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悦享》2024年1月刊

发布时间:2024-1-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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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4年1月刊

《外服悦享》2024 年 1 月号第 3 页 共 46 页3封面故事/人物04 海澜集团创始人—周建平政策法规&信息速递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3 月 1 日起施行1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12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13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15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一图读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18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19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23 【白城分公司-住房公积金】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缴存基数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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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4 年 1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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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号本月主要业务事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信息采集总第145期2024 年1月26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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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人物

04 海澜集团创始人—周建平

政策法规&信息速递

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3 月 1 日起施行

1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

12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13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15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一图读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

18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19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23 【白城分公司-住房公积金】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缴存基数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24 【松原分公司-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热点关注

25 关于社保的谣言,你能识破吗?

26 电子社保卡哪里申领?

26 灵活就业人员多交养老保险能多得吗?

27 高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样办→

28 事关老年人福祉,快转给爸妈看看!

29 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有固定时间吗?来看→

31 医保亲情账户来了,一家老小看病买药更方便!

34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新规正式施行,速看!

38 收好!202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定了→

39 技能人员证书如何补办?

40 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存在哪里?

案例分析

41 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42 被短期调整至性质相近岗位,劳动者能否拒绝

43 员工待岗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44 【吉林外服广纳贤才】天下英才,外服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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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集团创始人—周建平1988 年 12 月 1 日,28 岁的周建平带领 18 名工人,以 30 万元个人存款创办江阴市新桥

第三毛纺厂。

1994 年 6 月,江阴市第三精毛纺厂晋升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

1995 年,企业晋升为全国乡镇企业集团。企业精神为:“不断否定自己,永远追求卓越”。

1997 年,集团销售首次突破 10 亿元大关,利税突破亿元大关,经济规模和综合效益跃居

全国同行第二位。

1999 年 5 月,引进国际一流的服装生产线正式投产,标志着集团已全面进军服装领域。

6 月,集团被国家科技部列为中国毛纺行业唯一一家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2000 年 12 月 28 日,三毛集团资本经营获得重大突破,4500 万 A 股在上交所成功上市。

2001 年 11 月,三毛集团公司更名为海澜集团公司。

2002 年 10 月,“海澜之家”品牌诞生,海澜集团进入男装零售领域。

2004 年 9 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重庆召开“2004 中国企业 500 强排序活动”发布会,海澜集团首度入选,名列 319 位。

2005 年,海澜集团完成营业收入超 100 亿元,成为江阴市第五家超百亿企业集团。

2009 年 8 月,江苏省马术队正式“落户”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

2010 年 7 月,海澜集团启动人才培养“凤凰计划”。10 月,集团旗下服装品牌爱居兔诞生。2013 年 1 月,海澜集团旗下服饰连锁新品牌“海一家”诞生。3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视察海澜集团。2013 年海澜之家零售总额突破 100 亿元。

2014 年 4 月 11 日,海澜之家重组上市。在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4 胡润品牌榜》中,海澜之家以品牌价值78 亿元人民币位居服装家纺品牌榜第一名。

2015 年,海澜之家以品牌价值 110 亿元再居胡润服装家纺品牌榜榜首;荣登《福布斯》亚太最佳上市50 强榜单;首次入选财富中文杂志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标准普尔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布全球市值最高服饰公司25 强名单,海澜之家以94.98 亿美元的市值排在全球第 14 名。

曾荣获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江苏省劳动模范、中国服装行业功勋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2019 年 8 月 29 日,被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联合授予“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2020 年 11 月 24 日,被表彰为“2020 年全国劳动模范”。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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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3 月1 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20 号

《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12 月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 年12 月1日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

