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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所属院校,集团总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
管理水平,保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对《浙
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集团公司五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9 日
浙交投〔2020〕177 号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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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所属院校,集团总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
管理水平,保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对《浙
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集团公司五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9 日
浙交投〔2020〕177 号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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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
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集团利益,保护招标(采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子(分)公司、所属
院校(财政预算资金项目除外)在国(境)内实施的招标(采
购)活动。国(境)外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按所在国(地
区)相应法律执行。各级参股单位及所属院校(使用财政预算
资金)的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
等)、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租入和租出属于资产交易范
畴,应遵循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与制度实施,企业勘察、
设计、检测、施工、养护等分包应遵循行业分包的相关规定与
制度实施,以上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采购)项目化整
— 3 —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
(采购)单位有关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申请回避。
第五条 结合当前集团下属成员企业所处的不同市场环
境和行业特点,客观认识有关行业特殊性。为提高招标(采购)
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对集团下属有关公司可制定针对性的招
标管理政策。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集团招标(采
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集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1.研究集团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架构;
2.审核集团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3.听取和审查招标管理工作的汇报,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
决策;
4.审议集团其他招标(采购)重大事项。
第七条 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
办”)负责招标(采购)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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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集团子(分)公司招标(采购)
工作和集团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日常工作;
4.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采购方式,备案招标文件、招标(采
购)结果等招标(采购)事项;
5.会同集团相关部门组建和管理集团评标专家库,审核评
标专家入库资格,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
6.组织招标(采购)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7.协调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招标
监督办对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
处;
8.会同集团相关部门实施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建设和使
用管理;
9.对招标(采购)业务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定期向招
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10.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集团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
监督办”)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2.对集团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程序性监督;
3.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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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对招标(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
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
行监督;
6.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7.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集团本部其他相关部门是招标(采购)项目的
职能部门,其招标(采购)方面的主要职责:
1.参与招标(采购)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
2.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招标(采购)或由本部门牵头组织的
集团招标(采购);
3.协助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纠纷;
4.对归口管理的集团下属各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必要
性、预算情况以及采购方式申请、评标专家自行选派申请的必
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结
果等内容进行备案。招标(采购)事项的归口职能部门如下:
(1)资产评估、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税务服务、财务尽
职调查、信用评级、债务融资中介机构等采购事项,归口财务
管理部管理;
— 6 —
(2)法律服务、资本运作、股权融资、商标注册等采购事
项,归口战略发展与法律事务部管理;
(3)“三公经费”审计、集团内部审计等采购事项,归口审
计部管理;
(4)劳务派遣、职称评审、人员招聘、学位认证、年金委
托、职工保险、干部选聘服务等采购事项,归口组织部、人力
资源部管理;
(5)各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养护维修、大
宗物资采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评估、设计内审
咨询、智慧高速建设等采购事项,归口高速公路管理部管理;
(6)各铁路公司、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的有关设计咨询、重大方案研究、变更设计审核审价、物资采
购、机车修理等采购事项,归口轨道交通管理部管理;
(7)办公用品、工作服、社会责任报告咨询、档案管理等
采购事项,归口办公室管理;
(8)疗休养等采购事项,归口工会办公室管理;
(9)新闻宣传、党建研究等采购事项,归口党委工作部管
理;
(10)课题研究、科技创新、重大技术咨询、信息化建设
等采购事项,归口科技信息部管理;
(11)金融性产业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采购事项归口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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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一部管理;
(12)非金融性产业日常经营所需的采购事项归口产业投
资管理二部管理。
第十条 集团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
心”)是集团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交易平台,接受招标办的管理
和业务指导,招标监督办对其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1.制定招采中心各类交易管理制度;
2.受理重大招标项目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入集团
平台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
3.为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提供服务,接受投标单位
报名、提供保证金代收代退、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做
好开标组织和评标服务、发布信息等,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
和技术咨询服务;
4.对进场交易形成的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与保存;
5.协助有关部门对进入招采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管
理;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维护交易平台的市场秩序;
7.履行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交投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是集团招标
(采购)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其主要功能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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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集团需要编制各类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
2.对重大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3.为集团招标(采购)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4.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团子(分)公司在招标(采购)方面的主要
职责:
