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手册

发布时间:2023-10-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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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手册

目录前言.................................................................................. 1一、主要目标国家专利获取流程......................................... 41.美国专利获取流程 .................................................42.澳大利亚专利获取流程 .......................................... 63.日本专利获取流程 .................................................84.韩国专利获取流程 ............................................... 10二、海外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要点启示.................................121.专利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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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 1一、主要目标国家专利获取流程......................................... 41.美国专利获取流程 .................................................42.澳大利亚专利获取流程 .......................................... 63.日本专利获取流程 .................................................84.韩国专利获取流程 ............................................... 10二、海外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要点启示.................................121.专利 ................................................................... 122.商标 ................................................................... 143.著作权 ................................................................174.商业秘密 ............................................................ 20三、主要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241.美国相关法律法规 ...............................................242.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 ........................................ 283.日本相关法律法规 ............................................... 314.韩国相关法律法规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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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目标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流程.........................431.专利维权 ............................................................ 45(1)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重要意义? .... 41(2)企业遭遇美国“337 调查”,应当如何应对? ... 42(3)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45(4)企业收到海外律师函,应当如何处理? ...........50(5)企业在引进海外技术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51(6)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当重点关注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 53(7)如何通过专利信息查找先进技术? ..................55(8)如何通过专利信息帮助了解竞争对手海外最新动态? ................................................................................55(9)申请海外专利有哪些途径? ............................572.商标维权 .............................................................59(1)维权应对策略 ................................................ 59(2)维权应对措施 ................................................ 6 1(3)商标和市场监测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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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纠纷化解 .......................................................67五、企业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761.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类型 ...........................772.准备海外参展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 803.海外参展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何应对? ............1094.海外参展遇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如何应对? .....113六、陕西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1171.海外维权常规流程.......................................................1172.西安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报程序及材料.......1233.陕西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相关机构..................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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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发展环境已发生变化,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国家角力的重要砝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分析与预警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我们破除国际间技术壁垒、技术管制等风险,不断增强创新主体参与全球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定义:海外专利预警分析是指对我国创新主体在国外的生产经营中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风险提前发布警告,制定应对预案,以维护相关主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行为。方法:海外专利预警分析可以对创新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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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在国外的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专利潜在风险进行监测、识别、诊断和评价,做出警告分析,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便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控制与准备。在专利风险危机消除后,往往还需要进行持续的预警监控,以防范未来的潜在风险。近年来,随着雁塔区涉外贸易企业数、进出口贸易额不断增长,辖区创新主体涉外交易风险持续升高,特别是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各类创新主体面对商标抢注、假冒、仿冒纠纷及专利侵权诉讼等问题时,对贸易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环境的认识不全面以及海外知识产权指导专家和涉外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辖区创新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的能力普遍较差。

因此,为全面提升雁塔区各类创新主体的海外知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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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预警能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西安)试点平台结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官网“智南针”的资料和雁塔区海外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撰写了《雁塔区海外知识产权状况及预警信息报告》,以期帮助辖区各类创新主体规避潜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海外风险管理能力,为更好的“走出去”提供高水平的指导和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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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参考指南一、主要目标国家专利获取流程1.美国专利获取流程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美国专利申请流程如图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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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澳大利亚专利获取流程澳大利亚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申请流程如图 3-1-2。标准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标准专利保护期为 20 年,医药类专利可持续至25 年。革新专利保护市场周期短的技术革新,而非突破性创新,主要适用于不符合标准专利保护门槛的革新性设备、物质、方法或程序。革新专利保护期为8 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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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专利获取流程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有高度的技术创造物,即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 年,医药类发明和农药类发明的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至25 年。日本专利申请流程如图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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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国专利获取流程韩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授权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 20 年之日\"为止。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 年。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 5 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实审之日起 25 个月内审查。韩国专利申请流程如图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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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要点启示1.专利

思科诉华为案:

