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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植德月报·2023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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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植德月报·2023年5月刊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目录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 11.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12. 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 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 年立法工作计划》..............................................34.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经审批(备案)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市场主体的公告》..................................................................................................................................................................35.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46.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 57.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68.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港澳办:《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79.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8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91. 广州首个公共数据运营产品完成交易.............................................................................................................92. 深交所修订基础设施 REITS 审核关注事项指引.........................................................................................93.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 2022 年度《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104. 《关于共同推进粤港两地养老合作的备忘录》正式签署.....................................................................105. 广东省商务厅发布广东自贸试验区 2022 年最佳制度创新案例......................................................... 10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组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117. 海汽集团拟购买海旅免税全部股权,获海南省国资委批复................................................................ 128. 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23 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13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4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4. 关于《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1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51. 蓝月亮公司与某生活用纸公司、某纸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5——精细化确定知名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5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2. 某印刷公司与某电器科技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15——企业应如实公示信息.............................................................................................................................................15五、 港澳金融热点................................................................................................................................... 171. 香港建议对众筹活动进行规管........................................................................................................................172. 澳门特区金管局发布未获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提示.............................................................................. 21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221. 植德研究|鲲鹏之变 S 基金系列研究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流程及关注要点..........222. 植德资讯|武大法学院与植德律所合作课程《民商法实务前沿问题研讨课》顺利结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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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
1.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 年 5 月 29 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广东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总抓手,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短评】
《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为:到2027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到 2035 年,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大成效,科技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更加平衡,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加快形成,美丽广东基本建成,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作出具体部署安排:一、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二、持续有效扩大内需,加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盘;三、坚持制造业当家,强化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根基;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五、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六、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锻造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七、推动绿色发展,擦亮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八、强化民生保障服务,共享高质量发展的成果;九、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底线;十、强化组织保障等。
2. 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2023 年5 月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营商环境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短评】
《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对标对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关政策举措,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营商环境制度、完善涉企决策机制、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五个方面提出 18 条具体举措,在法治的框架内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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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不断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和预期,以“法治之能”和“政策之力”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围绕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优化涉企行政监管等提出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便民利企。除了持续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外,《指导意见》还针对一些企业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去开具各种证明的问题,创新性提出依托“粤商通”、信用广东等平台,发挥信用报告和承诺书的替代证明作用,深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程度减少证明材料数量,减轻市场主体开具合规证明负担。
