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发布时间:2023-11-24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目 录 第一篇 IPO 历史沿革中的合理性漫谈 ..................... 1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 2 1、代持安排的合理性......................................22、代持资金以现金出资的合理性............................3二、股权变动价款差异 ................................... 4 1、同次/短时间内增资价格差异较大.........................42、股权转让与相近增资价格差异大..........................53、同次股权转让存在价格差异..............................54、创始人同次进行两笔股权转让,其中一笔零对价且不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合理性.........................................65、早期员工股东低价退出发行人的合理性....................7三、业务合作/对外投资/ 出资... [收起]
[展开]
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资本市场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平台!
文本内容
第1页

(一)

北京汇智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汇编人:智小汇

2023年11月23日

第2页

序 言

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产业和资本的双轮驱动,而上市是企业

获得资本支持的一个重要路径。为使优秀企业能够上市,国家全面实

行注册制,合并主板和中小板,设立科创板、北交所,重构上市制度,

打开各类优秀企业上市的通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

注册制下,企业上市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与之前相比,究竟是更

容易了,还是更难了?实质的变化在哪里?企业应该如何准备、如何

面对新的变化?

我们通过大量检索,筛选、汇聚不同专业人士的观点,希望能够

厘清一些基本问题,对实务中新的探索和尝试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评

价,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声明:以下内容均为汇智同达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智小汇仅做汇编

整理。本汇编限于参考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处理实际问

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第3页

目 录

第一篇 IPO 历史沿革中的合理性漫谈 ..................... 1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 2

1、代持安排的合理性......................................2

2、代持资金以现金出资的合理性............................3

二、股权变动价款差异 ................................... 4

1、同次/短时间内增资价格差异较大.........................4

2、股权转让与相近增资价格差异大..........................5

3、同次股权转让存在价格差异..............................5

4、创始人同次进行两笔股权转让,其中一笔零对价且不计提股份

支付费用的合理性.........................................6

5、早期员工股东低价退出发行人的合理性....................7

三、业务合作/对外投资/ 出资的相关合理性 ................. 7

1、部分主要客户成立时间较短..............................7

2、发行人建立或参股子公司的选址逻辑,与业务的匹配性及商业

合理性...................................................8

3、与股东设立合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8

第4页

4、股东以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低的技术出资并于后续转出的合

理性.....................................................9

5、在某股东看好公司发展的情况下多次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的原因9

6、股东向公司投入 5500 万美元后公司以相同对价购买该股东所持

技术的合理性............................................10

7、IPO 审核期间大额分红的合理性 .........................11

四、股权激励相关合理性 ................................ 12

1、筹集员工出资资金的借款协议由创始人签署,但借款方先付款

后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再转账给创始人的合理性..............12

2、员工持股平台只有两名股东也具有合理性.................13

3、员工持股平台顾问较多且某顾问未支付激励价款的合理性...14

五、一些结论 .......................................... 14

第二篇 同业竞争下,IPO 上市过程中关注的重点 .......... 16

一、同业竞争的相关定义..................................16

二、同业竞争的判定标准..................................17

(一)“竞争方”主体范围................................17

(二)竞争关系界定......................................18

三、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19

四、同业竞争的尽职调查..................................20

第5页

五、同业竞争的审核重点..................................21

六、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22

1.资产重组..............................................22

2.停业或者注销..........................................23

3.租赁与托管............................................24

4.做出合理的安排........................................24

5.承诺协议..............................................25

七、典型案例............................................25

第三篇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 .............. 28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时披露的法律法规依据............28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的标准........................29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的要求........................30

四、累计计算原则的适用..................................32

五、披露的时间要求......................................33

六、公司作为第三人涉诉、仲裁的披露......................35

七、其他注意事项........................................36

第四篇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重点问题分析 .................. 39

一、独董定义............................................39

第6页

二、独董职责定位........................................40

三、独董设置............................................40

1.独董人数:............................................40

2.专门委员会:..........................................40

四、独董任职资格........................................40

(一)独立性要求........................................40

(二)任职条件..........................................42

五、独董任免............................................42

(一)提名..............................................42

(二)股东大会选举......................................44

(三)解聘..............................................44

(四)主动辞职..........................................44

六、独董职责............................................45

(一)独立董事职责......................................45

(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45

(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46

七、独董履职方式........................................48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48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9

第7页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50

(四)工作方式..........................................50

(五)述职报告..........................................51

八、独董责任............................................52

(一)责任认定..........................................52

(二)不予处罚..........................................53

九、其他事项............................................54

1.独董信息库。..........................................54

2.会议召开方式。........................................54

3. 独董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54

4.独董责任保险。........................................55

5.独董津贴。............................................55

第五篇 IPO 审核中让你少走弯路!解析自主研发、受托研发、

委外研发的审核细节 .................................... 56

一、受托研发关注重点....................................57

二、委外研发费用关注重点................................57

三、核查程序............................................58

四、IPO 案例:晶品特装 ..................................59

五、总结................................................64

第8页

第六篇 从内控监管案例看上市公司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66

一、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67

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69

三、资金层面的内部控制..................................73

四、财务报告层面的内部控制..............................74

五、其他层面的内部控制..................................77

第七篇 发行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对上市的影响 ............ 79

