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之
家政服务人员法律保护指引手册
董娟律师团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公益普法之
家政服务人员法律保护指引手册
董娟律师团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家政服务人员法律保护指引手册
专题一: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分类及法律保护指引
一、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造成雇主的财产损失--------------------1
二、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造成雇主的人身伤害--------------------2
三、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3
四、预防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件的法律保护指引--------------9
专题二:家政服务人员婚姻家事纠纷中的法律保护指引
一、协议离婚、诉讼离婚------------------------------------12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16
三、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19
四、离婚时“应该补偿”及“应当适当帮助”的情形-----------19
五、反“家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四种救助途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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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分类及法律保护指引
一.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造成雇主的财产损失
(一)案件参考:(2021)京 02 民终 12057 号(案例一)
(二)裁判要旨
家政服务人员,基于岗前培训和专业经验,在日常工作中具有谨慎注意、妥
善处理雇主贵重物品的义务,否则,家政服务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雇主的财产损
失,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9 年 8 月 4 日,雇主王某与家政服务人员小冯、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
政服务合同》,约定小冯应接受岗前培训结业,月工资 6000 元,并购买了附加
财产损失责任险。2020 年 5 月 20 日,王某家收到快递包裹,王某拆开后发现是
王某老公公司的重要物品,价值重大(订货单显示价格 63807.06 元),便告知
小冯这个东西非常重要,放在原地不要动,等其老公要用的时候就会拿走。5 月
30 日,适逢王某家中要来客人,小冯为了归置箱子,就擅自把放置贵重物品的
包裹挪到了之前拆封的、一个宝宝尿不湿的空箱里,但是没来得及告知王某。6
月 1 日,小冯看到尿不湿的空箱子里面扔了包装垃圾,就没有检查存放贵重物品
的箱子是不是在里面,就把整个大箱子连同里面的物品,都扔进外面的垃圾箱。
随后,王某便发现邮寄来的贵重物品丢失。
(四)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王某与五八到家公司、小冯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有效,
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1)上述《家政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
约定,如因乙方(家政服务人员小冯)过错造成甲方(雇主王某)人身或其他权
益受侵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2)
小冯作为专业家政服务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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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雇主家中物品。(3)根据各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可以认定本案中物品
损失结果的发生系小冯工作疏忽所致,故小冯应就上述物品损失向王某承担赔偿
责任,即赔偿王某 63807.06 元。 二.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造成雇主的人身伤害
(一)案件参考:(2021)京 03 民终 15029 号(案例二)
(二)裁判要旨
受看护者发生意外受伤事件,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家属,即便来不
及告知,也要尽快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初步检查,如有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有
义务及时将其送往救治,避免损害结果的产生或进一步扩大。
(三)案情简介
2019 年 10 月 22 日,家政服务中心介绍小英到客户家中照顾上了年纪的魏
奶奶,月工资为 4500 元。同年 11 月 20 日,小英在搀扶魏奶奶时,魏奶奶从床
上摔倒在地上,因为魏奶奶觉得是一件小事,当时小英和魏奶奶均为将此事告知
魏奶奶的家属。11 月 21 日中午,魏奶奶的孙子发现魏奶奶的胳膊肿了,才将魏
奶奶送去医院检查,查出“肺部感染、脑梗塞、高血糖、高血压”等病因以及“脑
出血、左前臂骨折”的病症。12 月 31 日,魏奶奶因病去逝,其原因无法追查。
(四)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1)小英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魏奶奶倒地骨折与最终死亡有
连贯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2)小英在照看魏魏奶奶的过程中,明知高龄的
魏奶奶倒地却未及时通知家属或就医,存在过错。小英虽主张魏奶奶表示无碍要
求不通知家属,但其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如马庆英所述,马庆英
作为家政服务人员亦应在高龄的魏玉珍倒地后确认魏玉珍的身体状况。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马庆英承担 15%的赔偿责任,即承担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共计 38 893.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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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政服务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纠纷
根据检索数据显示,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中侵权责任纠纷数量在整体上呈现
增长趋势,最近 3 年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 39%,其中案件类型主要集中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
类型上。那么,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图 1:数据来源:威科先行司法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平台,检索条件:关键词(家政服务),案由(侵
权责任纠纷),审结日期(200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
图 2:数据来源:威科先行司法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平台,检索条件:关键词(家政服务),案由(侵
权责任纠纷),审结日期(200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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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根据家政服务运行模式不同,可以将家政服务公司分为非公司制家
政服务和公司制家政服务两种类型。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时,家
政服务公司运行的模式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会不同。
(一)非公司制下的责任主体
非公司制下的责任主体,往往基于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签订雇佣
合同而产生。在这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下,往往仅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接受
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家政
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伤,确定责任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 法律依据
①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
务过程中,雇主因为过错造成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是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
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②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
务过程中,第三人因为过错造
成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或第三人是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 2 款 提
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
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
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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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制下的责任主体确定
公司制的家政服务运行模式下,家政服务员受到人身损害,分员工制下的责
任主体和中介制下的责任主体。
③
家政服务人员因自身行为造
成人身损害,雇主不应承担责
任。
在此情形下,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
是基于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则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根
据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
责任,故雇主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
模式 内容 家政服务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时的责任主体
员工制
/派遣制
员工制家政服务运行模式是:招聘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为其员工,
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根据
雇主的要求将认为合格的家政服
务员派谴给雇主从事家政服务,员
工与家政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由家政公司为服务人员发工资、买
保险。
家政服务经营者和家政服务消费者。
《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 ……用工单
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中介制
中介制家政服务的运行模式是:家
政服务的机构以中介人身份从事
家政服务,为前来寻找家政服务工
作人员联系或者介绍雇主,由雇主
与家政服务员签订雇佣合同或者
劳务合同,家政服务机构收取一定
数额介绍费,由雇主向家政服务人
家政服务员在雇主处受到的人身损
害,则应以前述非公司制下的情形确
定责任主体。
作为家政服务机构,若依《民法典》
第 962 条规定,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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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参考
1、雇佣单位与家政服务人员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1)案例参考:(2019)辽 01 民终 7683 号(案例三)
