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金融月报 2023年5月刊

发布时间:2023-8-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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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年5月刊

2目录1 监管动态 ........................................................41.1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41.2 香港家族办公室迎来重大税务优惠政策 ........................51.3 最高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5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61.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71.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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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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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植德金融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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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监管动态 ........................................................41.1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41.2 香港家族办公室迎来重大税务优惠政策 ........................51.3 最高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5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61.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71.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82 行业资讯 ........................................................82.1 信托法颁布以来首家信托公司宣告破产 ........................82.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92.3 安信信托启动自然人兑付 ...................................102.4 多家寿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保险金信托业务.............112.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严惩债市“自融”代持乱象.........122.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 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132.7 中国银行业协会召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研讨会.152.8 世茂正式违约,旗下“中国第一高楼”被拍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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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原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进入破产程序.............172.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企业破产法》纳入2023 年度预备审议项目.........................................................182.11 5 月新增三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193 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 .........................................203.1 风险化解视角下金融机构股东之股权清退与司法执行...........204 司法判例与分析 .................................................314.1 裁判规则 .................................................324.2 案情介绍 .................................................324.3 裁判结果 .................................................334.4 法院观点 .................................................334.5 植德解析 .................................................354.6 裁判文书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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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动态

1.1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3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23〕34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18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05 月 18 日

效力层级:国务院文件

主要内容:

《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要点提示:

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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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香港家族办公室迎来重大税务优惠政策

《2022 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通过了修订,为由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港管理的具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提供利得税宽减。

发文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发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10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05 月 19 日

效力层级:条例修正案

主要内容:

《2022 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香港《税务条例》(第 112 章)。根据《条例草案》,在 2022 年 4 月 1 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针对由香港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family office,以下简称“SFO”)管理的投资控股公司(family- 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以下简称“FIHV”),为符合条件的家族企业引入了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即合资格的 FIHV 的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产生的应评税利润(以 5%为限)将豁免征收利得税,以吸引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设立业务,并进一步提高家族办公室的税收确定性。

1.3 最高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3 年 5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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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法发〔2023〕7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29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6 月 1 日

效力层级:两高司法文件

主要内容:

《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聚焦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就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作出规定,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三是强调特殊保护,注重保护特定未成年人权益;四是坚持能动司法,特别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探望问题。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30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5 月 30 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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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12378 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63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86 投资者服务平台服务范围不变。《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制定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3〕98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效力层级:部门其他文件

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七方面 27 项重点任务。重点任务包括:加快完善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科创金融市场体系、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与应用、优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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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融生态环境等。《方案》提出,继续用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测预警。保障措施方面,《方案》提出加强政策支持,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优化财政资金的归集使用等。

1.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8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5 月 11 日

效力层级:地方其他文件

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运营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及程序;第三章“业务及经营”主要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登记结算要求、中介服务及禁止行为;第四章“市场自律”主要规定了运营机构自律管理、争议处理机制、投资者资金存管制度、风险防控、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2 行业资讯

2.1 信托法颁布以来首家信托公司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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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26 日,进入破产程序近一年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正式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20 年 7 月 17 日,新华信托因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而被原银保监会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2021 年 7 月 16 日,原银保监会决定延长新华信托接管期限一年,自 2021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7 月16 日止。2022 年 6 月 16 日,《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请示》获得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

据裁定书显示,以 2022 年 7 月 6 日为基准点,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固有财产评估价值总计 29.84 亿元;但与此同时,经新华信托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重庆第五中院于 2023 年 1 月16 日裁定确认的新华信托和天津创富确认债权金额则高达 36.42 亿元。法院认为,二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院于2023年 5 月 26 日裁定宣告新华信托、天津新华创富破产。这也意味着,新华信托成为 2001 年《信托法》颁布后第一家破产的信托公司,也是自 2007 年 6 月 1 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信托公司破产首例。至此,国内 68 张信托牌照减少为 67 张。

2.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一行两会”迈入“一行一总局一会”新格局。

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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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5 号鑫茂大厦,这里也是此前中国银保监会的办公地。与此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也变更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织密织牢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网

相比银保监会,总局的监管职责有了新变化。方案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是重要的参与者,但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弱势群体。随着近年来金融业务形态不断变化,金融风险隐蔽性、复杂性也越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突出。这次职能调整,有利于统一相关制度制定,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监管,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

金融时报:《现场直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https://mp.weixin.qq.com/s/ncwey6TqD4e83JbhPeYI1A

