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2-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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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一、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16 号)……………………………1二、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17 号)……………………11三、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2〕18 号)………………25四、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20 号)……………………40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31 号)…54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龙政发〔2022〕32 号)………………………66七、关于印发《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2〕33 号)……………………………78八、关于印发《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2〕34 号)……88九、关于印发《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52 号)…………………………98十、关于印发《龙港市进一步促进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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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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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3年 1 月

第2页

一、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发〔2022〕16 号)……………………………1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龙政发〔2022〕17 号)……………………11

三、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

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2〕18 号)………………25

四、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

的通知(龙政发〔2022〕20 号)……………………40

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31 号)…54

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龙政发〔2022〕32 号)………………………66

七、关于印发《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发〔2022〕33 号)……………………………78

八、关于印发《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奖励办

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2〕34 号)……88

九、关于印发《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2〕52 号)…………………………98

十、关于印发《龙港市进一步促进贸易回归发展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63 号)…………………111

十一、关于印发《龙港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生产、开门红”

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2 号)……………119

第3页

CLGD00-2022-0007

龙港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16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1-

第4页

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龙港市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

活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关于推动浙江

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

号)和《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1‟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

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龙港改革发展战略机遇,以市场为导向,

以企业为主体,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

线,以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加

快推进建筑业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建筑

市场秩序,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增

项兼营,多方位拓展经营领域,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政策

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领域向多领域发展,增

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中小型企业向专、特、精发展,拓宽中小

-2-

第5页

型企业发展市场空间。加大科技投入,制定推进和鼓励企业技术

创新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促进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建

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提供保障。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特级企业(综合资质)

1 家、一级企业(甲级资质)6 家、二级企业 20 家。通过规范建

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增强

建筑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通过奖优罚劣,倡导企业创优意识,

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品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造更多精

品工程;改善建筑市场运营环境,提供健康有序竞争平台,稳步

提升企业业绩,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外市场份额,力争到

2025 年建筑业产值超 100 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企业考核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争优创先

每年度建筑施工产值总额超过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且实

缴税金超过 2%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龙头、骨干、

优秀企业称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对名录内的企业开通审

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奉献

社会,为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建筑

业企业在慈善事业、抢险救灾、创先争先、社会贡献等方面表现

突出的给予鼓励。

(二)规范招标市场秩序,推进资格预审评定分离

发挥龙港先行先试优势,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

第6页

项目招标(包括公建项目定额以上的全过程咨询)的资格预审和

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

式,赋予招标人权利,落实招标人责任,综合考虑对项目推进的

有利性,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

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

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同步推行

“扶强扶优”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发挥市

场主导优势,与市外的优秀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本市的高难大项

目的投标。国有投资项目、国有控股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工程建

设施工项目,如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本

地企业特别是本地优秀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

项目、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宜参照执行。

(三)实行财政奖励措施,切实提高企业升级意愿

加大对我市具有一、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资

质增项、升级、变更办理上予以倾斜和奖励,积极培育打造建筑

业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由财政部门落实奖励措施,对企业升级

给予奖励和补助,晋升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 500 万元,晋升总

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一级的企业奖励 150 万元、晋升总承包房建工

程一级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晋升一级的

企业奖励 30 万元。企业资质由其它企业分立而来的,视为资质

晋升,同样享受该政策。从市外迁入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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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在我市经营五年以上,按新晋升资质等级予以奖励,在

资质迁入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一年内予以兑现。其中引进的

特、一级建筑业施工企业保障其生产生活用地,享受我市招商引

资政策待遇,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单位面积年度总产出达

10 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前二年 100%、后三年 50%补助租金,

单位面积年度总产出达 5 万元/平方米及以上、不足 10 万元/平

方米的,按前二年 80%、后三年 30%补助租金;补助租金单价按

实计算,单价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月,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0 平