2)裁判要旨
在该案件中,家政服务人员自身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用工单位
存在未尽到安全防范和保障义务的过错。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按二八划
分责任。
3)案情简介
国海艳自2015年11月起通过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从事保洁
工作,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按照每次劳务费的 30%收取信息费,2017
年 7 月 9 日,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向国海艳提供在沈阳市沈河区众翕
下饭菜店厨房从事保洁服务,国海艳在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厨房清理抽油
烟机时,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的桌面断裂,国海艳腿部受伤,国海艳被送
至沈阳市字会医院救治,住院治疗(期间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打破伤
风针),主要诊断右小腿开放性损伤,住院 15 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国海艳
共计发生医疗费 9680.31 元。出院医嘱记载“加强营养,功能锻炼”。住院诊断:
休息一个月,因赔偿协商未果,国海艳向法院起诉。另查明,沈阳市沈河区众翕
下饭菜店已经向国海艳支付 1500 元。
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找到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
员发放工资。
在此种家政服务运行模式下,存在
如下三个合同法律关系:其一,家
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存
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其二,家政
服务机构与雇主之间存在居间合
同法律关系;其三,雇主与家政服
务员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
况,那么,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 962 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
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
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
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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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国海艳被通知到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
饭菜店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受到损害。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作为用工单位,
明知油烟机所处位置过高,应为前来服务的家政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如“V”字
型踏梯等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可供踩踏的设施,但其为国海艳提供的却是日常就
餐用的桌子,其对国海艳有可能因桌子损坏而摔伤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应视为沈
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指示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国海艳与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系居间合同关系,国海
艳主张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国海艳
请求沈阳市于洪区誉美家政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国海艳作为长期从事保洁服务人员,在从事保洁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
务。在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提供不符合继续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工具后,
并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拒绝使用该工具,轻信该工具的承重功能,属于对自身安全
的漠视,也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酌定国海艳自行负担 20%,
沈阳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负担 80%。
法院认为,对国海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国海艳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查,
国海艳住院 15 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 15 天,参照辽宁省 2017 年度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每天 107.5 元,护理费应为 1612.5 元(15 天×107.5
元/天)。关于国海艳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系伤者流食费用,因国海艳
未产生该费用,故不予支持;关于国海艳主张住院伙食费 1500 元,符合法律规
定,予以确认;关于国海艳主张的交通费 500 元,参照国海艳住院时间、就诊次
数等,酌定为 200 元;关于国海艳主张的误工费 4840.39 元,参照服务业标准,
误工 45 天,国海艳的误工费应为 4837.5 元;以上确认国海艳的赔偿数额,沈阳
市沈河区众翕下饭菜店按照 80%负担。
2、家政公司、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三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1)案例参考:(2018)浙 0281 民初 12886 号(案例四)
2)裁判要旨
作为受雇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家政公
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服务对象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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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件中三方均存在
过错,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按四四二划分责任。
3)案情简介
徐华英与家乐美公司签订《家庭照护服务合同》后,2017 年 2 月,沈桂凤
受家乐美公司指派前往徐华英家中提供家政服务。沈桂凤的每月报酬由被告徐华
英直接支付,母婴护理包含烧饭每月 5800 元(家乐美公司也知晓并与徐华英就
此事协调过)。家乐美公司为沈桂凤投保了家政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
险。2017 年 7 月 20 日,沈桂凤在徐华英家中做午饭时,因徐华英家中煤气阀门
着火导致沈桂凤重度烧伤,烧伤后由徐华英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 113 医院住院治
疗,入院诊断:大面积特重度烧伤。1、呼吸道烧伤,2、全身多处烧伤,3、双
耳烧伤。经过全身的创面清创、抗休克、抗感染、抑感染、抑酸、补液等治疗。
重度烧伤病人的治疗费用较高,治疗过程中,两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互相推
诿,不再支付。原告因家庭困难,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2017 年 8 月向法院
起诉,余姚市人民法院已对前期医疗费进行判决,现判决已生效。经过治疗后,
原告对自己的受伤程度做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全身大面积烧伤,四肢疤痕面
积达体表总面积的 60%以上的致残等级鉴定为六级,其面部疤痕达面部面积的
65%以上的致残等级鉴定为七级,其双腕关节功能均丧失 70%以上的致残程度等
级均鉴定为九级,属于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后续医疗费无法鉴定。
4)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家乐美公司,由被告家乐美公司指派
原告前往被告徐华英家中做家政服务,现原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被告家乐
美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被告徐华英作为被告家乐美公司的服务对象,由被告家乐美公司指派原告前
往其家中进行服务过程中,被告徐华英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现因其家中煤
气阀门着火导致原告烧伤,故被告徐华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家政服
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告也应对自己的损伤
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而言,本院认定由原告自身承担 20%的责任,由被告家乐美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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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40%的责任,由被告徐华英承担 40%的责任为宜。被告徐华英抗辩其主观上并
无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没有违法行为,承担 40%的责任过重,以及要求第三方
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先在弥补的损失总额中扣除以后,剩余的损失款再由各方按
各自责任来承担。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徐华英未妥善保管现场及相关物品,
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其主张原告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不予采纳。雇主责任险系被告家乐美公司所投保,意在减轻雇主责任,对被
告徐华英要求在损失总额中扣除保险理赔款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
纳。四、预防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件的法律保护指引
1、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熟知工作内容和要求。对
于有特殊照顾要求的服务内容,应以文字形式固定合同中。如果在家政服务过程
中雇主向家政服务人员提出了明显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请求,家政服务人员
可以与雇主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直接以该事项不在家
政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为由拒绝请求。
2、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家政服务人员要注意遵守职业规范,加强与雇主的
沟通,尽到谨慎勤勉的工作义务。按照裁判规则来看,在日常工作中谨慎注意的
义务具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1)谨记安全第一,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指定的场所完成工作任务,应当留
意周围环境及使用工具的安全隐患问题,确保自身安全。
2)根据约定服务内容,应具备基本的服务技能。尤其针对看护对象为婴幼
儿或者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时,应具备基本的服务技能及掌握常见的急救方
法,如海姆立克急救法等
3)提前与雇主沟通,做好应急预案。尤其面对被看护人意外摔倒、意外受
伤、噎食等突发事件,家政人员应当提前与雇主做好应急预案,遭遇紧急情况时
的处理方式,知悉家属的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就诊医院、诊疗卡信息等,检
查被看护人身体健康状况,将受伤的被看护人及时送往救治。
