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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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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1.《珠海银保监分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04
2.《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
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06
3.《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
理实施细则》................................................................................................... 10
4.《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12
5.《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
则》................................................................................................................... 14
6.《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缓解企业
融资难融资贵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16
7.《香洲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8
8.《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 28
9.《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通知》... 32
10.《珠海市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6
11.《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8
12.《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40
香洲区金融政策
金湾区金融政策
市级金融政策
金融政策汇编
全市各区 一目了然
13.《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44
14.《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创新试点项目扶持管理办
法》................................................................................................................... 52
15.《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4
16.《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 56
17.《珠海高新区关于加强5.0产业新空间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试
行)》............................................................................................................... 58
18.《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 62
19.《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66
20.《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72
2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
法(试行)》.................................................................................................. 78
22.《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
法(试行)》.................................................................................................. 84
2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
合伙人(QFLP、QDLP)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88
斗门区金融政策
高新区金融政策
鹤洲区金融政策
《珠海银保监分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
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新市民
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一)加大重点行业支持。
(二)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
(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四)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五)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
持力度。
(六)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
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 一 ) 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三)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四)助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五)提升安居综合化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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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4
政策
原文
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 一 ) 提供新市民职业技能培训金融支持 。
(二)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
(三)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
提高新市民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二)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的灵活性和接受度。
(三)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一)加强养老行业信贷支持。
(二)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
(三)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
优化新市民基础金融服务
(一)提升便民惠民基础金融服务。
(二)助力保障合法权益。
(三)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
05
《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
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
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
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支持方式
支 持 贷 款 项 目 类 型 。 合 作 机 构 为 符 合 条 件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的 , 给 予 合 作 机 构 、 贷 款 企 业 相 应 的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或贷款利息 ( 担保费用 ) 补 贴 。 支 持 企 业 如 下 贷 款 项 目 :
( 一 ) 产 业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 新
能 源 、 集 成 电 路 、 生 物 医 药 与 健 康 、 智 能 家 电 、 装 备 制 造 、
精细化工产业企业发放不超过 3000 万 元 部 分 的 贷 款 。
( 二 ) 目 录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 高 成
长 创 新 型 ( 独 角 兽 ) 入 库 企 业 、 近 三 年 小 升 规 中 小 工 业 企
业 、 近 三 年 市 级 及 以 上 比 赛 获 奖 企 业 、 近 三 年 承 担 创 新 创
业团队项目的企业 、 跨 境 电 商 中 小 企 业 发 放 的 贷 款 。
( 三 ) 信 用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以 及 制
造 业 、 信 息 传 输 业 、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的 无 抵 押 、 无质押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除
外 ) 信用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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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6
政策
原文
支持方式
( 四 ) 首 笔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以 及 制
造 业 、 信 息 传 输 业 、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不
超 过 1000 万元部分贷款的首贷户 。
( 五 ) 技 改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企 业 开 展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项 目 是 省 市 共 建 项 目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备 案 项 目 名 单 内 企 业 , 发 放 不 超 过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1 . 3 倍 贷 款 的 项 目 ) 发放不超
过 3000 万元部分的贷款 。
( 六 ) 支 小 贷 。 合 作 银 行 使 用 支 小 再 贷 款 资 金 ( 支 小
再 贷 款 资 金 是 指 人 民 银 行 珠 海 市 中 心 支 行 向 珠 海 市 法 人 银
行 机 构 发 放 的 , 用 于 支 持 银 行 机 构 发 放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的 资
金 ) 为 我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不 超 过 1 0 0 0 万 元 部 分 的 贷 款 。
