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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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5—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工作。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经纪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调解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纠纷,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并完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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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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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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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

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二〇二三年八月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目录武房规〔2019〕7 号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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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

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房规〔2019〕9 号 2019-12-02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武房规〔2020〕1 号 2020-04-24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武房规〔2021〕3 号 2021-02-04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4 号 2021-03-19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房规〔2021〕7 号 2021-09-22

市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1】116 号 2021-11-0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房规【2021】10 号 2021-12-30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7 号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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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

关于修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房规〔2022〕8 号 2022-10-17

市房管局关于重新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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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

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武房规〔2019〕7 号·发布日期:2019-11-11

各区房管部门,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 年11月11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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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工作。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经纪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调解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纠纷,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并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评定等制度,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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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6—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 日内,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加盟信息的,应当自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区房管部门负责核对备案申报资料,并对首次申请备案及变更公司经营地址的机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第九条 完成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获得本市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第十一条 市经纪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全员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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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7—

统一编号、挂牌服务、实名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名登记由市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定期参加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市经纪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加盟机构以加盟合同约定为准。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铭牌;(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照片、姓名、登记号、电话号码;(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全市统一制定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武汉市住宅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六)业务流程;

(七)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八)行业自律公约;

(九)信用档案查询方式、经纪机构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投诉电话及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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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8—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公开对外销售的内容。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加盟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机构的加盟情况以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加盖公章的机构名称等信息,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业务档案一并留存。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应分别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屋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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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9—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向委托人说明《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或《武汉市住宅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查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网签系统对房源信息进行核验,获得由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网签系统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屋状况说明书内容发生变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重新编制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新。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的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门店、网络媒体等渠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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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0—

房源信息时,所有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与核验信息以及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基本信息一致,并载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编号和联系方式、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网签系统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等有关信息。若房屋产权人拟通过网络媒体自行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可凭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文件资料,通过市房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到任意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到各区房管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免费获取由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网签系统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媒体对外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网签系统生成的机构、人员和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等相应的信息。网络媒体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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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1—

诱骗客户交易或者强制客户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者高估房屋价值以获取银行高额贷款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或拆分房价分别签订购房、车位、装修等多份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十一)以其他企业、个人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本人名义开展业务;

(十二)协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证明材料以达到非法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十三)未依规或依约代理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广告;(十四)法律、法规禁止或国家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业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房屋的基本信息;

(三)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相关书面资料原件,保存期不少于 5 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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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房管部门和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制度,及时记录房地产经纪行业失信行为,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市房管部门和区房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二)记入信用档案;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四)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三十一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企业数据、信用数据等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三)房地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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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源信息挂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投诉方式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造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区房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房屋状况说明书内容发生变动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及时更新,造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区房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配合房管部门监管工作的,由区房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房管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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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12 月1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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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 武房规〔2019〕9 号·发布日期: 2019-12-02

各区房管、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结合房地产经纪、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网络交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发布主体管理

(一)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电脑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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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6—

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

4.依法依规经营。未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二、规范房源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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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7—

(一)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对已出售(租)或取消委托的房源,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在房屋出售(租)合同签订之日或取消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对房屋发生毁损、灭失、抵押、查封等可能对房屋出售(租)产生影响的事项,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二)网络平台应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避免发布重复房源。对同一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同一房源只允许发布一次,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对发布超过60 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建立健全房源信息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发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行业联动监管

建立健全房源信息发布联动监管机制,房管和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的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联合执法监督,综合运用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信用记分、公示曝光、取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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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8—

签资格、关停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查处力度,共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 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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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19—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发文字号: 武房规〔2020〕1 号·发布日期: 2020-04-24

各区房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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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0—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以西)、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 107 国道以东、沪渝高速以北)、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东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长江北岸,西至滠水河、府河,西南至张公堤路,北至江北铁路)、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和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已建成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可以改造为租赁住房。城市重点功能区和主干道沿线临街的商业和办公用房,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

二、改造原则

(一)以区为主,统筹协调。以各区政府为主体,区房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公建配套需求的前提下,建立联合审核认定通道,引导企业规范实施。(二)整体确权,性质不变。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不改变基地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项目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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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1—

(三)强化监管,纳入平台。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遵照对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系统统一监管。

三、改造要求

(一)权属清晰。申请项目应为已办理首次登记或有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和违法搭建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已完成抵押等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意见。