一、审核原则............................................79

01 发行人在建设用地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 .................79

02 发行人不合规建设用地是否对发行人生产运营有重大影响 ...80

03 如何防止拆迁、处罚、搬迁等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不确定损失

........................................................81

04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规范措施 .............................81

二、规范路径............................................82

三、参考案例............................................82

(一)爱玛科技(股票代码 603529,上市日期 2021 年 6 月 15 日)

........................................................83

第9页

(二)德昌股份(股票代码 605555,上市日期 2021 年 10 月 21 日)

........................................................84

(三)金富科技(股票代码 003018,上市日期 2020 年 11 月 6 日)

........................................................85

第八篇 刚刚过会的 IPO 企业实控人申报前一年离婚,无法取得

海外前妻银行流水,如何核查论证?存在在审期间分红情形 .. 88

一、实际控制人谭军于 2021 年 11 月与唐桦离婚,因唐桦长期居住

在国外..................................................88

二、存在在审期间分红情形................................88

第九篇 A 股 IPO 之路系列:国有股权变动瑕疵关注要点及解决

路径 ................................................ 125

一、发行人国有股权变动的规则要求 ..................... 125

1、增资................................................126

2、股权转让............................................127

二、国有股权变动常见瑕疵及解决路径.....................127

1、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核准/备案手续...............128

2、未履行进场交易手续..................................129

3、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130

第10页

三、结语 ............................................ 131

第十篇 IPO 业务合规系列之数据合规问题简析 ........... 133

一、主要规定...........................................133

(一)法律.............................................133

(二)行政法规.........................................134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134

(四)司法解释.........................................135

(五)技术标准.........................................135

二、相关定义...........................................135

三、IPO 审核关注问题 ...................................137

四、合规建议...........................................144

(一)取得资质或办理前置审查...........................144

(二)遵循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144

(三)关注数据处理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

规范...................................................144

(四)采用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145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与培训.........................145

(六)重点行业应当更加关注自身的数据安全建设...........146

第十一篇 审核放宽,同业竞争不再是监管红线! ......... 147

第11页

一、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147

二、IPO 案例...........................................149

案例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2-27 注册生效)

.......................................................149

例 2: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11-4 注册生效) .151

例 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1-10 注册生效)152

案例 4: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2-21 注册生效) 152

案例 5: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88475) .............154

案例 6: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76) .....156

三、IPO 案例解析 .......................................157

四、总结...............................................159

第十二篇 IPO 业务合规之劳务外包审核关注要点分析 ...... 160

一、劳务外包的概念及特征...............................160

二、审核关注要点.......................................161

(一)相关规定.........................................161

(二)参考案例.........................................162

三、合规建议...........................................168

(一)不得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监管规定...........168

(二)劳务外包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170

第12页

(三)建立完善的劳务外包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171

第十三篇 从监管案例看容易被上市公司忽略的信息披露事项 172

一、董监高变更未及时披露...............................172

二、股东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173

三、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时未及时披露...............174

四、撤销董事会决议诉讼未及时披露.......................176

五、重大风险情形未及时披露.............................177

六、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未及时披露...................179

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披露不准确

.......................................................180

八、收购上市公司未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181

九、质权人变更未及时披露...............................182

十、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183

第十四篇 内控问题成企业 IPO“杀手”!近两年 30 家企业因此

被否,审核重点关注 3 方面 ............................. 186

一、被否企业内控问题概况...............................186

二、被否企业内控问题案例...............................187

第13页

1、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188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191

3、关联方及资金往来问题................................194

三、总结及建议.........................................197

第十五篇 实控人认定系列(二)——对无实际控制人企业大股

东发生变更是否影响 IPO 申报的思考 ..................... 198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对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影响.........198

二、无实际控制人企业股权及控制结构发生变更问题的提出...199

三、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无实际控制人企业案例分析—中集车辆.201

四、小结...............................................205

第十六篇 IPO 业务合规〡关于技术合作研发审核关注要点及核

查思路 .............................................. 206

一、关于技术合作研发的主要规定.........................206

(一)法律、法规.......................................206

(二)首发上市相关规定.................................212

二、IPO 审核中关注的合作开发相关问题 ...................216

三、IPO 审核关注要点及核查思路 .........................221

(一)合作模式及履行情况...............................221

第14页

(二)合作研发的成果权属及收益分成.....................222

(三)合作研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技

术研发能力.............................................225

(四)合作研发的纠纷...................................227

第十七篇 第三方回款比例审核无上限?30%依然过会,监管到

底注重哪些方面? .................................... 228

一、第三方回款定义及相关规定...........................228

二、IPO 案例 ...........................................230

案例 1: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2-09-29 审核过会)

.......................................................230

案例 2: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2-12-16 审核通过)

