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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篇)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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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篇)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 年10 月
为宣传好、落实好中央、省、市出台的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政策直达一线、便捷快享、精准执行,更精准惠及企业、惠及项目、惠及基层,市县发改系统汇同各部门分类梳理了有关政策清单,编制形成《2023 年稳经济政策汇编》(共6 个分篇),并附二维码链接供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方面查阅、对接。
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 3 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1工信部等 5 部门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19财政部等 3 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2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3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31四川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战略长协企业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3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40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44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的通知………………………………………………………………………49四川省经信厅企业处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的通知…………………………………………………………55四川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64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中精力大抓工业24 条措施》的通知………………………………………………………67绵阳市财政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4中共三台县委 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台县推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条硬措施》的通知……………………………………………82中共三台县委 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台县推动纺织鞋服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85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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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223 号一、申报与评估
(一)申报
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可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申报单位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其附件《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要求。按照《安全应急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 年版)》分类要求,申报专业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单位产业领域应为其中一类,申报综合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单位产业领域应包括两个及以上大类。各地推荐申报,应立足本区域安全发展需求,聚焦安全应急重点行业领域,统筹产业规划布局,坚持特色鲜明、示范引领。优先推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申报;产业发展方向与本省现有示范基地(含创建)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单位不宜推荐;条件不成熟的不应推荐。
(二)评估
已命名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 3 年的,须申请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名单见附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评估的园区达到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各项要求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未满足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两年内可申请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产业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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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命名。二、申报与申请评估方式和时间
申报和申请评估单位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com.cn)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模版在线下载),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原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线上受理时间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16 日 24 时。2022 年申请评估单位已由省级相关部门提交评估审查文件的,可不再提交审查文件,需网上补充 2022 年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与要求,组织评审及评估工作。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010—68205587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韩旭王玮东 010—62303123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电力科)0816—222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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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 号)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 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 3000 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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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 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 2)编写。鼓励企业基于现有场景,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业务运营全链条的解耦与重构,探索智能生产新场景、企业管理新形态和产业组织新模式。(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非中央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 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 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三)各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对本集团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 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四)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 30 个、15 个。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累计数量超过300个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40个、20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 10 个、5 个。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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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常态化受理各省(区、市)2021、2022 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评审,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
(七)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八)企业申报、进度汇报、验收申请以及材料报送、线上评审、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赵奉杰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杨晶 010-6850169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虞正夫 010-61965366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陈建刚 010-63192535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刘大山 010-82262927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汪俊龙 13996177996 王金生18811348791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装备工业科0816—22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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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一、工作目标
为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从 2022 年到2025 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以下简称“小快轻准”)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围绕 100 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1),支持 300 个左右公共服务平台,打造 4000—6000 家“小灯塔”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样本,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专精特新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重点
1.聚焦重点方向。将制造业关键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对其中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向医药和化学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按照细分行业列表申报服务平台和对应改造的“小灯塔”企业名单。2.打造示范样板。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小快轻准”的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提炼一批聚焦细分行业规范高效、有利复制推广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打造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小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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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强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扎根细分行业,熟悉中小企业需求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满足行业共性及企业个性需求。引导服务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打通细分行业的数据链条,提升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的根植性、适用性和成熟度,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4.提升政策效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在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予以倾斜支持。按照“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企业出一点”的思路,调动三方积极性,并探索中小企业以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低企业转型成本。
