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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 年 7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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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月报·2023 年 7 月刊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7 月刊
目录
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1
1.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
则》的通知..................................................................................................................................................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
理服务措施》..............................................................................................................................................1
3.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2
4.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2
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
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 ..........................................................................3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
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深圳制造强市建设的指导意见》...................4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2023 年修订)》.....................................................................................................................................5
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7
1. 广东与香港签署备忘录 共建世界一流湾区营商环境...................................................................7
2. 深圳第二批“20+8”产业基金发布,目标规模 85 亿.......................................................................7
3. 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8
4. 财政部将在香港发行 120 亿元人民币国债.....................................................................................8
5. 滴灌通澳交所正式运营.....................................................................................................................9
6. 海南首宗“净矿+增减挂钩+全流程电子化”采矿权出让.................................................................9
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1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 ................................................................................................11
2.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3.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11
4. 关于印发《贵州省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的通知 .......................11
5. 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的通知 .......11
6.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12
7.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2
8.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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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3
1. 雪莱特公司破产重整案...................................................................................................................13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13
2. 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13
——多方联动力促企业复工复产 ............................................................................................................13
五、 港澳金融热点..............................................................................................................................15
1. 世界银行巨灾债券在香港上市.......................................................................................................15
2. 港澳跨境货车一站式保险安排.......................................................................................................17
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18
1. 植德研究|关于信托三分类新规指导口径实务热点问答...........................................................18
2. 植德研究|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新规解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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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
1.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振兴责
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14 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琼办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短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
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
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2022 年 11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
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
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三条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即“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
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
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
202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出台《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
度合作区建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下称《若干措施》),重点从便利
人员车辆跨境流动、服务特色产业发展、保障社会民生三个方面深化出入境管理改
革创新,进一步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
展。
【短评】
其中,在便利人员车辆跨境流动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在横琴口岸试点推行“常
旅客”计划,对经常往返琴澳两地的商务公务人员、澳门高校职工等符合条件的出
入境人员,提供“常旅客”通关便利安排;实行出入境通关车辆“合作查验、一次放
行”新模式,实现跨境车辆“一次排队,集中采集,联动放行”;进一步提升出入
境车辆通关效率,建设智能化车体检查系统,推动实现车体检查一次停车、信息共
享共用、结果同步判定,减少跨境车辆停车检查次数和等候时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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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出台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
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来源于“广东出入境”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14YoTn6mBGD0VeD8pHsug,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3.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经 2023 年 7 月 24 日八届海南
