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融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5-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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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融政策汇编

目 录contents1.《珠海银保监分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042.《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063.《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104.《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125.《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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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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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SSEMBLY

珠海市金融政策

汇编

最新政策 一目了然

珠海市创业投资协会

Z h u h a i V e n t u r e C a p i t a l

a n d P r i v a t e E q u i t y A s s o c i a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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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1.《珠海银保监分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04

2.《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

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06

3.《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

理实施细则》................................................................................................... 10

4.《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12

5.《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

则》................................................................................................................... 14

6.《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缓解企业

融资难融资贵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16

7.《香洲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8

8.《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 28

9.《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通知》... 32

10.《珠海市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6

11.《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8

12.《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40

香洲区金融政策

金湾区金融政策

市级金融政策

第3页

金融政策汇编

全市各区 一目了然

13.《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44

14.《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创新试点项目扶持管理办

法》................................................................................................................... 52

15.《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4

16.《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 56

17.《珠海高新区关于加强5.0产业新空间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试

行)》............................................................................................................... 58

18.《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 62

19.《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66

20.《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72

2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

法(试行)》.................................................................................................. 78

22.《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

法(试行)》.................................................................................................. 84

2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

合伙人(QFLP、QDLP)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88

斗门区金融政策

高新区金融政策

鹤洲区金融政策

第4页

《珠海银保监分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

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新市民

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一)加大重点行业支持。

(二)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

(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四)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五)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

持力度。

(六)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

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 一 ) 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三)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四)助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五)提升安居综合化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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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政策

原文

第5页

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 一 ) 提供新市民职业技能培训金融支持 。

(二)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

(三)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

提高新市民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二)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的灵活性和接受度。

(三)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一)加强养老行业信贷支持。

(二)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

(三)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

优化新市民基础金融服务

(一)提升便民惠民基础金融服务。

(二)助力保障合法权益。

(三)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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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

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

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

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支持方式

支 持 贷 款 项 目 类 型 。 合 作 机 构 为 符 合 条 件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的 , 给 予 合 作 机 构 、 贷 款 企 业 相 应 的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或贷款利息 ( 担保费用 ) 补 贴 。 支 持 企 业 如 下 贷 款 项 目 :

( 一 ) 产 业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 新

能 源 、 集 成 电 路 、 生 物 医 药 与 健 康 、 智 能 家 电 、 装 备 制 造 、

精细化工产业企业发放不超过 3000 万 元 部 分 的 贷 款 。

( 二 ) 目 录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 高 成

长 创 新 型 ( 独 角 兽 ) 入 库 企 业 、 近 三 年 小 升 规 中 小 工 业 企

业 、 近 三 年 市 级 及 以 上 比 赛 获 奖 企 业 、 近 三 年 承 担 创 新 创

业团队项目的企业 、 跨 境 电 商 中 小 企 业 发 放 的 贷 款 。

( 三 ) 信 用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以 及 制

造 业 、 信 息 传 输 业 、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的 无 抵 押 、 无质押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除

外 ) 信用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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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政策

原文

第7页

支持方式

( 四 ) 首 笔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以 及 制

造 业 、 信 息 传 输 业 、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不

超 过 1000 万元部分贷款的首贷户 。

( 五 ) 技 改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企 业 开 展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项 目 是 省 市 共 建 项 目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备 案 项 目 名 单 内 企 业 , 发 放 不 超 过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1 . 3 倍 贷 款 的 项 目 ) 发放不超

过 3000 万元部分的贷款 。

( 六 ) 支 小 贷 。 合 作 银 行 使 用 支 小 再 贷 款 资 金 ( 支 小

再 贷 款 资 金 是 指 人 民 银 行 珠 海 市 中 心 支 行 向 珠 海 市 法 人 银

行 机 构 发 放 的 , 用 于 支 持 银 行 机 构 发 放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的 资

金 ) 为 我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不 超 过 1 0 0 0 万 元 部 分 的 贷 款 。

( 七 ) 股 权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我 市 制 造 业 企 业 通 过 股 权

质押方式发放不超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的 贷 款 。

( 八 ) 投 资 贷 。 合 作 银 行 为 已 获 得 市 ( 区 ) 国企或创

投 机 构 股 权 投 资 的 制 造 业 企 业 , 发 放 不 低 于 股 权 投 资 金 额

5 0 % 的 信 用 类 资 金 ( 非 抵 质 押 贷 款 授 信 ) 且 不 超 过 1 0 0 0

万元部分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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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支持方式

(九)供应链贷。 合作银行围绕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

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不超过

1000 万元部分的供应链贷款。

(十)担保贷。 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为我市中小微

企业提供担保不超过 1000 万 元 部 分 的 担 保 贷 款 ; 合 作 银

行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贷款企业签署三方赔款转让

协议或三方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制

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发放

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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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给予合作机构贷款风险补偿

对 合 作 机 构 为 我 市 符 合 条 件 中 小 微 企 业 按 本 细 则 提 供

银 行 贷 款 、 融 资 担 保 贷 款 发 生 不 良 的 , 给 予 实 际 损 失 的 一

定 比 例 补 偿 。 贷 款 用 途 仅 限 于 企 业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支 持 范

围为第十条的十类贷款项目 。

给予企业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

对 获 得 合 作 银 行 、 融 资 担 保 ( 保 险 ) 机 构 为 我 市 符 合

条 件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放 的 银 行 贷 款 、 担 保 融 资 的 , 给 予 一 定

额 度 贷 款 利 息 ( 担 保 费 用 ) 补 贴 。 补 贴 资 金 仅 限 于 企 业 用

于 支 付 贷 款 利 息 ( 担 保 费 用 ) 及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支 持 范 围

为 第 十 条 中 的 目 录 贷 、 信 用 贷 、 支 小 贷 和 担 保 贷 四 类 贷 款

项 目 。

09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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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

理实施细则》

资金补贴标准

( 一 ) 担保贷款时限:

发 生 时 间 应 为 上 一 年 度 1 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 月 3 0 日 期

间 ( 以 银 行 放 款 时 间 为 准 , 下 同 ) 。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不 少 于