(2023 年 12 月 1 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四章 合作交流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推进人才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吉林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第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服务、用好、留住人才,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指导和工作统筹作用,定期研究人才发展工作,及时解决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人才发展工作考评制度,指导督促人才发展工作重大部署落实,组织开展人才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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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和宣传。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统计,并根据评估和统计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人才发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高质量发展指标,加大人才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省、市州、县(市)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各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七条 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在人才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开展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才兼备,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完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十条 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优化整合各类人才工程、人才计划,组织实施“长白英才计划”等,推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集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健全本土人才培育体系,支持本土人才创业创新,为留住用好本土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良好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符合需求的人才培育课程或者专业,加大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人才供给能力。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省内科技项目,建立科学家工作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首席技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等,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开发课程、开展教学,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和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等,发现、培养战略科学家,制定支持战略科学家工作的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遴选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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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领军人才围绕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专业性、特色性科技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团队建设、项目承担、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全周期培养机制,设立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专项,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担任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点攻关课题负责人的比例,对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培养硕士、博士;支持引进优秀国内外博士到省内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加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艺术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实施文博人才、旅游人才、艺术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文艺院团发展,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等专门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统筹推进教育、知识产权、法治、公共卫生、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以及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打造产业发展高端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培养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金融人才发展工作机制,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方式,搭建金融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长规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激励等机制,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沟通服务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硕士、博士培养改革,依托优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建设工程师学院、工程师培训中心,加强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知识型、应用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实施乡村人才培育计划,健全乡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探索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目录,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等乡村本土人才。将乡村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管理,完善乡村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等乡村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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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为乡村人才成长提供服务,推动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作出贡献。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三条 人才引进应当打破户籍、地域、性别、职业、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引进手续,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创建众创基地、产业孵化基地,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等载体,提升人才集聚能力,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项目建设的人才需求,以项目汇聚人才、培养人才,促进项目与人才良性互动和有机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才引进人才工作机制,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地缘、人缘优势,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以人才发现人才、人才吸引人才、人才汇聚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回归吉林人才对接服务平台,发挥“吉人回乡”“校友人才回吉”等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举办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和海外人才交流会等活动,集聚人才创新创业,多渠道推进人才回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加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服务,优化工作流程,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省就业创业,扩大人才储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扩展政校企对接渠道,优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企业对接平台,建立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并及时发布更新,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毕业生留吉来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新平台及团队,可以按照规定择优给予资金补助,用于用人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术改造、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跨领域联合引才,围绕科技项目研发、重点项目建设、平台建设等,引进战略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第四章 合作交流

第三十二条 人才合作交流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的合作体系,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吸引集聚各类人才。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北区域内以及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战略对接,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搭建人才合作与交流平台,推进人才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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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省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到本省依法设立教学、科研、实训机构或者项目,提升人才培养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享受本省人才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根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的需要,结合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优势,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统筹打造战略性、专业性、特色性人才团队,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内人才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推动人才信息和创新成果共享,支持各地区建立人才集聚平台,吸引高层次人才,形成人才优势。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教育、科技和人才发展合作协议,促进人才合作交流。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三十八条 人才评价应当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注重品德评价和学术道德,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

人才评价应当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第三十九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分类评价,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人才类型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对行业或者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定级制度。

探索逐步下放人才分类定级评审认定权限,授权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区结合实际开展人才分类定级。第四十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价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称制度,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机制,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加强人才激励制度建设,优化人才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在专业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各方面待遇,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和以自身知识及能力入股参与分配机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中长期激励。

支持科研人员离岗或者兼职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任务。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第四十三条 完善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相关制度,减少科研人员参加非学术性活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按照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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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科研成果转化金融扶持和税收优惠,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报酬。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项目、科研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承担者已经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免责。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推进人才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人才宏观管理、政策制定、服务保障等职能,建立人才服务权责清单,实行人才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体系,设立人才服务平台,完善人才建言献策机制和跟踪服务机制,畅通人才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形成人才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人才发展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所属国有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支持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制定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相关配套措施,为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人才落户政策,简化人才落户流程,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落户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九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第五十条 经省人才工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安家、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教育、文化旅游、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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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布《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 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大职称评审信息公开力度,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目录组织职称申报、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吉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附件及原文请扫码查看)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12 月12日(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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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发布《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发布《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广大吉林省医保参保人员: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进一步优化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 版清单内容

《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共包括 11 类共 37 项服务事项(具体详见附件):二、新版清单特点

减少事项:对 2023 版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优化调整,减少了缴费基数申报、医疗保险费核定两个事项。精简材料:进一步减证便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服务事项对涉及将款项拨付至继承人的不再需要提供继承人“公证证明”。

压缩时限:生育津贴支付、围产补贴支付等 3 个事项的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压缩为 10 个工作日。优化流程:一是提高服务效率,取消原事项清单“结果反馈”环节,通过办理结果查询实现结果反馈;二是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2 个事项取消审核环节,身份核验后直接办结;三是优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等 9 个事项办理流程,明确“拨付”环节;四是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续签等 4 个事项的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归并到审核环节。

