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植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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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植德金融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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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1 监管动态 ........................................................4
1.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4
1.2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5
1.3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
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6
1.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7
1.5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8
1.6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
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
2 行业资讯 .......................................................10
2.1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10
2.2 中阿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12
2.3 21 家国有信托公司被审计部门重点审计 .......................12
2.4 不动产登记为慈善信托财产在杭州首次突破....................13
2.5 万隆财富传承新规划:141 亿元持股注入家族信托 ..............14
2.6 2022 信托业评级初评结果出炉,新版评级体系已在酝酿 .........14
2.7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
(2023)》.....................................................15
2.8 期货公司 5 月净利润环比增长近三成 ..........................17
2.9 年内超 4000 家机构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18
2.10 北交所港交所推出“北+H”上市安排 ...........................18
2.11 《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发布..........19
3 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 .........................................20
3.1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20
3.2 试点转常规:简析基金投顾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21
4 司法判例与分析 .................................................21
4.1 裁判规则..................................................21
4.2 案情介绍..................................................21
3
4.3 裁判结果..................................................23
4.4 法院观点..................................................23
4.5 植德解析..................................................25
4.6 裁判文书..................................................27
4
1 监管动态
1.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3 年 6 月 13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引导财务公司坚
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金规〔2023〕1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效力层级:政策法规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资本管理、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
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 1-5 级和 S
级,其中 1-3 级进一步细分为 A、B 两个档次。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
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分为 5 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
场退出等情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 S 级,不参加当年监
管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完成。
要点提示:
《通知》有助于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
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
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
体经济能力。
5
1.2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令第 762 号
通过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9 月 1 日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主要内容:
《条例》共 62 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
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提出了规
范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
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
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要点提示:
此次《私募条例》的落地有几方面意义:第一、历史意义,私募基金监督
管理条例历时 6 年终于通过了国常会审议,意义非同凡响;第二、法律意义,
《私募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相当之高,仅次于法律,按照我国民法
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私募条例》成为司法机关裁判
时可以引用的条文;第三、行业意义,效力位阶同时决定了《私募条例》将重
塑私募基金监管和行业格局,监管机构需在条例授权范围内执法,基金管理人
应在条例许可范围内经营,投资人的法定权益受到条例保护。
6
1.3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
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
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
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国务
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
