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政策快讯-2021年第11期(总第53期)

发布时间:2021-12-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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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政策快讯-2021年第11期(总第53期)

01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政策快讯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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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政策快讯-2021年第11期(总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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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1期(总第53期)

主办: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 2月1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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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

政策资讯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

2025年)》

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

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杭州高新区(滨江)大学生创业企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申

报通知

政策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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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办: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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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政策快讯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

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

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

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

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

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

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

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

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

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

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

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

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

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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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02

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

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

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

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

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

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

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

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

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

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

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

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

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

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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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03

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

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

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

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

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

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

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

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

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

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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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04

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

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

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

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

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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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政策快讯资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

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

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

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

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

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

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参与。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老龄事

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提供基本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充分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自我养老

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

局面。

——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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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06

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

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

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坚持整合资源、协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

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

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协调发展,统筹好老年人经济

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制度安排。

——坚持突出重点、夯实基层。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最紧迫的问题,坚

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和公共卫生服务。推动老龄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进各项优质服务资源向

老年人的身边、家边和周边聚集,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

年人困难有人帮。

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三)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

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

延伸的模式。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

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

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

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

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

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

服务。

(四)进一步规范发展机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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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07

各地要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

养老。加强光荣院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下

同)、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

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

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

用管理政策,严防借养老机构之名圈钱、欺诈等行为。

(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

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

宜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

(六)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尽快实现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保障领取待遇

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

三、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

(七)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

在城乡社区加强老年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做好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老年人

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

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

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

医疗服务的范围,可按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并按成本收取上门服务费。积极

第11页

政策快讯资 08

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作用。加强国家老年医学

中心建设,布局若干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2025

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新建改扩建、

转型发展,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以及优抚医院建设,

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

看病就医。

(八)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障

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按照实施国家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依托护理院

(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

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

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稳步扩大安宁

疗护试点。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地方重点围绕进一步明确参保

和保障范围、持续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待遇政策、健全待遇支付

等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现有

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九)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卫生健康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鼓励医疗卫生

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提供

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

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

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

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

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

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建一批医

养结合示范项目。

第12页

政策快讯资 09

四、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十)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教育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举

措,采取促进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

等办法,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

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编写老年教育相关教材。依

托国家开放大学筹建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创新机制,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发挥

社区党组织作用,引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

(十一)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

各地要通过盘活空置房、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

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实现老年人娱乐、健身、文化、

学习、消费、交流等方面的结合。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提高老年人

文体活动参与率和质量,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做好规范和管理工作。开发

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县(市、区、旗)应整合

现有资源,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健身、交流场所。

(十二)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

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

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

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

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

的积极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老党员将组织关系及时

转入经常居住地,引导老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做好老年人精神关爱和思

第13页

政策快讯资 10

想引导工作。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五、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十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各地在制定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具体措施时,应当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建立完

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

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意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倡导律师事

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

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

供保障。

(十四)打造老年宜居环境

各地要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

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统筹推进,让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更加安全方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

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

具、安装紧急救援设施、开展定期探访。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家庭适老化改造

标准,鼓励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

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

应用适老化改造。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

人数字素养。

(十五)强化社会敬老

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实施中华孝亲敬老文化传承和创新工程。持

续推进“敬老月”系列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结合时代楷模、道德模

范等评选,选树表彰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

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惠、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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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11

减免等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在醒目

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落实外埠老年人同等享受本地优待项目。发挥广播电视和网

络视听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

六、积极培育银发经济

(十六)加强规划引导

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完善支持政策体系,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鼓励各地

利用资源禀赋优势,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老龄产业。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支持老龄产业发展。

(十七)发展适老产业

相关部门要制定老年用品和服务目录、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

各地要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发展,提

升传统养老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企业和科研机构要加大老

年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

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满足老年人提高

生活品质的需求。鼓励企业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

大力发展养老相关产业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

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

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营

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七、强化老龄工作保障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

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建立基于

第15页

政策快讯资 12

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提升养老服务岗位吸引力。大

力发展相关职业教育,开展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行动。对在养老机构举

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十九)加强老年设施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要求,