首先,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 联邦地方法院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 家子公司HUAWEIAMERICA,INC.,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思科指控华为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了其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还包括华为Quidway 系列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技术文件、路由器的命令行接口等软件侵权,以及对思科拥有的至少5 项与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侵权。原告与被告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6 个月。其后,华为公司、思科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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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的诉讼,最终全部解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同时意味思科以后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 同日,思科在美国宣布,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 和FutureWeiTechnologies 的法律诉讼已经完成。华为已经同意修改其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以消除思科公司的疑虑。在此诉讼案宣告完成之前,中立第三方已经审核了该诉讼所涉及的华为公司存有问题的产品,华为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并且华为同意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并已经将其相关产品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专家进行审核。案例启示:华为与思科的世纪官司带给我们很多启示,首先企业应该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博弈中的策略,运用多种博弈工具,包括司法工具、媒体工具、资本工具等等。其次企业应该尽快构建一套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所有产品研发的每个阶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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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按照是否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是否需要规避友商的专利?是否需要申请专利保护华为自己的利益?这几个方面严格的自我检查,从管理流程上保证严格执行,第三企业应该构建自身的知识产权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以行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基金,以抗衡海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频频挑起的恶意诉讼。2.商标

谷歌为“glass”注册商标遭美专商局拒绝:谷歌试图将“Glass”一词注册为其电子眼镜产品的商标,但该申请却一直没能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通过。谷歌公司长久以来一直身陷由“Glass”一词引发的争论中。一方面,专业人士认为,这一词语通用性过强不能被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称专利商标局应该驳回谷歌的申请,而另一方面,谷歌却主张称,“Glass”一词适用的是其整个眼镜产品,不仅包括其中的玻璃部分,还包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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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谷歌已经将“Google Glass”一词注册为商标,但是《华尔街日报》的一则报道则显示,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拒绝了谷歌公司于去年提出的“Glass”一词的商标申请。该报道称,一位商标审查员对此提出了两项异议,一是这一商标与其他包含“Glass”一词的商标过于相近,这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二是“Glass”只是一个描述性词语,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这样的通用词语是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

为了回应专利商标局做出的暂不支持上述商标申请的决定,谷歌的商标律师团队向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长达 1928 页的辩解信。信中包含了约1900 篇有关谷歌眼镜的文章,剩余的篇幅则对上述商标审查员所认为的“Glass”一词如作为商标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以及“Glass”只是一个描述性词汇的论断进行了反驳。辩解信还列举了在公司标志中使用了“Glass”一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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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文件认定,“Glass”会被“当作对某些产品特征的描述来理解,也就是这些产品会含有使用或将使用玻璃等材料制成的显示屏和/或镜头”。虽然谷歌并非一定要将“Glass”注册为商标才能用这一词语为其眼镜设备命名,但是如果不能将“Glass”注册为商标,谷歌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回击将要难得多。文件还认为,“Google Glass”与“WriteonGlass”、“Glass3D”和“Teleglass”等其他现有商标的相似之处还有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案例启示:此次诉讼带给企业两大启示:第一、企业可通过收购扫除注册障碍:结合谷歌注册“GLASS”商标来看,谷歌已经无效的两件商标均为受让所得,目的在于消除自身注册商标的障碍,因受让商标虽商品名称与其自身注册的非常近似,但并不相同,谷歌并不实际使用。该做法无疑增加了商标注册成本,但帮助谷歌完成了“GLASS”关键商标的布局。第二、与通用名称较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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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的商标可以考虑通过副簿注册进行保护:谷歌注册的第 86008139 号商标“图片”商标虽最终核准注册,审查员在审查中指出“GLASS”只是一个通用词汇,不能注册为商标。面对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副簿注册来保护申请人的商标权。3.著作权

《风声》作者诉苹果公司网络侵权案-苹果败诉:2014 年 7 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磨铁数盟公司、麦家、于卓诉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二中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麦家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千元;赔偿于卓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两千元。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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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称,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于 2012 年发现被告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提供下载原告享有着作权的涉案作品。苹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着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并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着作权,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425 万元。被告苹果公司答辩称,美国苹果公司是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企业,其产品主要为Iphone、Ipad等多媒体通讯设备,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故美国苹果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也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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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艾通思公司称:艾通思公司是中国的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者。应用程序商店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受其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扣除标准佣金后将全部收益转交给开发商,其并不知道开发人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尽管艾通思公司参与了 App store 的部分运营工作,但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App store的运营者,对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该案中,被告苹果公司并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具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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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此次诉讼结果告诉我们,企业在加强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时,尤其是要关注第三方上传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如果只是看重利益分成,而忽视侵权风险,存在审查内容流于形式的情况,最后可能导致侵权,其后果不但要支付赔偿金,也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该完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鉴于这类平台存在大量的第三方上传的应用程序,因此要加强对第三方上传应用程序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对于存在可能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应用程序坚决不予上架。在实际运营中也要加强对于应用程序商店内容的动态监管,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投诉积极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内容的存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商业秘密

