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的请示(2022草案)10.12

发布时间:2022-10-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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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的请示(2022草案)10.12

-1-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英文名称是 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Endowment Serv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BHDESMA)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海淀区。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海淀区养老服务行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要求,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养老服务管理任务,整合社会资源,为养老服务行业提供服务和交流平台;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养老服务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合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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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的请示(2022草案)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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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的请示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将于 2023

年 8 月届满。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XX 日召

开,研究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提前换届选举事项。

协会将按照北京市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及海淀区民

政局社会组织工作科有关换届要求,召开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

着手换届准备工作;依照规定履行程序,确定理事会名单、产生

第四届理事会、监事会相关候选人名单;修改协会章程;起草工

作报告和会费管理办法,完成了财务审计报告等。召开第三届第

五次监事会,审议确定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章程》规定,第三届会长李凯因个人身体状况及所属

企业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原因,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提出辞去协

会会长职务,秘书长梁燕华因已退休及个人身体原因,于 2022

年 5 月提出辞去协会秘书长职务。

经过反复酝酿,拟推荐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如下:

理事长:简要介绍理事长的姓名,职称、获得哪些荣誉等。

(明确)

秘书长:简要介绍秘书长的姓名,职称、获得哪些荣誉等。

(明确)

第2页

其他第 四 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附后。

现将换届材料报上,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2022 年 10 月 日

第3页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提前换届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我协会已于 2022 年 10 月 日召开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

审议通过换届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筹备材料。北京天同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团体进行了换届财务审计,未发现有违反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现象或问题。现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

在社团兼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程序。

待审批备案程序结束后,拟在海淀区社区服务中心召开第四

届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大会将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章程草案,现将章程草案一并提请

民政局预审核。

特此申请,请批示。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公章)

2022 年 月 日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科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公章)

2022 年 月 日

第4页

-1-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是 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Endowment Serv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BHDESM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海淀区。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由海淀区养老服务行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

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

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

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

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要求,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养老服务管理任务,整合社会资源,为养

老服务行业提供服务和交流平台;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养老服

务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解决会

员发展需要;协助政府培育扶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注重

发挥会员单位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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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海淀区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建

立联合党组织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

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 3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在海淀区养老服务行业领域

开展专业培训、服务管理、评估验收、基金管理、老年教育领

域内的有关工作。

(一)服务职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社会养

老服务资源,聚集社会养老服务行业智慧和力量,向会员提供

信息咨询、法律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

(二)协调职能:发挥培育扶持协调作用,维护会员之间

公平竞争的权利,对会员进行必要的协调,制定行业公约,进

行集体自我约束,代表会员利益同其他协会开展业务合作。与

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扶持、资助奖励,推进行业

准入和服务标准;培育扶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加速海淀区

养老服务领域整体建设,加快推进“七有五性”目标的实现。

第6页

-3-

(三)纽带职能:搭建养老服务行业平台,为会员提供诉

求反馈、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政策咨询、交流学习等。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市区各类养老志愿服务等公益活

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会员单位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和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的业务培训。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实践培养,

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六)接受市区有关业务部门委托,承接有关养老服务方

面的工作和活动开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

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由海淀区养老服务行业单位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根据协会要求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按照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

制度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备案;

(三)由理事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7页

-4-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六)可申请本协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参与本协会的民主管理权;

(八)有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凡自动退会或除名的均需向本协会交回会员牌

匾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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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

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

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由理

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30 日

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

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

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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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组织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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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会。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四)指导本协会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研究解决本协会在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六)拟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拟定本协会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

决定。

(五)聘任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

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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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临时人员聘用,报理事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

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监事会

其他工作人员由监事长提名,报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

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

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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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

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

出席,并经出席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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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第14页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预核请示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拟于 2022 年 10 月 日召

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将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章程草案,现申

请将章程草案提请贵办预审核。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年 月 日

第15页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章程

新旧内容对比表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为: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

管理协会。

第一条 本团体定

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养老

服务管理协会。(英文名

称是 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Endowment Serv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