加强老年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老年大学(学校)等方面目

标。各地要制定出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套养老服

务设施设置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

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老城区和已建成居

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补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

“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按规定统筹相关政策和资金,为老年人提

供综合服务。探索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二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

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民政部本

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各地要

统筹老龄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积

极支持老龄工作。研究制定住房等支持政策,完善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政策,

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

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落实相关财税支

持政策,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开展全国示

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评选的

重要内容。

(二十一)强化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

加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会科学基金等对老龄领域科技创新、

第16页

政策快讯资 13

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和高校设立老龄问题研究智库。

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涉老数据共享,健全老年人生活状况统计调查和

发布制度。积极参与全球及地区老龄问题治理,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

家战略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有效对接。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老龄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

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

财政投入力度,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和

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老龄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抓。

建设党性坚强、作风优良、能力过硬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综合运用应对人口老

龄化能力评价结果,做好老龄工作综合评估。

(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老龄工作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办事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组织推进医养结合,组织开展疾病

防治、医疗照护、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拟订并

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国家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相衔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门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

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

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市场监管、

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工作中

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第17页

政策快讯资 14

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机关企

事业单位的作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老龄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发挥中国老龄协会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作用,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能力。及时总结

推广老龄工作先进典型经验。

中共中央 国务院

2021年11月18日

第18页

15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政策快讯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

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

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

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

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

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

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

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二)试点范围

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

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

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

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

第19页

政策快讯资 16

(三)主要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

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

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

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

范。

二、重点任务

(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

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

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

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

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

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

(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

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

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

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

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

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

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

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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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17

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

“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

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

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

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

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

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

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

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

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

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

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

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

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

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

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

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

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

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

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

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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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18

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

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

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

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

(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

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

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

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

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

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

行为。

(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

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

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

“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

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

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

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

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

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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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19

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

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

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

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

制度化、规范化。

(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

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

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

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

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

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

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

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

三、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

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

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

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

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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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20

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

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

(十五)强化法治保障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

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

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

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

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

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

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

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

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

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

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

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

(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

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

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

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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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21

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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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政策快讯资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

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

康,事关美丽中国建设。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

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扭转了农村长期以

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村庄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环境卫生观念发生可

喜变化、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国农村人

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

健全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为加快农

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

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

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

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同区域气候条件和地形地貌相匹配,同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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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23

自下而上、分类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

求好不求快,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树立系统观念,先规划后建设,以县域

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各项重点任务,重点突破和综合整治、示

范带动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

共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产业发展、乡风文明进步等互促互进。

——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点,注

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坚持农业农村联动、生产生活生态

融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充分体现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尊重村

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地方

为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

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共建共管格局。

——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注重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相衔

接,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成。建管用并重,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

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

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

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

护机制基本建立。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升,

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并推动分类处理试点示范,长效管护机制全面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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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24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农

村户用厕所愿改尽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效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

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卫生

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

二、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四)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

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应配

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重点推动中西部地区农村户厕改造。

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

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

(五)切实提高改厕质量

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技术模式应至少经过一个周

期试点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贯穿于农村改厕全过程。

在水冲式厕所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加快研发干旱和寒冷地

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把好农

村改厕产品采购质量关,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六)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

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

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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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25

(七)分区分类推进治理

优先治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及水质需改善控制

单元等区域,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

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开展平原、山地、丘陵、缺水、高寒

和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

为导向,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

便的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八)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摸清全国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治理优先序。开展农村黑

臭水体治理试点,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采取

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

黑臭水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鼓励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

伸,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运行维护机制。

四、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九)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

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

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

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可

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

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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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示范县创建。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

源化处理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

用设施,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路径。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

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

络合作融合。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积极探索农村

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五、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十一)改善村庄公共环境

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通过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

土地等方式扩大村庄公共空间。科学管控农村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农村电力线、

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

理。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

备,畅通安全通道。整治农村户外广告,规范发布内容和设置行为。关注特殊人

群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二)推进乡村绿化美化

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

古树名木等,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

修复。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农村“四旁”

