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金融月报 2023年8月刊

发布时间:2023-9-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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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年8月刊

2目录1 监管动态 ...................................................... 41.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41.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51.3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7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91.6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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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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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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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植德金融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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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监管动态 ...................................................... 4

1.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

贷政策的通知》..................................................4

1.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

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5

1.3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

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7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

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9

1.6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

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10

1.7 《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1

2 行业资讯 ..................................................... 12

2.1 国内家庭服务信托首单纷纷落地,捷报频传....................12

2.2 中国慈善信托业务新探索....................................13

2.3 北京产权交易所与光大银行共同发布《特殊资产行业发展及前景展望

白皮书》.......................................................14

2.4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202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正式发布! .....15

2.5 多家信托迎来破产重组服务业务突破性进展....................17

2.6 保险金信托的黄金时代或已到来..............................17

2.7 信托服务乡村振兴新发展....................................18

2.8 远洋集团首次发生实质性违约................................19

2.9 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离婚减持股份等有关事项........20

2.10 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全国工商联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

..........................................................21

2.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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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 ........................................ 23

3.1 央行、外汇局政策支持下,QFLP 或有新进展、突破? ..........23

3.2 从证监局处罚看私募基金“居间”业务的合规问题 ................24

3.3 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意义及影响 ........................24

4 司法判例与分析 ................................................ 25

4.1 裁判规则..................................................25

4.2 案情介绍..................................................25

4.3 裁判结果..................................................27

4.4 法院观点..................................................27

4.5 植德解析..................................................31

4.6 裁判文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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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动态

1.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

贷政策的通知》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刚性和

改善性住房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调整优化差

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3〕173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31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8 月 31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此次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优化的重点。一是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

城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

为不低于 20%和 30%。 二是将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20 个基点。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仍为不低于相应

期限 LPR 减 20 个基点。各地可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

调控需要,自主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

了重大变化,借款人和银行对于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均有诉求。存量住房贷

款利率的下降,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约利息支出,有利于扩大消费和投资。对

银行来说,可有效减少提前还贷现象,减轻对银行利息收入的影响。同时,还

可压缩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的空间,减少风险隐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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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适应上述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原则,支持鼓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哪些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可以申请降低利率及如何申请。符合条件的存量首

套住房贷款是指,2023 年 8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

以及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

房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贷款,自 2023年 9月 25日起,可由借款人主

动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也鼓励银行以发布公告、批量办理等方式,为借款人

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调整方式上,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

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具体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

协商确定,但调整后的利率,不能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

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管理。

1.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

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规范住

房信贷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降低

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3〕174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31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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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明,自 2023年 9月 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

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

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

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

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自 2023年 9月 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

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

平应符合前款规定。

要点提示:

《通知》仅对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但结合其他政策来看

对首套的认定范围有所扩大。一方面,存量调价范围仅限首套房,体现监管向

刚需群体和居住需求的倾斜,体现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另一方面,政策给予“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

存量贷款”调价权限,即原二套房贷款可在满足条件情况下按照首套房标准进

行调价。《通知》要求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在缓解房贷提前还贷

持续增加的同时,配合严控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等违规行为,避

免了市场无序竞争。调价幅度“因城而异”,避免了“一刀切”式降价。《通

知》没有直接规定调降幅度,而是要求“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

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因此,调降幅度与各地自律底线利

率高低、发放原贷款时的执行利率高低相关,各时各地的调价幅度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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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

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

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

标准的通知》颁布。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建房〔2023〕52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表明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

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

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

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要点提示:

《通知》明确了首套房认定标准为“认房不认贷”政策,扩大了首套房的

认定范围。“认房”或“认贷”本质是对二套住房的评定标准,与首付比例和

房贷利率直接相关。“认房”是指银行在发放房贷时,参考购房家庭在本市名

下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贷”是指银行会根据拟购房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是

否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来确定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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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延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以物抵债的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1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本次 35 号公告的发布,在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本身的政策内容以外,体现了两处修改:

首先,3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若不良债权处置机构选择适用 35 号公告所规定

的差额方式计征增值税,即使其在接收抵债不动产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依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3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政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持有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鉴于地方资产管

理公司并不具有前述的《金融许可证》,因此,该规定实质上排除了地方资产

管理公司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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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

治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3 年 8 月 4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

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

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了《办法》。《办法》共 5 章 40 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

的职责。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

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

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

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

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

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要点提示: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

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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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

常”。二是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

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

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

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

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

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

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1.6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

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洪涝、地质灾害,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灾