(二)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遵循“市场有需求、平台有能力、企业有意愿”的工作思路开展试点。1.精心遴选试点行业和企业。试点行业应选择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升级潜力大的细分行业或特色产业集群,试点企业要选择不同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纳入试点范围),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优先选择转型意愿强、经营稳健的中小企业。每个省份每批可最多推荐5 个细分行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避免重复。2.找准行业共性问题。组织由信息技术、行业技术、工艺制造、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深入行业企业调研,为企业“画像”,厘清企业生产经营的机理、流程、工艺,找准痛点、难点、堵点,系统梳理企业的共性问题和需求。
3.公开择优遴选服务平台。针对企业问题和需求,鼓励服务平台提炼行业共性应用场景,同时兼顾企业个性化需求,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参与竞争。共性应用场景设置应把握三点:一是要让行业基本应用场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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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满足,通过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得以显著提升;二是要打通数据、用好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体系;三是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特点,实现轻量化投资、短工期改造,有较高的投入产出回报。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遴选,遴选出的平台不宜过于分散,每个细分行业遴选服务平台应在3 家以内,每家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 10 家企业数字化改造,且在实施方案中需明确每个平台的对应服务企业、解决方案和绩效目标。4.实施数字化改造。着力压实服务平台责任,按照解决方案和服务合同实施改造。切实做好操作技能应知应会的实训工作,让试点企业用得上、用得好、用出效益。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严格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5.总结和推广。客观总结和宣传试点的成效与转型经验,探索形成能够满足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共性和个性需求的工程化样本合同与操作规范,为复制推广打好基础。充分发挥“小灯塔”企业示范作用,推动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实现“试成一批,带起一片”的目的。对技术先进、效益突出、企业反响好的共性应用场景解决方案要在省内加大复制推广,省份之间也要通过组织学习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促进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其中,2022 年拟支持100个左右服务平台。
(二)资金测算。中央财政对完成改造目标的服务平台安排奖补资金。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 600 万元(按照不超过每家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 3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 万元进行测算)。(三)资金安排。奖补资金在实施期初先按一定比例预拨,每批实施期 1 年,实施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对试点
—9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实际审核通过的中小企业数量,核定奖补资金。
(四)资金用途。服务平台应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试点企业,不得用于其他企业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鼓励平台减免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性需求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等支出,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四、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参与试点的服务平台,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行业知识积累、技术开发能力、行业服务生态,能够为细分行业或产业集群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有若干已完成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成功案例。每个服务平台,每批只能申报一个细分行业/产业集群。(二)申报方式和程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的工作重点和程序,统筹组织地方做好申报工作,编制《202X 年 XX 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三)申报材料。《实施方案》提纲参见《202X年XX省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2。(四)申报时间。请于 2022 年 9 月12 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包含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 PDF 电子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三份。(五)评定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省《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
五、实施要求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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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23〕117 号)2023—2025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分三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略。
(三)政策目标。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支持地方政府综合施策,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四)支持对象。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地应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 年先选择 30 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化改造,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试点城市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梳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求,采取市场化手
—11 —段公开遴选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开展数字化改造。同时,总结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放大政策效果。(二)提高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试点城市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实现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实现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向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医药和化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各有关城市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 2)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二)明确被改造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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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在改造数量上,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分别不少于 500 家、400 家和300 家,且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结合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的共性特点和被改造企业的个性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应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有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完成改造任务。数字化服务商要发挥综合集成作用,为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明确改造标准,实现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收,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五)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即每个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 90%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现明显提升。
(六)健全政策体系。试点城市要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支撑。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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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兵团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 亿元。每个城市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 2024 年12 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二)资金使用。
财政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应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
同时,可安排不高于 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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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五、绩效管理
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目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函。每批次各省、自治区最多推荐 1 个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 1 个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兵团如申报应单独申报。已被两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在后续年度中不再重复申报。拟申报试点的城市和兵团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 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 PDF 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于2023 年7月30 日前报送。
(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开展竞争
—15 —性评审,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书面评审,主要评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是否切实可行。二是现场评审,组织申报城市现场答辩。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并对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公示与批复。入围城市名单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试点城市。财政部据此下达奖补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调整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两部门将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四)职责分工。略。
本通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具体要求以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0816—23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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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企业函〔2023〕68 号)一、行动主题
以“精准服务,助企惠企”为主题,面向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引领带动作用,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深入企业、园区、集群开展服务活动,助力中小企业提振信心,加快复苏,实现高质量发展。二、行动内容
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地实际,聚焦中小企业疫后恢复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制约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重点开展以下服务:
(一)政策入企服务。以《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20 周年为契机,通过“政策大讲堂”“政企面对面”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助企惠企政策。通过政策服务互联网平台和 APP,汇集各类法律政策信息,加强智能匹配与精准推送,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帮助企业应知尽知、用好用足政策。(二)创业培育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开展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服务,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商业策划、登记注册、商务代理、宣传推广等服务,提高创业便利性和成功率。(三)技术创新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行动、质量品牌标准赋值中小企业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活动,推动中小
—17 —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服务。深入开展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深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开展平台企业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全国行,推广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举办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大会。组织实施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引导节能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加强技术交流,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与咨询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加快绿色化转型步伐。(五)育才引才服务。持续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课”线上课程,加强中小企业多层次人才培训。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动员中小企业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施展才华。
(六)管理提升服务。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组织管理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精益生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塑造等管理咨询服务,推动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管理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和对标等活动,促进先进管理实践经验交流。(七)投融资服务。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企业融资行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链上中小企业加强信息共享对接。围绕“产业政策进银行、金融政策进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加强中小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发挥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融资服务功能,积极组织开展投融资路演对接活动。(八)市场开拓服务。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和咨询服务,扩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中德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大会、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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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跨境撮合等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市场、渠道、技术和数据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按需生产、个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拓展销售渠道。(九)权益保护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等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合规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推动中小企业加强用工管理。
三、工作要求
略。
四、保障措施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19 —(工信部企业〔2022〕119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 200 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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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育要求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
—21 —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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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实施。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10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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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汽车产业科0816—2243051
—25 —(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 号)一、总体要求
略。
二、多措并举,夯实工业经济回稳基础(一)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设备更新改造再贷款和贴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快“十四五”相关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和各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协同做好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力争早开工、早见效。修订《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战略,扩大项目投资。
(二)深挖市场潜能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好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加快邮轮游艇大众化发展,推动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升级。持续开展消费品“三品”全国行系列活动,加快创建“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创建,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活动,组织“百企千品”培优工程,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实施原材料“三品”行动,指导地方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开展信息消费+乡村振兴系列活动,规范发展线上经济,引导电商平台和线下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推动释放消费潜力。(三)稳定工业产品出口。确保外贸产业链稳定,指导各地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及时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在生产、物流、用工等方面予以保障。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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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力度,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加快推动通过中欧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各地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扩大订单。办好第 132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上展,扩大参展企业范围,延长线上展示时间,进一步提高成交实效。(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指导企业建立闭环生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员工到岗、生活和防疫物资供应相关工作,保障人流、物流畅通。建立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冲击常态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区域间、上下游联动,“点对点”、“一对一”帮助龙头企业和关键节点企业解决堵点卡点问题,保障重点企业稳定生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强关键原材料、关键软件、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供应保障和协同储备,统筹推动汽车芯片推广应用、技术攻关、产能提升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供应渠道。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资源统筹协调,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指导地方优化有序用电措施,保障迎峰度冬电力电煤供应安全,满足工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五)持续壮大新动能。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推进国家级集群向世界级集群培育提升。启动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区域增长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工业软件、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加快推进装备数字化,遴选发
—27 —布新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加快向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转型。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实施 5G 行业应用“十百千”工程,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加快 5G 全连接工厂建设,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落实5G扬帆应用行动计划,深入推进 5G 规模化应用。三、分业施策,强化重点产业稳定发展(六)推动原材料行业提质增效。聚焦产业基础好、比较优势突出、技术领先的行业细分领域或重点产品,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带头作用,支持形成一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稀土、绿色建材、新材料产业集群。落实落细工业领域以及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加快节能降碳装备技术推广应用。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完善大宗原材料供给“红黄蓝”预警机制,下达化肥最低生产计划,灵活运用国家储备开展市场调节,促进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废钢、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总体方案,开展光伏压延玻璃产能预警,指导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合理布局。加快国内(重点)铁矿石项目建设,推进智能矿山建设。优化布局建设国家新材料重点平台,深化实施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加快促进一批重点新材料产用衔接和市场应用推广。
