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时间:2022-5-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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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2 年 5 月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1(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 1(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 4(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 7(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 9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 16(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 16(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 23(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 40(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 48(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 53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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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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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2 年 5 月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1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 1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 4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 7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 9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 16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 16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 23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 40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 48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 53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 75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 75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82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 93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 93

第2页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 111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 115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 118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 ......................... 121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 121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 124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 134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 140

(1) 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 146

(2)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 . 146

(3)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 146

(4)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 146

附件: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 149

第3页

1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

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 路、

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

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

第4页

2

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

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 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 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 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

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

第5页

3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

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

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

第6页

4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

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

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

第7页

5

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二条、第四条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

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14 号)

5.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8页

6

【优惠内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

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0 年5 月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第9页

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 )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

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

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

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10页

8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

8.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

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

第11页

9

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

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2页

10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0.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

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

第13页

11

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

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农村饮水安

第14页

12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

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

房产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第15页

13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

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3.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第16页

1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

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

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

第17页

15

1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

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

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

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18页

16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

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第19页

17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16.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

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

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

第20页

18

17. 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一条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第21页

19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

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

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

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

第十一条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第22页

20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

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

第23页

21

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

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

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第24页

22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三条

第25页

2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

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

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五条第一项

第26页

24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进

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进口《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内

的种子种源范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 农

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 制定

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2.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 30 日内已

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

第 20 日起实施。

第27页

2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

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 号)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饲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

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01〕82 号)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第28页

26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

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 质

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 粉、

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

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

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

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 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

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

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 的

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

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

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

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

第29页

27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

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

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 号)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

第30页

28

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

(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

(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 熟

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 应

的肥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

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 48 号)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31页

29

【享受条件】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

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

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

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 管(主管)、

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

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

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 48 号)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第32页

30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五条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

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

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第33页

3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四条、第十

六条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

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 年4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

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

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买价和 10 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

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第34页

32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

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

第35页

33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 1《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 1《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

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

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

15 日前(2012 年为 7 月15 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

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

第36页

3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

第37页

35

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

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

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 革

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 目,

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第38页

36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

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

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第39页

37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 且

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

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

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

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第40页

38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

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

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

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

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

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

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

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6.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第41页

39

渔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

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7.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

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42页

40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

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

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

不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

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 收

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第43页

41

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

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

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

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8 号)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

目生产的企业

第44页

42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

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

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

第45页

43

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第46页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

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

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第47页

45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42.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

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4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 税

第48页

46

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

的农产品买价和 10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

第49页

47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

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

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第50页

48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 晾

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

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45.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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