2.3 安信信托启动自然人兑付

2023 年 5 月 12 日,安信信托借助信保基金进行市场化处置风险的方式,自然人兑付已正式启动。

信托业风险化解全速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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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持续趋严,信托行业风险化解工作亦不断推进。业内人士表示,当下风险化解和业务转型已成为信托业发展的两大主题,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后续将继续加大风险化解和防控力度。安信信托发布的通知显示,根据上海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有转让意愿的安信信托自然人投资者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维安公司须于 2023 年 5 月15 日前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目前公司收到维安公司来函,确认已启动转让款支付流程。今年以来,多家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现新进展。信托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助力下,未来信托业风险处置工作将逐步加速,信托公司不仅需要注意化解存量风险,还应做好风险的提前识别,进一步完善日常的风险监测排查,确保风险控制靠前发力。

安信信托再收监管问询函

不过,安信信托发展仍有不少难题,例如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巨额亏损,经营发展需要重新开始。2023 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0.11 亿元,同比下降 33.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22 亿元。5 月 10 日,安信信托收到上交所《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披露主营业务情况、固有业务情况、诉讼事项、债务重组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情况等。信息来源

信托百老汇:《安信信托启动自然人兑付!维安公司开始第一笔转让款支付流程,还有一份监管问询函待回复》

https://mp.weixin.qq.com/s/i1xnmMIpJwnB13mZf1ROxQ上海证券报:《安信信托启动兑付 信托业风险化解全速推进中》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305-5060472.htm2.4 多家寿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保险金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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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18 日,华润信托与太平人寿签署了保险金信托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宣布,正式开启双方在保险金信托领域的全面合作。5 月26 日,人保寿险宣布,其与中诚信托签下了亿元保险金信托大单。目前,国内已有超30家寿险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2023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其中,“保险金信托”成为资产服务信托-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一项独立分类业务。

据中国信托登记公司数据,截至 2023 年 1 月,保险金信托新增规模达89.74 亿元,环比增长 67.05%。从行业布局来说,当前有30 余家信托公司、40 余家保险公司开展相关服务。

作为一种创新型财富管理安排,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以小博大”的杠杆优势和信托“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的制度优势,成为财富家庭进行财富规划与配置、试水家族信托服务的优选工具。随着近年来,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增长,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不断对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模式进行创新和迭代,比较典型的表现是保险金信托的“场景化”,即“保险金信托+场景”。如“保险金信托+遗嘱”、“保险金信托+慈善”、“保险金信托+公益”等。信息来源

信托界:《亿元大单频现!保险金信托逐渐火“出圈”》https://mp.weixin.qq.com/s/AzUVVY0dcRVG9f0MjBmHZw信而托:《保险金信托需求“井喷”》

https://mp.weixin.qq.com/s/SQRjedCM8zTX0ZDtUIULDg

2.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严惩债市“自融”代持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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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31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称,对7 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原因是在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中发现,上述机构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债市违规处罚频繁

这是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公开的第 5 次自律调查,上述7 家机构具体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自律调查外,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也公布了多份自律处分,其中在5月 8 日,交易商协会披露了对大连银行、郑州银行、江西银行、青岛银行、粤财信托以及某基金公司投资经理的处分决定,原因是债券违规代持交易。综合来看,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宣布进行自律调查和自律处分的金融机构(主要为中介机构)分别有 15 家和 12 家,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除上述 5 家机构外,还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广州农商行、交通银行、光大兴陇信托、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也被自律处分。

信息来源

第一财经:《严惩债市“自融”、代持乱象,交易商协会再对7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https://www.yicai.com/news/101772324.html

2.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 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2023 年 5 月 20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 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数据显示,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稳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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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持续加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商业银行利润增速下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

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稳健增长

2023 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397.3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9%。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66.4 万亿元,同比增长 14%,占比 41.9%;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68.9 万亿元,同比增长 7.5%,占比 17.3%。

2023 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 28.4 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2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4.5%。其中,财产险公司总资产2.8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5.1%;人身险公司总资产 24.3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4.0%;再保险公司总资产 7023 亿元,较年初增长 4.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071亿元,较年初增长 3.4%。

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

2023 年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64.5 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9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8%。投向制造业贷款余额 29.6 万亿元,同比增长20.8%。2023 年一季度,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1.9 万亿元,同比增长9.2%;赔款与给付支出 4932 亿元,同比增长 9.3%;新增保单件数158亿件,同比增长 34.6%。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