方米。以上奖励资金及租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用于经营场所、“企

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或购置工程机械设备。

(四)结合税收征管制度,提升企业扩大产能动力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凡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

业企业,应当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账证健全企业申请查账征收的,

税务机关应予以实行查账征收,并出台鼓励办法,引导企业将积

累的资本投入到“企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上,

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对本地建筑施工产值达到一定规模

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实行累计奖励机制,本地建筑施

工产值达到 1 亿元、不到 3 亿元的,每年给予本地建筑施工产值

0.4%比例的奖励,本地建筑施工产值达到 3 亿元、不到 5 亿元的,

每年给予本地建筑施工产值 0.6%比例的奖励,本地建筑施工产

值达到 5 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本地建筑施工产值 0.8%比例的

奖励。实施“走出去”战略,本地建筑业企业赴省外施工的,按

-5-

第8页

该项目施工企业在龙港统计的建筑施工产值的 0.4%比例奖励给

企业,为鼓励建筑行业节能降耗,降低建筑行业碳排放,我市户

籍的企业家(包括在省外经商的企业家)将所属企业施工任务依

法直接发包给我市采用绿色建材建筑企业的,按该项目施工企业

在龙港统计的建筑施工产值的 0.4%比例奖励给龙港籍企业家。

上述奖励资金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财务局和

龙港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奖励和补助资金由龙港

市财政承担,对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企业,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

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五)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夯实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我市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

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 1 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我市建筑

业企业注册的新调入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 1 万

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加倍给予奖励,

多项建造师资格的,不重复奖励,以上受到奖励的一级建造师,

必须三年内不调离我市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对落户在我市

特、一级建筑业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

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企业高管(限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部门经理等人才,其随行家

属和子女可享受龙港市相应的入学优惠等政策,对于落户龙港市

的,可参照人才引进政策享受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

(六)加大奖优罚劣力度,降低质量安全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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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激发企业创优热情和动力,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品位,

创造更多优质工程,鼓励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

安居工程、城市综合体、大型住宅小区争创优质工程,全面推进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树立创优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加强对创优企业的宣

传和奖励,对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全国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每项奖励 100

万元、70 万元和 50 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对获得“钱

江杯”优质工程、“省级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

门分别给予每项奖励 30 万元和 20 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

奖;对获得“瓯江杯”优质工程、“温州市级文明示范工地”的

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每项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并

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对获得“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

工地”“龙腾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每项奖

励 3 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

重复奖励。

(七)打造建筑企业总部,促进建筑产业聚集发展

打造建筑产业园区,构建合理产业布局,发展建筑业企业“总

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优秀建筑业企业筹建现代化建筑产业园

区或建筑业总部大楼,对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的比重不

低于 40%的建筑业集团总部大楼,其办公用地价按商服用地地价

不高于 0.8 的系数进行修正,自持比重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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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修正系数下降 0.03。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业土地作为建筑工业化

基地,给予年产值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安排 50

亩用地,给予年产值达到 5 亿元及以上不足 10 亿元的本地建筑

业企业安排 30 亩用地,达产后亩均产值达到 2000 万元的,可按

销售额 0.5%进行一次性奖励。金融部门对进驻总部大楼的建筑

业企业,在授信、融资、贷款、利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为企

业出具资信证明、工程保函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增强企业市

场竞争力。

(八)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市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中

心和各国有企业等配合,全面深化强化标后管理,规范企业跨区

域经营行为,防止“标贩子”围标串标、买标卖标,从根本上减

少企业挂靠现象。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企业

信用档案,推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地企业

履约担保制度,发挥履约保函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于

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免交投标保证金,信用等

级次高的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大力推行

过程结算,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过程中推行过程结算的实施通知》(浙

建„2020‟5 号)文件精神,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大力引导发包人

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采取过程结算的方式办理竣工结算,

-8-

第11页

即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缩短结算办理时

间。完善工程变更调差机制,建筑材料的价格按照工程变更实施

时的价格确定,减少企业的不可抗风险,且对调差变更部分的工

程款支付,随工程款等同步进行支付。

四、附则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

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

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新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需将建筑业产值、税收等及

