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9-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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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房租补贴、担保贷款及贴息、带动就业补贴以及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金融工作局、相关单位)(五)打造区校共育人才平台。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资源优势,发挥区、校、企联动效力,依托区域化党建工作平台等,拓展发展思路及功能定位,形成长期、全面、深度、创新的共育人才模式,共同推进区域内人才培养、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项目孵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寻求新的突破口,为人才工作创新机制开拓多方共赢的道路。(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六)打造人才能力培训平台。与高等院校以及人才服务平台机构合作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基地,建立一批适合虹口人才的课程项目和培训计划,组织和推动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国(境)内外交流培训,加大政府购买市场化、专业化人才培训服务力度,对列入培训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重点培养高层次产业人才和新生代企业家,加快金融、航运、文化创意、互联网+等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推进用人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推广“互联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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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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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虹发改规〔2021〕6 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经区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30

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第2页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

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 号)精

神,全面落实《中共虹口区委关于制定虹口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

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坚持全球视野、国际标准,厚植支撑

虹口转型发展的人才优势,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吸引力和国际

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

各类人才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把虹口建设成

为创新创业人才发展新高地、全球人才交流新客厅,现就大

力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提出本意见。

一、构建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体系

(一)提升人才落户政策开放度。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全面落实上海市实施的海外高层次

人才、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落户的政策。有序推进区域

专用落户额度自主审批工作,落实责任、规范流程、严格审

核;积极承接海外人才新政实施落地,进一步发挥户籍和居

住证政策对海内外人才引进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有效助力重

点领域、主导产业的人才集聚。加大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

资的创业人才和核心团队、业绩显著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

才和核心团队、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家等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第3页

的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单

位)

(二)实施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

对国家和上海重点人才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有关

规定落实相关的匹配扶持政策。对引进培养的各类海内外高

层次人才在本区实施创新创业的,经认定,可享受产业创新

和科技创业的分类扶持,并根据创新项目和创业企业的实际

需要,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三)加大海外人才扶持力度。

落实留学回国人员的支持政策,积极承接留学回国人员

落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初审下放,试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

服务窗口,做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政策咨询、业务受理和服

务保障工作。探索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统筹区级工

作资源,集成信息资源、整合政策措施、依托创业载体、对

接资源活动,为海外人才回国工作创业生活提供全链条、全

周期、全生态的服务。打造北外滩国际人才领航站,以国家、

市和区外国专家项目为依托,加大引才引智力度,促进国际

人才向虹口和北外滩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集聚,建成世界级

北外滩国际人才集聚中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

第4页

(四)鼓励人才柔性引进。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师、研究人员与企业进行横向

课题研究、联合攻关,经认定给予经费补贴。支持科技人才

到企业兼职兼薪,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科研咨询、产学研

合作、课题研究等服务,根据服务情况给予补助。对企业新

引进博士后研发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务合同的,给予奖

励。(责任单位:区科委)

(五)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优秀的高层

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落地虹口,对发现和引进优秀人才和

团队的中介机构,按照人才层级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二、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培养工程

(一)实施高峰人才引领计划。

落实上海市《加快实施人才高峰工程行动方案》(沪委

办发〔2018〕12 号),对于取得国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

处于本领域全球或全国前列的高峰人才,或年富力强、活跃

在创新创业一线、具有成长为世界级高峰人才潜力的人才,

按照“量身定制、一人一策”的原则,根据引进高峰人才(或

团队)实际情况及需求,为其在虹口工作、生活等提供配套

政策,支持其引领重点科研领域、产业领域形成国际竞争优

第5页

势。(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优化区级人才计划体系。

合理统筹各类人才计划,控制数量,提升质量,设立虹

口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英才等人才计划评选,对入选

人才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和引导人才个人发展和团队建设。

加强人才计划管理,建立分层分类管理体系,设置 A、B、C、

D 四级人才标准,以及人才级次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相关单位)

(三)推进专家工作站建设。

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

予一定建站资助;实施建站后评价激励,对评价优秀的,给

予奖励。鼓励工作站与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对研发项目获得

国家或市级资助的,给予一定限额的 1:1 匹配资助。(责任

单位:区科委)