(七)巩固装备制造业良好势头。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大飞机、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数控机床等重大技术装备自主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做优做强信息通信设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电力装备、船舶等优势产业,促进数控机床、通用航空及新能源飞行器、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医疗器械、邮轮游艇装备等产业创新发展。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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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型产业生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组织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一体化推动生产推广应用。加快能源电子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光伏创新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光伏、锂电等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优化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政策,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试点,推动首台(套)、首批次等创新产品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八)促进消费品行业稳定恢复。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促进产品迭代更新。抓紧制定发布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推动生物制造发展等政策文件,加快制修订家用电器、婴童用品、电动自行车等重点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医药等重点产业链补短板,加快关键原辅料、设备配件和生产工艺研发攻关,促进集群化发展。支持纺织服装行业绿色化发展,加大再生纤维制品宣传推广力度,稳住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传统行业平稳运行。四、分区施策,促进各地区工业经济协同发展(九)东部工业大省主动发挥稳经济关键支撑作用。东部工业大省产业基础好、市场规模大、外资外贸占比高、带动性强,要勇挑大梁,推动工业经济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多作贡献。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着力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塑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强化创新引领和产业转型,支持建设培育一批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强化与资源富集区、成本优势区等区域分工协作,推动部分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增强全国工业经济弹性和韧性。
(十)中西部地区努力巩固较快增长态势。能源原材料大省要着力稳生产增效益,巩固较快增长势头。受电力短缺影响较大省份要对
—29 —照增长目标,抓紧谋划用电高峰后的追平补齐措施。支持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在有基础优势的地区,通过中央企业投资、国家产业转移基金重点支持等方式,促进西部地区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集群。进一步优化西部地区营商环境,在满足产业、能源、碳排放等政策的条件下,支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聚。(十一)东北地区推动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东北地区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装备制造、能源原材料、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优势,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加快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支持驻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发展,防止因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导致创新能力减弱,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不断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提高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五、分企施策,持续提升企业活力
(十二)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顶梁柱”作用。大型企业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特别是中央工业企业要发挥好对产业链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要加强生产运行调度,拓展挖潜增利空间,努力多作贡献;要在加快自身发展助力经济大盘稳定的同时,全力做好能源粮食安全托底和保供稳价,推动能源、物流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释放采购需求;要积极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项目、资金等支持,对中小企业账款“应付尽付、应付快付”,落实2022 年减免房租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应免尽免、应免快免”。
(十三)加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协调机制作用,抓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鼓励地方出台配套举措。加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力度,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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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支撑。深入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程,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扎实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抓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努力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四)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强化用工、用能、物流等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合理需求,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指导外资企业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一步便利外资企业商务、技术人员及家属出入境。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加大在华高新技术、中高端制造、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和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强化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推动相关项目尽快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数据治理水平。六、保障措施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技改投资科0816—2244295
—31 —2023
(工信厅联原函〔2023〕10 号)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 号)要求,为做好2023 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 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 https://xclcygx.miit.gov.cn。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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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组织专家审核,重点支持相关产业链材料推广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请于 2023 年 2 月28 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鞠伟010-68205770张 虎 010-68205563
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薛雨010-66286575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材料产业科0816—2221512
—33 —(经信规划〔2022〕1 号)一、保障工业企业稳产增产
1.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充分发挥省能源保供协调机制作用,增强省内电煤保供能力,稳定外购煤、外购电渠道,推进储煤基地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持续推进落实今冬明春电力电煤保供工作方案,确保电力、天然气、成品油供应稳定有序,重点确保一季度工业企业生产用能需求。
2.协调加强要素保障。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发挥“亩均论英雄”评价引导作用,推动各地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5+1”重点产业、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重大工业项目加强用地协调、应保尽保。加大工业企业融资协调力度,组织“5+1”产业金融精准对接活动和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制惠贷”试点,推进“园保贷”服务,推动制造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争取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和“补贷保”联动试点,落实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奖补和制造业企业首发上市费用补贴政策,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加大投资制造业。二、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稳增长
3.发挥重点行业支撑作用。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出台《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落实措施,遴选培育一批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实施一流产业培育,充分发挥清洁能源、动力电池、晶硅光伏、钒钛、存储、新型显示、软件、优质白酒、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的支撑作用。深入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和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遴选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若干特色优势产业开展试点示范。发挥省领导联系指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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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产业工作推进机制作用,持续提升“5+1”重点产业支撑能力。4.强化重点地区压舱石作用。推动成都都市圈先进制造业核心区建设,支持“两翼三带”制造业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工业大县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开展制造强市试点示范。完善对市(州)工业考核通报机制,激励工业大市为稳增长多做贡献。强化重点产业园区支撑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和院士(专家)产业园建设,继续遴选培育“5+1”重点特色园区、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地区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5.突出重点企业骨干作用。实施“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省级重点联系培育 100 户培优企业,市(州)抓好梯度培育工作。深化“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落实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激励政策,支持创建国家级“领航”企业,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建立完善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鼓励市县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一户一策”做好50 强工业企业等重点企业服务。
三、促进制造业投资增长
6.用足用活投资促进政策。深入实施《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升级导向计划,加强对“三未”(在建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项目的督促和服务。拓展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经验成果,强化产业链招商,促进形成产业生态。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要求,推动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项目落地建设。
7.以市场化展会促进专业化招商。支持办好世界动力电池大会、世界清洁能源装备大会、世界显示产业大会、全球存储产业峰会、全球 5G 产业峰会等世界级展会,做好会前筹备、会上签约、会后跟踪
—35 —落实系统工作,搭建制造业招商立体平台。四、稳定拓展“四川造”市场空间
8.举办“四川造”促销活动。实施“三品”战略。支持四川制造产品线上线下综合推广平台建设,依托进博会、西博会、酒博会、消费品精品展、川酒全国行、中国(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等平台开拓“四川造”国内外市场。积极响应“百城千屏”号召。积极稳定汽车等大宗消费,开展川渝汽车下乡万里行活动,举办节能环保品牌川渝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家电等领域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行动。9.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落实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政策,支持企业新研发产品占领市场。抢抓川藏铁路建设、新基建和国家适度超前投资基础设施等重大机遇,推动“四川造”产品升级、质量提升、应用场景拓展。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的实施意见》,以示范为引领,发布新经济机会清单,鼓励开展场景应用。