( 七 ) 股 权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制 造 业 企 业 通 过 股 权
质押方式发放不超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的 贷 款 。
( 八 ) 投 资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已 获 得 市 ( 区 ) 国企或创
投 机 构 股 权 投 资 的 制 造 业 企 业 , 发 放 不 低 于 股 权 投 资 金 额
5 0 % 的 信 用 类 资 金 ( 非 抵 质 押 贷 款 授 信 ) 且 不 超 过 1 0 0 0
万元部分的贷款 。
07
支持方式
(九)供应链贷。 合作银行围绕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
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不超过
1000 万元部分的供应链贷款。
(十)担保贷。 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为我市中小微
企业提供担保不超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的 担 保 贷 款 ; 合 作 银
行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贷款企业签署三方赔款转让
协议或三方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制
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发放
的贷款。
08
给予合作机构贷款风险补偿
对 合 作 机 构 为 我 市 符 合 条 件 中 小 微 企 业 按 本 细 则 提 供
银 行 贷 款 、 融 资 担 保 贷 款 发 生 不 良 的 , 给 予 实 际 损 失 的 一
定 比 例 补 偿 。 贷 款 用 途 仅 限 于 企 业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支 持 范
围为第十条的十类贷款项目 。
给予企业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
对 获 得 合 作 银 行 、 融 资 担 保 ( 保 险 ) 机 构 为 我 市 符 合
条 件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的 银 行 贷 款 、 担 保 融 资 的 , 给 予 一 定
额 度 贷 款 利 息 ( 担 保 费 用 ) 补 贴 。 补 贴 资 金 仅 限 于 企 业 用
于 支 付 贷 款 利 息 ( 担 保 费 用 ) 及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支 持 范 围
为 第 十 条 中 的 目 录 贷 、 信 用 贷 、 支 小 贷 和 担 保 贷 四 类 贷 款
项 目 。
09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
理实施细则》
资金补贴标准
( 一 ) 担保贷款时限:
发 生 时 间 应 为 上 一 年 度 1 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 月 3 0 日 期
间 ( 以 银 行 放 款 时 间 为 准 , 下 同 ) 。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不 少 于
1 年 的 按 照 补 贴 标 准 安 排 补 助 资 金 ;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不 足 1
年 的 , 按 实 际 担 保 贷 款 天 数 / 3 6 5 天 的 比 例 计 算 补 助 资 金 。
( 二 ) 补贴标准:
1 .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行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担 保 , 收
取 的 担 保 费 年 化 费 率 不 超 过 2 % 的 , 给 予 担 保 贷 款 总 额 最
高不超过 2 . 5 % 的 补 助 ; 年 化 担 保 费 率 在 2 % - 3 % 的 ( 不
含 2 % , 含 3 % ) , 给 予 担 保 贷 款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 % 的 补
助 。 向 其 他 类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的 贷 款 担 保 , 在 年 化 担 保
费 率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 补 贴 比 例 减 半 。 该 项 合 计 获 得 补 助 金
额最高 3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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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政策
原文
2 . 融 资 担 保 贷 款 备 案 要 求 : 自 2021 年 1 0 月 1 日 起 ,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如 需 申 请 财 政 补 助 的 , 在 开 展 担 保 业 务 前 ,
需 向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材 料 , 经 现 场 核 查 符
合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条 件 的 ,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出 具 确 认 函 ,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再 与 被 担 保 企 业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 在 担 保 贷
款放款后 3 0 天 内 由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向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提 交 担 保 合 同 、 放 款 凭 证 , 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确 认 后 完
成 备 案 程 序 , 纳 入 融 资 担 保 体 系 补 助 项 目 库 。 未 经 备 案 确
认 的 担 保 贷 款 不 纳 入 融 资 担 保 体 系 补 助 项 目 库 , 不 享 受 融
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支持 。
3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企 业 的 行 业 界 定 : 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根 据 被 担 保 企 业 具 体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界 定 。
4 . 中 小 微 企 业 界 定 : 由 被 担 保 企 业 出 具 《 中 小 微 企 业
声明函 》 。
11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
息实施办法》
贷款需求
列 入 我 市 工 业 投 资 项 目 库 的 工 业 投 资 项 目 、 技改投资
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的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新增固定资产
投 资 贷 款 ( 从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日 起 算 , 不 包 括 置 换 存 量 贷 款 、
置 换 企 业 前 期 投 入 贷 款 ) , 且 贷 款 利 率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报价利率 ( L P R ) 的 1 . 2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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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贴息方式及标准
给 予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5 0 % 的 贴
息 补 助 , 单 一 项 目 贷 款 贴 息 年 度 最 高 补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5 0 0
万 元 , 且 不 超 过 实 际 发 生 贷 款 利 息 , 贴 息 补 助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算 )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贴 息 补 助 金
额不超过 500 万 元 。
13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
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则》
补贴方式及标准
( 一 ) 对 科 技 型 企 业 贷 款 总 额 累 计 首 次 达 到 1 0 亿 元
的科技型支行 , 一次性给予 5 0 万 元 扶 持 资 金 ; 对 科 技 型
企 业 贷 款 总 额 累 计 首 次 达 到 5 0 亿 元 的 科 技 型 支 行 , 一 次
性 给 予 2 0 0 万 元 的 扶 持 资 金 。 每 家 支 行 累 计 获 得 扶 持 资 金
不超过 250 万 元 。
( 二 ) 对 成 功 发 行 “ 双 创 ” 金 融 债 券 的 地 方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 一 次 性 给 予 发 行 金 额 千 分 之 一 ,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的扶持资金 。
( 三 ) 对 在 我 市 注 册 的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按 其 该 年 度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发 生 额 的 2 % , 每 年 每 家 机 构 最 高 不
超 过 1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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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申报材料
( 一 ) 商 业 银 行 科 技 型 支 行 扶 持 资 金 由 科 技 型 支 行 所
属分行或总行进行申报 ,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
2 . 科技型企业融资情况汇总表 。
3 . 借 据 ( 凭 证 ) 。 如借据 ( 凭 证 ) 中 借 款 人 开 户 行 与
所 申 报 的 科 技 型 支 行 不 一 致 , 则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可 以 证 明 融
资归集到该科技型支行的佐证材料 。
( 二 ) “ 双 创 ” 金 融 债 券 扶 持 资 金 由 发 行 债 券 的 地 方
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申报 ,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
2 . 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
