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政策法规之劳动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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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政策法规
之
劳动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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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 动 合 同 篇
1.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 1)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满一年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双倍工资;
( 2) 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 面劳动合
同,则 视 为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2.是否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答: 是。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
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十四条、 十五条分别规定
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没有对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禁止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3.试用期期限是否有明确规定 ?
答: 不得超过 6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十九
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不满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动合同 期 限 一 年以上
不满三年 的, 试 用 期不得超 过 二 个 月;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固定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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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过 六个月。 禁 止 企 业 与 职 工 反 复 约 定 试 用 期,
即同一 企 业 与 同 一 职 工 只 能 约 定 一次试 用
期。 如 果 企 业 只 约 定 了 试 用 期, 没 有 约 定劳动 合
同 期 限 的, 则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期限视为劳动合
同 期 限。 其 中 三 类 劳 动 合 同不能约定试 用 期:(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3 个月的( 不包括正好 3 个 月 的 );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 3)非
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 1) 企业停工停业,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的, 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
动者,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
付劳动者生活费。
( 2) 企业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 3 )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企 业 继 续 履 行 。
5.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 ?
( 1)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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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 、
规 章 发 生 变 化 , 应当依法变 更 劳 动合同的相关内
容;
( 3) 企 业 变 更 名 称 的, 应当变更劳 动合同的
企业名称;
( 4)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需要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答: 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用 人 单 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
同:( 1) 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 用 条 件 的 ;
( 2)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 3) 严重
失职, 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企
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企业提出, 拒
不改正的; ( 5)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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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 疗 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
作, 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 位 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有哪些?
( 1)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患 病 或 者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间的;
( 3)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
( 4) 法 律 、 行政法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形。
8.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提前通知本人?
答: 需要。 《 劳动合同 法 》 三十九 条、四 十 条
规 定 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有 三 种 情 形:在 劳 动 者 存
在 一 定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用 人 单位无须事前通知 即
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同;
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 而导致劳
动合同 无法履行 时, 应 当 提 前 三 十日以书 面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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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 外 支 付 劳动者 一 个 月 工 资;
经济性裁 员, 需 要 提 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
9.员 工 从 收 到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到 正式解除需要
多长时间?
答: 根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劳动合同 解除完成
后, 企 业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的 调 档 函 在 15 日内进行个
人档案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的 转出。
10.用人单位 规 模裁 员 是 否 需 要 通 知第三方并获得审
批?
答:需 要通知第三 方 , 但 不 需 要 审批 。 根
据 《 劳 动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一 条 , 需要 裁减 人 员 二
十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减 不 足 二 十人但占 企 业职工总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 用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明情况 , 听 取工会或者职 工 的 意 见
后 , 裁减人员 方 案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但 不 需
要审批。
11.用 人单位解除个别员工劳动合 同是 否需 要
告知工会?
答: 只 需 要 告 知 工 会。 用 人 单 位 解 除个 别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告 知 工 会。 根 据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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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
当 事 先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用人单 位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劳动合同约定 的, 工 会 有 权 要 求 用
人单位 纠正。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研 究 工 会 的 意 见, 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2.用人单位 解 除劳 动 合 同 是 否 需 要支付劳动者经济
补偿金?
答: 是。 根据《 劳动合同 法 》第 四 十六条,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几 种 情 形:
( 1) 企 业 向 职 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职工协商一
致解除劳 动 合 同 的;
( 2) 职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3 ) 职 工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4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企业与职工协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 5 )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3.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合同如何计 算劳动者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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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答: 根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四 十 七 条 , 按 职
工 在 本 企 业 的 工 作 年 限 , 每 满 1 年 按 1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职 工 支 付 。 6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1 年
的 , 按 1 年 计 算 ; 不 满 6 个 月 的 , 向职工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 倍 的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按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1 2 年 。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除或
者 终 止 前 12 个月的 平 均 工 资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4.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是多 少( 不包括加班 ) ?
答: 8 小 时 。 根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工作时
间 的 规 定 》 第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职 工每日工作 8 小
时 、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的工时制度。《劳动法》 第
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
15.劳动者每周最长工作多少天 ?
答: 6 天。《 劳 动 法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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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息1 天。
16.劳动者每月最长 加 班 时 间 是 多 少小时?
答: 每 月 加 班 不 超 过 3 6 小 时 。《 劳 动 法 》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三 小 时 ,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