时纳入相关部门的申报系统,且承诺五年内企业不外迁。

(三)本文中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井巷矿

山资质企业(不含建筑劳务、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等非主营建筑

类公司),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

纳税。

(四)本地的交通、水利、电力等资质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

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9-

第12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30 日印发

-10-

第13页

CLGD00-2022-0008

龙港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17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11-

第14页

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

1.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统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

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从纳统当年开始分三年兑现,

每年 10 万元。兑现期间企业不得退出纳统,否则不予兑现未补

资金);对首次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

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批发、零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零售额

增量在 2000 万元及以上、4000 万元及以上、6000 万元及以上、

8000 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营业额增量

在 5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及以上、1500 万元及以上、2000

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80 万

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对主营龙港规上工业企业

产品与材料以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

(营业额)达到 3 亿、5 亿、10 亿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50 万元、100 万元。

2.推动住餐业提质扩容。对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在龙港

市内开展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 10 家以上,新开设直营连锁

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 5 万元、最高 50 万元补助。支持有条

-12-

第15页

件企业组建大型餐饮住宿集团,对我市年营业额首次达到 5 亿元

以上的住餐一体化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加大促消

费宣传推广,提升龙港商业区域影响力。对承办龙港市政府主办

的各类综合性促消费活动,持续时间 3 天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限上商贸企业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龙港市经

济发展局报备后,每年按照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择优支持

5 场,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 30%给予支持,

每场最高 15 万元。

4.支持会展业做专做强。进一步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符合疫

情防控条件下,在龙港举办展期 3 天以上(含 3 天)的市场化专

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 1.5 万平方米、2.5 万平方米、3.5 万平

方米的,经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补助。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展(博)会按上述标准给予

承办单位补助。龙港市政府主办的展(博)会,由市政府“一事

一议”确定。支持以展促销,对参加由省商务厅要求地方组织参

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

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 4 个标准展位(每个 9 平

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目录展会的,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

后,给予展位费 5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 万元。

5.推进乡村商贸发展。为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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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

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商贸发展示范社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

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

主体,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争先创优树品牌。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

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

年被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给予 15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

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评出 10家重点商贸服务企业,

每家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首发首店经济

7.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

字号)在龙港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

总费用的 25%,给予品牌的企业最高 50 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

5 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 10 万元工作

经费补助。

8.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

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

品牌企业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

的奖励额度上浮 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

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

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 100 万元、30 万元奖;对国际一线知名

品牌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首店,给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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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页

牌企业 50 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

奖励。新招引汽车 4S 店一家,当年纳统的另给予奖励 30 万元。

9.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

老字号)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

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

际一线知名品牌龙港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 4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

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 3 年实际支付场租 50%的补助,每年

租金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

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 30%以上的,奖励额度按

照销售额增量部分 1%确定,最高奖励 300 万元。

10.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

(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

(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

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 100 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

装修成本的 40%、最高 60 万元奖励。

三、拓展消费新业态

11.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

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的,给予运营

管理企业 5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 亿元销售额另奖励 10 万元,

销售额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12.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龙港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

-15-

第18页

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 50 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

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 20 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

售额增长 30% 、50% 、80%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

13.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项目,按实际投入的 20%、最高 100 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

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

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 2 万元、最高 50 万元补助。对有固定

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的直播电

商服务企业(包括 MCN 机构),经认定后给予 20 万元奖励,

每增加 10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另奖励 10 万元,累计奖励不超

过 200 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运

营管理企业分别 100 万元、60 万元奖励。

14.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对在龙港设立商品展示交易

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实际有效投资额(包括设

备采购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用)的 80%、最

高 100 万元奖励。对入驻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

的企业,自入驻起在平台年销售额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 万

元奖励;在平台每开展一场直播且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给

予 0.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设免

税店,可按 “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四、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16-