1 年 的 按 照 补 贴 标 准 安 排 补 助 资 金 ;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不 足 1

年 的 , 按 实 际 担 保 贷 款 天 数 / 3 6 5 天 的 比 例 计 算 补 助 资 金 。

( 二 ) 补贴标准:

1 .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行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担 保 , 收

取 的 担 保 费 年 化 费 率 不 超 过 2 % 的 , 给 予 担 保 贷 款 总 额 最

高不超过 2 . 5 % 的 补 助 ; 年 化 担 保 费 率 在 2 % - 3 % 的 ( 不

含 2 % , 含 3 % ) , 给 予 担 保 贷 款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 % 的 补

助 。 向 其 他 类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的 贷 款 担 保 , 在 年 化 担 保

费 率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 补 贴 比 例 减 半 。 该 项 合 计 获 得 补 助 金

额最高 3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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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11页

2 . 融 资 担 保 贷 款 备 案 要 求 : 自 2021 年 1 0 月 1 日 起 ,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如 需 申 请 财 政 补 助 的 , 在 开 展 担 保 业 务 前 ,

需 向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材 料 , 经 现 场 核 查 符

合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条 件 的 ,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出 具 确 认 函 ,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再 与 被 担 保 企 业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 在 担 保 贷

款放款后 3 0 天 内 由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向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提 交 担 保 合 同 、 放 款 凭 证 , 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确 认 后 完

成 备 案 程 序 , 纳 入 融 资 担 保 体 系 补 助 项 目 库 。 未 经 备 案 确

认 的 担 保 贷 款 不 纳 入 融 资 担 保 体 系 补 助 项 目 库 , 不 享 受 融

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支持 。

3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企 业 的 行 业 界 定 : 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根 据 被 担 保 企 业 具 体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界 定 。

4 . 中 小 微 企 业 界 定 : 由 被 担 保 企 业 出 具 《 中 小 微 企 业

声明函 》 。

11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12页

《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

息实施办法》

贷款需求

列 入 我 市 工 业 投 资 项 目 库 的 工 业 投 资 项 目 、 技改投资

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的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新增固定资产

投 资 贷 款 ( 从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日 起 算 , 不 包 括 置 换 存 量 贷 款 、

置 换 企 业 前 期 投 入 贷 款 ) , 且 贷 款 利 率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报价利率 ( L P R ) 的 1 . 2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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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13页

贴息方式及标准

给 予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5 0 % 的 贴

息 补 助 , 单 一 项 目 贷 款 贴 息 年 度 最 高 补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5 0 0

万 元 , 且 不 超 过 实 际 发 生 贷 款 利 息 , 贴 息 补 助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算 )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贴 息 补 助 金

额不超过 500 万 元 。

13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14页

《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

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则》

补贴方式及标准

( 一 ) 对 科 技 型 企 业 贷 款 总 额 累 计 首 次 达 到 1 0 亿 元

的科技型支行 , 一次性给予 5 0 万 元 扶 持 资 金 ; 对 科 技 型

企 业 贷 款 总 额 累 计 首 次 达 到 5 0 亿 元 的 科 技 型 支 行 , 一 次

性 给 予 2 0 0 万 元 的 扶 持 资 金 。 每 家 支 行 累 计 获 得 扶 持 资 金

不超过 250 万 元 。

( 二 ) 对 成 功 发 行 “ 双 创 ” 金 融 债 券 的 地 方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 一 次 性 给 予 发 行 金 额 千 分 之 一 ,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的扶持资金 。

( 三 ) 对 在 我 市 注 册 的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按 其 该 年 度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发 生 额 的 2 % , 每 年 每 家 机 构 最 高 不

超 过 1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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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15页

申报材料

( 一 ) 商 业 银 行 科 技 型 支 行 扶 持 资 金 由 科 技 型 支 行 所

属分行或总行进行申报 ,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

2 . 科技型企业融资情况汇总表 。

3 . 借 据 ( 凭 证 ) 。 如借据 ( 凭 证 ) 中 借 款 人 开 户 行 与

所 申 报 的 科 技 型 支 行 不 一 致 , 则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可 以 证 明 融

资归集到该科技型支行的佐证材料 。

( 二 ) “ 双 创 ” 金 融 债 券 扶 持 资 金 由 发 行 债 券 的 地 方

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申报 ,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

2 . 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

3 . 债券发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三 )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扶 持 资 金 由 我 市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进

行申报 , 每年一次 ,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 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

2 . 银行对账清单 。

3 . 该年度每单业务借据 ( 凭 证 ) 。

15 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

第16页

《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缓解企业融

资难融资贵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支持对象

( 一 ) 首 贷 、 信 用 贷 和 银 税 互 动 贷 款 : 《 珠 海 市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目 录 》 中 优 先 发 展 类 和 鼓 励 发 展 类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 二 ) “ 专 精 特 新 ”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 ① 有 效 期 内 的 市

级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②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 未 违 反 国 家 、 省 、 市 联 合 惩 戒 政 策 和 制 度 规 定 , 未 被

相 关 部 门 列 为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 ③ 已 按 要 求 如 期 向 市 工

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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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17页

贷款贴息标准

( 一 ) 首 贷 、 信 用 贷 和 银 税 互 动 贷 款 : 按 贷 款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的 5 0 % 给 予 贴 息 ,

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 元 。 珠工信

〔 2019 〕 531 号文有关 “ 对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获 得 合 作 银 行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的 给 予 贴 息 ” 的 , 执 行

珠工信 〔 2019 〕 531 号文规定补贴标准 。

( 二 ) “ 专精特新 ”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 执 行 珠 工 信

〔 2019 〕 531 号文规定的 “ 按 贷 款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利 息 的 5 0 % 给予贴息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贴 息 金 额

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的 补 贴 标 准 。 “ 专 精 特 新 ”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可 同 时 享 受 省 市 的 贴 息 政 策 , 贴 息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实际支付利息

17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18页

《香洲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展措施

(一)支持“零增地”改扩建

在 2 0 2 2 年 6 月 底 前 动 工 的 , 给 予 业 主 最 高 1 0 0 万 元

奖励;