区经济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关于做好金融

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3〕170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从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提升灾后恢复重建信贷服务效率、积

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多渠道拓展灾后重建资金来源、全面提升灾区金融

保障功能等 5 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加大对受灾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各类信贷投放力度,加

强道路通讯、农田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修缮重建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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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补植改种的农资购买资金需求,助力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恢

复发展。对承担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任务企业,积极开展银企对接。对受

灾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的借款主体,不盲目停贷、抽贷、断贷、压贷,鼓励按

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免收罚息、分期优惠支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

办”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加大预赔付力度,提升保险理赔服

务质效。

《通知》要求,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用好用足新增 2350 亿元支农

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灾区企业利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恢复生产经营,支持灾

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可贷资金来源。引导保险资金多种形式

优先投入灾区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机

制。加强灾区现金流通、供应状况的监测分析,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着重做好

群众生活和救灾所需现金供应。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库资金

划拨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1.7 《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鼓励数据依法合理利用,确保数据安

全,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就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

务事项作出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金发〔2023〕6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5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8 月 25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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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一是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二是规范提供数据标

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三是明确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加强合作管

理;四是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

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

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

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等。《通知》还规定,经交易机构授权同

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据

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共享”原则,涉及能够识别

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得提供。

2 行业资讯

2.1 国内家庭服务信托首单纷纷落地,捷报频传

近期,包括国投泰康信托、中建投信托、上海信托、长安信托、粤财信托

等在内的多家信托机构发布资讯,国内家庭服务信托业务首单落地、创新实践

的捷报频传。

9 月 1 日,国投泰康信托首单“赫奕保和·家庭服务信托”正式成立。同日,

中建投信托与中金财富合作的基金投顾业务正式落地。该业务由中金财富担任

基金投顾,中建投信托负责提供受托管理服务,为公司“沃泉”家庭服务信托提

供底层资产配置服务。

八月以来,由上海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易方达基金投顾作为投资顾问的

“家庭服务信托+基金投顾”创新服务模式在宁波银行上线。长安信托家族信托

事业部成功设立“家裕”系列下首单家庭服务信托。粤财信托首单家庭服务信托

——爱家永和系列家庭服务信托正式签约落地。

2023 年 3 月 21 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新增了“家庭服务信托”这一分类。家庭服务信托

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类型中的一类业务品种正式亮相。目前,各家信托公司在家

庭服务信托业务领域均摩拳擦掌,纷纷推出相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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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业内首次!家庭服务信托模式“翻新”!》,文章来源:中国信

托报道

https://mp.weixin.qq.com/s/DgqeyXzfBx_hu7EMVVZvEA

《动态 | 国投泰康信托成立首单家庭服务信托》,文章来源:国投

泰康信托

https://mp.weixin.qq.com/s/K2iHVIG7ihnb7N25YUvPwQ

《一线传音 | 中建投信托携手中金财富成功落地家庭服务信托基金

投顾业务》,文章来源:中建投信托

https://mp.weixin.qq.com/s/oQJfhIyFg9sr2dtPiLjKTg

2.2 中国慈善信托业务新探索

随着共同富裕愿景的提出,第三次分配成为重要抓手。在第三次分配浪潮

下,如何不断创新捐赠方式,为高净值人群的慈善意愿提供更多的落地选择和

制度保障,成为摆在公益人面前的新的难题。近期多家信托公司对此开展新的

业务探索。

全国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登记在杭成功办理

近日,桐庐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成功为桐庐的一处慈善信托房产办理了

不动产登记。该慈善信托是一名爱心企业家将原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一套位于

桐庐的住宅转移给桐庐县慈善总会和万向信托共同管理,将该套房子所产生

的租金、售卖价款和其他收益,将主要用于支持桐庐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首个互联网筹款慈善信托落地

2023 年 8 月 14 日,昆仑信托首个互联网筹款慈善信托——港边小学宝石

花助学慈善信托正式设立,该慈善信托是昆仑信托首次借助慈善信托搭建公

益平台,动员昆仑信托全体员工、客户以及中国石油定点扶贫县横峰县爱心

人士、企业、港边乡乡贤和校友等,通过互联网筹款+慈善信托的模式筹集

善款汇集至宁波市慈善总会,再由宁波市慈善总会和昆仑信托员工及家属作

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初始备案规模 8.5 万元,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设立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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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石油中心小学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等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

动。

全国首支碳普惠绿色发展公益慈善信托落地无锡

近日,全国第一支以碳普惠绿色发展为核心的公益慈善信托“无锡碳普

惠绿色发展公益慈善信托”正式签约,该公益慈善信托首期规模为 200 万元,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公众捐款、金融信托资管类产品的部分收益捐赠等。