第19页

15.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凡在龙港市境内注册登记、当

年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 70%

补助,其中参加“一带一路”国家的展会给予 80%的补助,同次

展会最多补助 2 个摊位,单次展会不超过 5 万元,每家企业全

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人员费用给予

7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一次不超过 1.5 万元,全年重点展人员

补助费累计不超过 3 万元;参加境外一般展会,给予展位费 50%

补助,其中参加“一带一路”国家的展会给予 60%的补助,同次展

会最多补助 2 个摊位,单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每

家企业全年一般展会展位费补助累计不超过 6 万元,人员补助

50%,一次不超过 1 万,每家企业全年一般展人员费累计补助不

超过 2 万元。在国内参加国际性展(博)览会,摊位费给予 50%

补助,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2 万元。加大企业参加

线上展会支持力度,对参加政府、商务部门主办(组织)的线上

展会企业给予线上展位费 8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

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助)。申请补助的参展企业均需提前

到龙港市经济发展局预登记。

16.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给予

80%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

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 80%补助、不超过 20 万

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

励;对新获得温州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17-

第20页

17.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

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 10 万美元以上的,每 1 美元

奖励人民币 0.1 元,每家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企业年度服务贸

易出口额达 20 万美元、50 万美元、80 万美元且在商务部服务贸

易直报系统按季度填报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8 万元,以上奖励按最高档计算(不

累加)。在龙港市注册的企业到境外开展设立工厂、资源开发与

开采、收购兼并等活动,按照实际投资额 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每万美元奖励 500 元,每个境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对龙港市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当年完成境外承包营业

额 30 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补助 500 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

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获省级和温州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

地(试点),分别给予总额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用于扶持基

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发展。支持进口商品集散

中心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

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培育一

批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进口额达 5000 万元以上、

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企业,经认定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

18.完善外贸预警机制。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

给予保费 70%补助(其中对涉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 80%

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扩大小微企业

-18-

第21页

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出口额 2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

入龙港市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

额补助。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龙港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

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 50%、同一单

位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

19.积极培育重点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对外贸易数据排名,

每年评选出 10 家重点外贸企业,由龙港市政府授予“龙港市重点

外贸企业”称号,并给予每家重点外贸企业 5 万元奖励。

20.支持企业做大跨境电商 B2C 进口业务。通过 1210 模式在

温州口岸进口,年度进口额 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1 美元补

助 0.3 元。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通过 9610 模式在温

州口岸进口,按进口额 3%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单家企业补助

不超过 300 万元。

21.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对于自建独立站且以跨

境电商模式出口申报金额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建站及

营销费用给予补助 70%,单家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 2 个,单个独

立站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22.培育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在龙港市注册的跨境

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其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 1 亿美元

(含)以上、5 亿美元(含)以上、10 亿美元(含)以上的,分

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的国家级跨境

-19-

第22页

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

元;对新获评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出口名牌

称号企业,奖励 15 万元。

24.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对经营满 6 个月的跨境电

商园区,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 20 家以上或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且园区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 4000 万美元(含)的,

给予园区运营企业 60 万元补助。

五、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业务

25.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下同)超 50 万美元且在温州

口岸清关的,每进口 1 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企业 0.15 元的奖

励,每家企业补助上限 100 万元。

26.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达 300 万美元以上的,

每新增进口 1 美元货物且货物运输到温州的(在温州口岸清关),

给予境内收货人 0.03 元补助;每新增进口 1 美元货物且货物未

运输到温州的,给予境内收货人 0.015 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上

限 100 万元。

27.对通过“义新欧”班列每进口 1 美元货物(含大宗商品)