.......................................................232

案例 3:佰维存储(688525) .............................234

案例 4:三维股份(831834) .............................235

案例 5:亿能电力(837046) ............................236

三、总结...............................................238

第十八篇 IPO 业务合规|移动智能设备预装应用软件合规问题

简析 ................................................ 239

一、相关定义...........................................239

第15页

二、预装应用软件的合规要求.............................240

(一)预装应用软件的确定...............................240

(二)不得预装的应用软件...............................240

(三)预装应用软件的信息明示...........................241

(四)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装应用软件应可卸载.............242

(五)对应用软件的管理责任.............................243

(六)违规处理.........................................244

三、风险提示...........................................244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244

(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风险.......................245

四、结语...............................................246

第十九篇 IPO 企业应收票据的审核关注及会计处理 ....... 247

引言...................................................247

一、审核关注事项.......................................247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248

1、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248

2、应收票据的分类分析..................................251

3、审核企业的划分情况..................................253

三、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254

第16页

1、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254

2、审核企业票据终止确认的处理..........................255

四、应收票据的减值计提.................................257

1、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257

2、审核企业票据减值计提情况............................259

第二十篇 IPO 业务合规系列之环境保护问题审核关注要点分析

.................................................... 263

一、环保相关主要规定...................................263

(一)法律.............................................263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64

(三)管理名录.........................................264

(四)首发上市相关规定.................................264

二、主要问题及分析.....................................267

(一)企业/产品定性问题................................267

(二)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270

(三)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环保问题.........................273

(四)是否存在环保方面违法行为.........................278

三、IPO 审核参考案例 ...................................279

四、合规建议...........................................283

第17页

1

第一篇 IPO 历史沿革中的合理性漫谈

作者|卢晴川

来源|法律证券喵

在企业 IPO 的过程中要面临来自证监会或交易所的反馈问询问

题,我将相关问题大概分为三类:

(1)披露类,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事项更完整具体的细节;(2)

合规类,询问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节,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安排等;(3)合理类,询问相关事项发生的原

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上述三类问题中,前两者属于技术性问题,有明确的事实和条

文,属于较为单纯的技术问题。而较为抽象的则是合理性问题。

答复合理性问题,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尺度,合的是什么

“理”,通常理解的“理”的概念,主要是人之常情、商业合理性,

但对于什么是“理”却没有一定之规,只能依靠积累形成判断的标准。

通常在回答合理性问题时,还原事实真相就是最好的答案,因为

如果编造某项背景,那么就涉及持续面对潜在的相反事实,难免产生

逻辑破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既往的当事人在做出某些行为时并没

有经过深思熟虑,随性而为的一个举动,后续却要解释合理性;或者

在部分情况下,为了迎合 IPO 审核部门的监管要求,需要考虑适当的

第18页

2

披露技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要合理的判断企业所述的背景是否真

的具有合理性,不应对企业的说法“照单全收”。

上述种种,都需要从业者在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的大前提下

阐释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可以适当对细节予以校正,但绝不可以彻底

推翻真实情况全盘重来,也不能无条件照搬照抄企业方的表述方式。

目录

1. 股权代持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2. 股权变动价款差异

3. 业务合作/对外投资/出资的相关合理性

4. 股权激励相关合理性

5. 一些结论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1、代持安排的合理性

代持在 IPO 项目中也不算少见,除了常规的解除的真实性及对于

潜在纠纷的关注,IPO 审核反馈问题重点关注其合理性是什么,即在

可以直接持股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直接持股,是不是当时的身份或者

所承担的义务不允许其直接持股,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监管部

门所关注者也正在此。

通常的 IPO 项目中对于早期设置的代持安排合理性有如下论证

口径:

第19页

3

(1)创业早期,在原单位尚未离职(合同中亦无限制),由于自

己没有时间和企业创办的经验,因此委托其他朋友/亲人先行设立公

司,代持股权;

(2)该股东个人由于个人投资筹划考虑委托朋友设立的主体代

为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3)相关股东当时在外地生活工作,远离公司注册地,考虑文

件签署和工商登记的便利性;

(4)相关股东刚刚入职高校,担心对其工作产生影响(需明确

不属于限制持股人员);

(5)基于自愿为前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安排,相关股东常

年在外扩展业务,主要为了规避办理工商登记繁琐手续;

(6)当地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需要申请人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因此进行代持安排。

2、代持资金以现金出资的合理性

通常判断代持有几个维度:协议、资金、分红情况。

其中资金流涉及核心经济利益,是认定代持及解除的有力证据,

但也存在个别项目中,代持缺少资金流支持,对此情况,相关项目解

释口径如下:

相关股东因年龄较大一直习惯使用现金。且相关股东另共同合作

创办企业常年从事变压器、传感器等设备的生产、销售,下游客户规

第20页

4

模较小,该行业大多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习惯使用现金。两人之

间具备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为方便操作每次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出资

款项。

二、股权变动价款差异

1、同次/短时间内增资价格差异较大

常规来讲,同次或者时间相差不大的增资价格应该相对平稳,但

在 IPO 项目历史沿革中,也存在同次/短时间内增资价格存在差异的

情况,具体情况及合理性解释口径如下:

(1)2017 年 3 月 A 股东以 10 元/注册资本增资,2017 年 5 月 B

股东以 15 元/注册资本增资,形成了 1.5 倍的价差,主要因为 A 股东

为初始投资者,B 股东系外部财务投资者其投资入股时间相比 A 股东

较晚,B 股东系看好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前景,认可公司发展潜力,基

于未来回报预期而进行投资,且此时国内相关行业刚刚起步,市场较

广阔,故根据 B 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方共同协商按照公司投后估值

1.5 亿元确定价格,依据合理、具有公允性。

(2)相关股东虽然于同次交割,但开始谈判的节点,铆定的估

值不同,如果采用这种解释口径,需要有相应的早期谈判证据。

(3)2021 年 2 月 3 日第一批增资单价为 73.09 元,2021 年 2 月

26 日第二批增资单价为 137.45 元,主要背景为第一批增资系债转股,

第21页

5

铆定的估值为 2020 年 1 月的估值,而 2021 年经营情况有所上升,因

此 2021 年 2 月 26 日的增资价格相较于月初存在较大差异。

(4)2021 年 6 月的股权转让单价为 130.13 元,2021 年 8 月股

权转让与增资的单价为 325.32 元,系因发行人 2021 年 6 月股权

转让参考价格为 2021 年 2 月的估值定价基础上自由协商确定;之

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收入自 2021 年二季度开始大幅度增加,投资机

构于 2021 年 8 月入股发行人为 IPO 前最后一轮融资,投资不确

定性较低、回报周期相对较短,并参考了可以上市公司的估值定价,

因此投资价格高于前轮融资定价。

2、股权转让与相近增资价格差异大

同次办理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价格存在差异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各

项目的理由也比较千篇一律,主要有两种套路:

(1)增资价格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经营

情况和发展前景后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市

场惯例,参照公司本次增资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具有合理性,交易

价格公允。(增资价格 27 元/注册资本,老股转让价格 10.94 元/注

册资本)

(2)在《股东协议》中,股权转让如受让自轮次较早的投资人

或控股股东,则在股东权利方面劣后于增资的股东,所以存在价格差

异。

3、同次股权转让存在价格差异

第22页

6

在某 IPO 案例中,2020 年 8 月同次办理了四次股权转让,其中

两笔系市场化股权转让,单价分别为 10 元/注册资本、8.35 元/注册

资本。10 元的股权转让单价与当次增资价款持平,8.35 元/注册资本

的单价系参考同期增资价格打 8-8.5 折。另外两笔股权转让为涉及国

资的转让,其中一笔在安徽省产权交易所交易,单价为 15.0167 元,

另一笔系参考入股价格,并且不低于评估值,单价为 2.3 元。

由此可见,即便同次股权转让存在价格差异,也并非一定要隔上

几个月,重点在于阐明价格差异系双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不存在特殊

的利益安排。

4、创始人同次进行两笔股权转让,其中一笔零对价且不计提股

份支付费用的合理性

这种情况不是太常见,主要围绕受让方对公司的重要意义解释其

合理性。

例如在云从科技案例中解释口径为:

姚志强与周曦是多年的创业合作伙伴及私人好友, 双方在专业

学术领域和经营理念上也彼此信任和尊重,特别是姚志强先生在常州

云从和云从科技的设立和初创期都曾作出较大的历史贡献。故经双方

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1 万元,且由于转让金额较低,

周曦决定免去姚志强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本次转让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层面创始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

为目的,因此云从科技无需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第23页

7

5、早期员工股东低价退出发行人的合理性

对于公司设立之初就开始持股的早期员工股东低价退出公司,

IPO 审核也较为关注,一方面对于公司的发展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价格较低是否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的可

能性。

在某 IPO 项目中,反馈问题主要关注如下方面:(1)退出公司

前在发行人的任职和主要职责;(2)低价退出发行人的原因;(3)

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该项目的主要答复思路立足于如下几点:(1)其持股已接近 10

年,入股价格较低,已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2)其因身体原因离

职,拟通过股权变现方式满足家庭房贷还款的资金需求;(3)本次

股权转让为老股东间的内部股权转让,系由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所持股

份,为双方协商议定的结果。

三、业务合作/对外投资/ 出资的相关合理性

1、部分主要客户成立时间较短

在 IPO 中有时也会遇到发行人的前十大客户、供应商中存在新设

不久公司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格外重视,挖掘其中的合理性背

景,深入了解该公司股东是否为实控人、董监高及公司员工/前员工

或前述人员的亲属,防止其作为公司的资金过账平台。

但 IPO 审核对存在该等情况的客户、供应商也不会一概不认可,

在部分案例中,该等客户、供应商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是核心团队

第24页

8

运行较久,只是换了个主体,且先前与发行人存在深厚的业务渊源,

因此,短期内又开始大额合作也具有其合理性。

2、发行人建立或参股子公司的选址逻辑,与业务的匹配性及商

业合理性

这个合理性问题在 IPO 反馈中出现次数不多,IPO 的审核关注点

在于想要了解公司为什么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投资,是否是

业务的实际需要,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这个问题也一定程度反映了

IPO 的审核逻辑,即遇到非常规的事项先问背景原因,继而验证其合

理性,如果不具有合理性,监管部门就会穷追猛打,深挖其中的特殊

利益安排,而能否给出一个 IPO 审核部门满意的答案,就是项目能否

顺利过关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在各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参股某些公司是想在