(四)实施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完善储备人才选育管用机制,持续打造虹口“百人工程”

特色品牌,优化择优录用、定向培养通道,为区级机关、事

业单位、国企、街道等输送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区校联动,

扩大“虹鹄计划”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的影响力,探索人才

共育新模式。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对接高校创业指

导站,提升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开办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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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补贴、担保贷款及贴息、带动就业补贴以及优秀创业项

目奖励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委、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金融工作局、相关单位)

(五)打造区校共育人才平台。

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资源优势,发挥

区、校、企联动效力,依托区域化党建工作平台等,拓展发

展思路及功能定位,形成长期、全面、深度、创新的共育人

才模式,共同推进区域内人才培养、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

项目孵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寻

求新的突破口,为人才工作创新机制开拓多方共赢的道路。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

(六)打造人才能力培训平台。

与高等院校以及人才服务平台机构合作建立创新创业

人才培训基地,建立一批适合虹口人才的课程项目和培训计

划,组织和推动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国(境)内外交流培

训,加大政府购买市场化、专业化人才培训服务力度,对列

入培训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重点培养高层次产

业人才和新生代企业家,加快金融、航运、文化创意、互联

网+等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推进用人

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全面推广“互联网+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新模式,支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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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企业开展各类职工培训,扩大企业人才政策受益面。(责

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投促办、相关单位)

三、推出更具推动力的人才激励机制

(一)实施重点产业人才奖励计划。

秉持“以产业带动人才集聚,以人才助推产业发展”的

理念,聚焦主导产业,积极打造国内外重量级企业总部的入

驻首选地,建设“北外滩总部城”,大力吸引显示度高、带

动力好、对产业上下游控制力强的超级总部、头部企业入驻。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骨干人员,

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人才奖励。(责任单位: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投促

办)

(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尊重用人主体评价自主权,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

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坚持全球视野,对标国际标准,

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

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凭

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

唯奖项等倾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三)引导创业投资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第8页

完善运营管理机制,提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新的

功能,为本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对本区投资机构

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本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的,区产

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支持。对本区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

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有显著业绩的创

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以及投资机构核心团队,按市场业绩给

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工

作局)

(四)健全创业人才融资服务体系。

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股权质押等新兴融

资产品。支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服务创新试点。

加大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在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改制上市,给予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

人奖励。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年企业销售取得一

定增长的中小企业及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

的,三年内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商

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

(五)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人才带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

本区实现成果转化,根据转化的市场价值给予相应资助。落

实上海市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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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 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

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等收益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和科研经

费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可在 5 年内分

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科委、

区税务局)

(六)落实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

子期和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允许有限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按较低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税务局)

四、打造更具亲和力的人才生态环境

(一)健全人才服务体系。

推进人才办事“一网通办”,完善一口受理、信息共享、

协同办理的服务机制,整合办事事项、简化材料、缩短时限、

提高人才服务效能。依托人才服务中心、党群服务阵地、企

业服务中心等构建更为健全的人才服务网络,形成常态化服

务机制,提升人才服务便利化程度。整合人才服务资源,聚

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

第10页

高效综合服务。加强人才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好官方网站和

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实现人才政策精准查询。(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投

促办、相关单位)

(二)完善人才安居政策。

继续推进人才安居工作,健全完善本区人才公寓的管理

和服务机制,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项目供应对象的

精准度,为人才公寓运营方和相关企业搭建良好的沟通协商

平台,满足区域内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核

心成员、高层次产业人才给予安家费补贴或购房补贴。对于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一定区域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的

创新创业人才和产业人才,给予租金补贴。秉持更加开放的

态度,为青年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服务。出台海归人才租住人

才驿站专项政策,缓解海归人才暂时性居住困难,鼓励海归

人才在虹口创新创业。探索打造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高

效服务与治理创新相互融合的国际人才社区。(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

投促办、区金融工作局)