2023 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 1(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3.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 1341 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2%,较上季末下降 0.01 个百分点。

2023 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 189.4 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 185.3 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 4.2 万亿元2。商业银行利润增速下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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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一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 6679 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同比下降 6.1 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为 10.32%。平均资产利润率为 0.81%。

2023 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6.4 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 2572 亿元;拨备覆盖率为 205.24%,较上季末下降0.6 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 3.32%,较上季末下降 0.04 个百分点。2023 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4.86%。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9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50%。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23 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 3 为149.46%,较上季末上升 2.06 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 62.97%,较上季末上升0.12 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1.95%,较上季末下降 0.1 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 77.57%,较上季末下降 1.18 个百分点。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

2022 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 181 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96%,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28.4%。49 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 A 类,105 家保险公司被评为 B 类,16 家保险公司被评为 C 类,11 家保险公司被评为 D 类。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23 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05/content_6875217.htm2.7 中国银行业协会召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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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23 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会召集研讨会,探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研究制定。该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设置了三条基本要求、三条展示要求和三条禁止行为,对每一种期限的产品业绩展示均设立了具体要求。

此次会议重点讨论银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的行为准则,是继去年末两大文件后落定后,进一步对银行理财产品展示的规范。《行为准则》中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 APP 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进行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明确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并给出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示例。示例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分为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指数型三大类。此番制定《行为准则》,旨在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业绩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必须遵守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原则,数据有可比性和公平性。

不过,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进行规范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整改需要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合力进行;另一方面,目前实操层面的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纷繁复杂,这些调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银行理财产品确实存在产品数量多、期数多、净值披露时间标准不一等问题,规范起来有一定难度。新的规则落地后,亟须从金融科技层面对业绩展示版面或页面进行重新设计、整合。

信息来源

顾问云:《银行理财酝酿新规?剑指过往业绩展示》https://mp.weixin.qq.com/s/_xzBD4vv8i7UoQ9xeP6oeg

清华金融评论:《近 30 万亿银行理财将迎新规,剑指过往业绩展示 | 财富管理》

https://mp.weixin.qq.com/s/xEZs1pE_K6MzzxRBkdhb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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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世茂正式违约,旗下“中国第一高楼”被拍卖

2023 年 5 月 30 日,世茂股份发布关于“20 沪世茂MTN001”、“21 沪世茂 MTN001”以及“21 沪世茂 MTN002”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公告,这是其首次发生公开债务违约。2023 年 5 月31 日下午,京东拍卖平台显示,深圳市世茂新里程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 12 宗龙岗地块将被拍卖,起拍价高达 130.44 亿,评估价 163 亿。

公告称,2022 年至今,世茂股份通过拓宽销售渠道、精准定位客群等方式,多措并举促销售,但销售情况仍大幅度下滑。另外,自2021 年下半年以来,世茂股份面临融资渠道收窄、受限,未能及时补充资金流入,出现阶段性现金流压力,导致未能按期兑付本期中期票据应付本息。据统计,目前世茂股份存续债券 11 只,存续规模 99.01 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规模有32.94 亿元。

2023 年 5 月 31 日下午,京东拍卖平台显示,深圳市世茂新里程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 12 宗龙岗地块将被拍卖,起拍价高达130.44 亿,评估价163 亿。这 12 宗地,原本是世茂的“压箱宝”。2017 年12 月初,世茂用 239.43 亿的大手笔,拿下深圳新地标项目,曾计划总额500 亿,建成一栋 600 米的超高层建筑,被规划为“中国第一高楼,也是世界第二高楼”。被拍卖的原因,则与世茂和中信信托相关纠纷案有关。信息来源

不良资产头条:《世茂正式违约,旗下“中国第一高楼”被拍卖》https://mp.weixin.qq.com/s/FMrqtmURnf5Lwt_d_k3MEg

2.9 原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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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6 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批复显示,湖南三湘银行申请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请示获得批复,经研究,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进入破产程序。