在 2022 年底前动工的 , 给予业主最高 5 0 万元奖励 。

容 积 率 提 升 至 2 . 0 ( 含 ) 以 上 、 3 . 0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纳 入 工 业 投 资 统 计 后 , 按 实 际 新 建 面 积

( 生 产 性 建 筑 面 积 和 地 下 车 位 面 积 ) 分 别 给 予 业 主 2 0 0 元

/ 平方米 、 300 元 / 平方米一次性补贴 。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提 高 “ 工改工 ” 项目配套用房的用

地 面 积 占 比 及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占 比 , 鼓 励 提 高 部 分 用 于 建 设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 。

对 于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增 容 扩 建 项 目 , 项 目 通 过 竣 工 验

收后空置 1 2 个 月 以 上 的 , 按 实 际 空 置 面 积 给 予 业 主 1 0 元 /

平方米 / 月的补贴 , 补贴期限 1 2 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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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19页

发展措施

( 二 ) 强化工业投资项目金融支持

区 政 府 设 立 不 低 于 2 亿 元 的 工 业 企 业 增 容 扩 建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贷 款 风 险 分 担 资 金 池 , 贷 款 风 险 分 担 比 例 不 超 过

5 0 % , 单 个 企 业 贷 款 风 险 分 担 金 额 最 高 1 0 0 0 万 元 。 对 列 入

区 增 容 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库 且 纳 入 工 业 投 资 统 计 的 项 目

, 项 目 贷 款 给 予 当 期 LPR 5 0 % 的 贴 息 补 助 , 单 一 项 目 最 高

可获得市 、 区 两 级 共 500 万 元 / 年 的 贷 款 贴 息 , 贴 息 时 限 不

超 过 3 年 。

( 三 ) 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进行股权投资交易

上 市 挂 牌 公 司 因 兼 并 重 组 其 他 企 业 对 地 方 做 出 重 大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 不低于 1000 万 元 ) 的 , 可 按 照 该 行 为 对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的 5 0 % 给 予 企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奖 励 2 5 0 0

万 元 。

( 四 ) 实施旧厂房装修和洁净车间装修补贴 。

支 持 装 修 旧 厂 房 外 立 面 , 对装修后厂房开展工业生产

的 , 按 照 实 际 装 修 面 积 单 价 不 超 过 1 0 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一次性补贴 , 单 个 实 施 主 体 年 度 补 贴 最 高 100 万 元 。 对

实 施 洁 净 车 间 装 修 项 目 的 工 业 企 业 , 按 照 达 到 生 产 工 艺 需

求 的 洁 净 车 间 等 级 给 予 5 0 % 的一次性补贴 , 单 个 企 业 最 高

补 贴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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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页

发展措施

(五)实施厂房租金补贴

对 2 0 2 0 年 起 , 新 注 册 在 园 区 或 园 区 内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 0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需 要 扩 大 产 能 的 、 符 合 我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工 业 企 业 , 租 用 园 区 内 工 业 厂 房 进 行 生 产 制 造

的 , 按 新 增 租 用 面 积 最 高 给 予 一 层 厂 房 2 5 元 / 平方米 / 月 、

二层及以上 1 5 元 / 平方米 / 月 的 租 金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补 贴 面 积 不 超 过 10000 平方米 , 补 贴 时 限 不

超 过 3 6 个 月 , 年均产值 ( 按扩产后建筑面积 ) 超 过 1 . 8 万 元 /

平 方 米 且 产 值 增 速 在 1 5 % 以 上 的 可 不 受 补 贴 面 积 限 制 , 累

计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

园 区 外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 0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需 要 扩

大 产 能 的 、 符 合 我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工 业 企 业 , 产值正增

长且年均产值 ( 按 扩 产 后 建 筑 面 积 ) 超 过 1 . 2 万 元 / 平方米的 ,

可享受上述租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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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措施

( 六 ) 支持优质企业入驻产业载体

以 单 位 产 出 强 度 、 单 位 税 收 强 度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

3 个指标为主要评价指标 , 实 施 综 合 评 分 制 度 。

对 租 赁 或 购 置 区 属 国 有 企 在 普 通 工 业 用 地 ( M 1 ) 、 新

型 产 业 用 地 ( M 0 ) 、 一 类 物 流 仓 储 用 地 ( W 1 ) 、 二 类 物 流 仓

储用地 ( W 2 ) 上 投 资 建 设 的 产 业 载 体 的 工 业 企 业 , 可 按 综 合

评 分 给 予 最 高 第 一 层 载 体 3 0 元 / 平 方 米 / 月 、 第 二 层 及 以

上载体 2 0 元 / 平方米 / 月 的 租 金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补 贴 时 限 不

超 过 3 6 个 月 , 补 贴 面 积 不 超 过 2000 平 方 米 ; 或 按 综 合 评 分

给 予 1000 元 / 平 方 米 的 购 置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补 贴 面 积 不 超

过 2000 平方米 。

( 七 ) 鼓励引进新增量

对 于 项 目 新 落 户 且 当 年 新 上 规 模 的 工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企业 , 可 按 照 当 年 对 我 区 经 济 贡 献 的 5 0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2500 万 元 , 其 中 对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的 2 0 % 可 直 接 奖

励给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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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措施

(八)鼓励企业上规模

对 当 年 新 增 纳 统 的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给 予 2 0 万元一次性支持 ;

对 产 值 ( 营 收 ) 达 到 5 0 0 0 万 元 、 1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 可 再

分 别 按 产 值 ( 营 收 ) 的 3 ‰ 、 5‰ 给 予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上 限 为 1 0 0 0 万 元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 各 种 形 式 转 移 增 加

的产值 ( 营 收 ) 部 分 不 纳 入 计 算 。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产 值 ( 营业收入 ) 规

模首次突破 5000 万 元 、 1 亿 元 、 2 亿 元 、 3 亿 元 、 5 亿 元 、

1 0 亿 元 、 2 0 亿 元 、 3 0 亿 元 、 5 0 亿 元 、 100 亿 元 , 分别授

予 “ 香 洲 优 质 成 长 企 业 ” 荣 誉 证 书 并 可 按 各 档 次 起 点 金 额

的 0 . 1‰给 予 企 业 高 管 团 队 奖 励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 各