此外,该信托还将结合无锡市碳普惠机制创新,以更加规范化的资金管理模

式扩大地方减排资金的渠道,推进居民、企业、政府共同参与。

信息来源

《行业每周资讯 0814-0820》,文章来源:金经信研

https://mp.weixin.qq.com/s/lCm1fqfUAeYnNO3Ri2RJCQ

《全国首支碳普惠绿色发展公益慈善信托落地无锡》,文章来源:

新浪财经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8-25/docimzimkcv6379779.shtml

2.3 北京产权交易所与光大银行共同发布《特殊资产行业发展及前景展望白皮

书》

2023 年 8 月 8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结合其在特殊资产交易领域中的有效实

践,联合中国光大银行共同发布《特殊资产行业发展及前景展望白皮书》(以

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一共分为六部分内容,分别是行业概览、行业生

态体系及发展现状、处置模式、处置痛点、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特殊资产处置

有关情况及行业发展前景展望。

政策方面,白皮书梳理了近 20 年来特殊资产行业的 34 条主要政策,分

析了政策脉络和政策的主要内容。白皮书把特殊资产处置模式概括为自行处

置和外部处置两类。其中自行处置包括清收资产、内部剥离、坏账核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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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资产等;外部处置主要包括产权与资产转让、抵质押物处置、以物抵债、

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并购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

白皮书认为,未来的特殊资产行业将呈现出各类资产处置力度加大、合

规处置意识持续强化、创新协调处置方式增多、科技赋能助力质效提升、行

业区域分化差异显现、资产处置平台功能深化等特征。以深挖价值,创新协

调处置方式为例。需要精耕细挖资产价值,尤其是对于金额较大、涉及到多

个金融机构的资产,或是有重组概念、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项目,各相关方应

加强协同处置合作力度,共通发挥各相关方在资金、客户资源、专业等方面

的优势,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及特点,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引入战投、纾困基

金等方式,对此类特殊资产实施盘活化解,以达到重塑资产价值的目的。同

时,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投资人和消费者也将从规避风险的角度

出发,选择紧缩开支和减少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特殊资产处置降低不

良率,金融机构释放拨备资金,有助于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从总

体来看,把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动态平衡,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

风险防范,前瞻性助力企业开展特殊资产处置,将是特殊资产行业未来发展

的重心。

信息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官网:北交所受邀参加中国光大银行特殊资产推介

发布会并联合发布《特殊资产行业发展及前景展望白皮书》

https://www.cbex.com.cn/wm/rddt/bjsdt/202308/t20230809_164063.h

tml

中国金融家杂志:北京产权交易所与光大银行共同发布《特殊资产

行业发展及前景展望白皮书》

https://mp.weixin.qq.com/s/sO-G4_IRgc6jJYwsWclezg

2.4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202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正式发布!

基于对 4000 多名高净值客户的调研、访谈,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发布的

《2023 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日前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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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全球性咨询公司)联合发布《202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经历了特殊时期和资

本市场的考验,高净值人群目前的风险偏好较为稳定,他们在制定财富目标

时,更加注重保障财富安全、推动个人事业/企业发展、履行慈善和社会责

任,而追求更多财富的比重有所降低;调研发现,近九成的受访者选择了中

等或较低的风险偏好,以应对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

展望未来两年,高净值人群倾向于在稳健的基础上寻求进步,愿意尝试

高收益、高风险投资的人群比例显著增加,风险偏好有望逐步恢复。随着经

济发展,高净值人群结构也日趋多样化,行业方面,新经济群体受到互联网

等行业市值波动的影响而减少,专业人士占比则有所上升,未来“专精特

新”等行业有望带动新经济群体重新增长;年龄方面,40 岁以下年轻一代增

长迅猛。

报告还指出,高净值人群作为“先富”人群,越来越重视慈善与社会责

任,积极响应号召,主动参与公益、实践慈善、回馈社会,他们的综合需求

从关注个人、家庭、企业,扩展到社会责任、公益和慈善领域,期待有更好

的慈善项目和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等慈善架构设计服务。针对高净值人群

在公益慈善领域的需求,各类私人财富管理机构应各展所长,有效回应高净

值人群的慈善需求。

信息来源

《【重磅】《202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正式发布!》,文章来源:

招商银行

https://mp.weixin.qq.com/s/0Q29tfH9LkscHjk8GFfWTg

《招行《202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高净值人群当前风险偏好相对

稳健,创造更多财富有所下滑》,文章来源:Wealth 财富管理

https://mp.weixin.qq.com/s/qIATufBliIBdaAyWLh_G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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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多家信托迎来破产重组服务业务突破性进展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作为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项创新型信托业务,也是基于

当前宏观经济、监管政策及信托业务转型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应运而生的。近期

多家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上“落子”,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8 月 8 日,*ST 新联发布公告称,公司预重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ST 新

联、临时管理人分别与 6 家重整投资人签署了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其中一家重

整投资人为外贸信托。近期,华润信托也披露,公司成功设立鼎邦、鼎庄、鼎

立、鼎高系列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该系列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目受托规模

合计达 128 亿元,4 家破产重整企业作为委托人。除了外贸信托、华润信托,

北方信托等近期也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2021 年破产审查案件公告多达 1.74 万

件,较 2019 年增加了 1.22 万件,增幅达 230%。近年来,破产案件呈现体量

大、产业链长、影响面广等特点。另一方面,国家鼓励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利用

破产重整或庭外重组等方式重组发展,但现行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制约

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

报告》显示,破产重整仅占破产案件的 10%。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其具有专业人员队伍优势、资金渠道

资源、第三方专业机构资源等,具备管理和处置重整企业资产的能力,可以通

过资源统筹和调配,在破产重整工作中形成合力。

信息来源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频“落子” 司法实务机构建言完善机制》,文

章来源:证券时报

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944396.html

2.6 保险金信托的黄金时代或已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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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实施以来,保险金信托

业务正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已有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友邦人寿、中英人寿

等 40 多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与服务。

2014 年,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合作落地了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业务,

拉开了国内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序幕。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统计,

2023 年 1 月份,保险金信托规模新增 89.74 亿元,环比增长 67.05%,有 30 多家

寿险公司开展了该项业务。另有相关数据显示,今年前 4 个月,保险金信托新

增规模 400 亿元,涉及 39 家信托公司、9000 余个保险产品。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创新财富管理形式,其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

相结合,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

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鉴于该业务具有独特优势,叠加居民家庭财富管理

和保障需求日益增加,保险金信托业务近年来呈加速发展态势,总体上呈现规

模增长快、市场集中度较高的特点。

信息来源

《保险金信托市场空间巨大 泛华打造差异化发展之路》,文章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

http://www.cbimc.cn/content/2023-08/06/content_491425.html

《保险金信托市场快速壮大 大型保险中介抢抓发展机遇》,文章来

源:证券日报网

http://www.zqrb.cn/jrjg/insurance/2023-08-04/A1691149115007.html

2.7 信托服务乡村振兴新发展

信托公司在乡村振兴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多家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所

具有的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管理专业、运作高效等优势特点,与农业产业

链深度融合,整合多方资源,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助力从多维度打造乡村振

兴可持续发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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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现代农业服务信托项目落地

近日,“外贸信托—湖北黄陂木兰 1 号现代农业服务信托”(以下简称

“木兰 1 号项目”)正式成立。木兰 1 号项目通过创新“社会资本+土地流转+先

正达 MAP种植+信托监管”模式,多方协同、全流程监管,实现联企、联农,

推动村集体土地流转顺利实施以及社会资本引入。具体来看,委托人将用于

农业生产的资金交于外贸信托委托管理和资金监管,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

付款指令和农业公司合同、农业公司种植支出等相关凭证,保障委托人资金

的安全及使用。

多元化“贷”动农业产业链

信托可以充分发挥跨市场多种金融工具集成优势,综合运用信贷、股权、

资产证券化等多元业务模式,灵活设计契合“三农”特点的服务方案,把更

多社会资金引入到乡村振兴领域。

信息来源

《深耕乡村振兴沃土 信托公司这样干》,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trust/hyzx/202308/t20230814_276

937.html

《做好乡村振兴信托服务要俯得下身子》,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trust/hyzx/202308/t20230814_276

936.html

2.8 远洋集团首次发生实质性违约

8 月 14 日,远洋集团公告:旗下将于 2024 年到期的美元债券,因未能在 8

月 13 日宽限期结束前支付 2094 万美元利息,导致发生违约。同日,远洋集团

发布 2023 年上半年业绩预告:半年巨亏近两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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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4 日早晨,远洋发布公告称,因并未于 8 月 13 日支付一笔票据在今