4)凡事多请示,勿自作主张。尤其对于处置贵重物品等情况,家政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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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妥善放置,避免遗失、毁损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5)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
行,保持谨慎、细心的服务态度,同事,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
误会和猜疑。
3、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服务过程中,针对自身遭受的财
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雇主、家政公司或者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雇主指示错误导致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依法向
雇主请求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对于因劳务造成的损害的发生或扩
大,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或者其他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均有过错的,则根据各方的
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4、家政服务人员与从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可
以在单位缴纳社保(包含工伤保险等);家政服务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只是从事劳务活动的,可以由从业单位灵活缴纳单项的工伤保险。广州省人
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
55 号),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家政人员等从业人员可以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单
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5、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刑事责任风险,法律建议如下:
1)遇到口角纠纷时,家政服务人员应保持冷静,不主动挑衅,不随意打砸,
减少肢体冲突,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从
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罪名。
2)家政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自身行为,要注意检查是否误将雇主或
他人的贵重财物随身带走;是否误将价值贵重的财物当作价值低廉的财物占为己
有。家政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会收到雇主或第三人赠送的财物,或者抵作工资,此
情形下,应注意与雇主签字或录音或微信文字明确是赠予、抵押还是偿付工资,
以及相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盗窃一次数额较大(一类地区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二类地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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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千元以上1)的或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可构成盗窃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尽量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面对不法侵害或恶意欠薪时,应勇敢拿起
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采取防
卫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
号)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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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家政服务人员婚姻家事纠纷中的法律保护指引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中,以“从事家政”为关键词,“婚姻家庭纠
纷”为案由进行高级搜索发现,家政服务人员遇到婚姻家庭类纠纷也不在少数,
因此有必要普及相关婚姻家庭类的法律法规。
一.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一) 法律法规
从法院判决情况来看,对于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不轻易判决双方离婚,多数
认为夫妻双方仍有感情基础,多加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仍有改善夫妻关系、和
好的可能。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多以《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的五种情
形或第五款为由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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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
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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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例参考
1、判决不准予离婚
1)案例参考:(2021)鲁 1325 民初 2031 号 (案例五)
2)裁判要旨
因夫妻二人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重归于
好的可能,法院依法判决夫妻不准离婚。
3)案情简介
2011 年 9 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费县
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
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 2017 年 2 月份回娘家生
活,原告于 2020 年 4 月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现
在青岛从事家政服务,身体不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
3)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前提,和睦的婚姻又需夫
妻共同努力来维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
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况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更应珍惜这份夫妻感情,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虐待”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
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与他人
同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
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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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身体不好,原告应对被告多加关心,原、被告只要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
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
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5)法院裁判
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2、判决准予离婚
1)案例参考:(2020)辽 0682 民初 2732 号 (案例六)
2)裁判要旨
因夫妻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
院依法判决夫妻准予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等进行分割分配。
3)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 1 和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初婚,
被告为二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任某 2,后
因被告出轨发生吵打。2020 年 1 月 3 日,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
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本院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作出(2020)辽
0682 民初 19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任某 1 撤诉。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 2020
年 2 月 28 日的录音音频,在录音音频中,被告认可多次出轨行为,原告亦对被
告进行了捆绑和殴打。原告陈述被告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离家未归。原告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因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再
次向法院起诉,本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作出(2020)辽 0682 民初 890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离家后,二人处于分居状态,女儿任某 2
随原告共同生活,女儿十周岁,小学生。原告从事增压器配件工作,月收入 3000
元左右,被告之前从事家政工作,每日 120-150 元不等,现在具体工作不详。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
产及共同债务。
4)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任某 1 与被告刘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的问
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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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
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吵打,被告有多次出轨行为,导致夫妻
感情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在原告 2020 年 1 月 3 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后,
经过一年的冷静期,双方未能和好如初,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婚
姻自由的原则,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3)法院裁判
一、准许原告任某 1 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
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
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
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
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
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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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