且相关报关单列明的境内收货人为温州境内企业的,给予境内收

货企业 0.2 元的奖励,每家企业补助上限 200 万元。

28.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发展进口项下的贸易

融资,加大对企业进口鼓励类技术和产品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企

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发的信贷产品如进口仓单质押、进口货物质

-20-

第23页

押、应收账款权利质押、销售合同质押等获得贷款用于进口业务

的,按进口年度平均 LPR 给予 3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

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六、加快服务业健康发展

29.对首次评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奖励金

从达到次年开始分三年按平均金额分批兑现,兑现期间企业不能

下规,否则不予兑现未补资金)。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销售

额(营业额)同比增长 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

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

30.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创建行业标准化试点,通过国家级、

省级、温州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7 万元。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按当年实际投资

额 1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

31.3A 级以上(含)物流服务业企业购臵现代物流配送车辆

按采购金额 8%补助。首次被评为国家 3A、4A 和 5A 级的物流

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21-

第24页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

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

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

位。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 2022 年 1 月 1 日

开始计。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

具审计报告确定。“一事一议”支持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

加执行。服务外包企业在同时享受服务外包奖励和服务贸易出口

额补助时只能就高执行。本政策与龙港市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

(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日用消费品、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类别详见附件目

录(以 8 位产品海关代码准)。“元”指“人民币”,“以上”包含本

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未作特殊说明的产品均指

日用消费品类产品。“园区运营企业”是指以跨境电商园区为载

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商务

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营方”是

指运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货物搬运、货物

查验等服务,协助跨境电商企业完成通关手续的企业;“跨境电

商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备案、报关报税、

数据协同、智能物流、支付结算、代售代发、品牌运营、商业推

-22-

第25页

广、商品定制、售后服务等(上述至少 2 种以上)综合服务的的

平台企业。

3.本政策中跨境电商的“申报金额”“进出口总额”“申报

清单数量”,以温州海关提供的结关数据为准。由海关提供企业

报关单、清单数据,商务部门按海关结关数据与温州跨境电商综

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结关数据比对一致的数据作为补助

发放数据依据,补助限额不超过海关提供的结关数据总额。

4.本政策第 25 条、第 26 条,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含法人和

控股股东,包含股份代持穿透)名下的多个企业,合计补助上限

不得超过 100 万元、100 万元。若上限超过 100 万元、100 万元,

则同个控制人名下的所有企业按超过比例进行同步缩减。企业不

如实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将予以追责。

5.本政策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由市经济

发展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

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3-

第26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9 日印发

-24-

第27页

CLGD00-2022-0009

龙港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

发展“新二十条”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二十条”

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18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25-

第28页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

发展“新二十条”办法

一、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中首次认定的奖励 30 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 15 万元,中

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新增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供地。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

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

业和规(限)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

认定的规(限)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创新型领军企业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

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温州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规上(限上)企业按照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年度的研发投入增速,结合税务部门认定的上

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给予分档补助:研发支出增长 15%

(含)以上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超过 500 万的,

-26-

第29页

按 10%予以补贴,超过 500 万至 1000 万元部分按 15%予以补贴,

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 2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研发支出增长在 10%(含)至 15%之间的,减半补贴;研

发支出在 10%以下的,不予补贴。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所规定的认定条件〔即“在统计

联网直报平台上营业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且研发占比不低

于 5%、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且研发占比不低于

4%、营业收入在 2 亿元以上且研发占比不低于 3%”〕,不予以

补助。

5.完善规上工业研发投入强度和惠企政策兑付挂钩机制。规

上工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 2.5%

(含)以上、2%(含)-2.5%、1.5%(含)-2%分别按规定奖补

资金的 100%、80%、50%给予兑现。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1.5%以下的,不予兑现。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6.企业研发机构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备

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

励 3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

7.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

-27-

第30页

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

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合 5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和

市级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8.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

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 500 万

元、250 万元和 30 万元。

9.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扶持政策。对新认定(备案)

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单

位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

10.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每家

申领额度最高 30 万元、其它企业申领额度最高 10 万元。企业使

用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工农业设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等研

