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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2
二、企业所得税........................................................................ 12
三、个人所得税........................................................................ 30
四、财产和行为税.................................................................... 46
五、资源税................................................................................ 56
六、环境保护税........................................................................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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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企业转让技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
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
(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
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
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
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
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
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文件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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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
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 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一、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 15%政
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
行。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
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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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4.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
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
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5.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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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留
抵退税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件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
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
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
纳税人。
7.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申
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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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
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
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8.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
进行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件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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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9.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
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
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
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
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1.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 A 级或 B 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机关将于 2022 年 4 月发布 2021 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
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 A 级或 B 级的纳税人,在 2021 年度的纳
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 A 级或 B 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
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12.2021 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 A 级或 B 级,之前已经
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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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
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 A 级或 B 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
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 A 级或 B 级的,其已取
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1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
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
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14.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
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
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15.可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文件规定,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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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
商户。
16.可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
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文件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
费。
1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部分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文件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
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 6 个月。为了便利纳税
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
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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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1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可
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的公告》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规定,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
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
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
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
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文件规定,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
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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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 3%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
扣?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
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
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
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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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22.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
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一、《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4 号)等 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
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附件 1。”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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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规定:“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
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
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
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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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115 号)执行。
……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3.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现在还有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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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
知》(财税〔2006〕1 号)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
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第一条
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29 号 )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
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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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4.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今年预缴时怎
样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规定:“五、原不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
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
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八、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5.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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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规定:“六、企业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
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6.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一、对生物药品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
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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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
度计算折旧。
……
五、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一、对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
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规定: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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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规定:“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
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
产。”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规定:“一、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
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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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号)等 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
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附件 1。”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规
定:“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
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
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规
定:“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8.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
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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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一、研发
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
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
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9.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
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
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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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
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30.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规定:四、9.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
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
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 3+4-5-6-7-8 行≤0 时,本行=0。
31.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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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规定:“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
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
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
得;……”
3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发生当年
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六
条 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
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
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
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
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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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
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号规定:“一、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
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
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规定:“现
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
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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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以前(含 2008 年度
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3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印发前,企业能否享受
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个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规定:“五、清单印发前,企业
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
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
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
(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 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
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
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
业。”
35.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
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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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
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
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
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
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
定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 2021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36.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
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
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
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
3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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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规定:“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
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8.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规定:“一、企
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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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
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39.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
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40.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4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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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 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一、企业从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
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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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
42.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
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
7 项。
43.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
么?
答:《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
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
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
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能变更。
三、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
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
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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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 3 周岁的前一
个月。”
4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
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
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
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
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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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 3 周岁当月至小学
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
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
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
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
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
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
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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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
的当年。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
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
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
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
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
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
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
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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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
年。”
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
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
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
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
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
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
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
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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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
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4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
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
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
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
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
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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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
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
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
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
准。”
4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
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
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
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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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
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
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 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
的年末。”
50.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 年第 7 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
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
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
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
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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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
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
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
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
以将电子或者纸质 《扣除信息表》 (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
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
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
《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
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51.2022 年 1 月 1 日后,单位发的全年奖还可以单独计税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规定,居民个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
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52.哪些人需要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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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
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
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
年度汇算。”
53.哪些人不需要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
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政策解读规定: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根
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全
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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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2021 年—2023 年,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可继续适用
免予年度汇算的政策。《公告》第二条据此列明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的情形:
第一类是对部分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综合
所得且本应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包括: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
过 12 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
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
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
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满足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
再办理年度汇算。”
54.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来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
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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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
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下同)
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以书
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
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
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
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
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
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
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55.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七、办
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
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
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
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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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
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
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政策解读规定: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
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
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
人所得税 APP 掌上办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
人选择使用预填服务并确认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后即可快速
办理年度汇算,非常方便快捷。此外,对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
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邮寄申报表办
理年度汇算。各省(区、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
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
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邮寄申报需要清晰、
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
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
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6.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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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五、办
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政策解读规定:
“年度汇算时间是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其中,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
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
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
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
影响办税体验。”
57.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九、受
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
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
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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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
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
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
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58.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
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
照执行。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9.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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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60.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 号)规定:“一、各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
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 号)规定的具
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
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
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
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
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 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
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
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
人每月在 200 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 50 元以内的,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1.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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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
〔2016〕376 号)规定:“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
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
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62.单位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5〕82 号)规定:“国税发〔1994〕89 号文件规
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
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
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
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
63.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
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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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4.内蒙古地区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
两费”,具体减征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请纳税
人及时关注各地的相关文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
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65.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
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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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两费”减免优惠。
66.我公司是 2021 年的新设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尚未办理
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
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7.我公司为 2022 年 3 月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
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
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8.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
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
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可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
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
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
69.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9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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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3 月按次申报“六
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
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0.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
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
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
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
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71.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2.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
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