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23〕9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效力层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六条,聚焦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
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和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六个方面,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具备条
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要点提示: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
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
否增值,免征关税。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
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允许试点地区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
7
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 2 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
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1.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
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
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
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
建设农业强国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
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效力层级:部委文件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九条 29 项,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
强化对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金融支持、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
投入、优化和美乡村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金融支持、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
平、强化金融支持农业强国建设政策保障、完善工作机制九个方面提出具体要
求。
要点提示: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粮食生产主体扩大产能、设备改造、
技术升级等融资需求,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加大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
8
设信贷投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整省整市打捆打包,统筹构建多元化贷款
偿还渠道。加强种业振兴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撑,强化农业科技装
备和绿色发展融资支持,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优化和美乡
村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县域消费金
融服务。强化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支持,持续深化金融机构定点帮扶工作。
《意见》明确,要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组织功能,拓
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增强保险保障服务能力。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
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提升农村基础金
融服务水平,强化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切实提高建设农业强国金融服务质效。
1.5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
有资产安全,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
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3 号
发布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施行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主要内容:
《办法》共 7 章 39 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
原则及国务院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
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
理机制”,对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
9
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特别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导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
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结案报告等要求,特别规
定央企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
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
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
则”。
要点提示:
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
效,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
求。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
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在此前 5000 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
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以
上,且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
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
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纷止争、
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
1.6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
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水平,便利市场主体办理
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
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10
发文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效力层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结合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办理及单证审核特点,为统筹发展与安全,