种形式转移增加的产值 ( 营 收 ) 部 分 不 纳 入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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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页

发展措施

( 九 ) 鼓励企业扩增量

对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当年产值 ( 营 收

) 增 长 达 到 1 0 % 、 1 5 % 、 3 0 % 、 5 0 % 、 1 0 0 % 的 , 对超出

相 应 档 次 的 部 分 , 分 别 按 产 值 ( 营 收 ) 增量的 1‰、 2‰、

3‰、 4‰、 5‰给 予 累 进 奖 励 , 同 时 可 分 别 给 予 以 上 企 业

对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的 5 % 、 1 0 % 、 2 0 % 、 3 0 % 、 5 0 %

的奖励 。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上 限 2000 万 元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各种形式转移增加的产值 ( 营 收 ) 部 分 不 纳 入 计 算 。

对 当 年 产 值 ( 营 收 ) 及 纳 税 贡 献 较 大 的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按 增 长 率 给 予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企 业 贡

献奖励 。 企 业 当 年 产 值 或 营 收 超 过 1 0 亿 元 或 对 香 洲 区 纳

税 贡 献 超 过 5 0 0 万 的 , 按 照 产 值 或 营 收 增 长 达 到 5 0 % 、

3 0 % 、 2 0 % 、 1 0 % , 给 予 企 业 一 名 主 要 负 责 人 3 0 万 、

2 0 万 、 1 0 万 、 5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符 合 多 项 的 择 一 享

受政策 。 区 内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以 各 种 形 式 转 移 增 加 的 产 值 (

营 收 ) 部分不纳入计算 。

23

第24页

发展措施

(十)支持“总部 + 制造”发展模式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注册在香洲、制造在区外

的 发 展 模 式 , 对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额 达 3000 万 元 、

1 亿元、 5 亿元的 , 分别给予每年 5 万 元 、 2 0 万 元 、 100 万

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购置设备

对购置新生产设备投资额在 3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500 万

元以下的项目 , 按其设备投资总额 ( 不 含 税 ) 的 1 0 % 给 予 事

后补贴。对生产设备投资额在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

按其备案设备投资总额 ( 不含税 ) 的 1 0 % 给 予 事 前 补 贴 , 项

目通过完工验收后 , 按 其 设 备 投 资 总 额 ( 不含税 ) 再给予

10% 的事后补贴。对上述情形中购买区内属于广东省机

器人骨干 ( 培 育 ) 企 业 、 各 级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 列 入 《 香 洲 区

创新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设备的 , 按

购置金额 ( 不含税 ) 的 30% 给 予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补 贴 最

高 2000 万元。

24

第25页

发展措施

( 十 二 ) 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对 获 得 国 家 级 专 精 特 新 “ 小巨人 ” , 省 、 市 、 区 级 专

精 特 新 称 号 的 企 业 , 分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 5 0 万 元 、 2 0 万 元

、 1 0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支 持 专 精 特 新 企 业 采 购 区 内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 零 部 件 产 品 , 形 成 有 效 供 应 链 配

套 , 按 照 年 度 采 购 合 同 总 额 的 1 0 % 给 予 购 买 方 最 高 1 0 0 万

元补贴 。

( 十 三 ) 支持前沿技术赋能产品创新

支 持 工 业 企 业 采 用 5 G 、 人 工 智 能 、 物 联 网 等 前 沿 技

术 研 发 生 产 创 新 产 品 , 对 创 新 产 品 年 销 售 收 入 首 次 达 到

500 万 元 ( 含 ) 、 2000 万 元 ( 含 ) 、 5000 万 元 ( 含 ) 的 , 分别给

予技术团队 1 0 万 元 、 3 0 万 元 、 5 0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25

第26页

发展措施

(十四)稳定产业工人就业

加快推动“一园一镇”建设园区学校 , 打 破 户 籍 、 住

房及积分入学限制 , 积 极 保 障 产 业 工 人 子 女 入 学 需 求 。 在

“一园一镇”范围内或周边区域建设一批企业人才保障性

住 房 , 优先保障园区产业人才入住。受区人社部门委托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为 我 区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有 组 织 地 提 供 调

剂用工服务 ( 一次性输送 5 0 人 及 以 上 ) , 且 输 送 人 员 连 续 工

作 1 个月及以上、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良好的 , 按 照 500 元

/ 人 / 月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 同 一 人 员 最 高 补 贴 1500 元。每

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保贴总额每年不超过 1 0 0 万 元 。

26

第27页

发展措施

( 十 五 ) 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对 与 市 外 职 业 ( 技 术 ) 院 校 、 高 校 开 办 订 单 班 、 冠 名 班

、 联 合 办 班 的 规 上 工 业 、 规 上 科 研 和 软 信 类 企 业 , 以及受

人 社 部 门 委 托 的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 按 照 合 作 学 校 向 企 业 输 送

的 学 生 人 数 以 1500 元 / 人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 每 家 企 业 或 人

力 资 源 机 构 补 贴 总 额 每 年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对 到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或 到 企 业 正 式 就 业 且 连 续 参 保 满 3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

按 照 1500 元 / 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

珠 海 市 内 毕 业 学 年 的 在 校 大 学 生 到 香 洲 区 企 业 实 习 的

, 给 予 每 人 1 5 0 0 元 实 习 补 贴 。 珠 海 市 内 职 业 技 术 院 校 获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三 级 ) 以 上 的 毕 业

学 年 的 在 校 生 到 香 洲 区 企 业 就 业 实 习 的 , 给 予 每 人 1000 元

实习补贴 。 实 习 补 贴 每 人 限 领 1 次 , 实 习 期 不 得 低 于 2 个 月

( 十 六 ) 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

对 全 区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带 动 作 用 的 龙 头 企 业 、

重 点 产 业 项 目 , 经 区 政 府 同 意 , 按 照 “ 一 事 一 议 ” 方 式 给 予

重点支持 。

27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28页

《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

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

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

(一)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对 于 获 得 贷 款 的 白 名 单 企 业 ,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的 5 0 % 给 予 利 息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每年可获得市 、 区两级贴息金额最高 1 0 0 万 元 。

