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2-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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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目 录◎总部经济篇 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2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11◎平台经济篇 213.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1◎产业发展篇 264.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265.福州市关于保障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76.福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29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338.鼓楼区关于建设新能源科创中心扶持措施 379.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实施细则 39◎科技创新篇 4710.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4711.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4812.福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 5413.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5714.福州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 6015. 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 6116.福州市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611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1 年实施“数字·绿色”技术改造专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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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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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目 录

◎总部经济篇 1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2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11

◎平台经济篇 21

3.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1

◎产业发展篇 26

4.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26

5.福州市关于保障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7

6.福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29

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33

8.鼓楼区关于建设新能源科创中心扶持措施 37

9.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实施细则 39

◎科技创新篇 47

10.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47

11.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48

12.福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 54

13.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57

14.福州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 60

15. 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 61

16.福州市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61

1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1 年实施“数字·绿色”技术改

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63

18.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66

◎数字经济篇 71

19.福州市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71

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福州市鸿蒙产业发展三

条措施的通知 73

第3页

◎龙头培育篇 75

21.福州市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75

22.福州市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81

23.福州市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88

24.福州市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95

◎上市金融篇 103

25.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103

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108

27.鼓楼区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方案 116

28.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 123

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127

◎利用外资篇 131

30.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131

31.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措施 135

◎文旅经济篇 141

32.福州市关于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142

◎人才教育篇 146

33.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 146

34.鼓楼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148

35.“好年华聚福州”智汇鼓楼人才行动计划 166

37.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暂行办法 227

◎品牌培育篇 233

38.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的措施 233

◎中小企业篇 236

39.福州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236

40.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38

第4页

2

◎总部经济篇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州市总

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省会城市辐射带动力,全力加快

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福建省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经市政

府同意,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现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县(市)区总部

企业。市级总部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县(市)区总部企

业按照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的政策执行。

(二)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1.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其中本

市外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

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

第5页

3

于 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在符合第(二)项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

下行业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

含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3000 万元(含)以上;(责

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1 级(甲

级)或 1 级(甲级)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

30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

税额 20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

财政局)

4.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

市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5.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

我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

部、市财政局)

6.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

以上;(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7.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200 万元

(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0 万

第6页

4

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

局)

(四)省政府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

表省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认定为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

1.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连续三年,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

权占比超 50%,下同)子公司在福州市域内每年新增投资

5 亿元(含)以上;

3.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上年度

在我市纳税总额 5000 万元(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

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在我市新设立的总部

或者区域总部;大型中央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子公司;

省数字办当年度公布的我市“独角兽”企业可直接认定为

总部企业。新引进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

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

一议”给予认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

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

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

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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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或 500 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 3 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 20 亿元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其中本市

外不少于 1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 1000 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

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

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

于 30 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扶持政策

第8页

6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

列扶持政策(按照第一点第(四)项认定的总部企业仅享

受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1.开办补助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 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

度地方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8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

年度地方贡献的 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

方贡献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

新增 30%(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

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晋级奖励

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

务业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

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第9页

7

200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

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

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

每平方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

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

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 40%一次性给予 18 个月补助。原则

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 7 平方米计算。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

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

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用地支持

总部企业新建办公大楼的,所需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

方式供应,出让底价原则上以不低于基准地价、市场评估

价确定。项目在履约监管期间应整体自持,不得对外销售。

履约监管期限届满后可分割销售,最小分割单元应符合商

务办公用房相关规定。

总部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步与属地政府

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年地方贡献不少于 1200 元/平方

米(计容建筑面积),监管期限 6 年。地方贡献未达到监

第10页

8

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或等值资产)补足。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50 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

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

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总部企业

参加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

待遇”

,每家不超过 5 名。具体细则由市医保局牵头另行

制定发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下

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 5 年

内,前 2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6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

第11页

9

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

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40%

给予奖励;新增 30%(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50%给予

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经

营贡献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办公用房补助

职能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

的 8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人才激励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

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和子女入学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

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 2 年复核一次。达

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

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四、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