省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调解规定》
共分为五章三十七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
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界定了行政调解的概念,明确了行政调
解的原则,以及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的程序。
【短评】
根据《调解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
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当
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
调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调解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进
一步强调: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征
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作出行政调解决策。值得一提的是,
为推动各市县各部门有效有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调解规定》还明确,各级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争
议纠纷解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4.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2023 年 8 月 2 日,广州印发实施《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下
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提出 20 条措施,其中,第 1 条到第 7 条,围
绕“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提出健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力度等 7 条举措。第 8 条到第 12 条,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
境”,提出支持协会商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建立民营企业应急援助机制等 5 条举
措。第 13 条到第 18 条,围绕“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提出推动民营经济地
方立法、对新业态新行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等 6 条举措。第 19 条到第 20 条,围
绕“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提出加强优秀民营企业选树宣传、
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定期激励机制等 2 条举措。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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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政策解读,《若干措施》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以更大力度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若干措施》瞄准企
业融资、市场机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问题瓶颈,强调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科技金融、企业信用数据等作用,进一步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
重大项目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发展空
间、投资机会。
(二)以更完善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若干措施》提出依托我
市协会商会发展基础,充分发挥协会商会专业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
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行业共性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通过建立完善政企沟
通机制、应急援助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企业服务工作机
制等“四项机制”,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
(三)以更优良的法治环境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若干措施》贯彻“法
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神,强调加快出台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依法保护民
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通过全力推进民企积案清理集中攻坚、对新业态
新行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施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成果互认等一系列关键举措,
助力民营企业心无旁骛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以更浓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若干措施》强调大力
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选树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先进案例,建立重点民营企
业激励机制等多种形式,宣传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事迹,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2]
[2] 参见《【政策解读】<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原文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zcjd/zcjd
/content/post_91407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
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
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已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深圳市政府七届 8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3 年
8 月 26 日起施行。
《决定》分为正文和附件《调整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的市(区)级行
政职权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明确授权行政职权
事项的数量、实施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对工作交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审批
监管协调提出具体要求。附件部分为授权的具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主要包括自然
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法治建设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 101 项,涉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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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区)
住房建设局等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 23 项、公共服务 19 项、行政裁决 1 项、行
政确认 3 项、其他行政权力 55 项。《决定》实施后,原实施主体在实施范围内不
再实施相同的事项。
【短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
下简称《前海方案》)明确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 14.92 平方公里扩展至 120.56 平方
公里,同时要求“加大行政审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综合监管等方面的放权力
度,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条例》)第七条规定:“管理局在市人民政
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
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
为目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前海方案》精神和《前海合作区条例》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
于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
案》)及市委编委出台的两批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对前
海管理局的职能划定,由市政府以规章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授权一批行政职权将
增强前海合作区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优化前海合作区营商环境,有利于前海
管理局更好履行相应管理职能,扎实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自 2023 年 8 月 26 日起,《决定》正式施行,企业、群众可就《目录》中的 101 项