(三)满足人才多样化需求。

第11页

试点开展高端人才“一卡通”服务,为优秀人才提供行

政资源、金融、医疗、教育等多元服务项目。深化与优质医

疗机构的合作,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丰富定点医院门

急诊预约、专门诊室、专家会诊、体检住院等医疗和保障服

务内容。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

子女入托入园入学问题,兼顾就近入学原则及人才需求意

愿,切实做好协调办理服务工作。整合本区资源,为高层次

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文体娱乐、社交沙龙等多载体配套服务。

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牵头,为青年人才提供白领交友、校友

会等社交平台。(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委、区教

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相关单位)

(四)打造人才创新创业载体。

引导和鼓励各街道推动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

多方力量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并优化考核管理,实施房

租补贴和绩效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

业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并按照评估等级给予一定的扶持补

贴。支持创新驿站建设发展,提高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和服务

能力,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品牌活动。加强对创新创业公共服

务平台、孵化团队管理和优秀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的资助。支

持经过市场检验、有显著成绩的商业商务设施、创新创业载

体的管理运营人才等,到虹口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区商

第12页

务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

(五)营造人才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对接“海聚英才”平台,进一步扩大“聚才引智,逐梦

北外滩”人才服务日的影响力,聚焦区域重点产业,搭建校

企联动的引智引才平台,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虹口工

作。试点建立区级海外人才就业创业工作服务站,打造更具

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就业创业生态体系。支持在虹口举办有影

响力的创新创业峰会、大赛以及论坛,投融资对接大会,中

高层人才交流会等活动。对赛事活动中在虹口落地的优胜项

目,给予奖励。加强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突出事迹宣传,大力

弘扬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

失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科

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强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把手

联系负责机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

督促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人才情况通

报等制度,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督促意见措施和目标责任落

实情况。(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13页

(二)推动人才工作责任落实。

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人才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各

责任单位要制定对应实施办法,创造性抓好落实,确保各项

意见措施和目标责任落到实处。深入实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

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

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责

任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健全党委联系服务专家机制。

支持专家干事创业,对重点专家重点联系,精准施策、

特殊支持,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

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注重从一线专家中推荐先进模范

人物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强化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引领和

政治吸纳。加强与专家的结对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联谊

会,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坚持走访慰问,及时了解、掌

握专家的工作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财政投入保障。

建立虹口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投入保障和增长

机制,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 1 亿元,并根据需要确保年

度增长。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

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14页

六、附则

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15页

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文件

虹商务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快发展苏州河以北

现代商贸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关于加快发展苏州河以北现代商贸业的实施

意见》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经区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关于加快发展苏州河以北现代商贸业的

实施意见》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第16页

2022 年 1 月 1 日

附件

虹口区关于加快发展苏州河以北

现代商贸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

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上海市

《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上

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上海市全力打响

“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三年行动计

划(2021-2023 年)》等文件精神,全面对接打响“上海购

物”品牌及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促

进区域商贸业生态良性循环,重点推动北外滩世界级滨水商

业商务区重点商业布局建设,助力虹口打造成为海派文化特

色鲜明、商旅文体高度融合、集聚辐射能级较高的“苏州河

以北商业商贸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

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

推进现代商贸业业态结构调整,优化完善主要商圈商贸环境,

第17页

大力推进重大商业项目的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现代商贸业整

体形象。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虹口,经区商务委认定,符合相关

条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

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

营情况良好的现代商贸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1.支持现代商贸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

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投

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商

业)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 2%给予一次性

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和商业用房的,

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 20%给予

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支持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发展。对新引进的现代商

贸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

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80 万元和 5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

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 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

第18页

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 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促进商贸环境提升。

1.支持商贸载体建设。对虹口重点商街(圈)整体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物业整体运营商,以不分割产权

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的,根据运营管理商的知名程度、商

业面积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 30%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

2.支持数字化商圈建设。对虹口重点商街(圈)运用智

能化终端技术设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商圈应用场

景的,经认定,按照总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3.支持商业网点建设。对虹口重点商街(圈)存量商业