1.明确本公司的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员,年度招标(采购)金额达 5 亿元及以上的单位应设置专人专
职负责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年度招标(采购)金额达 25 亿元
及以上的单位应单独设置招标(采购)管理部门;
2.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制度
规定;
3.制定本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4.编制本公司的招标(采购)计划;
5.统筹实施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配合
集团做好由集团牵头实施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6.按本办法规定可采用在项目所在地招标的项目或按权限
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做好招标(采购)组织、程序
和纪律监管;
7.按本办法规定审核采购方式,备案本公司及下属单位招
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结果等招标(采购)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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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指导、监督和考核下属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9.协助处理本公司及下属单位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10.向集团推荐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符合条件评标专家,支持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和培训等工作;
11.做好本公司及下属单位招标(采购)相关数据的汇总、
统计、分析、研究、上报工作;
12.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本公司招标(采购)过程资料;
13.履行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人是招标(采购)的实施主体,
承担招标(采购)的主体责任,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实施
中、实施后各环节应按规定履行好职责。集团对招标文件与招
标(采购)结果备案以及过程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采
购)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职责:
1.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案、招标(采购)
文件、招标(采购)限价等;
2.做好招标(采购)项目市场的主动寻源工作;
3.负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异议答复;
4.组织自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和协助评标人员,做好评标和
协助评标工作;
6.定标阶段做好评标(评审)报告复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 10 —
性等涉嫌围标串标的排摸工作;
7.按规定严格履行报备报批程序;
8.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招标(采购)过程资料;
9.履行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的招标人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招标(采购)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集团的招标项目按性质可分为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和依规必须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集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定义、范围和标准如
下:
(一)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
法规规〔2018〕843 号)的规定,强制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范围。对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业态,集团依
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
— 11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且该资金
占投资额 10%(含)以上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
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办公楼、地产等工程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标准。以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
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法
— 12 —
律、法规及规定,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应按集
团《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内部审
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投
资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执行,经集团相应职能部门审查后,
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招标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投标法律
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按项目所在地规定进入省级
或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集团依规必须招标项目的定义、范围和标准如
下:
(一)定义。非依法必须招标,但按集团内部规定必须招
标的项目。
(二)范围和标准。
1.工程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营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各类办公、生产、经营区域的维修,砂石料加工等项目,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2.货物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营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附属设施维护中需要的设备、材
料采购,生产经营保障需要的材料、设备,办公设施、设备、材
料,基础软件采购、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服务区、场站承包
经营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 13 —
3.服务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需的技术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
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委托代理、船舶维修、货物运
输、咨询、评估、审计(价)、顾问、法律、保险、疗休养、
商业策划、财务尽调、课题研究、劳务派遣等项目,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十八条 集团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金额可分为重大招
标项目、一般采购项目两个项目层级,并根据不同的项目层级
确定不同的管控要求。
1.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工程类 400 万元(含)以上、货物
类 200 万元(含)以上、服务类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入集团招采中心交易,评标专
家由集团抽取,招标文件、招标结果需要报集团备案。
2.一般采购项目,工程类 400 万元以下、货物类 200 万元以
下、服务类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参照招标
方式采购,全权授权各子(分)公司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类,招标方式主
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谈判采购、
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具体定义如下: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通过电商平台完成寻源或采购的互
— 14 —
联网采购与现行公开招标的程序相近,可作为公开招标方式的有
效补充。
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一般不
得少于三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3.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采购的定义详见《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办法》”)。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可分为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与分散采购。具体定义如下:
1.集中采购,是指能够形成一定规模优势且标准化程度高
的同类项目,通过统筹后将某个或多个项目的同类或者多类标
的物,按批次打捆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
2.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
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将原本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的同类货物
或服务通过框架协议的形式与供应商一次性签订提供货物和服务
协议,协议一般只确定标的物价格或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合同的其
他条款,但不确定采购的数量或采购时间的采购组织形式,框架
协议期限原则上为 1 至 2 年;
3.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不适用于集中采购或框架协议
采购而采用非集中方式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分散采购是采
— 15 —
购的组织形式,必须与采购方式进行有效组合,凡是符合招标
情形的,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用框架协议确定多家中标人或供应商的,
执行价格时应参照多家中标人或供应商中最低价或最低价格
形成机制;为鼓励集中采购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根据自身
实际设置集中采购目录,并积极推进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
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多种采购方式可以选
择时,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竞争性强、透
明度高的采购方式。除因采购项目特殊,符合直接采购适用条
件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重大招标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以下情形除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邀请
