应剔除。
三、“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收入金额划分的思考
销售不动产和软装既然属捆绑销售(两项业务),那么就
涉及到收到的销售价款如何划分两项业务收入金额的问题。
如果按购置成本剔除软装收入金额,则实际上销售软装的
增值额仍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增值额缴纳了土地增值税,与业
务实质不符。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规定,
按不动产和软装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更加合
理。当然如果考虑实操难度,采用简便方式直接按购置成本剔
除,那是另外层面的考虑了。
综上,对于装修房销售,笔者认为应通过对业务本质的梳
理、结合相关的税收原则和征税范围来进行判断和税务处理更
加合理,当然上述只是针对“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土地增值
税税前扣除税务处理合理性的探讨,实务中我们建议与主管税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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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务机关保持良好的税务沟通,最终仍以当地的税务机关的规定
和处理方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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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宁波市税务局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有哪些?
答: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
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规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
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
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
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
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
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
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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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
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号) 规
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
收优惠政策:
„„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
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
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
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
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
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
制为企业。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
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
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2.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规定:“一、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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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
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
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
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
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23〕44 号)规定:“一、对中国保险保
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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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
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
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三、本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
业代开发票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
〔2021〕7 号),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
法》(交运规〔2019〕12 号)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3〕
7 号),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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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规〔2019〕12 号)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 号)
文件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
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 3%的征收率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
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
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
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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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579 号)同时废止。
4.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
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
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
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
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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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
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
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2 号)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
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
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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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
税减征 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
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规定执行。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 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
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特此公告。”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
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规定,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
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1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 号)税收优惠政策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到期
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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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规定,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
征 30%。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
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
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税凭证,有什么印花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23〕44 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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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
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
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6.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
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
票?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
一、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
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
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
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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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
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规
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
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
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
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7.出租公租房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规
定,七、......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
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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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
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
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 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
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
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
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
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
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8.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
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规定:“一、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
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
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
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
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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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9.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是否
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规
定:“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
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十、本公
告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
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规定:“一、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
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
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
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
„„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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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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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答疑交流”栏目主要对于日常咨询业务中碰到的实务
性、政策性的问题给予解答。通过对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
的理解,供大家交流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
毛阳飞
预付卡是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最典型特征,就是消
费者先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然后,再持磁卡
进行消费的一种行为。预付卡消费不仅方便快捷,很多商家为
招揽消费者,还会提供购卡享受折扣等优惠活动,持卡消费因
此越来越普遍,如购物卡、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加油卡
等。那么,企业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
理呢?
一、购物卡的涉税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销售单用途卡,或者
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
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
答疑交流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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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商品和
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编码规则,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
应填写“不征税”。
实际操作中,售卡方应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
分类编码时,勾选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在持卡人实际使用购物卡消费时,
货物或服务销售方、特约商户等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也就是说,购卡方在购买购物卡时,可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
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后,不论客户什么时候用购物卡购物,
商家均不可给购物者开具发票。
举例来说,2023 年 5 月初,甲公司向 A 企业购买 20000 元
的购物卡。购买时,A 企业应向甲公司开具总额为 20000 元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如下图所示。
此笔售卡业务中,A 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且甲公司取得的是不征
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23 年 6 月底,甲公司持卡在 A 企业购买了 10000 元的商品。
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
票。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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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二、加油卡的涉税处理方法
购买加油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受关注。《成品油
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发
布)第十二条明确,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
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
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
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
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
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
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
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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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也就是说,企业购买加油卡,充值时,可取得不征税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加油后,如果企业有需求可以由加油站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
举例来说,乙公司向 B 加油站购买 3000 元的加油卡用于公
司生产经营。购卡时,B 加油站可以向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 3000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时,
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扣税凭证,不可以抵扣进
项税额。乙公司实际加油后,可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
由 B 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进项税额。
三、ETC 充值卡的涉税处理方法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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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办理 ETC 充值卡如何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整体
来讲,纳税人办理 ETC 充值卡的开票时点有两个:一个是在充
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另一个是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
通行费电子票据。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只能选择一个时点开
具相应票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
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
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
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 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
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需注意的是,客户采
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
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
索取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
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
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
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丙货车公司为 ETC 客户,2023 年 5 月 1 日充值
2000 元,5 月 1 日—5 月 10 日,在经营性公路上通行 1 次,共
消费 19 元。如果丙公司在充值时,在服务平台取得由 ETC 客户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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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那么之后不能再取得用于抵
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如当时未开具不征税发票,消费后可在服
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该发票可以抵扣进
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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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成品
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2 年
2 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整理得到不同预付卡消费方
式下的发票开具与税收处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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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1.物业公司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办,无产权的,收益由
物业与人防办分成共享,物业公司地下人防车位停车位租金收
入要交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第一条规定,凡
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
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
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
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
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取得人防车位停车位租金收入,应按
规定交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居民企业向境外分配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日是什么
时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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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
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 号)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股息红利
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综上所述,37 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改变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4 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作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贵公司向境外分配股息红利,扣缴义
务发生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3.我公司自有房产出租几个月后,协议未到期,与对方签
了解除租赁协议,之后解除出租,这个协议不是印花税范围吧?
如果之前预收款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一、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关于
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中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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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
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在没有起租前收到房租或定金,应于收
到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才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
确实已经解除协议,不再继续履行租赁义务,该部分缴纳的增
值税可以申请退回或抵减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自有房产租赁协议未到期,解除出租,
未履行租赁义务的预收租赁款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
税款,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或抵减。
4.我公司员工(非外籍个人)租房,开公司抬头的房租发
票向公司报销,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如何处理?
答:目前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费用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1、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2、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3、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公司为员工租房取得抬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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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的租房支出、员工凭公司抬头发票报销的租房支出均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计入公司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若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
销租房支出,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
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 号)规定,企业以
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
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现金发放住房补贴
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属于员工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时,应将该补贴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
的经济利益。该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
额,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租房给员工,并不一定
固定由一个人住的;需按员工居住天数计算,确认员工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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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确实无法划
分到员工个人名下的,原则上可不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
税。
3、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
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
圴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
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
所得税处理。
5.我公司为先进制造业,留底退税部分能否享受增值税加
计扣除 5%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规
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
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
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
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
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