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伦春自治旗税务局
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鄂伦春自治旗税务局
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一、 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 1
(一)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
(二)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3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
5.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4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
7.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计征销售电量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
业排灌用电进行扣除..............................................5
(三)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6
8.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6
9. 符合条件的群体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6
10. 农村居民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7
(四)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8
11.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8
1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8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9
14.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
15.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1
1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12
二、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 13
(一)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3
17.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3
18.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4
19.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15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16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16
(二)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17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7
24.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18
25.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19
26.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20
27.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21
28.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22
29.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3
30.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24
3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26
32.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8
33.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29
34.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30
35.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30
(三)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31
36.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31
37.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32
38.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34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34
40.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5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7
(四)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37
42.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37
43.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38
4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39
4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0
46.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41
(五) 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42
47.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42
48.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90% ............................................................45
49.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47
50.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50
51.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53
52.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 90%计入企业所得
税收入总额.....................................................54
5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5
54.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57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58
(六)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58
5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8
56.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59
三、 促进乡村消费 .............................................. 61
(一)促进汽车消费税收优惠 ..................................... 61
57. 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61
58.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62
59.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63
60.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65
(二)支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税收优惠...............................65
61.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5
四、 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 67
(一)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税收优惠.......................67
62.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67
63.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68
64.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69
65. 纪念馆等场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70
66.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1
(二)支持养老、托育税收优惠.....................................73
67.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73
68.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74
69.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免征契税...........75
70.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76
五、 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 77
(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77
7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77
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 ........................79
7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0
74. 个体工商户减免个人所得税...................................81
7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82
76.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84
(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84
77.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4
78.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86
79.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88
80.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89
8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91
82.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93
8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93
8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94
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 95
(一)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95
85.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95
8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96
8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99
88.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100
89.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
值税..........................................................102
90.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缴纳增值税................................................103
9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105
92.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106
(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107
93.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07
94.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109
9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0
(三)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111
96.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111
97.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2
(四)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114
98.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114
99.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114
100.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115
七、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 116
(一)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116
10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116
(二)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118
102.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18
103.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18
104.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119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120
106.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1
107.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122
八、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 123
108.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123
109.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25
110.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26
111.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127
一、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
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
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
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
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
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
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
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 号)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
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
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
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
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
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 号)第二条、第四条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
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 14 号)
5.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 号)
7.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计征销售电量对国家扶贫开发工
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进行扣除
【享受主体】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使用农业排灌用电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除西藏自
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
计征。
【享受条件】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排灌用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
号)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8.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
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
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9. 符合条件的群体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
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10. 农村居民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
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
面积的部分可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1.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
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
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
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
1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
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
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
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
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
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
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
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4.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
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
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
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
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5.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
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
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
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
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
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
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
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
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
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7.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18.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
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
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
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流转来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
19.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
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
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
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十一条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一条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
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
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
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
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三条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
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4.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
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
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
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
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
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
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
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
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
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素
(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
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
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
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2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二条
25.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
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
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
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
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
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
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
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
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
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
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 号)
26.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
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
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
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
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 PVC 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
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
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
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第四条
27.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第 1 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五条
28.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
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
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第 4 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 号)
29.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
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
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注:内蒙古自治区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凡属生
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销售
餐饮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以上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应按下一
条 3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
二条
30.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
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
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
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
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4.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除已试行
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业外,其他凡属生产销售货物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
5.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销售餐饮
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6.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所有销
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 15 日
前(2012 年为 7 月 15 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
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生
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
治区财政厅公告 2014 年第 17 号)
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餐饮行
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 2016 年第 8 号)
5.《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贸行
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3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
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
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
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
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32.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
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
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33.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
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
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
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
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
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
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
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4.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渔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
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5.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
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
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
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具有
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每小时 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6.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
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 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
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
37.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
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
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
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
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
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
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38.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 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8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
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81 号)
40.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
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
率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 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内蒙古自治区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凡属生
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销售
餐饮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范围。以上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应按 3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8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
二条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81 号)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2.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
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
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
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43.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
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
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
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4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专门经营农产
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
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
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
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
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
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
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4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专门经营农产
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
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
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
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
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
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
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46.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
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或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7.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
力、热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
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
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
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 100%的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
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
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
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
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