年前 7 月产生的 2094 万美元利息,导致发生票据项下之违约事件。该债券是

远洋集团 2014 年发行的美元债,发行规模为 7 亿美元。这是远洋集团在公开

市场上首次违约。在此之前,远洋集团的债券“18 远洋 01”也面临违约风险。

7 月 18 日,远洋集团的“18 远洋 01”债券还因拟与持有人协商兑付调整事

项。远洋给投资人的兑付方案是,展期 12 个月,今年实现 25%的本金兑付。

并承诺对公司债券不逃废债,2022 年至 2023 年上半年,公司公开市场已累

计净还款超 200 亿元。但债权人反对展期方案,要求按期全额兑付“18 远洋

01”本息。如果在 9 月 1 日前,债权人仍不同意展期,而远洋仍无法兑付的情

况下也将构成实质性违约。

信息来源

《远洋集团:内幕消息 - 盈利警告》,文章来源,巨潮资讯网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3-08-14/1217531370.PDF

《再爆违约风险,上半年业绩或亏 200 亿…远洋集团“雷声”不

断》,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s://mp.weixin.qq.com/s/UuF7IVd_SoueCPYw5RaT4g

2.9 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离婚减持股份等有关事项

8 月 25 日晚,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

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8 月 25 日,沪深交易所就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进行解答,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

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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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

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此前,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

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规则中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此次,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

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

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

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不超过 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 2%的减持

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因离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

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

信息来源

《离婚规避减持限制?交易所出手!》,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https://mp.weixin.qq.com/s/_tkOork6XiBtNsknZ1--PA

2.10 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全国工商联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

8 月 30 日,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上,18 家优质民营企业分别

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签

署战略合作协议。

在 7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发布后,金融业正行动起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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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30 日,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在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

国工商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人、金融机构代表主要负责人、民营企业代表主要负责人参会。会议指出,

金融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将从加大金融资源要素

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便利跨境融资、强化政策激励和融资配套

等方面,对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若干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据人民银行透露,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文件,明确一个目标,即持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

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适应。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

业年度服务目标,加大民营企业服务方面的绩效考核权重,大力拓展针对民

营企业首贷户。

信息来源

《重磅!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齐出手,民企发展将

迎实质利好!》,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https://mp.weixin.qq.com/s/q3jXPESv-axNbem_iifmcA

2.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

9 月 4 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

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相关领域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

重大举措早落地、见实效。

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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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

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

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

题,协调支持民营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

民营经济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需要各个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

作合力。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主要是立足于更好发挥统筹

协调、综合施策、促进发展的功能。

信息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人民日报

https://mp.weixin.qq.com/s/qkhciYSGlOWbnJaQcjRiDw

《新设民营经济发展局、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发布

会最新消息!》,中国新闻网

https://mp.weixin.qq.com/s/wQRywHyUqsYih1BwRPNFkw

3 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

3.1 央行、外汇局政策支持下,QFLP 或有新进展、突破?

QFLP 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的

简称。经由 QFLP 试点机制,QFLP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获批的额度内向境

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 QFLP 基金,投资于国内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截至 2023 年 8 月初,QFLP 试点地区已约 70 个。各试点地区的工作进

展快速,仅以 2023 年 7 月为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新批绍兴、

台州、丽水三个地级市开展 QFLP 试点;昆明市经开区针对昆明市去年底

启动的 QFLP 试点发布实施操作细则,标准着昆明的 QFLP 试点正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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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阶段;杭州首只 QFLP 试点基金即将募集完成;广州首只 QFLP 试点

基金完成备案。

相较于地方层面的业务进展,中央层面近期的相关政策动态或许更令

人鼓舞或期待。文章就 QFLP 投资科技型企业、房地产项目的前景、可行

性等做简要分析,并提出植德律师的观察与展望。

文章 2023 年 8 月 7 日首发于植德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WnPv2IDhZdFH7vM9Mc0JvQ

3.2 从证监局处罚看私募基金“居间”业务的合规问题

2023年 8月,某证监局对某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证监局罗列的违规事由有 5 项,

其中一项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介绍客户并收取费用”。该行为就是

《民法典》中界定的“中介”行为,《民法典》时代之前的《合同法》时

代称之为“居间”行为。

文章分析了“销售与居间”、“基金管理人的居间 VS 中介机构的居间”

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上述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植德律师的观察与

展望。

文章 2023 年 8 月 24 日首发于植德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YubZ-3RmfEGmTjRL7W5QtQ

3.3 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意义及影响

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能够保护恒大在美财产不被执行,避免恒大

陷入不同地域债权人的诉讼程序,以便能够获得充分时间用于和各利益相

关方协商重组计划,推进重组计划的表决及落地。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

护,预示着恒大为了提高重组效率,有意将全球范围内更多债权人纳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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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协议的谈判范围内,整合统筹全球资源,寻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