发活动,按实际费用的 30%抵用,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 2 万元;

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活动,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

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 10 万元。

五、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

11.产学研合作支持政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开发科技项目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

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

最高补助 50 万元。

12.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支持政

-28-

第31页

策。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等按上级

拨付奖补资金的 1:1 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

超过 300 万。

13.省级新产品奖励政策。对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新通过省级试制计划鉴定的新产品每项给予奖励 2 万元,每个企

业当年最多不超过 3 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

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

六、支持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

14.科技进步奖励政策。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

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

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

15.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新认定的国家知识

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新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

奖励 5 万元。对获得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市域内的的发明专利

(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 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

行补助,补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通过 PCT 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上限每件 1.2 万元

(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补

助上限每件 0.2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10

-29-

第32页

万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

励 10 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

16.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完成并通过市本级验收的发

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 15 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

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单项合同交易额超 5 万元以

上),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20%的比例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经费补助。

17.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奖励政策。对获得省、市级重点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补助。

七、支持科技金融融合

18.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

企业向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10%享受温州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 20 万元。

1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

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

贷款利息 1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0.鼓励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

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

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 50%的保险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30-

第33页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除正文有明确规定外,文中所指企业

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贸

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工业企业、列入

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在奖补公示截止日

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

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严重

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

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依据。研发占比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

的最新数据为测算依据。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

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

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奖励。5 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

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

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创新券兑现项目与企业

研发费用补助享受叠加补助)。5 年内本政策与市本级其他政策

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

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

-31-

第34页

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

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

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

市级,“市本级”指龙港市级。“LPR”和贷款贴息利率除条款中另

有规定外,均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本政策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其他我市已

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

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

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到期后,根据政策绩效

评价予以延期或作相应调整。本政策由龙港市经济发展局牵头实

施并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

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本政策执行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32-

第35页

附件

执行责任

序号 奖补条款对应事

一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1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认定的

元,中断后

二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 对新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给予一次性

3

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和规(限)上省科

技型中小企业 给予一次性

4 对新认定的规(限)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给予一次性

三 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扶持政策

5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级“科技

小巨人”企业、温州市级“瞪羚企业”

分别给予

-3

第36页

任分工表

事项 责任单位

的奖励 30 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 15 万

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性奖励 1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性奖励 5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性奖励 3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3-

第37页

序号 奖补条款对应事

四 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6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 按国家政策

7

对规上(限上)企业的 R&D 投入,按照税务

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给

予分档补助:研发支出增长 15%(含)以上

的,不超过 500 万的、超过 500-1000 万元部

分、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按 10%、

过 500 万;

补贴

8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达不到《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所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不予以补助

五 完善规上工业研发投入强度和惠企政策兑付挂钩机制

9

对规上工业研发占比在 2.5%(含)以上、2%

(含)-2.5%、1.5%(含)-2%的

分别按规定

研发费用占

六 企业研发机构奖励政策

10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

究院)

11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

12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和通过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

发)中心

-3

第38页

事项 责任单位

策执行 市税务局

15%予、2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

研发支出增长在 10%—15%之间的,减半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助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定奖补资金的 100%、80%、50%给予兑现。

占营业收入比重 1.5%以下的,不予兑现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给予奖励 10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产业

发展模块)

4-

第39页

序号 奖补条款对应事

七 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奖励政策

13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

(工程研究中心),

八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

14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

九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扶持政策

15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星创

地)

十 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

16 同一年度内,企业创新券申领额度

17 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工农业设计、科技查新

研发活动

18 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活动

十一 产学研合作支持政策

19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科技项目经市经济发

局备案的

-3

第40页

事项 责任单位

验室

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

合 5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和市级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器 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 500 万元、250