(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

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支持条件适宜地区开展森林乡村建设,

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

(十三)加强乡村风貌引导

大力推进村庄整治和庭院整治,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优化村庄生产生活

生态空间,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得益彰。加强村庄风貌引导,

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不搞千村一面,不搞大拆大建。弘扬优秀农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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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建立动态

管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十四)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

大力实施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

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的村庄清

洁行动,突出清理死角盲区,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

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农民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结合风俗习惯、重要

节日等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通过“门前三包”等制度明确村民责任,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设立村庄清洁日等,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十五)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

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利用好公益性岗位,合

理设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队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员。明确

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立健全设施建设管护标准规范等制度,推动

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有条件的

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以及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

七、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十六)强化基层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农村人居环境建

设和整治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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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村民自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健全党组织

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充分运用“一事

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村民等全程参与农

村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相关项目

公示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改善农

村人居环境项目。引导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依法成立各类农村环保组织或企业,

吸纳农民承接本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后续管护工作。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个

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十七)普及文明健康理念

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群众动员优势,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卫生健康和

疾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健康素养。把转

变农民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

使用卫生厕所、做好垃圾分类、养成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广

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农民教育

培训内容。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卫生创建,大力推进健康

村镇建设。

(十八)完善村规民约

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破坏人居环境行为加强批评教

育和约束管理,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倡导各地

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深入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

红黑榜、积分兑换等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

完善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的政府投入机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按计划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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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统筹安排土地

出让收入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用于符

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县级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

资金和项目,逐村集中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调动社会力量积

极参与投资收益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

项目。

(二十)创新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做好与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政策衔接,落实

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在严守耕地

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利用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改

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信贷支持。落实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有关要求。鼓励村级

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等承接农村人居环境小型工程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具备条

件的可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

(二十一)推进制度规章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健全村庄清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农村卫生厕所管理等制度。加快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相关领域设施设备、建设验收、

运行管护、监测评估、管理服务等标准,抓紧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大力宣传农村

人居环境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增强政府部门、企业等依据标准

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监

管机制,适时开展抽检,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二十二)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

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技术研究创新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加大科

技研发、联合攻关、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等力度,鼓励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开

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节能节水降耗、

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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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护技术产品展览展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职业教育,强

化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继续选派规划、建筑、园艺、环境等行业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推动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国农村

人居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结合乡村振兴整体工

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

推进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协调资金、资源、

人才支持政策,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

研究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

源配置等工作。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当好一线指挥,选优配强一

线干部队伍。将国有和乡镇农(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

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十四)加强分类指导

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优化村庄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合理确定村

庄分类,科学划定整治范围,统筹考虑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村庄发

展。集聚提升类村庄重在完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与产业发展

互促互进,提升建设管护水平,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城郊融合类村庄重在加快实

现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特色保护类村庄重在保护自然历

史文化特色资源、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生活习惯,加快改善人居环境。“空

心村”、已经明确的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列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重在保

持干净整洁,保障现有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

第34页

政策快讯资 31

村庄,可暂不作分类。

(二十五)完善推进机制

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在县域范围开

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坚持先建机制、

后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推进城乡

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方积

极参与,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充分考虑基层财力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整治提升

重点,防止加重村级债务。

(二十六)强化考核激励

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相关督查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

告,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持续实施督查激励。将改善农村人居环

境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将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农业农

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制定验

收标准和办法,到2025年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

策直接挂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改善农村人居

环境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二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总结宣传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将改善农村人居环

境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创新利用新

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编制创作群众喜闻乐

见的解读材料和文艺作品,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35页

政策快讯资 3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05日

第36页

33

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快讯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

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

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

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

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

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

施工作。

第37页

政策快讯资 3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土地供应、方案审查及

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

部门,开展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建设过程监管,指导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区级项目的上述相关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保障

住房政府份额增购价格。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

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定一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

建设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保障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

编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其用

地指标按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量的一定比例单列,用地予以优先供应。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应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

行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较为齐全的

区域,以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1.划拨土地集中新建

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作为市、区两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筹建主体,由

