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资讯
◎ 中国税务出版社 编
税收资讯网
https://www.taxation.cn
2023 年第 3 期 ( 总第 80 期 )
税收资讯
◎ 中国税务出版社 编
税收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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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3 期 ( 总第 80 期 )
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是国内唯一一
部以活页形式编辑出版的实体图书,动态记录税收政策变化和调
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编辑、审定,是中国税法的实物标志和形象
符号。《税收资讯》以电子书形式,作为《税法》的配套产品,
是《税法》的延伸和补充,通过摘录当季重要税费政策内容、介
绍税费政策变化背景及趋势,聚焦季度财税热点,为广大税务干
部和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及时的税费资讯。
《税收资讯》的内容包括“中央税政”“地方税政”“热点关注”
三个部分。其中,“中央税政”主要摘编整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重要税费政策;“地
方税政”主要摘编整理各省税务局发布的税费公告,省政府及财
政等部门发布的重要涉税(费)文件;“热点关注”专题解读当
季财税热点。
《税收资讯》每季度出版 1 期,全年共 4 期。书中内容均为编
者根据税费政策编辑整理,仅供参考。在实践中,请以最新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编 者
2023 年 10 月
目 录
中央税政
综合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延续执行 1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明确 1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2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2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明确 3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明确 4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5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
有关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6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
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7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8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8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9
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继续实施 9
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9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0
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明确 11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11
货物和劳务税
§增值税
第二批适用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赞助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发布 12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明确 13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
增值税政策延续执行 1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明确 13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
政策明确 14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明确 14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明确 15
边销茶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15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15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16
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延续 17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17
§消费税
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17
§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
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发布 18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
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发布 18
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19
§进出口税收
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明确 19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
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延续执行 2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20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发布 21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21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22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
报表简并 22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比例 23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4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明确 2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 26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 26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7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7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8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延续实施 28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8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延续实施 29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延续实施 29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
政策延续实施 30
个人所得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30
财产和行为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3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
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31
§资源税
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 31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32
§土地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32
§契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继续实施 33
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 34
纳税服务
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 35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
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发布 35
社会保险费
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有关事项明确 36
地方税政
河北省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37
黑龙江省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38
安徽省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 38
山东省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9
湖北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39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管理办法》 40
湖南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40
广东省、深圳市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42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42
云南省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
文件目录 43
甘肃省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扣除标准 44
甘肃省公布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统计数据 45
热点关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1.0) 46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7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1
中央税政
综合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
政策条件延续执行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
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
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7号,以下简称《公
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
人数继续按不超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
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
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2022 年第 10 号)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
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小
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
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
印花税。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
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年第 14号,
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3
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
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
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
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
限额。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
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
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
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
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
标准。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用航
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7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
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
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
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
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 5% 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
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
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
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4)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5
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
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还的增值
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5)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
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
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
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
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
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
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
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
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
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准
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
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
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
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继续
实施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
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个人所得税政策。①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
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
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
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
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①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
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
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
税。②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7
企业所得税。③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
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
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征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政策。①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
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②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③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④对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
值税。
(4)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创新企业 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
券交易印花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
关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以下简称
《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 9% 税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
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
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
征契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继
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2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
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
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48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
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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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政 9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以下简称《公
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
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
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
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53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
花税。
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6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供暖期结束。
《公告》主要明确: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
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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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
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
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
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
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2)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
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
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
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
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
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
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
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
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58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11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上述政策[(5)除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明确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
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 号,以下简称《通
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通知》主要明确: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
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
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
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
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
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
用取得的收入。
(2)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
立的营业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
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
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
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
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
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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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3)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2 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
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货物和劳务税
增值税
第二批适用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赞助服务免征
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发布
2023 年 7 月 3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
二批适用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赞助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0 号,以下
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其附件所列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