行政职权事项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已受
理的,继续完成办理。[3]
[3] 参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
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政策解
读,来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原文链接:http://www.sz.gov.cn/gkmlpt/con
tent/10/10733/post_10733439.html#741,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深圳制
造强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3 年 7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
持深圳制造强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 6 个方面共 21
条政策措施,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围绕重点、破解难点、打通堵点,畅通金融服务“血
脉”,助力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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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指导意见》提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主动融入深圳制造业相关发展战略,围绕深
圳“20+8”产业集群、专精特新、科技型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工业上楼”、
绿色发展、传统企业转型升级等重点融资需求,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此外,
在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首贷投放的同时,
持续优化内部定价机制,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在优化调查和审批流程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完善制造业企
业授信体系,结合重点制造业企业特征,制定针对性的信用评价模型和风险防控体
系;鼓励银行机构探索成立制造业金融服务中心,在组织机制、资源配置、信贷审
批等方面实施专业化、特色化管理;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风
险防控的科技支撑、严格贷款“三查”、进一步健全联合授信机制防止“过度授信”,
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等。
在产品供给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行业特点的特色
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增强“融资+融智”的综合化服务能力,优化贷款期限管理,
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加强供应链融资提升产业链韧性,支持全国性银
行通过“一点对全国”等方式,提高上下游企业融资效率;丰富外贸产品,为制造业
企业积极开展支付结算、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等一体化综合外贸金融服务;保
险机构持续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功能,提高制造业企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进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保险、首版次软件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
在生态保障领域,《指导意见》指出要持续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深化银担合作,充
分发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
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促进产业政策信息、企业经营信息、金融产品信息
交流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同时,深入实施“深惠万企 圳在行动”工程,充分发
挥金融驿站、深圳金服平台作用,提升制造业综合金融服务质效。[4]
[4] 参见《深圳发布“金融 21 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于深圳特区报,
原文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10742225.html,最
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
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 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的全球存托凭证行
为,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 年 3 月 31 日前,深交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
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暂行办法》的规定
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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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5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对境内上市公
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GDR)相关事宜作出规定,明确将 GDR 境内
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程序进行审核,上述要求需要《暂行办法》衔接落实。
《暂行办法》是本所专门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在总结“深
瑞通”前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指引》修订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本所
进一步优化 GDR 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一是结合 GDR 品种定位,明确上市条件
要求;二是参照再融资规则,规定审核流程具体安排;三是强化监管抓手,将相关
市场主体纳入规则范围;四是结合 GDR 业务跨境发行特点,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
要求。[5]
[5] 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
易暂行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原文链接:
https://investor.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718_601842.html,最后
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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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
1. 广东与香港签署备忘录 共建世界一流湾区营商环境
2023 年 7 月 19 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事务委员会《关
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竞争政策与法律有效实施备忘录》签署仪式在穗举行。在签署
仪式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和香港竞委会发布了《粤港企业竞争合规指导手册》。
为引导粤港企业自觉树立公平竞争理念,建立健全竞争合规体系,提高竞争风险感
知度,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与香港竞委会共同编制了《粤港企业竞争合规指导手册》。
该手册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最新配套规章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详
细解读,汇编了反垄断领域典型案例,对粤港企业进行风险警示,并提出竞争合规
管理的建议,将有效引导粤港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竞
争合规标杆企业,促进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实施。[1]
[1] 参见《广东与香港签署备忘录 共建世界一流湾区营商环境》,来源于南方日
报网络版,原文链接:https://www.gd.gov.cn/gdywdt/zwzt/jfqyhl/tsyshj/content/post_
422192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2. 深圳第二批“20+8”产业基金发布,目标规模 85 亿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第十七届中国基金合伙人峰会上,深圳发布了“20+8”产业集
群基金第二批基金。深圳此次围绕 7 个产业集群,市场化方式配置 5 只专项基金,
包括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端装备产业基金、数字创意装备产业基金、脑科学与类脑
智能产业基金、细胞与基因产业基金,基金目标规模共计 85 亿元。与此同时,深
圳宣布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
【短评】
据公开报道,为促进“20+8”产业集群基金发展,深圳在财政金融体系上也进行了
一定创新。首先,政府出资比例高。深圳打通市区两级引导基金通道、统筹出资比
例最高可达 70%。其次,在激励机制方面。管理费上浮比例最高 50%;引导基金
超额收益让利最高 100%;优质项目可申请对引导基金出资进行收购。
此外,在服务及投后管理方面。财政部门、产业部门、基金管理人三方联动,确保
政策目标切实可行;市、区引导基金投研联动,一次决策、两级出资,加快基金设
立;深圳市财政局构建全市城投后服务管理平台,一个口子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区。
紧密对接管理人和被投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综合投后赋能。[2]
[2] 参见《深圳第二批“20+8”产业基金发布,目标规模 85 亿》,来源于“21 财