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发改

第12页

10

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

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

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

作,依据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

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

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1 号)同时废止,以前文

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2021 年前已经市政

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尚未兑现扶持奖励政策的,可继

续按照本通知执行。已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奖励的人

员,继续兑现剩余补助,年限到期自然终止。

(三)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

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 3 年以下(含 3 年)的企业;现

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

册经营时间 3 年以上的企业。

(四)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

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

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

我市地方贡献额。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

组、更名等的,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

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

第13页

11

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享

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

移往福州市外或迁出本市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

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

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福州

软件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鼓楼区总

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增强

省会城市核心区产业辐射带动力,全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城

市“最美窗口”。根据省市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

政策精神,结合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经区政府研究

同意,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现将具

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总部企业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

其中市级总部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

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 号)执行;

区级总部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分为综合型、职能型和赋

能型三类。

第14页

12

(二)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均按照区服务企

业直通车机制执行,予以重点服务保障。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1.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

核算,并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

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其中本

区外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

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

于 20%,其中平台型企业该比例可放宽至 10%。(责任单

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局)

(二)在符合第(一)项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

行业分类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

1.制造业总部企业(含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

控股子公司,下同),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指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下

同)20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

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

级)或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区纳税额 2000 万元(含)

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第15页

13

3.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4.科技、信息、商务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

区纳税额 8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区发改(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等区直行业主管

部门,区财政局)

5.文化产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350 万元

(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6.旅游、餐饮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200 万

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

财政局)

7.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2000 万

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

局)

(三)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

局)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4 亿元(含)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或 350 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

局)

第16页

14

(1)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区营业额达到 2 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800 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 15 亿元(含)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其中本区

外不少于 1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

区财政局)

(1)实收资本 800 万元(含)以上;

(2)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 200 万元(含)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

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

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

于 25 人。

(四)注册地在鼓楼辖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

可申请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本条款中

的纳税额和营业额(产值)计算可包括企业本部及在鼓楼

辖区内的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1.沪、深、北、港交易所上市企业,且上年度在我区

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

财政局)

第17页

15

2.成长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

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纳税额及营业额

(产值)增速超过 30%的企业;(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

管部门、区财政局)

3.规模以上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

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款的

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产值达

20 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

产值达 50 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

销售额达 50 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

区纳统营业收入达 30 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

发改局)

4.大型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的二级(含)

以上分支机构(同一集团内多家企业符合条件,存在上下

级管理关系的,由上级公司进行申报),连续 5 年注册地

和纳税在鼓楼辖区,且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每

个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均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责任

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

财政局)

5.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第18页

16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

度内任意年度符合均可),可直接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

(五)新引进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

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

一议”给予认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

直有关部门,各街镇、软件园)

三、扶持政策

对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照实收资本的 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1500 万元,分 3 年安排。(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

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综合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

度地方贡献的 40%给予奖励,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

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

方贡献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

新增 30%(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

第19页

17

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职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

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4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

度地方贡献的 30%给予奖励,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

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职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

方贡献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40%给予奖励;

新增 30%(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5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

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赋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赋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3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

度地方贡献的 15%给予奖励,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

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赋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

方贡献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20%给予奖励;

新增 30%(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25%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

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新引进总部企业属于新能源、光电信息、集成电路、

新一代信息技术、供应链平台经济和文创旅游等鼓楼区重

第20页

18

点产业链强链补链项目的,可按原奖励标准上浮 5%给予奖

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

体旅局、区数字办、区财政局)

5.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纳税额超 1 亿元的,可按

原奖励标准上浮 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鼓励总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用于表彰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

务骨干人才。

(三)人才激励

1.教育服务

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户籍

在鼓楼区的,其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由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

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企业服务中心)

2.专项服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才,可享受高管

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重要日期贺慰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

5 名;优先推荐参选区级“两代表一委员”。(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卫健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十街镇、软件园)

四、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 2 年复核一次。达

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

第21页

19

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

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区发

改局负责统筹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区直相关部门

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

实。各街镇、软件园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促进总部经济发

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

务工作。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政策有

效期内视具体情况优化修订。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注册登记十二个月内达

到认定要求的企业。其余达到认定要求的为现有总部企业。

经营贡献奖励中的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认定年度或兑现

年度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的最高年度。

(四)企业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总部条件的,就高申

请市级总部。在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方面,本通

知涉及的扶持政策高于市相关政策的,按就高给予补足;