《通知》对相关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拟从明确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和电子单证相关概念、最大化扩展明确数字化业
务办理类型、分别对银行、市场主体提出基本要求、明确数字化业务审核及管
理要求以及明确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要求五个方面对相关业务进行支持和规范。
2 行业资讯
2.1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
(2022)》,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连续第六年组织编撰并发布
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牵头组
织、68 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调研、7 家金融租赁公司共同编写、2 家国际顶尖
咨询公司提供支持(IBA 集团公司和克拉克森研究公司)。
坚定稳健发展,巩固经济恢复基础
2022 年,金融租赁公司稳步推进转型创新,持续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扩
大经营租赁和直接租赁业务布局,在新形势、新变化中展现新风貌、新作为,
开创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成就。截至 2022 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 3.78
万亿元,同比增长 5.60%;租赁资产余额 3.64 万亿元,同比增长 9.27%,其
中,经营租赁资产余额 6656.94 亿元,同比增长 20.16%,直接租赁资产余额
3447.99 亿元,同比增长 15.04%。
回归租赁本源,全力服务实体经济
11
金融租赁公司聚焦租赁业务本源,坚持立足实体、贴近实物、融入实业的
发展方向,加大对绿色经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的
支持力度。在支持绿色经济方面,积极服务我国“双碳”目标,推进能源绿色
转型和结构优化。截至 2022 年末,业务余额达 7560 亿元,行业占比持续提
升。在支持先进制造业方面,以国轮国造、储能服务、新能源汽车等业务为抓
手,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有效聚集。截至 2022 年末,业务余额达 1736.93 亿
元,同比增长 40.11%。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以“强链”“补链”为主线,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截至 2022 年末,业务余额达 4400 亿元。
践行普惠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
对中小微企业而言,生产设施设备的投入占比较大,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企
业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受制于抗风险能力弱、融资渠道窄,中小微企
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利用
“融资+融物”的禀赋优势,不仅可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还可以为中
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2 年末,中小微企业租
赁资产余额为 18568.43 亿元,同比增长 35.89%。
寻求新增长点,加速行业转型发展
2022 年,金融租赁公司在转型道路上开展有益探索,在数字转型、普惠金
融、经营租赁等方面寻求新的增长点,立足租赁业务特色和公司资源禀赋优
势,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一是通过积极研发创新,推动金融租赁
公司数字化转型,加强金融科技对业务发展的支持作用;二是布局农机、货
车、户用光伏等个人业务,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培育行业增长新动能;三
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高新技术等领域拓展经营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
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注入行业发展新活力。
信息来源
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
展报告(2022)
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catid/14/id/42035.html
12
2.2 中阿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与阿根廷中央银行于近日续签了双边本币互
换协议,互换规模为 1300 亿元人民币/4.5 万亿比索,有效期三年。
信息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号:《中阿(根廷)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
协议》
https://mp.weixin.qq.com/s/1QY7iQ6h_8NxXlY4Uah2Qg
人民网官网:《中阿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610/c1002-40010547.html
2.3 21 家国有信托公司被审计部门重点审计
6 月 26 日上午,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 2022 年
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报告披露一些财政金融领域
的问题,包括部分信托公司帮助实体企业粉饰报表,部分 PPP 项目造成浪费损
失,并提出建议。
此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规开展业务。25 家金融机构违规开
展存贷、理财、信托、保险等业务,其中银行存贷业务违规问题仍较高发,
多表现为变相高息揽储、存贷挂钩、贷款审查不严等。二是资产底数不实、
管理不严。24 家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少计、虚假处置、移至账外等方式,未如
实反映风险资产 3746.29 亿元。4 家中央金融机构还违规列支薪酬、营销等费
用 29.11 亿元,其中 2 家 26.95 万平方米的办公和技术用房闲置。
此次审计还此次重点抽查了 18 省市本级及 187 个地区计划总投资 1.53
万亿元的 408 个 PPP 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建设运营环节不当推责揽责、
履约环节不尽诚信、入库环节审核不严。
13
审计建议,要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严格监督约束权力
运行。财政领域,对违规举债问题严肃查处、追责到人。督促省级政府加强
风险分析研判,督促基层结合实际逐步降低债务风险水平,稳妥化解隐性债
务存量。逐步剥离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融资功能,推动分类转型发展。加强
专项债券投后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金融领域方面,要有序推进中小银行、保险、信托机构改革化险工作,
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适应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
一管理改革,依法对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信息来源
信托圈内人:《审计署:部分信托公司帮助实体企业粉饰报表 部分
PPP 项目造成浪费损失》
https://mp.weixin.qq.com/s/1LH4LIDZsFokO7J3V9EKGg
上海证券报:《审计署摸底行业风险 多家信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306-5081415.htm
2.4 不动产登记为慈善信托财产在杭州首次突破
2023 年 6 月,“桐庐县不动产慈善信托”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单全流程规