3 . 债券发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三 )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扶 持 资 金 由 我 市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进
行申报 , 每年一次 ,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
2 . 银行对账清单 。
3 . 该年度每单业务借据 ( 凭 证 ) 。
15 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
《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缓解企业融
资难融资贵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支持对象
( 一 ) 首 贷 、 信 用 贷 和 银 税 互 动 贷 款 : 《 珠 海 市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目 录 》 中 优 先 发 展 类 和 鼓 励 发 展 类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 二 ) “ 专 精 特 新 ”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 ① 有 效 期 内 的 市
级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②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 未 违 反 国 家 、 省 、 市 联 合 惩 戒 政 策 和 制 度 规 定 , 未 被
相 关 部 门 列 为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 ③ 已 按 要 求 如 期 向 市 工
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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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贷款贴息标准
( 一 ) 首 贷 、 信 用 贷 和 银 税 互 动 贷 款 : 按 贷 款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的 5 0 % 给 予 贴 息 ,
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 元 。 珠工信
〔 2019 〕 531 号文有关 “ 对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获 得 合 作 银 行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的 给 予 贴 息 ” 的 , 执 行
珠工信 〔 2019 〕 531 号文规定补贴标准 。
( 二 ) “ 专精特新 ”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 执 行 珠 工 信
〔 2019 〕 531 号文规定的 “ 按 贷 款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利 息 的 5 0 % 给予贴息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贴 息 金 额
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的 补 贴 标 准 。 “ 专 精 特 新 ”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可 同 时 享 受 省 市 的 贴 息 政 策 , 贴 息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实际支付利息
17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香洲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展措施
(一)支持“零增地”改扩建
在 2 0 2 2 年 6 月 底 前 动 工 的 , 给 予 业 主 最 高 1 0 0 万 元
奖励;
在 2022 年底前动工的 , 给予业主最高 5 0 万元奖励 。
容 积 率 提 升 至 2 . 0 ( 含 ) 以 上 、 3 . 0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纳 入 工 业 投 资 统 计 后 , 按 实 际 新 建 面 积
( 生 产 性 建 筑 面 积 和 地 下 车 位 面 积 ) 分 别 给 予 业 主 2 0 0 元
/ 平方米 、 300 元 / 平方米一次性补贴 。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提 高 “ 工改工 ” 项目配套用房的用
地 面 积 占 比 及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占 比 , 鼓 励 提 高 部 分 用 于 建 设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 。
对 于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增 容 扩 建 项 目 , 项 目 通 过 竣 工 验
收后空置 1 2 个 月 以 上 的 , 按 实 际 空 置 面 积 给 予 业 主 1 0 元 /
平方米 / 月的补贴 , 补贴期限 1 2 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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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发展措施
( 二 ) 强化工业投资项目金融支持
区 政 府 设 立 不 低 于 2 亿 元 的 工 业 企 业 增 容 扩 建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贷 款 风 险 分 担 资 金 池 , 贷 款 风 险 分 担 比 例 不 超 过
5 0 % , 单 个 企 业 贷 款 风 险 分 担 金 额 最 高 1 0 0 0 万 元 。 对 列 入
区 增 容 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库 且 纳 入 工 业 投 资 统 计 的 项 目
, 项 目 贷 款 给 予 当 期 LPR 5 0 % 的 贴 息 补 助 , 单 一 项 目 最 高
可获得市 、 区 两 级 共 500 万 元 / 年 的 贷 款 贴 息 , 贴 息 时 限 不
超 过 3 年 。
( 三 ) 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进行股权投资交易
上 市 挂 牌 公 司 因 兼 并 重 组 其 他 企 业 对 地 方 做 出 重 大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 不低于 1000 万 元 ) 的 , 可 按 照 该 行 为 对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的 5 0 % 给 予 企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奖 励 2 5 0 0
万 元 。
( 四 ) 实施旧厂房装修和洁净车间装修补贴 。
支 持 装 修 旧 厂 房 外 立 面 , 对装修后厂房开展工业生产
的 , 按 照 实 际 装 修 面 积 单 价 不 超 过 1 0 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一次性补贴 , 单 个 实 施 主 体 年 度 补 贴 最 高 100 万 元 。 对
实 施 洁 净 车 间 装 修 项 目 的 工 业 企 业 , 按 照 达 到 生 产 工 艺 需
求 的 洁 净 车 间 等 级 给 予 5 0 % 的一次性补贴 , 单 个 企 业 最 高
补 贴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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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措施
(五)实施厂房租金补贴
对 2 0 2 0 年 起 , 新 注 册 在 园 区 或 园 区 内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 0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需 要 扩 大 产 能 的 、 符 合 我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工 业 企 业 , 租 用 园 区 内 工 业 厂 房 进 行 生 产 制 造
的 , 按 新 增 租 用 面 积 最 高 给 予 一 层 厂 房 2 5 元 / 平方米 / 月 、
二层及以上 1 5 元 / 平方米 / 月 的 租 金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补 贴 面 积 不 超 过 10000 平方米 , 补 贴 时 限 不
超 过 3 6 个 月 , 年均产值 ( 按扩产后建筑面积 ) 超 过 1 . 8 万 元 /
平 方 米 且 产 值 增 速 在 1 5 % 以 上 的 可 不 受 补 贴 面 积 限 制 , 累
计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
园 区 外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 0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需 要 扩
大 产 能 的 、 符 合 我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工 业 企 业 , 产值正增
长且年均产值 ( 按 扩 产 后 建 筑 面 积 ) 超 过 1 . 2 万 元 / 平方米的 ,
可享受上述租金补贴 。
20
发展措施
( 六 ) 支持优质企业入驻产业载体
以 单 位 产 出 强 度 、 单 位 税 收 强 度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
3 个指标为主要评价指标 , 实 施 综 合 评 分 制 度 。
对 租 赁 或 购 置 区 属 国 有 企 在 普 通 工 业 用 地 ( M 1 ) 、 新
型 产 业 用 地 ( M 0 ) 、 一 类 物 流 仓 储 用 地 ( W 1 ) 、 二 类 物 流 仓
储用地 ( W 2 ) 上 投 资 建 设 的 产 业 载 体 的 工 业 企 业 , 可 按 综 合
评 分 给 予 最 高 第 一 层 载 体 3 0 元 / 平 方 米 / 月 、 第 二 层 及 以
上载体 2 0 元 / 平方米 / 月 的 租 金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补 贴 时 限 不
超 过 3 6 个 月 , 补 贴 面 积 不 超 过 2000 平 方 米 ; 或 按 综 合 评 分
给 予 1000 元 / 平 方 米 的 购 置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补 贴 面 积 不 超
过 2000 平方米 。
( 七 ) 鼓励引进新增量
对 于 项 目 新 落 户 且 当 年 新 上 规 模 的 工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企业 , 可 按 照 当 年 对 我 区 经 济 贡 献 的 5 0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2500 万 元 , 其 中 对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的 2 0 % 可 直 接 奖
励给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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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措施
(八)鼓励企业上规模