— 16 —
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进行公开
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采购具有行业垄
断性的资源而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
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对于需要长期采购或外包的项目,如日常养护工程、服装
采购、财产保险、印刷业务、汽车维修、各类中介服务、信息化
运维、酒店或食堂日常经营所用的原材料、食材等,可根据上一
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视情况续约 1~2 年,最多可续约 1 次;
7.公开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申请投标的投标人都不足三家
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中介机构选聘有规定不用招
标或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的;
9. 集团、集团下属各全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
(股东全部为国有)之间能提供服务的,或者集团、集团下属各
— 17 —
全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之间能提供货物的,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在价格
公允情况下允许直接采购。集团控股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其下属
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也可以参照本条款精神采用非招标方
式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10.涉及公司秘密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
11.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
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12.集团内部单位涉及产业协同需要的或集团招标(采购)改
革试点需要的;
13.为执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
家政策需要的项目;
14. 债务融资所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
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选择,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照《浙江
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原则,根据集
团融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非
招标采购办法》选择相适应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属于一般采购项目;
2.属于重大招标项目,但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18 —
的项目。
第五章 招标(采购)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实施主体的选择应有利于集
中采购与框架协议采购等组织形式的实施,集团核准和备案的
产权变动项目的专项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由集团职能部门负
责招标(采购),并应遵循省国资委等上级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集团本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
批复后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招标采购计划,以便统筹安排,
将规模较小、分散的同类项目集中打捆采购;还应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编制月度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计划应上
报集团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根据招标(采购)计
划开展工作,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招标(采购)
工作。需立即实施的突发、紧急项目、市场新承揽项目不纳入
招标(采购)计划管理范畴。
第二十九条 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
外,其余重大招标项目待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建成后应
通过系统提前公布招标意向,招标意向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
于招标公告发布前 10 日。
第三十条 招标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
— 19 —
概况、预算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详见附件)。项目概况应
当包括标的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标的数量,以
及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招标意向仅作为
投标人了解招标单位初步招标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招标
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为准。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预算管理,招
标(采购)单位原则上应设置招标(采购)控制价,并将招标
(采购)控制价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布,或以补遗书的形
式提前告知。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开展
项目招标(采购)前期工作。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拟定招标(采
购)方案,招标(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采购方式、是否委托代
理、标段划分、招标(采购)控制价或招标(采购)控制价的
计算方法、资质及业绩要求、工期(供货期、服务期)、质量
目标、评标(评审、谈判)办法、采用邀请方式的招标(采购)
项目应提供拟邀请单位名称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的,应从集团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并接受集团公司的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属于重大招标项目的,
— 20 —
按照集团“三重一大”要求,招标方案应经招标(采购)单位党
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方案已上会通过的项目,出
现以下情况应重新上会:
(一)招标(采购)范围发生实质变化的;
(二)采购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邀请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重大招标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进行采购方式审批:
(一)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集团本部招标(采
购)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无需再实施采购方式审
批流程。
(二)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非集团本部招标
(采购)项目,应经招标(采购)单位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并报集团子(分)公司经内部审批流程至总经理层级后,
再上报集团审批。招标(采购)单位为集团子(分)公司的无需
再经内部审批流程至总经理层级。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 1 至 9 项情形之一的,无需上报集团审批。
(三)采购方式审批项目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
由集团分管招投标的副总经理审批,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由集团总经理审批(采购方式审批详见附件)。
— 21 —
第三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审议后
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除无相适宜的招标文件范本外,原则
上应按照集团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压实招标
文件编制责任,指定专人牵头负责,确保文件质量(编制要求详
见附件)。
2.招标文件备案。集团本部实施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应
经战略发展及法律事务部、财务管理部、招标办流转备案;非集
团本部实施的重大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经集团子(分)公司审核后
报集团备案(详见附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签字、盖章确认后交由招采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人对拟
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招
采中心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负责。
4.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应少于 5 日,招标文件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原则上
不得少于 10 日。
5.发布补遗书(如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
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应当顺延。重大招标项目补遗书经集团备案后方可发出(详
— 22 —
见附件)。
6.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业主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原则上要求 5 人(含)以上单数,重
大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集团从集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重大招标项
目,经招标人申请报经集团审批同意后,可以直接指定的方式选
择部分或全部专家。招标人对选择专家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
专家名单的保密性负责。
7.项目开、评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对于投标单位多且评标量大的项目可将投标文件封存后另行组织
专家进行评标。评标前招标人代表需对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
介绍、技术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等)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主
任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完成评标
(评标报告模板详见附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
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协助评标
(协助评标的要求详见附件)。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强