范化不动产慈善信托,也是杭州市慈善信托专项试点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
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登记一直是个难点,这个难点在杭州得到了突破。
此单慈善信托中,捐赠人/委托人将位于桐庐境内的房产转移给慈善信托,并
进行了信托财产登记,用于长期支持桐庐县慈善事业,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
人。该信托采用双受托人模式,由万向信托和桐庐县慈善总会共同担任受托
人,在桐庐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此单慈善信托最大的亮点在于确立了慈善信托不动产登记形式,这是全
国首创的实践,具有引领示范意义。通过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标注慈善信托
财产,对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不同慈善信托之间的信托财产进
行有效区分。
14
据介绍,此单慈善信托财产得以顺利登记,得到了杭州相关部门在政策
上和实操过程中的有力支持。2022 年 10 月,《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
做好不动产慈善信托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了预备案的信托财产登记
方式,为不动产作为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登记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信息来源
金融时报:《不动产登记为慈善信托财产 杭州做到了》
https://h5.newaircloud.com/detailArticle/21877352_28242_jrsb.html?
app=1&relPicRatio=0&source=1
2.5 万隆财富传承新规划:141 亿元持股注入家族信托
联交所权益披露资料显示,6 月 13 日,猪肉股万洲国际(00288)主席万
隆将手上逾 33.89 亿股万洲转入 WLT Management Ltd 以创建万隆信托,完成
后,万隆信托持有万洲国际的股权由零增至 26.41%。
万洲国际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万隆原本通过兴通持有 23.52 亿股万洲、
顺通持有 5.73 亿股万洲、High Zenith 持有 3.51 亿股万洲,近日万隆调整家族财
富规划,将其通过兴通、顺通及 High Zenith 持有的万洲国际 33.89 亿股,赠予
WLT Management Ltd,以搭建万隆信托。若以万洲国际 6 月 14 日收市价 4.15
元推算,涉及股份市值 140.63 亿元。
万隆调整持股方式令人重新关注其身家配置,万隆有两位儿子,多年前相
继进入万洲和双汇核心决策层,然而 2021 年 6 月长子万洪建突遭罢免副主席及
副总裁职务,次子万宏伟取代万洪建副主席位置。
信息来源
上海信托圈:《82 岁富豪,将市值 141 亿的股份转至信托》
https://mp.weixin.qq.com/s/3Y09oHOgccxphS0umCPNXw
2.6 2022 信托业评级初评结果出炉,新版评级体系已在酝酿
15
中国信托业协会已于今年 6 月 6 日起陆续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 2022 年度行
业评级初评结果。为了完善行业评级体系,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型,中国信
托业协会正在推动修订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及配套体系,目前已经完成信托
公司意见征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6 月 8 日初评获 A 的公司已有华宝信托、百瑞信托、
建信信托、紫金信托、华能信托、华鑫信托、上海信托、外贸信托、交银信
托、英大信托、江苏信托等 11 家公司。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从行业角度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作出
的综合评价。首次行业评级于 2016 年启动,此后每年上半年评出上一年度的行
业评级结果。《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显示,行业评级综合了定量和定性评
价,包括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及外部评级等几大模块。
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新的评级体系将于下一年度正式实施,届时评
出 2023 年信托行业评级结果。最新版《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修订版征求
意见稿)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党建·社会责任与信托文化、资本实力、风险管
理能力、服务与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对配套体系,即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体系在
原体系四个板块 11 项指标的基础上,删除了信托项目正常清算率指标,增加了
党建与公司治理、服务实体经济规模占比、慈善信托、风险项目规模占比、信
用风险资产拨备覆盖率、自律检查中非现场检查占比、信息科技投入占比七个
新指标,形成了四个板块 17 项指标的新评级体系。
信息来源
证券时报:《信托行业评级初评结果出炉,新版评级体系已在酝酿,
新增七大指标》
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885581.html
2.7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3)》
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
(2023)》显示,我国居民的财富储备意识较强,七成受访者愿意参加个人养
16
老金制度;近九成受访者配置了金融产品,其中,近一半受访者表示,保险类
产品是其持有最多的金融产品。
保险是居民养老重要工具
保险业是金融行业中能够为大众从整个生命周期角度提供风险保障、资金
管理、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一系列与养老综合服务方案的行业,在“大养
老”生态体系管理和服务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保险业产品体系日益完善、服务水平逐渐提升,在我国居民财富
储备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报告》显示,45.4%的受访者持有最多的金
融产品是保险,随着居民对养老生活品质的追求不断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已经
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报告》显示,64.3%的受访者认为,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较难甚至极难实
现理想中的退休生活,该比例较 2021 年上升 1.7 个百分点;相较于已退休受访
者,未退休受访者的信心更显不足,仅有约 13.6%的未退休受访者有信心基本
甚至完全能实现心中期望的退休生活,较 2021 年上升 3.9 个百分点,这一数据
在已退休受访者中为 29.2%。居各类金融产品首位。
灵活就业人员更愿意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随着储备养老财富成为共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报
告》显示,七成受访者愿意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已退休受访者和个体或灵活
就业人员的参加意愿更高,有近 50%的灵活就业人员了解个人养老金制度,高
出平均数据近 5 个百分点。
推动大众增厚养老财富储备
《报告》总结了受访者对于养老财富储备的五大需求,一是养老金融产品
需求多元,六成以上受访者偏好保底收益率;二是养老金融产品需具备简单易
懂、公开透明以及可抵御长寿风险等特征;三是受访者更偏向在线下了解与选
择金融产品;四是受访者愿意接受专业人员提供的养老金融规划服务;五是大
部分受访者希望了解国家养老金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
17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3)》
发布 居民对养老金融有哪些期待
https://jrj.wuhan.gov.cn/ztzl_57/xyrd/bxy/202306/t20230614_221607