网点实施升级、商业网点改造的投资建设单位;对在本区重

点商街(圈)内建设集生活便利、商业展示、在线营促销、

信息查询、数据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

经认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

给予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4.支持优秀品牌落户虹口。对知名商贸服务品牌在重点

商街(圈)设立、改造旗舰店、形象店、体验店、免税店、

进口商品国别店的,根据品牌知名度、店铺面积等,经认定,

第19页

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资金分三年拨付。

5.支持特色活动落户虹口。对有一定影响力、有效宣传

推广本区商业形象的各类主题活动(新品首发、节庆集市、

时尚创意等)在虹口重点商街(圈)举办的,经认定,按照

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

(三)促进商贸品牌发展。

1.支持提升品牌影响力。鼓励品牌制定品牌发展战略,

积极培育与建设引领性品牌,对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知晓

度领先、对行业及消费导向影响度大的引领性品牌企业,经

认定,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 2‰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

2.支持提升品牌价值。对老品牌企业在本区创建“工匠

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工匠

教学基地”等,经认定,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不超过总

投资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三年拨

付。

3.支持企业申报荣誉称号。对新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商

圈建设、业态创新、品牌推广等荣誉称号(如“特色商街”

“引领性品牌榜单”“新品发布平台”)的运营方,经认定,

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但不

重复原则奖励。

第20页

(四)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网络交易年销售

额首次达到 5 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平台经济建设。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面向消费

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

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

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对成功获得国家级、上海

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

元、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上海市电子商务荣誉

称号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的

奖励。

4.支持适销对路的外贸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外贸出口企

业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出海优品”店铺,给予一次性

补贴,每家“出海优品”店铺补贴金额为 1 万元。

5.鼓励区内企业打造“6+365”平台(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平台),融入国家双循环战略发展。

企业经市级认定为“6+365”平台或“上海市双循环示范企

业”后,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只能享受

一次。

(五)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21页

1.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

支持企业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展品变为商品。

在虹口商圈或楼宇开设进口商品特色店的,经认定,根据实

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 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推进全区贸易便利化,做好金融政策组合。

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支持区内企业 AEO 认证,对新通过的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提升外贸和内贸风险研判、风险抵御能力

和参与保险创新试点。为积极落实“稳外资”“稳外贸”“保

市场主体”和“保产业供应链稳定”等举措,企业自行购买

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内信用保险服务或配套服务

贸易信用保险产品的实际保费支出,经认定,给予最高 30%

的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六)促进民生工程建设。

1.支持菜市场经营管理能级提升。对本区规划布局的新

建、改建菜市场;按要求设置并符合标准的生鲜超市等相关

服务企业,对必要的硬件建设、食品安全追溯、农残检测、

安全生产等相关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与改造,经认定,给予

总投资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

第22页

2.支持探索“菜篮子”发展新模式。对新建、改建智慧

菜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总投资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

3.支持新建、改建“早餐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

建市级早餐示范点,经认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符合条件的新建区级早餐示范点,经认定,给予 3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早餐网点改造提升项目,创新早餐供给方式,

增设网订柜取功能,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补贴。

4.支持设立“白领午餐”示范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最多连续三年的奖励。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

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

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

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 3 年

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23页

1

虹口区楼宇扶持操作规定

为推动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虹口区(以下简称“本区”)

商务楼宇发展能级,促进楼宇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虹口区促进

楼宇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注册登记在虹口区(以下简称“落户

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及

以上的商务楼宇的管理主体。

二、扶持内容相关口径

(一)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口径。

1.新引进企业奖励。

扶持条件:引进企业实体入驻楼宇并落户本区。

扶持金额:100 m2<企业入驻面积≤500m2,按每户 1000

元奖励;500 m2<企业入驻面积≤1000 m2,按每户 3000 元奖

励;1000m2<企业入驻面积≤5000 m2,按每户 5000 元奖励;

企业入驻面积>5000m2,按每户 10000 元奖励,合计不超过

30 万元。

2.年度区级贡献总量奖励。

扶持金额:楼宇年度区级贡献在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

元),给予 30 万元奖励;1 亿元以上,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24页

2

3.年度区级贡献增量奖励。

扶持金额:楼宇年度区级贡献与上一年相比,每增量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提升楼宇品质扶持。

扶持条件:(1)政策有效期内,楼宇装修合同执行完毕。(2)