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

我区地方贡献金额的 70%。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

组、更名等的,不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

第22页

20

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区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若

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

务移往鼓楼区外或企业迁出鼓楼区等情况的,取消享受优

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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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篇

3.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

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

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

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主要

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

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

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

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

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

率。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对 2021 年(含)—2025 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

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

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

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 2 亿元(含)以上,

按照销售额每 1 亿元不超过 150 万元的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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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

(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 200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

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

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021 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

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 2020 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 2019 年

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高

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

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量

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 2 亿元(含)

以上,按照增量销售额每 1 亿元不超过 150 万元的标准奖

励。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 2000

万元(含)以上,按照增量营业收入每 200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

营业收入增量达 10 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

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

标准。对 2020 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在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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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对限上平台企业当

年纳统数据首次达 30 亿元、50 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

业企业分别为:3 亿元、5 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

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 20

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

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个人年工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上一年度

对地方贡献的 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

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

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

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事

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融资、建设、场

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推进监管创新

(一)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

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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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二)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

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

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

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三)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

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获得

政策扶持后 10 年内向市域外转移业务或迁出本市的,应

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和税务部门负

责监督。

(二)企业申报政策所提供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

以其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为准,并且上述奖励总和不超过

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贡献。

(三)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就高

从优不重复”原则扶持;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

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四)达到以上扶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

享受子女教育政策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由市商务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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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

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 号)、《福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

政办〔2020〕114 号)中《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

措施》同时废止。已按榕政办〔2020〕114 号文申报的,

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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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产业发展篇

4.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

作的若干措施

一、完善机构配置。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配足配齐

科技工作力量,在县(市)区发改局加挂科技局牌子,并

确定一名专职副局长负责科技工作,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

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提高县(市)区、高新区高新技

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县(市)区、高新区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市对县(市)区、高新

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从 15 分调整到

50 分。

三、加大奖励措施。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按照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

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

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5 万元,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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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5.福州市关于保障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发展的若

干措施

1.供地保障

(一)优化产业布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产

业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市域及中心

城区产业用地占比,划定产业用地控制线,制定产业用地

管控规则,细化 16 个产业基地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引

导产业积聚。

(二)提升开发强度。支持产业项目通过技术改造、

合作开发、收购转让等方式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利用自有

用地提升改造,容积率上限根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同时不超过 3.0。

(三)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按 20 年、

30 年等灵活确定,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 70%

确定,征迁成本按片区综合平衡。鼓励工业项目用地以租

赁方式供应,租赁期满后经营良好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四)建设标准厂房。支持各园区、工业龙头企业、

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政府收储、企业收购等方

式,对低效用地和空闲厂房进行整合利用,规划建设一批

标准厂房,满足中小企业和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求。

其中,属于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

用地规模、容积率、出让底价等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

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

第30页

28

2.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

(一)动态跟踪。各园区对现有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梳

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将产业类型、开发利用现状、

产值、税收、发展潜力、改造意愿和改造方式等纳入平台,

适时更新。

(二)按期考核。各园区制定产业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按年度对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进行考核,

结果在平台公布。考核不达标的,按《福州市开发区低效

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规定盘活。

(三)转让管理。企业股权、用地需合作或转让的,

应在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平台交易,交易对象应经

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3.用好项目用地统筹协调机制

(一)拟定项目方案。各招商单位根据招商对接情况,

在招商协议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拟定项目方案(包括

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行业类别、用地意向区位、建设规

模、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要求等),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二)项目用地决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项目

方案,运用“多规合一”平台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发改、

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用地方案,

报同级政府研究。用地方案应包括供应方式、使用年限、

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利用条 27 件、履约监管协议等。

(三)全程跟踪服务。各招商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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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按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以招商为起点,建成投产为

终点,全程服务,促进项目快速落地。

6.福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

型升级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

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

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

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

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

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

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

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奖励

(补助)对象不包含入库的大个体。

二、鼓励存量企业提升销售业绩实现提质增效

(一)规上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

年新增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 20%及以上,

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 0.2 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