0.shtml
2.8 期货公司 5 月净利润环比增长近三成
6 月 27 日,中期协发布的 2023 年 5 月期货公司总体及分辖区经营情况,
与 4 月相比,5 月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热情高涨,多项指标均出现了增长。
中期协发布的 2023 年 5 月期货公司总体及分辖区经营情况显示,5 月
份,全国 150 家期货公司营业收入 31.11 亿元,环比增长 9.34%,同比下降
6.03%;手续费收入 19.93 亿元,环比增长 9.98%,同比增长 11.39%;营业
利润 10.15 亿元,环比增长 25.73%,同比下降 27.07%;净利润 7.74 亿元,
环比增长 29.33%,同比下降 28.06%。今年 1—5 月,全国期货公司营业利润
和净利润分别为 48.74 亿元和 37.25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12.25%和 11.73%。
数据还显示,截至 5 月末,全市场客户权益为 15505.20 亿元,环比增长
2.63%,同比增长 10.52%。
展望下半年,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和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形势对期货市场和
期货公司影响尤其重要。一方面,当前全球经济衰退与欧美金融风险加剧,
加之全球大宗商品贸易不活跃都将不利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大幅增长,
同时其导致的大宗商品价格跌宕起伏也将影响市场的交投热情。另一方面,
海外订单需求增幅下滑、产成品价格出现持续下降将影响实体企业参与期货
期权市场的积极性。
信息来源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日报]期货公司 5 月净利润环比增长近三
成》
http://www.cfachina.org/industrydynamics/mediaviewoffuturesmarket
/202306/t20230628_45451.html#:~:text=6%E6%9C%8827%E6%97%A5
18
%EF%BC%8C%E4%B8%AD%E6%9C%9F,%E9%99%8D28.06%25%E3
%80%82
2.9 年内超 4000 家机构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有超 4000 家机构(含分支机构)被注销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许可证,14 家机构被注销保险中介许可证,4 家机构被注销经营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中介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交易的活跃领域。
截至 2022 年 9 月,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 3.56 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
收入的 87.46%。庞大的市场催生了众多保险中介机构,但“野蛮生长”也造成
了“多散乱”的局面。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 2609 家(保险中介集团 5 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1733 家,保险经纪公
司 494 家,保险公估公司 377 家)。
保险中介市场粗放式的发展阶段已经过去,正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
速“清虚提质”,保险中介机构“离场潮”持续上演。据记者不完全统计,
在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下,今年以来有超 4000 家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因
许可证期满,或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 14 家
机构被注销保险中介许可证,4 家机构被注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信息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保险中介市场大“洗牌”》
https://news.cnstock.com/news,yw-202306-5079522.htm
2.10 北交所港交所推出“北+H”上市安排
6 月 2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在京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北交所和香港交易所将支持双方市场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公司,
在对方市场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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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备忘录,北交所和香港交易所将支持双方市场符合条件的已上市
公司在对方市场申请上市。北交所上市公司符合香港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
的,可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向香港
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港上市公司,符合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按现行制度规则申请在
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两所还将在项目课题研究、市场推广、人员培训
交流、投资者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北+H 两地上市模式的落地,是之前沪深 A+H、股转+H 模式的延伸,
是北交所的开放化和国际化,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境外融资打开了便利之
门,提升北 A 上市公司的融资可能、估值功能和交易机会,促进北 A 上市
公司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北交所将围绕高质量推进市场建设的目标,持
续深化改革、增强服务能力、完善市场生态,推动国际化向更高水平、更
深层次不断迈进,更好服务境内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服务更多境内外投资
者分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红利。
信息来源
证券日报:《北交所、港交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北+H”两地上
市安排落地》
http://www.zqrb.cn/stock/gupiaoyaowen/2023-06-
30/A1688053102074.html
2.11 《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发布
6 月 27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
报告(2023)》。《报告》阐述了银行、证券、保险业未来监管趋势。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是维护金融稳定、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关
键步骤之一。《报告》指出,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要兼顾考虑维持金
融体系稳定、保证关键金融功能持续性和保护利益相关者三大目标。基于
国际准则和当前我国国情,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应把握六大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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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确保速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快速高效的处理不仅能尽量挽回损
失,还可以避免对消费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持续性破坏。二是持续提供金
