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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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15(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实际需要配备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力量,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通过资信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限制。(三)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与工程总承包等发包模式相匹配的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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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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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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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江西省丰城“11·24”冷却塔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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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2016 年 11 月 24

日,江西丰城发电

厂三期扩建工程发

生冷却塔施工平台

坍 塌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造 成 73 人 死

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0197.2 万元。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24日6时许,混凝土班组、钢筋班组先后完成第52节混凝土浇筑和第53节钢筋绑扎作业,离开作业面。5个木工班组共70人先后上施工平台,分布在筒壁四周施工平台上拆除第50节模板并安装第53节模板。此外,与施工平台连接的平桥上有2名平桥操作人员和1名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在7号冷却塔底部中央竖井、水池底板处有19名工人正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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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时33分,7号冷却塔第50-52节筒壁混凝土从后期浇筑完成部位(西偏南15°-16°,距平桥前桥端部偏南弧线距离约28米处)开始坍塌,沿圆周方向向两侧连续倾塌坠落,施工平台及平桥上的作业人员随同筒壁混凝土及模架体系一起坠落,在筒壁坍塌过程中,平桥晃动、倾斜后整体向东倒塌,事故持续时间24秒。事故导致73人死亡,2人受伤,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197.2万元。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致使第50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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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调查,在7号冷却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完成工期目标,施工进度不断加快,导致拆模前混凝土养护时间减少,混凝土强度发展不足;在气温骤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快混凝土强度发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具体事实如下:(一)工期调整情况。按照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6月25日,共437天。其中7号冷却塔筒壁工程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212天2016年7月27日,建设单位提出“烟囱及7号冷却塔应考虑力争年底到顶计划”的要求,2016年7月28日,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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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单位项目部将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2017年1月18日结构封顶,工期由212天调整为110天,压缩了102天。7号冷却塔工期调整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均没有对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二)“大干100天”情况。由于设计、采购和设备制造等原因,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计划相比滞后较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连续5次在监理协调会上提出“8月底要掀起大干100天现场施工高潮”等要求。(三)筒壁工程施工方案管理情况。施工方案中计划工期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18日,内容包括筒壁工程施工工艺技术、强制性条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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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等部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按规定将筒壁工程定义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方案在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部分,对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坍塌事故仅辨识出1项危险源,即“在未充分加固的模板上作业”。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截至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案未进行修改。(四)模板拆除作业管理情况。经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从未将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强度检测,偶尔将试块违规送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施工单位项目部在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过程中,没有关于拆模作业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任何拆模的书面控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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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录,也从未在拆模前通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除施工单位项目部明确要求暂停拆模的情况外,劳务作业队伍一直自行持续模板搭设、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拆模等工序的循环施工。

(五)关于气温骤降的应对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在获知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气温骤降的预报信息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安排工程部通知试验室,增加早强剂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以增加混凝土早期强度。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河北亿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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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对施工现场检查不深入,未发现施工现场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和技术管理存有漏洞等问题;现场施工管理混乱,施工过程中更换劳务作业队伍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未督促整改劳务作业队伍习惯性违章、施工质量低等问题;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有重大缺陷;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未按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拆模工作进行验收,对筒壁工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测管理缺失,大部分筒节混凝土未经试压即拆模。

(二)魏县奉信劳务公司。7号冷却塔劳务单位魏县奉信劳务公司违规出借资质,以内部承包及授权委托的形式,允许社会自然人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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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名义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仅收取管理费,未对社会自然人组织的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实际管理。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凭经验、按习惯施工,长期违章作业。

(三)丰城鼎力建材公司。7号冷却塔混凝土供应单位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在2016年4月份无工商许可、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通过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复、尚未获得设立批复的情况下违规向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生产经理不具备混凝土生产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内部试验室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关键环节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无浇筑申请单即供应混凝土。

(四)中南电力设计院。管理层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岗位,频繁调整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对拆模作业进行验收,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申请的相关审核规定;公司及项目部部分人员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相关人员没有冷却塔施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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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理相关工作经验,不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对相关业务要求不了解,对施工现场隐患整改情况不掌握。(五)中电工程集团。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工作没有全覆盖,未对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进行检查。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中电工程集团安全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不掌握。

(七)上海斯耐迪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监督管理不力,部分新入职人员未进行监理工作业务岗前培训;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对施工单位制定的7号冷却塔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纠正施工单位在拆模前不进行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的违规行为;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放任其在职责范围以外标段的《见证取样委托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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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八)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斯耐迪公司的上级公司,对火电、新能源等电力建设的总承包、制造、监理等业务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缺乏过程监督指导,对其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九)丰城三期发电厂。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进场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监理合同要求的问题把关不严,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无明确分工。(十)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作为丰城三期发电厂的上级单位,未履行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工作的监督和协调职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到现场督促协调有关工作,对未经论证压缩工期等问题失察。在工程合同签订、开工许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重大作业项目施工等环节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十一)江西投资集团。作为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上级单位,成立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未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协调。未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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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及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十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

违规接受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违规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站;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项目站质量监督工作失察。

(十三)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履行监督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对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受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其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项目站且未督促项目站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十四)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违规批复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在明知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借用“河南二建丰电三期项目部”名义情况下,对不符合布点条件的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出具“基本符合”的结论;监督不力,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违规建设、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失察、失处。(十六)丰城市政府。违反规定,在丰城鼎力建材公司不具备规定条件、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干预、越权同意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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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司法机关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张运平,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顾玉兴,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胡东胜,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张志祥,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涂爱平,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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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任。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给予48人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其中:

汪建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公司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王中堂,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火电业务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监管上海斯耐迪公司火电监理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姚迪明,江西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投资集团及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黄学农,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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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期间,对电力质监总站监督指导不力,对其业务受理范围与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不一致、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未有效督促该项目站履职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李贻煌,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议进行通报。

杨玉平,宜春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1年5月至2016年8月任丰城市委书记,其中,2016年4月至8月,同时主持丰城市政府工作。违规干预、越权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河北亿能公司。建议给予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

2.中南电力设计院。建议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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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上海斯耐迪公司。建议给予降低工程监理电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处罚;建议给予1000万元罚款。4.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建议给予吊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处罚。

5.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建议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6.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7.李峻,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兼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8.张运平,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给予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9.王朝阳,河北亿能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0.孟爱国,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建议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11.赵有生,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五、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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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实际需要配备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力量,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通过资信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限制。(三)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与工程总承包等发包模式相匹配的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为工程总承包的安全发展创造政策环境。要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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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总承包、分包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职责。

(四)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控作用。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定额工期,严禁在未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工期,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监理单位要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项目监理机构要认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严格落实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五)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工程总承包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准确把握工程总承包内涵,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规章规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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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和安全全面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管理体系。(六)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业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带班管理。(七)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及应用力度,提升施工安全本质水平。各建筑业企业要强化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和推广力度,利用现代信息化和高新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企业,加快推进施工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安全监控装置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施工现场科技化、机械化水平,减少大量人工危险作业,从根本上减少传统登高爬下和手工作业方式带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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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故风险。特别是建筑业中央企业等骨干企业要加强技术积累与总结,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引领行业安全科技水平的提升。

(资料来源:《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批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业已到位)

编者按:

江西丰城发

电厂“11﹒24”

特别重大坍塌事

故,74条生命瞬

间陨落。这起悲

剧的发生,与建

设单位、施工单

位“赶工期”自有必然联系。因为“赶工期”,就只能在“压缩工期、突击生产”上动脑筋、挖潜力。殊不知,“赶工期”最后“赶”走的就一定是建设施工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最终也就一定给建设工程埋下安全和质量隐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何非“赶工期”不可呢?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作为建设单位希望因此节省资金,并早日投用以便早日产出;施工单位则可以有效降低设备租赁费用、人员工资经费和其他成本开支。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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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赶工期”缘于利益所驱。而在许多建设方看来,即便被查,其违规成本同“赶工期”可能赶出的效益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违规成本,显然太低了。正是因为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便把科学建设、安全施工抛诸脑后,甚至为“赶工期”而大胆地实行所谓的“创新”之举——“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是否可以这样说呢?大凡有着安全和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程度不同都可以从“赶工期”上找到原因,或者说,其背后一定潜藏着“赶工期”带来的诸多问题。想起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事故,其主要原因就是匆匆忙忙“赶工期”——原计划3年完成的跨河大桥,仅用了18个月便告竣工。这般“赶工期”建造出来的大桥,要不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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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大安全质量事故,这才叫怪呢!而很多时候,

“赶工期”还不只是建筑工地上的事。建设工程出现“赶工期”的情况,甚至置国务院七部委2009年下发的“强调严肃工期挑战,严禁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的通知精神于不顾,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官员“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思维定势频频作祟。

在一些领导干部看来,在建工程能否早上马、快建成,一定程度上折射的是自己的决断力、督导力和推进力,也是自己思想境界、工作作风、精神面貌的反映,因而,才会不惜让施工单位“赶工期”。丰城电厂三期工程就被曝曾举行“协力奋战100天”动员大会,这类口号我们实在是司空见惯。许多地方不由分说鼓励甚至勒令工程项目“赶工期”

,用所谓的施工效率、形象进度来为领导脸上“贴金”。殊不知,一切以抛弃安全质量因素为前提而采取的“赶工期”的措施和办法,哪里有丝毫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领导艺术?有哪里有扎扎实实、雷厉风行的领导作风?

一项工程无论其建设还是施工,都有其内在的特点规律,我们只有尊重并自觉遵循工程建设的特点规律,才能确保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如果说,质量事故损失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的话,那么,安全事故导致的更会是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陨灭和受伤,这样的损失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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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任,谁担得起?

摒除“赶工期”顽症的蔓延,一方面必须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查处和严惩的力度,关键则是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期科学评估与核定制度,设置合理定额工期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并明确碰触红线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比如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禁止参加工程项目评优、降低公司资质级别,等等。强调不要“赶工期”,并非不要速度和效率。我们必须明白,真正的速度和效率是建立在安全和质量之上的。“安全质量大于天”

,没有安全和质量的保障就没有速度和效率,也只意味着低速度、零速度以至是负效率,更意味着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犯罪。这也是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留给我们的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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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江西丰城致73死特大事故案宣判28人和1个被告单位获刑2020年4月24

日,江西省宜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丰

城市人民法院、奉

新县人民法院、靖

安县人民法院对江

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在未经论证、评估的情况下,违规大幅度压缩合同工期,提出策划并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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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共同启动“大干100天”活动,导致工期明显缩短。河北亿能公司项目部编制并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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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最终导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及江西鸿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远实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贪污、受贿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行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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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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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个别罪名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证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对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到法庭现场的部分被告人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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