具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至该国有企业名下。

第38页

政策快讯资 35

2.出让土地集中新建

按照“限房价、定份额、竞地价”的原则,在宗地出让方案中限定购房家庭

所持产权份额,明确套型面积、交付时间、销售方式、销售基准价等内容,以

“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让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3.既有房源转用

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征收(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

社会房源,按规定程序也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有

效满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三、定价和权属

(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

理优惠后确定。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在售房阶段向

社会公布。

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根据支付能力在50%—80%范围内选

择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不同比例支付购房款。

出让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为土地出让时已确定的份额

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在《共有产权保障住

房购房合同》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及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

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39页

政策快讯资 36

四、申请供应

(十五)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区户籍;

2.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

3.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主申请人申请前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

3.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但未满一定年限的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需同时符合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准入条件中的第2、3、4、5项条件。

购房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申请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已进行不

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

已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等。

准入条件具体标准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房源供应方案按

照职住平衡原则并结合“一核九星”功能定位制定,经批准后通过公告形式明确

准入条件具体标准及房源供应方案等内容。

(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户购房

家庭,购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人员作为家庭成员。

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后如符合条件,可再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一户购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40页

政策快讯资 37

(十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售和申购:

1.申请预售。由开发企业制定销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预售许可证。

2.发布公告。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受

理公告,明确房源情况、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等。

3.资格审核。购房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核,按规则确定配售摇号选房排序名单

并进行公告。

4.配售摇号选房。获得配售摇号资格的购房家庭参加配售摇号,并按摇号顺序

进行选房。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家庭,自当次选房结束之日起两年内不

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十八)选定房源的购房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

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购房家庭相关情况进行系统自动核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

保障资格。

(十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

房合同》,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二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

等购房贷款。

(二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按规定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

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

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份额、政府份额、限制交易年限等内容。划拨

和出让土地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分别为划拨和出让。

(二十二)划拨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车位、车库,由市、区两级

代持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

第41页

政策快讯资 38

部分归政府所有,由代持机构持有并负责运营管理,转让产权的,应按规定补办

土地出让手续。

(二十三)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

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

补贴、新引进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自签订购房

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五、使用管理

(二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

协议》约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买卖、赠与房屋;

2.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3.违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向代持机

构提出一次性增购政府份额的申请,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仍视作享受过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划拨土地权利性质调整为出让,出让年限为70年,自非

税收入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附记“需取得原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

方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

产管理等部门对增购价格进行市场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二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

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

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增购价格执行。

(二十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

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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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资 39

(二十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可将其共有

产权保障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

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

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土地性质由划拨调整为出

让。

(二十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所得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政府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的资金。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所得收益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政府回购及优先购买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按有关规定统筹使

用。

(三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

的,房产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原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

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承”“共有

产权保障住房遗赠”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离婚析产”,以及所占份额、准予上

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三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须发生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房产性质仍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满5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增购政府份额后方可办理

过户手续。限制交易期限从原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

不动产权证上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占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三十三)购买、转让、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家庭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

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额缴纳

所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

第43页

政策快讯资 40

六、监督管理

(三十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代持机构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

究其违约责任。

(三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

得申购资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取消其

资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开发企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

知其限期腾退,由开发企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逾期未腾退的,责令其按违规行

为发现时政府份额的增购价格增购政府份额(未公布增购价格的,按同地段商品

住房市场评估价执行),并就已购份额按上述价格补缴差价款。

(三十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购

房家庭中相关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购房家庭被责令增

购政府份额的,所购房源需在购房家庭取得原不动产权证满15年后,方可通过买

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三十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 则

(三十九)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共有产

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四十)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条件、申购程序等另行制

定。

第44页

政策快讯资 41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

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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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

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

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工业互联网研

究院:

为探索构建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

发展,现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快讯 42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督促企

业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安全防护、安全评估、安全

监测等工作,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试点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工业领域数

据安全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遴选一批示范企业、优秀产品和典型解决方案,形

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促进提升行业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二、试点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会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安全生产司、原材

料工业司、装备工业一司、装备工业二司、消费品工业司、电子信息司、信息技

术发展司成立部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

责遴选试点省份、协调推动试点工作、决策处理重点难点问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指导企业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其中,企业类型应涵盖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