对 当 年 新 增 纳 统 的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给 予 2 0 万元一次性支持 ;
对 产 值 ( 营 收 ) 达 到 5 0 0 0 万 元 、 1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 可 再
分 别 按 产 值 ( 营 收 ) 的 3 ‰ 、 5‰ 给 予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上 限 为 1 0 0 0 万 元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 各 种 形 式 转 移 增 加
的产值 ( 营 收 ) 部 分 不 纳 入 计 算 。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产 值 ( 营业收入 ) 规
模首次突破 5000 万 元 、 1 亿 元 、 2 亿 元 、 3 亿 元 、 5 亿 元 、
1 0 亿 元 、 2 0 亿 元 、 3 0 亿 元 、 5 0 亿 元 、 100 亿 元 , 分别授
予 “ 香 洲 优 质 成 长 企 业 ” 荣 誉 证 书 并 可 按 各 档 次 起 点 金 额
的 0 . 1‰给 予 企 业 高 管 团 队 奖 励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 各
种形式转移增加的产值 ( 营 收 ) 部 分 不 纳 入 计 算 。
22
发展措施
( 九 ) 鼓励企业扩增量
对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当年产值 ( 营 收
) 增 长 达 到 1 0 % 、 1 5 % 、 3 0 % 、 5 0 % 、 1 0 0 % 的 , 对超出
相 应 档 次 的 部 分 , 分 别 按 产 值 ( 营 收 ) 增量的 1‰、 2‰、
3‰、 4‰、 5‰给 予 累 进 奖 励 , 同 时 可 分 别 给 予 以 上 企 业
对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的 5 % 、 1 0 % 、 2 0 % 、 3 0 % 、 5 0 %
的奖励 。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上 限 2000 万 元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各种形式转移增加的产值 ( 营 收 ) 部 分 不 纳 入 计 算 。
对 当 年 产 值 ( 营 收 ) 及 纳 税 贡 献 较 大 的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按 增 长 率 给 予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企 业 贡
献奖励 。 企 业 当 年 产 值 或 营 收 超 过 1 0 亿 元 或 对 香 洲 区 纳
税 贡 献 超 过 5 0 0 万 的 , 按 照 产 值 或 营 收 增 长 达 到 5 0 % 、
3 0 % 、 2 0 % 、 1 0 % , 给 予 企 业 一 名 主 要 负 责 人 3 0 万 、
2 0 万 、 1 0 万 、 5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符 合 多 项 的 择 一 享
受政策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 各 种 形 式 转 移 增 加 的 产 值 (
营 收 ) 部分不纳入计算 。
23
发展措施
(十)支持“总部 + 制造”发展模式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注册在香洲、制造在区外
的 发 展 模 式 , 对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额 达 3000 万 元 、
1 亿元、 5 亿元的 , 分别给予每年 5 万 元 、 2 0 万 元 、 100 万
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购置设备
对购置新生产设备投资额在 3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500 万
元以下的项目 , 按其设备投资总额 ( 不 含 税 ) 的 1 0 % 给 予 事
后补贴。对生产设备投资额在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
按其备案设备投资总额 ( 不含税 ) 的 1 0 % 给 予 事 前 补 贴 , 项
目通过完工验收后 , 按 其 设 备 投 资 总 额 ( 不含税 ) 再给予
10% 的事后补贴。对上述情形中购买区内属于广东省机
器人骨干 ( 培 育 ) 企 业 、 各 级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 列 入 《 香 洲 区
创新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设备的 , 按
购置金额 ( 不含税 ) 的 30% 给 予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补 贴 最
高 2000 万元。
24
发展措施
( 十 二 ) 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对 获 得 国 家 级 专 精 特 新 “ 小巨人 ” , 省 、 市 、 区 级 专
精 特 新 称 号 的 企 业 , 分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 5 0 万 元 、 2 0 万 元
、 1 0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支 持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采 购 区 内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 零 部 件 产 品 , 形 成 有 效 供 应 链 配
套 , 按 照 年 度 采 购 合 同 总 额 的 1 0 % 给 予 购 买 方 最 高 1 0 0 万
元补贴 。
( 十 三 ) 支持前沿技术赋能产品创新
支 持 工 业 企 业 采 用 5 G 、 人 工 智 能 、 物 联 网 等 前 沿 技
术 研 发 生 产 创 新 产 品 , 对 创 新 产 品 年 销 售 收 入 首 次 达 到
500 万 元 ( 含 ) 、 2000 万 元 ( 含 ) 、 5000 万 元 ( 含 ) 的 , 分别给
予技术团队 1 0 万 元 、 3 0 万 元 、 5 0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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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措施
(十四)稳定产业工人就业
加快推动“一园一镇”建设园区学校 , 打 破 户 籍 、 住
房及积分入学限制 , 积 极 保 障 产 业 工 人 子 女 入 学 需 求 。 在
“一园一镇”范围内或周边区域建设一批企业人才保障性
住 房 , 优先保障园区产业人才入住。受区人社部门委托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为 我 区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有 组 织 地 提 供 调
剂用工服务 ( 一次性输送 5 0 人 及 以 上 ) , 且 输 送 人 员 连 续 工
作 1 个月及以上、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良好的 , 按 照 500 元
/ 人 / 月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 同 一 人 员 最 高 补 贴 1500 元。每
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保贴总额每年不超过 1 0 0 万 元 。
26
发展措施
( 十 五 ) 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对 与 市 外 职 业 ( 技 术 ) 院 校 、 高 校 开 办 订 单 班 、 冠 名 班
、 联 合 办 班 的 规 上 工 业 、 规 上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以及受
人 社 部 门 委 托 的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 按 照 合 作 学 校 向 企 业 输 送
的 学 生 人 数 以 1500 元 / 人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 每 家 企 业 或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补 贴 总 额 每 年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对 到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或 到 企 业 正 式 就 业 且 连 续 参 保 满 3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
按 照 1500 元 / 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
珠 海 市 内 毕 业 学 年 的 在 校 大 学 生 到 香 洲 区 企 业 实 习 的
, 给 予 每 人 1 5 0 0 元 实 习 补 贴 。 珠 海 市 内 职 业 技 术 院 校 获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三 级 ) 以 上 的 毕 业
学 年 的 在 校 生 到 香 洲 区 企 业 就 业 实 习 的 , 给 予 每 人 1000 元
实习补贴 。 实 习 补 贴 每 人 限 领 1 次 , 实 习 期 不 得 低 于 2 个 月
。
( 十 六 ) 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
对 全 区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带 动 作 用 的 龙 头 企 业 、
重 点 产 业 项 目 , 经 区 政 府 同 意 , 按 照 “ 一 事 一 议 ” 方 式 给 予
重点支持 。
27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
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
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
(一)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对 于 获 得 贷 款 的 白 名 单 企 业 ,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的 5 0 % 给 予 利 息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每年可获得市 、 区两级贴息金额最高 1 0 0 万 元 。
( 二 ) 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
对 通 过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担 保 获 得 贷 款 的 白 名 单 企 业 ,
按 实 际 发 生 担 保 费 用 的 5 0 % 给 予 担 保 费 用 补 贴 , 单个企
业 每 年 补 贴 金 额 最 高 2 0 万 元 ; 对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代 偿
部 分 , 按最高 5 0 % 给 予 风 险 分 担 , 单 个 担 保 机 构 每 年 补
偿总额最高 2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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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拓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