楼宇已出租面积税收落地率(税收落地企业办公总面积/楼宇已

出租办公总面积)达到 60%以上。(3)企业自用为主的楼宇不

在扶持范围内(自用面积达到办公总面积的 60%及以上且对外

出租面积<10000 m2)。

扶持金额:按照合同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

(二)新建商务楼宇扶持口径。

新建商务楼宇是指正式开始投入使用(以区市场监管局可办

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3 年以内的楼宇(投入使用当年按第一

年计)。

扶持条件:(1)企业入驻率达到 50%以上。(2)已出租面

积税收落地率(税收落地企业办公总面积/楼宇已出租办公总面

积)达到 50%以上。(3)年度区级贡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4)

企业自用为主的楼宇不在扶持范围内(自用面积达到办公总面积

的 60%及以上且对外出租面积<10000 m2)。

扶持金额:按楼宇年度区级贡献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第25页

3

(三)单项扶持口径。

扶持条件:(1)商务楼宇引进的跨国地区总部、民营总部及

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其他相关总部须经国家或上海市相关

部门认定。(2)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 500 强、上市

公司、央企总部以及前述三类企业设立的区域总部,其他类型企

业和国际组织(机构)总部以及独角兽企业须经楼宇绩效评审小

组认定。(3)以上企业都须实体入驻楼宇。

扶持金额:引进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地区总部、民营企

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上海市贸易型总部和经上海市认定的其他

相关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 500 强、上市公司、央企

总部,每户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引进世界 500 强、上市公

司和央企的区域总部,每户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引进其他

类型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总部、独角兽企业,每户给予一次

性 10 万元奖励。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楼宇管理主体提供(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1.楼宇基本情况;

2.楼宇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楼宇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4.新引进企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商业机密部分可隐去)(涉

及新引进企业奖励);

5.装修合同复印件(涉及提升楼宇品质扶持);

第26页

4

6.装修发票复印件(涉及提升楼宇品质扶持);

7.楼宇企业入驻情况表及第三方审计公司(列入当年度上海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对楼宇入驻率、落地率计算的专项鉴证

报告(涉及提升楼宇品质及新建楼宇的扶持);

8.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材料(涉及单项扶持)。

(二)楼长单位提供(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1.楼宇奖励、贡献情况汇总表;

2.楼宇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3.虹口区财政专项资金(楼宇)拨付汇总表。

四、申报、拨付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通知由区投资促进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进行

研究制定和发布。

(二)受理初审。

扶持对象向楼长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各楼长

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经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形

成会议纪要后报区投资促进办汇总。

(三)联合会审。

区投资促进办组织楼宇绩效评审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

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办组成)联合会审,形成审核结果报告。

(四)审议拨付

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拨付。

第27页

5

五、其它事项

(一)楼宇扶持所涉及的区级贡献的统计,原则上需扣除房

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产生的贡献(实际从事楼宇管理、物业出租以

及其他管理等纯管理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楼宇政策涉及的扶持项目可累加计算,但商务楼宇的

扶持、商务楼宇内企业享受本区的各项财政扶持,合计不得超过

商务楼宇内企业本年度区级贡献总量的 70%。

(三)楼宇管理主体需支持并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

节能减排、企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工作。

(四)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选择区各项扶持政策,但不可重

复享受。

(五)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未尽

事宜由楼宇绩效评审小组商议确定。

第28页

6

第29页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虹发改规〔2021〕3 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经区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虹口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第30页

为进一步加快虹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

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全面增强虹口服务业的

支撑力、竞争力和引领力,根据上海市发布的《关于推动我

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 号)