( 二 ) 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

对 通 过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担 保 获 得 贷 款 的 白 名 单 企 业 ,

按 实 际 发 生 担 保 费 用 的 5 0 % 给 予 担 保 费 用 补 贴 , 单个企

业 每 年 补 贴 金 额 最 高 2 0 万 元 ; 对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代 偿

部 分 , 按最高 5 0 % 给 予 风 险 分 担 , 单 个 担 保 机 构 每 年 补

偿总额最高 2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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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8

政策

原文

第29页

拓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

( 三 ) 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

对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融 资 的 企 业 , 经 同 意

备 案 并 成 功 发 行 , 在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后 ,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予资助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累 计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 四 )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对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融 资 的 企 业 , 经 同 意

备 案 并 成 功 发 行 , 在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后 ,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予资助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累 计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鼓励科创企业上市挂牌

( 五 ) 鼓励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挂牌

在 境 内 主 板 、 科 创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

单个企业市 、 区两级奖励最高 1000 万 元 ; 在 北 交 所 、 境

外 上 市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 单 个 企 业 市 、 区 两 级 奖 励 最 高

5 0 0 万 元 ; 在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 单个企业

市 、 区两级奖励最高 200 万 元 。

29

第30页

鼓励科创企业上市挂牌

(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发展

对 我 区 上 市 挂 牌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其 他 企 业 的 , 按 交 易 金

额 5‰进 行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累 计 奖 励 最 高 500 万 元 ; 对 被

区 外 上 市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的 香 洲 区 企 业 , 每 年 按 其 对 我 区 经

济 贡 献 增 量 的 5 0 % 进 行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累 计 奖 励 最 高 5 0 0

万 元 。

(七)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发展

对 入 驻 我 区 金 融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的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租 赁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8 0 元 / 月 / 平 方 米 扶 持 ,

场地扶持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对符合香洲区异地创

新中心入驻条件的新引进金融科技企业 , 给 予 免 租 支 持 。

(八)支持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建设

鼓 励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采 购 区 内 中 小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按 照 年 度 采 购 合 同

总额的 1 0 % 给予购买方最高 100 万 元 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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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页

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加快发展

( 九 ) 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发展

对 入 驻 我 区 金 融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的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租 赁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8 0 元 / 月 / 平 方 米 扶 持 ,

场地扶持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对符合香洲区异地创

新中心入驻条件的新引进金融科技企业 , 给 予 免 租 支 持 。

( 十 ) 支持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建设

制 定 香 洲 区 金 融 科 技 创 新 产 品 目 录 与 政 府 应 用 场 景 清

单 , 支 持 区 属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 产 业 园 区 等 与 区 内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供 需 对 接 , 推 动 金 融 机 构 将 区 内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纳 入

采 购 供 应 商 库 。 鼓 励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采 购 区

内 中 小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按 照 年

度采购合同总额的 1 0 % 给 予 购 买 方 最 高 100 万 元 补 贴 。

( 十 一 ) 加强金融科技产业配套服务

将 入 驻 我 区 金 融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的 企 业 纳 入 重 点 用 电 保

障企业名录 , 提 供 2 4 小 时 用 电 需 求 保 障 ; 推 动 建 立 金 融

科 技 业 务 创 新 “ 监 管 沙 盒 ” 试 点 , 优 化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商 事

登 记 设 立 及 变 更 审 批 流 程 , 支 持 金 融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开 展 业

务 , 先行先试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

31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32页

《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

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境内上市挂牌奖励

( 一 ) 企 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北 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

1 . 企 业 经 广 东 证 监 局 辅 导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述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报 上 市 发 行 材 料 并 获 得 正 式 受 理 的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100 万 元 .

2 . 企 业 在 上 述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的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200 万 元 , 其 中 5 0 % 用 于 奖 励 上 市 团 队 ,

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

3 . 企 业 在 上 述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上 市 , 且 将 5 0 % 以上募

集 资 金 投 放 金 湾 区 的 , 根 据 其 首 发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按 以 下

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

( 1 ) 募 集 资 金 3 亿 元 以 下 ( “ 以 下 ” 不 含 本 数 , 下 同 ) ,

奖 励 100 万 元 。

( 2 ) 募 集 资 金 3 亿元以上 ( “ 以 上 ” 含本数 , 下 同 ) , 5

亿元以下 , 奖 励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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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2

政策

原文

第33页

( 3 ) 募集资金 5 亿元以上 、 1 0 亿元以下 , 奖 励 3 0 0 万

元 。

( 4 ) 募 集 资 金 1 0 亿元以上 、 2 0 亿 元 以 下 , 奖 励 4 0 0 万

元 。

( 5 ) 募集资金 2 0 亿元以上 , 奖 励 500 万 元 。

( 二 )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的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2 0 万 元 ;

后 因 上 市 符 合 上 市 奖 励 标 准 的 , 按 扣 除 已 获 区 级 挂 牌 奖 励

资金的差额给予奖励 。

境内上市挂牌奖励

对 于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且 经 市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境

外上市企业 , 给予奖励资金 100 万 元 。

( 一 )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在 金 湾 区 、 直 接 在 境 外 上 市

的企业 。

( 二 )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在 金 湾 区 的 企 业 , 通 过 注 入

境 外 拟 上 市 企 业 等 间 接 方 式 实 现 境 外 上 市 , 同 时 将 境 外 上

市募集资金的 5 0 % 以 上 投 放 在 金 湾 区 商 事 登 记 企 业 的 。

33

第34页

异地迁入奖励

( 一 ) 对 从 异 地 迁 入 金 湾 区 完 成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的

上市企业 , 自其迁入满 1 年 后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300 万 元 。

( 二 ) 对 从 异 地 迁 入 金 湾 区 完 成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的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 自其迁入满 1 年 后 , 给 予 奖 励 资 金 2 0 万

元 。

再融资奖励

上 市 企 业 和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在 境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通 过 配

