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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委办发„2018‟54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
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
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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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委办发„2018‟54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
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
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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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省委《关
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
(苏发„2017‟3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
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 号)精神,决定实施人
才乐居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乐居方能乐业。加强人才乐居保障既是提升人才竞争力的现
实迫切需求,也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长远战略举措。实施人才乐居
工程要紧紧围绕苏州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
设“四个名城”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县联动、部门协
同、社会参与,实现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多元化投入,分
层分类解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力争首购住房保障率、过渡居
住保障率“两个 100%”,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苏创新创
业,为苏州推动高质量发展、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
军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动、因地施策。根据人才规模、结构、分布、需求
等情况,综合考虑产业特征、房价水平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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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科学合理规划,保证供需平衡,努力实现既满足人才
需求,又防止盲目建设,打造乐居乐业、近悦远来的人才环境。
2.分层保障、适度普惠。针对人才的居住需求,坚持分层次
保障,为各类人才提供更为适切的乐居选择。坚持统筹兼顾、以
用为本,提高政策的普惠性,提升首购满足度、租赁便捷度,增
强人才乐居的获得感和可预期性。
3.市场导向、多措并举。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通过土地、
财税、金融等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采取租购并举、以租为
主、租售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乐居
保障体系。
三、适用对象
人才乐居工程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
事业单位,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且个人及家庭在苏无
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的相关人才,主要包括五类:
1.顶尖型人才(A 类)。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
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
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
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 类)。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青年项目
除外),“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
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
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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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
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 类)。“四青”人才:国家“千人计划”
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长江
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 10 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
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 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
(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
“333 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
得税 5~10 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
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 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
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各地紧缺工种目录和
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
带动 3 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
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四、乐居方式
1.乐居购房贴。支持 A 类、B 类人才自购商品房,A 类人才
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购房贴;B 类人才给予最高
250 万元购房贴。获得购房贴所购商品房,应当满一定年限后方
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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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乐居优购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
优购房,重点面向 C 类及以上人才优惠出售,并应设臵一定的限
制转让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受惠面。
3.乐居优租房。各地、各单位筹建的人才优租房,重点向 D
类及以上人才配租,有条件的也可向 E 类人才提供。租赁期限一
般不超过 3 年,租金应低于同类区域市场平均租金,A 类、B 类
人才可免租金入住。
4.乐居租房贴。A~D 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 8000 元/月、
5000 元/月、3000 元/月、1500 元/月的租房贴;E 类人才,按博士
(正高级职称)不低于 800 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不低于 600 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 400 元/月给予
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
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
获得优购房或优租房的,停止发放租房贴。退出优租房继续申请
租房贴的,享受时限作相应扣除。
5.乐居直通车。A~E 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户
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
6.乐居助力贷。A 类、B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
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4 倍。C 类人才首次使用
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2 倍。
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按照
引进地区或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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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重复享受购房贴、租房贴。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货币补贴和实物配臵的,只可选择一种方
式,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档次的,按就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可叠加享受,
实物配臵仅可按一套配租(配售)。
五、保障措施
1.加大人才乐居投入。市县两级每年应足额保障人才乐居工
程投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类人才的乐居保障由单位所在地统
一负责落实。对县级市和市辖区分别按人才住房建设新增总投入
的 10%、20%给予奖励,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
府批准后拨付。市辖区所涉货币补贴按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税收
征收级次分担,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50%,由所在区审核
后先行发放,市级财政按实拨付。涉及姑苏区奖补比例另行确定。
符合市级以上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仍按原有文件规定的
资金渠道分级承担。
2.加强人才住房规划。各地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人口
变化趋势、人才引进需求、区域住房存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人才
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教育、医疗、交通、
产业等公共配套。每年新增居住用地中,应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
土地指标用于人才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人才保障的公
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加大人才住房供给。人才住房由各地负责建设,可采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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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重点筹集人才优租房。鼓励探
索采取市场化方式整合社会房源,纳入优租房保障体系。各地新
增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可视地块情况择优配建一定比例
的人才优租房或优购房。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创新载体,
应就地配建或就近建设人才优租房。符合条件的人才优租房适用
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4.鼓励用人单位自建。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
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利用自有存
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
5.加强人才优租房管理。建立人才优租房准入、分配、退出、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优租房事业长远发展的管理规划。用
科学理念和先进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让
各类人才租得放心、住得安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工作机制
1.领导机制。由各地政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
社、科技、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进
人才乐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2.分工机制。对人才的资格认定,A 类、B 类由市级人社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目录,各地负责政策落实;C 类及以
下人才由各地制定目录,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再进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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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政策落实。对人才住房的保障,由市级住建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根据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年度建设计
划报市级住建部门备案。各地应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解决人
才乐居的合理诉求。
3.考核机制。将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党建述职和
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机关
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政绩的重要依据。
4.监督机制。建立人才乐居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重复享
受、骗租骗购、转租转卖、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现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
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
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以往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可结
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