《虹口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虹委〔2019〕

13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以落实国家战略为导向,聚焦“五型经济”发展方向,

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坚持“高端、数字、融合、集群、

品牌”的产业发展方针,做大做强做优金融服务业和航运服

务业,培育壮大现代商贸业、专业服务业、数字产业和文化

创意产业,支持国家、本市、本区明确的其他产业及领域。

充分发挥北外滩开发建设辐射带动作用,集中优质资源,集

成扶持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虹口集聚发展。

(一)重点领域。

1.总部型经济。做大总部经济规模,积极引进具有行业

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含全球研发中心

和外资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

部等。支持各类总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形成立足全国、面

向亚太的高端产业集群。

2.开放型经济。深化改革开放,集聚高水平、高能级的

第31页

外资外贸企业落户虹口,拓展经贸合作。吸引长三角区域企

业来虹口投资创业,协同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对接进口博览

会扩大开放的溢出效应,支持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

流、开放合作等各类平台建设。

3.创新型经济。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大力支持科技

创新项目建设,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夯实 5G、区块链、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可持续创新能力,促进区域发

展创新转型。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

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激发创新

活力。

4.服务型经济。围绕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等方

面,发展具有品牌优势的服务型经济。聚焦服务业发展的重

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推动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能

级,增强集聚辐射带动功能,有效提高区域经济密度。

5.流量型经济。坚持传统线下流量和新型线上流量并

重,强化促进资金、人才、技术、信息、数据等要素资源高

频流动、高效配置、高能增值的功能性平台建设。聚拢供应

链金融、现代物流、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发展力量,营造具有

强大活力的流量经济新生态。

(二)重点产业。

1.金融服务业。打造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和上海金融

第32页

科技中心核心承载区。大力支持跨国金融总部、国际知名财

富管理机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科技等

机构发展。推动发展金融数据挖掘与分析、金融安全等创新

业态。

2.航运服务业。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高端航运服务功

能核心承载区,建设北外滩航运服务功能创新示范区。继续

支持水上运输业基础航运产业,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经

纪、海事仲裁、信息咨询等高端业态。

3.现代商贸业。打造辐射能级高的“苏州河以北商业商

贸中心”,建设北外滩世界级滨水商业商务区。大力支持国

内外贸易、电子商务、批发零售、商贸服务、都市旅游、会

展服务等行业发展,促进发展新型消费、免税保税等新兴业

态。

4.专业服务业。全力打响“在虹口,为全球”专业服务

品牌。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

商务咨询、检测认证、工程管理、法律服务、广告服务、人

力资源服务等业态。

5.数字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大

力支持数字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

边缘计算、人脸识别、5G 等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成果转化、场景应用等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33页

6.文化创意业。打造先进文化实践区。大力支持文化演

艺、创意设计、音乐产品、网络视听、艺术品、文化装备、

体育电竞等行业发展,支持文化 IP 转化、文化金融服务等

平台建设。

(三)其他。

国家、本市、本区明确的其他产业及领域。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投资落户。

鼓励企业来虹口投资创业,对落户虹口的重点产业相关

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投资奖励、购房或租房补贴等。

(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

区文创办、区文化旅游局)

(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已落户虹口的重点产业相关

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绩效扶持、项目扶持、改制上市

支持、节能减排降碳扶持、会议活动补贴等,提升企业发展

规模和能级,促进产业集约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提

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商务委、

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区文创办、区文化旅游局、区发展

改革委、相关单位)

(三)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第34页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

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有效提高政府服务

效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服务意识,

发挥楼长责任制、园长责任制等已有的基础和优势,全力当

好“金牌店小二”,精准快速兑现政策。优化知识产权保护

环境,全面提高营商环境质量,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更

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府办、区

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区文创办、区

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单位)

(四)强化人才扶持。

支持各类人才在虹口居住生活,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

源支持,对重点产业相关市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

员给予一定住房或租房补贴、贡献奖励。完善人才一站式服

务体系,在办理签证、外国人就业许可、居住证积分、居转

户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

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重点人才,开设服务“绿色通道”。

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为其子女就学提供综合

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投促办、区商务

委、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区文创办、区文化旅游局、区

第35页

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相关单位)

(五)落实资金保障。

分类设立虹口区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本区财政预算管

理,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各相关产业部门牵头

负责日常使用管理。设立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撬动社

会资本,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健康发展,

吸引优质企业、人才、资本、项目和技术集聚虹口。积极争

取国家、市级有关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项目建

设和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区商务

委、区科委、区金融工作局、区文创办、区文化旅游局、区

发展改革委、相关单位)

