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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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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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市级政策.................................................1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4上海市工业强基扶持政策................................5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政策............ .......6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7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据的规定..................9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12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14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商...........16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7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18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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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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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202 2 / 0 1

政策汇编

上 海 昭园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2页

前言

为积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第一时间了解各类政策,

熟悉掌握各类政策申报要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收集了各类惠

企政策汇编成册,供企业查阅。

如需政策咨询,欢迎拨打以下联系方式:

昭园宝经济发展办公室 18119590876

昭园宝科技企业微信群

昭园宝外资企业微信群

昭园宝经济发展办公室

2022年1月

第3页

目录

市级政策.................................................1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4

上海市工业强基扶持政策................................5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政策............ .......6

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7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据的规定..................9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12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14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商...........16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7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18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20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23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26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服务指南...............29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指南...........................31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服务指南.................32

上海市(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服务指南...........3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申报服务指南.........37

第4页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39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4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44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46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48

“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集成电路科技支撑专项..............50

“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52

“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54

“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57

“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人工智能科技支撑专项项目..........59

区级政策................................................60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61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方和挂牌的实施意见.........63

嘉定区“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65

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68

嘉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服务指南...................70

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服务指南.....................72

嘉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74

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申报服务指南.....................76

嘉定区科技双创券实施管理办法.........................78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79

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81

嘉定区文化信息企业认定及扶持申报办法.................84

第5页

嘉定区关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87

嘉定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政策.....90

嘉定区关干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实施办法.......92

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93

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办法.....................94

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96

嘉定区创客客栈补贴实施办法...........................97

嘉定区关于应对疫情促进规漠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98

第6页

1

市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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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办法》

(二)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项目申

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鼓励各区政府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扶持。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

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

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

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

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

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

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

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

第8页

3

6、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同时已承担国家、本市

重点项目。

7、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

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8、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生

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9、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10、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

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

且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1、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申请流程

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网上填报,按照具体申报通

知要求,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请

材料。

(五)提交材料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9页

4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的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符合《2019 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项目方案合理

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项目总投入 2000 万元以上,其中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 1 亿

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环保等方面的前期建设手续

已经落实,资金到位,已经开工建设。

(二)支持政策

1、无偿资助。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专项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入的 10%。普通项目的最高补贴

不超过 1000 万元,重点项目的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0 万元。

2、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贷

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

息期限最高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股权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10页

5

上海市工业强基扶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1、重点领域“补短板”专题

支持解决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电力装备、

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高技术船舶等领域发展的关键基础零部件、

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的技术短板,提高产品性能、质

量和可靠性,提升产业化能力。

2、强链补链协同创新专题

支持以整机(系统)为牵引,鼓励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

(元器件)企业与整机(系统)集成企业互动,在技术研发、工艺优化、

检验检测、批量生产、示范推广等环节紧密协作、联合攻关,推动产业

链上下游协同发展。重点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

(二)支持政策

采取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30%。一般项目支持额

度不超过 30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所申报的工业强基项目内容须符合《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重点

方向》的要求。

3、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4、同一项目当年度只能选择一个专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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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政策

(一)支持范围

支持本市研制单位形成销售合同的首台突破类项目。同批签订合

同原则要求研制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超过 3 个,合同之间的时间

跨度不超过半年,且签订日期应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及以后。

(二)支持标准

1、对首台突破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

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 30%。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

金额的 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

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示范应用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

过其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 20%,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

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

的相应能力。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

项目指南》的要求。

3、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3 年。

4、已承担本专项项目且未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验收的单位(包

括已提交延期申请),不予申报本年度项目。

第12页

7

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一)申报对象

新中报对象: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

复核对象:2018 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主要条件

1、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牧入不少于 10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

则上不低于 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 10%。

2、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

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 投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超过 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实

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项以上(含 3 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

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

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

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

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

标目录。

(4)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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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

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

济发展特征。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新兴产业优先支持。

3、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近三年发生过重

大安全、质量事故的;(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1、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新中报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企业服务云

(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完成注册并通

过审核后进行在线填报,同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复核企业直接登录

服务云后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第14页

9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9]31 号)

关于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9]30 号)上

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

〔2018]190 号)

(二)支持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适用本规定。

(三)支持政策

1、开办资助的标准

对 2008 年 7 月 7 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

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美元,且员工数在 10 人

以上的,给子 500 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 40%,

30%、30%的比例发放。

对 2017 年 10 月 10 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 100 人的外资全球

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开办

资助。

2、租房资助的标准

对 2008 年 7 月 7 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 10 人

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200 万美元,租赁自用

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8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 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 2017 年 10

月 10 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 100 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