( 三 ) 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
对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融 资 的 企 业 , 经 同 意
备 案 并 成 功 发 行 , 在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后 ,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予资助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累 计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 四 )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对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融 资 的 企 业 , 经 同 意
备 案 并 成 功 发 行 , 在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后 ,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予资助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累 计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鼓励科创企业上市挂牌
( 五 ) 鼓励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挂牌
在 境 内 主 板 、 科 创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
单个企业市 、 区两级奖励最高 1000 万 元 ; 在 北 交 所 、 境
外 上 市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 单 个 企 业 市 、 区 两 级 奖 励 最 高
5 0 0 万 元 ; 在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 单个企业
市 、 区两级奖励最高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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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创企业上市挂牌
(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发展
对 我 区 上 市 挂 牌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其 他 企 业 的 , 按 交 易 金
额 5‰进 行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累 计 奖 励 最 高 500 万 元 ; 对 被
区 外 上 市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的 香 洲 区 企 业 , 每 年 按 其 对 我 区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的 5 0 % 进 行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累 计 奖 励 最 高 5 0 0
万 元 。
(七)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发展
对 入 驻 我 区 金 融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的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租 赁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8 0 元 / 月 / 平 方 米 扶 持 ,
场地扶持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对符合香洲区异地创
新中心入驻条件的新引进金融科技企业 , 给 予 免 租 支 持 。
(八)支持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建设
鼓 励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采 购 区 内 中 小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按 照 年 度 采 购 合 同
总额的 1 0 % 给予购买方最高 100 万 元 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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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加快发展
( 九 ) 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发展
对 入 驻 我 区 金 融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的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租 赁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8 0 元 / 月 / 平 方 米 扶 持 ,
场地扶持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对符合香洲区异地创
新中心入驻条件的新引进金融科技企业 , 给 予 免 租 支 持 。
( 十 ) 支持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建设
制 定 香 洲 区 金 融 科 技 创 新 产 品 目 录 与 政 府 应 用 场 景 清
单 , 支 持 区 属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 产 业 园 区 等 与 区 内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供 需 对 接 , 推 动 金 融 机 构 将 区 内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纳 入
采 购 供 应 商 库 。 鼓 励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采 购 区
内 中 小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按 照 年
度采购合同总额的 1 0 % 给 予 购 买 方 最 高 100 万 元 补 贴 。
( 十 一 ) 加强金融科技产业配套服务
将 入 驻 我 区 金 融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的 企 业 纳 入 重 点 用 电 保
障企业名录 , 提 供 2 4 小 时 用 电 需 求 保 障 ; 推 动 建 立 金 融
科 技 业 务 创 新 “ 监 管 沙 盒 ” 试 点 , 优 化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商 事
登 记 设 立 及 变 更 审 批 流 程 , 支 持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开 展 业
务 , 先行先试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
31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
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境内上市挂牌奖励
( 一 ) 企 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北 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
1 . 企 业 经 广 东 证 监 局 辅 导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述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报 上 市 发 行 材 料 并 获 得 正 式 受 理 的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100 万 元 .
2 . 企 业 在 上 述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的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200 万 元 , 其 中 5 0 % 用 于 奖 励 上 市 团 队 ,
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
3 . 企 业 在 上 述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上 市 , 且 将 5 0 % 以上募
集 资 金 投 放 金 湾 区 的 , 根 据 其 首 发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按 以 下
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
( 1 ) 募 集 资 金 3 亿 元 以 下 ( “ 以 下 ” 不 含 本 数 , 下 同 ) ,
奖 励 100 万 元 。
( 2 ) 募 集 资 金 3 亿元以上 ( “ 以 上 ” 含本数 , 下 同 ) , 5
亿元以下 , 奖 励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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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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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 3 ) 募集资金 5 亿元以上 、 1 0 亿元以下 , 奖 励 3 0 0 万
元 。
( 4 ) 募 集 资 金 1 0 亿元以上 、 2 0 亿 元 以 下 , 奖 励 4 0 0 万
元 。
( 5 ) 募集资金 2 0 亿元以上 , 奖 励 500 万 元 。
( 二 )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的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2 0 万 元 ;
后 因 上 市 符 合 上 市 奖 励 标 准 的 , 按 扣 除 已 获 区 级 挂 牌 奖 励
资金的差额给予奖励 。
境内上市挂牌奖励
对 于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且 经 市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境
外上市企业 , 给予奖励资金 100 万 元 。
( 一 )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在 金 湾 区 、 直 接 在 境 外 上 市
的企业 。
( 二 )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在 金 湾 区 的 企 业 , 通 过 注 入
境 外 拟 上 市 企 业 等 间 接 方 式 实 现 境 外 上 市 , 同 时 将 境 外 上
市募集资金的 5 0 % 以 上 投 放 在 金 湾 区 商 事 登 记 企 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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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迁入奖励