债务重组。

鉴于《美国破产法》15 章程序的启动,不仅着眼于债务人的保护,同

时也追求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达到各方平衡,包括美国与美国相互承认

破产程序的国家和地区的债权人,将获得同等保护。

文章 2023 年 8 月 19 日首发于植德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sHovrtNG0ptrILkmfK2qdQ

4 司法判例与分析

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期货居间人与疏于管理居间人的期货公司应当分别

对投资者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

4.1 裁判规则

期货公司疏于管理,放任期货居间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勤勉尽

责义务的,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对投资者

承担赔偿责任。

4.2 案情介绍

(1) 2019 年 1 月 16 日,自然人甲参与 A 期货公司的居间培训测试,签署《期货

居间人自律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二、主动向期货客户明示期货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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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以所签约的期货公司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及容易产生误解的名片、

宣传资料等对外开展业务;三、正确、主动的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

示与风险警示,不对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如实披露期货

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四、不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

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六、不组

织客户集中交易,不设立非法期货交易网点,不从事其他违法的期货经营

活动……”;

(2) 2018 年 1 月 25 日,A 期货公司(甲方)与甲(乙方)签订《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甲方

经营的期货业务,以及甲方其他经营范围业务。五、乙方的权利和义

务……(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在进行

期货居间业务开发活动时向投资者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及职责;(四)

乙方要如实向投资者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

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

许进行欺诈活动;(五)通过适当方法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并按照期货

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3) 2019 年 5 月,自然人乙通过期货投资交流群认识自然人丙。2019 年 6 月,

经丙介绍,乙在自然人丁的推介下在 A 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在开设期

货账户过程中,丁指示乙将居间人填写为甲;

(4) 2019 年 6 月 3 日,乙与 A 期货公司签署《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

书》《期货交易手续费确认书》《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提示及居间业务

明示》《期货经纪合同》等文件。在《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提示及居间

业务明示》中的“居间业务明示”部分载明:“(一)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

机构或投资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

人。期货合同是指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和期货资产管理合同

等。(二)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员工,其居间活动仅限于为期货公司介绍客

户,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得开展期货委托理

财(又称代客理财)活动。……(四)居间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4.提

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

卖;……11.损害客户、期货公司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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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间人的上述行为,A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居间人法

律责任的权利。若您发现居间人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向 A 期货公司举

报……”。A 期货公司就乙的开户进行了视频验证,在视频验证中再次对期

货投资风险、居间人身份等事项进行告知;

(5) 开设前述期货账户后,乙跟随丙在期货投资交流群中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

操作,交易期间损失 1,931,792.78 元,其中平仓盈亏为-791,740 元,期货交

易手续费共计 1,140,052.78 元;

(6) 期货交易损失发生后,乙将 A 期货公司举报至北京证监局,2020 年 1 月 22

日,北京证监局对 A 期货公司出具《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载

明:“经查,你公司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执行公司制度的问题……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 年 2 月 28 日,北京

证监局对乙的投诉进行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未发现 A 期货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存在举报所提参与喊单、刷单行为的证据;您已书面确认期货交

易手续费收取标准,您的交易结算信息未见异常;经调取公司留存记录,

未见 A 期货公司在处理您投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A 期货公司存在

未有效执行公司制度等行为,我局已依规对公司进行了处理”;

(7) 为挽回损失,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A 期货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1,931,792.78 元及其利息。诉讼过程中,甲称其并不认识乙或丙,丁为其前

女友,通过丁提供的信息促成乙与 A 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甲

已就乙的期货交易获得多笔居间报酬。

4.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甲、A 期货公司向乙连带赔偿损失 772,717 元,驳回乙的其他

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甲向乙赔偿损失 579,537.83 元,A 期货公司向乙赔偿损失

193,179.28 元,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4.4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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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一、甲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对乙的损失发生存有过错。甲作为期货公

司居间人,也须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期货公司但与合格投资者确认密切相关

的“适当性义务”。现有证据虽尚未显示甲与微信群中的喊单等行为及丙具有

直接关系,但乙系经微信群相关人员指示以甲为居间人与 A 期货公司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参与风险较高的期货投资活动。在向投资者推介期货交易经纪