三、实施时间

《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 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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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咨询方式

如您在办理相关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拨打吉林省医保服务热线:区号+12393;

或前往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咨询。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吉林省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持续优化医疗保障政务环境,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2024 年1 月8日(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近日,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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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度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元旦、春节期间人口流动实际,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结束后(2024 年 1 月 6 日 24 时结束),在 2024 年 3 月31 日24 时前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除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请还未参保缴费的居民,尽快为您及您的家人参保缴费,2024 年 3 月 31 日后参保缴费的,将设置90 天待遇等待期。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扫码缴费↓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2024 年1 月8日(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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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一图读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近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一图读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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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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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做好2024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近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二、调整方式

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未开通单位网厅的,需经办人到窗口办理。三、相关要求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 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 元。(四)2023 年 12 月份已汇缴完毕的单位可进行拷盘。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可通过单位网厅中账户查询下的个人信息查询页面下载调整基数模板;未开通单位网厅的,需经办人到窗口拷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023 年12 月21日(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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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长住金字〔2024〕1 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现就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限、下限

(一)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 2023 年度(自然年度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 25224 元,待 2023 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长春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880 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1540 元。

二、办理方式

(一)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入口办理。

(二)到单位所属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

三、申报时间

自 2024 年 1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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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因基础信息有误、不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完善、更正。(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缴存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纠正。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 年1 月9日(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具体解读内容如下:

解读:《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 2024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一、缴存基数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各缴存单位应以 2023 年度(自然年度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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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缴存基数构成的通知》核定。

三、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核定依据

1.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 2022 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0896 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为25224 元(100896元÷12 个月×3 倍)。2024 年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 25224 元,待2023 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2.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 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880 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540 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四、所需要件

(一)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报盘格式(此表仅填写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职工相关信息);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 2023 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基数无变化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 2023 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2.职工 2023 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 2023 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3.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基数调整(申报)”功能办理;缴存基数无变化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年审-基数无变动(申报)”功能办理。建议各缴存单位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附件: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 号)

2.《工资核算表》

3.《个人基数调整批量》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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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结合中心政策实际,现就调整《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第六条“六、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 年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其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限制。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上述协议调整事项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已签订《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职工无需重新签订,调整同样生效。本通知未涉及的协议条款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 年1 月22日(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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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分公司-住房公积金】关于做好2024 年度缴存基数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改进住房改进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 号)规定,为做好 2024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依法按时缴存,现就缴存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调整工作将于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进行。请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在此期间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申报标准

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白城市)的 3 倍以上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2022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白城市)为 72851.00 元,缴存基

数上限为 18212.74 元。

2.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 号)执行,缴存基数下限为白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1540.00 元。

3.工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核定、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三、申报工作要求

1.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024 年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应切实履行缴存义务,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3.职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了解缴存基数调整政策,并按时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4.对于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或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单位及职工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核查工作。

5.各缴存单位网上申报缴存基数后,将《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后上报当地政务大厅公积金受托银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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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分公司-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应按照《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要求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吉林省 2022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35.00 元的3倍19905.00 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 号)规定,松原市区不得低于 1760.00 元,前郭县不低于 1640.00 元,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不低于 1540.00 元。二、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条件之一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为保证职工能够正常申请贷款,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经办人员须及时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

三、补缴。因企业经营困难缓缴或上年度奖金计提公积

金等发生的补缴,计入 2024 年缴存额。以 2024 年 5 月份发生补缴为例(5 月份公积金已缴),补缴额度计算方法:2024 年 1-5 月已发生缴存额+2024 年 6-12 月预计发生缴存额+补缴额≤19905.00×24%×12(5732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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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谣言,你能识破吗?关于社保的谣言总会时不时冒出来误导大家,谣言不止,辟谣不歇。今天,小编继续化身“谣言粉碎机”为大家识破4个社保谣言,一起来看。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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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社保卡哪里申领?如何申领电子社保卡?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灵活就业人员多交养老保险能多得吗?灵活就业人员多交养老保险能多得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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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样办→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退休后获得更加可靠、稳定的收益。那么想参保,应该如何缴费办理?其实方便又高效!这篇教您。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制度可选择:

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增加补充养老渠道,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缴费灵活选

1、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由个人承担

缴费基数:可以在参保地所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

缴费方式: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

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中断或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会因中断而减损权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一样。