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2019 年7月26 日,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湖南三湘银行同业拆借人民币4900 万元。2020 年 6 月,湖南三湘银行向华泰汽车金融累计发放贷款4900 万元。到约定还款日期后华泰汽车金融仅偿还了 720 万元借款,湖南三湘银行遂向法院起诉了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经法院判决,华泰汽车金融应偿还湖南三湘银行借款本金 4180 万元及截至 2020 年 2 月 5 日的利息约192.84 万元、罚息约 20.7 万元,后期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并未依照判决结果进行偿还。近年来,华泰汽车金融公司早已“官司缠身”,不仅与多家金融机构存在同业拆借纠纷、存在巨额欠款,还数度与公司员工对簿公堂。湖南三湘银行、福建华通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山西银行大同分行都曾与华泰汽车金融公司对簿公堂。

而其曾经的大股东华泰汽车集团创始人张秀根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正取保候审。华泰汽车集团本身存在着数目巨大的被执行金额,华泰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也由此多次被用于“抵债。”

信息来源

不良资产网:《银保监会:同意华泰汽车金融进入破产程序》https://mp.weixin.qq.com/s/CmuBpo1W8MJSaCXVT91Zjg

2.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企业破产法》纳入 2023 年度预备审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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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修改《企业破产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安排审议。

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 2021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企业破产法》纳入立法规划起,2022 年 5 月 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在 2022 年内初次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2 年 11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才结尾表示《企业破破产法(修订草案)》已经形成;2022 年 12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对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信息来源

中国人大网:《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5/3369dcb74761426d92fd19a19cb9ac98.shtml

2.11 5 月新增三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2023 年 5 月 , 全 国 范 围 内 新 增 *ST 西 钢 (600117 )、金科股份(000656)、跨境通(002640)3 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2023年度至今,新增共计 12 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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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系解决困境上市公司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自2018 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数量明显上升,多由政府主导或债务人、债权人的自救行为。通过破产重整方式达到化解公司风险、防范上市公司破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尚无新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于此同时,已经有 8 家上市公司因为触发退市规则完成退市程序,与往年相比,2023 年至今,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退市呈现数量增多、原因多样化的趋势和特点。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况或将对本年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带来一定的压力,对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在退市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破产重整工作更要真正回归“改善上市公司质量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源”,重点关注困境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完成“实质性重整”,切实解决困境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高效发挥破产重整对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

3 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

3.1 风险化解视角下金融机构股东之股权清退与司法执行一、文章主旨及内容概要

1、背景概述

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基石,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普遍,从公开可查询的案例来看,由非金融企业投资的金融机构大多存在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隐瞒关联关系、入股资金来源不明等问题,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势在必行。

在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如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股东行为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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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对外转让股权;而在监管层面,2018 年 4 月,一行两会1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管理,颁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 号)从金融机构股东准入资质、资金来源到关联交易对金融机构股东管理提出指导意见,而在具体的规定中,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2 年第1 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 年第 4 号〕)等,则明确监管机构可以通过采取限制股东分配红利、限制股权变动、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减少问题股东给金融机构带来的不良影响。

原银保监会于 2023 年 3 月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原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中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 3600 多个,转出违规股权 270 亿股。但在金融机构问题股东清退的执行过程中,亦面临着监管规定存在界定模糊、效力位阶较低,可执行力不足等问题。因此,金融监管措施与司法执行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正是本文尝试探讨的场景和话题。

2、本文主旨

金融机构风险化解问题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问题,而本文聚焦于金融监管措施与司法执行的衔接问题,为探讨这个问题,本文将借助学术理论、实务见解、监管案例、司法判决等资料,采取法条归纳法、个案研究法等进行整理归纳,同时重点结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希望借此为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清退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性思路。3、内容概要

1 指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变更为一行一总局一会。2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1312&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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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参考行政法方面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五五条至一六一条等规定为金融监管措施到司法执行处置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同时在实践中亦存在类似案例,故从监管处罚决定到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可行性。其次,虽然路径整体可行,但在实践中,从监管处罚决定到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诸多因素需要考虑,包括股权拍卖价款如何处理、如何防止恶意竞拍等等问题。再者,从金融风险化解的角度来看,类似场景并非个案,尤其是纪要出台之后,为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安排,势必对金融机构的整顿和清理造成历史性的影响。二、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清退的相关规定

在对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的现有规范体系中,从法律规定到监管办法均对金融机构中违反规定的股东责令其转让股权做出了对应规定(详见下表)。适用金融机构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银行业金融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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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金融机构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中国银监会非现

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七十八条 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银行机构、信

托公司、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

《银行保险机构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机构施加影响,迫使机构从事下列行为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商业银行杠杆率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控 股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责令信托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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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金融机构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股权:……

《信托公司净资本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保险公司股权管

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股东或者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四)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保险公司控股股