服务的过程中,甲负有了解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

给期货公司等适当性义务,以避免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而甲自

称其并不认识乙,对于如何获取乙个人信息、如何确认乙合格投资者身份等均

没有提供合理解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乙明确披露其居间人身份并就期

货交易的风险向乙予以说明。因此,甲在促成乙开立期货账户并进行交易的过

程中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有过错。

二、A 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就乙的损失与甲承担连带

责任。A 期货公司已了解乙的投资者资格,并向乙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已

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但 A 期货公司前述义务的履行并不能免除其对甲负有的管

理义务。在乙举报后,监管部门认定 A 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

执行公司制度的问题。在对期货居间人行政监管缺失的现状下,如仅以平等合

同主体关系评价期货公司与居间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利于期货投资者利益保

护与期货交易秩序维护。在行业自律规则中,也存在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进行管

理的规定。因此,A 期货公司对甲负有管理责任。A 期货公司未能履行管理责任,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A 期货公司未审慎选择居间人。在订立居间合同时,

A 期货公司实际对居间人进行了选任,其对居间人的资格与能力负有审核义务

并具有筛选居间人的能力,但 A 期货公司对甲的筛选流于形式。2、A 期货公司

未向居间人告知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居间合同》中约定甲按照 A 期货公

司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 A 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A 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其向居间人告知了投资者条件。3、《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可获得的居间报

酬高达净手续费的 95%,A 期货公司应建立并有效执行对居间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避免居间人以获取高额居间报酬为目的而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诱使投资者不适当

选择期货投资,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造成系统性投资风险。但 A 期货公司

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建立了相应制度以防范流程系统风险。4、在投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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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甲拒绝配合 A 期货公司进行调查,亦显示出 A 期货公司对居间人风险缺乏

防范与处置机制。因此,A 期货公司未对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且 A 期货公司有

能力且应当预见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会对投资者作出自主交易决策产生不

利影响,仍放任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不履行适当性义务,A 期货公司

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在本案中,A 期货公司与甲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可参照前述规定。A 期

货公司较普通投资者在居间人选任、管理及期货交易市场规则、期货交易风险

认知等方面具有较强影响力与优势,作为委托人的 A 期货公司怠于对居间人进

行管理,放任甲在为 A 期货公司扩展业务过程中出现完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

行为,应视为应当知道居间人存在违法行为未作反对表示,故应与甲承担连带

责任。

二审法院:

一、关于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对于期货居

间人的定位及法律责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

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

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

生的民事责任。”同时参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

行)》(2021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

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

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

构及自然人。”之规定可知,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

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收取期货

公司或者客户依约支付的报酬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主体,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

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特别是自然人居间人,其不隶属于任

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

切法律后果。因此,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不同于

代理人及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一审判决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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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等有关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甲及 A 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

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甲、A 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期货居间人的甲应严格履行“投资

者适当性义务”,同时对投资者应当负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甲应当

知道乙被丙、丁介绍在 A 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在此情况

下,甲不仅没有向乙披露其与丁、丙之间的关系;披露其作为期货居间人的身

份;披露其居间报酬的来源;甚至没有与乙联系过,而是自称其并不认识乙。

据此可以认定,甲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且放任丙、丁对乙操作期

货交易的影响。

2.关于 A 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上所述,自然人期货居间人

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其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

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自然人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更

不是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是独立于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介经纪人,

期货公司不负有对自然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管理职责。但是,期货公司与期货

居间人(包括机构及自然人)之间并非“绝对隔离”。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

及司法解释对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参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

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

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

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

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管理责任”之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期货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虽然 A 期货公司的履约行为对于

乙期货交易损失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 A 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疏于

管理,导致期货居间人甲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甲任由他人利用其期

货居间人的名义,向 A 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有违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义务等行为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通过四个方面的详细分析论证,最终

认定 A 期货公司未对期货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A 期货公司有能力且应当预见

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会对投资者作出自主交易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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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不履行适当性义务,故 A 期货公司具有一定过错,

是正确的,A 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甲及 A 期货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

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作为有金融

产品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却对期货投资的高风险不作充分分析判断,对他人指

定的期货居间人甲的身份未向 A 期货公司进行核实,而是盲目跟随微信群中的

丙的指令进行交易,乙自身对于期货交易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较大过错。故虽然

甲及 A 期货公司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乙期货交易结果的同一损害,但

甲及 A 期货公司的侵权行为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

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甲及 A 期货公司

对于乙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4.5 植德解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期货居间人、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当

承担何种责任。期货居间人主要协助期货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和业务拓展,缓解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通常只与期货公司之间签订居间

合同,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针对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对外对内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民

事基本法及相关实践进行妥善认定。

1. 期货公司及期货居间人应当分别对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

《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了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但却并未明确规定期货居间人的适

当性义务。仅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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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要