写 BHDESMA)本团体会员

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海淀

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海

淀区民政局发起成立,经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

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由海淀区养

老服务行业单位自愿联

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

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

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

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

实各级政府关于养老服务

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制

度要求,接受政府委托,承

担养老服务管理任务;整合

社会资源,为养老服务行业

提供服务和交流平台;不断

强化行业自律、行业自管,

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服务水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

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

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

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

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

个人社会信用。

第16页

平;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养

老服务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

求,协调解决会员发展需

要;协助政府培育扶持社会

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加快海

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注

重发挥会员单位党支部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为海淀区养老

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

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和

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

京市海淀区民政局老龄办、

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

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

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养老

服务建设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制度要求,接受政府

委托,承担养老服务管理

任务,整合社会资源,为

养老服务行业提供服务

和交流平台;发挥协会沟

通政府和养老服务行业

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

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

解决会员发展需要;协助

政府培育扶持社会力量

开展养老服务,注重发挥

会员单位党支部的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模范作用,为海淀区养老

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17页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

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

登记的章程,走自主、自立、

自我管理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 本团体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通过建立联合党组

织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党

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

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

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

意见。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

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

南 31 号。

第六条 本团体的

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

海淀区民政局,业务主管

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民

政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

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

务范围主要包括:服务管

理、业务培训、考察交流、

老年教育、接受捐赠、基金

管理、评估验收等。为保证

业务活动正常开展达成任

务目标,本协会需做到: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整合社会养老服

务资源,聚集社会养老服务

行业智慧和力量,组织会员

开展养老服务,为海淀区老

年人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二)发挥培育扶持协

调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协

调,积极争取政策扶持、资

助奖励,推进行业准入和服

务标准;培育扶持社会力量

开展养老服务,加速海淀区

社会养老服务行业整体建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

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

学院南 31 号。

第18页

设,加快推进“五个老有”

目标的实现。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

作用。促进政府与养老服务

行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

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养老服务行业的

利)益。

(四)搭建养老服务行

业平台。为养老服务行业提

供诉求反馈、信息发布、服

务产品推介、政策咨询、人

员培训、交流学习等服务;

提高养老服务行业在项目

运作、活动策划、组织协调

等方面的能力;为会员提供

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

与市区各类养老服务公益

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树立会员单位的良好形象。

(六)积极鼓励会员开

展海淀区养老服务相关调

研,为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提

供有力支持。

(七)接受市区有关业

务部门委托,承接有关养老

服务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开

展。

第八条 会员包括:单

位会员(含会长单位、副会

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个人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

务范围:在海淀区养老服

务行业领域开展专业培

训、服务管理、评估验收、

基金管理、老年教育领域

内的有关工作。

(一)服务职能: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

第19页

聚集社会养老服务行业

智慧和力量,向会员提供

信息咨询、法律服务、开

展专业人才培训。

(二)协调职能:发

挥培育扶持协调作用,维

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

权利,对会员进行必要的

协调,制定行业公约,进

行集体自我约束,代表会

员利益同其他协会开展

业务合作。与政府相关部

门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扶

持、资助奖励,推进行业

准入和服务标准;培育扶

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

务,加速海淀区养老服务

领域整体建设,加快推进

“七有五性”目标的实

现。

(三)纽带职能:搭

建养老服务行业平台,为

会员提供诉求反馈、信息

发布、供需对接、政策咨

询、交流学习等。

(四)组织会员单位

参与市区各类养老志愿

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履

行社会责任,树立会员单

位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人才队伍

建设,做好养老服务管理

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

伍的业务培训。创新人才

培养体系,加强实践培

养,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和

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培训

模式。

(六)接受市区有关

业务部门委托,承接有关

第20页

养老服务方面的工作和

活动开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

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

展。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

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

意愿,愿意履行协会义务。

(三)能够根据协会要

求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

各类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

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

由海淀区养老服务行业

单位组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

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

办公会讨论通过、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

会办公室发给单位会员和

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

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

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

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

响;

(四)能根据协会要

求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

的各类活动。

(五)按照海淀区养

老服务管理协会会费缴

纳、使用管理制度按期缴

纳会费。

第21页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

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二)有对协本会的批

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

主办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

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

究成果。

(五)有获得本协会提

供服务的优先权。

(六)可申请本协会协

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参与本协会的

民主管理权。

(八)有符合本协会章

程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

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

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

通过、备案;