融服务。要维持问题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持续开展,保证实体经济和金融
体系运行的连续性。三是强化金融机构自救措施,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顺
序。问题金融机构以自救为本,而后再寻求外部救助。四是明确损失分摊
机制。明确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职责,合理分摊处置成本。五是有效降低处
置过程中的成本。采取多种方式尽量降低处置成本,尽早以最小成本达成
处置目标。六是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
护,纳税人、债权人、董监高等各方的权益都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信息来源
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公众号:《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
报告(2022)》发布 前瞻分析金融业监管趋势
https://mp.weixin.qq.com/s/sWTdYsHeVBo--3JigcJlcg
3 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
3.1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合同监管办法》),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资产
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同样也受《合同监管办法》规范。
强化免责(负面处理)固然有其重要性,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如
果能更多地细化合同的权责约定(正面处理)有时更能成为一剂良方。金
融、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毕竟有其特殊性,资管产品的投资跟一般商品或服
务的消费也有所区分,因此资产管理机构也无需僵化地看待《合同监管办
法》,而是应当结合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综合评估自己的合同文本。
文章 2023 年 6 月 1 日首发于植德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U7BK0keFVxH8cB5d91NOwA
21
3.2 试点转常规:简析基金投顾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3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深化、完善 2019 年开始试点的“公
募投顾”业务,并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包括私募证券基金在内的“基金投顾”业
务。
文章从十个维度简析《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
文章 2023 年 6 月 13 日首发于植德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hVH8gey_wRH5Nt-Ke6ghPg
4 司法判例与分析
套取银行贷款并设立资管计划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1 裁判规则
企业通过资管计划以非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管计划到期后又自行与
借款人变更还款约定,应认定企业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区别于原资管计划
的新的法律关系。如企业出借的款项源于银行贷款,则构成套取银行贷款
用于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2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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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1 月 15 日,H 公司与 Z 银行签署贷款合同,约定由 Z 银行向 H 公司
发放贷款人民币 3 亿元。2015 年 1 月 21 日,H 公司取得该笔贷款。
(2) 2015 年 2 月 11 日,A 公司(受大股东 H 公司控制)与 B 资管公司签订《I
资管计划合同》,由 A 公司向 I 资管计划投资合计 1.5 亿元。后 B 资管公司
代表 I 资管计划与甲银行、D 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计向 D 公司
发放贷款 1.5 亿元,保证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2016 年,A 公司与 C 资管公司签订《II 资管计划合同》,由 A 公司向 II 资
管计划投资合计 3000 万元。后 C 资管公司代表 II 资管计划与乙银行、D 公
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向 D 公司发放贷款 3000 万
元,保证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I 资管计划与 II 资管计划到期后,D 公司仅偿还了 I 资管计划的部分借款,
II 资管计划未予偿还。B 资管公司与 C 资管公司分别将 I 资管计划与 II 资管
计划所涉资产现状分配给 A 公司,同时各方分别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 I
资管计划与 II 资管计划对 D 公司的债权转让给 A 公司,并将债权转让的事
实通知了 D 公司及保证人。
(5) 2018 年 5 月 31 日,A 公司、H 公司与 D 公司等签订《协议书》,2019 年 4
月 22 日,上述主体签订《还款补充协议书》,对 I 资管计划、II 资管计划
所涉债权的还款期限、利息标准进行了变更,同时还约定了保证责任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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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费用等内容。此后,D 公司未能如期还款,A 公司及 H 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 D 公司返还本金、利息、利息占用费,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公司承担过桥费用等。
4.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D 公司返还 A 公司、H 公司借款本金(扣减已偿还本金)并赔
偿利息损失;保证人在 D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4 法院观点
1.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
(1) 《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议书》系各方就民间借贷形成的新合意
从《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议书》的形成过程来看,上述两份合
同是基于 A 公司设立 I 资管计划及 II 资管计划而产生,基于资管计划受
托人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 D 公司发放资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 D 公
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B 资管公司、C 资管公司分别将资产管理计
划所涉及资产按照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的委托财产现状向 A 公司返还,
同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并将债权转
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D 公司及保证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A 公司、H
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并非完全基于资管计划分配及债权转让协议中
确认的债权,而是 A 公司、H 公司与 D 公司作为借款人,保证人作为
