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3-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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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3、主要留在备查资料:(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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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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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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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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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

优惠。为此我们制作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供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参考学习。

我们衷心希望这本指引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帮助,希望

您阅读后能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完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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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增值税优惠.............................................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优惠.................................................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优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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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主要留在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

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

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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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

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7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房产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

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

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

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

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8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

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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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

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10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

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3、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

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12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7

智慧税务助发展

惠企利民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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