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

履行下列程序:(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

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

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

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

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

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

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各自都负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虽然期货公司已妥善履行适当性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期货居间人的适当性

义务。甲作为期货居间人,从未与投资者乙直接接触,未了解乙的投资需求、

未告知居间身份、未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违反了适当性义务的要求。

2. 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负有管理义务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制

定居间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居间人行为准则、

权利和义务、培训管理、解除合同条件和罚则等内容”。第二十条规定:“期

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一)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

取最高标准、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二)期货公司应

当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

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

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

训管理主体责任。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各种

培训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二十四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

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

纠纷”。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33页

33

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

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包括机构及自然人)

之间并非“绝对隔离”,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

的责任关系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认定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负有管理义务。一审法院甚至进一

步认为,虽然《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行业协会自律规则,

且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才开始施行,但其是对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的期货居间

人管理主体责任的进一步总结性完善、细化及严格规范,在此之前,期货公司

就应当负有上述基本的管理责任,履行基本的风险防控义务。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义务边界在哪里,能否

以损害结果反向推导出期货公司未尽管理义务?相关司法实践表明,法院的裁

判尺度或许略有不同。本案中,北京证监局在行政监管措施中载明“A 期货公

司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执行公司制度”,在对投资者乙的答复中载明

“未发现 A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举报所提参与喊单、刷单行为的证据;

未见 A 期货公司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A 期货公司存在未有效执

行公司制度等行为”。法院从“期货公司未审慎选择居间人”“期货公司未向

居间人告知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可获得的居间

报酬高达净手续费的 95%,期货公司未建立并有效执行对居间人的风险管理制

度”“在投诉事件发生后,居间人拒绝配合调查,显示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风

险缺乏防范与处置机制”这四个方面认定期货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在(2022)

沪 74 民初 2302 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开户后,居间人与投资者通过

视频谈话的方式进行了回访,投资者在回访中确认了案涉网上开户系其本人操

作,对于期货投资范围和交易规则、投资风险等事项均已了解并知悉,同时还

确认了风险责任承担事项。在投资者进行案涉期货交易期间,期货公司也通过

电话回访的方式再次提醒其注意交易风险。投资者对于上述两次回访事实均未

提异议,可以认定,期货公司在履行其管理责任方面亦无失当之处”。而在

(2021)沪 74 民初 3805 号案件中,上海证监局曾对期货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期货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对分

支机构合规管理薄弱等问题,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期货账户开户之

后,期货公司以及居间人分别对投资者进行了电话回访,投资者并未提供证据

第34页

34

证明居间人存在带单、喊单等不规范行为,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仅能说明期

货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期货公司对居间人未尽到监督义

务,更不能证明投资者的损失系期货公司未尽到对居间人的监督义务所造成。

因此,投资者主张因期货公司未尽到对居间人的监督义务而应当对其承担赔偿

责任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居间而非代理,各方应分别

承担独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关系与中介(居间)关系最大的区别是代理人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代理行为,而中介(居间)人与委托人相互独立,以自己的

名义提供中介(居间)服务。

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代理人,其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

中介合同关系而非代理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

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

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

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

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

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

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由此可

知,期货居间人受期货公司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

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二者

是否需要承担对于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连带责任,关键还在于是否存在二者对于

侵权行为的共同意思联络,在投资者不能证明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存在共同侵权

故意的前提下,二者的行为分别产生对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构成不真正连带

责任。

4.6 裁判文书

第35页

35

(2021)京民终 288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 年 04 月 01 日

植德金融部

植德金融部致力于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监管环境下帮助客户解决各类复

杂问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领域法律服务。植德金融部由银行

与金融、家事服务和财富管理、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三大业务领域构成,在结

构化融资、资产管理及破产重组领域经验丰富、业绩卓著,能够系统地提出行

之有效且极具创新性的综合性解决方案,自始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大业务领域的有效联动,实现了业务全方位、全周期覆盖,拥有完整行业生

态和资源。基于卓越的市场及行业口碑,植德金融部现已与国内外众多银行及

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及证券资管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等各类型

的金融机构建立了融洽的长期合作关系。

编委会成员:龙海涛、姜胜、任谷龙、张勇、张文良、吴旸、李凯伦、邓伟

方、陈孝、付华华、吕景亚、郑春杰、欧阳芳菲、赵佳佳、邹野

本期执行编辑:苏晓燕、蔡丽茹、吴星翰、吕文艳、邱琛、徐嘉崎

如您对本期月报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直接向

jinrongyuebao@meritsandtree.com 发送邮件,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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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之路 植德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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