海能达 7.7 亿美元赔偿案件始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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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5 日,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是基于2020 年2 月14 日伊利诺伊州联邦陪审团在一场持续数月之久的庭审之后作出的裁定,宣告中国企业海能达公司因盗用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侵权,需赔偿摩托罗拉公司3.458 亿美元补偿性赔偿金及4.188 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646 亿美元。在数码双向音频市场中,摩托罗拉和海能达是主要竞争对手。摩托罗拉在2006 年推出MotoTRBO专业对讲机,并在 2007 年开始销售。海能达则在2010年初推出了与其竞争的 DMR 专业对讲机。2017 年3 月,摩托罗拉在伊利诺伊州提起诉讼,指控三位摩托罗拉的前雇员Gee Siong Kok , Yih Tzye Kok 和Samuel Chia先后加入海能达,并在其 DMR 产品组工作。摩托罗拉指控称,虽然他们签署的保密协议均明确禁止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是三人仍然在 2008 年离职前,秘密登入并下载了数千份含有摩托罗拉商业秘密的保密技术文件,摩托罗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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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R 产品的源代码也在其中。随后,这些商业秘密被吸收进海能达的产品和商业战略中。除此之外,摩托罗拉还指控 Yih Tzye Kok 自2008 年6 月便开始为海能达工作,远远早于他从摩托罗拉正式离职日期(2008年10月);Samuel Chia 尚在摩托罗拉任职期间,在海能达与Gee Siong Kok 进行会面,随后下载大批量文件档案。案件前后历时三年之久,双方向法庭提交超过900份案卷文件,启动名目众多的强制动议,数次提出案件日程延期,并在证据开示中交换了大量文件。2019年11月,即起诉之后两年半多,案件才进入到陪审团审判阶段。

摩托罗拉的诉讼策略是向陪审团讲述其竞争对手是如何通过窃取高价值保密信息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重点强调:

1)对海能达极为不利的内部邮件往来;2)海能达关键证人引用美国宪法中证人不能自证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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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规定拒绝回答相关问题;3)间接证据和证词显示海能达有损毁证据的嫌疑。为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摩托罗拉指控海能达高管人员参与密谋盗用商业秘密并再次强调其对海能达故意损毁相关证据的指控。

海能达的抗辩要点虽然没有否认摩托罗拉前雇员从原告处盗取秘密文件,但在庭审中否认了这些不当获取的信息经上述个人散布给其他海能达员工,也否认了这些信息在海能达产品研发中的重要性。海能达还告诉陪审团,摩托罗拉是在企图让整个公司为少数几名员工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且为了从海能达的商业成功中攫取巨额利润,故意延迟提起诉讼的时间。用海能达代理律师的话说,摩托罗拉“想拿走2010 年以来海能达在对讲机领域赚到的每一分钱,外加更多”。2020 年 2 月,陪审团在庭审后开始合议,仅用不到两个半小时便经合议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法官给陪审团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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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美国知识产权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如表3-3-1所示。表 3-3-1 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序号 法律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1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指南美国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2 美国关税法 1930 /

3 美国商标法 商标审查程序手册4 版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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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统一商业秘密法 /

6 反垄断法 /

《美国专利法》:专利法分为三章,第一章规定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建制、官员、职权、专利费用等内容,第二章涉及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专利审批相关规定,第三章涉及专利证书与专利权保护相关规定。《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中详细规定专利及商标申请案件的处理细则,包括申请文件的准备、费用及期限、签署文件的准备、其他人或律师的代理行为、宣誓书等内容。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中下载,可以了解美国专利商标局为规范审查程序制订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也是审查员审批专利的依据。

