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
优惠。为此我们制作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供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参考学习。
我们衷心希望这本指引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帮助,希望
您阅读后能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完善改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增值税优惠.............................................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优惠.................................................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优惠.............................................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主要留在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
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
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
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房产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
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
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
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
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
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
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
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7
智慧税务助发展
惠企利民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