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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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金融机构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五)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尽管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规定,赋予权责机关相应权力以限制股东权利,但这些监管条文在具体执行层面存在着诸多模糊和空白,如在针对银行业股东,《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转让股权”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股东“不配合风险处置”使商业银行“违背审慎经营规则”,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等前提条件之具体含义均不甚明确。其次,在具体规制措施方面,如“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散布着从补救性到惩罚性的各类规制措施,不仅效力层级较低,强制力不足,也未形成互相衔接与关联的体系。因此在实践中,面对问题金融机构股东,往往缺乏强有力的明确制裁措施。

三、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清退的实务案例

在中英资产股东清退案例中,2020 年 8 月 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银保监撤销许可〔2020〕1 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撤销决定书》,以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英资产”)之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股 20%,以下简称“华润信托”)在中英资产筹建过程中,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并持续提供虚假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5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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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6规定,原银保监会决定撤销《关于筹建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706 号)中同意华润信托共同发起筹建中英资产的行政许可,并要求华润信托在决定书下发后 3 个月内整改完毕。从中英资产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近 3 年股东大会主要决议》7显示,中英资产于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审议未通过《关于华润信托代持股份处置意见的议案》,在中英资产2021 年及2022 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中,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尽管中英资产并未进一步披露具体的限制情形,结合其前述背景,推测中英资产可能系对华润信托(持股 20%)的股东表决权进行了限制。但根据中英资产于 2023 年 2 月公开的股东信息8,华润信托并未从中英资产中退出,仍持股 20%,尽管从公开渠道无法获悉中英资产、华润信托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结果,但可以看出,监管机构要求股东调整股权的指令,在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仅依靠监管手段难以实现。

但在银保监会上海分局清退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正通控股”)所持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正金融”)股权这一案例中,监管机构最终依托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清退股东股权。在该案例中,银保监会上海分局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行政决定书》(沪银保监通【2020】41号),要求东正金融清退股东正通控股持有的股权,但正通控股一直未予清退。2022 年 2 月 9 日,银保监会上海分局发布公告称因正通控股未在法定期限内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6《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承接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7http://www.zyylamc.com/Public/Uploads/image/20230223/63f70548231ff.pdf 8http://www.zyylamc.com/Public/Uploads/image/20230223/63f70538360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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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清退股权,银保监会上海分局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理由为正通控股已被撤销原有批复中同意其出资、增资的行政许可并主张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故责令清退控股股东正通控股持有的东正汽车金融的股权。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银保监会上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9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10,裁定准予以股权拍卖之方式强制清退股权。5 月27 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正金融发布联合公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拍卖收购东正金融约 71.04%的股权,涉及资金约16.07 亿元。上述实践案例显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清退这一监管指令,一方面需股东及问题金融机构的配合,另一方面,极端情形下,也可考虑参考适用行政法上的依据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清退股权。但因我国尚未建立起金融监管措施到司法执行处置的统合性立法,呈现法律和政策并用、多层次规范共存的现状,从监管强制措施到执行处置如何启动仍缺少明确金融法上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厘清监管处罚决定与司法执行的衔接问题。

四、关于司法执行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的路径分析

由上文分析可知,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层面,监管机构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清退金融机构问题股东的股权具有一定可行性,同时关于司法执行问题,《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11对此予以了回应,参考其中第 109 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责令限期清退股权的处罚决定后,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国务院金融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11 官方暂未正式发布,参考版本为线上流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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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对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后所得的价款,在向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还实际出资额(原始出资额减去历年分红)后,超出部分划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上交国库。”尽管会议纪要本身并非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会议纪要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如该等条款最终得以在正式版本中保留,对于问题金融机构股东不予配合的行为亦不失为一种震慑。

如《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颁布后仍保留第109 条规定的相关表述,则一定程度上将化解监管处罚强制力不足的问题,但即便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方式清退股权的,在处置过程中仍然有诸多因素需要考虑,包括如何确定股权拍卖价款、如何防止恶意竞拍等等问题。

(一)司法执行中如何确定股权拍卖价款

如何确定股权拍卖价款一直是股权执行处置的难点。由于股权价值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一般都较为繁琐,在双方无法协商一直的情况下,实操中法院一般均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股权拍卖价款;同时,因在股权评估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财务资料亦存在较大难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以及责令被执行人或其持股公司等途径调取相关资料,因此,在股权拍卖过程中,需主动与执行法院保持沟通,尽快推动法院启动对股权的评估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价格的程序推动挂网拍卖,以最大程度提升执行效果,完成股权拍卖处置。