《指导意见》还从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着力,为市场主体“清路障、破门槛”,提出要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立法,持续完善市场准入、清理账款拖欠、政务诚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终身禁入、信用惩戒等制度。要从严控制新设涉企许可处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市场领域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和相应责任人随意设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加大对限制市场准入的显性和隐性制度壁垒的清理力度。要减轻市场主体缴费负担,依法从严控制市场领域新设收费项目,因时因势调整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
《指导意见》从完善决策机制方面提出若干要求,推动筑牢涉企重大行政决策“防火墙”。比如,要提高涉企决策科学性,对政策调整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给企业留出必要的应对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坚守涉企决策合法底线,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市场主体义务,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围绕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作用,《指导意见》以创新监管为着力点,要求优化涉企行政监管,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和诚信监管,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监管方式,体现人性化和灵活度。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防止行政检查扰企,完善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审慎采取停产停业、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执法措施,防止不当干预企业正常活动。
同时,《指导意见》聚焦广东特色,着力完善数字政务服务体系,促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融合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比如,提出推行非现场执法,积极运用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和“粤商通”实施非现场执法,充分运用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智能化水平,既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更好满足企业办事需要;鼓励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依托“粤公平”推动招投标领域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电子保函(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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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出台 18 条法治举措 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高质量发展》,来源于“广东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年 6 月 22 日。
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 年立法工作计划》2023 年 5 月 17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23〕15 号),对2023 年度政府立法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1 件,拟制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7 件,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 40 件。
【短评】
国务院 2004 年 3 月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立法规划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时常采取的规划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4.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经审批(备案)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市场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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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5 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辖内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截至2023 年5 月31日未经审批(备案)的市场主体名录予以公告。
【短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 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 号)等有关规定,未取得有关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相关业务。5.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 年 6 月 5 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33 条具体举措,着力降成本、稳经营、减负担、优环境、拓空间、促发展,打造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服务链条,全力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短评】
《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强化保险保障作用等政策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
二是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针对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降低支付手续费用,提供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加强征信管理服务,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等政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多措并举缓解资金的压力。
三是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持续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抓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增值税减免及优惠、契税优惠,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四是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通过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落实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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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丰富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种类,从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支持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提供质量技术帮扶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强化计量服务支撑等方面,促进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六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构建线上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小个专”党建指导站等措施,健全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2]
[2]参见《<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来源于“信用深圳”微信公众号,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6.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2023 年 5 月 17 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创新了老旧小区的改造模式,对社会资本引入、监管、退出等全流程作出指导,助力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全生命周期建管一体化。
【短评】