( 一 ) 对 从 异 地 迁 入 金 湾 区 完 成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的
上市企业 , 自其迁入满 1 年 后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300 万 元 。
( 二 ) 对 从 异 地 迁 入 金 湾 区 完 成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的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 自其迁入满 1 年 后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2 0 万
元 。
再融资奖励
上 市 企 业 和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在 境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通 过 配
股 、 增 发 、 发 行 公 司 债 等 方 式 再 融 资 , 且 将 5 0 % 以 上 募
集 资 金 投 放 金 湾 区 的 , 按 再 融 资 金 额 的 1 % 进 行 奖 励 , 在
本 办 法 有 效 期 内 , 单 家 企 业 累 计 获 得 金 湾 区 再 融 资 奖 励 金
额最高不超过 8 0 万 元 。 本 条 款 所 称 “ 募 集 资 金 投 放 金 湾
区 ” 是指:
1 . 若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项 目 , 项 目 须 已 建 成 并 位 于 金
湾 区 。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为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 借 予 他 人 , 委 托 理 财 等 财 务 性 投 资 , 不 得 直 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
2 . 若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仅 限 于 与 主 营 业 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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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 一 ) 获 得 本 办 法 规 定 奖 励 资 金 的 企 业 , 8 年内不得
将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地 址 从 金 湾 区 迁 出 、 不 得 减 少 注 册
资 金 、 不 得 改 变 在 金 湾 区 的 纳 税 义 务 ( 从 最 后 一 笔 获 得 本
办 法 规 定 奖 励 资 金 到 账 之 日 起 计 ) , 否 则 须 全 额 退 回 财 政
奖励资金 。
( 二 ) 上 市 企 业 退 市 、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摘 牌 ( 上 市 除
外 ) 但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地 址 未 迁 出 金 湾 区 的 , 可 不 退
回奖励资金 。
( 三 ) 国 家 、 省 、 市 级 部 门 认 定 企 业 上 市 挂 牌 不 符 合
政 策 或 违 反 规 定 的 , 本 区 亦 不 准 予 补 贴 并 有 权 追 回 企 业 前
期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
35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3日
《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扶持标准
单一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 1 笔风险补偿金贷款 ( 以借款
合同为单位 ) , 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 其中单一
企 业 抵 质 押 贷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5 0 0 万 元 , 信 用 贷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风 险 补 偿 金 仅 对 企 业 在 贷 本 金 余 额 进 行 补 偿 ,
不包括贷款利息 、 罚 息 、 滞 纳 金 及 催 收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 一 ) 企 业 提 供 房 地 产 、 有价证券 、 机 器 设 备 等 抵 押
( 质 押 ) 物 申 请 的 抵 质 押 贷 款 , 政 府 、 银行双方按照 2 ∶ 8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银 行 对 抵 押 ( 质 押 ) 率进行放大 , 放
大后的抵押 ( 质 押 ) 率不低于银行业现行抵押 ( 质 押 ) 率均值
的 1 . 2 倍 , 但 不 高 于 抵 质 押 物 评 估 净 值 。 抵 押 ( 质 押 ) 率 均
值由管理机构根据银行业平均水平制定 , 每 年 公 布 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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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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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扶持标准
( 二 ) 企 业 申 请 信 用 贷 款 , 政 府 、 银 行 双 方 按 照 4 : 6 的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为 推 动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产 品 创 新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 非 专 业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保证担保等贷款均视为信用贷款 。
上 述 贷 款 的 企 业 首 贷 项 目 , 政 府 、 银 行 双 方 按 照 5 ∶ 5 的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单 个 企 业 首 贷 项 目 补 偿 总 额 最 高
200 万 。
风险控制
( 一 ) 风 险 补 偿 金 支 付 , 根 据 各 金 融 机 构 递 交 风 险 补
偿 金 补 偿 申 请 书 的 先 后 顺 序 , 先 受 理 先 补 偿 , 风 险 补 偿 金
额度用完即止 。
( 二 ) 政 府 累 计 补 偿 金 额 以 风 险 补 偿 金 总 规 模 为 上 限 ,
当 政 府 累 计 补 偿 金 额 超 过 其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由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承 担 超 出 上 限 部 分 的 不 良 贷 款 金 额 及 产 生 的 欠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正 常 利 息 、 逾 期 利 息 、 罚 息 、 滞 纳 金 和 催 收 费 用 。
( 三 ) 建 立 贷 款 风 险 叫 停 机 制 , 单 个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不
良 贷 款 金 额 占 该 机 构 风 险 补 偿 金 贷 款 总 额 5 0 % 时 , 暂 停
该 业 务 , 待 上 述 指 标 下 降 , 经 区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
37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3日
《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扶持对象
( 一 ) 依 法 在 金 湾 区 办 理 商 事 登 记 、 税 务 登 记 、 诚 信 经
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不 包 括 涉 房 地 产 开 发 、 建 设 贷 款 项 目 企
业 ) 。
( 二 ) 符 合 合 作 银 行 贷 款 条 件 , 且 合 作 银 行 同 意 为 企 业
出 具 同 意 使 用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 承 诺 发 放 续 贷 资 金 和 承 诺 无
条件清偿转贷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
( 三 )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使 用 的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 必 须 用 于 企
业生产经营类贷款的续贷 。
( 四 ) 获 得 扶 持 资 金 的 对 象 应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按 要
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
( 五 ) 申 请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的 企 业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和 区
产 业 政 策 ,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无 严 重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无
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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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收费标准
企 业 使 用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前 预 先 缴 纳 3 日 的 费 用 : 资 金 使
用 3 日 及 以 内 的 , 按 日 服 务 费 率 0 . 2 % 收 取 , 不 足 3 日 按 3
日计算 ; 超 过 3 日 的 , 超过部分按日服务费率 0 . 3 % 收 取 ,
根据实际使用日数收取费用 。
39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
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全力打造工业强区
( 一 ) 对 区 内 从 事 工 业 行 业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依照相关
法 律 申 请 登 记 为 工 业 企 业 的 , 个 转 企 当 月 起 , 在 本 办 法 有
效期内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 1000 万 元 的 “ 个转企 ” 企
业 , 给予单个 “ 个转企 ” 企 业 2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 二 ) 对 “ 新 升 规 ” 的 工 业 企 业 , 给 予 每 户 1 0 万 元
奖励;第二年增长超过 1 0 % - 2 0 % ( 含 ) 的企业 , 奖 励
1 0 万 元 , 增长超过 2 0 % 的 , 奖 励 2 0 万 元 。
( 三 ) 境 内 上 市 挂 牌 、 境 外 上 市 奖 励 按 照 《 金湾区金