励 6 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

超过 0.2 亿元的,每增加 0.03 亿元,再给予 1 万元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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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

销售中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 20%及以上,

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 1.5 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增量超过 1.5 亿元的,每增加 0.1 亿元,再给予

1 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三)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

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

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 20%及以上,

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 0.6 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增量超过 0.6 亿元的,每增加 0.05 亿元,再给予

1 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

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

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 20%及以

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 0.1 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奖励 6 万元,增量超过 0.1 亿元的,每增加 0.03 亿元,

再给予 1 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

励必须同时满足: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

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

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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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三、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企业年度目标的给予奖

各县(市)区、高新区发展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

年度目标任务总数为 600 家(注:600 家为 2020 年任务,

此后每年进行微调,以市商务局下达数为准),其中:鼓

楼区 130 家、台江区 68 家、仓山区 68 家、晋安区 68 家、

马尾区 56 家、长乐区 36 家、福清市 56 家、闽侯县 36 家、

连江县 34 家、罗源县 12 家、永泰县 12 家、闽清县 14 家、

高新区 10 家。

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

数的县(市)区、高新区给予服务业统计总牵头部门(商

务局)奖励 8 万元,超过目标任务数的,每增加 1 家企业,

再给予 0.15 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各县

(市)区、高新区完成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报入

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

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统计信息员补助

对市直相关牵头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总牵头

部门(商务局)及街镇的统计信息员,按每人每月 200 元

给予补助。市直相关部门限 1 人;各县(市)区、高新区

总牵头部门(商务局)限 2 人(三产和社零各 1 人);各

街镇限 2 人(三产和社零各 1 人)。获得补助的统计信息

员必须是非公务员和非参公事业人员。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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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奖励(补助)资金承担

1.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的奖

励(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含鼓楼、

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长

乐区、六县(市)由各自属地财政全部承担。

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和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统计数

据所在地和缴税地不一致的,此项奖励(补助),由企业

统计数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套奖励(补助)资

金〔个别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全部留在市级财政的,其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

担〕。

2.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

数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获

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服务业稳增长工作经费。

3.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本措施的奖励(补助)主要对象为:限上企业

(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规上企业。金

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行业政策措

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措施的

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流程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可根

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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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

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落实强省会战略,

加快推进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和科创走廊建设,支持

福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争创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试验区,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全方位推动高

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布局建设

产业园和飞行营地

(一)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联络机制。畅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申请主体与部队空域管理主管

部门的沟通渠道,协助申请主体了解部队空域申请流程。

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管理,打击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黑飞”行为。

(二)支持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园。鼓励闽

侯县、高新区、永泰县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园,

由园区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园建设标准,对满足建设标准的

产业园经审定后授牌。加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优质项目

引进力度,支持建设新技术应用交流和演示验证平台,吸

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产业园区内集聚,培育和壮

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

(三)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建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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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引导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引导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融合生态、科教、文化、教育、娱乐

等要素开发建设,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综合体。

(四)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工程。推动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光电、新材料、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

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工程。

每年择优评定不超过 10 家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

有生产线和产值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优质生产制造企

业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奖励。

二、增强科研创新能力

(五)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创新能力。支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科

创走廊设立研发平台,对承租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

的小微企业,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鼓励其他市场主体

经营的双创孵化载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减免入驻的小

微企业 2022 年不超过 6 个月的租金,市财政按减免租金

总额的100%,给予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支持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结合生产需求购

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

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企业创新研发中的杠杆

作用。鼓励和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品牌创新,做

好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服务和保护工作。

(六)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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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依托福州新区、福州软件园国家

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各类孵化平台,加快发展新型孵化模式。

支持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快培育国家、省级

创新研发平台,对于新获批列入国家、省、市级创新研发

平台的主体按照有关政策予以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协同创新

平台。

(七)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业人员培训。鼓励

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申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相关专业,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人才

培养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研发技术人

才,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人员培训,支持设立福

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训基地。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引导基金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

引导已设立的政府基金支持科技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对接我市政府引导性

基金,深化交流合作。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

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投资力度。

(九)拓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融资渠道。鼓励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通过厂商融资租赁的方式扩大