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公布数额为准

缴费方式:按年、按档次缴纳

三、线上线下都能办

1、线上渠道

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 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各级人社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轻松办理参保登记。

2、线下渠道

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就近选择能够办理参保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社银合作网点、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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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咨询:遇到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申领等各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本地 123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便民服务中心、社银合作网点现场咨询。切记不要轻信非官方信息和渠道,不轻信社会机构可代缴等谣言,谨防上当受骗。

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选择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久,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越多。

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缴费年限越久,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越多。

企业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是相同的。

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企业职工是一样的,待遇水平不会因费率不同打折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事关老年人福祉,快转给爸妈看看!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提出 4 个方面 26 项举措。其中提到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开展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严厉打击代办“养老保险”的诈骗犯罪……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

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

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养老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

二、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增设银发经济相关专业,合理确定老年学、药学、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护理等专业招生规模。

鼓励开展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支持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支持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增设银发经济相关专业,合理确定老年学、药学、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护理等专业招生规模。

三、打击涉老诈骗行为

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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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有固定时间吗?来看→开展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是国际通行做法,最主要的作用是防止养老金被冒领。

认证方式有三种:

1、大数据比对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不需要本人进行任何操作,即可完成认证。2、人脸识别认证

老年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掌上 12333”等官方手机应用,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在境外居住的,还可以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手机应用,完成认证。

3、社会化服务认证

在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的健康、文体等活动中自然完成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提供上门服务。

提醒大家!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无固定认证时间。

参保人员可在上次认证后一年内任意时间进行认证,不需要赶在一个集中的时段。

电子社保卡上就能办!操作指南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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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纪大了不会用智能手机怎么办?别急,“亲情服务”功能来帮您!

除了电子社保卡官方 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掌上12333、云闪付、人社部门 APP、服务银行 APP 等渠道均可申领电子社保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

官方 APP 微信小程序 支付宝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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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亲情账户来了,一家老小看病买药更方便!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不断发展进步,扫码办事已成为当下生活日常,截止到目前,全国已有超过9.3 亿参保人激活了医保电子凭证,越来越多的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而“一老一小”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不方便的问题也被重点关注。目前亲情账户可在支付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等渠道关联添加。该功能可帮家里孩子或老人激活、绑定并代刷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不用携带实体卡,方便快捷。这也是国家积极探索“适老化”“适幼化”路径,共享数智生活,持续优化便民服务的有效有力举措。

温馨提示,您需要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1、被绑定人在 16 周岁及以下

以下材料任选其一:

① 出生证明

② 双方关系公证书

2、被绑定人在 16 周岁以上

按以下方式核验身份:

① 被绑定人户口页

② 被绑定人刷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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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上传材料后就可以绑定您的家人啦!绑定操作流程如下:

方式一:通过支付宝小程序进行绑定

绑定成功后,如何找到亲情账户并使用?绑定家人后,如家人无智能手机又没带医保卡,都能使用医保亲情账户帮家人进行医保支付。以下方式可以帮你快速再次找到服务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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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进行绑定

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守护家人健康,有需要的小伙伴,赶紧为你的家人绑定吧!

(来源:长春医保经办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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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新规正式施行,速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7 章24 条首次确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的基本制度规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速速来看!

一、哪些人员适用?

《办法》明确,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该办法。

二、职称体系是什么?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

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三、评价标准有哪些?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进一步强化基层和一线导向。

四、具体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较为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担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校毕业(以下统称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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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资源管理师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 1 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高中阶段毕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 10 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下同)。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3)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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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具备国际化视野及突出的综合分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五、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的人力资源领域重要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重要项目或活动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研究项目、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专著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在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6.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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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职称如何评定?组织考试吗?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

2、参加职称评定,有户籍、地域限制吗?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

3、对优秀人才和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有什么规定?

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4、如何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

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5、参加继续教育对评职称有用吗?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6、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与人力资源管理师有什么区别?可否直接认定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具备初级、中级职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属于职业技能类证书,目前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改由社会化评价,不能直接认定职称7、取得其他系列职称,能直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职称吗?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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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202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定了→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 202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家关心的考试时间表定了!快收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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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精算师两次考试科目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技能人员证书如何补办?技能人员证书如何补办?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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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存在哪里?档案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关于档案的小知识,这篇带您了解!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什么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里有哪些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三、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存在哪里?