(二)司法执行中如何规避股东恶意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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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权拍卖价款的确定问题,亦可能存在问题金融机构之股东通过关联方名义恶意参与拍卖后以高价竞得股权但拒不付款,导致流拍,阻碍清退进程。对此,我们认为可考虑从以下路径予以规避:

1、在拍卖、变卖程序中设置预审查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13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在竞买前法院负有对竞买人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但从法院是否有权主动进行审查的角度而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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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15规定,同时参考“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权有限公司 4000 万股股权”16、“赣州银行股权有限公司60480股股权”案17等相关案例中,存在法院要求竞买人在参拍前对其是否具备股东资质事宜与保险机构/银行予以核实,并将保险机构/银行的初步意见提交至法院作为参拍依据的情形。

故,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具备相应竞买资质及条件系参与竞拍的基础及前提条件,原则上法院出于对拍卖秩序的维护在拍卖过程中设置预审机制,主动对竞买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且法院对执行措施的具体安排一般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要求合理且具有可参照先例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司法拍卖中设置预审机制以防止恶意竞拍仍然具有相应的可行性。当然,该等操作属于非常规安排,实操中法院能否采取此类预审机制还需在具体执行案件中与法官进行深度沟通后方能确定。

2、通过拍卖保证金及变卖预缴款提高恶意参拍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且经我们检索公开的司法拍卖信息,大部分拍卖案例中保证金数额亦在起拍价的 5%-20%之间确认。如 5%-20%保证金无法实现通过设置高价门槛限制恶意参拍目的的,可考虑通过网络变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五条18规定,竞拍人需缴纳标的物变卖价全款,方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15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6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49450562570.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1.34ef7ddaNSGA5K&track_id=f5

a9f980-6930-46bf-ac77-d1a134b21859

17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80538626787.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26.3a6d619foabjLm&track_i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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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关于竞买人资格确定的问题。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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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 修正)》第三十一条19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 9 条20等相关规定,原则上存在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启动变卖程序之可能性,但主要系针对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针对执行标的为股权的,则一般而言需被执行人经申请或同意方能直接进入变卖程序。尽管变卖程序中预缴款的设定有利于提高恶意竞拍成本,但是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前置条件较之拍卖更为严格,故在实操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形分别选择。

总体上,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看《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 109 条,其搭建了监管处罚决定与司法强制执行之间的桥梁,为金融机构强监管背景下提供更多司法赋能,亦为金融风险防控及化解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解决路径,但即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亦需结合执行规则,谨慎股东利用规则漏洞恶意竞拍阻碍清退进程。

4 司法判例与分析

银行违反发放新贷的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清偿的,应与贷款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9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 9 条: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被执行人依照 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 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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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裁判规则

倒贷模式中,银行替贷款人寻求过桥资金偿还旧贷,但违反发放新贷的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清偿的,银行与贷款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向过桥资金的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4.2 案情介绍

(1) 2012 年 4 月 26 日,B 公司与 A 银行分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 A 银行分行向 B 公司发放贷款 1,000 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2013 年 4 月 25 日。A 银行分行是A银行支行的上属分行,该二银行共同负责该 1,000 万元贷款的贷前、贷后的管理及催收贷款等工作。

(2) 2013 年 3、4 月份,A 银行分行及 A 银行支行分别告知B 公司贷款到期,4 月 21 日或 22 日先还贷款再审批新贷款,5 月1 日之前发放新贷款。

(3) 因 B 公司资金短缺,A 银行支行行长承诺帮助 B 公司筹措资金用于归还旧贷并倒贷,遂向甲借用资金,告知其倒贷用途并承诺借款期限及利率,但未披露最终用款人 B 公司。

(4) 2013 年 4 月 22 日,甲来到 A 银行支行,按照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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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将 1,000 万元汇到乙(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亲属)的银行卡内。A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为甲出具了借据,内容为“1000 万元,暂借甲款。借款人为 A 银行支行行长,经手人为 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甲离开后,B公司来到 A 银行支行办理倒贷手续,并在 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出示的“借款 1000 万元”的借据上签字,B 公司不知道案涉1,000 万元的出借人是甲。案涉 1,000 万元通过乙的银行卡最终转到 B 公司账户,再由该账户向 B 公司还贷专户转款 10,002,368.89 元,注明“归还本息”。同日,B公司在 A 银行分行的原 1,000 万元贷款偿还完毕。(5) 2013 年 4 月 27 日,A 银行分行及 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分别告知B公司,A 银行分行的倒贷手续未办理下来。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告知B公司还贷的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甲,并告知尽快还款。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告知甲向 B 公司主张权利。

