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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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房宝盛
专利无效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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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房宝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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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房宝盛
职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手机 13581923826
电邮 fangbaosheng@deheheng.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等
房宝盛律师,大连理工大学电气自动化本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法硕,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审、复审、
诉讼等部门工作12年,为其首批公职律师,处理实审案件近300件、复审无效案件近500件,行政诉讼案件逾600件。
2017年起作为社会律师,先后为三星、搜狗、奇虎、小米、京东方、东旭、美柚、木林森、大长江、央视、江
门市监局等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服务,承办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诉讼及非诉案件近200件。
主要兼职: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山东省、天津滨海新区、烟台等地,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北京软
件和信息技术行业协会等协会,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知(北京)认证公司等机构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
专利保护协会、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珠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的调解员。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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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6
• Q&A
主要内容
4
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6
• Q&A
无效程序-1
• 流程
5
无效程序-2
• 主要特性
– 性质:行政确权程序
– 特点
• 应请求启动;
• 双方当事人参与
–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R65.2)
• 与实质审查的驳回条款基本对应(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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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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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6
• Q&A
审查原则
• 请求原则 • 依职权审查原则 • 听证原则 • 公开原则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当事人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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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1
• 请求原则
– 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 基于当事人的撤回可终止;(已经可以作出决定的为例外,R72)
– 通常仅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 依职权审查原则
– 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 专利审查指南列举有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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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2
• 听证原则
– 定义:决定作出前,给予决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
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 体现: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
• 公开原则
– 口审公开举行
– 决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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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3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对于已作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
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R66.2)
– 例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所考虑的
• 当事人处置原则
–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放弃的理由和
证据,不再审查;
–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 专利权人可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放弃部分权利要求,视为承认自始不符
合规定,免去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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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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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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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
形式审查
• 无效请求客体
• 无效请求人资格
• 无效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 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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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1
• 无效请求客体
– 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
– 针对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权利要求)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
予受理。
• 无效请求人资格
– 一般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
– 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以外观设计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
求人需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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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2
• 无效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 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 无效宣告理由
• 仅限于R65.2规定的理由
– “一事不再理”
– 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指明每项理
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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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3
• 委托手续
– 授权委托书
• 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 委托权限
• 委托书需注明授权的权限
– 多个代理机构
• 同一当事人同时委托多个代理机构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作
为收件人
– 公民代理
•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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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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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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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
合议审查
• 审查基础 • 审查范围 • 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 口头审理(见后) • 修改原则 • 修改方式 •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理解 • 未作审查决定而结案 •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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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审查-1
• 审查基础
–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 生效的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 审查范围
– 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证据进行审查
(请求原则)
–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
– 需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 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 列举有7种。(专利审查指南第380-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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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审查-2
• 无效理由的增加
–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
理由具体说明。
– 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 一般不予考虑, 但下列情形除外:
•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具体说明的;
• 对明显与证据不相对应的理由进行变更的。
• 请求人的举证期限
– 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 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
– 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提交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 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
–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 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 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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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审查-3
• 口头审理(见后)
• 修改原则(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无法修改)
–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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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审查-4
• 修改方式
– 权利要求的删除
– 技术方案的删除
–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
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 通过在所要修改的权利要求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
技术特征,形成一个新的保护范围更小的权利要求,以代替原来的权利要求,
原来的权利要求不再保留;
•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数量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不发生超出预期的变化;并且
• 通常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从而构建出新的权利要求的层次
体系
– 明显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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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审查-5
• 未作审查决定而结案
– 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R72.2);
– 无效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
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R70.3);
– 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权已被生效的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 对于已经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一事不再理、具体说明理由)
• 中止
– 中止原因:权属纠纷;保全(法院裁定)
– 中止的审批:专利局流程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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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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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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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
口头审理
• 法律依据 • 形式 • 本质及目的 • 个别情况 • 口审前注意事项 • 口审前准备 • 口审厅前准备 • 程序事项 • 实质内容审理 • 合议组调查 • 辩论阶段 • 补充建议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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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1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第1款
– 对于无效:“可以”口头审理。
• 形式
– 依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开庭审理;
– 法定的形式:公开审理,言辞审理(口头审理)
• 本质及目的
– 行政听证程序;
– 对合议组,查清事实;对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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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
-
2
• 个别情况 – 二次口审; – 巡回口审; – 远程口审; – 合并审理 • 口审前注意事项 – 口审回执; – 审理庭地址; – 授权委托书:权限,人数; – 需出庭作证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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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3
• 口审前准备
– 全面了解案情
– 确定、或识别争议焦点
– 一事不再理,证据组合方式,依职权等问题;
– 证据的准备(需要原件或说明的情况)
• 口审厅前准备
– 提前到;
– 提交授权手续;
– 填写口审记录表;
– 参考材料、证人、演示等个别情况的提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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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4
• 程序事项
– 口审厅规则,核对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 介绍合议组,回避申请;
– 证人证言,物证演示;
– 和解意向
• 实质内容审理
– 核对收发文情况;
– 确定审查文本;
– 证据质证;
– (新)多种结合方式的,需要明确最主要的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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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5
• 合议组调查
– 组长或主审员主持;
– 依照无效宣告理由逐次进行;
– 通常先形式条款,后新颖性、创造性;
– 明显不成立条款有可能被征求“理由放弃”;
– 争议焦点通常调查更为详细
• 辩论阶段
– 理由查缺补漏
– 强调主要观点或核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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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6
• 一些建议
– 吃透技术内容;
– 不回避问题,减少拐弯抹角;
– 跟随合议组的调查思路或引导;
– 发言首轮简明扼要,尤其是相对于书面意见陈述而言;
– 抓争议焦点,在次要问题上减少重复。
• 其他
– 口审笔录拟复制先沟通;
– 口审笔录重点修正容易会错意的记载;
– 庭后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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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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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效程序
2
• 审查原则
3
• 形式审查
4
• 合议审查
5
• 口头审理
6
•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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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完毕,Q & A
主讲人 房宝盛
职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手机 13581923826
电邮 fangbaoshe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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