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新能源专刊 2023年10月刊·下

发布时间:2023-10-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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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新能源专刊 2023年10月刊·下

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 2.................................................................................................................... 2................................................................................................................ 2................................................................................................ 2....................... 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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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新能源专刊 2023年10月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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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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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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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2

2023 年 10 月 1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364 号)。《意见》提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绿色低碳、高效安全”“创新驱动、自立自强”三条原则,以及2025 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查看更多)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 号),提出大力提升新能源主动支撑能力。推动系统友好型电站建设,有序推动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逐步实现新能源对传统能源的可靠替代;协同推进大型新能源基地、调节支撑资源和外送通道开发建设,推动基地按相关标准要求配置储能,保障外送电力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查看更多)

近日,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 号)。通知从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六个方面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查看更多)

2023 年 10 月 24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3 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综合考虑应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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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3

模、能源消耗量和节能降碳工作需要,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推动风电光伏设备等回收利用,鼓励生产企业主动提供回收服务,实现废旧产品设备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结合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实施情况,加快强制性能效标准更新升级,填补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空白,稳步提升工业、商业等领域通用产品设备标准指标要求。(查看更多)

近日,工信部发布《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并将于今年10 月31 日起施行。《规范条件》包括质量、技术和装备,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等 8 个部分 24 条具体内容,为合成氨提出了规范化条件。越来越严苛的条件制约之下,绿氢合成绿氨也获得巨大的成长空间。(查看更多)

2023 年 10 月 16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512 号)。通知提到,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采取市场化优选、依申请批准两种方式授予。鼓励通过市场化优选方式配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查看更多)2023 年 10 月 23 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探索开展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拟安排 2GW 风、光项目指标,并以储能配置比例作为竞争优选条件。本次优选项目支持范围为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制氢配套项目等六大类。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照 20%/2 小时(2.5 小时)配置储能容量,作为基础条件。新能源项目在基础配储容量之外自愿提高配储比例,作为竞争条件,省能源局依据项目竞配比例从高到低安排新建项目。(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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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4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上海临港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 年临港新片区加氢设施建设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范围为 2021 年 1 月1 日之后,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431 平方公里范围内)范围内投资建成的加氢设施项目。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高不超过 30%,最多不超过600 万给予投资奖励。70MPa 高压加氢站,投资奖励标准上浮 20%。非固定式加氢站,投资奖励标准下调 20%。(查看更多)

2023 年 10 月 22 日,由远景能源与赤峰市国资集团共同打造年产152 万吨的零碳氢氨项目在阿什罕境内开工。依据协议,远景科技集团将在赤峰市建设风光制绿氢绿氨一体化示范项目,总投资约为 400 亿元,预计2028 年前建成投产。该项目建成后,将为赤峰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工业生产提供零碳氨、氢、氧、氮等工业气体产品,削减园区碳排放量,依托零碳工业气体产品优势及先进贮能型空分工艺,将元宝山化工园区打造成零碳化工园区。(查看更多)2023 年 10 月 17 日,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发布声明称,印尼国家电力公司与天合光能、印尼金光集团(Sinar Mas)及 Agra Surya Energi 光伏公司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将在印尼中爪哇的 Kendal 工业园建设一家太阳能光伏工厂,主要进行光伏组件的生产。印尼国家电力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投资集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签署了七份谅解备忘录,总价值超过 540 亿美元。此外还与中国国家电网、天合光能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印尼开发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查看更多)2023 年 10 月 19 日,由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总体策划、主体制造、整体施工的全球首个漂浮式风光渔融合项目“国能共享号”平台,顺利完成主体工程,填补全球漂浮式海上风电领域的行业空白。“国能共享号”平台主体完工后,将进入联合调试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可实现并网发电。(查看更多)2023 年 10 月 15 日,全球首套兆瓦级水系有机液流电池在宿迁时代储能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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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5

限公司正式投产。今年以来,液流电池领域的大额融资不断披露。截至今年10月液流电池领域产能规划已超过 70GWh,投资金额超过300 亿。随着长时储能与液流电池的共生发展,在政策指引和市场需求的双线护航下,资本涌入和企业布局将会进一步促进液流电池技术与产业链走向成熟。现阶段由政策、市场、资本达成的良性循环已经开启。(查看更多)

近日,晶科能源宣布将为尼日利亚 SOLARMATE 工程有限公司提供4.82MWh地面电站液冷储能系统产品 SunTera。本次项目是晶科能源在尼日利亚建设诸多大型地面电站储能系统的延续。该套储能系统将减少当地对紧急备用能源的依赖,降低燃料消耗,提高发电效率。(查看更多)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中国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授权代表能源部部长茹拉别克·米尔扎马赫穆多夫在北京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进一步深化拓展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配套电网新建和改造、技术装备、科技创新等领域合作。(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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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6

作者: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任谷龙 宋以珍池喜千慧氢能作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二次清洁能源,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全社会低碳转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构建以清洁能源为主的多元能源供给系统的重要载体。当前,全球氢能产业发展提速、前景广阔,但受制于经济性和安全性等因素仍处于产业化初期,产业链上各环节亟待完善,各主要经济体正在根据自身资源和产业技术现状,逐步明确和调整氢能源在国家能源体系中定位和发展目标,战略层面制定多样化的氢能相关政策,以引导氢能产业健康发展。