当地开展业务,比如在部分 IPO 回复中说明,山东省某县设有化工工

业园区,化工工业基础建设良好,且附近有几大化工企业,发行人生

产的产品国内首次在当地企业进行使用,因此在当地设立子公司。

抛开业务匹配性这个前提,随着对于社保缴纳要求的严格化,有

些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对代缴社保进行整改,部分地区由于落户

或办理居住证的要求,无法通过分公司实现相关目的。

3、与股东设立合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对于该事项,通常是由于该股东属于产业投资人范畴,原因可以

概括为两个词“降本”和“增效”,比如项目建设地是否用工成本、

第25页

9

能源成本较低,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另一种可能是该股东直接生产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当地建厂减少了原材料运输环节,增加了

生产效率,基于双方共赢的理念设立了合资公司。

4、股东以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低的技术出资并于后续转出的

合理性

通常以技术出资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该等技术属于与公司主营

业务具有相关性的技术,否则以技术出资也是白出,对公司没有任何

实际增益,将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在某 IPO 项目中,某股东向公司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与公司当时的

主营业务无关系因为当时公司打算实现该技术的产业化,但在实施过

程中发现产业化均需要大量的资金、人才和资源支持。公司遂调整业

务布局,将该等技术在当年度注入到下属的合资参股公司。

该案例亦对上述情形不构成虚假出资发表意见:相关出资定价公

允,不存在虚增评估作价的情形,不构成虚假出资,未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5、在某股东看好公司发展的情况下多次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的原

很多案例中,基本上投资者认购了公司股权的背景就是“看好公

司发展”,也不知道肇事于哪个项目,在截至 2023 年 1 月的科创板

反馈回复中,用“看好公司发展”这个关键词搜索,竟然有 485 份文

件提及这个词语(包括反馈回复、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回复)。

第26页

10

但这一烂大街的答复思路也面临了一定的挑战,在某 IPO 项目中,

审核员反馈了如下问题:

投资人在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情况下三次对外转让发行人某投

资平台出资额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及价格公允

性。

该项目的答复结合了其现实资金需求做了一番论证,这里的答复

肯定不会是简简单单的一句“缺钱”,要取信于审核部门,答复这种

问题就要说的尽量详细,为何缺钱,缺钱干什么,为什么这么着急?

该项目答复道:该股东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和估值提升,但其负

有向 A 支付投资平台合伙份额转让款的义务。因此,该股东需通过对

外转让合伙份额以获得相关转让款,并用于履行其自身转让款支付义

务,这是该股东三次对外转让投资平台出资额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

该股东作为发行人的财务投资人,在价格适当的区间内通过间接转让

发行人股权以获取即期投资收益,也具有合理性。

6、股东向公司投入 5500 万美元后公司以相同对价购买该股东

所持技术的合理性

股东先给公司 5500 万美元,再让公司用这笔钱买自己公司的技

术,这个操作乍一看确实匪夷所思,毕竟钱又回了自己的口袋,很容

易就会联想到抽逃出资。

在很多项目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股东出了钱,又把钱从公司借

走了,用于继续向公司出资,这算不算抽逃出资。我个人理解,如果

第27页

11

不存在虚构债权债务,承认既往债务的存在,与股权进行明确的区分,

那么就不应被理解是抽逃出资。

在该项目中,审核部门也关注到了该等操作,并询问了其合理性

及合规性。

根据答复内容,该等操作的理由为以现金方式购买知识产权更加

便于办理商务主管部门技术进口登记审批手续,算是找了一个合理性

理由。

接下来就是关于抽逃出资的问题,结合《公司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决定》论证,该等行为是出资后,公司用出资款购买了自身可

使用的技术,从范畴上不属于以下四类行为:(一)制作虚假财务会

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

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

资抽回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风险。

7、IPO 审核期间大额分红的合理性

IPO 审核期间和申报前分红都有可能引起 IPO 审核部门的关注,

当然,也并非一定会引发反馈阶段的问询,但是如果关注,就需要充

分解释合理性及必要性。

例如在某项目中,IPO 审核部门问询问题为:请保荐人按照《首

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要求,对发行人在审

第28页

12

核期间进行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就实

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

意见。

这种情况的合理性就未必可以仅以“重视对投资者回报”来论

了,毕竟发行人现阶段分红,是趁着上市之前与上市后的股东“抢蛋

糕”,摊薄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因此在该项目中,发行人结合公司的利润分配对所有者净利润的

影响占比不大角度分析了本次在审期间分红的合理性:公司审核期间

现金分红金额占 2022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

例为 50.01%,占 2022 年 6 月 30 日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17.30%,

占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为 14.27%。同时,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7,296.85 万元,足

以覆盖现金分红的资金流出。因此,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合理,

分红规模与公司经营情况相适应,具有合理性。

四、股权激励相关合理性

1、筹集员工出资资金的借款协议由创始人签署,但借款方先付

款后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再转账给创始人的合理性

这个操作看起来就比较绕,资金流经过了财务总监之手才转给最

终的借款人,如果不是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可能确实无法理解其背后

的用意。

项目组做了如下解释:

第29页

13

出借方出于其内部风险控制的考虑,要求该笔借款先转入公司财

务总监的账户,后转入创始人账户。出借方要求采取前述转账流程的

主要原因在于,若该笔借款出现资金转移或占用的情形,该等安排更

有利于出借方主张权利,即出借方既可以向 创始人主张《借款合同》

的违约责任,又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财务总监主张侵权责

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除此之外,该等转账流程并不涉及其他利益安排。

2、员工持股平台只有两名股东也具有合理性

通常在 IPO 申报时,员工持股平台常常“人满为患”,那么如果

员工持股平台人数较少会否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呢?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会引起关注,但是监管部门的关注点还是在于原因、利益安

排、潜在纠纷等维度,如果能够确认不存在相关情况,并阐明原因即

可。

例如如下案例:

2010 年,因发行人计划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充分

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计划设

立员工持股平台开展股权激励;其后随着上市计划延后, 部分员工

陆续退出或离职, 目前仅剩 2 名股东。目前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结

构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持股 95%和已离职未退出人员徐某持股

5%, 因徐某离职时未找到合适受让方, 且看好发行人长远的发展,

决定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同时员工持股计划开展时并未对离职后

第30页

14

股份的处理方式进行限制,因此徐某在离职后仍然继续持有员工持股

平台的股权。

3、员工持股平台顾问较多且某顾问未支付激励价款的合理性

拟 IPO 企业向外部顾问授予激励股份的案例逐渐增多,而在 IPO

案例中,如存在外部顾问持股,也是 IPO 审核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

诸如平台中顾问数量较多,或者单独建立顾问员工持股平台都是 IPO

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通常应说明相关顾问分别对发行人所作出的具体

贡献(此处宜尽量细化,而不应泛泛而谈提供咨询服务等),且对发

行人未来的发展态势持积极态度,从而论证向顾问授予激励股份具有

合理性。

在某 IPO 案例中,还存在个别顾问未实际支付股权激励价款的情

况,该等情况系因该顾问与发行人失去联系,但考虑到其在担任顾问

期间为发行人市场表现及业务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因此发行人决定

保留其股权,待日后与其取得联系协商价款支付事宜。并确认不存在

股份代持的情况。

五、一些结论

从上述 IPO 反馈中关于历史沿革相关的合理性问题可知,在 IPO

审核中,审核部门关注到的是一些违反常规操作的表象,并进一步追

问“反常”操作背后是否存在特殊的利益安排,是否涉及合规问题及

潜在争议纠纷。

第31页

15

合理性问题通常不会成为 deal killer,但是如果回答的存在逻

辑问题,那么不免引起 IPO 审核部门的新一轮问询,从而影响审核的

整体节奏。

回答合理性问题的核心是立足实际情况,如有需要进行细化,也

要避免出现逻辑问题,比如一年多次减持,还非说他看好公司发展,

如果没有别的理由可以找补,那这就是典型的逻辑破绽,肯定是过不

了审核这一关的。

第32页

16

第二篇 同业竞争下,IPO 上市过程中关注的重点

来源|鹏盛视点

同业竞争问题是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的重点内容,同业

竞争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作出有损

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进而损害少数股东利益。此外,其发生有损

整个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阻碍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因此,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 IPO 中有关同业竞争均有详尽

和严格的要求,一旦同业竞争被认定,则会对上市公司构成实质障碍,

是审核和监管红线。本文从同业竞争的概念入手,结合判定标准,以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探讨核查的范围和审核的重点,最后讨论相关的

解决方案,并分析不同的被否案例。

一、同业竞争的相关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

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 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 50%以

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主板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创业板、科创板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第33页

17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同业竞争。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简称为《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中列举了两类,一

类是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让渡商业机会、对未来发展存在潜

在影响等情形的同业竞争;另一类是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到 30%以上的同业竞争。

二、同业竞争的判定标准

同业竞争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要素:

“竞争方”主体范围和竞

争关系界定分析,我们可以从各类保荐培训及会议纪要中披露的口

径总结出以下因素,但是在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时,我们还应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同问题具体分析从而进行综合判

定。

(一)“竞争方”主体范围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着减损公司独立性、对公司商业机

会进行不当干预与分配的前提,是对公司决策存在实质影响或控制力,

因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重点规制对象,但在实践中,证监会将

需要排查的对象绝不局限于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要求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进行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的判断,判断内容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

第34页

18

和协议;核查董监高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

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

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等内容。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此外,有关规则不仅控股股东进行核查,

还对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主要股东进行核查。

将竞争方范围扩充到“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这体现了监管的严谨、审慎态度,对此类主

体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要求披露可以最大限度地揭示风险因素。

(二)竞争关系界定

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界定上,“竞争性”的本质是产品或业务之

间的呈现互相替代的关系,广义上也涵盖投资机会及各类有关资源

等的竞争。“同业”包括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其具体认定需综合相

关市场的界定、客户群体、采购销售渠道上下游等进行总体判断。

同业竞争界定有时还需考虑上市公司与竞争方之间在人员、业务、

资产、技术方面的独立性与往来情况,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具体

如何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但有以下几点原则:

1.营业执照范围重合就需要关注,禁止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

争;

2.不能以细分行业、产品、客户、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

3.竞争不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供

应商等因素。

第35页

19

三、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

同业竞争的存在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大股东转移公司

利益创造了条件,因此各方对同业竞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款 规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7

月修正)》第十二条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

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

有关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控投股东应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

争的性质;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同业竞争;拟上市公司是否对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

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用于哪些项

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第36页

2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

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同业竞争的尽职调查

证监会 2021 年 11 月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征求意见,

对同业竞争尽职调查步骤提出明确要求: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

人员、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

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销售的区域、业务性质、客

户对象、供应商、核心技术、商标、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竞争

性等相关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分

析和判断同业竞争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同业竞

争核查范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

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第37页

21

五、同业竞争的审核重点

同业竞争构成 A 股 IPO 的实质性障碍,从监管部门审核的案例

分析,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主要包括业务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

三大方面。

业务相关是最主要的审核要点,监管部门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一是关注竞争方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资产、人员、

技术等方面的往来;二是竞争关系不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技术、

研发、设备、渠道、供应商等因素。需要说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

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

及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与竞争方是否存在

供应商或客户重叠的情形;三是关注在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

场不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

否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关系。

会计处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同业竞争调

节利润、影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一是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若存在亏损,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

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二是同业竞争的成本费用是否分摊,是

否影响发行人财务指标,是否给独立性造成严重障碍。

信息披露方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对不存在同业竞

争相关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

第38页

22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

释。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六、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

同业竞争是 A 股 IPO 审核中的一个红线,在发审会上作为关键

要素之一被予以重点关注,若企业无法消除发审委、上市委对该部

分内容的疑虑,可能会在上市时被否。所以要是公司想要成功上

市,就必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公司应该积极的制定解决方法,

彻底的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经过过往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得到以

下几种解决方案:

1.资产重组

通过重组将同业资产置入上市主体资产注入上市主体的方式可

归结为两大类,正向收购 (并购重组等)和反向收购(整体上市

等),两者的本质都是通过将同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来消除委托代

理问题,是同业竞争最彻底的处理方式。其中,并购包括上市公司

以现金、非公定向增发、换股收购关联方同业资产,或大股东以资

产作价向上市公司增资亦或者资产置换等多种形式,主要区别在于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是倾向现金支付还是股权置换。该模式下的

合并资产之间若产业关联密切,还可形成优势互补、强强联手的协

同效应,扩大规模也降低成本,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业绩。

第39页

23

今年一月份,中国电建的公告显示,为了更好的解决电建集团

与公司同业竞争的问题,中国电建将所持房地产板块的资产与中国

电力建设集团(下文简称“电建集团”)持有的优质电网相关资产

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意义,一方面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

司的独立性,并完善公司产业构造,提升公司效益,另一方面也有

利于更好的控制地产投资,使电建将来业务发展方向更专注于能源

产业。这一置换达到产业结构及商业模式的转变,最终实现战略转

型。

而整体上市则主要以换股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为主,相当于以

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借壳上市”来将大股东的大部分资产都注

入上市主体,但其中也存在一些质量较差、经营不良的资产。

2.停业或者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的范围,放弃竞争

的业务,一方面,鉴于注销企业涉及的代价与成本比较大,涉及企业

清算、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税务处理等诸多方面;一般适用

于同业竞争企业业务量不大或已无实际经营业务,直接注销不会造

成过多损失的情形,实践中,部分公司选择注销同业竞争企业这一操

作方案,但是表面上虽然注销了关联方的竞争性企业,私底下却将被

注销企业的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转移至发行人,从而构成实

质上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导致发行人财务报表失真。这也是监

管机构在审查类似处理措施时的关注重点之一。

第40页

24

3.租赁与托管

以签订合约的方式将大股东拥有的竞争性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

经营和管理,具体形式有出租和托管两种,两者区别在于出租是上

市公司作为承租人对资产进行整体租赁,要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享有

租物的生产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也对其亏损承担责任。然而,

托管只需由上市公司与委托方签订托管协议,上市公司对资产和业

务仅承担经营管理义务,并按适当比例收取对大股东竞争性资产的

管理费,相比出租更为简单易行。通过租赁与托管以此消除同业竞

争关系。其看似消除了竞争性业务,但未能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因而主要作为一种过渡手段。

4.做出合理的安排

双方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的划分各自的市场区域,或对产

品品种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

如:晋亿实业,在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

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

紧固件生产企业。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

叉,同业竞争非常明显。而公司的对策主要体现在签订协议方面,

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情况三方共同签

订《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

协议》,对三家企业的销售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并且最终成功上

市。

第41页

25

5.承诺协议

这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即拟上市公司还未存在同业竞争的问

题。拟上市公司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向的有

效承诺,即大股东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或参与拟上市公

司竞争的任何活动,这种方法方便快捷但是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状

况,而且其效果取决于大股东是否能遵守承诺。然而同业竞争的存

在导致利益的转移发生在竞争关系中,判定和量化的难度大大提

高。

总的来说,资产重组和整体上市被认为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有

效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如产权的不明

晰导致无法对某些资产进行处置,无法实现整体上市等。由此看来,

同业竞争问题并不能立即得到解决。因此,应该如何缓解或消除同业

竞争带来的效率损失,是每一个拟上市公司在面临同业竞争的时应该

思考的问题。

七、典型案例

1.速达股份(2021 年被否)上市委对其提出的问题,要求进一

步说明:变更后综机公司与发行人在区域及服务定位存在潜在竞争

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踪机公司业务开展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不