《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运营,从政府主导转向政企合作,改变财政资金“输血式”改造,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成片建、改、管,增强小区自身“造血”能力,多元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运用市场力量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办法》,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公开择优、长效治理、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根据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区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街道(镇)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前期调查等工作。《办法》明确,由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社会资本的引入主体,负责社会资本引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前期摸查、实施方案编制及报批、社会资本引入及合同(协议)签订、工程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合作期满移交、协助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办法》对参与内容、参与方式等都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从工程建设、存量资源运营、提供便民专业服务、长效治理、专业物业管理五方面明确了社会资本可参与广州老旧小区改造的内容。如存量资源运营方面,《办法》提出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可对公有房屋、公共低效闲置用地、机动车泊位等存量资源开展活化利用,并鼓励整合相关国有企业物业、私有物业,成套成片共同改造提升和经营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养老、托幼、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超市、菜市场、家政等便民商业服务,以及鼓励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家电维修、社区团购等特色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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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广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通过》,来源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
7.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 年 5 月 25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拟提出,优化科技信贷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导向的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考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20+8”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
【短评】
《实施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完善平台智库服务支撑等。
根据《实施意见》,深圳市将优化科技信贷体制机制。银行贷款是支持科技创新的主流方式,深圳将主要从监管考评机制、尽职免责机制、科创贷款绿色通道、再贷款政策工具等方面提出指导性举措。同时,探索发行科创债券、强化科技保险的作用、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有条件的区打造高质量的科技金融集聚区,并与光明科学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大运深港国际科教城等形成高效联动。开展科创金融服务中心试点、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政银保担”合作新模式。另外,《实施意见》鼓励“股权+债权”模式创新并提出实施“首贷户”培育工程。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创投在深圳聚集,依托 QFLP、QDIE 政策“引进来”和“走出去”。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创新产融对接机制、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交易、科创企业投融资对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星耀鹏城”上市培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还将完善平台智库对金融支持科创的服务支撑。包括建设市级征信服务平台,提升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强化企业库对接服务,引导“双高双软”、“专精特新”、“20+8”产业集群企业建立不同成长阶段项目库和建立高水平的智库研究平台等。[4]
[4]参见《<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来源于“深圳政府在线”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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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港澳办:《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近日,为全面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港澳办联合印发了《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短评】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六大部分:
(一)总则。主要是对港澳青年和初创企业进行界定。港澳青年,是指45 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登记注册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合作社等。(二)支持港澳青年就业。梳理了现行政策中覆盖到港澳青年的就业促进政策。一是补贴项目,包括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基层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港澳青年实习补助和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等。二是新增了国际人才职称评价、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和社保跨境服务保障等内容。
(三)支持港澳青年创业。梳理了现行政策中覆盖港澳青年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初创企业补贴、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奖补、港澳项目落地配套资助等项目。
(四)大湾区职场导师。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支持招募一批港澳籍人士作为职场导师,为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推荐、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每指导一次补贴 200 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 1000 元;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 2000 元;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符合条件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或按4000 元/人的标准追加补贴。对接受人力资源部门邀请参加公益活动服务,补贴标准为1000 元/次。以上补贴由职场导师自愿决定是否领取。
(五)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规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入港澳服务机构,为有意愿或已在深圳市学习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明确了港澳服务机构作为引进对象的条件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费用标准(不超过 200 元/人/次,对其为同一人员服务的补助不超过5 次)及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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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则。规定了与现行政策的衔接方式、骗取补贴或者补助资金的处理机制、《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5]
[5]参见《<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来源于“深圳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6 月22 日。9.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2023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与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短评】
《支持措施》围绕打造前海涉税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涉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深港澳涉税服务业合作、建设国际化涉税服务专业队伍、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 18 条具体措施。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行业协会入驻前海国际税务师大厦,根据其入驻时间,“十八条”制定详细的租金支持计划,最多支持三个年度,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
此外,“十八条”将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或新迁入前海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5 万元。全国 100 强税务师事务所新迁入前海及入驻前海的税务师事务所近三年首次成为 100 强税务师事务所的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落户奖励和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前海涉税服务机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进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涉税服务机构引进的企业落户前海后两年内,年均利润总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此外,针对港澳涉税服务业行业协会在前海设立机构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落户支持。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9
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
1. 广州首个公共数据运营产品完成交易
2023 年 5 月 10 日,广州首个公共数据运营产品“企业经营健康指数”在广州数据交易所顺利完成交易,标志着广州在探索公共数据运营模式、释放公共数据潜能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短评】