(二)结构安全。申请项目房屋结构应安全牢固,改造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三)消防安全。申请项目应按照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的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环保卫生。申请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符合环保、卫生部门的专业要求。(五)设施配套。申请项目应按照改造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位置宜在首层,具体功能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统筹。

(六)技术标准。申请项目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最小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武汉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四、改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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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2—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含受委托代理的承租方)。申请人备齐资料后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房管部门收件后,按照职能分工将收件资料分发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核,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是否符合改造条件的书面意见。申请资料包括:

1.申请函。(申请函模板见附件1)2.房屋权属信息及现状照片。3.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项目运营方案、租赁管理方案。

(1)经技术审查合格后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首次申报设计方案审查的范围应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蓝图),总平面图应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用地面积在20 公顷以上(含20 公顷)的,可以 1/2000 现状地形图替代。(2)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新建设计和装修设计的消防设计文件。

(3)项目营运方案。文字描述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投入成本、回报周期、设计方案、改造后的房源量、供应群体、租金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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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3—

(4)租赁管理方案。内容包含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设定。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材料(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材料),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可提交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材料。(3)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应加盖公章,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1-2 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4)代理人身份材料(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材料(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认定

由区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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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4—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图,配合出具改建工程项目联合审查意见。

(2)按照房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的租赁住房信息,不得办理租赁住房项目的分割登记和抵押。2.区建设部门

(1)查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3)依法办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3.区房管部门

(1)审查项目运营方案、租赁管理方案。(2)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核发项目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楼盘表管理部门予以注记,将有关信息共享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租赁住房项目的分割销售和转让。(项目认定书模板见附件 2)

(三)实施验收

申请人按照经审定的改造方案及认定文件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改造实施工作。申请人完成项目改造实施工作后,由区政府指定联合验收窗口受理验收申请,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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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5—

实施单位凭认定文件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报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同时,由申请人在武汉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企业注册,并将房源信息上传至平台。

(四)退出机制

1.权利人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申请。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政策要求退出。以上两种情形退出时,由区房管部门核发注销、撤销项目认定文件,相关部门同时取消民用水、电、气价格的优惠和注销不动产登记簿的注记意见。(注销、撤销项目认定文件模板见附件3、4)五、运营管理

改造后房屋出租前,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房源备案。房屋出租后,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六、惩戒措施

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造的、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住房租赁的,需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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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6—

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 2020 年 5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2020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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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7—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文字号:武房规〔2021〕3 号·发布日期:2021-02-04

各区房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产测绘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湖北省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 日内,应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册备案手续,备案采取全流程“网上办”方式,备案后获取企业登录“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账号密码和项目手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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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28—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项一册”原则,及时将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投资、预(销)售、竣工验收、交付等重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通过系统上报:(一)获取企业登录系统账号密码和项目手册编码后,即时登录系统核对手册企业信息,并根据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填报“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记录”中“项目规划指标信息”和“项目用地情况”。

(二)根据《湖北省项目投资备案证》填报手册“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记录”中“项目整体投资情况”,以及“项目投资计划”相关内容。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确定项目销售名称,并于 5 日内登录系统填报手册“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记录”中“基本信息”“项目分批开发情况记录”中“规划信息”“重大项目认定信息”“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相关内容。同一项目分批开发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分批填报。

(四)项目申请办理预售方案备案前,登录系统填报手册“销售计划”相关内容。

(五)房屋正式交付使用前5 日内,登录系统填报手册“项目分批开发情况记录”中“房屋交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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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记录,“预售许可信息”“预售方案信息记录”“房屋预售信息记录”“违法违规及失信事项查处记录”和在建工程抵押等信息通过项目手册编码与相关房管业务系统共享记录。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市局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册备案手续;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动态管理工作,每月初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填写检查和开发经营活动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更新手册信息,上报项目动态。

四、在办理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楼盘表建盘、预售等业务事项时,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应查阅、调取、共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信息,提升房管行政能效和服务水平;对未进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的项目,应及时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办理项目手册备案手续。

五、各开发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手册的填写上报工作,对于上报工作责任不落实、报送不及时、配合不积极的开发企业,将进行约谈、通报,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外公示。本通知自发布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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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0—

附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申请表2.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 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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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1—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武房规〔2021〕4 号·发布日期: 2021-03-19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银行:《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 年3月15日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 号)关于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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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2—