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关于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8 号)第十条和《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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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的规
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
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延续
执行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
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
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
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
1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货
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
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
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
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244 号)的规定执行。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28 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
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
次月 1 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
(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
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包括的范围。
(2)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3)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
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
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
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
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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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明确
2023 年 9 月 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
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
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 计提当
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
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
纳税额后,区分不同情形加计抵减。
(4)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
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边销茶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9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公告》
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
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0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以下宣传文
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1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1)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
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
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
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 先
征后退的政策。
(2)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公告》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 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
外],以及列入《公告》附件 2 的报纸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50%
先征后退的政策。
(3)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
《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
税 100% 先征后退的政策。
(4)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
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2023 年第 61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
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
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
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
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
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
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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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延续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免
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62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
节和流通环节增税。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
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0.5% 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
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成
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 号、7
号、10 号、15 号、22 号、32 号、46 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3)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
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目录》(第十批)发布
2023 年 8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辆目录〉(第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 2023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
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
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设有固定装置
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35 号),国家税务
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0 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
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
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
置税政策。本批《目录》为 2023 年第三次发布,累计为第十批,
共涉及 140 家企业的 325 个车型。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目录》(第十一批)发布
2023 年 9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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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政 19
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5 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
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0 号)相关规定,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予以
发布。
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
发布《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7 号,以下简称《公告》),
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
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
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进出口税收
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15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
知》(财关税〔2023〕14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公布之日
起实施。
《通知》主要明确,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
全地形车、9 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 22 项商品,
按《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 号)
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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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
策延续执行
2023年 8月 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
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适用
于 2024 年至 2025 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通知》主要明确:
(1)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
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附件所列 1-5 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
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 2 万
美元。
(2)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
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
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22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4 号,以下简称
《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
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4 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
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
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
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
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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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政 21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
(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
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
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
税收规定执行”。
(2)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发布
2023 年 9 月 11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美加
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
第 7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
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
第1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23 年 9 月 16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对《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
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所 得 税
企业所得税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
2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
定资产。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2023 年 8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
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
告 2023 年第 38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告》主要明确:
(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
方防治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
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的七项条件。
(3)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
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
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
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
2023 年 9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
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23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
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同时废止。
《公告》对居民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事项主要进
行以下优化:
(1)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
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
告表》。
(2)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
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
(3)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 57 项调整为
28 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2023 年 9 月 1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
(1)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在税前摊销。
(2)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
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3)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
2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部门制定。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
定执行。
(5)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
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
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进行核查。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以下简称《公告》),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2)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3 年 9 月 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
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57 号,以下简称《公
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
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
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
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
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
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假
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
产人员的 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
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
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
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事项明确
2023 年 8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
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
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同时废止。
2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公告》主要明确: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
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
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
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
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
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
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
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
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27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
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
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
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
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
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
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
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2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公告》所附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
计算纳税。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
合所得计算纳税。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
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1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居
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
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
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
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
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29
《通知》主要明确:
(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
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
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
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
角九市。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
布《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
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
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
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
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
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3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
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
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
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
实施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6 号,
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
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个人所得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2023 年 8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
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主要明确:
(1)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
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
高到 2000 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
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
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31
(4)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财产和行为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2023 年 8 月 2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半征