经”,原文链接: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30719/herald/c59d70bdae2a3bc436
49f0f5e0ab5d1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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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2023 年 7 月 1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小
牛集团)主要负责人彭铁等 26 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小牛集团法定代表人、
实控人彭铁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 25 名被告人因参与集资犯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法院审理查明:2013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彭铁
等人成立小牛集团以及“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等子公司后,以 P2P 网
贷及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 131 万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026 亿元,其中 126 亿元未
偿还。期间,彭铁、彭钢等 6 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
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集资诈骗
89.34 亿元。
【短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
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刑事领域并没有将非法集资设定为一个单独的罪名,非法集资主要由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构成。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
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
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吸收存款行
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
者公司、企业债券。
4. 财政部将在香港发行 120 亿元人民币国债
2023 年 7 月 27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27 日宣布,财政部将通过金管局的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人民币国债,发行规模合共 120 亿元人民币,分 3 个
年期。财政部的人民币国债招标公告显示,新发的五年期人民币国债总值为 30 亿
元人民币,于 2028 年的最后一个利息支付日到期,利率为新发国债投标确定的单
一年息发行利率,每半年派息一次。总值人民币 60 亿元的增发 2025 国债和总值
人民币 30 亿元的增发 2026 国债年利率分别为 2.2 厘和 2.3 厘,分别于 2025 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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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的最后一个利息支付日到期。这批国债将于 8 月 2 日进行投标,并于 8 月
4 日交收。[3]
[3] 参见《财政部将在香港发行 120 亿元人民币国债》,来源于新华网,原文链接:
http://www.news.cn/fortune/2023-07/27/c_112977147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5. 滴灌通澳交所正式运营
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滴灌通澳交所”)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
澳门举办正式营运启动仪式,这是全球首个收入分成产品金融市场,用数字化的方
式连接全球资本和中国小微企业。
【短评】
滴灌通集团自 2021 年 8 月成立起已在中国 31 个省份、逾 220 个城市投资超过 9300
家小微门店。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创设收入分成产品,让投资者能够直接、
分散地投资于小微实体门店,让小微企业直通资本市场。
滴灌通集团创始人、主席李小加介绍,滴灌通澳交所致力于为小微门店提供资金,
让世界的“钱”买中国小微企业的“货”。其挂牌主体为门店,产品是“每日收入分成
凭证”,投资参与者主要涵盖国际机构投资者,如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等。
[4]
[4] 参见《滴灌通澳交所正式营运》,来源于新华网,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
qq.com/s/leiXNhpId4jSO1iUpuXQRg,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6. 海南首宗“净矿+增减挂钩+全流程电子化”采矿权出让
7 月 13 日,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以 14.01 亿元的价格,
在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挂牌成交。这是海南省首宗按照
“净矿+增减挂钩”政策要求出让的采矿权,也是全省首宗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
采矿权,标志着海南省探索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步入新阶段。
【短评】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019〕7 号,以下简称“7 号文”)明确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
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7 号文将“净矿”出让
确定为本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利于矿业权资产价值实现,维护国
家资源所有权益,有利于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7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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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净矿”的内涵和外延,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般而言,“净矿”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
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
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同时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
区、生态红线等范围内,竞得人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矿权证,并能顺利开展勘查开
采工作的矿业权。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发布公告、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报价竞价等
交易环节都在网上进行,实现交易全程留痕。这一模式不仅可以提高资源要素保障
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还能有效避免以往现场交易中存在的“寻租”隐患,
防范和化解交易中的廉政风险,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相关负责
人指出“‘增减挂钩’,即将矿山开发利用与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结合,确保有‘出’
也有‘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重效益有机统一。”[5]
[5] 参见《海南首宗“净矿+增减挂钩+全流程电子化”采矿权成功出让》,来源于
新华网,原文链接:http://www.news.cn/fortune/2023-07/14/c_1129749504.htm,最后
访问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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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
2023 年 8 月 11 日,京津冀地区出现极端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为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受灾情影响的群众、企业
渡过难关,全力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工作措施和要求作出
通知。(查看更多)
2.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2023 年 8 月 1 日,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民
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7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查看更多)
3.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
通知
2023 年 7 月 27 日,为加强对典当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监管,促进典当行强
化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
《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查看更多)
4. 关于印发《贵州省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30 日,为了规范行使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
