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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12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公布 根
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