担保人,过桥费用借款人等签订的。在还款时间、利率安排、担保措施
等方面都与资管计划有所不同,据此应认定《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
议书》实质上是作为出借人的 A 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 D 公司之间就借
贷行为形成的新的合意。鉴于《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议书》并无金
融机构参与,案涉的《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议书》的效力及 A 公
司、H 公司与 D 公司之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关系均应受有关民
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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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因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
根据《协议书》“资管资金来源”部分的记载:H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取得 Z 银行贷款 3 亿元,应 Z 银行要求,H 公司委托其子公司 A
公司向 B 资管公司购买《I 资管计划合同》计划…“还款情况”部分记
载:2016 年 3 月 18 日偿还本金 0.3 亿元;该笔借款 D 公司通过 B 资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归还 A 公司。但应 Z 银行要求,A 公司当天通
过 C 资管公司的《II 资管计划合同》资管计划再次发放给 D 公司。对于
《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议书》中关于资金来源的叙述,A 公司、H
公司明确予以认可,虽然 A 公司、H 公司亦表示其中有部分自有资金,
但是同时表示无法就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进行区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其主张。根据《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书》记载的内容、A 公
司、H 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 A 公司、H 公司用于投入资管计
划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源于向 Z 银行的贷款。虽然 A 公司、H 公
司称向 Z 银行贷款的为 H 公司,A 公司仅为其子公司,即使对外投资资
金并非自有资金,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应回避的是 H 公司为 A 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购买 I 资管计划、II 资管计划均系受 H 公司的委
托;在资管计划到期及债权转让后,H 公司更以合同相对方的身份直接
参与签订《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书》,并且在本案中作为权利人向
D 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主张债权,故本院认为并不能因 H 公司并非资管计
划的委托人而割裂案涉资金与其天然的关系,仍应将 H 公司作为整个
案涉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进行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年第二次修正,以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案涉借款本金为 Z 银行向
H 公司发放的贷款,经过企业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进入 A 公司账户,并
最终用于投资 I 资管计划、II 资管计划,实质上是 A 公司受 H 公司的
委托向 D 公司发放的借款。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
2. D 公司法律责任的认定
25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实际
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
险,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为 Z 银行所要求,A 公司、H 公司将贷款转贷、
收取利差的行为,都在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秩序,故即便是应 Z 银行要求,
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亦应予以否认。合同无效后,D 公司应将案涉借款本
金返还给 A 公司、H 公司,并赔偿 A 公司、H 公司利息损失。关于 A 公
司、H 公司的利息损失,本院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5 植德解析
本案交易链条冗长而复杂,核心目的在于将银行贷款用于转贷。为尽量规
避转贷的认定,案涉交易设计了如下操作:(1)获取银行贷款的系 H 公司,
但投资资管计划的系 A 公司(A 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过资管计划投资款系自有资
金的抗辩,但无证据予以证明),表面上切断了出借款项与银行贷款之间的关
系;(2)A 公司以资管计划为通道,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出借给 D 公
司,资管计划本身进一步隔离了对资金来源的追溯。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资管
计划到期后,管理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资管计划财产现状分配给 A 公司,
H 公司、A 公司与借款人 D 公司等签订《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书》变更了
还款约定,原告亦依据变更后的协议约定主张权利。
第一,A 公司接受资管计划现状分配取得债权后,与债务人 D 公司另行签
订还款协议已经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合意,区别于资管计划项下的金融借贷关
系。本案存在多个彼此关联的法律关系,就资管计划合同而言,A 公司(委托
人)与资管公司(管理人)之间成立了信托合同关系;就资管公司代表资管计
划与甲、乙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而言,资管公司(代表资管计划)分
别与甲、乙银行、D 公司成立委托贷款关系;就《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
书》而言,A 公司、H 公司与 D 公司成立委托贷款关系。理论上,在管理人将
资管计划对 D 公司的债权转让给 A 公司后,A 公司即直接取得资管计划项下的
债权,管理人也完成了资管计划到期后的清算分配义务,资管计划合同项下的
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按照本案审理法院的观点,如果资管计划委托人在原有受
让债权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尚能得出金融借款关系不因转让而变更其性
质的结论,但当资管计划委托人并非仅就取得的债权,在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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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款下主张权利,而是自行与债务人进行协商,重新约定借贷关系的全部
条款,此时应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了新的合意。尽管《协议书》及
《还款补充协议书》系基于资管计划产生,但在还款时间、利率安排、担保措
施等方面都与原资管计划有所不同,故已经成立新的债权。因此,法院着重围
绕《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书》而非资管计划所涉合同进行审查,亦将案由
从立案时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
第二,在民间借贷关系项下,出借款项最终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合