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结合贵州省处置非法集资执法工作实际,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起草了《处非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明确依法、合理决定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确定处罚幅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查看更多)
5. 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
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30 日,为了规范行使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行政处罚裁
量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结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实际,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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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了《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
量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
素,明确依法、合理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确定处罚幅
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查看更多)
6.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25 日,为更好支持河南省金融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
济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和金融业发展新形势,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对《河南省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8〕
67 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修订后的《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
补资金管理办法》。(查看更多)
7.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19 日,为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银保监发〔2020〕22 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
《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查看更多)
8.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19 日,为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
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监
管制度,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查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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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
1. 雪莱特公司破产重整案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
【基本案情】
雪莱特公司是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拥有 200 余项专利,参与起草多项国家标
准,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2022 年 7 月,因无法清偿全
部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雪莱特公司进行重整。为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佛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庭外重组与庭内
重整相结合的方式,指导雪莱特公司积极进行预重整,提前完成临时管理人选定、
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审核、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方式与债权人及出资人协商拟定重
整预案、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工作。
2022 年 10 月,佛山中院受理债权人对雪莱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22 年 12 月,
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
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 年 12 月 21 日
裁定确认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雪莱特公司是国家工信部确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法院秉持尊重
当事人意思自治、拯救市场主体的“重整优先”理念,利用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
价值识别机制审查企业重整可行性,运用科学、合理审查标准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
重整的高效衔接,丰富了企业重整司法实践,为疫情防控及保障产业供应链稳定性
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2. 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多方联动力促企业复工复产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工业园内 2.8 万平方米厂
房出租给物业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5 月至 2026 年 12 月。物业公司将厂房改
造后转租给 100 多家经营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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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达 2000 多名。后投资公司与物业公司对厂房移交面积、租金起算时间产生争议,
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物业公司返还房屋、支付租
金等。物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牵涉 100 多家中小微企业,不能简单地
就案办案,确定了最大化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原则,以调解作为主要办案思路。针对
投资公司与物业公司主要争议的厂房面积问题,委托测绘机构对厂房移交面积进
行测绘,根据测绘结果核算厂房租金、管理费等费用;联合供电局、街道办、派出
所等进行集体调解 20 余次,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95 户中小微企业与投
资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投资公司给予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并从相邻工业园区调配电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业园区内众多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和员工就业。人民法院摒弃简单的
就案办案思维,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引入第三方测绘机构解
决主要争议,联动街道等多部门集体调解,平衡多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整
个工业园区平稳交接。本案促进企业恢复生产,保障员工就业,兼顾各方利益,是
人民法院运用多元解纷机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取得了良好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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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港澳金融热点
1. 世界银行巨灾债券在香港上市
香港在发展成为领先的国际风险管理中心的进程上又迈出了一步。2023 年 3 月 28
日,一项本金为 3.5 亿美元的世界银行巨灾债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注 1)。
这是首项由世界银行发行、在香港上市的债券,也是首项在香港上市的巨灾债券。
这项巨灾债券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的支持,该局负责管理 2021 年设立的拨款计划
以鼓励香港的保险相连证券市场的发展(注 2)。
【香港律师 | 评析】
债券发行人是世界银行集团旗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债券以浮动利率票据(该票
据)的形式体现。发行该票据是为智利管理该国的地震风险而进行的风险保障交易,
在该票据发行之日,智利共和国已经跟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了一份保险协议,据
此,一旦智利发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地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将向智利支付保险赔偿,
而智利则支付与该票据项下应付之利息挂钩的保险费。此保险安排使智利能够减
轻地震(包括由此产生的海啸)对其国家预算产生的潜在破坏性经济影响,并减少
为应对该等经济影响而增加债务或临时增税的需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发行该票
据是为了支持其在地震发生时根据保险协议向智利进行赔付的义务。
因此,该票据不同寻常的一个特点是,如果智利发生地震,未偿付本金可能会因赔
付金额而减少,票据持有人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票据本金。
该票据只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其中包括美国 1933 证券法《Securities Act 1933》第
144A 条规定的合资格机构买家,以及符合《保险业(特定目的业务)规则》(香