股 、 增 发 、 发 行 公 司 债 等 方 式 再 融 资 , 且 将 5 0 % 以 上 募

集 资 金 投 放 金 湾 区 的 , 按 再 融 资 金 额 的 1 % 进 行 奖 励 , 在

本 办 法 有 效 期 内 , 单 家 企 业 累 计 获 得 金 湾 区 再 融 资 奖 励 金

额最高不超过 8 0 万 元 。 本 条 款 所 称 “ 募 集 资 金 投 放 金 湾

区 ” 是指:

1 . 若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项 目 , 项 目 须 已 建 成 并 位 于 金

湾 区 。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为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 借 予 他 人 , 委 托 理 财 等 财 务 性 投 资 , 不 得 直 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

2 . 若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仅 限 于 与 主 营 业 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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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页

风险控制

( 一 ) 获 得 本 办 法 规 定 奖 励 资 金 的 企 业 , 8 年内不得

将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地 址 从 金 湾 区 迁 出 、 不 得 减 少 注 册

资 金 、 不 得 改 变 在 金 湾 区 的 纳 税 义 务 ( 从 最 后 一 笔 获 得 本

办 法 规 定 奖 励 资 金 到 账 之 日 起 计 ) , 否 则 须 全 额 退 回 财 政

奖励资金 。

( 二 ) 上 市 企 业 退 市 、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摘 牌 ( 上 市 除

外 ) 但 商 事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地 址 未 迁 出 金 湾 区 的 , 可 不 退

回奖励资金 。

( 三 ) 国 家 、 省 、 市 级 部 门 认 定 企 业 上 市 挂 牌 不 符 合

政 策 或 违 反 规 定 的 , 本 区 亦 不 准 予 补 贴 并 有 权 追 回 企 业 前

期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

35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3日

第36页

《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扶持标准

单一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 1 笔风险补偿金贷款 ( 以借款

合同为单位 ) , 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 其中单一

企 业 抵 质 押 贷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5 0 0 万 元 , 信 用 贷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风 险 补 偿 金 仅 对 企 业 在 贷 本 金 余 额 进 行 补 偿 ,

不包括贷款利息 、 罚 息 、 滞 纳 金 及 催 收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 一 ) 企 业 提 供 房 地 产 、 有价证券 、 机 器 设 备 等 抵 押

( 质 押 ) 物 申 请 的 抵 质 押 贷 款 , 政 府 、 银行双方按照 2 ∶ 8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银 行 对 抵 押 ( 质 押 ) 率进行放大 , 放

大后的抵押 ( 质 押 ) 率不低于银行业现行抵押 ( 质 押 ) 率均值

的 1 . 2 倍 , 但 不 高 于 抵 质 押 物 评 估 净 值 。 抵 押 ( 质 押 ) 率 均

值由管理机构根据银行业平均水平制定 , 每 年 公 布 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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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政策

原文

第37页

扶持标准

( 二 ) 企 业 申 请 信 用 贷 款 , 政 府 、 银 行 双 方 按 照 4 : 6 的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为 推 动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产 品 创 新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 非 专 业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保证担保等贷款均视为信用贷款 。

上 述 贷 款 的 企 业 首 贷 项 目 , 政 府 、 银 行 双 方 按 照 5 ∶ 5 的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单 个 企 业 首 贷 项 目 补 偿 总 额 最 高

200 万 。

风险控制

( 一 ) 风 险 补 偿 金 支 付 , 根 据 各 金 融 机 构 递 交 风 险 补

偿 金 补 偿 申 请 书 的 先 后 顺 序 , 先 受 理 先 补 偿 , 风 险 补 偿 金

额度用完即止 。

( 二 ) 政 府 累 计 补 偿 金 额 以 风 险 补 偿 金 总 规 模 为 上 限 ,

当 政 府 累 计 补 偿 金 额 超 过 其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由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承 担 超 出 上 限 部 分 的 不 良 贷 款 金 额 及 产 生 的 欠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正 常 利 息 、 逾 期 利 息 、 罚 息 、 滞 纳 金 和 催 收 费 用 。

( 三 ) 建 立 贷 款 风 险 叫 停 机 制 , 单 个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不

良 贷 款 金 额 占 该 机 构 风 险 补 偿 金 贷 款 总 额 5 0 % 时 , 暂 停

该 业 务 , 待 上 述 指 标 下 降 , 经 区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

37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3日

第38页

《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扶持对象

( 一 ) 依 法 在 金 湾 区 办 理 商 事 登 记 、 税 务 登 记 、 诚 信 经

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不 包 括 涉 房 地 产 开 发 、 建 设 贷 款 项 目 企

业 ) 。

( 二 ) 符 合 合 作 银 行 贷 款 条 件 , 且 合 作 银 行 同 意 为 企 业

出 具 同 意 使 用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 承 诺 发 放 续 贷 资 金 和 承 诺 无

条件清偿转贷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

( 三 )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使 用 的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 必 须 用 于 企

业生产经营类贷款的续贷 。

( 四 ) 获 得 扶 持 资 金 的 对 象 应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按 要

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

( 五 ) 申 请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的 企 业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和 区

产 业 政 策 ,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无 严 重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无

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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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政策

原文

第39页

收费标准

企 业 使 用 转 贷 专 项 资 金 前 预 先 缴 纳 3 日 的 费 用 : 资 金 使

用 3 日 及 以 内 的 , 按 日 服 务 费 率 0 . 2 % 收 取 , 不 足 3 日 按 3

日计算 ; 超 过 3 日 的 , 超过部分按日服务费率 0 . 3 % 收 取 ,

根据实际使用日数收取费用 。

39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第40页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

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全力打造工业强区

( 一 ) 对 区 内 从 事 工 业 行 业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依照相关

法 律 申 请 登 记 为 工 业 企 业 的 , 个 转 企 当 月 起 , 在 本 办 法 有

效期内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 1000 万 元 的 “ 个转企 ” 企

业 , 给予单个 “ 个转企 ” 企 业 2 万 元 一 次 性 奖 励 。

( 二 ) 对 “ 新 升 规 ” 的 工 业 企 业 , 给 予 每 户 1 0 万 元

奖励;第二年增长超过 1 0 % - 2 0 % ( 含 ) 的企业 , 奖 励

1 0 万 元 , 增长超过 2 0 % 的 , 奖 励 2 0 万 元 。

( 三 ) 境 内 上 市 挂 牌 、 境 外 上 市 奖 励 按 照 《 金湾区金

融 服 务 中 心 金 湾 区 财 政 局 印 发 〈 珠 海 市 金 湾 区 促 进 企 业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 的通知 》 珠金金 〔 2 0 2 2 〕