融 服 务 中 心 金 湾 区 财 政 局 印 发 〈 珠 海 市 金 湾 区 促 进 企 业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 的通知 》 珠金金 〔 2 0 2 2 〕
3 号 ) 执 行 。
( 四 ) 对 首 次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 省 、
市 级 专 精 特 新 称 号 的 工 业 企 业 , 分别给予 100 万 元 、 2 0
万 元 、 1 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五 ) 对 首 次 认 定 的 国 家 制 造 业 单 项 冠 军 企 业 ( 产 品 )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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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 于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实 际 经 营 、 依 法 设 立 的 工 业 技 改 投
资 项 目 , 按 规 定 办 理 由 工 信 部 门 出 具 的 备 案 、 核 准 或 审 批
文 件 , 纳 入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统 计 , 已 通 过 完 工 评 价 的 , 满 足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且 项 目 新 购 置 设 备
200 万 元 ( 不含税 ) 到 700 万 元 ( 不含税 ) 间 , 补贴项目
新 设 备 购 置 额 的 2 0 % , 最 高 不 超 过 140 万 元 。 新 购 置 设
备 额 在 7 0 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业 技 改 投 资 项 目 , 按 照 《 广东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先 进 制 造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 粤 工 信 规 字
〔 2021 〕 5 号 )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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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
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
已完成项目完工评价的,给予 5 0 万 元 的 奖 励 。
( 二 ) 通 过 市 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评 估 验 收 被 认 定 为 市 级
清 洁 生 产 企 业 的 企 业 , 每 次 奖 励 1 0 万 元 , 同 一 企 业 同 时
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1 0 万 元 。
( 三 ) 对 列 入 国 家 级 工 信 部 门 公 布 的 节 能 技 术 、 设 备
( 产 品 ) 推 荐 目 录 的 企 业 , 给予一次性 1 0 万元的奖励 ,
对 列 入 省 级 工 信 部 门 公 布 的 节 能 技 术 、 设 备 ( 产 品 ) 推 荐
目录的企业 , 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
( 四 ) 对 获 评 国 家 绿 色 制 造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的 绿 色 工 厂
给予一次性 3 0 万元的奖励 , 绿色园区 、 绿 色 供 应 链 管 理
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 5 0 万元的奖励 。
( 五 ) 对 获 评 国 家 绿 色 设 计 产 品 的 企 业 给 予 每 个 型 号
产品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 每 年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3 0 万 元 。
( 六 ) 对 获 评 市 级 节 水 型 企 业 的 单 位 给 予 5 万元的奖
励 , 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 8 万 元 的 奖 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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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助推科技创新
( 一 ) 对 每 年 获 得 科 技 部 火 炬 中 心 国 家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年 度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A 等级和 B 等 级 的 孵 化 器 , 分 别
给 予 5 0 万元和 2 0 万元补助 。 对孵化器 、 众创空间每年新
培 育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 每 家 按 照 5 万 元 、
3 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 。
( 二 ) 对 获 得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称 号 的 科 技
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 三 ) 对 首 次 通 过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给 予 4 0 万
元奖励 , 对 通 过 重 新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给 予 2 0 万 元
奖 励 。
( 四 ) 对 获 奖 企 业 进 行 事 后 奖 补 , 获 国 赛 一 等 奖 给 予
1 0 0 万 元 的 奖 励 , 获 国 赛 二 等 和 三 等 奖 、 省 赛 一 等 奖 及 港
澳 台 赛 一 等 奖 给 予 5 0 万 元 奖 励 , 获 省 赛 二 等 和 三 等 奖 给
予 3 0 万 元 奖 励 , 获 市 赛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和 优 秀 奖 分 别
给 予 5 0 万 元 、 4 0 万 元 、 3 0 万 元 、 1 0 万 元 的 奖 励 。
( 五 ) 对 经 珠 海 市 科 技 创 新 局 认 定 的 珠 海 市 异 地 创 新
中 心 , 按 2 0 万元/家进行奖励 。
( 六 )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获
得 融 资 的 企 业 , 在 产 业 金 融 数 字 化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完 成 备 案 ,
且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的 ,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予资助 , 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3 0 0 万 元 。
43 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产业发
展若干扶持政策》
奖励性扶持措施
( 一 ) 促进金融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集聚发展
1 . 对 新 注 册 的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 按 照 其 实 缴 资 本 的 1 %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元 。 注 册 资 本
分期缴付 ( 到 位 ) 的 , 可 以 分 期 申 请 落 户 奖 励 。
2 . 对 斗 门 区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在 1 0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在 政 策 实 施 期 间 增 资 的 , 对
其 增 资 部 分 的 1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3 . 对 新 注 册 且 首 次 入 驻 斗 门 区 的 金 融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
按 照 细 分 类 型 给 予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银 行 类 一 级 分 支 机 构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 银 行 类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最 高 不 超 过
5 0 万元;其他类一级分支机构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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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奖励性扶持措施
( 二 ) 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发展
4 . 对新注册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 按 照 实 缴 资 本 的 3‰
给 予 开 办 奖 励 , 最 高 不 超 过 1 5 0 万 元 。 注 册 资 本 分 期 缴 付
( 到 位 ) 的 , 可以分期申请落户奖励 。
5 . 对 斗 门 区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在 5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地 方
性金融企业 , 按 新 增 实 缴 资 本 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 , 最
高 不 超 过 1 5 0 万 元 , 奖 励 资 金 为 经 认 定 的 当 年 一 次 性 拨 付 。
6 . 对 地 方 性 金 融 企 业 上 年 度 业 务 规 模 1 0 亿元以上 ,
为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且 单 笔 业 务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融 资 总 额 的 1 % 给 予 奖 励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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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扶持措施
(三)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
7 . 以 公 司 制 形 式 新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达 2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2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达 5 亿 元 ( 含 ) 以上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达 1 0 亿 元 ( 含 ) 以上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获 得 奖 励 的 企 业 通 过