“企业经营健康指数”以普惠金融为应用场景,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经营数据进行隐私保护计算后,加工形成数据产品,经合规审查登记后进场交易,为金融机构发放信贷产品提供融资信用支持,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效用最大化。
在“企业经营健康指数”交易过程中,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等数源单位作为数据资源持有者,负责向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提供经安全计算技术处理后的密文“计算因子”;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则以密文“计算因子”为基础,结合特定算法进行融合计算,获得输出计算结果的新数据持有权;数据商将上述新数据进一步开发成进场交易的普惠金融数据产品,获得最终数据产品经营权。[1]
[1]参见《广州广播电视台 | 广州首个公共数据运营产品完成交易》,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6 月22 日。2. 深交所修订基础设施 REITs 审核关注事项指引
2023 年 5 月 12 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 年修订)》。(南方财经)【短评】
《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基础设施REITs特点规律的审核和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一是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明确产品设计规范,细化业务参与机构、评估和现金流要求,完善交易安排、基金运作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参与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市场规范运作水平。二是产业园区、收费公路类资产试点项目相对集中,产品特性基本成熟,本次修订从项目合规性、资产范围以及评估参数设置等维度细化了两类资产的审核关注要点,强化了历史运营情况、租金或收费减免、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等信息披露要求,并对产业园区项目有关会计处理、收费公路项目扩能改造安排等事项进行了明确。[2]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10
[2]参见《大湾区早报|打造前海涉税服务业集聚区!深圳前海推出支持涉税服务业十八条措施》,来源于“广东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
3.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 2022 年度《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3 年 5 月 28 日,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 2022 年度《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
【短评】
根据《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2 年度)》白皮书,2022 年,除深圳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外,全省各级管理人新接受全省法院指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2157件,办结 2248 件,数量相比 2021 年分别减少 32.27%、14.26%。此外,《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2 年度)》还总结以下八点内容:一、案件办理稳步推进;二、新类型程序深入探索;三、管理人组织不断扩容;四、信息化建设、研讨、交流取得进一步成效;五、行业自律建设不断加强;六、协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八、新年度工作更上一层楼。[3]
[3]参见《<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2 年度)>全文发布》,来源于“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4. 《关于共同推进粤港两地养老合作的备忘录》正式签署2023 年 5 月 29 日,在 2023 香港社福开新篇高峰会暨心连心大行动成立典礼上,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张晨、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分别代表粤港两地共同签署《关于共同推进粤港两地养老合作的备忘录》。【短评】
据悉,《备忘录》的签署旨在鼓励两地养老服务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的培训和交流、鼓励两地的相关机构探讨及拓展合作范围和模式等。《备忘录》签署后,广东省民政厅一行前往香港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实地调研,并与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香港社会福利署座谈,就进一步推进粤港养老深入合作进行沟通交流。[4]
[4]参见《粤港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交流合作》,来源于“羊城晚报·羊城派”,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
5. 广东省商务厅发布广东自贸试验区 2022 年最佳制度创新案例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11
2023 年 6 月,广东省商务厅发布了广东自贸试验区 2022 年最佳制度创新案例。其中,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南沙)、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跨境交易机制(前海)、“CLAP-U 葡语世界通”金融服务方案(横琴)等金融案例入选。
【短评】
这批案例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注重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如南沙的构建“一件事”审批服务体系案例,对个人从出生到养老、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 141 项集成服务事项实现网上“一次办”。又如南沙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服务案例,建立涉中小投资者案件调解“绿色通道”,做到立即办、就近办、精准办,使人民群众可感、可知、可达。
二是在贸易投资方面,注重监管服务的集成创新。如前海的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案例,以数据共享和监管互认为重点,实现海关执法数据及物流数据衔接,现已实现外贸类企业全覆盖。又如横琴的商事登记“跨境通办、一地两注”案例,横琴和澳门两地投资者只需选择一个地方即可通办两地注册登记,3 小时可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监管服务集成大大方便了投资者。
三是在金融创新方面,注重跨境收支的便利化。如前海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跨境交易机制案例,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以跨境人民币业务一体化处理方式,成功实现了大豆品种线上交易,2022 年现货交易额达到 793.5 亿元。又如横琴的“葡语世界通”金融服务案例,为企业提供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商机撮合等多元化服务,促成跨境收支便利化结算 2.5 亿美元。
四是在粤港澳合作方面,注重与港澳规则的衔接。如南沙的港澳居民税收优惠快享“规则转换桥”案例,为港澳居民提供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服务,已有300多人次享受了该服务。又如前海的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案例,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实现域外法适用更自主,诉讼程序更简化,与香港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更包容,前海法院目前累计适用香港法审理案件 118 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5]
[5]参见《一图读懂丨广东自贸试验区 2022 年最佳制度创新案例》,来源于“21财经”,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组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2023 年 5 月 24 日,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海南农信)披露,为进一步深化海南农信系统改革,着力提升海南农信金融服务能力,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在海南省联社和各市县行社的基础上,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组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该项工作现已全面拉开序幕。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12
【短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近年来,国家政策文件多次提及农信社改革,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当前,海南省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海南农信省级统一法人改革工作,推动海南农信实现高质量发展。
据悉,海南省联社于 2007 年挂牌成立,隶属海南省政府管理,受省政府委托,承担对全省农信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目前,共下辖8 家农商银行,11 家市县联社,资产规模超过 3200 亿元。
此次深化海南农信改革,组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既符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又严格落实了银行监管部门的改革要求,还有效满足了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的迫切需要。[6]
[6]参见《经批复同意,海南将组建这个商业银行》,来源于“海南日报”,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
7. 海汽集团拟购买海旅免税全部股权,获海南省国资委批复2023 年 5 月 25 日,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集团”)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显示,海汽集团收到间接控股股东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来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批复》(琼国资产〔2023〕46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7]