港法例第 41P 章)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由于其特殊性和风险性,这基本意味着该票
据没有出售给香港的公众或散户投资者。
该票据的利息按月支付,利率与(a)具担保的隔夜融资利率(SOFR)管理人(目
前为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的指数值、(b)每年 0.04%的资金保证金、以及(c)
适用的风险保证金(一般为每年 4.75%)。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和纽约联邦储备
银行召集的替代参考利率委员会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确定 SOFR 作为某些新美元
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合同中使用的最佳实践利率,SOFR 也是衡量以美国国债证券
为抵押的现金隔夜借贷成本的广泛指标。
该票据的到期日是 2026 年 3 月 31 日,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延长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形下(如与智利签订的保险协议被终止),国际复兴
开发银行可以提早赎回该票据。
如果地震满足三类条件,即(a)地震地点条件、(b)地震深度条件和(c)震级
条件,则智利可获赔付,赔付率取决于以地震断裂辐射的总地震能量来衡量的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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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副行长兼财务主管 Jorge Familiar 先生表示,世界银行很高兴支持智利政
府努力运用资本市场来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获得财务支持。这项巨灾债券是世界银
行提供金融解决方案以支持成员国之灾害风险管理战略的一个例子。世界银行对
与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合作进行这项交易而感到荣幸,这项交易
获得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热烈欢迎。迄今为止,世界银行已通过风险转移交易
为客户提供了近 60 亿美元的保险保障(注 2)。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主席姚建华先生表示,鉴于自然灾害的频率和强度都在上升,香
港作为风险管理中心将继续提供坚定的支持,以加强全球社会应对自然灾害的能
力和韧性(注 2)。
注:
(1) 有关该些债券,请参阅: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327/2023032700233_c.pdf 和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328/2023032800240_c.pdf
(2) 有关该些发展及相关报道,请参阅:
https://www.worldbank.org/en/news/press-release/2023/03/28/world-bank-and-hong-kongpartner-on-a-350-million-cat-bond-for-chile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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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澳跨境货车一站式保险安排
澳门特区金管局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发布消息称,為配合港珠澳大桥澳门跨境货物
转运站的启用及澳门跨境货车安排的实施,澳门金融管理局已协调本地保险业界,
為经港珠澳大桥往来港澳的跨境货车,提供一站式投保及代办跨境保险服务。关於
投保详情,请联络相关保险机构。
经港珠澳大桥通行的港澳跨境货车车主,根据澳门第 3/2007 号法律《道路交通法》
须為机动车辆及其掛车投保有效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另按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
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要求须投保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以及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管局提醒
港澳运输业界,港澳跨境货车上港珠澳大桥前必须完成投保上述保险。
参见《港澳跨境货车一站式保险安排》,载“澳门特区金管局”微信公众号,原
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vskrETrYCzHK02-rd7sLw,最后访问日期:
2023 年 8 月 14 日。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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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1. 植德研究|关于信托三分类新规指导口径实务热点问答
https://mp.weixin.qq.com/s/OVT0hTFyF9hUd1HEK1Lvcw
“为促进信托业更好把握《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
规[2023]1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准确进行信托业务分类,规范开
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监管部门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关
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
(一)》(以下简称“《指导口径》”),我们现结合《指导口径》规定内容以
及各信托公司在实务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就《指导口径》中相关实务热点进行
问答式整理,以期为各信托公司实现合规展业、准确分类提供帮助。
2. 植德研究|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新规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sA2aXcxVmdANZiv22Who1g
继 2023 年 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统称《资管细则》)之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
会”)2023 年 7 月 14 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备案办法》),取代 2019 年发布的备案旧规以及《备案关注要点》(《备
案要点》)等服务性指南中的备案标准。本文从“备案程序性事项核查”、“备
案内容核查事项”以及“PE 类产品的备案核查”等方面简介《备案办法》的部
分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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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本月报及相关刊物内容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并非
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非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同
意,相关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
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垂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植德大湾区研究院”)是植德研究
院下属,依托植德律所深圳、海口、香港等办公室,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海
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法律实务的跨学科法律研究机构,是植德大
研究体系中的桥头堡。法律研究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辐射海南、北部湾,放眼全
国、拥抱世界,为社会各界提供高价值的智慧与法律咨询产品与服务。
植德大湾区研究院特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
务》系列刊物,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不动产及
基建、新兴产业等各大领域的实践情况,同时关注政策体制创新与改革情况,乃至
对全国各地的影响,为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同行等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及时
的金融法律信息。
本系列将刊发月报,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提供专业化法律服
务,深入贯彻、落实及细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
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精神;通过大湾区及自贸港相关商业,行政政策的研
究与观察,全方面汇集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最新的政策,为客户及时传达金
融法律实时资讯及深度解读系列内容。
如您有意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或稿件投
递,欢迎与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联系。本系列刊物将根据各界人士的建议
不断修改完善,也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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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编辑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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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编:廖奕霖、罗四维、蔡茜光、张楚奥、孙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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