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22-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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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摘编说明贵州在开启“十四五”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 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的殷切希望,按照“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总体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大力实施“产业大招商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和“打造“贵人服务”品牌建设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把产业大招商作为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全面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经济圈等重点区域产业合作,统筹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不断完善政策支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营造“亲商、爱商、敬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贵州量身定制各种政策,作出顶层设计,将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上升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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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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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摘编说明

贵州在开启“十四五”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征程

中, 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走出一条有别于东

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的殷切希望,按照“在

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

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总体要

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

高质量发展为统领,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

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推进新型工业

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大力实施“产业

大招商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和“打造“贵人服务”品牌建设国

内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把产业大招商作为经济工作

重中之重,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全面

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京

津冀经济圈等重点区域产业合作,统筹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

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不断完

善政策支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营造“亲商、爱商、敬

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

贵州量身定制各种政策,作出顶层设计,将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上升到国家层面;贵州结合自身实际,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产业

发展的支持政策。为方便投资客商全面、系统了解和利用好各

项政策,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投资促进

第4页

局)结合有关产业新发布政策,对2020年版的《贵州省产业大

招商政策摘编》进行了更新完善。《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

编(2021版)》从综合类、产业类、开放平台类、东西部协作

类政策、营商环境类政策五个方面分别摘编了土地、税收、财

政、金融、人才引进、产业扶持、投资服务等方面政策的主要

条款。若有新的政策出台,可关注省政府招商引资信息网,我

们也将及时修订完善。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指

导下,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

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外事办、省

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

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

的大力支持,特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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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贵州“黄金十条”

政策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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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目录/ CONTENTS

综合类政策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 10

内陆开放、生态文明政策 14

土地利用政策 16

税收支持政策 26

财政扶持政策 46

金融支持政策 56

人才引进政策 68

电价支持政策 71

用气、用水政策 75

物流支持政策 77

产业类政策

大数据信息产业 81

大健康医药产业 88

基础能源产业 96

第7页

军民融合产业 102

现代化工产业 103

新能源汽车产业 104

新型建筑建材产业 106

石材产业 107

优质烟酒产业 108

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 111

坝区农业产业 118

茶产业 119

林业产业 120

生猪产业 122

生态渔业 124

刺梨产业 125

食用菌产业 127

蔬菜产业 130

现代服务业 131

第8页

山地旅游业 132

民族特色文化产业 135

天然饮用水产业 137

开放平台类政策

开发区、园区 139

贵安新区 141

贵阳经开区 148

贵阳高新区 155

贵阳综保区 160

贵安综保区 164

遵义综保区 166

六盘水市经开区 168

铜仁市大龙开发区 170

第9页

东西部协作类政策

国家政策 171

省级政策 173

地方政策 176

营商环境类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193

项目投资服务政策 201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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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黔党发〔2018〕29 号

措 施

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级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全面落实降低大工业

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加快完善直接交易电价结算方式,将交易价格由上网电价

下浮的模式调整为固定交易价格。

2016 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 500 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 300 万元

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 500 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 300 万元

或 100 万元的补助。对我省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首次研

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 10%

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表彰的

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 15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

户给予奖励 100 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

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

予国际标准 50 万元、国家标准 20 万元、行业标准 10 万元、地方标准 5 万元

的补助。

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 降至 19%,全省工

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 1% 以内,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降至 1%,企业缴纳生

综合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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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育保险费率降至 0.5%。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

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

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 3 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

纳金。企业可在 5%—12% 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

高于 12% 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

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政 策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

的通知

措 施

用好税收政策工具,落实 6 大类 43 条措施,用足契税、个人所得税、企

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停征价格调节基

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 7 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教育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的范围。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

政 策

省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贵州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措 施

完善考核机制,调低利润考核权重引导银行推进“减费让利”;加强与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创新、完善并购贷款模式,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银行

将并购贷款由 5 年延长至 7 年、并购额由 50% 提升 60%,最大限度地支持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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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难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推动 PPP 项目融资,为企业提供多层次融

资渠道 ;贷款期限结构调整,避免“期限错配”、“借短贷长”。

政 策

贵州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黔府办函〔2017〕2 号

措 施

设立省级承接转移专项资金,完善现有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优化资金安

排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

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

业的服务。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的出口信保、担保、出口退税抵押贷款利息等

费用予以资金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

纳土地出价款,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 1 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

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 2 年内

全部缴清。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开展招拍

挂工作中,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政 策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商发〔2021〕13 号