【短评】
2023 年 6 月 17 日,海汽集团在披露的回复中表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已取得海南省国资委的批复,并且海南省国资委的批复构成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经核查,律师认为,海南旅投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关于上交所提出的,标的公司设立于 2020 年,2021 年亏损,2022 年盈利,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50%,如募集资金失败,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财务费用等财务数据的影响的问题,海汽集团回复:“由于标的公司负债规模较大,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而根据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82.37%。假设配套资金足额募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率预计进一步下降到 60.82%,显著低于标的公司及备考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有助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增强现金储备,保障上市公司流动性。”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13
上交所问询函中还要求海汽集团回复,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压力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缺口。海汽集团披露,2023 年度,由于短期借款大量到期,标的公司偿债金额较高。但截至 2023 年 5 月末,标的公司仅存 1.1 亿余元短期借款需要在2023 年偿还,标的公司短期偿债压力已经大幅下降。
海汽集团表示,随着本次重组完成,标的公司将被纳入上市公司海汽集团体系内运营,届时可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融资渠道得到扩展,偿债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标的公司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缺口。
此外,海汽集团还对海南免税市场的运营商竞争状况,海南岛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对标的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海旅免税的具体优劣势进行了分析。并补充说明了前后两次评估标的资产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8]
[7]参见《海汽集团拟购买海旅免税全部股权,海南省国资委批复》,载“自贸港在线”微信公众号,来源于北京商报、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1 世纪经济报道,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6 月 22 日。
[8]参见《海汽集团回复上交所问询函,重组海旅免税将大幅提升盈利能力》,来源于(环球旅讯)https://m.traveldaily.cn/article/174466,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 22 日。
8. 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23 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香港特区立法会 5 月 10 日三读并通过《2023 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相关解释精神通过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区得到了落实。
【短评】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特区政府对《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目的正是为了有效落实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的解释精神,以应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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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
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 年 5 月 9 日,为做好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 年5 月18 日起施行。(查看更多)
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做好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 年5 月24 日起施行。(查看更多)
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年 5 月 25 日,为做好北京市典当行监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23 年5 月27 日起施行。(查看更多)
4. 关于《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3 年 5 月 26 日,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起草了《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草案)》。现将上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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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
1. 蓝月亮公司与某生活用纸公司、某纸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精细化确定知名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基本案情】
蓝月亮公司系国内洗衣液、洗手液产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民营企业,系“图片”商标和“图片”商标的权利人。蓝月亮公司起诉主张某生活用纸公司、某纸业公司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纸巾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图片”“图片”相近的被诉“图片”“图片”“图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以及纸业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生活用纸公司、纸业公司连带赔偿1000 万元,代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诉纸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涤剂商品在用途上高度关联,且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相关公众容易混淆二者来源,应认定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生活用纸公司、纸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代工者属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生活用纸公司、纸业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明其销售数据和利润率,构成举证妨碍。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对蓝月亮公司诉请的1000万元赔偿金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在于探索性地认定线下销售规模与线上销售规模相当,以线上销售数据的两倍作为侵权期间的销售总数量,确立了如何确定合理利润率及商标贡献率的裁判规则。本案通过认定类似商品及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保护知名民企知识产权,助力营造诚信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2. 某印刷公司与某电器科技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企业应如实公示信息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基本案情】
某电器科技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张某等人是电器科技公司股东。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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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机关填报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信息记录表》(非公示信息)中确认,电器科技公司实收资本 0 元。电器科技公司欠某印刷公司货款未还,印刷公司起诉请求电器科技公司偿还欠款,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债权人对于市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形成的合理信赖应予保护,应按电器科技公司公示的实缴出资时间作为出资期限,故判决电器科技公司偿还货款,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各股东未缴出资的利息起算点,应按电器科技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实缴出资时间确定。【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了 2022 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本案中,股东未实际出资却纵容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实缴出资,误导社会公众及交易相对方,故股东应按公示信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合力治理市场环境,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手段,提高社会信用监管效能,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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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港澳金融热点
