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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
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参照《国
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
和《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苏
经信规〔2015〕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
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
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
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
机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
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
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
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五条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
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苏
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组织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