措 施

一、支持外资工业新项目落地。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对其实

际发生的项目设备的拆卸 / 安装费、设备转移的搬迁运输费、厂房装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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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费、环评费、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项目地质勘察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

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二、降低外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成

本中实际发生的物流费、认证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环评费、生产经营

场所租赁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三、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做强。对在黔新设的外资

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按其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外

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作为基数给予分档支持。

四、支持加工贸易工业企业壮大。对中东部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至贵州的

工业企业,在搬迁费用、产线提质增效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五、支持工业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工业企业布局海外仓拓展业务,在运

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进口,对进口《贵

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重要原材料给

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支持工业企业通过陆海新通道及中欧(中亚)班列开

展进出口业务,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六、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出口或者进口技术。对工业企业出口国家准许的

技术,以及进口国家鼓励的技术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七、支持工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境外实业投资、海

外并购和国际产能合作,对境外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八、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英

国分包工业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 - 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

易交易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境内外知名展会的工业企

业,展位费免费。对工业企业自行参加其他境外工业专业展会给予展位费一

定比例资金支持。对工业企业在参会期间签订的技术或者服务出口合同并实

施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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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九、支持工业企业参加投资促进活动。支持工业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

博览会贵州经贸交流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围

绕产业链开展补链强链招商。

十、服务外资工业企业。将外资工业企业纳入贵州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

名单,及时有效处理外资工业企业投诉,保护外资工业企业合法权益,持续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内陆开放、生态文明政策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规划》的通知

黔府发〔2017〕12 号

措 施

制定若干配套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分解《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

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定任务、定

责任、定时限,将支持措施进行项目化、定量化落实。

建立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重大项目库,积极向国家争取支持,谋划推

出一批标志性、引领性项目,并围绕现代产业、基础设施、扶贫攻坚、开放

创新平台等领域实施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对重大项目库实施分类扶持引导,

实行滚动管理,强化跟踪服务,大力推动试验区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全方位协同合作组织培训机制,加强开放型经济人才的培育工作,

争取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等支持我省开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党政

人才专题培训,在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举办内陆开放型经济专题培训

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组织推进试验区建设的能力。探索高端智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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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设立分支机

构。建设专家服务基地,探索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交流讲学等

柔性引才模式。

政 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贵州 ) 实

施方案》

措 施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优化和整合资金渠道,创新政府性资

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

符合条件的生态文明科技创新,推动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

应用示范。通过人才引进、挂职交流、项目合作等方式,培育和引进一批生

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在高校建设一批与生

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推动对生态文明建设所需的硕士、博士授

权点和企业科研博士后流动站给予倾斜。建立绿色科技创新产学研一体化和

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项目库,动态发

布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项目工程包,推动试验区建设项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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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土地利用政策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黔党发〔2010〕18 号

措 施

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

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保 ;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

或 5 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 10 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

目的实行“点供”。同时,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

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 执行 ;对确需使用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

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

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 执行。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黔党发〔2011〕10 号

措 施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

地价款)达到 150 万元 / 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 200 人及以上的民营

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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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金 30% 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 ;投资强度(不含土地

价款)达到 80 万元 / 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 100 人及以上的民营企

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

20% 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

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政 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0〕25 号

措 施

将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资

5000 万美元或 3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的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

地指标由省统一调剂。凡是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

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两个目录且符合用地集约要求

的工业用地,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 50% 执行。继续推进城镇建设用

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产业集

聚区内调剂使用。

政 策

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 )

措 施

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在《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再增加的,按照增加幅度,相应分别给予 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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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25% 的单项指标地价优惠。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单项指标优惠幅度

可直接确定为 25%。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标准

投资强度增加

幅度(T)

地价优惠

幅度

容积率增加

幅度(R)

地价优惠

幅度

建筑系数增加

(J)幅度

地价优惠

幅度

0<T≤10% 5% 0<R≤5% 5% 0<J≤10% 5%

10%<T≤20% 10% 5%<R≤10% 10% 10%<J≤20% 10%

20%<T≤30% 15% 10%<R≤15% 15% 20%<J≤30% 15%

30%<T≤40% 20% 15%<R≤20% 20% 30%<J≤40% 20%

T>40% 25% R>20% 25% J>40% 25%

上述三个单项指标优惠幅度之和,即为该项目用地的地价优惠幅度。如三

个单项指标优惠幅度之和超过50%,则按50%确定最终的地价优惠幅度。在产

业园区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地价优惠幅度可确定为70%。

政 策

省支持 " 千企改造 " 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措施

措 施

针对工业发展重点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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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省政府关于加快优势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的意见