第15页

10

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3、奖励的标准

对本市 2008 年 7 月 7 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200 万美

元,年营业额达到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

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 5 亿元、不足 10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 10 亿元、不足 15 亿元

人民币的部分,给予 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

到及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子予 2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能级资助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

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升

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200 万美元,

员工人数不少于 50 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

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 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

高能级资助。

(四)申报条件

1、地区总部

(1)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2 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

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4)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5)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16页

11

可酌情考虑认定。

2、总部型机构

(1)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

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4)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

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 100 万美元。

(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书;

2、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

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

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5、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均为复

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17页

12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

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支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和外资开放式创新

平台的设立和发展,适用本规定。

(三)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

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200 万美元。

申请认定全球研发中心,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母公司授权为全球最高级别的研发中心,并承担全球研发项

目;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

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 10%。

申请认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总投入不低于 200 万美元;

2、有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3、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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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

术、人才等资源。

(四)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材料。

申请认定全球研发中心,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1、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全球研发中心授权文件;

2、研发投入和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开放式创新平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平台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4、研发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5、平台服务项目入驻合同文本。

上述申请,可以通过本市“一网通办”进行办理。承担认定工作的

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

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19页

14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6 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 2016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

知》(财行[2016]212 号)

(二)支持政策

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补助。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

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6500 万美元以下。

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

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确取专项资金,同一项

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

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

展览会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

第20页

15

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

为目的。

(四)各类项目支持比例及最高限额

序号 项目类别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1 境外展览会

一个标准展位(9 平方米)费用的 50%计

算,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 15000 元,

最高不超过 3 个展位

45000

2 境外专利申请 50% 50000

3 境外商标注册 50% 10000

4 管理体系认证 50% 10000

5 产品认证 50% 10000

6

提高经营管理信

息化水平

ERP 云服务 50% 8000

中国信保“信保“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EDI)50%

20000

7

提高经营管理科

学决策水平

50% 20000

8

增加全面风险管

理能力

风险管理咨询 50%

风险管理培训 50% 20000

9 培育竞争新优势 50% 15000

(五)申请流程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

系统网站 www.smeimdf.org 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基本情

况注册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材料。

第21页

16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

号)

(二)支持范围

符合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支持领域。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sh.gov.cn)进行在线填报

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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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65 号)

《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 号)

《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 年)》(发改规划〔2017]1116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4]59 号)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

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 号)

(二)支持政策

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

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600 万元。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

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区级 1:

1 资金配套。

(三)支持范围

1、政策依据文件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

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

业项目。

3、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4、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城发展

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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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二)支持范围

1、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

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

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

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3、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5、位于本市 195、198 地扶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

生产改造项目。

6、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政策

1、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 1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

2、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2、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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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5、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五)申请流程

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统一申报。

(六)提交材料

1、《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谐书》;

3、《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

4、清洁生产审核(含项目)验收意见;

5、《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

6、项目立项文件;

7、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

8、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用地手续文件;

9、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10、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25页

20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专项扶持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二)支持范围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

量 300 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

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

年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

理模式。

3、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 2 级及以上

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必须达到

2 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

功率在 300kW 以上.

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技术指标验收要求。

5、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 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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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理体系认证。

(三)支持政策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600 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设备设施投资额的 3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800 元/吨标

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600 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

200 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且

不超过设备设施投资额的 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 1000 万以上的新

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或按照节能量奖励。

3、符合支持范围(三)的高效电机,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

准见表 1.其中,对于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的在表 1 补贴标准基础

上浮 20%,对于新建项目节能评估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项目,不

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表 1 高效电机补贴标准

产品类别 额定功率(kw)

补贴标准(元 AW)

电动机改造 新购买使用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0.75 <额定功率≤22 100 60

22 <额定功率≤375 60 36

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355 <额定功率≤25000 50 30

稀土水磁电机 0.55 <额定功率≤315 200 120

4、符合支持范围 4 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根据设备设施投资

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

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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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符合支持范围 5 的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

系认证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 10 万元。

6、对于同时符合范围 1、2、3、4 中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

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奖励。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对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28页

23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一)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 号)

(二)支持政策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

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

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

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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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流程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

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

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方可开展申报工作。

(五)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 22 位系统注册号进入“上海科技网”,按要

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

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

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

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

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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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羊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

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

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

的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

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

并与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等有关管理部门。

具体申报时间、收件地点在“上海科技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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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

号)

(二)支持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

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 10%确定,

补助额不足 20 万的企业按 20 万元奖补,超过 200 万元的按 200 万元

补助。

(三)申报条件

1、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

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

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

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I 类

知识产权不少于 1 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

之一: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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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