(6) 2020 年 3 月 9 日,因 1,000 万元未得到清偿,甲提起诉讼,请求A银行分行、A 银行支行、B 公司共同给付甲 1,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等。

4.3 裁判结果

A 银行分行、A 银行支行、B 公司赔偿甲占用资金1,000 万元;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4.4 法院观点

在甲出借 1,000 万元借款过程中,A 银行分行、A 银行支行、B 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A 银行分行及 A 银行支行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一)A 银行支行行长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A银行支行及其上级银行 A 银行分行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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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 银行支行行长联系甲提供资金时,明确告知甲是要为该行的客户倒贷使用,并称暂时使用,5、6 天新贷款下来即可用以偿还甲;A银行支行工作人员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按照 A 银行支行行长的指示收取了案涉 1,000 万元,并操作、实施了还贷行为,二被告银行因此收回了高概率为不良的贷款、避免了经济损失,故应认定该二人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A 银行支行行长、A银行支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后果应由 A 银行支行和 A 银行分行连带承担,A银行支行及 A 银行分行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本案三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三被告均存在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侵权行为,且均具有侵权故意。本案中,A 银行支行行长联系为 B 公司向甲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B公司与 A 银行分行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1,000 万元债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被告银行均明知,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及行贿的手段,获取的该贷款,该笔贷款的发放属于违规发放;贷款下放后,B 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贷款到期前,B公司已无力偿还贷款,不符合新贷款发放条件;新贷款即使能发放下来,也应专款专用,依照银行规定不能用于偿还他人借款。但是,A 银行分行工作人员仍怂恿 B 公司办理倒贷;A 银行支行行长与 A 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在联系及接受甲 1,000 万元资金过程中,不但隐瞒了前述情况,还告知甲,贷款必将按时发放和可以用新贷款偿还甲资金的事实,致使甲产生错误信赖,对外提供了资金。二被告银行系主动地、积极地,以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诱使甲提供资金,促使 B 公司及时偿还了银行贷款,收回款项后又立即拒绝向B 公司发放新贷款,具有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B 公司虽然未与甲接触、联系,但B公司明知其经营情况不佳,应知 A 银行支行行长向他人借款时会隐瞒实际情况;也应知若倒贷不成,将无力偿还他人资金;但仍放任A 银行支行行长为其联系资金还贷款,亦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故意。

2、甲遭受了损失,且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甲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涉借款金额巨大,甲在提供资金时并不知道借款人是B 公司,其与B公司也从无往来。如果 A 银行支行行长当时如实介绍 B 公司的经营状况,提示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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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是否能够倒贷并不确定,出借资金存在风险,是否出借由甲自行决定,即使允诺再高的利息,甲也不可能在不知道借款人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的情况下,轻易出借 1,000 万元。A 银行支行行长告知甲贷款还清5、6 天就可以办理倒贷,甲系合理依赖 A 银行支行行长的不当表述而同意出借资金,进而造成1,000 万元借款无法清偿的损害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 9 号复函中已明确表示,银行在明确贷款人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为了收回贷款,自己又不承担责任,利用资金提供人的信任,与贷款人故意串通,向资金提供人隐瞒借款的真实目的,并积极促成利用资金提供人款项偿还贷款,将不能收回借款的风险转嫁给资金提供人的,银行应与贷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甲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予以赔偿。综上,三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三被告应就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 植德解析

实践中,部分企业因现金流短缺而借助过桥资金实现“短贷长用”。过桥资金的作用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其实质是为了弥补新贷与旧贷之间的时间差和续贷条件,通过过桥资金,可以将新贷与旧贷衔接,实现资金的长期融通。本案纠纷因倒贷模式中的过桥资金而产生,银行在给B 公司发放贷款后,B 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为避免贷款逾期,银行向B公司建议采用借助倒贷模式,以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并承诺在旧贷清偿完毕后向B公司发放新贷,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银行主动为 B 公司寻觅过桥资金,亦向过桥资金的提供者承诺以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但是,当B 公司以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后,银行并未依约发放新贷,导致过桥资金无法被清偿而被长期占用。显然,本案中的银行在该次交易中未遭受任何损失,却将所有风险转移给了过桥资金提供者。