业务规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按照我市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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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奖励,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开发开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场景。在履

行报批程序、确保安全前提下,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在大型活动中配套开展展演活动。按照规定开展集低空竞

技和主题表演为一体的飞行比赛及活动。结合人工智能、

大数据、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在宣传、测绘、巡检、环保、农林、消防、监控、气象、

旅游观光、物流等领域方面的应用。

(十一)搭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展示平台。支持民

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海创会等大

型活动中展示技术和产品,协调争取为参展企业减免场地

费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举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博览

会、技术研讨会等高端论坛,并按照现有补助条件和标准

予以主办方资金支持。

五、强化项目招商

(十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项目招商落地。围

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中下游产业开展针对性招商,对

满足新增协议投资且在签约 1 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落地

后固定资产投入按照工业技改项目配套政策补助。将新落

地或已落地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盘子,争取

列入省重点项目盘子,按照规定争取既有相关政策支持。

六、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十三)扶持培育专业协会发挥行业作用。通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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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拓宽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全国、

省级行业协会的交流,共同服务、培育和壮大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企业。发挥好专业协会协同监管的作用,强化行

业自律,从源头上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应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在福州市从事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业,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6 日。

8.鼓楼区关于建设新能源科创中心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区产业链链长制,加快推动新能源产业转

型升级,打造以创新引领、智能高效、龙头带动、集群发

展为核心特征的新能源科创中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措

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归属鼓楼,

且经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入驻新能源

科创中心的新能源相关企业。

第二条 入驻企业原则上是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或入驻一年内达到以上

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三条 租金优惠。对入驻新能源科创中心一期载体

正祥西江月的企业,可享受租金优惠。承租期间,有转租、

第40页

38

转借或改变使用功能情形的,将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2022 年签订合同的,可享受三年(36 个月)租金优

惠,自承租之日起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60%

予以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80%予以收取;第三

年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90%予以收取。

2023 年签订合同的,可享受两年(24 个月)租金优

惠,自承租之日起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80%

予以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90%予以收取。

2024 年签订合同的,可享受一年(12 个月)租金优

惠,自承租之日起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90%予以收取。

第四条 金融支持。积极搭建对接平台,利用朱紫坊

基金港集聚优势,引导基金参投入驻企业。联合头部基金

管理人设立新能源产业引导基金。深化政银合作,推动绿

色金融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长期限、低成

本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展新能源项目融资渠道。

第五条 场景应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

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场景应用试点建设的需求,支持入驻

企业优先参与我区场景应用、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 直通车服务。入驻企业纳入“服务企业直通

车”机制,企业高管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其子女户

籍在鼓楼的,优先入读区属优质小学。

第七条 生态协同赋能。鼓励入驻企业开展产业对接

活动,支持入驻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论坛、开展路演、参

加展会,推动生态合作伙伴实现资源联动和共赢发展,构

第41页

39

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圈。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入驻的平台经济企业,按照福州市《关于促

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辅

导申报。

第九条 涉及其他需协调的重要事项,按照“一企一

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十条 租金优惠由正祥西江月运营单位牵头落实,

金融保障由区金融办牵头落实,场景应用支持由各场景建

设业主单位负责落实,直通车服务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牵头

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一年内未达到规模以上

的,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鼓楼区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实施

细则

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

为加快融入东南会展高地建设,充分发挥会展业集聚

产业上下游头部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文体旅商融合

发展,推动我区会展业特别是高端精品会展实现高质量发

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42页

40

一、培育引进高水平专业展览

充分发挥会展业集聚上下游头部企业的资源优势,利

用我区酒店、古厝等载体资源,积极谋划引培一批专业市

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按照展览面积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集聚国内外高端展会