(三)由理事会颁发

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

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

决议,维护第十二条 会

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

决议,维护本协会声誉。

(二)严格自律,

遵守行规、行约。

(三)承办本协会

委托的事务或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本协会

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的

有关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

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

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

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

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

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

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

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

和研究成果;

(六)可申请本协会

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参与本协会

第22页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符合本协会章程

的其它义务。

的民主管理权;

(八)有符合本协会

章程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

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一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

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

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

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

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

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自律,遵

守行规、行约。

(七)支持本协会工

作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的

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会长办公会建议、理事会通

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

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

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

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会长

办公会备案,收回会员证

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十六条 凡自动退会

或除名的均需向本协会交

回会员牌匾及证书,并不得

向本协会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六条 凡自动退

会或除名的均需向本协

会交回会员牌匾及证书。

第23页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

组织机构: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

长办公会。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是为协会最高

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

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

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

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

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

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

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工

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

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

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工作

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

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

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

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

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

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

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会

员大会由理事会讨论决

定。

第24页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事项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

每届 5 年。召开换届会员

大会 30 日前,应将换届

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

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

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

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

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会员(代

表)大会由理事会讨论决

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

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

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

表)大会每届五三年。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

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

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

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

第25页

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

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

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

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

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

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

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

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

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

构、派出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

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

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

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网

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26页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

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

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

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

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

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组织日常办公会。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

责:

(一)理事长办公会

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随时召开。

(二)贯彻落实理事

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提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四)指导本协会各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

工作。

(五)研究解决本协

会在运行管理中的重大

事宜。

(六)拟定本协会办

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

立。

(七)拟定本协会各

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第27页

人人选。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

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

公会的职责: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

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提名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人选。

(四)指导本协会各机

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研究解决本协会

在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六)拟定本协会办事

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拟定本协会各机

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推荐监事长、名

誉会长和顾问人选。

(九)拟定向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

作报告

和财务报告。

(十)拟定内部管理制

度。

(十一)提出会员的吸

收和除名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

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

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

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

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聘任本协会名

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

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

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有关

第28页

(二)熟悉业务,有较

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

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

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

需延长任职的,由理事会讨

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

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批。

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

结。

(三)提名副秘书长

人选和临时人员聘用,报

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

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

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

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由

理事长提名,监事会其他

工作人员由监事长提名,

报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

究决定。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

任监事。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

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

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

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

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

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

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

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

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

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

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

第29页

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

任期五三年,均不得超过两

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

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

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

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

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

出席,并经出席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

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

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办

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

理事会决定。

(五)聘任本协会名誉

会长和顾问。

(六)主管本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

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30页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会协助会长、

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有关文

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

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

选和临时人员聘用,报会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组织协调

本会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

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

长由会长提名,监事会其他

工作人员由监事长提名,报

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

事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

责:

(一)出席理事会,

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本协会

及领导成员按照《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

及领导成员按照核定的章

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

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

员违反本协会团体纪律,损

害本协会团体声誉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

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

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31页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

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

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

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

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

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

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

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

须用于本协会业务范围、事

业发展、自身建设及职工的

工资、福利、差旅费、网站、

会刊、资料等维护、印刷、

邮寄费等。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

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

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

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及财务、税务部门

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

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

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32页

第三十九条 换届或

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

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设立的“专

项基金和购买政府服务的

经费每年接受管理机关指

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

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

会章程的修改须有 10 名以

上会员联合提议,经理事会

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

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

会员代表)代表大会通过的

20 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

经 2022 年 9 月 日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

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

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

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

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33页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领

导小组,负责清算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

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

终止后剩余的资产,在业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年8月 20 日第三届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或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

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之日起生效。

第34页

-1-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材料之五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初稿)

2022 年 月 日

各位理事、会员单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向全体

会员单位报告 2018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以来的工作情况,请予

审议。

一、会员情况

截止目前,协会共有会员单位 78 家(理事单位 18 家,会员单

位 60 家)。其中:养老机构 53 家、驿站 11 家、企事业单位 14

家。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注重协会组织协调能力提升。

为适应养老行业专业发展,提高协会的整体组织协调能力和

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全体会员单位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2019