制性规定并将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
— 23 —
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招标项目首次响应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据此下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
格与业绩等条件或上调招标限价(承包经营类下调)后重新招
标,并积极主动寻源以提高竞争性,调整后的招标文件应报集
团重新备案,并附调整内容对照表。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
于三个但不止一家的,可以继续开标,招标人认为有竞争性的
也可以继续评标,或者再次调整招标条件后又重新招标,或者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确定成交单位(采用邀请方式的谈判或询比
采购的应邀请公开招标时报名参与投标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涉及集团重大发展战略的依规必须招标项
目,经集团批准后,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
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具体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
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不排序),由定标委
员会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因素,采用
票决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
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遵循集团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采购人在采购
过程中应注意采购工作纪律,其中谈判采购过程中涉及多轮报
— 24 —
价的,在不改变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
报价(报价依轮次递高项目除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
业秘密而不宜公开或涉及应急抢险等紧急采购或公开招标流
标的项目外,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
宜优先采用公告邀请方式。
第六章 招标(采购)结果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公示评标结果(需复评等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不
得少于 3 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公示期间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
核,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者由于评标委
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一般招标项目的复
评由招标人自行组织,重大招标项目的复评申请应当向集团招
标办提出,招标单位应当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书面复评申请。
集团招标办会同招标监督办、招采中心共商认为确有必要复评
的,由集团招标办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实施。复评改变原评标结
果的,招标单位应当公示复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重大招标项目以及集团本部一般采购项目
的招标(采购)结果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
内上报集团招标办备案(详见附件),其他一般采购项目的采
— 25 —
购结果由集团子(分)公司自行进行决标备案。经公示无异议,
且通过结果备案后,招标(采购)单位才能发出中标(成交)
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招采中心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响应)保证
金,自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
投标(响应)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招标(采购)人应妥善保存每项招标(采
购)活动的全过程资料,包括招标(采购)审批资料、招标代
理合同、招标(采购)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招标(采购)
控制价编制资料、公告或邀请书、投标(响应)文件、评标
(谈判或评审)报告(包括清标记录、专家打分原始资料)、
异议和投诉处理资料、公示或公告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
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
少 15 年,招标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招标(采购)当事人,包括招标(采购)
— 26 —
单位、投标(响应)单位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采中心、
评标(评审)专家等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集团和各子(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集团内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程序性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规范管理,集团招标
办与招标监督办开展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
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不定期开展,确保集团子(分)公司检
查每年全覆盖。集团子(分)公司应每年至少一次开展招标
(采购)全面自查,通过自查不断提高招标(采购)规范程度
与实现效果。
第五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项
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采
购)单位提出异议,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异议后 3 日内作
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 异议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
的,可向集团或招标(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有效投诉的,应当在 30 日内对投诉人反映
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在
调查取证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停止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在重大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
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集团《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由集
— 27 —
团招标监督办负责查处,招标办、招采中心、招标人协助;一
般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单位纪检检查部门根据本单位有关
规定进行查处,处理标准如下:
1.经查实招标(采购)阶段出现投标(响应)单位相互串通
投标行为或视为串标行为的,作否决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经查实投标(响应)单位相互串标或者与招标(采购)单
位串标的,投标(响应)单位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经查实投标(响应)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变
造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查实投标(响应)单位有相互串标行为或视为串标行为
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取消该
单位及授权代表人 1 年至 2 年参加集团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
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上述违法违规处理事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第五十三条 集团对各子(分)公司招标(采购)管理
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对各子(分)公司的年度综
合绩效考核中。考核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考
— 28 —
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集团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招标(采购)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三)推荐申报入库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评标专
家管理情况;
(四)是否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1.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寻找
各种借口和招数肢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
标而采用其他方式且未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的;
2.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
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重新组织招标的;
3.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报批或报备的;
4.招标(采购)组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规定的;
5.招标(采购)资料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
6.异议、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不规范的。
第五十四条 按照集团《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浙交投〔2015〕355 号)第十一条、十三条,《党员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浙交投党〔2012〕
33 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招标(采购)人员以及
招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
— 29 —
规违纪行为的,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招标办调查处理,在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责令招标(采购)立即改正,对有关
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警告、降级、撤职、开除
等)、其他处罚(警示谈话、解聘、免职、降职、辞退等);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直接或间接向投标(响应)单位或招标人(采购人)泄
露报名的投标(响应)单位、评标委员会等信息;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为特定投标(响应)