从侵权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法院认为银行明知不会发放新贷,却仍然隐瞒事实,以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诱使甲提供过桥资金,系侵权行为;甲愿意出借过桥资金,完全是出于银行的良好资信和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的承诺。甲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出借过桥资金,银行最终未发放信贷导致过桥资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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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被清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 B 公司亦受到银行欺诈,且未曾直接与甲接触、联系,但 B 公司作为贷款人实际参与并实施了倒贷方案,应知若倒贷不成,将无力偿还他人资金,却仍放任银行为其联系过桥资金用于偿还旧贷,亦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故意。银行与 B 公司共同谋划并参与了倒贷行为,对侵权结果的影响无法分割,故银行与 B 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从借款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即便银行未向过桥资金的提供者披露过贷款人的名字,亦未向贷款人披露过过桥资金提供者的名字,本案过桥资金的借款人仍应为贷款人 B 公司,而非银行。虽然本案中银行亦属于通道方(受托人)的角色,但与传统的委托贷款模式有所区别。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模式中,银行系出借人(委托人)的受托人,受出借人(委托人)的指示向特定的借款人出借资金。本案中,银行实际上是借款人的受托人,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的出借方,出借人未曾知悉或接触过借款人,完全是出于对银行的信赖出借资金。银行为收回贷款,欺诈过桥资金提供者出借款项,实际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第三人欺诈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笔者认为,在银行故意隐瞒放贷事实的情况下,本案中的过桥资金提供者亦有权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内,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合同。但撤销的法律后果是由 B 公司归还资金,考虑到 B 公司的资信能力,主张银行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显然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最终清偿。实际上,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亦有大量类似案件,但法院对于银行违背发放新贷承诺的责任认定不尽一致。比如(2017)最高法民申2397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大庆乳品厂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鉴于大正公司、赵传文为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庆龙江银行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大庆乳品厂承担给付责任及大正公司、赵传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7)最高法民申 3656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明珠公司以工行二七支行为避免自身贷款损失,转嫁风险,与光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经二审查明,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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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串通,共同对明珠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明珠公司,造成了明珠公司财产损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共同给付明珠公司 2900 万元本金及自2014年5 月 29 日案涉借款到期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明珠公司案涉借款的利息损失,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018)最高法民再360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工作人员在明知银行不能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而需要重新授信放贷的情况下,隐瞒贷款逾期、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原抵押人晨光经合社已经明确向银行表示不愿意提供担保等重要事实,而是陈述授信期满日前将贷款还清就可以办理转贷,最终导致林德何相信只要在2012年5 月 23 日前将鑫旺超市的旧贷还清,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就能发放新贷,在此基础上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进而造成借款无法清偿的损害后果,银行系与林文锦恶意串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林德何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上述案例及本案的最终裁判机关均为最高院,但银行所承担的责任存在部分差别。就责任性质而言,有的案例认为银行仅就借款人及担保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案例(包括本案)则认为银行与借款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责任范围而言,有的案例认为银行与借款人应就借款本息承担责任,本案则认为银行与借款人仅就借款本金承担责任。本案系最高院在 2022 年作出的最新案例,在责任性质上或许代表了一定的裁判风向,即银行与贷款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向过桥资金的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范围上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解答。4.6 裁判文书

(2020)吉 05 民初 34 号、(2021)吉民终 355 号、(2022)最高法民申230 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 年 03 月 23 日

植德金融部

植德金融部致力于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监管环境下帮助客户解决各类复杂问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领域法律服务。植德金融部由银行与金融、家事服务和财富管理、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三大业务领域构成,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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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化融资、资产管理及破产重组领域经验丰富、业绩卓著,能够系统地提出行之有效且极具创新性的综合性解决方案,自始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三大业务领域的有效联动,实现了业务全方位、全周期覆盖,拥有完整行业生态和资源。基于卓越的市场及行业口碑,植德金融部现已与国内外众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资管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等各类型的金融机构建立了融洽的长期合作关系。

编委会成员:龙海涛、姜胜、任谷龙、张勇、张文良、吴旸、李凯伦、邓伟方、陈孝、付华华、吕景亚、郑春杰、欧阳芳菲、赵佳佳、邹野本期执行编辑:张楚奥、季诗琳、吕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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