《美国关税法 193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该关税法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述,其中著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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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37 调查源自该关税法的第337 条款。《美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以及商标的注册流程,注册商标所需文件及商标保护期限等相关规定。《美国版权法》:规定了需要保护的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及版权所有人具有哪些合理权益等内容。《商业秘密法》:各州的商业秘密法是由1939年的《侵权法重述》和 1979 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律基础。在美国没有制定联邦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反垄断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三部法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如果企业被判定为具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

美国联邦法律在各州没有绝对的效力,每个州具有自己独立的权利。美国在各个州设置了自己有关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规定,也有可能和联邦规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在某些情况下联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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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会依赖州法律来进行判定案件。在具体案件中请根据实际情况查找相关法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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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与很多国家相比,澳大利亚专利审查具有质量高、保护力度大,审查周期却较短,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相对低廉的优势,因此许多国际知名企业会选择在澳大利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如表3-3-2 所示。

表 3-3-2 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序号 法律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1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2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3 《版权法》 /

4 《1995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5 《1968 年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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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实施细则1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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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其发明既可以申请标准专利,也可以申请小专利,对改进发明还可申请增补专利。申请专利的发明成果必须是新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是关于物品、设备、工艺或方法的新的构思方案。违反澳大利亚法律的发明以及不属于澳大利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不受专利保护。艺术创作、数学模型、计划、方案或其他纯粹的思维过程不能申请专利。但是,整容治疗方法、新的药物、植物和生物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标准专利申请一经专利局盖章,即视为取得了专利权。标准专利权赋予专利所有人对其专利发明享有商业化利用的排他性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20 年。《版权法》保护文学作品以及艺术品、音像制品、软件等版权作品的所有权和权益,在版权所有者被侵权时,可以采取行动禁止侵权行为并可获得赔偿。版权自7

《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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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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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创作时起即自动产生,并一般来说持续存在,直至作者去世后 70 年。

《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品的商标与在澳大利亚的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则该商品有可能被禁止进口。但只有当注册商标的持有者向海关提出反对进口的意见并提交了保证金后,澳大利亚海关才会对有关商品进行调查。澳大利亚采用国际化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系统。对于那些希望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商家,尽早注册商标是比较有利的。澳大利亚有一个联邦系统,为使用非自己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开展业务的商家注册商业名称。《设计法》为新的、与众不同的设计提供注册和保护,保护期最长为 10 年。注册持有人具有: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防止他人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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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是亚洲最早向西方学习近现代法制的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始于明治政府时期,此后陆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如表3-3-3所示。表 3-3-3 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序号 法律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1

知 识 产 权 基 本 法(2002 年 12 月 4 日第 122 号法,最新由2003 年 7 月 16 日第119 号法修改)

/

2

特 许 法 ( 专 利 法 )(1959 年 4 月 13 日专利法实施细则(1960年3月8 日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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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号法,最新由2011 年第 63 号法修改)

10 号条例,最新由2007年3月30 日经济,贸易和工业部第26 号条例)3

实用新案法(实用新型法)(1959 年 4 月13 日第 123 号法,最新由 2011 年第 63 号法修改)

实用新型注册命令(1960年3月24 日第40 号内阁命令,最新由2008 年12 月26日第404号内阁命令修改)4

意匠法(外观设计专利法)(1959 年 4 月13 日第 125 号法,最新由 2011 年第 63 号法修改)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1960 年3 月8 日MITI第12号条例,最新由2009年1月30 日MITI 第5 号条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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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1970 年 5 月6 日第 48 号法,最新由 2010 年 12 月 3 日第 65 号法修改)

版权例外规定法,与统一版权公约相一致(1956 年4月28日第86 号法,最新由2000年5 月8 日第56 号法修改);版权和邻接权管理法(2000年11 月29 日第131 号法,最新由2008 年5 月2 日第28号法修改)6

商标法(1959年4 月 13 日 法第 127

号,最新由 2011 年第63 号法修改)

商标法实施细则(1960年3月8 日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第13 号条例,最新由2007年3月26 日第14 号条例修改);商标法执行命令(1960年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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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 日第19 号内阁命令,最新由2006 年10 月27日第342号内阁命令修改)7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法(1998 年 5 月 29