黔府发〔2012〕33 号

措 施

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对优势资源一体化聚集区、企业和项目给予

优先支持,并加快供地进度。对规划在低丘缓坡上的一体化项目,优先安排

国家给予我省的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试点指标。

政 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黔自然资发〔2019〕26 号

措 施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科学统筹项目规划选址,构建“多规合一”的

“一张蓝图”,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盘活存量

土地保障用地,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编制矿产资

源规划,编制矿产资源保障规划,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加快油气资源勘

查开发,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改进规划选址和

用地预审,改进压矿、地灾评估和审查,推行多验合一、多测合一,提高不

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提供地质测绘技术服务,建立跟踪服务协调机制。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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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服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0〕392 号

措 施

建立机制,提高土地要素保障效率

(一)加强保障工作联动对接机制。进一步加强省、市(州)、 县三级联

动和部门沟通协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与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每 2 个月定期召开 1 次会议,共同协商和研究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对急

需解决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商研究落实。

(二)实行项目用地需求台账清单管理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台

账清单,按月适时更新,实行动态销号管理 ;成立工作专班,定期调度和通

报工作推进情况,按月上报办理信息,促进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落细落实。

多措并举,多渠道多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三)用好国家支持政策。各地要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支持设施农业产业、

旅游产业和光伏发电用地政策。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属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

理 ;旅游景观及为景观提供便利服务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

地,在不破坏生态、 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

用,按现用途管理 ;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在不影响种植或养殖等的生产条件下,可按原地类认定, 按现用途管理,不需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农户签订用地协议予以解决。同时,用好国家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边建边

报、边占边补” 的用地审批特殊政策 ;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

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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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四)强化计划保障。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管理改革新要求,省厅统筹安排好年度计划、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对重点重

大项目用地,按自然资源部规定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并申

报核销。各地要落实批次用地拟用地具体项目或用途,保障脱贫攻坚、农村

产业革命和十大千亿级工业振兴产业项目、民生发展及“补短板、强基础、

稳投资”、服务创新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以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

等重点和急需项目建设用地。

(五)大力盘活存量用地。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建立批而未供和

闲置土地台帐,制定处置措施,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确

保完成省厅下达处置任务。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

急需项目使用,盘活存量,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化解用地“供需”矛盾,大

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批准后,对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

收或征收后无用地行为的,可按“增存挂钩”政策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 ;

腾退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年度计划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费等资

金,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六)推进土地供应方式改革。各地要大力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

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确定为优先发展产业

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脱贫攻坚工业项目,在符合集约用

地标准前提下,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

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七)允许项目建设先行用地。对疫情防控及抢险救灾急需使用的土地,

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

大项目允许占用。属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

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先行用地规定的

重大工程,可按程序申报办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保障依法用地。

(八)规范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对项目建设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市、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设计,优化临时用地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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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不占或少占耕地,尽最大可能避让良田好土、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

强耕地保护。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依法使

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

及时复垦、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权利人。

强化服务,提升用地保障服务能力

(九)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论证。各地在基本农田

清理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中,按照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

合理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对选址难以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

护红线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单独选址项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加

强指导,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踏

勘论证,以及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意见

等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影像比对方式取代实地踏勘工作。对于不

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各地要加快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生态保护红

线评估优化,以及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

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各地要确保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

估优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报国家认可,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

及自然保护地成果。

(十)加强规划支撑服务。省厅成立技术指导组,分片负责,采取集中培

训、跟班学习、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指导各地做好过渡期城市规划修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等工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有效提高报件质量,多维度、

多方面帮助地方加强规划支撑,落实空间保障。

(十一)创新规划审核方式。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一张图” 信息平台,取

消调整地块现状实地踏勘,采用函审、影像比对等方式替代外业核实,创新

规划审核方式。涉及各类规划、自然保护地、已批建设用地等矢量数据,由

厅信息中心统一出具比对结果,减少审查环节。

(十二)提高规划修改效率。在规划修改过程中,将串联工作流程改为并

联,采取评估报告与规划修改方案同步编制和上报,技术审查协同开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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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求意见与修改完善同步推进的方 式进行,最大限度压缩规划修改、批复时限,