1. 香港建议对众筹活动进行规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布加强对众筹活动规管的建议(注1),并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什么是众筹、现时对筹资的规管、现行制度的局限及所带来的风险,以及这次对众筹活动的建议措施。【香港律师 | 评析】
什么是众筹?
众筹一般是指由个人、团体或机构透过公开方式,就特定的众筹目的向大量个人或组织邀请每位投入小额资金,令筹款人可获得足够款项用以开展某项目、某业务或达到某目的。通信技术和在线平台的使用令众筹大幅增加。近年来最常见的众筹活动类型如下:
股权或债务众筹:资金提供者以投资者的角色,向特定项目或业务(如初创企业)投入资金,以换取企业发行的股份或债务、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盈利或收入。 点对点借贷:资金提供者通过在线平台配对借款人,向其提供无担保借贷,从中赚取利息。
捐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为其支持的慈善或非慈善目的(如政治宣传、或某种个人或社会价值)提供捐赠,以帮助实现这些目的,其中不涉及取得任何特定回报。
报酬/预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投入款项以协助筹款人开发或生产特定的实物货品或服务,并以某种形式获得该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现时对筹款活动的规管
目前香港对某些邀请公众捐款的活动(如慈善筹款、在公共场所进行的非慈善募资、及售卖彩票)都有相关规管和行政措施。此外,股权或债务众筹邀请必须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认可,符合豁免条件除外。如果任何点对点借贷构成放债业务,则受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监管。如果借贷平台发行票据或债券,该等工具可能被视为“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因此该平台可能受证监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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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的局限及所带来的风险
随着科技的日益普及以及众筹的多样性,现有的规管制度并没有涵盖众筹活动的方方面面。例如,捐赠非慈善性质的网上众筹不受现有制度规范,原因是现行规管非慈善的募资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的筹款。此外,香港对报酬/预售性质的众筹也没有具体的规管措施,目前资金提供者是否有权利只能依赖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该等众筹活动缺乏足够的规管,可能为资金提供者带来风险,例如: 筹款人掩饰其身份、众筹活动的安排和目的
如果筹款平台突然停止运作,资金提供者会蒙受损失 缺乏对资金提供者所提交的个人和财务数据的保护 款人提供的信息和描述不准确,导致资金提供者的损失 筹款结果与宣称的目的不一致
资金被用于不法用途,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或支持恐怖活动规管众筹活动的建议
政府建议的主要措施包括:
将成立一个“众筹事务办公室”,集中处理和协调众筹活动相关的规管和行政事务。
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士或团体“公开”募集资金的线上或线下筹款,无论其目的或活动地点是否在香港,都必须事先向众筹事务办公室申请。 在处理申请时,众筹事务办公室会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诚实、信誉良好及可靠;众筹活动的目的与众筹规模是否相称;以及该等活动是否对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风险。
众筹事务办公室将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以精简受现行法规约束的筹款活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19
动的程序,如在公共地方举行的募捐或售卖奖券。
新的规管制度不适用于市场上已受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根据现行法例规管的商业集资活动。
建议采取豁免和便利措施,以促进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众筹,以及为解决突发紧急需求(如自然灾害)的慈善众筹项目得以顺利运行和及时启动。此外,某些活动将被豁除申请要求,包括就宗教团队向其信众以宗教理由作出的捐款呼吁。 筹款人必须披露其众筹活动的目标和安排、使用的香港银行账户、妥善保存资金流动记录,并获取资金提供者的身份资料。
邀请公众就是否应设立网上众筹平台登记制度,以及鉴于许多网上众筹平台都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设立,就该制度的操作可行性提出意见。 执法部门将被授权禁止非法的众筹活动(如发出禁止令),并对违法者提出检控。
重点
拟议的法规影响到广泛的参与者群体,这些保障建议可以为资金提供者提供额外的保护,同时意味着参与众筹的筹款人、平台、媒体和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合规措施。
如建议获采纳,除获豁免或被豁除的众筹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即使不是以香港为注册地)欲在香港公开筹集资金,都必须事先获得众筹事务办公室的批准。这一程序在众筹活动中是强制性的,即使募资的对象包括香港以外的众多其他司法管辖区。
更重要的是,危害香港公众安全或中国国家安全的众筹即使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也会被视为非法。
注:
(1) 有关该些建议,请参阅:
(2) https://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Crowdfunding_consultation_paper_Chi_fin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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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21
2. 澳门特区金管局发布未获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提示2023 年 6 月 19 日,澳门金融管理局特此提醒市民,警惕一间名为“赛尔(Searle)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经调查,该机构网站(网址为https://searle.ltd/)上所载的资讯存在失实及误导。金管局特此声明,该公司从未根据六月三十日第27/97/M 号法令《保险业务法律制度》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保险业务。金管局再次呼吁市民提高警惕,并审慎核实任何透过互联网或社交媒体取得的保险公司资讯。任何人士如曾透过上述网站或其他途径,向上述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或与该公司进行任何交易,请向警方报案。[1]
[1] 参见澳门特区金管局:《未获许可从事保险业务》,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 21 日。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22
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1. 植德研究|鲲鹏之变 S 基金系列研究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流程及关注要点
https://mp.weixin.qq.com/s/GyEKC6YrFpgJw8OvhbbeXg
此前系列研究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S 基金概况以及S 交易常见类型,本期研究将基于 S 基金交易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内外S 基金交易平台的相关业务规则,梳理开展 S 基金交易的主要形式、交易流程以及相关要点问题。2. 植德资讯|武大法学院与植德律所合作课程《民商法实务前沿问题研讨课》顺利结课
https://mp.weixin.qq.com/s/DtL15vPITWfi8ASEzPo1YQ
2023 年 5 月 24 日,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植德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的《民商法实务前沿问题研讨课》(点击查阅报道)结课考试述标竞赛于植德武汉办公室顺利举行。
本次活动邀请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王颖老师、诉讼法教研室郑涛老师、植德武汉办公室合伙人吕景亚律师、植德深圳办公室合伙人邓伟方律师担任评委嘉宾,并由植德武汉办公室负责合伙人张萍律师致辞。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2023年5月刊23
特此声明
本月报及相关刊物内容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非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同意,相关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垂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植德大湾区研究院”)是植德研究院下属,依托植德律所深圳、珠海等办公室,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法律实务的跨学科法律研究机构,是植德大研究体系中的桥头堡。法律研究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辐射海南、北部湾,放眼全国、拥抱世界,为社会各界提供高价值的智慧与法律咨询产品与服务。植德大湾区研究院特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系列刊物,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不动产及基建、新兴产业等各大领域的实践情况,同时关注政策体制创新与改革情况,乃至对全国各地的影响,为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同行等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及时的金融法律信息。
本系列将刊发月报,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深入贯彻、落实及细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精神;通过大湾区及自贸港相关商业,行政政策的研究与观察,全方面汇集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最新的政策,为客户及时传达金融法律实时资讯及深度解读系列内容。
如您有意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或稿件投递,欢迎与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联系。本系列刊物将根据各界人士的建议不断修改完善,也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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