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序言
2022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
务院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
对稳定预期、助企纾困意义重大。新发布的政策中,既有减
税降费又有退税缓税,既有普遍适用的减免政策又有针对困
难行业的帮扶措施,政策涵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但也更
为复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紧跟党中央国务院的重
大决策,主动担当作为,全力以赴抓好政策落实,全力打赢
打好这场硬仗大仗,决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信任和全市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要在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实现新突破中走在前、做表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
胜利召开。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准确把握新的组合式税
费支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充分释放政策效应,我们
整理了2022年新制定发布的政策,汇编成《新的组合式税
费支持政策指引》,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各界关
心支持减税降费工作的人士,以便查询和运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目录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
程篇(中型)............................................................................................. 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
程篇(小微型)....................................................................................... 16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2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篇...............................................4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46
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篇.......................................................54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篇.......................................7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篇...........................................74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篇...........................................76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篇....................... 79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83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篇...................................................87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篇...........................................................96
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篇................................................................... 99
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101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篇......................................................................... 101
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篇.............................................104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政策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
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
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
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
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
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2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
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
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
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
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
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适用条件】
(一)年销售额确定方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
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
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
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延缓缴纳税费范围
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
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3
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
缴纳的税费。
【办理程序】
(一)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
年1月1日后本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
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对于在本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年1月的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
【其他问题】
(一)这项政策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1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
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
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
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
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
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
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
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
纳。
举例2:纳税人B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
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2
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
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
缴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2022年10月划
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三)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
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
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
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
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
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
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3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
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六)《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
年销售额条件: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
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12月
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
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按照《公告》
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
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4月28
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
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
销售额为1200万元/9×12=16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4
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3.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
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1月20
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
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
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
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
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12=1200万元。按照《公告》
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
人在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
(七)《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
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
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1
(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
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
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
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
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
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
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
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
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
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
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
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可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
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
结束前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
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
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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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
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
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
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
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
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
前申报2022年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
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
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
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
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
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九)2022年1月份相关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
库的,如何享受缓缴政策?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3
年1月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
举例10:纳税人J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并且在《公告》施行前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
相关税费。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
(十)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其如何办理
2021年度汇算清缴?
《公告》明确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
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
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2年5月底前进行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
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
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11: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
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4
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
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
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
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
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
理退税。
举例12: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
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
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
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
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
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
万元办理退税。
举例13: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
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
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
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
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5
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
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
再将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十一)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
年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
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十二)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多个
月份缓缴企业所得税的,2021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
到何时缴纳?
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能涉及多笔缓缴
业务。《公告》规定了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因此对于存在
多笔缓缴业务的企业,可随同最后一笔缓缴税款,缴纳汇算
清缴的应补税款。
举例14:纳税人N,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于2021
年11月(税款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税
款属期为2021年12月)享受两笔缓税,金额分别为5万
元和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
可分别推迟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4月,
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篇
6
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
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2021年11月的5万元缓税最
迟可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汇算清缴补税的20万元可
与2022年1月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
库。
(十三)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
受延缓缴纳政策?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
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
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
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
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
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
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
款。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
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
2.通过选择“申报日期”或“税款所属期”等条件进行筛选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8
后点击“更正”进入申报表
3.通过将栏次1、栏次2、栏次3数据项修改为原销售额50%,
使申报表中应补退税额暂时调整为原来的50%。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9
4.分别进入附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检查】-【申报】,系统
提示“申报成功”。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10
5.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
退抵税申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11
6.“提退税金类型”点击选择“误收退税(费)”,“退税
费类型原因”点击选择“误征税(费)款退库”,系统自动
带出退税(费)明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12
7.“申请退税(费)方式”选择“退税”,在【退税(费)
明细】中“本次退税费额”栏次填入退税额。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13
8.点击【保存】-【提交】,成功提交待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退
税成功。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14
9.退税审批结果可通过【首页】-【在办事项】进行查看。
10.退税成功后,通过【申报更正】功能将申报表更正为原实
际销售额。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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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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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
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
2.通过选择“申报日期”或“税款所属期”等条件进行筛选
后点击“更正”进入申报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17
3.通过将栏次1、栏次2、栏次3数据项修改成0,使申报表
中应补退税额暂时调整为0。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18
4.分别进入附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检查】-【申报】,系统
提示“申报成功”。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19
5.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
退抵税申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20
6.“提退税金类型”点击选择“误收退税(费)”,“退税
费类型原因”点击选择“误征税(费)款退库”,系统自动
带出退税(费)明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21
7.“申请退税(费)方式”选择“退税”,在【退税(费)
明细】中“本次退税费额”栏次填入退税额。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22
8.点击【保存】-【提交】,成功提交待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退
税成功。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23
9.退税成功后,通过【申报更正】功能将申报表更正为原实际销
售额。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流程篇(小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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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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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政策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
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
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适用条件】
(一)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
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26
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
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
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27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
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
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
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
中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
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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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
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五)适用上述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六)适用上述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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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
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
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
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
扣减。
(七)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
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30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八)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
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执行期限】
此项政策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其他问题】
(一)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
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
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31
(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取得退税款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
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
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需要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
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
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
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
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
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问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32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
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
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
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四)此项政策(以下称为14号公告)里规定的小微
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
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
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
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
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
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五)14号公告里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
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33
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
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
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
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
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
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
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
(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
业纳税人。
(六)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
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
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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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
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
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
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
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
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
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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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
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
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
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
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九)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
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
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
什么?
按照14号、17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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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
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
请。
(十一)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
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
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
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
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
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
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
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
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
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二)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37
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
调整变化?
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
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
《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
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
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
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
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
进行填报。
(十三)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
什么变化吗?
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
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
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
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38
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
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四)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
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
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
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
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
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
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
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
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
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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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
(500+100+200)÷(500+100+200+200)×
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
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
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
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
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
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
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
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
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
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
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
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
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
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六)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