万元和 3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创天

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 50 万元、30 万

元和 2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申领额度最高 30 万

元、其它企业申领额度最高 1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新等

按实际费用的 30%抵用,每个单项抵用

额不超过 2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 50%,每个

单项抵用额不超过 1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发展

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 30%给予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5-

第41页

序号 奖补条款对应事

十二 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支持政

20 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支持政

十三 省级新产品奖励政策

21 对新通过省级试制计划鉴定的新产品

22 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十四 科技进步奖励政策

23 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

术进步一、二等奖的

24 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

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

十五 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25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3

第42页

事项 责任单位

政策

按上级拨付奖补资金的 1:1 给予配套

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每项给予奖励 2 万元,每个企业当年最

多不超过 3 项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学技

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学技

分别给予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高质量发展

科)

6-

第43页

序号 奖补条款对应事

26 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

企业

27

对获得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市域内的的发明专利(包括通

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 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补

28 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

29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十六 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

30 完成并通过市本级验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31 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

十七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政策

32 对获得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

-3

第44页

事项 责任单位

给予补助 5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质量发展科)

补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

官方规定费用的 50%,通过 PCT 途径获

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上限每件 1.2 万

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补助上限每件

0.2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质量发展科)

给予奖励 10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质量发展科)

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质量发展科)

给予奖励 15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目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20%的比例给

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经费补助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补助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7-

第45页

序号 奖补条款对应事

十八 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33 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

贷款

十九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

34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

质押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十 鼓励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创新

35 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

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

-3

第46页

事项 责任单位

机构

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0%享

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 20

万元

市经济发展局(科

技创新模块)

利权)

给予相应贷款利息 10%的贴息补助,单

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高质量发展

科)

备保

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 50%的保险补贴,

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高质量发展

科)

8-

第47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9 日印发

-39-

第48页

CLGD00-2022-0011

龙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20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40-

第49页

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经研究,

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粮油生产发展

(一)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粮食复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

的种粮大户,市本级财政每亩补贴按上级财政补贴 1:1 配套,对

其中种植早稻的每亩再追加补助 60 元;对从事集中连片种植 50

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 350 元,单个基地最

高不得超过 8 万元。对一季连片种植番薯等同一旱粮作物面积

50 亩以上的主体,在上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每亩追加 100 元补

贴;对设施蔬菜后茬轮作水稻 10 亩以上 50 亩以下的农户给予每

亩补贴 400 元,50 亩(含)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补贴 700 元;对设

施蔬菜后茬轮作旱粮 10 亩以上 50 亩以下的农户每亩给予 200 元

补贴,50 亩(含)以上的农户,给予 420 元补贴

(二)绿色高产创建。对通过浙江省优质高产旱粮示范基地

建设项目验收的农业生产主体,每家补助 3 万元;全市全年实地

测产评选水稻优秀高产示范方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3 万元;

粮食高产示范方或高产攻关田产量突破浙江农业之最产量或创

省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突破温州市最高记录产量

-41-

第50页

或创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 5 万元奖励,突破我市最高记录产量给

予 3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以获得最高档奖励为准。

(三)耕地质量补贴。加大全市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应

用,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对全年规模种植 30 亩以上的大户

(或应用商品有机肥 30 吨以上)每吨补助 300 元;对使用符合

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

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 2 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 4)的种

植农户在上级的补贴基础上追加补贴每吨 300 元;对全年规模种

植 50 亩以上的大户购买使用水稻缓控释肥每吨补贴 1500 元,新

型高效肥料(海藻肥)每亩补贴 200 元。

二、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企业建设奖励。首次获得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企业奖励 2 万元,首次晋升为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

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追加奖励 3 万元、5 万元、20 万元。首次获得

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 1

万元、0.5 万元;首次晋升地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 2 万元、1 万元;首次晋升省级示

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 3 万元、2

万元;首次晋升国家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奖

励 5 万元、3 万元。

(二)品牌建设奖励。首次获得省部级、地市级、市级名牌

农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经市农业主管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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