单位中标提供方便的;
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响应)单位作为
中标候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诱导、干涉评标(评审)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按照《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原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招标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18〕
235 号)、《专项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委托管理办法》(浙交投
〔2015〕225 号)、《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机构选取管理办法》
— 30 —
(浙交投〔2015〕227 号)、《招投标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
查联动机制的通知》(浙交投〔2016〕99 号)、《中介服务采购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交投〔2018〕36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投〔2018〕
43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招标管理的意见》(浙交投
〔2019〕223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 采购方式审批表
2.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一
2.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二
3. 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表
4.1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一
4.2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二
5. 评定分离审批表
6. 招标意向公示参考文本
7. 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8.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的要求
9. 评标报告参考文本
— 31 —
附件 1
采购方式审批表
(适用于集团下属单位)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
预算金额: 申请采购方式:
项目概况描述:(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申请理由:
本项目属于 (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因(原因),现申请采用(采购方式)
方式实施采购,请予批准。
附件: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招标(采购)单位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子(分)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职能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分管招投标副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32 —
附件 2.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一
(适用于集团下属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标段(包件)划分
情况
招标单位 招标方式
委托代理单位
(如有)
预算金额
(万元)
招标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子(分)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支持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职能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33 —
附件 2.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二
(适用于集团本部)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标段(包件)划分情
况
招标部门 招标方式
委托代理单位
(如有)
预算金额
(万元)
招标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支持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会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财务管理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战略发展及法律事务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34 —
附件 3
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补遗内容
招标单位 招标方式
预算金额 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支持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35 —
附件 4.1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一
(适用于集团下属单位)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项目概况 (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包件数等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方式
是否在招采中心实施 预 算 金 额
(万 元)
开标时间 中标金额
(万元)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标单位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子(分)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归口职能部门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工程类、服务类应经集团归口职能部门审核。
— 36 —
附件 4.2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二
(适用于集团本部)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项目概况 (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包件数等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方式
是否在招采中心实施 预 算 金 额
(万 元)
开标时间 中标金额
(万元)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标单位名称
招标(采购)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相关业务部门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 37 —
附件 5
评定分离申请表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项目概况描述: (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申请理由:
招标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归口职能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战略发展及法律事务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投标分管副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董事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38 —
附件 6
招标意向公示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年 月
为便于投标人及时了解招标信息,现将(单位名称)年 月
招标意向公开如下:
序
号
招标项目
名称
招标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招标时间
(填写到月)
备注
填写具体
招标项目
的名称
招标项目需实现的主要
功能或者目标,标的数量,
以及标的需满足的质量、
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精确到万元 填写到月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
本次公开的招标意向仅作为投标人了解招标单位初步招标安
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招标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
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39 —
附件 7
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一、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在资格条件中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所在地,如报
名时要求必须为国有企业或必须是本地供应商;
2.对投标人的业绩提出过高要求,其中以投标人业绩合同额
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0%;
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评分标准未量化、打分因素梯度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中
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或过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以及未与
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等情形;
5.设定的评分因素和相应分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
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作为评分标准;
7.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项目,未细化、量化样品的评审方
法及评审标准;
8.允许通过询标、修正等方式对招标文件响应的实质性条款
进行修改;
— 40 —
9.评标办法各评分因素(报价分、资信分除外)未设置基本
分,一般采购项目基本分得分原则上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
特殊项目基本分得分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40%;
10.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价计
算。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事项
1.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
开标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2.投标人有相互串标行为或视为串标行为或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取消该单位及投标授权代
表人 1 年至 2 年参加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招标项
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项目设置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递交的形式