提高规划修改效率。同时将修改后的成果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

规划实施管理无缝衔接。

(十三)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落实占补平衡规

定,各市、县要加快推进土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等土地整治工作,解决耕地

指标、特别是水田指标存量不足,化解补充水田困难。对暂时确实难以落实

“占水补水”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县,指导通过跨区域交易流

转方式落实占补平衡指标,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顺利报批。

(十四)指导用好省纾困资金支持政策。各地要统筹谋划,用好省纾困资

金支持政策,积极做好纾困资金使用申报工作。对近期可出让供地、以出让

金还款的批次用地,将优先办理、快捷报批,并积极配合省财政优先支持、

解决落实。

创新服务方式,规范审查报批管理

(十五)规范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管理。深入贯彻以“多规合一”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各地要做好项目用地预

审和规划选址审批的合并办理工作,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书。对需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项目用地,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

加强沟通对接,待用地预审通过后,按照权限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十六)做好国务院授权审批用地承接工作。国务院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

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按照新修改土地管

理法有关土地征收审批规定,贵 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可以不再报国

务院审批,由贵阳市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报省政府审批的其他城市(城镇、工

业)批次用地方式和报件目录规定,分批次报省政府审批 ;对在省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内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报省政

府审批 ;土地征收权限在国务院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

批准土地征收,报件材料按照单独选址用地报件目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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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十七)精简用地审批申报材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

简化用地申报材料,对报送省厅审查的用地件,取消标注项目用地(地块)

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

安置及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说明、新增耕地合格证、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报件

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前程序和申报形成的相关资料,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要存档永久保存,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察、检查等工作需要

提供征前程序相关材料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提供。取消

上述报件材料后,对应的相 = 关事项落实情况,市(州)人民政府及自然资

源主管主管部门要在用地请示中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在用地审核意见、审查

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提出审查审核结论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十八)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服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

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平台远程报批系统和通过 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办公系统等

信息化手段,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用地预审

和选址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抓紧组织上报审批。

涉及报件需补件的,相关补件文件材料扫描成 PDF 格式后,可通过网络电子

邮件方式完成补件补正工作,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实现“网上办”“容

缺办”和“不见面”服务。

(十九)明确责任促效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规划许可、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严格

审查把关 ;对不符合审查报批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上报审批。对网上申报

待办件多的市县,抽调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专人负责,落实点对点沟通、

指导, 集中办理。对需补件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件要求,对超期未能补

件或补件不合格的,原则上退回完善报件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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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0〕70 号

措 施

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直接配置。

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

指标。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

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六稳”“六

保”项目应保尽保。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将

项目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清单 ; 涉及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的,要

做好提前谋划和统筹考虑,为用地报批创造良好条件。

政 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

黔自然资函〔2021〕541 号

措 施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

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

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

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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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

政 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 号

措 施

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新能源等产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政 策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

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0〕25 号

措 施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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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 号

措 施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

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黔党发〔2010〕18 号

措 施

对省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

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省国税部门于 8 个

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到省

内所有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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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黔党发〔2011〕10 号

措 施

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

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

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各市(州、地)。

对年新增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 20% 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 ;对经税务主管部门

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

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对民营企业发

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

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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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0〕25 号

措 施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

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150% 摊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

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

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

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认定(复审)

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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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省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措施

措 施

科技、国税等部门,对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政 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试

行 )》 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17 号

措 施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

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拟通过上市融资的创业

投资企业,积极协助做好股权划转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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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确认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西开〔2021〕193 号

措 施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我省以鼓励类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项目,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1 年第 40 号)中规定

的产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

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政 策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9〕7 号

措 施

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 一 ) 支持研发创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按照 15%

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 15% 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对经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外资

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

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适用退税政策的外资

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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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 ( 入境期限不超过 1 年 )。对外商在黔设立的独立法人研

发机构,以及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由省相关部门在现

有专项中按规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补助。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 ( 套 )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 二 ) 鼓励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条

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非禁止类项目的,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采用不分国别 ( 地区 ) 不分项的综

合抵免方法,适当扩大抵免层级,对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5% 的

税率分别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 三 ) 引导产业转移。中东部地区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和特色优势产业外

资项目,对其实际发生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给予支持。

( 四 ) 优惠水电价格。达到一定规模的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农业生产

用水年取水量 1200 立方米以下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

征水资源费 ; 采矿排水 ( 疏干排水 ) 按照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资源费,

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特种行业用水

标准收取。外商投资企业用电享受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 五 ) 降低用工成本。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补

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 ; 探索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我省户籍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 六 ) 减少物流费用。全面取消铁路货运抑尘费等 8 项收费。外商投资企