可以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并注册,在“就业创业”板块的“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专栏进行查询。目前,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被上传平台的流动人员在线查询存档情况。或者致电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查询,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上述平台查询。

四、辞职了,档案应该存放在哪里?

职工辞职后,未就业的,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如果再就业,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五、入职新公司需要转移档案吗?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相关权益时,难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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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案例】

周某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工作,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离职。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6500 元。因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021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4 月20 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公司抗辩称,第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且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故周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结果】

仲裁委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

周某主张的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第二倍工资实质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注意的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周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 2020 年6 月20 日,根据该事实及法律规定关于二倍工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相关法条可以推算出,周某主张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起计算一年。周某向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23 年5月 24 日,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

周某主张的 2021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满一年,且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此时起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 年6月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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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短期调整至性质相近岗位,劳动者能否拒绝【案例】

李某于 2022 年 7 月入职 B 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为南昌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劳动合同还约定,B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李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李某被安排在 B 公司下属某游乐园从事秩序维护工作。

进入 2022 年 11 月份后,由于游乐园冬天游客减少,不需要那么多的秩序维护员,基于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B公司提出临时将李某安排至离游乐园距离为步行 15 分钟的自助餐厅的后勤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待过年后他再回原岗位上班。李某拒绝。B 公司向李某发出了三份到新岗位上班的通知,李某均不予理会。后 B 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李某随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调整给劳动者带来不便时,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于固定或专业岗位,秩序维护员与餐厅后勤人员均属于此类。B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短期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也不是有意针对他。而且,调整后的岗位与李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李某完全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资水平也与原岗位相当,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距离为步行 15 分钟。这些都表明,公司的调岗行为没有给劳动者造成太大不便,不构成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属于正常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李某拒绝服从,构成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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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4 年 1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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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案例】

王某于 2019 年 5 月 12 日入职某路桥公司,被安排到该公司所属的高速公路项目,担任办公室主任,月工资8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2021 年 1 月,因王某所在的项目竣工,路桥公司安排包括他在内的该项目全体员工待岗。待岗期间,路桥公司依法向王某支付了生活费。2023 年 6 月 30 日,路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路桥公司向其支付待岗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长期待岗的,劳动者是否仍可以享受年休假呢?

首先,建立年休假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能得到适当的休息,从而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而劳动者在待岗期间本身处于一种休息的状态,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明显不符合年休假制度的立法目的。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各地法规一般都会规定在劳动者待岗期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本就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故二者的发放标准、发放依据均不相同。

最后,法律虽未直接规定待岗期间的年休假问题,但其他相关法条可作为参考。本案中,王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处于长期待岗状态,没有提供劳动,且获得生活费的天数远超过了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因此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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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广纳贤才】天下英才,外服至爱!联系方式

财务部—财务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相关专业;

2.1~3 年财务工作经验,通过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者优先;

3.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熟悉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抗压能力,工作细致严谨。

岗位职责

1.日常收支的管理和核对,基本账务的录入;

2.收集和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3.记账凭证的编号、装订、保存、归档财务相关资料;

4.负责与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对外联络;

5.协助主管完成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长春总公司

联系电话

0431-85575793

0431-85575794

电子版简历投递邮箱

(邮件标题: 投递岗位姓名)

jobhr@jlsfesco.com.cn长春总公司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 4111 号兆丰国际 2 层 & 15 层

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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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福利部福利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商管理类、经贸类专业优先;

2.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相关证书者优先;

3.熟悉并了解国家及地区各项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吉林省内各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4.熟练操作使用 MSOffice 办公软件;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工作积极主动。

岗位职责

1.各地分公司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收集统计整理,内外部客户相关问题的咨询;

2.对分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申报数据及费用进行核对;

3.完成工作报告,制作相关工作报表;

4.其他需要配合完成的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部—测试工程师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通讯等相关专业;

2.具有 2 年及以上软件功能测试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基本测试信息、软件测试技术及方法、测试场景,能够制定测试计划、设计测试用例,完成测试;

4.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及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认真细致的完成工作;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推进、协调测试工作的开展。

岗位职责

1.根据软件设计需求制定测试计划,设计测试数据和测试用例;

2.高效执行测试用例,编写测试报告和操作手册等;

3.准确地重现、定位并跟踪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4.完成对产品的集成测试与系统测试,以及对产品的软件功能、性能及其它方面的测试;

5.负责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测试问题沟通,配置、管理测试平台和工具;

6.完成部门其他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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