同因构成转贷而无效。在明确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资金来
源将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条规定所反映的转贷行为被法
律所禁止的原因在于: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进行转贷,将规避贷款用途的监
管,使得原本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某些企业可以通过转贷方式获取贷
款,提高了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进一步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本案
中,从资金来源看,《协议书》及《还款补充协议书》所涉借款本金为 Z 银行
向 H 公司发放的贷款,H 公司通过母子企业账户将资金划转进入 A 公司账户,
并最终通过资管计划出借给 D 公司,符合转贷的特征。H 公司与 Z 银行签订的
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但通过资管计划投资于 D 公
司后,资金用途实际变更为“废旧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的开发建设”,贷款的使用
完全脱离了银行的合规审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实际
上绕开了监管机关对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使得监管目的落空,这
是司法所不能认可和支持的,如果仅因委托贷款的形式就忽略了贷款资金来
源,进而将借款利率保护上限按照金融机构的保护标准计算,实际上变相鼓励
了企业通过金融工具获取额外利益,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成本,亦不利于解决中
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本案有别于资管计划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系当事人事后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直接以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效
力进行认定,判决中没有必要且实际也未讨论通过资管计划进行转贷的行为效
力。如果本案被认定为金融借款关系,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吗?一般而言,资
管计划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因此资管计划财产也具有“独立性”。笔者认为,这
种独立性更多体现为资产隔离,也即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财
27
产的管理和利益的分配由资管计划合同决定,资管计划的财产不会作为委托
人、受托人的财产被执行或分配,但资管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并不会影响借款资
金来源的穿透认定。法官在对该案作出分析时 1,亦提到“从金融交易模式的作
用上看,在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的融资模式中,资金持有人实质上是将资产管理
公司、受托银行作为资金通道,通过设定一层或者多层资管产品的方式为指定
的融资方进行融资……将委托贷款嵌套进资管计划的交易模式,很难就此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因此发生改变,尤其是在嵌套多层资管计划的目的可能在
于规避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在借助资管计划构筑多重嵌套的借贷关系中,无
论是资管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受托银行还是债务人,对于真正的借款人都
是明知的,此时法院宜采取穿透式审理思路,对资金来源进行主动审查,避免
当事人通过多重嵌套利用非自有资金违规借贷,从而造成规避监管、扩大金融
风险的严重后果”。实际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已
经禁止了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通道业务,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将信托贷款穿透认
定为委托贷款(通道业务)的案例,比如,(2015)民二终字第 401 号、
(2019)京 02 民初 283 号案例等。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如果未签订《协议书》
及《还款补充协议书》,本案法律关系可能会被穿透认定为以 H 公司为出借
人,以 D 公司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关系,合同因转贷而无效的结果或许不会发
生变化。
最后,虽然本案判决论述较为详细,但仍遗留了部分疑问,尤其是有关出
借人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 H 公司为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 公司亦受 H 公司
委托向 D 公司发放借款,故不能因 H 公司并非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而割裂案涉资
金与其天然的关系,仍应将 H 公司作为整个案涉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进行考量,
即便 E 公司、A 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也仍应将两者的关系一并考虑。但
笔者的疑惑在于,既然将整个交易认定为 A 公司受 H 公司委托将款项出借给 D
公司,D 公司亦明知款项实际来源于 H 公司,那么按照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实际的出借人应当为 H 公司,理论上借款人 D 公司应向 H 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
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将 A 公司与 H 公司视为一体,共同作为债权人,并判决 D
公司返还 A 公司、H 公司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依据似乎并不十分明确。
4.6 裁判文书
1 https://mp.weixin.qq.com/s/vKWOlTyQ-xPa1vGT96X7tg
28
(2021)京 74 民初 225 号,北京金融法院,2021 年 11 月 16 日
(2022)京民终 24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 年 04 月 11 日
植德金融部
植德金融部致力于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律监管环境下帮助客户解决各类复
杂问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领域法律服务。植德金融部由银行
与金融、家事服务和财富管理、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三大业务领域构成,在结
构化融资、资产管理及破产重组领域经验丰富、业绩卓著,能够系统地提出行
之有效且极具创新性的综合性解决方案,自始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大业务领域的有效联动,实现了业务全方位、全周期覆盖,拥有完整行业生
态和资源。基于卓越的市场及行业口碑,植德金融部现已与国内外众多银行及
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及证券资管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等各类型
的金融机构建立了融洽的长期合作关系。
编委会成员:龙海涛、姜胜、任谷龙、张勇、张文良、吴旸、李凯伦、邓伟
方、陈孝、付华华、吕景亚、郑春杰、欧阳芳菲、赵佳佳、邹野
本期执行编辑:池喜千慧、吕文艳
如您对本期月报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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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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