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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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3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3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3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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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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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1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3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3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3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

业所得税政策............................................................................................ 10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3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5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16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6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7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8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2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第3页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7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30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33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36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 40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

年限............................................................................................................ 44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46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3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56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57

第4页

1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文件

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 年 12 月 25 日

财政部文件(93)财

法字第 38 号发布,

2011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令第 65 号第二

次修改并公布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

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

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 号

1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5 号

第5页

2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9 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

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19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

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第6页

3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

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编

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第7页

4

(国发〔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8页

5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

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

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

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

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

第9页

6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

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

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

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

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

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

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10页

7

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

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

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第11页

8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

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

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

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

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第12页

9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

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

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

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

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

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

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第13页

10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

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

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

第14页

11

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

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

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

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第15页

12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

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

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第16页

13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

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

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

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

第17页

14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

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

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

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第18页

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

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第19页

16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

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

第20页

17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

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

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规

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

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17 号)

第21页

18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

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

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

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

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

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

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

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

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

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

第22页

19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

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 17 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

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

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

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

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

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

第23页

20

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

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

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

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

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

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

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

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

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

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

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

第24页

21

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

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

(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

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

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

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

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

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

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

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

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

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第25页

2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

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第26页

23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

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

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

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第27页

24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

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

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第28页

25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

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第29页

26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

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

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

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

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第30页

27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

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第31页

28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

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

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第32页

29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

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

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第33页

30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

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第34页

31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

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

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

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

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第35页

32

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

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

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第36页

33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第37页

34

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

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

第38页

35

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

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

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

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

目标准》第一条

3《.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39页

36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第40页

37

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

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

第41页

38

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

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

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

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

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

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

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

享受相关优惠。

第42页

39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

目标准》第一条

5《.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43页

40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

第44页

41

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

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

第45页

42

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

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

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

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 40 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

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

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

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第46页

43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

目标准》第一条

5《.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47页

44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

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

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第48页

45

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 43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第49页

46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

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

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

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

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第50页

47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

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

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

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

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

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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