增 资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符 合 下 一 档 次 奖 励 标 准 的 , 按 奖 励 金 额
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
8 . 以 合 伙 制 形 式 新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 按
照 其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达 5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给予不超
过 5 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 1 0 亿 元 ( 含 ) 以上的 ,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 2 0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获得奖
励 的 企 业 通 过 增 资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符 合 下 一 档 次 奖 励 标 准 的 ,
按 奖 励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给 予 补 助 , 募 集 资 金 需 形 成 实 际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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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扶持措施
9 . 政 府 财 政 引 导 资 金 参 与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享 受 的 资 金 补 助 , 按 政 府 出 资 比 例 相 应 扣 除 政 府 出 资 部
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
1 0 . 对 新 获 批 外 商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试 点 ( Q F L P ) 和 合
格 境 内 有 限 合 伙 人 ( Q D L P ) ,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 并 在 斗 门 区 设 立 基 金 的 , 按 其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 , 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 四 ) 促进融资担保企业发展
1 1 . 推 动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业 务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和 “ 三 农 ”
倾 斜 。 对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 亿 元 ( 含 ) 以 上 , 年度累积向
我 区 中 小 微 企 业 和 “ 三 农 ” 提供担保额达 2 亿 元 ( 含 ) 以
上的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 ,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1 2 . 激 励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开 拓 担 保 业 务 品 种 。 对我区
中 小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 基 金 、 信 托 计 划 和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提
供 担 保 的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 按 企 业 发 行 金 额 的 5‰给予融资
性担保机构奖励 , 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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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扶持措施
(五) 促进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1 3 . 对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专 业 子 公 司 及 其
下 设 项 目 子 公 司 和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 融 资 租 赁 项 目 子 公 司
( 下 统 称 租 赁 公 司 ) , 开 展 飞 机 ( 含 直 升 机 等 ) 、 船 舶 、
特 种 设 备 等 重 点 租 赁 业 务 , 单 笔 业 务 合 同 期 限 三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交 易 租 赁 合 同 金 额 或 租 赁 资 产 购 买 合 同 金 额
的 3‰给予奖励 , 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 0 0 万 元 。
1 4 . 对 租 赁 公 司 开 展 清 洁 能 源 、 节 能 环 保 、 新 能 源 等
绿 色 租 赁 业 务 ( 以 自 然 人 作 为 承 租 人 的 项 目 除 外 ) , 单 笔
业 务 合 同 期 限 三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交 易 租 赁 合 同 金
额 或 租 赁 资 产 购 买 合 同 金 额 的 3‰给予奖励 , 每 年 奖 励 最
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1 5 . 对 租 赁 公 司 当 年 购 入 我 区 经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生 产 的 设 备 用 于 租 赁 业 务 的 , 按 照 合 同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的
5‰给予补贴奖励 , 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1 6 . 符 合 第 1 2 、 1 3 、 1 4 、 1 5 项 奖 励 条 件 的 港 澳 资 机
构 , 扶持标准提高至 1 . 2 倍 , 但 最 高 扶 持 金 额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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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1 7 . 对 境 内 外 持 牌 金 融 机 构 、 大 型 互 联 网 公 司 总 部 在
我 区 新 设 立 从 事 金 融 科 技 业 务 的 金 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按 实
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落户奖励 , 单 家 企 业 累 计 最 高 奖 励
150 万 元 。
其 中 , 大 型 互 联 网 公 司 是 指 市 值 在 1 5 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者年营业收入在 1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 。
支持性扶持措施
( 七 ) 办公用房 ( 用 地 ) 购置支持
1 8 . 新 落 户 且 首 次 购 置 办 公 用 房 自 用 的 金 融 机 构 , 按
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 1 )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可 按 3 0 0 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
扶 持 , 最高不超过 3000 万 元 , 并以企业每年度形成的地
方财力为上限 , 企业可分三年申请奖补 。
( 2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可 按 1 5 0 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
扶 持 , 最高不超过 1500 万 元 , 并以企业每年度形成的地
方财力为上限 , 企业可分三年申请奖补 。
( 3 ) 符 合 本 条 ( 1 ) 和 ( 2 ) 项 奖 励 条 件 的 港 、 澳 资
机 构 , 扶持标准提高至 1 . 2 倍 , 但 最 高 扶 持 金 额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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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19. 金融机构在我区指定的金融聚集区域租用自用办
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
房)的,前三年租用办公用房最高可按 6 0 元 / 平 方 米 / 月
给予补助,每年度扶持资金以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为
上限。
(九)区内股权投资支持
2 0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 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按 照 其 首 次 投 资 额 的 1 % 给 予 专 项 扶
持 , 每投资 1 家 企 业 的 专 项 扶 持 最 高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 对 单
个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累 计 专 项 扶 持 最 高 不 超 过 3 0 0 万
元 。
2 1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入中小微企业属于 “ 5 + 1 ” ( 集成电路 、 生物医药 、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 高 端 打 印 设 备 和 智 能 家 电 ) 重 点 支 持 产 业 ,
按 照 其 首 次 投 资 额 的 2 % 给 予 专 项 扶 持 , 单 个 股 权 投 资 项
目 最 高 奖 励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对 单 个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
2 2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 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投 资 2 家 ( 含 ) 以 上 , 实际总投资额
达 5000 万 元 以 上 且 投 资 期 已 达 半 年 的 , 对股权投资 ( 管
理 ) 企 业 的 管 理 公 司 ( 或管理人 ) 每投资 1 家给予奖励 1 0
万 元 , 奖励上限为总投资额的 5 % 。
2 3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 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由 港 澳 资 机 构 或 个 人 持 股 占 比 5 0 %
以上的 , 扶持标准提高至 1 . 2 倍 , 但 最 高 扶 持 金 额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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