利影响。上市委认为:对综机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竞争关系对发行人

未来业务开展可持续性造成的影响披露及解释不够充分和合理。

第42页

26

2.西藏新博美在反馈意见招股书披露,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

人还控制成都西南博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我美我家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对外投

资情况,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

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

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

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

竞争。

3.常州恐龙园(2018 年被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请发行人代

表说明:(1)控股股东控制的恐龙谷温泉、恐龙城大剧场、常州环

球恐龙城实业等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分工的总体安排;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是否已建立相关机制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相

关利益输送或侵害。

4.航天模塑(2019 年被否)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万欣科

技、九鼎科、天德减震、航天世源等公司从事汽车金属零件部件业

务。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市场特点、客户、产品和技术替代性等,

第43页

27

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确保不

产生同业竞争的制度安排及其有效性。

第44页

28

第三篇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

来源|他山咨询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时披露的法律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严重时还可能会引起股价波动,因此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提示相关风险。具体依据如下:

规则名称 规则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

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

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

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

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第45页

29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

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的标准

在各板块规则中,《股票上市规则》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

露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各板块的披露标准大同小异,总体上可分为

定量和定性两个标准。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都实行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

他山提示

根据 2022 年 7 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之《第二十九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

裁)公告》要求,沪主板已删除净利润指标要求,即“可能导致的

第46页

30

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再是规则规定应及时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的要求

各板块中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要求大体相同。科创板虽

未明确规定首次披露的公告内容要求,也未对重大进展披露做出要求,

但可以参照沪主板的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板块 首次披露 进展披露 公告

格式

深主板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

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

负债计提情况;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诉讼、仲裁事项的

重大进展情况,包括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

审裁判结果、仲裁裁

决结果以及裁判、裁

决执行情况、对公司

的影响等。

其他事项类

第 3 号上市

公司重大诉

讼、仲裁公

告格式

创业板 根据公告格式要求提炼如

下: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第 11 号上市

公司重大诉

第47页

31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

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

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

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可能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

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

果、仲裁裁决结果以

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讼、仲裁公

告格式

沪主板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

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

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

果、仲裁案件的裁决

结果以及裁判、裁决

执行情况、对公司的

影响等。

第二十九号

上市公司重

大诉讼(仲

裁)公告

科创板 -

北交所 根据公告格式提炼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

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第 47 号上市

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及

第48页

32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

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

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

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

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如适用)。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

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

果、仲裁裁决结果,

以及判决、裁决执行

情况等。

其进展公告

格式模板

四、累计计算原则的适用

案例一:XXZY(300147)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截至 2022 年 6 月 2 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合计 5.45 亿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49%,其中,未结案的涉案金额合计 5.1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0%。上述诉讼累计涉案金

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日,广东监管局对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2022 年 8 月 12 日,深交所对公司出

具监管函。

他山提示

连续 12 个月是指从当前这笔诉讼或仲裁事项之日往前倒推 12

个月,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则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49页

33

务。上述案例累计涉案金额首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未及时披露,迟至达到 14.49%才披露,因此公司受到了深交所

和广东监管局的监管。

五、披露的时间要求

案例二:TSGT(600687)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间,公司先后发生 18

起诉讼事项,诉讼金额累计约 17.9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29.43%。截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诉讼金额累计已达

8.18 亿元,首次超过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根据规则的

要求,公司应不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就相关诉讼事项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经监管督促,迟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5 月 24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事项,累计涉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上交所认为公司应当最迟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2020 年 3 月 25 日上交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决

定。

他山提示

建议上市公司建立涉诉、仲裁事项管理台账,详细列明每笔诉讼

或仲裁事项发生的日期和涉案金额,方便董办人员及时得知累计涉案

金额数目,以判断是否应当予以公告披露。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

公司应于累计涉案金额首次达到披露标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50页

34

案例三:FHKG(000046)

中原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 7 亿元。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但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诉

讼具体内容。此外,2019 年 12 月 27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准许中原银行撤诉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豫 01 民初 2358 号),

而公司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称“目前,公司

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

的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且《对外担保公告》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2021 年 2 月 27 日,公司在《重大诉讼公告》中披露:中英益利

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及子公司武汉公司诉至法院事项,

要求武汉公司偿付本金 13 亿元及利息、罚息等。经查,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已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但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

诉讼具体内容。北京监管局 2021 年 8 月 24 日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案例四:YXKJ(300221)

2019 年 6 月,YXKJ 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补

偿义务人陈某勇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股份及现金,涉诉金额为 1.4 亿

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6%。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交公司代理律师,但公司直至 2019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翻页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