年年初协会将会员单位分成南片、北片养老机构和养老产品服务

商三个小组,指定了组长、副组长,并分别成立了养老机构专业

委员会、养老产品专业委员会、养老驿站专业委员会,为不同类

第35页

-2-

型的会员单位提供精细化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

(二)注重协会自身党建工作落实。

1.协会自身的党建工作。主要是做好驻会党员的自我管理、

自我学习、自我教育。驻会 3 人,1 人为在职人员,2 人为退休

返聘人员,组织关系均在原单位,考虑到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

未成立独立的党支部,3 名党员的组织生活仍参加原所在支部组

织的相关活动。

2.结合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

是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专门开辟了《党建中心》、《党员教育》

栏目,专门刊发有关党建工作方面的知识和相关学习、教育资料,

供会员单位参考。同时,对各单位的党建工作活动情况及时进行

报道。二是针对养老服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护理队伍不够稳定、

护理技能不够高、护理水平不够专的问题,协会在做好配合做好

护理技能培训的同时,注意发挥护理队伍中党员的的模范带头作

用,对一线护理员中的先进个人,协会能够及时利用协会的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宣传。

(三)注重养老服务管理工作落实。

1.协调组织为老服务咨询宣传活动。2018 年 10 月、2019 年

5 月,先后三次会同中关村街道、西三旗街道民政科在双榆树公

园、西三旗公园举办为老服务咨询宣传活动,协调诚和敬驿站养

老服务有限公司、宏源丽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慈爱嘉养老服务

有限公司、诚友情家政服务中心、广源长青养老中心、马连洼养

第36页

-3-

老照料中心、双榆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18 家会员单位参加,

现场开展了理发、义诊、测血压、发放宣传材料等服务。针对养

老政策、老年维权、警惕非法集资、失能护理险和大家普遍关心

的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建设规模、入住条件、收费标准、交通路

线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咨询活动的举办,社会反响一直很好,

原计划每年组织 1 至 3 次,后因新冠疫情影响中断)。

2.完成了北京市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根据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

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及市、区民政局工作安排

和要求,协会承接了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招标申请、培训

考核、制度制定、补贴发放、试点监管等任务。为切实做好试点

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协会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精心筹

划和前期准备,并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12 月 11 日与中国社

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协会、北京养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组织了第一

批初级、中级、高级护理员及护理师、高级护理师的培训考试和

综合评审。通过培训,有 43 名护理员取得了初级养老护理员结

业证书,59 名护理员取得了中级养老护理员结业证书,51 名护

理员取得了高级养老护理员结业证书,21 名护理员取得了养老

护理师结业证书,6 名护理员取得了高级养老护理师结业证书。

2020 年 8---9 月会同北京养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组织对 700 余

名护理员进行在线护理业务培训考核,其中 630 人取得了结业证

书,整个试点工作中为62名护理人员发放政府补贴1151100 元。

第37页

-4-

3.组织召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会。2020 年 5 月 29 日上午,

根据老年工作科的安排,协会在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养老服务

机构工作会。举行海淀区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颁证

(等级证书)仪式;组织传达解读落实“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

行动方案和《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等。

4.组织海淀区首届居家养老服务技能竞赛。根据区民政局安

排,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纳兰园老年公寓成功组织了以“居家

照护、陪伴有我”为主题的海淀区首届居家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

赛,来自全区 10 个养老驿站、养老照料中心的 16 名养老服务人

员分别参加了老人生活能力评估即“评估师”、养老服务规划即

“规划师”、居家养老照护即“照护员”的职业技能竞赛和老年

人辅具器具适配、适老化改造评估与老年人无障碍出行服务的演

示,全方位演示了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规划和多维服务的

全流程。

5.组织举办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观摩现场会。2019

年 10 月 31 日下午,协会组织承办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观摩现场会。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主持,区民政局副局长李杰

介绍了海淀区近年来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和做法。现场进行了失智老人评估、合理配置有效服务的服务规

