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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
合规减持
The legal ways for
lessening stock -
holdings in public
company
Y&T LAWYERS 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苏州·昆山·北京·张家港·常熟·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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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则及差异
PART ONE 01
减持主体
PART TWO 02
减持方式及披露要求
PART THREE 03
减持过程“三不得”
PART FOUR 04
CONTENTS
目录
减持规则及差异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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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证监会
沪深北交易所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沪深交易所、中登《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答记者/投资者问
沪深北交易所及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减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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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板块的减持规则
沪主板 科创板 深主板 创业板 北交所
控股股东
、 实控
人
1.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2.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相关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
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 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
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
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
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
股份。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
前股份。
大股东
1.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 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董监高
1.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2.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
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
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
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
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
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
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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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减持
限制转让期买卖
短线交易
内幕交易
旧证券法 新证券法
• 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
款
•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
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持主体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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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 特定股东 董监高 创业投资
基金股东
科创板
核心技术人员
减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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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 减 吗?
是否违法违规?
• 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
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
前,不得减持。
•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董监高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 大股东、董监高
因违反交易所自律或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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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 减 吗?
• 【科创板】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创业板】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离职也需遵守)
• 【 创业板】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
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是否赚钱?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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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 减 吗?
• 间接持股的锁定承诺
• 减持节奏的承诺
• 减持限制的承诺
• 其他公告中的承诺
……..
是否有承诺?
减持方式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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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方式
竞价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
大宗交易
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
协议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符合
条件的股票质押处置降至2%)
其他
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
协议、 赠与、可交换公司债
券换股、股票 收益互换等
科创板
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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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 减持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2020年2
月14日之后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除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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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 减持
减持后
低于5%
协议受让后
低于5%
不受限
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
《细则》 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遵守《细则》有关
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因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减持后6个月内,出
让方、受让方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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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东 减持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2020年2月14日之后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除外),在股份限
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50%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特定股份,减持后6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任意连
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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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 减持
在任
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
离任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
届满前离任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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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股东 减持
投资期限 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不满36个月 3个月/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2个月/任意连续6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6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 1个月/任意连续3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3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0个月以上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减持细则》“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不满36个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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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核心技术人员 减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5条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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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 减持
询价转让
前提条件: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受让方:询价转让的对象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5家证券公司
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载明的本次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70%
受让方股份减持要求: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不适用特定股份
减持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
股东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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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 减持
配 售
前提条件: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
受让方: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所有在册股东)
配售定价:由参与配售的股东协商确定价格, 无需询价,但不得低于本次配售首次公告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70%(“7折”)
受让方股份减持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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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中
披露要求
时间点 披露事项
事前披露公告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事中披露公告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 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事后披露公告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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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披露要求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 3日内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前不得买卖(违规限制表决权)
1%变化 5%以上,每增加或者减少1%,提示性公告
5%变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加或者减少5%,3日内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违规限制
表决权)
《中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首发前5%以上股
东
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过程“三不得”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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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 - 短线交易
主体范围:
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
客体范围:
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如
可转债)
行为:
六个月内
“先买后卖”或“先
卖后买”之两次以上
相反买卖交易行为
(最后一笔同向交易
与最后一笔反向交易
之间至少间隔6个月)
后果:
·公司需及时披露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行政处罚(5万以上100
万以下罚款)
·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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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 敏感期交易
主体范围:
公司董监高(深交
所还包括证代及其
前述主体配偶 )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深交所
还包括配偶、未成
年子女)
行为:
在敏感期内买卖公
司股票
后果:
·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行政处罚
·交易所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
敏感期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
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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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 内幕交易
主体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行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后果: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W W W . W E B S I T E . C O M
28
Company Address Goes Here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