聚焦我区 7 条重点产业链,引进一批行业影响力强、

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培育一批与我区产

业链契合度高、标识度强的本土品牌展会,给予单个项目

扶持资金三年累计不超过 90 万元。

三、推动文体旅商融合发展

鼓励我区旅行社转型发展,积极承接省、市重点展会

业务,鼓励引导我区星级及非星级酒店参与会议型酒店等

级评定。探讨成立会展联盟,整合会展企业、大型旅行社、

中高端酒店、古厝院落等资源,推动文体旅商融合发展。

对于入住 3A 级以上会议型酒店的,给予相应扶持,给予

国际性会议一次性扶持资金不超过 15 万元。

四、培育会展龙头企业

支持我区国有、民营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

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做大做优做活会展经济,争取培育

1-2 家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会展龙头企业,按照企业业务拓

展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五、构建多元发展格局

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会展行业统计、信息咨

第43页

41

询、招展引会、办展办会等服务,积极整合商务、文体旅、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市场主体数据信息,构建涵盖

会议展览和配套服务业的统计制度,构建多方参与、多元

治理的行业发展格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进一步明确《关于鼓楼区推动高端会展业发展五条措施》

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

执行到位,结合我区会展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主要从培育高水平专业展览、支持招引举办高端展会、强

化展会落地保障、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四个方面对项目申报

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安排、规范有效

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扶持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鼓楼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

2.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

4.同一项目申报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5.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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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持资金。

第五条 申报项目符合下列范畴的属于重点扶持对象:

1.机制化在榕举办、由国家领导人定期出席的领军会

展品牌;

2.由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级部门主办的高规格会展、

论坛;

3.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

4.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世界 500 强、

中国 500 强企业等企业主办的全国性行业高峰论坛;

5.产业链龙头企业主办的高规格行业论坛、产业生态

大会等会议;

6.国际一线品牌举办的新品全球(全国)首发会。

第六条 申报主体除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应具备

本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在鼓楼区内 3A 级及以上会议型酒店、展馆、

古厝内举办、展期不少于 3 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 1000

(含 1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

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

的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1.项目展览面积在 1000(含 1000)-2000 平方米的,

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扶持;

2.项目展览面积在 2000(含)-5000 平方米的,给予

一次性不超过 8 万元扶持;

第45页

43

3.项目展览面积在 5000(含 50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扶持。

第八条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国际一线品

牌在鼓楼区内 4A 级及以上会议型酒店、展馆、古厝内举

办新品发布会、行业高峰论坛等项目,参会人数不少于 100

人、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三个国家或地区的,给予一次性

场地租赁费 50%扶持。

第九条 引进举办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

认证的展会、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国

际性会议,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扶持。

第十条 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举办的会期 2 天以上或在鼓楼住

宿 1 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会议、贸易类展会等,参会人数

200-500 人(含 500 人)、在 3A 级及以上会议型酒店住宿

100 间夜以上的,按照实际产生的住宿间夜数给予扶持:

1.入住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认定的 3A 级会议型酒店

的,每间夜给予 100 元扶持;

2.入住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认定的 4A 级会议型酒店

的,每间夜给予 120 元扶持;

3.入住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认定的 5A 级会议型酒店

的,每间夜给予 150 元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已纳入统计范围

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根据业务拓展情况按当年新增地方

贡献情况给予 10%奖励。

第46页

44

第十二条 符合我区七条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对我

区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在行业内部具有独特

性和巨大影响力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流程报区政

府批准后列入重点扶持展会目录,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每个展会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扶持培

育期不超过三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

标准的 80%、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 9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扶持金额

不超过 50 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 30 天

向属地街镇、软件园管委会和区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或

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项目,不享受本前述规定的各项扶持

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在项目结束后 30 天内,举办单位向区商务

局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

中多次举办同一主题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次会展活动

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

含展览、会议等多项内容的,原则上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

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区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接到正式申请后,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

范完备。符合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

第47页

45

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

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征

求属地街镇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3.将评估审查意见在官方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议定,并明

确资金分配方案。

5.根据区政府会议议定结果,联合区财政局拨付扶持

资金,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商务局对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检查,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有违法记录或其

他不良记录的,或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

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举办单位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

取扶持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规定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并取消申报单位申请资格。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评估

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

第48页

46

释,如遇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将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49页

47

◎科技创新篇

10.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一、设立规模达 2 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

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

国家、省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

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 130 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分别给予 130 万元、7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

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孵化

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

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 100 万

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

地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六、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

予运营补助 10 万元。

七、每年投入 200 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

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

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

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第50页

48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

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

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

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11.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市

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

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

成果的转化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

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

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

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

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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