划、选取服务项目中康复服务的全流程演示、丧失生活能力老人

的评估演示和辅助评估类及居家信息、智能化系统展示汇报。来

自全国12个省市及北京市16个区县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同志出

第38页

-5-

席了观摩会。之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强化训练。

6.组织开展了海淀区首届“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2019

年敬老月期间结合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开

展了海淀区首届“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共有 10 名同志被授

予海淀区 2019 年度“最美护理员”荣誉称号,并向他们发放了

荣誉证书和奖品。

7.配合相关街道做好独居老人巡视探访工作。两年多来,协

会协调相关服务商组织对永定路、万寿路街道进行为期二年的独

居老人巡视探访,计 260 余人次。

8.做好新会员入会和老会员退会清理工作。两年多来共接收

12 个单位为会员单位,对 7 个会员单位依据协会《章程》第十

三条“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能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之规定作退会处理。

9.协会宣传媒体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两年多来,利用协

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发布各种信息、协会工作动态、

会员单位开展活动情况、党建知识、养老政策法规、养老研究、

保健护理知识、佳作欣赏等近 2000 余条。同时,制作下发了会

员单位牌匾。

10.完成区民政局养老工作科交办几项工作。主要是困难老

人生活能力评估,养老机构、养老驿站的星级评定审核,养老驿

站、照料中心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为区老干部局“四

就近”助老服务培训班进行养老政策宣讲,参加北京市老龄化趋

第39页

-6-

势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研讨会,参加区居家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商资

格评估等。

(四)注重养老行业服务标准建设。

切实做好养老服务促提升三年计划的落实,2020 年 2 月 14

日,依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了海

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精神慰藉服务规范、辅具使用服务规范、

分级护理管理规范、护理质量控制规范、护理管理规范、生活照

料服务规范、康复服务规范、护理服务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等 10 个团体标准。同时还完成了海淀区养老服务人才信息管理

系统的开发和建库工作。

(五)注重养老行业诚信制度建设。

为规范和加强会员单位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协会制定完善

并发布了《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海淀区

养老服务管理协会职业道德标准》、《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行

业自律惩戒制度》、《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信用信息制度建设》

等制度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工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下基

础。协会于 2019 年底被评定为海淀区四 A 级社会组织。

各位理事,各位会员单位代表,两年多来,协会第三届理事

会主要是在区民政局的直接领导和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

进行的,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

不足,主要表现:一是在为会员单位服务方面还不能满足大家的

需求;二是三个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相应的工作没有及时有效的开

第40页

-7-

展起来。三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协会主要领导因身体和退休等原

因,致使协会工作未能按计划正常开展。在此,我代表协会第三

届理事会向区民政局对协会工作给予的有力指导和大力支持表

示衷心的感谢!向各位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充分

理解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在这里也衷心的希望新一届理事会

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继续团结带领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努力,积

极进取,扎实工作,不断为海淀区的养老服务管理工作做出新的

更大贡献!

报告完毕,谢谢大家!

第41页

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2018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

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2022 年 月 日

副会长兼秘书长 梁燕华

各位理事、会员单位代表、同志们: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下面将协会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7 年度财务结余:400,654.33 元

其中:

1、财政拨付协会开办费和历年结余:108,351.42 元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会费结余:292,302.91 元

二、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2018 年-2021 年收支情况:

(一)2018 年度

收入总额 547,596.32 元。

其中:1、购买政府服务项目:362,556.01 元;

2、会费收入 184,000.00 元。

3、其他:1,040.31 元

支出总额 610,129.80 元。

其中:1、印刷费:62,486.00 元;

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335,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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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培训及会议费等:58,273.00 元;

4、办公费用及协会工作人员补助:115,198.94 元;

5、其他:38,554.86 元。

(二)2019 年度

收入总额 1,634,251.63 元

其中:1、会费收入:172,000.00 元

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1,455,791.18 元;

3、其他:6,460.45 元。

支出总额 1,664,179.63 元。

其中:1、印刷费:11,025.00 元;

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1,406,739.17 元;

3、业务培训和会议费等:30,758.00 元;

4、办公费及工作人员补助费:202,182.78 元;

5、其他:13,474.68 元;

(三)2020 年度

收入总额 1,018,191.93 元;

其中:1、会费:101,600.00 元;

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912,707.50 元;

3、其他:3,884.43 元。

支出总额 1,040,452.52 元。

其中:1、印刷费:3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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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937,030.20 元;

3、业务培训和会议费等:796.00 元;