3 号 ) 执 行 。

( 四 ) 对 首 次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专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 省 、

市 级 专 精 特 新 称 号 的 工 业 企 业 , 分别给予 100 万 元 、 2 0

万 元 、 1 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 五 ) 对 首 次 认 定 的 国 家 制 造 业 单 项 冠 军 企 业 ( 产 品 )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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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政策

原文

第41页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 于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实 际 经 营 、 依 法 设 立 的 工 业 技 改 投

资 项 目 , 按 规 定 办 理 由 工 信 部 门 出 具 的 备 案 、 核 准 或 审 批

文 件 , 纳 入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统 计 , 已 通 过 完 工 评 价 的 , 满 足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且 项 目 新 购 置 设 备

200 万 元 ( 不含税 ) 到 700 万 元 ( 不含税 ) 间 , 补贴项目

新 设 备 购 置 额 的 2 0 % , 最 高 不 超 过 140 万 元 。 新 购 置 设

备 额 在 7 0 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业 技 改 投 资 项 目 , 按 照 《 广东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先 进 制 造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 粤 工 信 规 字

〔 2021 〕 5 号 ) 执 行 。

41

第42页

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

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

已完成项目完工评价的,给予 5 0 万 元 的 奖 励 。

( 二 ) 通 过 市 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评 估 验 收 被 认 定 为 市 级

清 洁 生 产 企 业 的 企 业 , 每 次 奖 励 1 0 万 元 , 同 一 企 业 同 时

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1 0 万 元 。

( 三 ) 对 列 入 国 家 级 工 信 部 门 公 布 的 节 能 技 术 、 设 备

( 产 品 ) 推 荐 目 录 的 企 业 , 给予一次性 1 0 万元的奖励 ,

对 列 入 省 级 工 信 部 门 公 布 的 节 能 技 术 、 设 备 ( 产 品 ) 推 荐

目录的企业 , 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

( 四 ) 对 获 评 国 家 绿 色 制 造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的 绿 色 工 厂

给予一次性 3 0 万元的奖励 , 绿色园区 、 绿 色 供 应 链 管 理

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 5 0 万元的奖励 。

( 五 ) 对 获 评 国 家 绿 色 设 计 产 品 的 企 业 给 予 每 个 型 号

产品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 每 年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3 0 万 元 。

( 六 ) 对 获 评 市 级 节 水 型 企 业 的 单 位 给 予 5 万元的奖

励 , 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 8 万 元 的 奖 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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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页

全力助推科技创新

( 一 ) 对 每 年 获 得 科 技 部 火 炬 中 心 国 家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年 度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A 等级和 B 等 级 的 孵 化 器 , 分 别

给 予 5 0 万元和 2 0 万元补助 。 对孵化器 、 众创空间每年新

培 育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 每 家 按 照 5 万 元 、

3 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 。

( 二 ) 对 获 得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称 号 的 科 技

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 三 ) 对 首 次 通 过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给 予 4 0 万

元奖励 , 对 通 过 重 新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给 予 2 0 万 元

奖 励 。

( 四 ) 对 获 奖 企 业 进 行 事 后 奖 补 , 获 国 赛 一 等 奖 给 予

1 0 0 万 元 的 奖 励 , 获 国 赛 二 等 和 三 等 奖 、 省 赛 一 等 奖 及 港

澳 台 赛 一 等 奖 给 予 5 0 万 元 奖 励 , 获 省 赛 二 等 和 三 等 奖 给

予 3 0 万 元 奖 励 , 获 市 赛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和 优 秀 奖 分 别

给 予 5 0 万 元 、 4 0 万 元 、 3 0 万 元 、 1 0 万 元 的 奖 励 。

( 五 ) 对 经 珠 海 市 科 技 创 新 局 认 定 的 珠 海 市 异 地 创 新

中 心 , 按 2 0 万元/家进行奖励 。

( 六 )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获

得 融 资 的 企 业 , 在 产 业 金 融 数 字 化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完 成 备 案 ,

且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的 ,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予资助 , 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3 0 0 万 元 。

43 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第44页

《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产业发

展若干扶持政策》

奖励性扶持措施

( 一 ) 促进金融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集聚发展

1 . 对 新 注 册 的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 按 照 其 实 缴 资 本 的 1 %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元 。 注 册 资 本

分期缴付 ( 到 位 ) 的 , 可 以 分 期 申 请 落 户 奖 励 。

2 . 对 斗 门 区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在 1 0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在 政 策 实 施 期 间 增 资 的 , 对

其 增 资 部 分 的 1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3 . 对 新 注 册 且 首 次 入 驻 斗 门 区 的 金 融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

按 照 细 分 类 型 给 予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银 行 类 一 级 分 支 机 构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 银 行 类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最 高 不 超 过

5 0 万元;其他类一级分支机构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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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4

政策

原文

第45页

奖励性扶持措施

( 二 ) 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发展

4 . 对新注册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 按 照 实 缴 资 本 的 3‰

给 予 开 办 奖 励 , 最 高 不 超 过 1 5 0 万 元 。 注 册 资 本 分 期 缴 付

( 到 位 ) 的 , 可以分期申请落户奖励 。

5 . 对 斗 门 区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在 5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地 方

性金融企业 , 按 新 增 实 缴 资 本 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 , 最

高 不 超 过 1 5 0 万 元 , 奖 励 资 金 为 经 认 定 的 当 年 一 次 性 拨 付 。

6 . 对 地 方 性 金 融 企 业 上 年 度 业 务 规 模 1 0 亿元以上 ,

为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且 单 笔 业 务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融 资 总 额 的 1 % 给 予 奖 励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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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页

奖励性扶持措施

(三)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

7 . 以 公 司 制 形 式 新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达 2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2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达 5 亿 元 ( 含 ) 以上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达 1 0 亿 元 ( 含 ) 以上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获 得 奖 励 的 企 业 通 过