第46页

政策快讯 4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每个领域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规模以大型、中型

为主。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相关部属单位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

支撑。

三、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分为必选和可选两部分。其中,可选内容由试点省份根据现有工作

基础、条件和意愿,至少选择1项开展。

(一)必选试点内容

1.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

试点企业按照《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工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

心数据识别规则(草案)》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制定重要数据清单,并向主管部

门报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工业领域省、市、企业数据分类分级安

全管理机制,组织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对重要数据目录进行备案管理,探索建立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工作机制。

2.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防护。试点企业按照《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要求(草

案)》等标准规范,联合安全企业、支撑单位制定数据安全防护方案,加强数据

安全分级防护措施,提升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能力。

3.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评估。试点企业根据《工业数据安全评估指南(草案)》

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估,及时整改相关安全问题,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估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视

情组织支撑单位进行远程检测和现场评估。

(二)可选试点内容

4.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产品应用推广。安全企业加强数据安全产品创新及在工

业领域的适配应用,提升产业侧供给能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产品、技术、服务宣贯培训,遴选优秀产品应用案例和解决方

第47页

政策快讯 44

案,加强行业推广应用,促进供需对接。

5.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监测。试点企业建设部署企业侧数据安全监测系统,并

将监测结果上报省级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和省级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省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省级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并将监测结果同步接入国家

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构建部、省、企业三级联动的工业数据安全监测体系;

建立省级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工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

威胁预警和事件处置等工作。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依托全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国

家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协调开展跨地区工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处置

工作。

6. 工业领域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网信部门探

索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模式和方法,研究制定安全评估要点,指

导试点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备案工作。试点企业结合业务需要,开展数

据出境安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和备案等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试点申报(2021年12月)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将试点申报书(见附件)

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试点工作组(网络安全管理局)。试点工作组对申报书进行

遴选,确定5个左右省份开展试点。

(二)启动部署(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加强统

筹指导。试点省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视情开展试点工作宣贯培训、问答交流

等活动。支撑单位结合试点工作需求,编制完善配套标准规范。

(三)试点实施(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试点支撑单位,逐步推

进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总结分析,突出试点成效。试点企业应积极主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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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 45

展试点工作,加强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四)中期总结(2022年5月)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试点工作中期总结会议,交流试点工作

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更好地推进下一步试点工作。

(五)总结评估(2022年9月)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试点企业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分析存在的

问题及相关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试点工作组(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

化部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遴选试点优秀企业、典型案例和产品等,召

开总结会议,推广典型实践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

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试点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

督促指导,对试点企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相关问题。支撑单

位要切实做好宣贯培训、试点推进、评估总结等支撑保障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优化试点环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数据分类分级、

安全规范落实、监测能力建设、产品部署应用、出境备案与安全评估等试点工作,

对试点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市、部门、机构、人员等予以表彰。

(三)开展宣传推广,增强试点成效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形成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试点示范样例,

加强优秀实践应用推广,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试点成

果向政策、标准、产品等方面转化,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真实用的工业领域数

据安全试点标杆。

第49页

政策快讯 46

(四)促进交流互动,加强信息报送

试点企业要积极与主管部门、安全企业、支撑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形成政产

研用各方协作配合、合力共进的试点工作格局;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成效,于2022

年5月、9月将工作情况、试点成果、问题分析、薄弱环节以及措施建议等报送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报试点工作组

(网络安全管理局)。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是12月25日

第50页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

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企业:

为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持续提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

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

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快讯 47

一、征集方向

(一)聚焦推进5G共建共享,征集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城市

智慧灯杆“多杆合一”、通信塔与社会塔“双向共享”、5G接入网共享等方面典

型案例;

(二)聚焦跨行业共建共享,征集电信设施共享高速公路和高铁沿线管道等设

施、电力杆塔加挂基站和光缆等方面典型案例;

(三)聚焦宽带接入市场整治,征集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宽带接入设施共建共

享共维的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场所共同进入,征集基础电信企业共同进入地铁、高铁、机场、

大型场馆等重点场所的典型案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省级或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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