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
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
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
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
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
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
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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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相关案例
1、案例参考:(2017)鲁 0683 民初 2882 号(案例七)
2、案情简介
被告蒋宗男与王爱玲原系夫妻,2004 年 8 月 6 日生育原告王吉某某,2012
年 6 月 13 日在莱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王爱玲抚养,抚养费
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在父母离婚后长期随母亲王爱玲生活,2015 年春至 2017 年
5 月曾随被告生活,现原告就读于莱州市文泉学校上小学五年级。王爱玲从事家
政服务,月收入 3000 元左右,被告收入不明,原告每学年书本、杂费约 500 元,
日午托餐费 10 元,月生活费 700 元-800 元。
3、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
担子女抚养费,被告与原告母亲王爱玲离婚时对抚养费未作明确约定,原告要求
被告自起诉之月(2017 年 5 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当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
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每月 500 元。
4、法院裁判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被告蒋宗男每月给付原告王吉某某子女抚养费 500 元,
款限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12 月 31 日前付清当期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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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
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
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
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离婚时“应该补偿”、及“应当适当帮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
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
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
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
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
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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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家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四种救助途径
(一)遭遇家庭暴力时的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
因素。家庭成员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避免遭受更多的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专门出台《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
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
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
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
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
方面的伤害。
(二)遭遇家庭暴力时法律救济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同时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此时应
当注意留存现场音视频资料。报警后,应及时申请做伤情鉴定,留存检查医院的
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等病例材料。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
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
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
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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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
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
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三)遭遇家庭暴力时具体的救助途径
1、社会救助途径
《反家庭暴力法》中多个条款规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
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
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
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
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
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
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
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
构或者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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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
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
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
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
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
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
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
妇女提供救助。
2、民事救济途径
1)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的法定事由以及无过
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且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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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千 零
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第 一 千 零
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三)实施家庭暴力;
……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概念
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
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
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
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
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条)
保护内容
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
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保护
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 29 条)
时效
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
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
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 30 条)
效力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
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反家庭暴力法》第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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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反家庭
暴力法》第 28 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第 31 条)
3、行政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
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
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
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刑事救济途径
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在检察机
关的引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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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
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
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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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文稿:钟玉婵
排版:钟玉婵
审核律师:董 娟
公益普法之家政服务人员法律保护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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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娟律师 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
广州羊城律政佳人志愿者服务队 志愿者
任职经历:专注企业法律服务十六载有余,曾服务上市公司、大型集团
企业、知名担保企业及私募投资机构。
业务领域:股权投资业务、民商事合同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37 6074 850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