日第 83 号法,最新由2007 年 5 月 18 日第49 号法修改)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法实施细则(农业,林业和渔业部1998 年12 月3 日第83号条例,最新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2012 年5 月29 日第33号条例修改)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1985 年 5 月 31 日第 43 号法,最新由2006 年 6 月 2 日第 50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权的内阁命令(1985年12月24 日第326 号内阁命令,最新由2007 年8 月3日第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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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法修改) 号内阁命令修改)9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1993 年 5 月 19 日第 47 号法

/

10

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庭法(2004 年 6 月 18

日第 119 号)

/

11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法(1978 年 4 月 26

日第 30 号法,最新由2003 年 5 月 23 日第47 号法修改)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法执行条例(1978年7月29日MITI第34 号条例,最新由2010年11 月10 日METI 第56号条例修改)12 独占禁止和保护公平公平贸易委员会事务总局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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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1947 年 4 月14 日第 54 号法,最新由 2009 年 6 月 10

日第 51 号法修改)

则(1978 年4 月5 日首相办公室第10 号条例,最新由1995年3 月29 日第6 号条例修改)日本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表 3-3-4:

表 3-3-4 日本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序号 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对日本生效时间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 年)》1995 年1月1日2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967 年)》1975 年4月20日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9 年7月15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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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 年)》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7 年)》1899 年7月15日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2 年)》2002 年3月6日6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年)》1989 年10月26日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2002 年)》2002 年10月9日8

《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 年)》1978 年10月1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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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95 年)》2000 年3月14日10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1995 年)》2000 年3月14日11 《商标法条约(1996 年)》1997 年4月1日1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2005

年)》2005 年10月2日13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

年)》1993 年12月29日14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68 年)》1982 年9月3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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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国相关法律法规韩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下所示:《专利法》:规范发明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发明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实用新型法》:规范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实用新型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三性的要求。《外观设计法》:规范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及保护期限等。其中,外观设计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要求。

《商标法》:规范商标的保护类型及续展期限等。其中,商标需要满足显著性要求等。《著作权法》:规范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所创造出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作品)的著作权的相关事项。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通过该法保护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利期限自注册之日起10年,39

第45页

最长不能超过自第一次商业使用之日起10 年或产生之日起 15 年。

《防止不正当竞争与保护商业秘密法》:该法通过防止不当竞争行为和防止盗用商业秘密来保持良好的商业秩序,保护在制造、市场、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有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种子产业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期限自登记日起 25 年,树木为 30 年。《关税法》:是规范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相关事项的基本法。

韩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表 3-3-5:

表 3-3-5 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序号 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对韩国生效时间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 年)》1995 年1月1日2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年)》1979年40

第46页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年)》1980 年5月4日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7 年)》1996 年8月21日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2 年)》2004 年6月4日6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年)》

2009 年3月18日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2002

年)》

2009 年3月18日8

《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

年)》

1984年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95 年)》/10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 年)》2003 年4月10日41

第47页

11 《布达佩斯条约》1988年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1 年1月7日13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

年)》

1992 年6月13日14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68 年)》/15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2014 年7月1日42

第48页

如何应对

律师函

核对律师函的基

本信息

分析律师函的具

体内容

开展分析评议

确定纠纷应对方案

回复律师函

应对专利

侵权诉讼

组建侵权诉讼应

对团队

开展分析评议

明确应诉策略

其他对抗策略

应对商业

秘密纠纷

组建应对团队

开展分析评议

明确应对策略

其他应对策略和注意

事项

应对不合

理知识产

权收费

了解许可费计算

方式,收集征集

与对方进行许可谈判

图 3-4-1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流程图43

第49页

44

第50页

1.专利维权

(1)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重要意义?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包括:

对自身产品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企业的产品进入海外市场保驾护航,能够帮助维护、巩固和提升产品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可以帮助企业积累专利实力,借此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或帮助企业积累专利筹码,未来通过专利诉讼等方式牵制市场同质化竞争对手。

直接获取利润: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有价值专利,并通过许可、权利转让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也可帮助企业在商业谈判、兼并重组、融资、上市等海外市场运营活动中提高无形资产价值,进而获取利润。

增加产品附加值:开展海外专利布局能够帮助企业获取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并对企业打造品牌有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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