业享受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集装箱班列、班车和相关集货支持政策。试行高

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外商投资企业货

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最高 8.9 折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

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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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措 施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

进口货物,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

率调整为 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 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

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 16%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 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

调整为 13% ;原适用 10%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

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四、适用 13% 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11% ;适用

9% 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8%。

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 1 点、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

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

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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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措 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

增值税。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措 施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可

以自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生

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 ,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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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措 施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 ( 免 ) 税凭证及相关电

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 ( 免 ) 税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

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 ( 免 ) 税。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措 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

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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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措 施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32 号

措 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

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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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

措 施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 1 年期以上(不含 1 年)至 5 年期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 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

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措 施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该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

资额的 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

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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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

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

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

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

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

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适用 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

清的税款。

4.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

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

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6.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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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

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

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

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 号

措 施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

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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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以下方式处理 :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扣。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个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

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

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措 施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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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

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 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8〕14 号

措 施

一、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

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

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本库移民后期扶

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降低 25% 的基础上,再统一

降低 25%.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干

印发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包行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09〕90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 x(1-25%)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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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21 号

措 施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1.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2.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

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3.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

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

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 550 元,减

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 80 元收取。

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

税〔2016〕78 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

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3500 元(年 4.2 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

度月均收入低于 5000 元(年 6 万元)的个人 ;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 30 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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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22 号

措 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 % 比例、抵免该企

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

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

通知规定抵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 策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

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财非税〔2020〕6 号

措 施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 含)以上,但低于 1.5%( 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 50% 征收 ;1% 以下

的,按应缴费额 90% 征收。

(二)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制定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

(三)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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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政 策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按 50% 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黔财税〔2019〕4 号

措 施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 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15 号

措 施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 90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

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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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

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 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

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16 号

措 施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 78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

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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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综合类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政 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 号

措 施

充分考虑贵州的支出成本差异,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

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加大对交

通、水利、教育等领域支持力度。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黔党发〔2010〕18 号

措 施

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产业园区的鼓励类和

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

日起 3 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

在地市、县政府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

项目投产 3 年以上、5 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

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具体的鼓励扶持方式由各地结合实

际制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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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省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措施

措 施

重点围绕高端装备、精细化工、电子信息制造、新材料、医药、特色食

品等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利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军

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渠道采用贴息、债权投资(或债

权技资转绩效奖补)、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投

资技改项目,或招商引资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产业优先发展方向,

当年开工建设的成长性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支持。项目总投资高于 10

亿元的企业,给予 1000 万 -2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项目总投资 5 亿 -10 亿元

的企业,给予 500 万 -1000 万元资金支持 ;项目总投资 1 亿 -5 亿元的企业,

给予 200 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项目总投资低于 1 亿元的企业,给予 100

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以上支持主要通过以奖代补或贴息方式进行支持。

奖补方式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投产验收后完成全部奖补。

对实施技改升级的企业,从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改后税收贡献比技改前

增量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

予 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及用汇

500 万美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积极为

其办理购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确认手续。

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建设和发展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

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平

台。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150-2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等创新平台给予 5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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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综合类政策

政 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0〕25 号

措 施

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贴

息扶持力度。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

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 3 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

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

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 ;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

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鼓励企业开发并申

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

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

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及技术改造,由省政府给予贴息

或资金补助。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

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

列为贵州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属“飞地经济”模式引进

的鼓励类转移产业集聚区或产业链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

部分,采取财政返还方式,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

分配比例可由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承接地政府协商确定。

整体转移企业落户我省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

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

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

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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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Excerpts of Guizhou's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motion Policies

政 策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黔党发〔2011〕10 号

措 施

各级政府每年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按照“6 月

底不低于 50%、9 月底不低于 90%”的预算执行进度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到位资金,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单

位。

政 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措 施

奖励对象 :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

构及自然人。

奖励条件 :

1. 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

业项目 ;

2. 必须是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招商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 ;

3. 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省外(国外、境外)资金 ;

4. 在省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

5. 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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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政策

6. 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的项目 ;

7. 产业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 2000 万元以上(引进国外、境外资金,外

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8. 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 ;

BT 模式、捐资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煤矿项

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

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 :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

给予奖励 ;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 ;单个

项目最高引资奖励 500 万元。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到我省

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分别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5 万

元、5 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

励)。

政 策

贵州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

措 施

对象和范围 :我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

建设的标准厂房。

补助标准 :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 40 元 ;建设楼层为二、三

层的,每平方米补助 60 元 ;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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