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
实施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2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
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3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
炭,资源税减征 50%。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为了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
气供给,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
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土地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
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
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
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
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33
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
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 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继续实施
2023 年 9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
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
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
(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
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
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 的,对改
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
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
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
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
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
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
3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
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劳动用工合同
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
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
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
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
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
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8)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
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
征收契税。
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
2023 年 9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
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税总财务发〔2023〕48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同时
废止。
《通知》主要明确:
(1)“三代”范围。
(2)“三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中央税政 35
(3)“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4)“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其中包括预算管理、核算管
理、支付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纳税服务
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3 年 8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
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在 2023 年上半年已推出四
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
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主
要包括:
(1)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2)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3)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4)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5)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
业道德守则(试行)》发布
2023 年 9 月 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涉税专
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公
告》),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共五章二十九条。
3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
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
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
本标准。
(2)《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倡导对涉税专
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道德引领、信用约束和稳健经营,从
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独立审慎、专业能力、信息保
密、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十二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
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禁止行为。
社会保险费
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明确
2023 年 7 月 26 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
保发〔2023〕24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明确,切实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1)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2)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3)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4)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5)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6)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7)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8)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9)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10)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地方税政 37
地方税政
河北省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023 年 9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
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
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
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
告 2022 年第 4 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
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
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在河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
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
(2)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
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
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
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
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
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3)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 20 位。其中,第 1-2 位代表公历年
度后两位,第 3-4 位代表河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 5 位代表数电票
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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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黑龙江省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023 年 9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
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
江省财政厅公告 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
(1)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牲畜屠宰”“禽类
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按照《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成本法。
(3)按照《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通知》(财税〔2012〕3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税〔2014〕12 号)等相关规
定执行。
安徽省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
完税凭证查验
2023 年 8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公告 2023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凡已在安徽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地方税政 39
船税的纳税人,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
各保险机构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
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山东省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 年 7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公
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第 50 号、第 53 号修改)的有关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本级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集中清理并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涉及 5 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其中,3 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
文废止、2 份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文件中,有
的文件由于税务部门持续完善税收执法制度和机制,已被新规定替
代,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5 号发布,国家税务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2 号修改);有的文件规定的事
项与现行税收征管实际不符,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山东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 第 2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
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2 号修改);有的文件上位文件依
据已废止,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鲁国税函
〔2010〕97 号)。
湖北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023 年 8 月 28 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
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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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通知》主要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 24000 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费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 元定额标
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2023 年 6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生态
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
告 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有效期 5 年。
《公告》主要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
环境厅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办法》的制定
依据、适用范围、核定计算方法、申报征收管理和施行时间等事项
进行了明确。
湖南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2023 年 9 月 13 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
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
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地方税政 41
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
《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 号)、《湖南省财
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
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
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2 年第 2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2)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
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
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
4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广东省、深圳市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2023 年 8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限
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主要明确,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
减税或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
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上年末资产总额的 20%(含)。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
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 20%(含)。
(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 6 个月及以上。
(4)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产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
6 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5)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
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6)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
的其他情形。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2023 年 7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
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
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
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地方税政 43
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公告 2023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
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
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4 号)、《国家税
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
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
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
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
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
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西
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
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
担保类等 7 类 53 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
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
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
量阶次。
云南省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 年 8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公
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
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
局云南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次公布的全文
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包括: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税收征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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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10 月(总第 80 期)
指导意见》(云国税发〔2000〕300 号)。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9〕7 号)。
(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
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106 号)。
(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
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9〕59 号)。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有机肥产品检验机构
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7 号)。
(6)《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 年
第3号)。
(7)《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
甘肃省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023 年 6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
厅联合发布《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 2023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
厅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保留中药饮片动物类、脱水南瓜粒、脱水小香葱粒等 46
种农产品的甘肃省统一扣除标准。
(2)将中药饮片植物类单耗数量由原 1.17 吨上调到 1.21 吨。
(3)将玉米淀粉、活性炭、猪肉及制品、全脂乳粉、冷榨萝
卜籽油、凝乳酶酪蛋白等 6 种农产品纳入增值税核定抵扣范围,核
定单耗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3 年 10 月(总第 8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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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定武威红太阳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白酒基酒单耗数
量,调整甘肃五山池黄酒有限责任公司黄酒产品单耗数量。
甘肃省公布 2023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
2023 年 8 月 17 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
政厅、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
公布 2023 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
人社通〔2023〕301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明确:
(1)2022 年甘肃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6816 元,以此核定甘肃省 2023 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
基数上限标准为 20448 元,下限标准为 4090 元。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
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
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