增 资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符 合 下 一 档 次 奖 励 标 准 的 , 按 奖 励 金 额

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

8 . 以 合 伙 制 形 式 新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 按

照 其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达 5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给予不超

过 5 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 1 0 亿 元 ( 含 ) 以上的 ,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 2 0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落 户 奖 励 。 获得奖

励 的 企 业 通 过 增 资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符 合 下 一 档 次 奖 励 标 准 的 ,

按 奖 励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给 予 补 助 , 募 集 资 金 需 形 成 实 际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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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页

奖励性扶持措施

9 . 政 府 财 政 引 导 资 金 参 与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享 受 的 资 金 补 助 , 按 政 府 出 资 比 例 相 应 扣 除 政 府 出 资 部

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

1 0 . 对 新 获 批 外 商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试 点 ( Q F L P ) 和 合

格 境 内 有 限 合 伙 人 ( Q D L P ) ,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 并 在 斗 门 区 设 立 基 金 的 , 按 其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 , 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 四 ) 促进融资担保企业发展

1 1 . 推 动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业 务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和 “ 三 农 ”

倾 斜 。 对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 亿 元 ( 含 ) 以 上 , 年度累积向

我 区 中 小 微 企 业 和 “ 三 农 ” 提供担保额达 2 亿 元 ( 含 ) 以

上的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 ,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1 2 . 激 励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开 拓 担 保 业 务 品 种 。 对我区

中 小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 基 金 、 信 托 计 划 和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提

供 担 保 的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 按 企 业 发 行 金 额 的 5‰给予融资

性担保机构奖励 , 最高不超过 5 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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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页

奖励性扶持措施

(五) 促进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1 3 . 对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专 业 子 公 司 及 其

下 设 项 目 子 公 司 和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 融 资 租 赁 项 目 子 公 司

( 下 统 称 租 赁 公 司 ) , 开 展 飞 机 ( 含 直 升 机 等 ) 、 船 舶 、

特 种 设 备 等 重 点 租 赁 业 务 , 单 笔 业 务 合 同 期 限 三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交 易 租 赁 合 同 金 额 或 租 赁 资 产 购 买 合 同 金 额

的 3‰给予奖励 , 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 0 0 万 元 。

1 4 . 对 租 赁 公 司 开 展 清 洁 能 源 、 节 能 环 保 、 新 能 源 等

绿 色 租 赁 业 务 ( 以 自 然 人 作 为 承 租 人 的 项 目 除 外 ) , 单 笔

业 务 合 同 期 限 三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交 易 租 赁 合 同 金

额 或 租 赁 资 产 购 买 合 同 金 额 的 3‰给予奖励 , 每 年 奖 励 最

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1 5 . 对 租 赁 公 司 当 年 购 入 我 区 经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生 产 的 设 备 用 于 租 赁 业 务 的 , 按 照 合 同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的

5‰给予补贴奖励 , 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1 6 . 符 合 第 1 2 、 1 3 、 1 4 、 1 5 项 奖 励 条 件 的 港 澳 资 机

构 , 扶持标准提高至 1 . 2 倍 , 但 最 高 扶 持 金 额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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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页

( 六 ) 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1 7 . 对 境 内 外 持 牌 金 融 机 构 、 大 型 互 联 网 公 司 总 部 在

我 区 新 设 立 从 事 金 融 科 技 业 务 的 金 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按 实

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落户奖励 , 单 家 企 业 累 计 最 高 奖 励

150 万 元 。

其 中 , 大 型 互 联 网 公 司 是 指 市 值 在 1 5 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者年营业收入在 1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 。

支持性扶持措施

( 七 ) 办公用房 ( 用 地 ) 购置支持

1 8 . 新 落 户 且 首 次 购 置 办 公 用 房 自 用 的 金 融 机 构 , 按

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 1 )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可 按 3 0 0 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

扶 持 , 最高不超过 3000 万 元 , 并以企业每年度形成的地

方财力为上限 , 企业可分三年申请奖补 。

( 2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可 按 1 5 0 0 元 /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

扶 持 , 最高不超过 1500 万 元 , 并以企业每年度形成的地

方财力为上限 , 企业可分三年申请奖补 。

( 3 ) 符 合 本 条 ( 1 ) 和 ( 2 ) 项 奖 励 条 件 的 港 、 澳 资

机 构 , 扶持标准提高至 1 . 2 倍 , 但 最 高 扶 持 金 额 不 变 。

49

第50页

(八)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19. 金融机构在我区指定的金融聚集区域租用自用办

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

房)的,前三年租用办公用房最高可按 6 0 元 / 平 方 米 / 月

给予补助,每年度扶持资金以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为

上限。

(九)区内股权投资支持

2 0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 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按 照 其 首 次 投 资 额 的 1 % 给 予 专 项 扶

持 , 每投资 1 家 企 业 的 专 项 扶 持 最 高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 对 单

个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累 计 专 项 扶 持 最 高 不 超 过 3 0 0 万

元 。

2 1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入中小微企业属于 “ 5 + 1 ” ( 集成电路 、 生物医药 、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 高 端 打 印 设 备 和 智 能 家 电 ) 重 点 支 持 产 业 ,

按 照 其 首 次 投 资 额 的 2 % 给 予 专 项 扶 持 , 单 个 股 权 投 资 项

目 最 高 奖 励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对 单 个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

2 2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 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投 资 2 家 ( 含 ) 以 上 , 实际总投资额

达 5000 万 元 以 上 且 投 资 期 已 达 半 年 的 , 对股权投资 ( 管

理 ) 企 业 的 管 理 公 司 ( 或管理人 ) 每投资 1 家给予奖励 1 0

万 元 , 奖励上限为总投资额的 5 % 。

2 3 . 股 权 投 资 ( 管 理 ) 企 业 采 用 股 权 方 式 投 资 区 内 或

迁 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由 港 澳 资 机 构 或 个 人 持 股 占 比 5 0 %

以上的 , 扶持标准提高至 1 . 2 倍 , 但 最 高 扶 持 金 额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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