和金额;
4.除报价分、资信分外的其他评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
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确定;评标委
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统一意见;
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因有效投标单位不
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表决后可以否决
全部投标。
— 41 —
附件 8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的要求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
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遵循回避、公正、客观、
保密原则,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但不得超过 4 人。
二、协助评标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
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
三、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
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
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
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
定投标人。
四、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
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
总;
4.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电脑上通过相关网站对投标
— 42 —
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
核实;
5.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电脑上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
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6.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
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 43 —
附件 9
评标报告参考文本
一、项目概况
(招标单位)因业务需要,拟对 进行招标。招标
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标法/经评审
最低价评标法,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为(如有则需填
写)。项目于 年 月 日 (公告发布媒介),招标文件出
售时间为 月 日至 月 日,出售期内共有 家潜在投标
人购买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有多个合同包的,需分别说明各合
同包出售情况)。招标文件出售后于 月 日,发布第 号招标
文件补遗书(如有多个补遗书的,需分别说明,无补遗的不用说
明)。
二、开标过程
月 日 时 分,在(评标场所)组织开标工作,截
至上述开标时间,共有 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分别为:
(如招标文件有多个合同包的,需分别说明各合同包递交投标文
件和投标保证金情况,如有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应说明情
况)。
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组织开标工作,
(对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验(如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
查验了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将唱标内容记录在案,(同时按招标
— 44 —
文件规定,由(投标人代表)抽取了下浮系数等(如有),开标结
束后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如采用双信封开标,应分别写清楚
两次开标的过程)。开标过程由(纪检监督部门)派人监督(如开
标现场有投标文件逾期递交、未密封、投标人代表提出异议等特
殊情况的需进行说明)。
三、评标过程
月 日 时 分,在(评标场所)组织评标工作,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 人组成,招标人委派 同
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其余 名评委由(评标专家库)抽取,
所有评委均到场出席评标会议,经现场推荐,推选评标委员会主
任为 。
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含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如:投标文
件签字盖章情况,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情况,投标报价是否超过限
价等;资格评审,如资质、人员、业绩等,具体评审内容按招标
文件要求)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完 成 了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
通过初步评审,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如有审核不通过等情况需说
明);
2.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包含商务、技术评审等,具体评审内
容按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
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独立打
— 45 —
分,除资信得分外,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
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
分时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投标文件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
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报价得分。(如有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计算错误或报价修正等特殊情况修正的需说明,
如是双信封的应先进行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评审)
4.询标与否决投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过对 单位名称 的投标文
件进行询标核实,否决 单位名称 的投标文件,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或接受 单位名称 对投标文件的解释,询标记录回执
作为其对投标文件的补充)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打分情况进行汇总, 家有效投标人综合得分
情况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综合得分
1
2
3
4
…… …… ……
— 46 —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 元,综合得分 分。
评标委员会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 47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0 日印发
— 1 —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
(采购)交易中心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所属院校,集团总部各部门:
为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规范招采服务行为,
提升招采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运行实际,集
团公司制定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交易
中心服务规范》,经集团公司 2021 年总经理办公会议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浙交投〔2021〕355 号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 2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交易
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是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交易平台,接受集团
招标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集团监督办的监督。
第二条 招采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1.制定招采中心各类交易管理制度;
2.受理重大招标项目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入集
团平台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
3.为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提供服务,包括提供保
证金代收代退、发布招标公告、做好开标组织和评标服务、发
布信息等,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4.对进场交易形成的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与保存;
5.协助有关部门对进入招采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
管理;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
为,维护交易平台秩序;
7.履行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项目责任人由招采中心交易服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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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担任,信息技术责任人由信息技术岗人员担任,前台值班
任人由前台值班岗人员担任,评标专家保障责任人由评标专家
服务岗人员担任。
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工作流程
第四条 项目受理服务
一、服务规程:按照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
称“电子招采系统”)分配的招标项目,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
明确招标工作安排。
1.接收项目。项目责任人接收电子招采系统分配的招标项
目,确认项目是否经过集团招标办审批,并与项目招标人做好
对接。
2.确认办理契约锁电子签章。项目责任人应向招标人或其
代理机构确认其是否办理契约锁电子签章。对未办理契约锁电
子签章的,应告知并引导其先行办理契约锁电子签章,再进行
下一步程序。
3.安排开标时间和场地。项目责任人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
构明确招标项目开标时间,协助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选定评标
室。
二、参与岗位:交易服务岗。
三、时限要求:即时完成。
四、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