五、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10.实施制造业技术竞争力提升行动。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发布重大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项目,支持企业承担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钒钛资源、轨道交通、智能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等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动工业云制造、钒钛新材料、超高清视频、动力电池、氢能及燃料电池、工业软件等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地方共建创新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专项支持。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11.实施制造业产业强链补链工程。制定制造业产业强链补链工作实施方案,培育生态主导力“链主”企业,依托“链主”企业推进强链补链。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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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发展。实施产业链断链断供产品风险清单管理。
12.启动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积极对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专项行动,支持企业承担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制定《四川省产业基础再造关键基础技术目录》,每年支持200项左右产业基础自主创新技术替代、优势产业基础技术领代、提基对标基础技术改造迭代和数字绿色赋能换代项目。13.组织质量品牌竞争力提升活动。开展质量标杆活动,新认定一批“省级工业质量标杆”,遴选推荐“全国质量标杆”,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积极参与“天府名牌”质量品牌认证。实施“设计赋能”专项行动,继续举办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开展设计师进园区(企业)活动,支持工业设计功能区和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培育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加强品牌塑造,组织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行业标准培训和宣传,开展团体标准培育交流活动。强化新产品供给,引导企业开发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消费品,增加产品有效供给。六、加速制造业转型升级
14.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落实“双碳”战略,开展节能标杆企业创建活动,在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组织一批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探索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和绿色低碳供应链。推动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开展“诊断——评估——技改”一体化服务。推动绿色金融试点,引导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
15.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动智能制造基础共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快制造单元、车间、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多维度智能化转型。落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37 —析国家顶级节点(成都托管与灾备节点)、“星火·链网”(成都)超级节点等重大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开展“万企上云”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2.0,培育综合性、特色型、专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5G 扬帆行动”以及北斗、卫星互联网、工业软件、人工智能、信息安全、新基建等示范工程,争取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向高端发展。七、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16.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服务计划,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上市。实施“小升规”专项计划,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助力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专项行动,支持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持续开展“双创大讲堂”“中小企业银河培训”“税务助企”“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市州行”等系列活动。17.加大纾困解难力度。宣传贯彻好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系列惠企政策,落实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
八、严细慎实防风险
18.统筹发展与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开展“四不两直”督促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员工岗位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守生态环保底线,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抓手和动力,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制定出台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疫情防控和稳增长工作指引,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实“戴好口罩抓发展”各项要求。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综合科 0816—224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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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川经信电力函〔2022〕872 号) 一、战略长协企业的范围及条件
参与战略长协市场交易的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规划、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一)晶硅光伏、动力电池、大数据、电解氢用户。其中,池、钒液流电池组件生产和成品电池生产企业,不包含锂(石墨烯、钒等)提炼和碳酸钾(氢氧化锂、氯化锂)等电池原材料生产环节,符合上述要求且当年完整年度内用电量达到 2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电耗成本占其生产成本 15%及以上的企业;大数据指当年完整年度内用电量达到 2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且达到绿色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根据《绿色数据中心评估准则》(T/CIE049-2018)相关标准)的大数据企业(不含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电解氢指利用电解水制氢技术的企业,包括制氢、纯化、储氢等环节。
(二)高炉渣提钛用户。指采用高温碳化——低温氯化等工艺从高炉渣中提取钛的企业。
二、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企业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以及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等进行初审,汇总后转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附企业 2022 年 1—10 月实际用电量、电耗成本占其生产成本比重以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后纳入 2023 年战略长协政策支持范围。(二)请各市(州)在 2022 年 11 月30 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
—39 —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三)请攀枝花市、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22 年11月30日前报送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拟纳入战略长协企业名单,钒钛园区非钒钛企业不得申报,临港经开区“两高”企业不得申报,名单中与 2022 年名单不一致的应作相关说明。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后纳入战略长协政策支持范围。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力处许小宇联系电话:028-81476979
邮箱:593181484@qq.com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电力科)0816—222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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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20〕16 号)一、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 1000 辆、200 辆、500 辆、50 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 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二、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三、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照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四、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20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补。五、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
—41 —术突破。
七、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测试场项目,对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应用效应,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八、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分别达到 10000 辆、5000 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九、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 10MW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 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 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位列国际前沿、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国内外头部企业,在川投资建设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研发、制造、检验检测项目及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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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 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 年,具备条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举办经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
十四、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十五、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 2 小时以内免费;超过 2 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
十六、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 10%。
十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换电服务费价格。
—43 —十八、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 600KW 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照主要充电设施购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9 月30 日。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 2 条。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汽车产业科0816—224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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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装备〔2021〕12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 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内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制定、产品认定和政策支持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