4、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补助:98,788.37 元;

5、其他:3,487.95 元;

(四)2021 年度

收入总额 775,134.11 元;

其中:1、会费:0.00 元;

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772,943.16 元;

3、其他:2,190.95 元。

支出总额 268,913.15 元。

其中:1、印刷费:0.00 元;

2、购买政府服务项目:241,747.30 元;

3、业务培训和会议费等:0.00 元;

4、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补助:13,853.85 元;

5、其他:13,312.00 元;

累计四年收入经费 3,975,173.99 元,支出 3,583,675.10 元

截止 2021 年底实际结余 667,875.50 元。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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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材料之六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草案)

各位会员单位:

根据安排,我代表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监

事会对协会工作作监事报告如下,时间为 2018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

两年多来,协会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在关注和保障

协会正常工作中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主要是通过利用列席协

会相关会议、业务培训、交换意见等形式,对协会业务工作、活

动开展、会费收缴、会费支出等进行监督。总体感到,两年多来,

协会驻会的几位同志能够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政府业务部门

的相关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坚持做到年度工作有计划、有

总结、有报告;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养老服务管理工作,

成效是明显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抓养老服务管理能力上下功夫。为提高协会的整体

组织协调能力,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各自优势和能力,2019 年

初协会分别成立了养老机构、养老产品、养老驿站三个专业委员

会,为不同类型的会员单位提供精细化服务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二)在抓养老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协会成功组织了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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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照护、陪伴有我”为主题的海淀区首届居家养老服务职业技能

竞赛和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观摩现场会,得到了北京 16

个区及全国 12 个省市养老服务部门领导的肯定和一致好评。组

织开展的海淀区首届“最美护理员”(10 名)评选表彰等活动,

反响较大,效果很好,增强了广大养老护理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

感。

(三)在抓养老服务标准建设上下功夫。切实做好养老服务

促提升三年计划的落实,依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全国团体标准

信息平台上发布了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精神慰藉服务规范、

辅具使用服务规范、分级护理管理规范、护理质量控制规范、护

理管理规范、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康复服务规范、护理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等 10 个团体标准。同时还完成了海淀区养老

服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和养老行业评估专家组的成

立。

(四)在抓养老行业自律下功夫。为规范和加强会员单位行

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协会制定完善并发布了《海淀区养老服务管

理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职业道德标

准》、《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海淀区养

老服务管理协会信用信息制度建设》等制度措施。

(五)在落实经费使用管理上下功夫。严格执行《北京市海

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制度》,经费收支公

开,审计清楚,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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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由于主要领导成员因身体和退休等原因提出辞职

及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致使协会从 2021 年 3 月起工作未能正

常开展。

特此报告。

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监事会监事长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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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材料之十六

北京市海淀区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第四届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

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

三、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理事会选举产生理

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3 至 5 名;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1 名,监

事 2 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提请理事会通过。

四、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五、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 2 名、计票人

1 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正式候选人

不得担任监选人。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换届筹备

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向会员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本次会员大会推荐 位理事候选人, 位监事候选人。

理事会推荐 位副理事长候选人, 位理事长候选人。监事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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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1 位监事长候选人。

八、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出席理

事会、监事会的理事、监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选举结果

有效。

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会员 2/3,即为当选。获得 2/3 赞成

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

者当选。

九、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

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反对的划“x”;弃权

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

选他人,如另选他人须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

下方空格内划“○”,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所反对的人数,否则另

选人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

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投票时不能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和监票

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

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

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一、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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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当选结果。之后一般应将选票进行封存保管,以便备查。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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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会养老服务管理协会

第四届会员大会议程

(一)召开会员大会

1、主持人宣布开会、介绍领导及来宾;

2、主持人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的

人数,本次会议为有效会议;

3、听取并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4、听取并审议通过理事会财务情况报告;

5、听取并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修改后章程草案;

7、审议通过选举办法及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8、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产生程序;

9、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监事;

10、投票表决社团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11、总监票人宣布新一届理事、监事计票结果。

(二)大会休会,分别召开新一届一次理事会和监事会

1、召开新一届一次理事会

(1)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表决通过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事项。

2、召开新一届一次监事会选举监事长。

(三)会员(代表)大会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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