业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承办工作。

三、开发企业自申请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向监管机构提交意向申报表:(一)因违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被累计信用扣分20 分以上(含 20 分)的;

(二)因违规销售受到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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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3—

(三)因拖欠本项目建设费用监管账户被司法部门冻结、司法扣划等的。

四、开发企业提交意向申报表后,监管机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告知开发企业提交银行保函,开发企业应对提供的银行保函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银行保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函应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及金融政策要求。(二)保函出具银行应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函由外地银行网点出具的,须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四)银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等。(五)银行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得设立担保,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六)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95%,且用于替换未达节点对应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七)银行保函期限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一般不低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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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机构在核查银行保函后,在3 个工作日内受理开发企业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监管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替换意见及时为开发企业办理拨付手续。六、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前 30 日内,监管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需重新开立保函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七、开发企业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监管机构应向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终止:(一)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二)保函到期前,已将未达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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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5—

(四)已重新开立保函的。

九、监管机构对符合保函业务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十、监管银行不按监管机构意见拨付替换资金的,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十一、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未按约定赔付的,监管机构不再接收该行新出具的银行保函;同时,属于合作银行的,还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处理。十二、本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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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字号:武房规〔2021〕7 号·发布日期:2021-09-22

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我市购房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 号)、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31 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程序

(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http://fgj.wuhan.gov.cn/)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资格认定,下同),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代为申请。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应上传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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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7—

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影像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协助或接受意向购房人委托,提交购房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意向购房人、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 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四)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反馈之日起60 日内有效,意向购房人可凭有效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进行购房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购房资格认定结果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五)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果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请渠道或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辖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复核(法定节假日顺延)。(六)以人才名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应符合我市人才购房政策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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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购房登记和购房资格认定结果的使用(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 小时。(八)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前,经意向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取消购房登记并解除锁定。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屋销售给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三、加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的检查(十一)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在购房登记、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环节,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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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39—

房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辖区房管部门应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意向购房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辖区房管部门、行业协会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十三)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

(十四)对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印章、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其他

(十五)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8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 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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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0—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文字号: 武政办〔2021〕116 号发布日期: 2021-11-08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二)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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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1—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 2021 年计划建设 2.16 万套(间)。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70 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85%评估确定。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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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市直各有关部门将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三)强化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人才租赁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四)加强评价考核。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区及相关部门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实施绩效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四、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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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2.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新就业职工居住。(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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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4—

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5.中心城区集中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其他各类租赁型住房。对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允许按价值相等原则,采取集中建设或者异地配建方式,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建指标。市、区两级土地储备供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分别无偿移交给武汉城建集团(市城市更新中心)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区属国有平台企业),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及比例要求,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及运营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原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大学生租赁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闲置公租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城建集团、武汉地铁集团)

(二)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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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5—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支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建设筹集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各类主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的,保障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订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四)税费支持政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者认定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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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6—

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集团、国家电网武汉分公司)(五)优化审批政策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新城区、开发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由各区自行下达,报市房管部门备案。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其具体程序适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武房规〔2020〕1 号)相关规定,同时不受该文件所述改造项目区域范围限制。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 50 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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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7—

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凭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并及时兑现各类资金支撑和税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 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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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8—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 长:程用文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陈劲超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 员:刘 洁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忠军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卫国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孟武康 市发改委主任

夏 俊 市公安局副局长

项 波 市财政局局长

孙志军 市人社局局长

盛洪涛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夏 平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李顺年 市城管执法委主任周 耕 市水务局局长

何宪礼 市政府国资委主任汪普查 市房管局局长

刘 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 劲 市统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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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49—

余力军 市园林林业局局长刘立新 市地方金融局局长白 渊 市税务局局长

张贵达 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占再清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主任陈万红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刘誓保 武汉经开区工委副书记、汉南区委副书记彭 涛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区长甄 别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余志成 江岸区人民政府区长李 湛 江汉区人民政府区长苏海峰 硚口区人民政府区长范礼奎 汉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余 松 武昌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刘栿堂 青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严中兴 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黄江波 蔡甸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张 斐 江夏区人民政府区长何建文 黄陂区人民政府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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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汇编—50—

刘润长 新洲区人民政府区长付明贵 武汉城建集团董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汪普查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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