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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普惠性税费支持政策 ............................................. 5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 5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 6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 7
二、房地产开发税费支持政策 ......................................... 9
(一)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 9
(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9
(三)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 ...................... 10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10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11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11
(七)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12
(八)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13
(九)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 .............................. 13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 13
(十一)地下建筑物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十二)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14
(十三)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5
(十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 ................................................................ 16
(十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
税 ................................................................ 16
三、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税费支持政策 ............................ 18
(一)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 18
(二)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18
(三)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19
(四)公共租赁住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9
(五)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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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 20
(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1
(八)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 21
(九)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 ...................... 22
(十)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 23
(十一)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 23
(十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4
四、棚户区改造税费支持政策 ........................................ 26
(一)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6
(二)棚户区改造契税优惠政策 .................................. 26
(三)个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27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28
(五)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8
(六)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免征 ............................ 29
(七)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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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性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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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性税费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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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
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
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9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的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政策内容】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
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适用对象】
所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
【执行期限】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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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
通知》(桂财税〔2022〕11 号)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
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
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对象】
所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
【执行期限】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
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
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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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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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税费支持政策
(一)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政策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
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额。
【执行期限】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
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增值税额
【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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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
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 号)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
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对象】
1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
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
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
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适用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
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
12
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
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
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
(七)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
原值。
备注: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
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执行期限】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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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
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
(八)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
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执行期限】
1986 年 09 月 25 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财税地字〔1986〕8 号)
(九)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
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执行期限】
1986 年 09 月 25 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
定》(财税地字〔1986〕8 号)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
收房产税
14
【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
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
产税
【适用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执行期限】
自 2003 年 7 月 15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3〕89 号)
(十一)地下建筑物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
【政策内容】
地下建筑物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
(十二)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适用对象】
15
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
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执行期限】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十三)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适用对象】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
【执行期限】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16
(十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
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
用税。
【适用对象】
农村居民
【执行期限】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十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适用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执行期限】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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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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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税费支持政策
(一)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二)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
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
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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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三)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
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
政策。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四)公共租赁住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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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五)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
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执行期限】
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六)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
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
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对象】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
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
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八)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
2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适用对象】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
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
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执行期限】
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
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29 号)
(九)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
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
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
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
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
花税。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23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十)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
契税。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十一)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内容】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
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
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执行期限】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0〕125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
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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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准予从其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内容】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
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适用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
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
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
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执行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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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棚户区改造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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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棚户区改造税费支持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
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
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
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 号)
(二)棚户区改造契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1.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
征契税;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
定减免契税。
3.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
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
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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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
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执行期限】
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 年 7 月 28 日)
(三)个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
税
【政策内容】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
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
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的个人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
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
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执行期限】
财税〔2005〕45 号执行期:自 2005 年 3 月 22 日起执行。
财税〔2013〕101 号执行期: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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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
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对象】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执行期限】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 号)
(五)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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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六)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免征
【政策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
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
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执行期限】
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七)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
【政策内容】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
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
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
管网整容等经营性收费。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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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税人
【执行期限】
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
〔2015〕5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