一、我国氢能产业政策的发展历程

2019 年 11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 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氢能产业创新、集聚发展,推动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等意见,氢能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0 年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版)》等一系列的宏观政策及氢能产业政策,积极发展氢能源。自 2021 年“十四五”规划明确加快氢能发展后,各省份陆续出台系列政策鼓励氢能产业发展,如浙江省和青海省《氢能装备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北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总体方向以完善上游产业链 “制-储-运-加”为主。氢能进入重要发展期。

二、产业链具体环节的产业政策

按照产业链具体的制氢、储氢和用氢环节,涉及的氢能产业相关政策包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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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7

(一)制氢、储氢环节

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提出要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2021 年,“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被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修订)》,其中“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被列为“鼓励类”。

2023 年,为鼓励氢能产业进一步发展,国家能源局通过《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2023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细化了对制氢、储氢环节的政策要求,主要包括推动可再生能源制取“绿氢”,研发先进固态储氢材料,开展氢储运/加注关键技术,着力突破大容量、低成本、高效率电氢转换技术装备,研发质子交换膜和高温固体氧化物电解制氢等关键技术。加快培育能源新模式新业态。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市小区、大型公共服务区,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综合能源站和终端储能。积极推动氢能应用试点示范,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种路径和可推广的经验。实现氢能制备利用关键技术的完全国产化。

(二)用氢环节

在燃料电池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率先在《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 年)》中提出要在先进燃料电池、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氢的制取储运及加氢站等方面开展研发,并通过《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对补贴和支持政策进行调整优化。《2022 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全面推进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有关标准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及示范运行。到2023 年,《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速高效制氢技术攻关,支持制氢、储氢、燃氢等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及应用。

在氢能冶金等工业方面,《“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支持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氢能冶金、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原料替代、聚氯乙烯行业无汞化、磷石膏和电解锰渣资源化利用等领域清洁生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鼓励加快氢能技术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氢能多元利用。支持企业实施燃料替代,加快推进工业煤改电、煤改气。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窑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替代。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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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8

《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建立低碳冶金创新联盟,制定氢冶金行动方案,加快推进低碳冶炼技术研发应用。三、氢能源发展和投资合规监管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拟从事或涉及制氢、储运等氢能源相关项目投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资准入规定

外国投资者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商务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不定时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的规制。负面清单及鼓励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其中,“氢燃料生产、储存、运输、液化以及燃料电池”产业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产业。

(二)资质证照规定

2023 年 7 月,《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但该许可仅限绿氢生产环节,且在国内尚属首例政策松绑。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氢气目前仍归属于危化品范畴,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照。1.营业执照

制氢、储运、加氢站及应用应取得对应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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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9

加氢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氢站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加氢站还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制氢业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的产品。” 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从事制氢业务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制氢、加氢站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同时,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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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0

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在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时,应当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三)项目手续及环保规定

对于氢能源相关项目,需要确认是否依据当地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项目所需的前期手续,如可行性研究、立项备案审批、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环评、规划审批、报建手续、消防、竣工验收等手续。1.核准、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要求,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环保“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九条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污染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在运营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或将排放污染物的实体,应当采取有效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及程序,防治在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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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1

根据部分燃料电池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燃料电池及其核心零部件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例如,在电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固体废物、零部件表面灰尘清洗废水等。凡此种种,在进行处理和处置时,均需满足环保部门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与标准。4.排水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从事工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根据部分燃料电池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某燃料电池企业曾因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而被当地水务局行政处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与问询。就以上案例而言,燃料电池企业合法合规进行污水排放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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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2

7.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11.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知识产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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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3

随着氢能源产业的兴起,全球掀起氢能技术的发展热潮。当前,国内外企业在氢能源领域相关专利申请主要以本国申请为主,跨国竞争情况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本国内的氢能源企业竞争。但随着氢能源领域内的国际企业合作和国内企业合作越来越频繁,氢能源领域知识产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1.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商业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企业与科研院所或第三方研发机构签署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会约定研发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的申请、商业利用的限制及利用所得收入的分配等条款。该等条款可能会对企业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构成限制,并可能影响企业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独占性和商业化权益的完整性,故需要在院(校)合作过程中予以充分关注,确保在实现技术转化合作过程中符合企业的商业目标。

2.科研院所人员持股或兼职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因此,需重点关注相关科技人员兼职或创业是否已取得所涉及的相应审批,避免因相关人员未履行相应程序导致其持股和任职资格的合规性瑕疵以及由此导致职务技术成果相关的风险。

(五)产品责任规定

电池产品的安全性及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2 年4 月,现代汽车因氢泄漏或引发火灾,在美国召回了 54 辆 Nexo 燃料电池汽车,同年12 月,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消息,因氢气可能从燃油管路插座泄漏,现代汽车又将在英国召回 5 辆 Nexo FE 型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若燃料电池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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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4

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缺陷的产品,还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风险。(六)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规定

根据旨在规范中国任何汽车企业以及汽车零部件供货商和制造商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试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试行条例》,以收集、存储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汽车设计、生产、销售、运营、维护及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或关键数据。作为氢能汽车零部件的供应商和制造商,燃料电池企业可能涉及对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及处理(例如销售燃料电池系统的营运数据,以作维修及保养用途等),燃料电池企业应关注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合规性,不得非法获取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或与客户或产品的终端客户有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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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专刊| 2023 年10 月下15

特别声明

本刊物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非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同意,本刊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垂询。

参与成员

编委会:蔡庆虹、邓伟方、杜莉莉、高嵩松、黄思童、任谷龙、孙凌岳、张萍、郑筱卉、钟凯文、钟静晶、周皓、郑彦。

本期执行编辑:张萍 池喜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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