三、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相关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申报通知、

申报指南,由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二)区相关部门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关规定,对

支持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并根据需要

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37页

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文件

虹商务规〔2022〕1 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

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

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经区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

见》

第38页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1 日

附件

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

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

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 号)及《上

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 号)《关于全面提升

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

委发〔2018〕27 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

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

第39页

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

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

量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虹口,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

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获得“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等称号的企业及国家、市级和地方主管部门认定的

民营企业总部(机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扶持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于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

企业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发展项目,经

认定,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 20%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2.对上海市推荐的、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经认

定,按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1:0.5 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获得“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

第40页

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 100 强”等民营企业国家

级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或“上海市民营企业总

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或“虹口区民营企业总

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

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

给予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

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

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

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展会,对区商务

委推荐参会的中小企业,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万

元的参展费用补贴。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

咨询、法律援助、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

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

务等配套服务。

2.对中小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人事、财务、法律

第41页

等代理服务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代理费用的 50%

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合计不超过 2 万元,年限不超

过三年。

(三)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相应增长率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

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利息

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

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 90%给予补贴。同一企

业年度获得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年限

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意见的落实,按年度编制和

执行资金预算,对外发布申报通知和受理申报材料,会同区

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绩效评审工作。经审核同

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

务,并会同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区商务委

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 3 年

第42页

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需资金由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意见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43页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虹发改规〔2021〕4 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经区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

第44页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高能级总部型企业落户虹

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

加快区域经济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

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

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

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

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

和《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在虹口区设立的,经国家、上海市或虹口区认定的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含全球研发中心和外资研发中

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经上海市

认定的其他相关总部。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能级提升。

为鼓励我区企业发展,提升市场能级,对营收规模达到

第45页

相关要求,被认定为:

1.“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

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

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奖励;“虹口区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虹口区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2.“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 100 强”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

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奖励;“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及

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虹

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3.“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虹口区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的奖励。

4.本市相关部门评定的其他相关总部企业,给予专项资

金奖励。

(二)支持落户发展。

1.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区认定小组

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年度区域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第46页

万元补助。

2.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认定,在本

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 2%给予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认定,在本

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

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第二年补助年

度租金的 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累计补助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

4.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企业,经认定,在本

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

修总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支持人才集聚。

对获得各级总部称号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

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按区政府产业人才、安家

费等政策进行奖励和补助。

(四)支持改制上市。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及地区性股权交

易中心挂牌,按照虹口相关政策予以一定金额的扶持奖励。

(五)其他支持措施。

建立虹口区总部企业库并做相关分类,按照企业分类情

第47页

况进行精准施策、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

辅导入库企业申报国家、上海市及虹口区出台的各项惠企政

策。

三、附则

(一)区商务委负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认定奖励由区

商务委编制预算并发布申报通知,其他奖励由产业部门联合

发布申报通知并由各产业部门分别编制预算和接受奖励申

请。区商务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及

相关产业部门组成区级总部认定小组,对各类总部企业资格

预认定,次年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相应资格条件进行确认,给

予相应奖励。

(二)区商务委及各产业部门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

关规定,对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开展跟踪管理,并根据需要会

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

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

位,由引进申报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

取消该申请单位 3 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

信用不良记录。

(三)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48页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虹发改规〔2021〕5 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经区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30

第49页

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强化“四大功能”、做优“五型经济”,全面提升科

技创新策源功能,全力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着力技术应

用和科技引领,培育发展新动能;坚持高起点创新布局,汇

聚多元化全球创新要素,集聚高水平创新主体,营造更具活

力的创新生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虹口特色的创

新之路,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

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精神,

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

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

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

境,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产业集聚;支持新兴产业(新

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新兴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节能环保等)企业培育和集聚,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四

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和团队

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

二、扶持对象

在虹口范围内设立,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领域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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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以及经虹口区科委认定后列入可

支持范围的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功能性平台、创新载

体等机构在本区实施的与科技创新创业相关的项目。

三、政策举措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对获得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不

高于 1:0.5 的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获得国家

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

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 1:1 配套

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获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最高给予 1:1 的配套资

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

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

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

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

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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