新模式、新业态。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

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4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

格分数的 70%。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200 万元的科

技型全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眼制。

(四)提交材料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每月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网上提交如下材

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企业职工和科技

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及近三年研发费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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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每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通过入库培育企业名

单及支持经费后,在市科委网站 http://stcsm.sh.gov.cn 公示五个工

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企

业向所在区报送相关入库申请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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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6 号)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程序》(沪科〔2009]586 号)

(二)支持政策

申请享受对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

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范围。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

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申请流程

申报单位通过全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线提交材料。

(五)提交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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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 1 个月的资产负债

表;

4、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5、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

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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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0 第

24 号令)

(二)支持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增值

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申报条件

1、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2、技术合同生效后,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3、涉外技术引进合同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4、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上海,如卖方未申请的,由买方提

出认定登记申请.

(四)申请流程

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

(https://zwdtuser.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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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

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对税〔2018]44 号)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支持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

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

(三)申报条件

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申报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技术先

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四)申请流程

1、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先行注册。

2、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

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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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

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

比例说明;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

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

表》;

8、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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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 号)。

(二)支持政策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 20%的比例给

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家,科技小

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家。区(县)财政资金按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三)申报条件

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韦报主要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制造类企业 3000 万元-1 亿元、软件或科

技服务类企业 2000 万元-6000 万元。且前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

均增长率在 20%以上。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5%。

(3)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 10%,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 30%。

(4)具有强键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

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40页

35

2、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主要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制造类企业在 1 亿元-10 亿元、软件或科

技服务类企业 6000 万元-10 亿元。且前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

增长率在 20%以上。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5%。

(3)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 20%,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 50%。

(4)拥有研发机构、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

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5)验收评估“优秀”类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科技小巨人

企业条件的优先支持。

(四)申请流程

1、申请采用网上申请和书面材料递交相结合的方式,企业须登录

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按要求填报,在市科委网站在线提交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

2、打印书面材料,送所属街镇科技办初审。

3、将申请表打印盖章后及认定申请材料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上

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有主管部门盖章)嘉定区科技创新中心受理。

(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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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5、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证明材料(中教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提供);

6、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7、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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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申报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

号)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

国税 2009]19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11 号)

《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

国税所[2013]38 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42 号)

(二)支持政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

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

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

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三)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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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四)提交材料

1、企业至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项目受理后,登录“嘉定科委科

技项目管理系统”(http://kjdata.jiading.gov.cn/jdww)→“加计

扣除”→“新增申报”,按照表格要求逐一填写(首次登录需在系统登

入页面自行填写并提交注册表单,后台审核通过可登陆);

2、系统上传相关附件(需企业盖章扫描件):

(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

(3)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

件;

(4)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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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一)政策依据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沪财预[2016]149 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

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 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沪科创办[2019]21 号)

《关于全力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防控疫情平稳发展

的通知》(沪张江高新管委〔2020〕2 号)

(二)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分园申报主

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并纳入

张江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

2、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

营利性法人机构。

(三)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2020 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

境和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的事项。

(2)项目内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或区级对政资金支持的,

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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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主体对所丰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承诺。

(4)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

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中报材料未按要求完整提交,或系统内填报情

况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核评估。

(5)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2、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申报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支持企业防

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板块的项目,应当是 2020 年 1 月以后至疫情

结束期间完成的事项。

(2)申报企业培育、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人才、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开放合作板块的项目,应当是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完成的事项。

(3)申报科技创新功能集聚板块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两年,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成。

(四)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请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

(http://czkj.sheic.org.cn/czkjtr/)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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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 号)

(二)支持领域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

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

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

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三)申报条件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 1 年。

2、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0 平

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

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3 个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

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

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且 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城

第47页

42

一致。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于 5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 30%。

7、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

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

拓展等孵化服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 1 年。

2、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

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

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

于 3 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 3 名。

4、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或年内新注册入

驻企业不低于 5 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5、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

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

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

关活动不少于 10 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

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7、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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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四)申请流程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

进入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

(五)支持政策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年度评价为 C 等(合格)及以上的,可

以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优先

列入本市

“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供服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年度评价为 B

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解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

服务溢出、国际解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 50%的财

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 A

等(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

过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的补贴;评价为 B 等(优良)的,给予

不超过 A 等 50%的补贴。

第49页

44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支持领域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

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

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3、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

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已投资资助的创新项

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1、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

般加工工业项目等。

2、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

服务企业、纯贸易企业等。

(三)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科技、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技

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无知识产权纠纷。

2、企业应依法成立,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

业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近五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50页

45

3、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

力。

4、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的申报要求。

(四)申请流程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

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

务一一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

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 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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