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2-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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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9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处罚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2月 29 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28 日印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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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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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 海 市 房 屋 管 理 局

文 件

沪绿容规〔2023〕1 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

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

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 2022

年 11 月 28 日第 23 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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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

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

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

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

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

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

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

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

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

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

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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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

定对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

监督与指导。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的规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

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

求,支持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主体

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由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

委员会的可由相应居民委员会代履行,下同)负责居住区绿

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

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

绿化养护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

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施经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由业主(业主大会)承

担。结合市(区)人民政府、市(区)有关部门、街镇的惠

民工程统筹组织实施的,其经费来源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整原则

居住区绿化调整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专业

指导、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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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

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

兼顾树木品种优化,树木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抽稀的措施;

能通过抽稀的,不采取迁移的措施;能通过迁移的,不采取

砍伐的措施。

第二章 调整条件

第八条 修剪的条件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业主或房屋使用人采光、通风

和居住安全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化养

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

整技术规范》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文明作业。

前款规定常规修剪不能解决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

安全的,可对树木进行回缩修剪。

第九条 树木迁移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

(一)树木严重影响业主或房屋使用人采光、通风的;

(二)树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十条 树木砍伐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

(一)符合第九条所列情形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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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条件

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业主或房屋使用

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居住区绿

地内部布局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

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涉

及历史风貌保护的,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的相关

规定。

(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

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建成绿地上所建的棚架绿化不

纳入折算)、垂直绿化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百分

之三十五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增加的屋顶绿化、棚架绿

化、垂直绿化应当与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同步完成。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修剪的程序

常规修剪由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直接

实施。

前款以外需要进行回缩修剪的,经业主委员会委托绿化

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拟订回缩修剪方案,业主

委员会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适时组织回缩修剪。

第十三条 树木迁移或砍伐的程序

符合第九条条件的树木迁移、符合第十条第(一)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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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树木砍伐,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迁移或砍伐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属地绿化市容

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

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明确迁移、砍伐的理由、

数量和补偿措施以及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

2.迁移或砍伐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小区内予

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

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

见。

4.结果公告: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应在小区内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

时间不少于五天。

5.审批:业主委员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

提供申请表、权属人意见、标注迁移或砍伐树木位置的示意

图,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符合第十条第(二)项条件的树木砍伐,由绿化养护单

位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树木死亡的处置程序

树木死亡的,由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绿化养护单位向业

主委员会提出需求,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绿化养护单位向

属地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绿化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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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死亡的,告知业主委员会后实施处置。

第十五条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程序

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调整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

门、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小

区绿化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明确调整理由、调整后的各项

技术指标、调整资金来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相

关内容。

2.调整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小区内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

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

见。

4.结果公告: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应在小区内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

时间不少于五天。

5.审批: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平衡方案中涉及树木

迁移、砍伐的,按第十三条程序操作。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的范围及其他事项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

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

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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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砍伐、迁移、回缩修剪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

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

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业主栽种于其个人专有部分内的树木,如涉及迁移或砍

伐的,无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即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业主栽种于小区共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分别按

小区共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树木迁移或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实施

树木迁移或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由绿化养护单

位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告示相关许

可批复、设立施工告示牌,向社会告示。

迁移、补植树木等应在种植季节进行实施,确保迁移、

补种的成活率,同时接受属地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监

督。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时,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应

及时对树木采取扶正、固定等保护性措施,对影响业主或房

屋使用人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居住区绿化

养护单位可以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

其委托的绿化养护单位向属地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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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9 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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